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贝公众挖矿
法律分析:
1、比特币投资目前在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确认其合法,也没有法律禁止比特币的发展,比特币仅仅是一种技术和方法,不存在是否是骗局的说法,但不同的比特币投资根据其形式不同,有可能是骗局,更有可能涉及违法犯罪。
2、比特币作为商品可以自由买卖,央行虽然不承认比特币的法定货币地位,但是没有否认比特币作为一种商品的合法性,不禁止投资、买卖比特币。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3、比特币交易尚未崩盘,一位比特币玩家表示,目前比特币的交易价格并没有低到导致交易崩盘的地步。比特币的价格仍然高于比特币的成本价,即挖矿的价格。
4、交易渠道并未堵死,虽然部分第三方支付已经停止支持比特币交易,并且银行也不乐观,但是比特币交易平台还可以用其他第三方支付接口,或者用国外的支付接口支付。有比特币交易平台正在考虑将服务器转到国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衍生问题:
什么是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2. 合肥虚拟挖矿向那部门投诉
合肥发现虚拟挖矿可以打网警举报电话或者邮箱投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等工作部署,为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完善问题线索举报渠道,特设立威海市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举报平台,现将举报方式公告如下。
举报受理范围: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
范围如下:伪装成数据中心享受税收、土地、电价等方面优惠政策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为从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租赁等服务的企业或个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电力供应、从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企业和个人。通过其他多种隐藏形式进行“挖矿”的企业、网吧、个人等。
举报受理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30
3. 广西怎么举报虚拟货币挖矿
虚拟货币骗局直接打110报警电话报警。
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多部门发布风险提示称,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实质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公众要理性看待区块链,不要盲目相信天花乱坠的承诺,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切实提高风险意识。被骗后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
4. 发改委再度部署虚拟货币「挖矿」治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存在哪些严重的危害
国家发改委:全面整治产业式集中式“挖矿”、国有单位涉及“挖矿”和比特币“挖矿”
青瞳视角
11-16 11:07北京青年报北青网官方帐号
关注
今日(11月16日),在国家发改委11月例行发布会上,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表示,将以产业式集中式“挖矿”、国有单位涉及“挖矿”和比特币“挖矿”为重点开展全面整治。对执行居民电价的单位,若发现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将研究对其加征惩罚性电价,形成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高压态势。
11月10日下午,国家发改委组织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治理专题视频会议,会议强调,各省区市要坚决贯彻落实好虚拟货币“挖矿”整治工作的有关部署,切实负起属地责任,建制度、抓监测,对本地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清理整治,严查严处国有单位机房涉及的“挖矿”活动。
据江苏省通信管理局网站,该局近日全面排查江苏省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监测发现江苏省开展虚拟货币活动的矿池出口流量达136.77Mbps,参与“挖矿”的互联网IP地址总数4502个,消耗算力资源超10PH/s,耗能26万度/天。从IP地址归属和性质看,归属党政机关、高校、企业被入侵利用开展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占比约21%。
此外,浙江省针对“利用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和科研院校等单位公共资源参与‘挖矿’的行为”,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专项行动对全省涉嫌参与虚拟货币挖矿的4699个IP地址进行了全面筛查,梳理排查出77家单位的184个IP地址存在涉嫌利用公共资源从事挖矿行为。
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
监管部门多次强调,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网前供电、专线直供电等行为。严禁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以任何形式发展自备电厂供电。
至今近2个月的时间,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做了大量的虚拟货币“挖矿”清退排查工作。但是仍有一些水电站、数据中心在违规提供虚拟货币“挖矿”所需电力等。按照要求,一旦发现相关行为,《通知》强调,畅通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等各类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违
5. 很多人都在购买a贝挖矿,说2020年a贝公司上市,a贝会翻几十倍。是真的吗。
祛斑不但要使用具备正规备案的祛斑产品,内外结合 同时使用。而且还需要配合改善日常不健康的生活习惯,这样科学的祛斑效果才是最好的。
除了选择使用适合自己的祛斑方式之外,在日常生活中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保证良好的作息时间,不要熬夜;
- 防晒:不管是祛斑前还是祛斑后,都必须要注重防晒!因为我们长斑的很大的一个原因都是因为太阳光!在祛斑之前一定要做好防晒,祛斑之后效果才会更好哦~
- 减少感光食物的摄入。感光食物被摄入后,人体皮肤内的黑色素细胞活力会增加,从而加重脸上色斑。所以,你在做祛斑之前,就要开始减少光感食物的摄入,这样才能保持最佳的祛斑效果!
- 戒酒。
酒精本来就对肌肤有一定的刺激性,相信很多的女生也是不喝酒的。 - 保准睡眠充足。经常熬夜、睡眠不足,会加重黑色素的沉淀,易产生雀斑。每天晚上至少保证8小时的休息时间。
- 防止便秘。便秘会使体内的毒素堆积,没办法正常的排泄出来,使得毒素全部在体内形成黑色素,从而以雀斑的形式出现在皮肤上。
6. 挖矿违法吗
【法律分析】:做比特币生意不犯法。但不要利用比特币做非法的事情。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
【法律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十九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7. 外币挖矿合法吗
中国公民在海外投资虚拟币挖矿,在处理所获得的虚拟币时,可能涉嫌《刑法》中的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
刑法》对属人管辖采取的是绝对主义,只要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之外实施了中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都要管辖。
即使虚拟币挖矿行为在当地是合法的,中国公民在域外投资虚拟币挖矿,只要涉嫌《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同样可以适用《刑法》。
8. 手机挖矿app排行有哪些
1、ETH手机挖矿
ETH手机挖矿是一款可以通过手机挖矿赚钱的软件,用户可以在这款软件中放心交易,所有的交易信息都是公开透明的,而且每天都能看到最新的货币政策。
9. 挖矿骗局最多坚持多久
十年左右,挖矿骗局截止2021年已经是名存实亡
挖矿骗局中的比特币挖矿从CPU到GPU再到ASIC矿机的演变,算力集中在大矿池手上,而部份大矿池跟矿机生产商有股权关系,当过半的记账权在某些人手上。
就是比特币体系已经存在被51%攻击的基础,比特币倡导的去中心记账的价值名存实亡,到最后变成中心化记账和没有监管的体系,会被人类的贪婪吞掉,所以十年左右就会冷却,最多坚持十年左右就会更新换代,被其他形式的虚拟货币顶替下来。
比特币的发展
比特币的白皮书里面明确表明,比特币只是一个实验的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比特币的创始人中本聪(已消失)和开发团队从来没有对外宣传过买比特币会有高回报。
早期某些互助平台如3M,用比特币作为参与标的进行行骗,给比特币留下不好的公众印象。某些组织打着比特币的幌子进行诈骗。
除此之外要注意的是如果用理性进行分析,会发现比特币自身不是旁氏骗局,也没有诈骗,不能因为有人打着比特币的旗号去行骗就说比特币是骗局。
10. 挖矿虚拟货币违法吗有多严重
一、什么是虚拟货币?什么是虚拟货币“挖矿”?
虚拟货币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网络世界中,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也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也不受法律保护。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
二、“挖矿”的危害
1.会造成大量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违背新发展理念,不利于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2.消耗大量计算资源,使系统、软件、应用服务运行缓慢,个人电脑或服务器一旦被“挖矿”程序控制,则会造成数据泄露或感染病毒,容易引发网络安全问题。
3.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社会秩序,其往往成为洗钱、非法转移资产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更有犯罪团伙通过向社会公众推销购买虚拟货币“挖矿”设备,或以租赁“挖矿”算力为由,吸引投资者购买算力份额,骗取居民个人钱财,影响社会秩序稳定。
4.存在部分国有单位职工利用国家资源、公共资源谋利,是典型的公私不分、损公肥私行为,严重违反党纪政纪,严重影响国家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整治成效。
三、“挖矿”活动违法性质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已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属“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范畴。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修正)》第五十条: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