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挖矿者
加密数字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华勤基信(杭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近年来,比特币、莱特币、狗狗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火热行情吸引无数一夜暴富心态的人群积极参与,币安、火币、OKEx之类的网站迅速扩张拥有大量交易参与方,除了通过买卖途径,很多人也选择通过“挖矿”获得加密数字货币。在“挖矿”的过程中产生一系列行为,而其中部分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笔者认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必须先就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行为的概念进行了解。
第一部分 关于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的概念和性质
一、加密数字货币的概念
口语化普遍使用“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来指称比特币、莱特币、USDT、狗狗币等,其实“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的范围比较广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包括我们日常所知道的腾讯Q币、盛大元宝等 游戏 币或置换网站内部增值服务等的网络专用币,也包括加密数字货币,笔者本文探讨的各种行为或情节特指加密数字货币。加密数字货币是一种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单位创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来源于开放式的算法导致没有固定的发行方或管理方,通过网络计算方法进行解密获得原始数字货币,因为算法解总量可控从而做到让数字货币总量固定,交易过程获得网络中各个节点的认可从而导致交易行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数字货币与实物货币或者形式货币的数字化不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1]和《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2]明确其作为虚拟商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货币最初为不容易大量获取的物品,而后变为金属(尤其是金银),这些本身即有价值的物品被挑选出来赋予交换权,按照某一时间点特定的价值比例可以循环、普适地交换其他商品或服务。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体)成立后发行法币,基于政府公信力和金银储量等基础进行许诺,赋予法币可以代替实物货币进行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交换。法币(比如人民币、美元、英镑等)是在主权信用、货币契约理论和金银储备等基础上而被赋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换价值的 社会 接受度。而 社会 之所以接受,是因为发行法币时,主权机构将会就该等份额的法币做出相应信用许诺,法币具有转化为真实实物价值的可能性。通常每个主权国家或区域只是用一种法币,由中央银行发行和控制,严格遵循“MPQV”的公式进行计算,避免发生严重背离市场的通货膨胀或紧缩。
加密数字货币背后并没有所谓的主权信用或价值支撑,是通过区块链技术保密和流通、计算机算法而获得的虚拟物。区块链是用分布式数据库识别、传播和记载信息的智能化对等网络。2009年比特币第一个区块被开发出来,有人称之为“创世区块”。用于加密数字货币的计算机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种虚拟标记,这个标记被设定的程序认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运算结果程度,基于运算结果给这个标记一定的数字货币值。这个值本身没有内在价值,是数学难题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对应的就是解法研发和所耗费的“矿机”购买价格、能耗价格等,而前者无法代表有价物,后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没有创造。
二、“矿机”和“挖矿”
获得加密数字货币的初始方法就是运算,需要借助计算机(“矿机”)来完成复杂运算过程。“矿机”通过中央处理器芯片或者显卡参与数学计算,开展“挖矿”过程。如果能够计算出结果,那么被赋予一个或者几分之一个数字货币值。以比特币为例,“挖矿”就是找到一个随机数(Nonce)参与哈希运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后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难度要求。
“挖矿”过程涉及的参与方和设备材料包括矿工、矿机、矿机销售方、矿池管理方、区块确认和广播等。矿工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参与“挖矿”的每个人或机构,矿池是为了避免单个矿工“挖矿”收益的不稳定性而聚合矿工后产生的集合,根据不同矿工的运算贡献对收益结果进行分配,区块确认和广播是通过区块链节点互相认可某一个矿机代表的矿工工作量证明,进行记账和通知其他节点。矿工的收益存储于有密钥的电子钱包中,可以查阅、使用和交易。“挖矿”的形式主要分为集中托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矿工将矿机托管给某个矿池管理方,矿工支付电费和管理费,矿池管理方统一进行操作维护;后者是矿工自行管理矿机。
笔者认为单纯的“挖矿”行为在此前并未存在任何有关于涉嫌违法的法律规定,但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根据会议精神,“坚决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此后就虚拟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应当会出台进一步的规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现状
一、笔者以“刑事案件”、“虚拟货币”、“挖矿”等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进行搜索,存在132篇文书。经过对案件文书的研判,笔者发现:
1.根据审判程序来看。 一审判决书占比81.81%;二审裁定书等占比16.67%;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等占比1.52%。
2.根据定罪罪名来看。 (1)一审定罪主要分布为:盗窃罪主要为盗窃公共电力资源,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主要为在他人计算机内植入木马外挂程序、利用工作职务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计算机系统挖矿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除了与“挖矿”有关,还与加密数字货币的发行紧密相关,少量盗窃罪和其他类案件主要是与矿机买卖相关,或“挖矿”收益取得后被非法侵犯产生的其他犯罪行为。大量案件为单一罪名,少量案件数罪并罚。(2)二审定罪主要为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犯罪,占50%;控制、入侵、破坏计算机系统等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占18.18%;其余各项罪名(抢劫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盗窃罪等)占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维持原判。
二、笔者另通过网络搜索发现:
2018年5月腾讯网报道[3]称,“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并批捕该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为专业化的网络技术人员,组织‘黑客联盟’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并将计算机中的虚拟货币转移,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
2020年11月哈尔滨新闻网报道[4]称,黑龙江警方抓获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获一起涉嫌以“哥伦布CAT虚拟货币”“挖矿”为噱头的特大网络传销案件,总价值近人民币3亿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现场报道[5]称,武汉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专为网络诈骗团伙开发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托定制开发一款名为联合众鑫的虚拟币平台,以USDT充值后,“宣称兑换联合众鑫独有币种ZBCT后,可在平台内购买矿机挖矿产生收益”,但矿机运营图片全部为网络图片,同时可以使用后台修改权限,“随意修改ZBCT价格及具体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间开发了150余个涉及区块链、虚拟货币、电子钱包、网络商城等APP、小程序,几乎全部是网络金融诈骗、传销团伙所定制”[6]。
公布案例和网络报道表明,近年来与加密数字货币“挖矿”行为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非常猖獗,采取网络等方式,存在金额高、行为性质复杂、多角色参与、受害者群体遍布广等特征。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国关于非法“挖矿”行为的态度
从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要求,都在宏观层面确认了加密数字货币在发行、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因为加密数字货币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动所“青睐”。
2021年5月25日,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已多次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进行围追堵截。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有关情况调研座谈会的通知》。
二、从国际上而言
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行业规范政策,比如在投资人门槛、交易所牌照、实名认证机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则准备直接禁止民众交易及持有加密数字货币。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大趋势也逐渐朝着管控方向归拢。
三、非法“挖矿”行为的非法性体现分析
单纯的个人购买或者租用矿机进行加密数字货币“挖矿”,并未有法律规定禁止,这是基于个人需要而获得虚拟商品的行为,需要被禁止的应当是带有非法属性的“挖矿”行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为体现为:
1.技术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购买矿机,或管理计算机,或其他便利条件,通过对计算机系统内植入木马病毒为自己“挖矿”,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 ,或盗取他人已经获得的加密数字货币 涉嫌盗窃罪 。
2.盗取电力资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过私设电缆、增设微电脑控制器等手段盗窃电能用于“挖矿”,已经成为了部分地区的多发性案件。盗电行为不仅仅直接通过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资源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可能会因线路漏电引起火灾、影响节能减排政策下的区域供电安排和平衡、影响区域性阶梯用电的电价,应予以打击。
3.引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 或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等涉众
(1)A宣称可以销售(含销售后托管)或租赁矿机进行“挖矿”, A向 社会 公众宣称,矿机具有强大的算力(衡量矿机销售价格或租赁费用多以算力或配置为主要标准之一),称可以每月获得一定的加密数字货币收益回报。如果回报是维持在一定的固定标准时,则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2)A宣称其矿机存在一定标准的算力,但实际未达到该等运算效率,甚至矿机并不实际存在,A收受投资人支付的购买款和租赁费,就 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或 集资诈骗罪 。
(3)A通过三级以上代理渠道推广“挖矿”业务,要求各级代理必须先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可以介绍他人参与购买或承租矿机“挖矿”的行为,可以获得浮动收益。也就是说,代理通过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获得入会资格,再通过拉人头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润分配,形成三级或以上组织架构,A将 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四、再进一步思考
1.A没有矿机或矿机根本不符合其宣称的性能,向投资人销售的同时约定托管,或进行租赁时以虚假信息表现存在矿机、以各种借口阻止投资人现场查看或查看虚假场所,但是A与投资人约定退出机制并按月交付投资收益,在市场上购买加密数字货币宣称“挖矿所得”给予投资人、赚取利差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究其本质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使投资人误以为A有符合宣传的矿机、可以带来符合预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购买价款或租赁费用。
2.A自己发行了一种加密数字货币,自行定价,宣称租赁A的矿机可以“挖矿”获得该加密数字货币,实际上并没有矿机供投资人使用,仅仅是根据投资人的投入金额,向投资人固定地发放加密数字货币。A通过程序设定“挖矿”所得数量,甚至将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兑换价格无限调整,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仍然是诈骗行为,该加密数字货币可能仅仅在A控制网络节点中做闭环运作,通过一系列的包装,利用投资人的回报期待,以无价值的数字化产物置换法币(也可能现要求投资人以法币购买主流加密数字货币,再以主流加密数字货币进行投资,增加手段的隐蔽性),实际上还是非法占有受害人财产。
3.A发行了加密数字货币,投资人租赁矿机参与“挖矿”的目的不在于看好该加密数字货币的升值空间,而在于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恒定兑换比例。投资人以其获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购买该加密数字货币,在闭环系统里兑换为主流加密数字货币,通过买卖获得法币资产。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过“挖矿”洗白。A的行为根据其故意程度、参与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等。
综上所述,大量人群为了高回报期待参与“挖矿”行为,在不法分子的引诱、欺骗下,或在自身利益驱动下可能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涉案的罪名种类繁多,行为手段也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涉众化,需要加强监管,避免加密数字货币的热潮给犯罪活动提供温床。
❷ 数字货币中挖矿是什么意思
1、数字货币简称为DIGICCY,是英文“Digital Currency”(数字货币)的缩写,是电子货币形式的替代货币。数字金币和密码货币都属于数字货币(DIGICCY) 。
2、数字货币是一种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通常由开发者发行和管理,被特定虚拟社区的成员所接受和使用。欧洲银行业管理局将虚拟货币定义为:价值的数字化表示,不由央行或当局发行,也不与法币挂钩,但由于被公众所接受,所以可作为支付手段,也可以电子形式转移、存储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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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货币挖矿是什么意思
挖矿是获取比特币的勘探方式的昵称。由于其工作原理与开采矿物十分相似,因而得名。此外,进行挖矿工作的比特币勘探者也被称为矿工。
比特币网络通过“挖矿”来生成新的比特币。所谓“挖矿”实质上是用计算机解决一项复杂的数学问题,来保证比特币网络分布式记账系统的一致性。
比特币网络会自动调整数学问题的难度,让整个网络约每10分钟得到一个合格答案。
随后比特币网络会新生成一定量的比特币作为赏金,奖励获得答案的人。
【拓展资料】
要当采矿者,“开采”比特币用电脑搜寻64位的数字就行。通过用电脑反复解密,与其他的淘金者竞争,为比特币网络提供所需的数字。
如果电脑能够成功地创造出一组数字,就会获得25个比特币。比特币是分散化的,需要在每个单位计算时间内创造固定数量比特币是每10分钟内可获得25个比特币。
到2140年,流通的比特币上限将达到2100万。换句话说,比特币体制是可以自给自足的,译成编码可抵御通胀,防止他人搞破坏。
对区块链有所了解的读者是不是想到了这样的名词——“比特币挖矿”。没错,这就是比特币挖矿的简单说明。
关于比特币挖矿的话题,有人举过举过一个生动的例子,大致是这样的:单身男士们要找女朋友,“国民岳母”说,我有好多肤白貌美、乖巧可爱的女儿,这样吧,我给你们出一个旷世难题,解出一个就给你让们未来其触中手可一及个姑娘的微信号。
于是,单身男士们疯狂竞争,想破脑袋去解这道旷世难题。只要其中一位单身男士解出一道题,就立马得意扬扬地昭告天下,示威全部单身男士,这个姑娘的微信号是我的啦,先到先得,你们放弃吧。其他单身男士虽然已经算到一半了,但是没有办法,速度不够快啊,只好立马去解下一道题。
同时,首个成功破解旷世难题的幸运的单身男士不仅不用付一二十万元的彩礼,被其才华征服的“国民岳母”还会给这位单身男士一笔巨额财产做嫁妆,也就是比特币挖矿中的比特币奖励。
❹ 内蒙古为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出台了哪些政策
近日,一则“内蒙古为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消息,引发了广大网友们的热议,在网上闹的沸沸扬扬。那么,内蒙古为了打击挖矿的行为,出台了哪些政策呢?第一,是处罚对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的对象进行处罚,例如工业园、数据中心、自备电厂等,知而不报的进行处罚。第二,对数据中心,云计算这样的企业挖矿进行处罚。因为这些企业也是需要用到很大的算力,是容易出现挖矿行为的地方。第三,对通讯企业,互联网企业挖矿进行处罚,这类企业也是容易发生挖矿行为的行业。那么具体的情况是什么呢?我来给大家分享一下我的看法。
一.对提供场地者处罚首先,就是会对一些为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的主体进行罚款惩罚。例如工业园、数据中心、自备电厂等等。挖矿很多需要依赖于这样的场地,所以是挖矿企业的常驻地。如果不主动进行举报,那么被查到了就需要进行处罚。
以上就是我对于这个问题所发表的看法,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大家有什么不同的看法都可以在评论区留言,大家一起讨论一下。
❺ 青海省发文要全面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虚拟货币背后的风险有哪些
青海省发文要求全面关停虚拟货币的挖矿项目,虚拟货币它本来就有风险,尤其是金融交易这方面,自己也见过很多人,反而这个虚拟货币涨钱的时候是涨的真快,投1万块钱可能涨的时候很快就能变成15,000,比你玩股票基金可刺激多了,但是亏钱的时候是真的亏。
虚拟货币它本来就不具备现实的购买力,这就出问题,因为金融投资行业最容易出现泡沫,金融市场一旦出问题就会席卷实体产业,08年金融危机的时候就是与房地产泡沫有关系,次贷危机嘛,贷款太多了,它就是金融市场有关系啊,现在虚拟货币如果一直不遏制的话,也会导致金融市场出问题。
❻ 什么是虚拟货币挖矿
虚拟货币挖矿是指:投资者参与虚拟数字货币交易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是投资者使用计算机等网络运行设备对虚拟货币交易过程中的数字问题进行解决,以及进行收益,和计算。
随着我国的科技不断地发展,我国在经济上的模式也在不断地进行更新。在最近几年,虚拟货币开始变得流行起来。很多人都利用虚拟货币进行经济交易,以及利用虚拟货币进行炒股等。人们在使用虚拟货币的时候,是一定要进行虚拟货币挖矿的。
挖矿是指投资者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也要对虚拟货币的运行,进行最基本的计算。通过计算,投资者可以得到虚拟货币的数量是多少,计算的越快,投资者得到的虚拟货币越多。
比特币和莱特币就是虚拟货币中的一种,人们经常会对虚拟货币进行挖矿。但是,挖矿也是有一定的风险的。虚拟货币在进行挖矿的时候,虚拟货币并不是很安全,因为支取虚拟货币需要一长串的密钥,很多人在运行这个密钥的时候,会忘记这个密钥是多少,以及这个密钥会被他人窃取。
❼ 虚拟货币挖矿什么意思
虚拟货币挖矿什么意思
虚拟货币挖矿什么意思,说到虚拟货币挖矿,很多人第一个想到的就是在矿山挖矿,其实此“挖矿”非彼“挖矿”,现在很多人也都致力于虚拟货币挖矿,虚拟货币挖矿什么意思?
虚拟货币挖矿什么意思1
虚拟货币挖矿是投资者用来参与虚拟数字货币交易的一种方式。
虚拟货币挖矿是一种可以获得数字货币的方式,一方面数字货币存在涨幅大,发展前景好的优势,另一方面比特币的发展历程给了很多虚拟货币商户致富的希望。
挖矿其实是所有的投资者来参与到挖矿的这个过程中,用计算机来解决非常复杂的数字问题。计算的越快越准,那么获得的虚拟货币数量则越多。挖矿被应用于获取很多虚拟数字货币的方式中,例如比特币、莱特币。
虚拟货币挖矿什么意思2
什么是挖矿
在比特币的世界里,大约平均每10分钟会产生一个区块。所有的挖矿计算机都在尝试打包这个区块并提交,而第一个成功生成这个数据块的人,就可以得到一笔比特币报酬。最初,大约每10分钟就可以产生50个比特币的比特币报酬。
但是16年7月开始,网络发行比特币数量就减半了,即每10分钟,每个区块只包含12.5个比特币,意味着相同算力挖出的比特币也会相应减少。
最初的时候,我们用电脑CPU就可以挖到比特币,比特币的创始人中本聪就是用他的电脑CPU挖出了世界上第一个创世区块。当然,现在也可以用家用电脑的CPU、GPU挖矿,只是收益非常低了。
网络上的`每一个矿机接收并验证了一批交易,然后就开始进行挖矿,矿机需要反复的试验随机填充值来进行求解,一般采用产生随机数,尝试把产生的随机数填充到区块头,然后计算哈希。如果计算成功,则挖矿成功,向全网广播挖矿所得,全网节点验证后,把这个区块连接到区块的最上端,并且在全网达成一致。
但是CPU挖矿的时代早已过去,GPU挖矿也早已不是主流,现在的比特币挖矿是ASIC挖矿和大规模集群挖矿的时代。
不管是用什么来挖矿,算力才是挖矿的根本。矿机的算力越大,挖到比特币的概率也就越大,挖到的比特币也就越多。
理论上每个人都能挖矿
所以理论上说,每个人都可以用自己的电脑挖矿。但是有一个问题摆在面前,就是算力与电耗的关系,任何计算机或者矿机用来挖矿的话,都需要耗费大量的电力,可能在挖到矿后,你消耗的电力费用已经远远超过了矿币的价值。这就是为什么现在已经摒弃了CPU挖矿的方式——回报率太低。
现在想要投资虚拟币挖矿,一般都需要购买矿机,除此之外还需要适合的场地还有专人看管和维护,当然合适的电价也是必不可少的。但是,一般的投资者,从购买矿机开始就会遇到一系列难以解决的问题。
首先是市面上比较的好的矿机都在面临缺货的问题,即便是询问客服,得到的回答也是“到货通知”。
第二,目前比特币挖矿的用电量,远远超过了全球所有电动汽车的用电量。摩根士丹利(Morgan Stanley)的最新报告预测,2018年,比特币的电力需求预计将增长三倍,一年的用电量相当于阿根廷全国一年的电力需求。
所以找到一个低电费的的托管企业是非常重要的事情。但是目前除了有政府扶持的大型云计算企业能拿到低于0.3元的电费以外,目前应该没有任何一个个人可以拿到低于0.4元的电费,除非通过一些非正常手段获取电力。
第三,矿机托管还将面临其他风险,例如如何保证托管企业不会捐款逃跑,如何保障自己的挖矿收益能与支出平衡,甚至超出等等问题。
所以,个人如果想要挖矿的话,最好购买专业的矿机,找靠谱的企业进行专人托管。但是同样需要承担一点风险。
❽ 数字货币中挖矿什么意思
挖矿是获取比特币的勘探方式的昵称。由于其工作原理与开采矿物十分相似,因而得名。此外,进行挖矿工作的比特币勘探者也被称为矿工。
比特币网络通过“挖矿”来生成新的比特币。所谓“挖矿”实质上是用计算机解决一项复杂的数学问题,来保证比特币网络分布式记账系统的一致性。
比特币网络会自动调整数学问题的难度,让整个网络约每10分钟得到一个合格答案。
随后比特币网络会新生成一定量的比特币作为赏金,奖励获得答案的人。
(8)货币挖矿者扩展阅读:
要当采矿者,“开采”比特币用电脑搜寻64位的数字就行。通过用电脑反复解密,与其他的淘金者竞争,为比特币网络提供所需的数字。
如果电脑能够成功地创造出一组数字,就会获得25个比特币。比特币是分散化的,需要在每个单位计算时间内创造固定数量比特币是每10分钟内可获得25个比特币。
到2140年,流通的比特币上限将达到2100万。换句话说,比特币体制是可以自给自足的,译成编码可抵御通胀,防止他人搞破坏。
❾ 国家发改委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有哪些危害
虚拟货币挖危害如下:
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存在极其严重的危害。
首先虚拟货币“挖矿”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不具有积极的带动作用,其次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严重不利影响。
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整治挖矿行为:
2021年,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全面排查江苏省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监测发现江苏省开展虚拟货币活动的矿池出口流量达136.77mbps,参与“挖矿”的互联网IP地址总数4502个,消耗算力资源超10ph/s,耗能26万度/天。
以省内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较多的以太坊和比特币为例,“挖矿”较多的地市有苏州、徐州、南京。从IP地址归属和性质看,归属党政机关、高校、企业被入侵利用开展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占比约21%。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持续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态势分析,进一步联合各相关部门,形成“多维度、多层次”的处置体系,依法处置相关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配合做好违法虚拟货币交易的溯源与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