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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挖矿政府

发布时间: 2025-03-15 10:26:45

㈠ 中国比特币矿工的新根据地:埃塞俄比亚

中国的比特币矿工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寻找新的根据地,以寻找电力成本低廉且对加密货币行业友好的地区。去年春天,这一趋势在非洲大陆找到了新的落脚点——埃塞俄比亚。随着货运集装箱出现在埃塞俄比亚复兴大坝附近的变电站,其中装载着高功率、高能耗的比特币矿机,标志着中国矿工们在经历了两年多的迁移后,终于找到了一个新家。

受到政治和经济环境的推动,中国的比特币矿工被吸引至电力成本低廉且对加密货币行业友好的国家,埃塞俄比亚便是其中之一。尽管埃塞俄比亚仍禁止加密货币交易,但自2022年起允许比特币挖矿,并在过去十年中与中国加强了合作关系,多家中国公司参与了价值48亿美元大坝的建设。矿工们计划从这些大坝中获取电力。

对于中国矿工而言,埃塞俄比亚成为了一个难得的机会。气候变化和电力短缺导致其他地区对加密货币挖矿的抵制加剧,而埃塞俄比亚的电力成本相对较低,对于矿工们具有吸引力。此外,埃塞俄比亚与中国公司有着特殊的历史联系,这使得中国矿工对这个国家产生了特殊兴趣。

2021年,中国政府禁止了比特币挖矿,导致大量矿工离开中国。然而,对于中国矿工和埃塞俄比亚而言,这是一场风险与机遇并存的赌博。其他国家,如哈萨克斯坦和伊朗,曾一度接纳比特币挖矿,但因能源使用可能引发国内不满而转向其他领域。埃塞俄比亚虽然面临近一半人口无法获得电力的挑战,但其加密货币挖矿在政府看来是一个潜在的外汇收入来源。

加密货币挖矿服务提供商Luxor Technology估计,埃塞俄比亚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比特币矿机接收国之一。埃塞俄比亚国家电力公司已与21家比特币矿工达成供电协议,其中19家来自中国。中国数字矿业协会创始人Nuo Xu认为,埃塞俄比亚将成为最受中国矿工欢迎的目的地之一。

比特币矿工愿意将价值数千万美元的设备运送到一个刚刚从内战中崛起的国家,这表明他们面临着严峻的政治和经济环境。比特币矿机需要大量电力,因此获得廉价电力是矿工们的主要竞争优势之一。剑桥大学替代金融中心估计,2023年比特币挖矿消耗了121万亿瓦时的电力,与阿根廷的电力使用量相当。

哈萨克斯坦的一个比特币矿场。对丰富电力的依赖也是一个主要弱点,因为它可能使矿工与工厂和家庭争夺电力,从而使他们面临政治抵制。然而,比特币矿工仍然愿意冒险,尤其是在寻求稳定和低廉电力的背景下。

埃塞俄比亚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局副局长Yodahe A. Zemichael表示,政府允许比特币挖矿主要是因为这些公司用外币支付消耗的电力,而非直接交易加密货币。政府通过一项指令来监管包括挖矿在内的加密货币产品,许可证的发放正在沙盒环境中进行,但具体细节尚未公开。

比特币矿工对当局的长期监管措施保持怀疑态度。尽管如此,埃塞俄比亚对于比特币矿工,尤其是中国矿工而言,代表着经济和政治优势的独特结合。一些高管甚至将埃塞俄比亚视为德克萨斯州的潜在竞争对手,后者在全球比特币算力中占约四分之一份额。

埃塞俄比亚电力公司表示,一旦复兴大坝项目全面竣工,该国的发电能力将增加一倍。公司为比特币矿工提供了每千瓦时3.14美分的固定费率。尽管这与德克萨斯州的平均水平相似,但德克萨斯州的电价波动较大,使得利润难以预测。在埃塞俄比亚,一旦矿工直接连接到发电厂,价格会有所下降。

在地缘政治的支持下,中国成为埃塞俄比亚最大的外商直接投资来源国和双边债权国。中国为埃塞俄比亚提供了大量贷款,用于70个大型项目,总额接近150亿美元。

比特币矿工面临着全球气候变暖的挑战,尽管他们声称越来越多地利用清洁能源,但比特币挖矿仍被视为全球变暖的一个因素。联合国去年10月发布的一项研究估计,2020年至2021年期间,比特币挖矿所用电力的三分之二使用化石燃料。

然而,埃塞俄比亚的电力资源为比特币矿工提供了独特优势。比特大陆的高管表示,埃塞俄比亚的电力供应能力可能在几年内与德克萨斯州相媲美。理想的是,挖矿的温度范围在5至25摄氏度之间,这与埃塞俄比亚的平均气温相符。这种气候条件和丰富的电力资源使得埃塞俄比亚成为矿工们的新选择。

面对风险与机遇并存的市场环境,比特币矿工在寻找新的根据地时需要权衡各种因素,包括电力成本、政治稳定性和环境保护。埃塞俄比亚作为新兴的比特币矿场目的地,展示了在全球范围内寻求经济和政治优势的独特路径。

㈡ 挖矿比特币违法吗

法律分析:
目前没有任何明文规定说挖比特币是犯法的,所以它是不犯法的。只不过因为挖矿的成本大,耗电量多,因此我国出文不允许设立矿场挖矿而已,主要原因还是耗电量大,这样给社会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因此才会出此政策。比特币挖矿机就是用于赚取比特币的计算机。这类计算机一般有专业的挖矿芯片,多采用安装大量显卡的方式工作,耗电量较大。每张显卡额定功率大概250W,稍微超频大概300W,4张显卡1200W。主板、CPU、硬盘等等这些加起来不超过200w显示器,矿机是基本不要显示器的。总计功率在1400w左右。比特币挖矿机用于赚取比特币的计算机。这类计算机一般有专业的挖矿芯片,多采用安装大量显卡的方式工作,耗电量较大。计算机下载挖矿软件然后运行特定算法,与远方服务器通讯后可得到相应比特币,是获取比特币的方式之一。

法律依据: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九条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衍生问题:
在国内挖矿是非法的吗?矿并不违法,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挖矿是违法行为,但是国家并不提倡。比特币系统由用户(用户通过密钥控制钱包)、交易(交易都会被广播到整个比特币网络)和矿工(通过竞争计算生成在每个节点达成共识的区块链,区块链是一个分布式的公共权威账簿,包含了比特币网络发生的所有的交易)组成。

㈢ 挖“比特币”等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数字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华勤基信(杭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近年来,比特币、莱特币、狗狗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火热行情吸引无数一夜暴富心态的人群积极参与,币安、火币、OKEx之类的网站迅速扩张拥有大量交易参与方,除了通过买卖途径,很多人也选择通过“挖矿”获得加密数字货币。在“挖矿”的过程中产生一系列行为,而其中部分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笔者认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必须先就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行为的概念进行了解。

第一部分 关于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的概念和性质

一、加密数字货币的概念

口语化普遍使用“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来指称比特币、莱特币、USDT、狗狗币等,其实“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的范围比较广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包括我们日常所知道的腾讯Q币、盛大元宝等 游戏 币或置换网站内部增值服务等的网络专用币,也包括加密数字货币,笔者本文探讨的各种行为或情节特指加密数字货币。加密数字货币是一种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单位创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来源于开放式的算法导致没有固定的发行方或管理方,通过网络计算方法进行解密获得原始数字货币,因为算法解总量可控从而做到让数字货币总量固定,交易过程获得网络中各个节点的认可从而导致交易行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数字货币与实物货币或者形式货币的数字化不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1]和《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2]明确其作为虚拟商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货币最初为不容易大量获取的物品,而后变为金属(尤其是金银),这些本身即有价值的物品被挑选出来赋予交换权,按照某一时间点特定的价值比例可以循环、普适地交换其他商品或服务。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体)成立后发行法币,基于政府公信力和金银储量等基础进行许诺,赋予法币可以代替实物货币进行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交换。法币(比如人民币、美元、英镑等)是在主权信用、货币契约理论和金银储备等基础上而被赋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换价值的 社会 接受度。而 社会 之所以接受,是因为发行法币时,主权机构将会就该等份额的法币做出相应信用许诺,法币具有转化为真实实物价值的可能性。通常每个主权国家或区域只是用一种法币,由中央银行发行和控制,严格遵循“MPQV”的公式进行计算,避免发生严重背离市场的通货膨胀或紧缩。

加密数字货币背后并没有所谓的主权信用或价值支撑,是通过区块链技术保密和流通、计算机算法而获得的虚拟物。区块链是用分布式数据库识别、传播和记载信息的智能化对等网络。2009年比特币第一个区块被开发出来,有人称之为“创世区块”。用于加密数字货币的计算机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种虚拟标记,这个标记被设定的程序认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运算结果程度,基于运算结果给这个标记一定的数字货币值。这个值本身没有内在价值,是数学难题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对应的就是解法研发和所耗费的“矿机”购买价格、能耗价格等,而前者无法代表有价物,后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没有创造。

二、“矿机”和“挖矿”

获得加密数字货币的初始方法就是运算,需要借助计算机(“矿机”)来完成复杂运算过程。“矿机”通过中央处理器芯片或者显卡参与数学计算,开展“挖矿”过程。如果能够计算出结果,那么被赋予一个或者几分之一个数字货币值。以比特币为例,“挖矿”就是找到一个随机数(Nonce)参与哈希运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后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难度要求。

“挖矿”过程涉及的参与方和设备材料包括矿工、矿机、矿机销售方、矿池管理方、区块确认和广播等。矿工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参与“挖矿”的每个人或机构,矿池是为了避免单个矿工“挖矿”收益的不稳定性而聚合矿工后产生的集合,根据不同矿工的运算贡献对收益结果进行分配,区块确认和广播是通过区块链节点互相认可某一个矿机代表的矿工工作量证明,进行记账和通知其他节点。矿工的收益存储于有密钥的电子钱包中,可以查阅、使用和交易。“挖矿”的形式主要分为集中托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矿工将矿机托管给某个矿池管理方,矿工支付电费和管理费,矿池管理方统一进行操作维护;后者是矿工自行管理矿机。

笔者认为单纯的“挖矿”行为在此前并未存在任何有关于涉嫌违法的法律规定,但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根据会议精神,“坚决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此后就虚拟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应当会出台进一步的规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现状


一、笔者以“刑事案件”、“虚拟货币”、“挖矿”等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进行搜索,存在132篇文书。经过对案件文书的研判,笔者发现:

1.根据审判程序来看。 一审判决书占比81.81%;二审裁定书等占比16.67%;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等占比1.52%。

2.根据定罪罪名来看。 (1)一审定罪主要分布为:盗窃罪主要为盗窃公共电力资源,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主要为在他人计算机内植入木马外挂程序、利用工作职务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计算机系统挖矿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除了与“挖矿”有关,还与加密数字货币的发行紧密相关,少量盗窃罪和其他类案件主要是与矿机买卖相关,或“挖矿”收益取得后被非法侵犯产生的其他犯罪行为。大量案件为单一罪名,少量案件数罪并罚。(2)二审定罪主要为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犯罪,占50%;控制、入侵、破坏计算机系统等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占18.18%;其余各项罪名(抢劫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盗窃罪等)占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维持原判。

二、笔者另通过网络搜索发现:

2018年5月腾讯网报道[3]称,“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并批捕该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为专业化的网络技术人员,组织‘黑客联盟’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并将计算机中的虚拟货币转移,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

2020年11月哈尔滨新闻网报道[4]称,黑龙江警方抓获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获一起涉嫌以“哥伦布CAT虚拟货币”“挖矿”为噱头的特大网络传销案件,总价值近人民币3亿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现场报道[5]称,武汉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专为网络诈骗团伙开发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托定制开发一款名为联合众鑫的虚拟币平台,以USDT充值后,“宣称兑换联合众鑫独有币种ZBCT后,可在平台内购买矿机挖矿产生收益”,但矿机运营图片全部为网络图片,同时可以使用后台修改权限,“随意修改ZBCT价格及具体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间开发了150余个涉及区块链、虚拟货币、电子钱包、网络商城等APP、小程序,几乎全部是网络金融诈骗、传销团伙所定制”[6]。

公布案例和网络报道表明,近年来与加密数字货币“挖矿”行为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非常猖獗,采取网络等方式,存在金额高、行为性质复杂、多角色参与、受害者群体遍布广等特征。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国关于非法“挖矿”行为的态度

从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要求,都在宏观层面确认了加密数字货币在发行、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因为加密数字货币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动所“青睐”。

2021年5月25日,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已多次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进行围追堵截。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有关情况调研座谈会的通知》。


二、从国际上而言

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行业规范政策,比如在投资人门槛、交易所牌照、实名认证机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则准备直接禁止民众交易及持有加密数字货币。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大趋势也逐渐朝着管控方向归拢。


三、非法“挖矿”行为的非法性体现分析

单纯的个人购买或者租用矿机进行加密数字货币“挖矿”,并未有法律规定禁止,这是基于个人需要而获得虚拟商品的行为,需要被禁止的应当是带有非法属性的“挖矿”行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为体现为:

1.技术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购买矿机,或管理计算机,或其他便利条件,通过对计算机系统内植入木马病毒为自己“挖矿”,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 ,或盗取他人已经获得的加密数字货币 涉嫌盗窃罪

2.盗取电力资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过私设电缆、增设微电脑控制器等手段盗窃电能用于“挖矿”,已经成为了部分地区的多发性案件。盗电行为不仅仅直接通过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资源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可能会因线路漏电引起火灾、影响节能减排政策下的区域供电安排和平衡、影响区域性阶梯用电的电价,应予以打击。

3.引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等涉众

(1)A宣称可以销售(含销售后托管)或租赁矿机进行“挖矿”, A向 社会 公众宣称,矿机具有强大的算力(衡量矿机销售价格或租赁费用多以算力或配置为主要标准之一),称可以每月获得一定的加密数字货币收益回报。如果回报是维持在一定的固定标准时,则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A宣称其矿机存在一定标准的算力,但实际未达到该等运算效率,甚至矿机并不实际存在,A收受投资人支付的购买款和租赁费,就 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

(3)A通过三级以上代理渠道推广“挖矿”业务,要求各级代理必须先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可以介绍他人参与购买或承租矿机“挖矿”的行为,可以获得浮动收益。也就是说,代理通过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获得入会资格,再通过拉人头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润分配,形成三级或以上组织架构,A将 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四、再进一步思考

1.A没有矿机或矿机根本不符合其宣称的性能,向投资人销售的同时约定托管,或进行租赁时以虚假信息表现存在矿机、以各种借口阻止投资人现场查看或查看虚假场所,但是A与投资人约定退出机制并按月交付投资收益,在市场上购买加密数字货币宣称“挖矿所得”给予投资人、赚取利差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究其本质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使投资人误以为A有符合宣传的矿机、可以带来符合预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购买价款或租赁费用。

2.A自己发行了一种加密数字货币,自行定价,宣称租赁A的矿机可以“挖矿”获得该加密数字货币,实际上并没有矿机供投资人使用,仅仅是根据投资人的投入金额,向投资人固定地发放加密数字货币。A通过程序设定“挖矿”所得数量,甚至将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兑换价格无限调整,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仍然是诈骗行为,该加密数字货币可能仅仅在A控制网络节点中做闭环运作,通过一系列的包装,利用投资人的回报期待,以无价值的数字化产物置换法币(也可能现要求投资人以法币购买主流加密数字货币,再以主流加密数字货币进行投资,增加手段的隐蔽性),实际上还是非法占有受害人财产。

3.A发行了加密数字货币,投资人租赁矿机参与“挖矿”的目的不在于看好该加密数字货币的升值空间,而在于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恒定兑换比例。投资人以其获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购买该加密数字货币,在闭环系统里兑换为主流加密数字货币,通过买卖获得法币资产。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过“挖矿”洗白。A的行为根据其故意程度、参与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等。

综上所述,大量人群为了高回报期待参与“挖矿”行为,在不法分子的引诱、欺骗下,或在自身利益驱动下可能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涉案的罪名种类繁多,行为手段也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涉众化,需要加强监管,避免加密数字货币的热潮给犯罪活动提供温床。

㈣ 网上挖矿犯法吗

法律分析:不违法,比特币挖矿在国内是合法存在的。央行等五部委在2013年年末联合下发的比特币危险告诉中明确把比特币界说为一种特别的互联网产品,民众在自担危险的前提下能够自在的生意。但否定了比特币的货币特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特定版别的人民币的停止流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兑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㈤ 买矿机挖比特币违法吗

比特币挖矿在国内是合法的,其合法性依据是2013年年底央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风险通知,通知中明确将比特币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商品,允许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自由买卖,但未确认其货币属性。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曾将其比喻为一种类似邮票的可交易资产。

比特币挖矿是一种通过消耗计算资源来处理交易、确保网络安全并使网络中的每个用户信息保持同步的过程。这一过程类似于比特币的数据中心,但区别在于其完全去中心化的设计,使得矿工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操作,没有单一实体能够控制网络。

“挖矿”这一术语之所以被使用,是因为它形象地描述了这一过程,即通过解决复杂的数学问题来发行新的比特币。然而,与传统的淘金不同,比特币挖矿是对确保支付网络安全运行的服务提供奖励。即便在最后一个比特币发行之后,挖矿仍然对于维持网络运行至关重要。

挖矿的过程不仅有助于维护比特币网络的安全,还促进了去中心化金融体系的发展。通过这种去中心化的方式,比特币网络确保了交易的安全性和匿名性,同时减少了对单一机构的依赖。

尽管如此,挖矿活动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包括能源消耗问题和环境影响。因此,对于矿工而言,选择高效节能的矿机和优化挖矿策略显得尤为重要。

此外,随着技术的发展,挖矿领域也在不断创新。例如,采用新型算法和硬件设备以提高挖矿效率,以及探索更环保的能源解决方案,都是当前研究的重点。

总之,比特币挖矿在国内是合法的,它不仅是比特币网络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推动区块链技术发展的重要力量。

㈥ 挖矿违法吗有多严重

1.挖矿不违法:首先要明确挖矿并不违法,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挖矿是违法行为!但是由于高能耗,不提倡!


2.行业不是一刀切:文件点名的是比特币,并非整个加密币行业。文件用词是严打,并非禁止。说明并非一刀切,而是要针对有金融风险、高能耗的矿池、洗钱等行为。


3.鼓励绿色环保的技术:文件明确指出比特币是高能耗资源浪费,但是同时鼓励遵循绿色理念开展投融资行为。fil、chia、bzz提供绿色环保解决方案的不影响,这就是为什么点名道姓比特币挖矿,为什么不写打击一切数字货币挖矿。所以接下来中国的比特币挖矿的人,要么去国外,要么转fil这类的硬盘挖矿!


4.不准抢数字人民币地位:比特币是点对点的现金支付系统,他的作用是支付,是数字货币,和数字人名币冲突,肯定要打击。而储存类、真正有区块链落地技术的会得到逆势发展。


5.关闭矿场:比特币挖矿耗能巨大,无实际产出,背离碳中和目标,所有境内打着高科技幌子的矿场可能会行政强制关闭,但对于个人和工作室不受影响。


6.冻结交易:法币交易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危害金融安全,银行会全面排查可疑账户,发现金额或笔数较大的"C2C"交易商,立刻采取管制措施并每日上报,以后USDT商家可能随时面临冻结,个人玩家金额较大后也可能面临冻结!


7.关闭交易所:给境内用户提供合约、期货交易服务的比特币交易平台,涉嫌非法经营期货罪,将联合公安部门、国际刑警严厉打击。比如抹茶、火币等交易所合约可能会停止向境内用户提供了


8.严查洗钱通道:严肃查处为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提供所谓"回国线路"等服务的IDC服务商。


关于挖矿最后:对自有资金买矿机低调挖矿,不集资、不炒作、不搞类金融产品的不影响;对云计算中心、大数据中心、合规矿场,如果用电、用能、核准备案、环保消防等手续齐全的,只要合法经营不偷税漏税,是否接纳或允许由地方政府根据能耗指标、国土指标等自行决定;火电矿场悬了,主要是能耗和碳排放问题。

㈦ 买矿机挖比特币违法吗

买矿机挖比特币不违法,比特币挖矿在国内是合法存在的。央行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比特币危险告诉中明确把比特币界说为一种特别的互联网产品,民众在自担危险的前提下能够自在的生意,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比特币在我国不可直接兑换法定货币,不可直接购买商品,但比特币可作为商品被接受这使用人民币来购买。这也就是说,比特币不可作为币种流通,但也可算作一种商品,购买商品并不触及我国任何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比特币
和法定货币相比,比特币没有一个集中的发行方,而是由网络节点的计算生成,谁都有可能参与制造比特币,而且可以全世界流通,可以在任意一台接入互联网的电脑上买卖,不管身处何方,任何人都可以挖掘、购买、出售或收取比特币,并且在交易过程中外人无法辨认用户身份信息。2009年1月5日,不受央行和任何金融机构控制的比特币诞生。比特币是一种数字货币,由计算机生成的一串串复杂代码组成,新比特币通过预设的程序制造。
每当比特币进入主流媒体的视野时,主流媒体总会请一些主流经济学家分析一下比特币。早先,这些分析总是集中在比特币是不是骗局。而现如今的分析总是集中在比特币能否成为未来的主流货币。而这其中争论的焦点又往往集中在比特币的通缩特性上。
不少比特币玩家是被比特币的不能随意增发所吸引的。和比特币玩家的态度截然相反,经济学家们对比特币2100万固定总量的态度两极分化。
凯恩斯学派的经济学家们认为政府应该积极调控货币总量,用货币政策的松紧来为经济适时的加油或者刹车。因此,他们认为比特币固定总量货币牺牲了可调控性,而且更糟糕的是将不可避免地导致通货紧缩,进而伤害整体经济。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们的观点却截然相反,他们认为政府对货币的干预越少越好,货币总量的固定导致的通缩并没什么大不了的,甚至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比特币网络通过“挖矿”来生成新的比特币。所谓“挖矿”实质上是用计算机解决一项复杂的数学问题,来保证比特币网络分布式记账系统的一致性。比特币网络会自动调整数学问题的难度,让整个网络约每10分钟得到一个合格答案。随后比特币网络会新生成一定量的比特币作为区块奖励,奖励获得答案的人。

㈧ 中国虚拟货币政策2022

1. 中国对虚拟货币的货币政策明确指出,要根治虚拟货币“挖矿”行为,认识到其背后的国际环境、潜在风险和现实损害,并警示民众避免参与此类活动。
2. 地方政府需根据当地情况,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严禁以任何理由或名目开展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特别是不得以高科技或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名义推进此类项目。
3. 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于2022年1月10日发布消息,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在淘汰类目录中增加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凸显了对这一行为的限制态度。
4. 专家指出,虚拟货币“挖矿”在消耗大量电力资源的同时,与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的目标相悖,将其列入淘汰类有助于确保产业发展所需的电力供应,推动节能减排,并鼓励资本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
5. 自2021年9月以来,中国已着手大力整治虚拟货币挖矿行业,通过多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强化对挖矿活动的全链条监管,禁止新增挖矿项目,并推进现有项目的有序退出,以支持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并助力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
6. 全国各地积极响应政策,多个省份采取措施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例如,内蒙古已全面清理取缔相关项目,并通过动态监控手段有效关闭了相关挖矿IP地址。
7. 专家认为,全国范围内的整治行动对于科技进步、产业结构优化、金融秩序稳定以及节能减排具有积极意义。
8. 随着监管政策的加强,比特币“挖矿”的非法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例如在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判定中得到了体现。
9. 专家建议对现存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设置有序退出机制,引导参与者放弃挖矿设备,停止挖矿行为,确保平稳过渡和安全退出。
10. 为了有效执法,建议建立虚拟货币挖矿拦截情报中心,实现对挖矿程序全流程的监测,帮助执法部门形成联动防御,保护人民利益。

㈨ 中国禁止比特币规定

法律分析:中国目前没有法律封杀比特币明文规定,所以挖矿,赚比特币不违法。 比特币虽然并不属于法定货币,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但是民众在自愿承担风险的情 况下,可以自由参与比特币交易活动。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十九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㈩ 比特币挖矿是不是合法的

比特币挖矿是否合法?答案是否定的。在中国,挖矿存在三大风险:刑事风险、机器安全风险和停机损失。首先,挖矿被视为淘汰产业,尽管不淘汰的产业多以行政处罚为主,但挖矿涉及盗用能源,这已构成刑事案件。例如,在新疆和内蒙古的许多小型挖矿场地,普遍使用火电供暖,而在云南和四川,则多为小型电厂的水电。在这种情况下,挖矿行为可能被指控为破坏电力设施或盗用国家能源,面临刑事处罚。其次,挖矿被视为经营淘汰产业,可能会导致机器暂扣和3倍电价的行政处罚,这种罚款可能远超机器的残值,使得矿工不得不放弃机器。最轻的处罚是勒令关停并限期搬离,这带来的损失包括机器运输折损和长时间搬运的收益损失,对于矿工来说难以承受。从2021年至今,中国对挖矿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我们曾在全国各地寻找电能,但无一场地能逃脱被查和被关停的命运。直到2022年底,我们转而建立海外场地,全部搬离,实现了海外化运营。如今,所有客户在我们海外托管的机器,均未遭遇过停电或收益中断的情况。因此,建议大家避免在国内进行挖矿活动,以免陷入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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