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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导挖矿企业

发布时间: 2021-03-28 07:15:13

⑴ 采矿企业占地如何补偿

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2、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上述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⑵ 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有哪些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
第五章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
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
国家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业务。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群众生活;也可以按照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实行联合经营。
第三十七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
集体矿山企业必须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进行技术改造,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安全生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
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依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
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⑶ 政府征收责任地给企业采矿属违法吗

朋友,咱们挖的矿不一样

⑷ 怎么看待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被列入淘汰类产业

目前市面上,除了比特币是有实际应用的(这个应用很多是非法交易),其他虚拟币种多数没有实际应用,纯粹的炒作而已,价位还不如股票稳定,更有些虚拟币都不开源就是传销诈骗。
挖矿,需要大量显卡,消耗大量电力资源,比特币矿池本身就已经接近枯竭,其他币又没有挖矿的价值,很可能挖出来的币卖不出一个电费钱,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
最后,我国禁止虚拟币交易,炒作虚拟货币的风险过高,所以挖矿列入淘汰产业是很正常的

⑸ 数百亿的产业面临关停,央行为什么要关闭比特币矿场

近期,关于“中国悄然下令关闭比特币矿场”的消息不胫而走。一些媒体通过知情者获悉,央行召开了闭门会议,对一些存在用电情况不规范的矿场进行整顿。

其实关于对矿场的整顿和处理,去年就开始了,尤其是在去年国内关闭交易所之后,相关监管机构也讨论过关于矿场的存留问题,但结论是关闭矿场的理由并不充分,而且矿场并没有引起更多的社会性问题,风险点并不明确,因此没有做具体的安排。但各地方都是接到了“窗口指导”,就是当地的企业不能参与到数字货币挖矿当中。

2016年中国的发电量世界第一,而且发电总量占到全球的25%,这情况下,如果按照常识,在中国挖矿电力确实是最充裕的,尤其是随着中国经济增速的下滑,本身被浪费掉的电力资源在增多。

电站的电是储存不了的,但如果把电转换成数字货币,就可以储存,实际上如果把中国多余的发电量,都能转换成比特币来保存,那应该是一种效率最高的生产经营方式。相当于用电在生产美元,是附加值最高的一种加工出口方式。

另外,如果按照历史的发展,未来的电力,大部分可能要消耗在计算机上,这是我做出的一个判断,我们这一代人是可以作见证的。人类日常的生活,对电的消耗占比,会越来越低。人类未来要用数字化、区块链化的方式解决各类问题,“矿场”只会增多,不会减少。尤其是随着人工智能、宇宙探索等领域的发展,对算力的要求,将会呈现指数级增长。

电力仅仅是一种能量,就像一个人,真正消耗能量最大的地方,不是四肢,而是大脑,人脑就是一台24小时工作的机器,一个爱思考的人,其大脑每天要消耗掉肝脏储存血糖的75%,而耗氧量占全身耗氧量的20%,大脑思考得越多,其神经元需要的葡萄糖就越多。

两百年前电灯发明的时候,人们以为电的最好的用途就是把灯泡点亮。未来电用在什么地方最有效,应该是市场说了算。

电这个东西,谁也看不见,到现在,很多人也很难理解其存在的奥秘,但电改变了世界。很多虚拟的东西,其影响力往往比实体的东西要大,“数字资产”对中国及世界到底意味着什么,我觉得很多人,包括政府层面,也很难在此时搞清楚。我们需要反思的是,除了四大发明,电、电灯、电话、电脑、数字货币等等,正在推动人类大步向前的东西,有几个是中国发明的?

当一个现象出现的时候,一定要研究背后的大背景和大逻辑,未来的竞争,可以说是军事的竞争、经济发展的竞争、金融的竞争,但也可以说,是思想和算力的竞争。关闭矿场容易,阻止趋势比较难。

⑹ 采矿 企业有关的税收政策(特别是矿井主坑道及辅助物的税收政策,税务局提出来了),我是新手,请帮忙

你是开采,还是销售,哪种矿石,说清楚

⑺ 对违规采矿企业的处理需要哪些程序

1、立案。是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认为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发生,并且需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决定作为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进行处理的程序性活动。
立案的条件:
①有明确的行为人,即法人或自然人;
②有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③依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④属于自己管辖的。
立案的程序:
①审查立案材料,包括信函、笔录或者检查报告等;
②填写《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
③主管领导批准;
④批准立案后,通知违法的当事人。
2、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查明案情、收集证据而进行的程序性活动。
调查的准备工作:
①及时指派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
②办案人员熟悉材料,审查案情,确认违法当事人,制定调查方案,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包括违法当事人。
调查方法和要求:
①向举报的单位或个人要求提供其他证明违法的有关材料,并要求他们做出说明;
②对当事人和证人进行调查,并进行现场勘测;
③委托其他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调查。
3、审理。审理是对调查终结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审查和处理的程序。
4、告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5、听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处理,同样涉及听证程序。 需要听证的,应先发出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在组织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6、处理。处理是指在调查取证、经过审理的基础上,对案件的性质、危害程度作出正确判断,决定给予法律制裁的程序性活动。
处理的方式:
①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②提请当事人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处理;
③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④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处理的方法:
①撤销立案;
②行政处罚;
③行政处分;
④治安管理处罚;
⑤刑事处罚。
7、送达。送达是指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定方式,将案件处理文书送交当事人的行为。
需要送达的文书包括:
①《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
②《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告知书》;
③《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④《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⑤《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执行是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为实现其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所从事的程序性活动。
执行方式:一种是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另一种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结案是指案件调查处理结束后,将整个工作过程中的材料综合整理、立卷归档的活动。

⑻ 比特币大矿主是谁

比特币上演过山车行情,监管风声收紧,挖矿“散户”、小矿主有人离开,大矿主加码返场,部分搬至海外。

“我们还是会选择搬迁到海外去,但具体哪个国家或地区还没确定。”资深矿主晓久(化名)说,“这已经成为一个趋势,国内规模稍微大点的矿场或多或少地都在考虑这个问题。”

1月2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办工作领导小组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引导辖内企业有序退出“挖矿”业务,并定期报送工作进展。还有消息称,鄂尔多斯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关于引导我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有序退出的通知》。

“尽管这些要求应该针对的是各地大型矿场,但也给手中矿机数量不多的 个体户 和小矿主们敲了警钟。”老吴认为,“现在 个体户 再挖矿的话,意义不大。”

老吴发现挖矿并不如自己想象般轻松。2台矿机每天24小时不停运作,至今没能挖出一枚比特币。

⑼ 《国务院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的通知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一、对于被兼并重组煤矿所涉及资源量已全部核定了价款尚未缴清的,原则上在采矿权转让前由原采矿权人缴纳。
二、在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中,按照187号令的规定,只征收了首期资源量(800万吨或1000万吨)价款,而剩余资源量尚未制定价款征收标准和核定价款。对于剩余资源量的价款,仍按187号令规定的价款标准征收,由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缴纳。
对于价款数额较大、以资金方式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采用分期缴纳的方式,但最长不超过10年,第一年缴纳比例不低于20%,并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
三、对于被兼并重组煤矿在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中已批准扩界或增层所涉及的新增资源量,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已核定了价款,因价款额较大而采用分期缴纳尚未缴清的,原则上由原采矿权人在采矿权转让前缴纳。
四、关于被兼并重组煤矿已缴纳资源价款的经济补偿问题。
(一)被兼并重组煤矿如按照187号令规定的标准缴纳了价款,直接转让采矿权时,兼并重组企业应向其退还剩余资源量(不含未核定价款的资源量)的价款,并按原价款标准的50%给予经济补偿,或按照资源资本化的方式折价入股,作为其在兼并重组后新组建企业的股份。
(二)被兼并重组煤矿在187号令实施前按规定缴纳了价款,直接转让采矿权时,兼并重组企业应向其退还剩余资源量(不含未核定价款的资源量)的价款,并按原价款标准的100%给予经济补偿,或按照资源资本化的方式折价入股,作为其在兼并重组后新组建企业的股份。
五、对于兼并重组时进行扩界或增层的新增资源,按照187号令规定的价款标准再上浮100%计征资源价款。兼并重组企业缴纳新增资源价款后,按照资源资本化的方式,以所缴纳新增资源价款的150%折价入股,作为其在兼并重组后新组建企业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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