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挖矿知识 » 数字货币平台挖矿外挂

数字货币平台挖矿外挂

发布时间: 2022-08-24 16:22:01

⑴ 有没有什么好的数字货币挖矿平台推荐众禧云矿怎么样

众禧云矿值得推荐啊,我和身边很多朋友都是在这个平台参与的数字货币挖矿,获利了很多。刚注册的时候还送了38元现金红包。。非常高兴你能采纳我的回答,如果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继续追问,谢谢

⑵ 币易平台上交易的ECO挖矿靠谱吗一天能挖多少钱

靠谱的,ECO是我目前接触到的最简单的能挖到的数字货币,用普通电脑就可以挖矿,很牛逼。一天能挖多少,具体还要看你电脑的CPU配置。先上车挖起来再说吧

⑶ 如何搭建一个数字货币的走路挖矿系统!

找外包公司不就好了,我朋友公司就做这个

⑷ 数字货币挖矿是什么挖矿真的可以赚到钱吗

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我国境内没有批准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根据我国的数字货币监管框架,投资者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数字货币交易的自由。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分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温馨提示:
1、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
2、在投资之前,建议您先去了解一下项目存在的风险,对项目的投资人、投资机构、链上活跃度等信息了解清楚,而非盲目投资或者误入资金盘。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应答时间:2021-12-31,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⑸ 挖“比特币”等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数字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华勤基信(杭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近年来,比特币、莱特币、狗狗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火热行情吸引无数一夜暴富心态的人群积极参与,币安、火币、OKEx之类的网站迅速扩张拥有大量交易参与方,除了通过买卖途径,很多人也选择通过“挖矿”获得加密数字货币。在“挖矿”的过程中产生一系列行为,而其中部分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笔者认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必须先就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行为的概念进行了解。

第一部分 关于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的概念和性质

一、加密数字货币的概念

口语化普遍使用“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来指称比特币、莱特币、USDT、狗狗币等,其实“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的范围比较广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包括我们日常所知道的腾讯Q币、盛大元宝等 游戏 币或置换网站内部增值服务等的网络专用币,也包括加密数字货币,笔者本文探讨的各种行为或情节特指加密数字货币。加密数字货币是一种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单位创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来源于开放式的算法导致没有固定的发行方或管理方,通过网络计算方法进行解密获得原始数字货币,因为算法解总量可控从而做到让数字货币总量固定,交易过程获得网络中各个节点的认可从而导致交易行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数字货币与实物货币或者形式货币的数字化不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1]和《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2]明确其作为虚拟商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货币最初为不容易大量获取的物品,而后变为金属(尤其是金银),这些本身即有价值的物品被挑选出来赋予交换权,按照某一时间点特定的价值比例可以循环、普适地交换其他商品或服务。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体)成立后发行法币,基于政府公信力和金银储量等基础进行许诺,赋予法币可以代替实物货币进行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交换。法币(比如人民币、美元、英镑等)是在主权信用、货币契约理论和金银储备等基础上而被赋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换价值的 社会 接受度。而 社会 之所以接受,是因为发行法币时,主权机构将会就该等份额的法币做出相应信用许诺,法币具有转化为真实实物价值的可能性。通常每个主权国家或区域只是用一种法币,由中央银行发行和控制,严格遵循“MPQV”的公式进行计算,避免发生严重背离市场的通货膨胀或紧缩。

加密数字货币背后并没有所谓的主权信用或价值支撑,是通过区块链技术保密和流通、计算机算法而获得的虚拟物。区块链是用分布式数据库识别、传播和记载信息的智能化对等网络。2009年比特币第一个区块被开发出来,有人称之为“创世区块”。用于加密数字货币的计算机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种虚拟标记,这个标记被设定的程序认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运算结果程度,基于运算结果给这个标记一定的数字货币值。这个值本身没有内在价值,是数学难题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对应的就是解法研发和所耗费的“矿机”购买价格、能耗价格等,而前者无法代表有价物,后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没有创造。

二、“矿机”和“挖矿”

获得加密数字货币的初始方法就是运算,需要借助计算机(“矿机”)来完成复杂运算过程。“矿机”通过中央处理器芯片或者显卡参与数学计算,开展“挖矿”过程。如果能够计算出结果,那么被赋予一个或者几分之一个数字货币值。以比特币为例,“挖矿”就是找到一个随机数(Nonce)参与哈希运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后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难度要求。

“挖矿”过程涉及的参与方和设备材料包括矿工、矿机、矿机销售方、矿池管理方、区块确认和广播等。矿工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参与“挖矿”的每个人或机构,矿池是为了避免单个矿工“挖矿”收益的不稳定性而聚合矿工后产生的集合,根据不同矿工的运算贡献对收益结果进行分配,区块确认和广播是通过区块链节点互相认可某一个矿机代表的矿工工作量证明,进行记账和通知其他节点。矿工的收益存储于有密钥的电子钱包中,可以查阅、使用和交易。“挖矿”的形式主要分为集中托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矿工将矿机托管给某个矿池管理方,矿工支付电费和管理费,矿池管理方统一进行操作维护;后者是矿工自行管理矿机。

笔者认为单纯的“挖矿”行为在此前并未存在任何有关于涉嫌违法的法律规定,但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根据会议精神,“坚决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此后就虚拟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应当会出台进一步的规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现状


一、笔者以“刑事案件”、“虚拟货币”、“挖矿”等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进行搜索,存在132篇文书。经过对案件文书的研判,笔者发现:

1.根据审判程序来看。 一审判决书占比81.81%;二审裁定书等占比16.67%;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等占比1.52%。

2.根据定罪罪名来看。 (1)一审定罪主要分布为:盗窃罪主要为盗窃公共电力资源,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主要为在他人计算机内植入木马外挂程序、利用工作职务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计算机系统挖矿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除了与“挖矿”有关,还与加密数字货币的发行紧密相关,少量盗窃罪和其他类案件主要是与矿机买卖相关,或“挖矿”收益取得后被非法侵犯产生的其他犯罪行为。大量案件为单一罪名,少量案件数罪并罚。(2)二审定罪主要为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犯罪,占50%;控制、入侵、破坏计算机系统等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占18.18%;其余各项罪名(抢劫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盗窃罪等)占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维持原判。

二、笔者另通过网络搜索发现:

2018年5月腾讯网报道[3]称,“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并批捕该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为专业化的网络技术人员,组织‘黑客联盟’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并将计算机中的虚拟货币转移,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

2020年11月哈尔滨新闻网报道[4]称,黑龙江警方抓获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获一起涉嫌以“哥伦布CAT虚拟货币”“挖矿”为噱头的特大网络传销案件,总价值近人民币3亿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现场报道[5]称,武汉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专为网络诈骗团伙开发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托定制开发一款名为联合众鑫的虚拟币平台,以USDT充值后,“宣称兑换联合众鑫独有币种ZBCT后,可在平台内购买矿机挖矿产生收益”,但矿机运营图片全部为网络图片,同时可以使用后台修改权限,“随意修改ZBCT价格及具体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间开发了150余个涉及区块链、虚拟货币、电子钱包、网络商城等APP、小程序,几乎全部是网络金融诈骗、传销团伙所定制”[6]。

公布案例和网络报道表明,近年来与加密数字货币“挖矿”行为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非常猖獗,采取网络等方式,存在金额高、行为性质复杂、多角色参与、受害者群体遍布广等特征。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国关于非法“挖矿”行为的态度

从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要求,都在宏观层面确认了加密数字货币在发行、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因为加密数字货币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动所“青睐”。

2021年5月25日,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已多次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进行围追堵截。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有关情况调研座谈会的通知》。


二、从国际上而言

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行业规范政策,比如在投资人门槛、交易所牌照、实名认证机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则准备直接禁止民众交易及持有加密数字货币。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大趋势也逐渐朝着管控方向归拢。


三、非法“挖矿”行为的非法性体现分析

单纯的个人购买或者租用矿机进行加密数字货币“挖矿”,并未有法律规定禁止,这是基于个人需要而获得虚拟商品的行为,需要被禁止的应当是带有非法属性的“挖矿”行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为体现为:

1.技术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购买矿机,或管理计算机,或其他便利条件,通过对计算机系统内植入木马病毒为自己“挖矿”,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 ,或盗取他人已经获得的加密数字货币 涉嫌盗窃罪

2.盗取电力资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过私设电缆、增设微电脑控制器等手段盗窃电能用于“挖矿”,已经成为了部分地区的多发性案件。盗电行为不仅仅直接通过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资源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可能会因线路漏电引起火灾、影响节能减排政策下的区域供电安排和平衡、影响区域性阶梯用电的电价,应予以打击。

3.引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等涉众

(1)A宣称可以销售(含销售后托管)或租赁矿机进行“挖矿”, A向 社会 公众宣称,矿机具有强大的算力(衡量矿机销售价格或租赁费用多以算力或配置为主要标准之一),称可以每月获得一定的加密数字货币收益回报。如果回报是维持在一定的固定标准时,则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A宣称其矿机存在一定标准的算力,但实际未达到该等运算效率,甚至矿机并不实际存在,A收受投资人支付的购买款和租赁费,就 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

(3)A通过三级以上代理渠道推广“挖矿”业务,要求各级代理必须先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可以介绍他人参与购买或承租矿机“挖矿”的行为,可以获得浮动收益。也就是说,代理通过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获得入会资格,再通过拉人头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润分配,形成三级或以上组织架构,A将 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四、再进一步思考

1.A没有矿机或矿机根本不符合其宣称的性能,向投资人销售的同时约定托管,或进行租赁时以虚假信息表现存在矿机、以各种借口阻止投资人现场查看或查看虚假场所,但是A与投资人约定退出机制并按月交付投资收益,在市场上购买加密数字货币宣称“挖矿所得”给予投资人、赚取利差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究其本质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使投资人误以为A有符合宣传的矿机、可以带来符合预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购买价款或租赁费用。

2.A自己发行了一种加密数字货币,自行定价,宣称租赁A的矿机可以“挖矿”获得该加密数字货币,实际上并没有矿机供投资人使用,仅仅是根据投资人的投入金额,向投资人固定地发放加密数字货币。A通过程序设定“挖矿”所得数量,甚至将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兑换价格无限调整,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仍然是诈骗行为,该加密数字货币可能仅仅在A控制网络节点中做闭环运作,通过一系列的包装,利用投资人的回报期待,以无价值的数字化产物置换法币(也可能现要求投资人以法币购买主流加密数字货币,再以主流加密数字货币进行投资,增加手段的隐蔽性),实际上还是非法占有受害人财产。

3.A发行了加密数字货币,投资人租赁矿机参与“挖矿”的目的不在于看好该加密数字货币的升值空间,而在于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恒定兑换比例。投资人以其获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购买该加密数字货币,在闭环系统里兑换为主流加密数字货币,通过买卖获得法币资产。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过“挖矿”洗白。A的行为根据其故意程度、参与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等。

综上所述,大量人群为了高回报期待参与“挖矿”行为,在不法分子的引诱、欺骗下,或在自身利益驱动下可能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涉案的罪名种类繁多,行为手段也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涉众化,需要加强监管,避免加密数字货币的热潮给犯罪活动提供温床。

⑹ 数字货币平台中的交易即挖矿是什么意思

“交易即挖矿”是比较典型的平台运作模式,是用户通过交易进行挖矿,有的平台会发放自己的代币,做为对用户的交易行为进行奖励。

相关介绍:

2018年6月,加密货币交易所FCoin提出了“交易即挖矿”概念,并在短时间内日交易量攀升至全球第一,引爆了交易所之间的大战。

“交易即挖矿”实际上就是一种基于平台币的个人交易手续费返还机制,严格的说在FCoin成立之前就已经有类似的玩法,比如Bibox此前就有拿出一定比例手续费收入返还给平台币持有者的机制。

(6)数字货币平台挖矿外挂扩展阅读

FCoin的“交易即挖矿”进行了重新包装,仿照比特币挖矿的分配规则,拿出51%比例的平台币FT作为挖矿奖池,通过“挖矿(在FCoin上交易)”逐渐解锁FT,一旦51%的FT全部回馈完成,“挖矿”即自动终止。

具体执行上,FCoin交易即挖矿每天(GMT+8)0点开始,每小时都会将用户所产生交易手续费,100%折算成FT进行累积,折算价格按该小时FT的均价计算(均价计算方式为总成交金额/总成交量)。

⑺ 有没有什么好的数字货币挖矿平台推荐民强云矿怎么样

民强云矿值得推荐啊,我和身边很多朋友都是在这个平台参与的数字货币挖矿,获利了很多。刚注册的时候还送了28元现金红包。。好的,如果有需要,随时欢迎你的询问。

⑻ 数字货币交易挖矿是什么

数字货币交易挖矿是2018年诞生的一种新玩法,简单来说,只要你在数字货币交易所进行交易,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就会换算成交易所平台币还给你,也就是你只要去有“数字货币交易挖矿”功能的交易所进行交易,就可以获得他们的平台币。

平台币相对于其他数字货币,还是比较有流通价值的。

YEX交易所和其他交易所不同的是,不仅可以使用币币交易挖矿,还可以使用法币交易挖矿。如果你没有数字货币,那去他们平台就比较方便了,直接用RMB就可以参与交易。

⑼ 电脑挖矿违法吗

正常用着的电脑,却被非法控制,替别人“干活”,用户却浑然不知。原来,电脑被植入了挖矿程序及挖矿监控程序,监控程序只要监测到电脑CPU利用率低于50%,挖矿程序就会在后台静默启动,通过大量耗费被控电脑的CPU、GPU资源和电力资源,持续不断地挖取虚拟货币,并将这些虚拟货币转至控制者处,从而提现牟取暴利。
近期,潍坊市公安局网安支队会同青州市公安局在公安部、省公安厅指导下,在腾讯守护者计划安全团队协助下,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净网2018专项行动”部署要求,成功破获部督“1.03”特大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目前抓获犯罪嫌疑人20名,取保候审11名,批捕9名。
经查,大连升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研发挖矿监控软件、集成挖矿程序后,通过发展下线代理,非法控制了全国389余万台电脑主机做广告增值收益,在100多万台电脑主机静默安装挖矿程序。两年期间共挖取DGB币(“极特币”)、DCR币(“德赛币”)、SC(“云产币”)币2600余万枚,共非法获利1500余万元。
据了解,虽然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屡见不鲜,但是数量达到如此之巨,而且通过植入静默挖矿程序这种新型手段,进行虚拟货币变现,这在全国是比较少见的。

游戏外挂暗藏挖矿木马程序
2018年1月3日,潍坊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接腾讯守护者计划安全团队报案称,腾讯电脑管家检测到一款游戏外挂暗藏了一款木马程序,该木马程序具备后台静默挖矿功能。
“挖矿,就是通过大量计算机运算获取数字货币-虚拟货币奖励,这个过程对电脑硬件配置要求比较高,主机经常长期高负荷运转,显卡、主板、内存等硬件会提前报废,对电脑的损害极大。”办案民警介绍。
办案民警说,违法犯罪人员通常提前调研市面上挖取难度较低的虚拟货币,通过云计算、显卡云计算业务非法控制用户的电脑主机,植入这种虚拟货币的挖矿程序进行挖矿,用户对此毫无察觉,只要电脑处于开机状态,挖矿程序就在后台静默运转,在挖取到大量矿币后迅速转至控制者那里变现提现,牟取高额利润。
初步统计,该木马程序感染数十万台用户机器。潍坊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接案后,迅速研判案件线索,通过互联网提取到外挂木马样本,找到木马开发者建立的木马交流群,初步落查发现该款木马程序开发者在青州市。市局网安支队将该案情通报青州市公安局,由市局网安支队、青州市局成立专案组,对该案立案侦查。
专案组确定交流群群主身份为杨某宝。通过侦查发现,杨某宝一是建立了多个外挂讨论群,在群文件中共享外挂程序;二是利用“天下网吧论坛”版主的身份,将上传含有木马的外挂程序到“天下网吧”论坛供网民下载;三是通过网络网盘进行分享下载。
3月8日,专案组制定了详细的抓捕方案,在家中将杨某宝抓获。

⑽ 有一个叫“比特币挖矿”的挂机网站,有谁知道它的真假

假的,因为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支持它给你这笔收益,而且是很明显的传销模式

热点内容
比特币矿机18t 发布:2024-11-17 03:50:01 浏览:762
通过usdt入金证据 发布:2024-11-17 03:45:05 浏览:335
币圈看走势的网站 发布:2024-11-17 03:32:45 浏览:475
比特币的技术起源于哪个组织 发布:2024-11-17 03:28:13 浏览:228
100台比特币矿机 发布:2024-11-17 03:26:05 浏览:593
棋牌挖矿交易游戏 发布:2024-11-17 03:13:22 浏览:460
eth总数是多少 发布:2024-11-17 02:41:37 浏览:561
陀螺世界元宇宙 发布:2024-11-17 02:36:36 浏览:324
2018年底btc挖矿成本 发布:2024-11-17 02:36:32 浏览:27
极矿币上市 发布:2024-11-17 02:35:11 浏览: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