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挖矿
① 如何取得石油天然气的探矿权和采矿权谢谢了,大神帮忙啊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下五种情况,由国土资源部直接颁发勘查许可证(即探矿证): (一)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勘查,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二)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三)钨、锡、锑、稀土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或勘查区块面积大于15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四)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铌、钽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五)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勘查,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二、材料准备、及标准
② 挖矿时为什么有天然气
挖矿时不都有天然气,有些矿与天然气并存,或有些矿本身体形成时就产生天然气,这些矿在开采时才有天然气,注意采矿时有人然气是很危险的,要做好防范措施。
③ 如何取得石油天然气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条件
要干这两项,都必须取得中石油的资质认证,没资质是干不了的。资质认证很复杂和麻烦。现今国内绝大部分都是国有企业来干石油勘探的工作,也有一部分是私人企业在干,长庆油田私人服务队伍相对其他油田较多。国外的石油技术服务公司也可在中国施工,但人家都是取得中油资质认证的。
还有就是干定向的,非国有的公司在国内也有一定的数量,胜利油田有一家干定向的非国有企业在国内市场干的还可以。
④ 采掘业和采矿业有什么区别和联系请详细说明
1、概念不同
采掘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目前我国93%的能源、80%的工业原料、70%的农业生产资料来自于采掘业产品。采掘业的发展为各个部门提供了丰富的矿物原料,对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支撑作用。
采矿业指对固体(如煤和矿物)、液体(如原油)或气体(如天然气)等自然产生的矿物的采掘。还包括使原料得以销售所需的准备工作。但不包括水的蓄集、净化和分配,以及地质勘查、建筑工程活动。
2、特点不同
采掘业的特点是以自然界的天然物质为劳动对象,其产品是制造业必须的原材料;建设周期长,投资大,产品运输量大;矿床资源的有限性。发展采掘工业必须考虑其资源、储量、品位、赋存条件及其分布、国家急需程度、所处的交通地理位置,以决定其合理的开采规模、年限和开发时序。
采矿业的特点主要表现在采用各种采矿方法的比重和回采工艺、技术装备有了很大的变化,均沿着高效率、高回采率和机械化的方向发展,采场生产能力和劳动生产率有了较大的提高,损失、贫化指标大幅度降低。现阶段采矿方法仍以充填采矿法、空场采矿法、崩落采矿法为主。
3、内容不同
采掘业是从自然界直接开采各种原料、燃料的工业部门,主要包括各种金属和非金属矿(如煤炭、铁矿、石油与天然气、化学矿等)采选,木材采伐及自来水的生产与供应等。
采矿业包括地下或地上采掘、矿井的运行,以及一般在矿址或矿址附近从事的旨在加工原材料的所有辅助性工作,例如破磨、选矿和处理,均属本类活动。
⑤ 为什么采矿都要钻入地下,而不是露天开矿
这不是显而易见吗,因为矿材都是在地下十多米以下,采矿时如果要将矿床上面泥土搬移,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得不偿失,所以都选择钻入地下开采。
⑥ 请问合法采矿需要通过怎么样的程序和手续
附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下五种情况,由国土资源部直接颁发勘查许可证(即探矿证):
(一)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勘查,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二)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三)钨、锡、锑、稀土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或勘查区块面积大于15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四)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铌、钽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五)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勘查,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附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下五种情况,由国土资源部直接颁发采矿许可证(备注:各种矿山的大中小型区分标准备索):
(一)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含)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含)以上)、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
(四)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
(五)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
附三、向国土资源部门申办探矿权证时,客户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注意:资料请按下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电子文档格式为WORD文档、图件格式为JPG)(注:可委托我公司全程帮助代办)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1份)(式样详见附件二);(注意:必须使用探矿权报盘软件,并附电子报盘。)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1份)(附电子文件1份);
3.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1份)(附电子文件1份);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复印件,1份)(附电子文件1份);
5.勘查合同或勘查计划(原件,1份)(附电子文件1份);
6.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原件,1份)(附电子文件1份);
7.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2份)(附电子文件1份);
8.交通位置图(1份)(附电子文件1份);
9.电子报盘(1份)(附电子文件1份);
10.涉外项目还应提交探矿权申请人的公司合同、章程(复印件,1份)(附电子文件1份);
11.协议出让项目,还应提交协议出让的相关文件(附电子文件1份)。
附四:向国土资源部门申办采矿权时,客户需提交的以下申报材料(5套)(注意:资料请按下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电子文档格式为WORD文档、图件格式为JPG)(注:可委托我公司全程帮助代办)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式样详见附件一)(注意:必须使用采矿权报盘软件,并附电子报盘。)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附电子文件1份)
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附电子文件1份)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原件)(附电子文件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包括个人独资或合伙经营企业)(附电子文件1份)
6.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附电子文件1份)
7.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附电子文件1份)
8.划定的矿区范围与评审备案的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附电子文件1份)
9.需缴纳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确认书或采矿权成交确认书等有关资料(附电子文件1份)
10.采矿权价款处置方面的有关资料(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承诺书)(附电子文件1份)
11.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附电子文件1份)
1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附电子文件1份)
13.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附电子文件1份)
14.划定矿区范围批复(附电子文件1份)
15.申请采矿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划定矿区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附电子文件1份)
16.储量评审意见和备案证明(附电子文件1份)
17.申请海域采砂的,应提交海域使用证、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附电子文件1份)
18.探矿人申请采矿权的,应提供地质资料汇交证明(附电子文件1份)
以上有关政策依据备索!
10307453
⑦ 关于免缴煤层气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问题的复函
( 国土资函 [1998]383 号)
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 《关于申请免缴煤层气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函》 ( 中联函[1998] 6 号) 收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煤层气资源是赋存于煤层中的一种非常规天然气,俗称瓦斯气。在我国,煤层气勘探工作刚刚起步,尚还没有制定出煤层气的勘查规程,煤层气勘探工作仍在探索之中。国家为了鼓励煤层气的勘探开发,已在税收方面给予了优惠政策。
按照修改后的 《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我国实施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这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 “实施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一项重大改革。它体现了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益的管理,也使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权利得到保障。同时,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它将促使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不要占用太大的面积,延误勘探开发周期,以增加勘探开发投入,促进矿业的发展。因此,在国务院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减免政策没有制定之前,任何单位、任何矿种均应按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
专此函复。
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
⑧ 澳洲哪些学校的石油天然气勘探 ,采矿工程等等专业比较好
同学你好:西澳大学采矿课程是最好的,毕业后西澳就业的机会非常多。
下面为你列出了西澳地区及西澳大学的优势,你可以作为参考。
1. 西澳强大的就业率:
现在美国,英国的失业率每年上升,今年美国失业率为8.9%,英国为8%,而澳洲仅有澳洲4.9%,其中最低州 Perth,只有 4.2%
2. 澳大利亚资源丰富:
澳大利亚资源丰富,全世界屈指可数。其中粉红钻石开发采集在西澳;最大的铁矿也在西澳;而天然气就更加丰富,甚至包括中国广东,韩国,日本的天然气均采购于西澳;西澳的铝矿则占澳洲75%
3. 整个澳洲的稀有资源有50%以上在西澳,而西澳的人口比例只占澳洲的10%(230万人,小的地理面积却相当于中国的20%)
4. 西澳的工作空缺占全澳21%,人口只占澳洲10%,由此证明,工作最好的地点在西澳
5. 2010年,澳洲统计局,澳洲总出口(旅游业,学生学费,煤矿,铁矿,天然气等),44%在西澳出口,是新南威尔士州,维特利亚洲和南澳洲的总数。
6. 西澳也将成为5年后全球最大生产天然气地区
7. 西澳是澳洲发展最快的一个州
8. 澳洲的西部就像美国的西部,比美国的西部更富有
9. Perth到香港7小时,到悉尼5小时;与中国同一时区。
10. UWA只有3%(750人)中国学生
另外西澳大学的工程硕士课程包括专业如下:
•机械工程(包括石油和天然气)
•机电一体化工程
•土木工程
•采矿工程
•环境工程
•电子与通信工程
•电源和控制工程
•软件工程
化学工程
另外,可以说澳洲的专业,并不会有性别上的要求
⑨ 露天煤矿的开采方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003年8月5?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十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一条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人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一)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的;
(二)开采国家紧缺的矿种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矿山企业严重亏损或者停产的;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
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确定招标的矿区范围,发布招标公告,提出投标要求和截止日期;但是,对境外招标的矿区范围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
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评标,采取择优原则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缴纳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并履行标书中承诺的义务。
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请采矿权。
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采矿许可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申请登记书、变更申请登记书和注销申请登记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七条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中外合作开采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将合作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报原发证机关复核并签署意见;在签订合同后,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换领新采矿许可证。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办的矿山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开始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减缴、免缴。
第三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和吊销的采矿许可证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本办法所称开采方式,是指地下开采或者露天开采。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附录的修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1990年11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⑩ 什么是采矿业
采矿业指对固体(如煤和矿物)、液体(如原油)或气体(如天然气)等自然产生的矿物的采掘。包括地下或地上采掘、矿井的运行,以及一般在矿址或矿址附近从事的旨在加工原材料的所有辅助性工作,例如碾磨、选矿和处理,均属本类活动。还包括使原料得以销售所需的准备工作。但不包括水的蓄集、净化和分配,以及地质勘查、建筑工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