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矿钱包是不是直销
❶ 现在都在说的挖矿是什么真能赚钱
挖矿就是指用比特币挖矿机获得比特币,也就是用于赚取比特币的计算机。如果能够获取比特币,是能够赚钱的。这类计算机一般有专业的挖矿芯片,多采用安装大量显卡的方式工作,耗电量较大。计算机下载挖矿软件然后运行特定算法,与远方服务器通讯后可得到相应比特币。
注意事项:
1.、最好是自己DIY矿机,从采购配件到组装,再到挖矿软件,每一个环节都亲自去学习,去专注,去实践,逐步去理解区块链。
2、挖矿其实是一个定投的过程:不管币价的高低,每天都会增加一定量的仓位。
3、用来存储比特币的比特币钱包使用了军用级别的加密方式,使得黑客无法轻松盗取。比特币钱包还让用户设定两个密码,一个公用账户密码和一个私人密码。公用账户密码的用户在于让用户接收比特币。而如果用户想要从账户中提取或是转移比特币,就需要使用私人密码。
❷ 挖矿赚钱是真的吗
骗人,先交钱入会员,挖到的矿不能交易提不了现,我就是受骗者
❸ 为什么说市面上打着区块链幌子的数字钱包都是骗人的
随着国家加快区块链技术发展的宣布,市场上各种采用区块链技术的数字钱包和数字货币诈骗者发生了变化,这被称为国家支持的方向。实际上,这是由于某些错误的成分。
这种钱包在市场上被称为数字钱包,允许钱包运营商从国外购买ico硬币,从而使运营商能够猜测硬币并增加货币价值。简而言之,这与“明信片”相同。唯一的区别是对象名称被“ blockchain cryptocoin”取代。只要每个人都把钱放在我的钱包里,一切都是正常的。您可以说今天可以存入100,明天可以存入1000。
❹ 挖矿赚钱是真的吗有哪些
挖矿挂机是真的,不过市面上挂机的鱼龙混杂,不要乱挂。
❺ 手机挖矿到底是什么
手机挖矿本以为又是个套路花招,仔细研究以后却发现是个很了不起的东西。
MGK即是一个挖矿钱包,又是一个交易平台,交易采取点对点,链上撮合。
资金和代币都是在玩家手中流动,
平台没有资金池,MGK的规则设定,
每满100万的交易,币价上涨0.01,目前稳步上涨。
MGK固定发行3.9亿枚,其中2000万枚空投给交易所的实名认证用户,每人随机获得10-500枚MGK,剩余3.7亿枚由用户通过算力挖矿挖出。
MGK是一家去中心化全球数字资产交易平台,注册于澳大利亚,由澳大利亚MICapital基金发起,创始团队成员来自互联网区块链领域多位重量级成员及社区包括原IBM、三星等公司技术核心人员和硅谷的CALIPSOLAB社区等。
MGK(交易所)支持比特币,以太坊,EOS等数字资产,并会陆续上线更多优质币种,致力于成为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数字交易和服务的领先者和创新者。
MGK打造的是一个去中心化交易平台(钱包即交易所)。
3大收益:挖矿、分享、交易。没有手续费,没有锁仓,随进随出,还有奖励。
注册后,实名认证、绑定收款管理。
❻ 挖矿什么意思
其实挖矿就是利用电脑CPU和GPU的计算能力寻找HASH值得一个过程,所以挖矿主要是取决于CPU和GPU的性能。
可以咸鱼90一张750,多买几张,一天能挖1块多!
然后使用哈鱼矿工挖矿,OK,你已经是一个合格的矿工了!
❼ 烯量币是传销吗
烯量币不是货币,这是一种新型传销骗局。
一、烯量币的利息。
0-100币 百分之0.03-0.05, 100-300币 百分之0.05-0.1 ,300-500币 百分之0.1-0.15, 500-1000币 百分之0.15-0.2 ,1000-5000币 百分之0.2-0.25 ,5000-10000币 百分之0.25-0.3 ,一万币以上 百分之0.25-0.3
二、根据发送推广链接所下载的智能钱包里所持币的总量决定利息,智能区块会自动形成两个链接区,类似二二复制小公排,可以获得小区持币总量按照相应算力匹配所得币量。
存10000个币,每天有0.3% 即每天有30币的利息! 一个月900币 一年就 10800!。
这样算下来,一年就是100%的利息。这还只是利息,类似钱存银行,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超过银行利息四倍就属于高利贷,就是违法,这个币有100%的利息,就是再你的账号上增加了一倍总量,所以这币是在不断贬值的每年贬值一半,唯一的生存下去的方法就是不断拉下线,维持它的价格。
传销的三个特征:
1、入门费
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2、拉人头
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3、计酬方式
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如果符合以上特征,就有可能涉嫌传销。
(7)挖矿钱包是不是直销扩展阅读:
江苏淮安警方端掉特大“资本运作”传销团伙
2012年3月15日,一外地人张某到江苏省淮安市公安局清浦分局投案,称因为付不起下线的工资而面临着破产。他揭发了所在的“自愿连销经营业”组织的资本运作型传销活动。为此,清浦公安开始对该组织的93个聚集点进行侦查。
查清:该组织由广西、长沙扩展到淮安,人员均为河南、安徽等外地人。“淮安区”基层组织共8个组,每组30至40人不等,每组5个班。一班专与刚加入的人聊天,造成亲切感,以打破心理防线;二班、通过算账的方式,告诉加入者,你投入一元钱,会因“雁阵效应”成为几万元。
三班为告诉加入者,传销是塔尖的人发财,而我们不是传销,是人人发财。我们是“1040富翁工程”,即当你很快得到1040万元时,你就得退出本活动,让位于别的人,五班宣讲的中心理念是,我们这个做法是国家明面调控,暗地支持的,放的短片告诉加入者,这是某国ABC集团的经济运作。
到此,加入者会“心甘情愿”地变卖家产甚至携妻举家入股。一股为3300元,21股6.98万元为基本加入基线。加入组织后的主要任务是发展下线,每拉一人加入,你就成为上线,就有提成。组织设“五级三阶”,即实习、组长、主任、经理、高级经理,到了高级经理,每月提成即可达10多万元。
基层组织有五大“窗口”(职位),即大总管,自律总管(管纪律),能力总管(管发现人才和培训),经晨总管(管每天早晚课),申购总管(管财务)。对应于基层,中层和高层也设有相应名称的总监。“淮安区”最高领导是区长,名叫童中伟。
成员三人一套入住组织租下的住宅,组织发一手机,用于互相联系与发展下线。如有人上课手机响,或是用手机打私事电话,即会被举报,被举报者也会心甘情愿地受罚。
查清基本案情后,4月15日晚10时,清浦分局全局200余民警,分工到人,一起出动。先将“淮安区”区长童某等40余高管抓获。至凌晨,再收一网,将所余200余人一网打尽。
审讯中,得知在安徽芜湖正要召开高级经理晋升大会,清浦警方赶到芜湖,在会前将主办会议的“徐州A区”区长叶某等13人抓获。经有关经算师测算,该组织成员要获得1040万元,需吸纳下线2.5亿元资金,这基本不可能做到。
❽ TP钱包挖矿utk安全吗
不安全。
TP钱包挖矿本身就不是什么安全的操作,极其容易上当受骗,尽量不要相信。
年后虚拟货币行情还不错(虽然这些天下调了),然后一些打着区块链口号的资金盘就趁热冒了出来。最近看到了一个慈善币,我的天啊,慈善币,这是要号召韭菜们把钱都捐了给资金盘啊。说实话,就单独这个名字,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这是一个不正规的东西。既然是慈善币,怎么能宣传能赚钱呢,对不对看看这些推广者们怎么宣传的:AOT慈善币,火爆出袭。零投资。没有app,只有china域名加密网址登陆,注册实名送25币矿机。AOT系统于2020.01.19正式启动,总发行量3亿,后期逐渐减产,现面向全球免费送出500万台微型云矿机,起始币价为0.02$(美元),目前已经0.35美元,黑市价更高,一币难求。目前红利期,轻松上会长,创业大使,永久的。更多详情可以找我了解采用银行系统识别方式进行实名认证:认证通过后点击我的矿机,进入后会出现赠送矿机,一定要点击运行,否则矿机是不会自动运行的,注册的时候密码大小写加数字,安全密码也一样看完,你还觉得他应该叫慈善币吗,不应该是叫赚钱币或者挖矿币算了。这些推广者,还说,慈善币的网址带了个china,带了com域名,很牛逼,不是正规公司注册不来,我得天啊,这智商。com域名谁都能注册,不需要公司,这是常识。资金盘说白了,什么都是虚的,弄个慈善的口号,什么致力慈善,再弄个所谓的挖矿。其实什么挖矿啊,就是给你发给数字罢了。这那有什么技术含量,那需要什么区块链技术,不要天真了,这就是一个骗局,一个资金盘,传销。如果你想要进入区块链行业,建议你先了解区块链是什么,也建议你去买些区块链的专业书籍来学习学习。虽然有一些区块链内容平台,但是如果你对区块链认识还不足,去到这些平台,也容易被带偏。虽然看书麻烦,但你也能更快了解到区块链的本质,减少自己踩坑。如果你不想吃读书的苦,那么就只能尝被骗的代价。因为你以为的暴富机会,其实都是人家给你准备的火坑。而像AOT慈善币就是明显的火坑。就不要往里跳了。
❾ 挖“比特币”等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数字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华勤基信(杭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近年来,比特币、莱特币、狗狗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火热行情吸引无数一夜暴富心态的人群积极参与,币安、火币、OKEx之类的网站迅速扩张拥有大量交易参与方,除了通过买卖途径,很多人也选择通过“挖矿”获得加密数字货币。在“挖矿”的过程中产生一系列行为,而其中部分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笔者认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必须先就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行为的概念进行了解。
第一部分 关于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的概念和性质
一、加密数字货币的概念
口语化普遍使用“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来指称比特币、莱特币、USDT、狗狗币等,其实“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的范围比较广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包括我们日常所知道的腾讯Q币、盛大元宝等 游戏 币或置换网站内部增值服务等的网络专用币,也包括加密数字货币,笔者本文探讨的各种行为或情节特指加密数字货币。加密数字货币是一种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单位创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来源于开放式的算法导致没有固定的发行方或管理方,通过网络计算方法进行解密获得原始数字货币,因为算法解总量可控从而做到让数字货币总量固定,交易过程获得网络中各个节点的认可从而导致交易行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数字货币与实物货币或者形式货币的数字化不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1]和《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2]明确其作为虚拟商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货币最初为不容易大量获取的物品,而后变为金属(尤其是金银),这些本身即有价值的物品被挑选出来赋予交换权,按照某一时间点特定的价值比例可以循环、普适地交换其他商品或服务。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体)成立后发行法币,基于政府公信力和金银储量等基础进行许诺,赋予法币可以代替实物货币进行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交换。法币(比如人民币、美元、英镑等)是在主权信用、货币契约理论和金银储备等基础上而被赋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换价值的 社会 接受度。而 社会 之所以接受,是因为发行法币时,主权机构将会就该等份额的法币做出相应信用许诺,法币具有转化为真实实物价值的可能性。通常每个主权国家或区域只是用一种法币,由中央银行发行和控制,严格遵循“MPQV”的公式进行计算,避免发生严重背离市场的通货膨胀或紧缩。
加密数字货币背后并没有所谓的主权信用或价值支撑,是通过区块链技术保密和流通、计算机算法而获得的虚拟物。区块链是用分布式数据库识别、传播和记载信息的智能化对等网络。2009年比特币第一个区块被开发出来,有人称之为“创世区块”。用于加密数字货币的计算机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种虚拟标记,这个标记被设定的程序认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运算结果程度,基于运算结果给这个标记一定的数字货币值。这个值本身没有内在价值,是数学难题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对应的就是解法研发和所耗费的“矿机”购买价格、能耗价格等,而前者无法代表有价物,后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没有创造。
二、“矿机”和“挖矿”
获得加密数字货币的初始方法就是运算,需要借助计算机(“矿机”)来完成复杂运算过程。“矿机”通过中央处理器芯片或者显卡参与数学计算,开展“挖矿”过程。如果能够计算出结果,那么被赋予一个或者几分之一个数字货币值。以比特币为例,“挖矿”就是找到一个随机数(Nonce)参与哈希运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后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难度要求。
“挖矿”过程涉及的参与方和设备材料包括矿工、矿机、矿机销售方、矿池管理方、区块确认和广播等。矿工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参与“挖矿”的每个人或机构,矿池是为了避免单个矿工“挖矿”收益的不稳定性而聚合矿工后产生的集合,根据不同矿工的运算贡献对收益结果进行分配,区块确认和广播是通过区块链节点互相认可某一个矿机代表的矿工工作量证明,进行记账和通知其他节点。矿工的收益存储于有密钥的电子钱包中,可以查阅、使用和交易。“挖矿”的形式主要分为集中托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矿工将矿机托管给某个矿池管理方,矿工支付电费和管理费,矿池管理方统一进行操作维护;后者是矿工自行管理矿机。
笔者认为单纯的“挖矿”行为在此前并未存在任何有关于涉嫌违法的法律规定,但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根据会议精神,“坚决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此后就虚拟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应当会出台进一步的规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现状
一、笔者以“刑事案件”、“虚拟货币”、“挖矿”等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进行搜索,存在132篇文书。经过对案件文书的研判,笔者发现:
1.根据审判程序来看。 一审判决书占比81.81%;二审裁定书等占比16.67%;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等占比1.52%。
2.根据定罪罪名来看。 (1)一审定罪主要分布为:盗窃罪主要为盗窃公共电力资源,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主要为在他人计算机内植入木马外挂程序、利用工作职务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计算机系统挖矿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除了与“挖矿”有关,还与加密数字货币的发行紧密相关,少量盗窃罪和其他类案件主要是与矿机买卖相关,或“挖矿”收益取得后被非法侵犯产生的其他犯罪行为。大量案件为单一罪名,少量案件数罪并罚。(2)二审定罪主要为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犯罪,占50%;控制、入侵、破坏计算机系统等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占18.18%;其余各项罪名(抢劫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盗窃罪等)占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维持原判。
二、笔者另通过网络搜索发现:
2018年5月腾讯网报道[3]称,“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并批捕该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为专业化的网络技术人员,组织‘黑客联盟’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并将计算机中的虚拟货币转移,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
2020年11月哈尔滨新闻网报道[4]称,黑龙江警方抓获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获一起涉嫌以“哥伦布CAT虚拟货币”“挖矿”为噱头的特大网络传销案件,总价值近人民币3亿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现场报道[5]称,武汉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专为网络诈骗团伙开发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托定制开发一款名为联合众鑫的虚拟币平台,以USDT充值后,“宣称兑换联合众鑫独有币种ZBCT后,可在平台内购买矿机挖矿产生收益”,但矿机运营图片全部为网络图片,同时可以使用后台修改权限,“随意修改ZBCT价格及具体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间开发了150余个涉及区块链、虚拟货币、电子钱包、网络商城等APP、小程序,几乎全部是网络金融诈骗、传销团伙所定制”[6]。
公布案例和网络报道表明,近年来与加密数字货币“挖矿”行为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非常猖獗,采取网络等方式,存在金额高、行为性质复杂、多角色参与、受害者群体遍布广等特征。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国关于非法“挖矿”行为的态度
从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要求,都在宏观层面确认了加密数字货币在发行、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因为加密数字货币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动所“青睐”。
2021年5月25日,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已多次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进行围追堵截。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有关情况调研座谈会的通知》。
二、从国际上而言
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行业规范政策,比如在投资人门槛、交易所牌照、实名认证机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则准备直接禁止民众交易及持有加密数字货币。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大趋势也逐渐朝着管控方向归拢。
三、非法“挖矿”行为的非法性体现分析
单纯的个人购买或者租用矿机进行加密数字货币“挖矿”,并未有法律规定禁止,这是基于个人需要而获得虚拟商品的行为,需要被禁止的应当是带有非法属性的“挖矿”行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为体现为:
1.技术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购买矿机,或管理计算机,或其他便利条件,通过对计算机系统内植入木马病毒为自己“挖矿”,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 ,或盗取他人已经获得的加密数字货币 涉嫌盗窃罪 。
2.盗取电力资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过私设电缆、增设微电脑控制器等手段盗窃电能用于“挖矿”,已经成为了部分地区的多发性案件。盗电行为不仅仅直接通过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资源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可能会因线路漏电引起火灾、影响节能减排政策下的区域供电安排和平衡、影响区域性阶梯用电的电价,应予以打击。
3.引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 或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等涉众
(1)A宣称可以销售(含销售后托管)或租赁矿机进行“挖矿”, A向 社会 公众宣称,矿机具有强大的算力(衡量矿机销售价格或租赁费用多以算力或配置为主要标准之一),称可以每月获得一定的加密数字货币收益回报。如果回报是维持在一定的固定标准时,则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2)A宣称其矿机存在一定标准的算力,但实际未达到该等运算效率,甚至矿机并不实际存在,A收受投资人支付的购买款和租赁费,就 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或 集资诈骗罪 。
(3)A通过三级以上代理渠道推广“挖矿”业务,要求各级代理必须先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可以介绍他人参与购买或承租矿机“挖矿”的行为,可以获得浮动收益。也就是说,代理通过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获得入会资格,再通过拉人头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润分配,形成三级或以上组织架构,A将 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四、再进一步思考
1.A没有矿机或矿机根本不符合其宣称的性能,向投资人销售的同时约定托管,或进行租赁时以虚假信息表现存在矿机、以各种借口阻止投资人现场查看或查看虚假场所,但是A与投资人约定退出机制并按月交付投资收益,在市场上购买加密数字货币宣称“挖矿所得”给予投资人、赚取利差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究其本质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使投资人误以为A有符合宣传的矿机、可以带来符合预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购买价款或租赁费用。
2.A自己发行了一种加密数字货币,自行定价,宣称租赁A的矿机可以“挖矿”获得该加密数字货币,实际上并没有矿机供投资人使用,仅仅是根据投资人的投入金额,向投资人固定地发放加密数字货币。A通过程序设定“挖矿”所得数量,甚至将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兑换价格无限调整,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仍然是诈骗行为,该加密数字货币可能仅仅在A控制网络节点中做闭环运作,通过一系列的包装,利用投资人的回报期待,以无价值的数字化产物置换法币(也可能现要求投资人以法币购买主流加密数字货币,再以主流加密数字货币进行投资,增加手段的隐蔽性),实际上还是非法占有受害人财产。
3.A发行了加密数字货币,投资人租赁矿机参与“挖矿”的目的不在于看好该加密数字货币的升值空间,而在于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恒定兑换比例。投资人以其获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购买该加密数字货币,在闭环系统里兑换为主流加密数字货币,通过买卖获得法币资产。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过“挖矿”洗白。A的行为根据其故意程度、参与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等。
综上所述,大量人群为了高回报期待参与“挖矿”行为,在不法分子的引诱、欺骗下,或在自身利益驱动下可能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涉案的罪名种类繁多,行为手段也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涉众化,需要加强监管,避免加密数字货币的热潮给犯罪活动提供温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