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矿征收补偿
1. 采矿企业占地如何补偿
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2、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上述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2. 采矿权收费标准及依据是怎样的
1、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2、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
依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1999年6月7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7〕74号)
3、采矿权登记费:采矿登记收费标准
1、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 (1)大型矿山500元;(2)中型矿山300元; (3)小型矿山200元
2、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颁布单位:地矿部;财政部 颁布日期:1987/07/01 文号:地发289号
4、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方式: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1997年
3. 村里挖矿有补偿吗
你村里边挖矿的话肯定是有补偿的但是就是不知道有没有你的
4. 采矿征收土地是多少钱一亩地
耕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费的总和,一般是前3年年均产值的10-30倍。
林木、果树等地上物需要根据树龄、是否在盛果期等因素来估算。菜地、大棚要看年产值,大棚还要补偿地上物的建筑重置成本。
5. 27米的深水井采矿征用我可以得到多少补偿钱
当地打井钱及附着物钱。平原约四千到七干。山区1万到2万
6. 矿山开采占地如何补偿
采矿企业为采探矿的需要征用农用土地的,可以凭采探矿权证和规划图,到县级以上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地。征地申请专利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配合企业进行具体的征地补偿工作的。
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物补偿费;
林地、开荒地参照耕予以补偿;
荒山只有地土地补偿。
以上三种补偿的具体标准由当地市级人民政府以文件形式确定。
以上补偿由征地部门拨款到村委会。其中的土地补偿是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使用;安置补偿,是补偿给失去土地的农民的,由村委会负责分配给失去土地的农民;地上物补偿是补偿给地上物的所有权人的,由村委会负责转发给地上物的所有权人
7. 采矿权因征收该如何获得补偿
没有规定,政府就是无赖。你有政府采矿了,现在去县委有关部门要个征收证明。另外就是对付小人的办法是做小人中的小人,找几十个大娘大妈拖儿带女起去政府哭穷了。
8. 由于采矿需要占用我们的土地!该怎样补偿我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也就是不管土地征收以后干什么,都是按原用途进行补偿。同样也是上述第四十七条,对土地征用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偿的标准进行了规定,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该条提出由各省制定。
9.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规定适用范围
补偿费征收规定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补偿费征收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1.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空间适用范围,为我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凡在上述地域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国家都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2.主体的适用范围
补偿费征收规定覆盖包括各种经济成分和各种经营方式在内的所有合法取得采矿权并从事采矿活动的法人和自然人,如国有矿山企业、外商投资矿山企业、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各种合作联营形式的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开采矿产资源都必须依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但是,外商投资开采石油资源时,则应依照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于1989年和1990年分别发布的中外合作开采海上、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交费。
3.客体的适用范围
客体即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规定含盖各矿种在内的全部矿产资源,即我国目前发现的所有矿产资源。缴纳资源补偿费的具体矿种已列在补偿费征收规定的附录费率表中,共有168种。其中,地下水的费率及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征收主管与管辖
(一)征收主管
补偿费征收规定第7条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具体征收工作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财政部门对征收工作进行监督。
(二)征收管辖
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
1.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在某一行政区域内确定由该地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适用地域管辖的有三种情况:
(1)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征收矿区范围在本县所辖行政区内的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2)市(地)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征收在本行政区域内矿区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划的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3)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在本省所辖行政区域内矿区范围跨市(地)级行政区域的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2.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将特定情况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授权由某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适用授权管辖的有两种情况:
(1)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
(2)矿区范围在领海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
三、征收方式
补偿费征收规定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即采用了从价计征方式。计算公式为: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X开采回采率系数。式中的
地质矿产行政管理
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在式中之所以设置开采回采率系数,是为了促进采矿权人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以达到合理开发、充分利用矿产资源之目的。
矿产品及其销售收入是影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重要因素。因此,补偿费征收规定对矿产品、销售价格及结算方式作了明确的界定。
1.矿产品
补偿费征收规定第3条第4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此规定明确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征对象是经过开采后或边采边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矿产品。
2.销售价格
(1)采矿权人采出的矿产品直接在市场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计征补偿费。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计征补偿费。
(2)采矿权人未直接销售矿产品,而是自行加工销售加工产品或是自行加工利用的,如开采水泥用石灰岩自行加工水泥产品而自己利用或销售者,则按照国家规定的矿产品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则按征收时矿产品当地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3.结算方式
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一般地,在国内销售矿产品或最终产品用人民币结算。当矿产品或最终产品向境外销售时,应按销售合同约定的货币结算。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
根据对世界上20多个重要矿业国权利金制度的研究结果并结合我国矿山企业的承受能力,经反复测算调整,确定以从价法计征的资源补偿费的费率基本上是按矿种进行分档的,大体为矿产品销售收入的1%~4%,平均为1.18%。具体情况是:石油、天然气、煤炭、煤成气、石煤、油砂的费率为1%;黑色金属矿产、有色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及天然沥青、油页岩的费率为2%;放射性矿产、稀有金属矿产、稀土金属矿产、稀散元素矿产、气体矿产及地热的费率为3%;贵金属矿产、离子型稀土矿产、宝石、玉石、宝石级金刚石及矿泉水的费率为4%;矿盐的费率为0.5%;地下水的费率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详见补偿费征收规定附录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表)。
我国补偿费征收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不同经济类型的采矿权人适用同一费率和相同征收管理办法。这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平竞争的原则,体现了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同等国民待遇原则,有助于改善我国的矿业投资环境。
五、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免缴、减缴程序
(一)征收缴纳程序
根据补偿费征收规定的要求,矿产资源补偿费一般的征收缴纳程序是:
(1)矿山企业和采矿者在取得合法采矿权后,作为补偿费的纳费人到当地县级以上补偿费征收机关进行纳费登记。
(2)纳费人在有纳费义务的行为后(即形成销售收入),按规定向征收机关办理申请纳费或申请减免纳费手续。
(3)征收机关对纳费人的纳费申报进行核定。对纳费人申请减免纳费进行审核和审批。
(4)纳费人持征收机关批准的、纳费申报或减免批复按规定的期限和方式缴纳费款。
(5)纳费人在缴费过程中或缴费后,应该履行补偿费征收规定所规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征收方法
补偿费征收规定第4条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第10条规定,“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据上述规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方法有两种。
1.申报自缴
此种方法适用于有银行帐户、规模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有纳费义务的采矿权人应按照补偿费征收规定向征收管理机关办理纳费申报,经征收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通过采矿权人的开户银行直接将应缴纳的资源补偿费划入当地的国库或国库经收处。这样,应纳的费款直接就地进入中央金库。
2.自收汇缴
此缴费方法适用于无银行帐户、季节性开采或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一般是采矿权人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直接以现金形式向征收机关缴纳资源补偿费,再由征收机关将收到的费款汇总后缴入当地国库或国库经收处。
(三)征收期限
(1)征收期限是指采矿权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征收机关定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时间界限。根据补偿费征收规定第8条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资源补偿费是按月或按季缴纳,每半年即当年7月31日以前和次年的1月31日以前缴清。
(2)采矿权人在中止或者终止采矿活动时,应当及时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这里所说的中止采矿是指采矿权人由于某种原因暂时停止采矿活动,但不注销采矿许可证。遇到这种情况,应在中止后的一定时间内结缴资源补偿费。终止采矿活动是指采矿权人由于法定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停止采矿并注销采矿许可证。此种情况,应在注销采矿许可证之前结缴资源补偿费。
(四)纳费时应提交的资料
根据补偿费征收规定第9条规定,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同时,还应向征收机关报送与采矿活动和计算补偿费数额相关的资料,主要包括:
(1)矿种资料。采矿权人已采出的主要矿产及其共、伴生矿产的名称、种类。
(2)产量资料。采矿权人已采出的各种矿产的月产量和累计产量,一般以原矿吨或立方米为单位。
(3)销售数量资料。在规定的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期间内,采矿权人销售已采出的各种矿产的月销售量和累计销售量,一般以原矿吨或立方米为单位。
(4)销售价格资料。在规定的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期间内,采矿权人销售各种矿产品的价格。
(5)实际开采回采率资料。采矿权人在一定开采范围内采出的矿产量与该范围内消耗工业储量的百分比。
采矿权人在中止或终止采矿活动时,在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同时,也要向征收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五)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1.免缴、减缴资源补偿费的条件
按照矿产资源所有者与使用者的经济关系,为体现所有者的权益,国家征收资源补偿费本不应作免缴、减缴的规定,而且在法规制定时,已考虑到我国矿业经济的情况,征收费率很低,平均仅为1.18%。但是,考虑到当前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难度,成本高,利润少;为鼓励矿山企业充分利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规定设定了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条件。
1)免缴资源补偿费的条件
(1)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
(3)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定免缴的其他情形。
2)减缴资源补偿费的条件
(1)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
(2)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
(3)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
(4)由于执行国家规定价格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
(5)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减缴的其他情形。
2.免缴、减缴资源补偿费的审批程序
为防止国家预算收入在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环节上随意丧失,补偿费征收规定第12条、第13条对申请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申请,由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减缴幅度超过50%的申请,还要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都无权批准是否免缴、减缴资源补偿费的申请。
1)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审批程序
采矿权人符合免缴补偿费的条件时,可以向当地负责征收补偿费的机关提出免缴书面申请,填写“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书”。市(地)、县级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的20日内根据采矿权人的具体情况对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然后,将免缴申请和审核意见上报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自接到上报的免缴申请后,应在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免缴申请批准后,直接批复给申请人,同时抄送审核的征收机关。申请人凭批复文件,在批准免缴的期限内,免缴资源补偿费。
2)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审批程序
采矿权人符合减缴补偿费的条件时,可以向当地负责征收补偿费的机关提出减缴书面申请,填写“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书”。市(地)、县级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的20日内,根据采矿权人的具体情况对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然后,将减缴申请和审核意见上报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自接到上报的减缴申请后,对减缴补偿费的额度小于或等于应当纳费数额50%的申请,在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减缴补偿费的额度超过了应当纳费数额50%的申请,在30日内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减缴申请批准后,由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直接批复给申请人,同时抄送审核的征收机关。申请人凭批复文件及批复的减缴额度,在批准减缴的期限内,减缴资源补偿费。
上述批准免缴、减缴补偿费的,都应当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以便使这两个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国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免缴、减缴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