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矿程序报毒
❶ 电脑挖矿合法吗
电脑挖矿是不合法的。
网络“挖矿”,是指计算机被植入的软件程序,会通过特定算法,在计算机上进行运算。
运算完成后,自动得到特定结果,从而产生虚拟币,这些虚拟币可在第三方平台换算,获得真实货币。
挖矿的电耗量巨大,就算正规交电费,电力部门检测到所用的电表,耗电量这么大,也会上门来调查,到时候挖比特币这件事就会被发现。
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代币发行融资交易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❷ 中挖矿病毒的表现
故障现象:使用过程中,发现经常有服务无故关闭,登录服务器经检查,发现CPU使用率达到100%。在检测异常进程中,未发现CPU使用率异常的进程(使用 top、htop 以及 ps -aux 进行检查),于是报障。
检测过程:
1.找到他shell脚本对应目录把目录或者文件删除。
2.检查定时任务是否存在挖矿木马文件在定时任务中,避免定时运行挖矿木马文件。
3.添加hosts挖矿病毒访问对应网站,避免二次访问并下载。
4.排查liunx命令是否损坏,如损坏下载"procps-3.2.8"并编译,恢复top等系列命令。
5.检测进程是否异常。
6.排查入侵入口,例如 redis是否存在弱口令,nginx或者apache上面的网站程序是否存在漏洞,并排查下nginx或者apache日志审查漏洞所在处。
7.排查ssh登录日志。
8.把ssh登录切换成秘钥登录。
9.重启服务器,检查是否进程是否正常。
❸ 挖“比特币”等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数字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华勤基信(杭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近年来,比特币、莱特币、狗狗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火热行情吸引无数一夜暴富心态的人群积极参与,币安、火币、OKEx之类的网站迅速扩张拥有大量交易参与方,除了通过买卖途径,很多人也选择通过“挖矿”获得加密数字货币。在“挖矿”的过程中产生一系列行为,而其中部分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笔者认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必须先就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行为的概念进行了解。
第一部分 关于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的概念和性质
一、加密数字货币的概念
口语化普遍使用“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来指称比特币、莱特币、USDT、狗狗币等,其实“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的范围比较广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包括我们日常所知道的腾讯Q币、盛大元宝等 游戏 币或置换网站内部增值服务等的网络专用币,也包括加密数字货币,笔者本文探讨的各种行为或情节特指加密数字货币。加密数字货币是一种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单位创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来源于开放式的算法导致没有固定的发行方或管理方,通过网络计算方法进行解密获得原始数字货币,因为算法解总量可控从而做到让数字货币总量固定,交易过程获得网络中各个节点的认可从而导致交易行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数字货币与实物货币或者形式货币的数字化不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1]和《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2]明确其作为虚拟商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货币最初为不容易大量获取的物品,而后变为金属(尤其是金银),这些本身即有价值的物品被挑选出来赋予交换权,按照某一时间点特定的价值比例可以循环、普适地交换其他商品或服务。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体)成立后发行法币,基于政府公信力和金银储量等基础进行许诺,赋予法币可以代替实物货币进行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交换。法币(比如人民币、美元、英镑等)是在主权信用、货币契约理论和金银储备等基础上而被赋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换价值的 社会 接受度。而 社会 之所以接受,是因为发行法币时,主权机构将会就该等份额的法币做出相应信用许诺,法币具有转化为真实实物价值的可能性。通常每个主权国家或区域只是用一种法币,由中央银行发行和控制,严格遵循“MPQV”的公式进行计算,避免发生严重背离市场的通货膨胀或紧缩。
加密数字货币背后并没有所谓的主权信用或价值支撑,是通过区块链技术保密和流通、计算机算法而获得的虚拟物。区块链是用分布式数据库识别、传播和记载信息的智能化对等网络。2009年比特币第一个区块被开发出来,有人称之为“创世区块”。用于加密数字货币的计算机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种虚拟标记,这个标记被设定的程序认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运算结果程度,基于运算结果给这个标记一定的数字货币值。这个值本身没有内在价值,是数学难题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对应的就是解法研发和所耗费的“矿机”购买价格、能耗价格等,而前者无法代表有价物,后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没有创造。
二、“矿机”和“挖矿”
获得加密数字货币的初始方法就是运算,需要借助计算机(“矿机”)来完成复杂运算过程。“矿机”通过中央处理器芯片或者显卡参与数学计算,开展“挖矿”过程。如果能够计算出结果,那么被赋予一个或者几分之一个数字货币值。以比特币为例,“挖矿”就是找到一个随机数(Nonce)参与哈希运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后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难度要求。
“挖矿”过程涉及的参与方和设备材料包括矿工、矿机、矿机销售方、矿池管理方、区块确认和广播等。矿工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参与“挖矿”的每个人或机构,矿池是为了避免单个矿工“挖矿”收益的不稳定性而聚合矿工后产生的集合,根据不同矿工的运算贡献对收益结果进行分配,区块确认和广播是通过区块链节点互相认可某一个矿机代表的矿工工作量证明,进行记账和通知其他节点。矿工的收益存储于有密钥的电子钱包中,可以查阅、使用和交易。“挖矿”的形式主要分为集中托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矿工将矿机托管给某个矿池管理方,矿工支付电费和管理费,矿池管理方统一进行操作维护;后者是矿工自行管理矿机。
笔者认为单纯的“挖矿”行为在此前并未存在任何有关于涉嫌违法的法律规定,但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根据会议精神,“坚决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此后就虚拟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应当会出台进一步的规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现状
一、笔者以“刑事案件”、“虚拟货币”、“挖矿”等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进行搜索,存在132篇文书。经过对案件文书的研判,笔者发现:
1.根据审判程序来看。 一审判决书占比81.81%;二审裁定书等占比16.67%;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等占比1.52%。
2.根据定罪罪名来看。 (1)一审定罪主要分布为:盗窃罪主要为盗窃公共电力资源,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主要为在他人计算机内植入木马外挂程序、利用工作职务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计算机系统挖矿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除了与“挖矿”有关,还与加密数字货币的发行紧密相关,少量盗窃罪和其他类案件主要是与矿机买卖相关,或“挖矿”收益取得后被非法侵犯产生的其他犯罪行为。大量案件为单一罪名,少量案件数罪并罚。(2)二审定罪主要为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犯罪,占50%;控制、入侵、破坏计算机系统等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占18.18%;其余各项罪名(抢劫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盗窃罪等)占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维持原判。
二、笔者另通过网络搜索发现:
2018年5月腾讯网报道[3]称,“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并批捕该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为专业化的网络技术人员,组织‘黑客联盟’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并将计算机中的虚拟货币转移,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
2020年11月哈尔滨新闻网报道[4]称,黑龙江警方抓获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获一起涉嫌以“哥伦布CAT虚拟货币”“挖矿”为噱头的特大网络传销案件,总价值近人民币3亿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现场报道[5]称,武汉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专为网络诈骗团伙开发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托定制开发一款名为联合众鑫的虚拟币平台,以USDT充值后,“宣称兑换联合众鑫独有币种ZBCT后,可在平台内购买矿机挖矿产生收益”,但矿机运营图片全部为网络图片,同时可以使用后台修改权限,“随意修改ZBCT价格及具体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间开发了150余个涉及区块链、虚拟货币、电子钱包、网络商城等APP、小程序,几乎全部是网络金融诈骗、传销团伙所定制”[6]。
公布案例和网络报道表明,近年来与加密数字货币“挖矿”行为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非常猖獗,采取网络等方式,存在金额高、行为性质复杂、多角色参与、受害者群体遍布广等特征。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国关于非法“挖矿”行为的态度
从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要求,都在宏观层面确认了加密数字货币在发行、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因为加密数字货币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动所“青睐”。
2021年5月25日,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已多次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进行围追堵截。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有关情况调研座谈会的通知》。
二、从国际上而言
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行业规范政策,比如在投资人门槛、交易所牌照、实名认证机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则准备直接禁止民众交易及持有加密数字货币。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大趋势也逐渐朝着管控方向归拢。
三、非法“挖矿”行为的非法性体现分析
单纯的个人购买或者租用矿机进行加密数字货币“挖矿”,并未有法律规定禁止,这是基于个人需要而获得虚拟商品的行为,需要被禁止的应当是带有非法属性的“挖矿”行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为体现为:
1.技术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购买矿机,或管理计算机,或其他便利条件,通过对计算机系统内植入木马病毒为自己“挖矿”,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 ,或盗取他人已经获得的加密数字货币 涉嫌盗窃罪 。
2.盗取电力资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过私设电缆、增设微电脑控制器等手段盗窃电能用于“挖矿”,已经成为了部分地区的多发性案件。盗电行为不仅仅直接通过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资源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可能会因线路漏电引起火灾、影响节能减排政策下的区域供电安排和平衡、影响区域性阶梯用电的电价,应予以打击。
3.引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 或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等涉众
(1)A宣称可以销售(含销售后托管)或租赁矿机进行“挖矿”, A向 社会 公众宣称,矿机具有强大的算力(衡量矿机销售价格或租赁费用多以算力或配置为主要标准之一),称可以每月获得一定的加密数字货币收益回报。如果回报是维持在一定的固定标准时,则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2)A宣称其矿机存在一定标准的算力,但实际未达到该等运算效率,甚至矿机并不实际存在,A收受投资人支付的购买款和租赁费,就 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或 集资诈骗罪 。
(3)A通过三级以上代理渠道推广“挖矿”业务,要求各级代理必须先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可以介绍他人参与购买或承租矿机“挖矿”的行为,可以获得浮动收益。也就是说,代理通过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获得入会资格,再通过拉人头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润分配,形成三级或以上组织架构,A将 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四、再进一步思考
1.A没有矿机或矿机根本不符合其宣称的性能,向投资人销售的同时约定托管,或进行租赁时以虚假信息表现存在矿机、以各种借口阻止投资人现场查看或查看虚假场所,但是A与投资人约定退出机制并按月交付投资收益,在市场上购买加密数字货币宣称“挖矿所得”给予投资人、赚取利差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究其本质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使投资人误以为A有符合宣传的矿机、可以带来符合预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购买价款或租赁费用。
2.A自己发行了一种加密数字货币,自行定价,宣称租赁A的矿机可以“挖矿”获得该加密数字货币,实际上并没有矿机供投资人使用,仅仅是根据投资人的投入金额,向投资人固定地发放加密数字货币。A通过程序设定“挖矿”所得数量,甚至将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兑换价格无限调整,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仍然是诈骗行为,该加密数字货币可能仅仅在A控制网络节点中做闭环运作,通过一系列的包装,利用投资人的回报期待,以无价值的数字化产物置换法币(也可能现要求投资人以法币购买主流加密数字货币,再以主流加密数字货币进行投资,增加手段的隐蔽性),实际上还是非法占有受害人财产。
3.A发行了加密数字货币,投资人租赁矿机参与“挖矿”的目的不在于看好该加密数字货币的升值空间,而在于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恒定兑换比例。投资人以其获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购买该加密数字货币,在闭环系统里兑换为主流加密数字货币,通过买卖获得法币资产。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过“挖矿”洗白。A的行为根据其故意程度、参与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等。
综上所述,大量人群为了高回报期待参与“挖矿”行为,在不法分子的引诱、欺骗下,或在自身利益驱动下可能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涉案的罪名种类繁多,行为手段也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涉众化,需要加强监管,避免加密数字货币的热潮给犯罪活动提供温床。
❹ Bluehero挖矿病毒
近日,深信服安全团队通过威胁情报的知识图谱系统对BlueHero挖矿病毒活动进行了跟踪与监测。该病毒团伙利用Web RCE漏洞在互联网上传播,传播过程中频繁更换具有英语短语的URL,攻击范围涉及数百个IP地址。病毒在内网传播时同时利用“永恒之蓝”漏洞和弱密码爆破技术,新增了驱动程序等特性。
从流量特征分析,病毒主要利用Apache Struts、WebLogic Server、ThinkPHP5、Drupal等远程代码执行漏洞,针对常见的web端口进行传播。在Windows系统中,病毒通过powershell.exe、certutil.exe等工具从互联网下载并执行样本母体download.exe,存放在C: windows/temp 或%systemroot%/temp等路径。
在样本分析部分,病毒入口点为download.exe,运行后释放文件C:\Users\G4rb3n\AppData\Local\Temp\cnmbd.exe并创建进程。病毒文件为Gh0st远控,具备自复制功能,添加任务计划及服务。病毒通过从C&C服务器下载传播模块lanmktmrm.exe,以及在Corporate、neiulgfnd、UnattendGC等文件夹内包含mimikatz、s扫描器、masscan扫描器、永恒之蓝攻击包等工具进行传播与攻击。
病毒利用了bcbeuy.exe封装的XMRig挖矿程序及WinRing0x64.sys可疑驱动进行传播。WinRing0x64.sys的驱动核心代码表明病毒具有深层次的自动化控制和攻击能力。
深信服安全团队为用户提供了以下防护建议:及时修复漏洞、备份重要数据文件、部署加固软件关闭非必要端口、加强人员安全意识、建立威胁情报分析和对抗体系,以及对全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和杀毒扫描。
❺ 手机变成矿机是永久性的吗
手机变成矿机是永久性的。恶意程序是专门在安卓设备后台挖矿的新型恶意程序,24小时内就有5千部设备被感染,截止目前有超过七千部设备被感染,中国和韩国是本次蠕虫病毒的重灾区。如果恶意程序在手机中持续不断地挖矿,用户手机电池极有可能损坏,造成手机报废。更值得注意的是,该恶意程序还具有root权限,存在更严重的安全隐患。
❻ 挖矿木马是什么
就是你电脑后台自行消耗显卡与CPU资源的木马病毒,这种木马是看你电脑配置很高,后台自行挖矿,你一般看不出来,但是你显卡或CPU占用很高的。
❼ 电脑大批中毒
电脑大批中毒(电脑大批中毒怎么办)利用维护网吧电脑之机,暗中在电脑植入特殊程序“挖崛”网络货币,程序控制方则在背后“抽水”分成牟取利益。全国30多个城市数十万台网吧计算机被幕后黑手“挟持”用于“挖矿”,涉案金额高达510万元左右,被公安部列为挂牌督办案件。
浙江省温州瑞安市警方经过半年艰苦侦查,转战全国多个省市开展专案攻坚,最终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16名,将该特大新型网络犯罪团伙彻底摧毁。
近日,16名涉案人员分别因涉嫌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瑞安警方依法移送起诉。
离奇
网吧电脑集体“中毒”
刘先生是瑞安市某网吧的老板,为了吸引顾客,刘先生网吧的带宽和电脑配置都达到了相当高的标准。去年7月开始,刘先生发现网电脑吧电脑出现了十分异常的情况——电脑运行速度变得奇慢无比,别说是运行网络游戏,就连正常的上网搜索都非常卡。更为离奇的是电脑,电脑只要一开机,哪怕不运行任何程序,电脑系统资源的占有率就已经达到70%以上。
无独有偶,瑞安有不少像刘先生这样的网吧经营者碰到了类似的情况。经专业人员检查检测,维修人员发现这些“中毒”的电脑无一例外被安装了不明程序,导致出现系统资源被大量占用、显卡温度极高、电脑运行缓慢等问题。可奇怪的是,连专业人员也查不出具体是中了什么“病毒”。
“这么多电脑集体‘中毒’都找不出解决的办法,而且每个月的电费还蹭蹭往上升,这生意根本没法做了。”眼见顾客不断流失,网吧老板们叫苦不迭。2017年8月1日,无计可施的网吧老板向瑞安警方报案。
出手
网警细查发现“病因”
瑞安市公安局接到报警后,该局网警大队立即展开调查。民警调查后发现,这些问题电脑均被人安装了可疑程序,这些程序被设计者伪装成隐藏属性的系统文件,由于隐蔽性很高导致极难被发现。
经进一步调查,民警分析发现,该程序是一个“挖矿程序”,即利用网吧计算机资源获取虚拟货币的程序,也就是俗称的“挖矿”,而这些虚拟货币被称为“云储币”。“云储币”虽说是一种看不见的虚拟货币,但是通过交易平台却可以直接兑现成现实货币。
据了解,2017年5月开始,“云储币”在某交易平台上的价格一路走高,最高可达0.1美元/个。也就是说,有人通过在网吧电脑暗中植入“挖矿程序”,利用系统资源挖取可以兑换成金钱的虚拟货币,然后存入特定的账户。其结果一方面是网吧电脑因资源被占用无法正常使用,另一方面是程序控制者做着“无本买卖”坐收渔利。
经办民警介绍说,“挖矿程序”运行之后,电脑显卡温度异常,显卡损耗很大,而且会导致电脑超负荷运作,对电能消耗也非常大,这也是网吧老板们发现耗电量电脑异常的主要原因。
由于“挖矿程序”具有较高的计算机专业性,民警分析判断这些程序不太可能通过互联网自行安装,而电脑应该是人为操作造成。民警随即对瑞安范围内所有涉事网吧进行了细致走访,结果发现,这些网吧电脑维护均由某维护公司独家负责。经调查,该维护公司负责人系褚某,曾因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瑞安警方刑事拘留,警方判断其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亮剑
警方出击揪出“黑手”
经深入调查,警方逐步明确犯罪嫌疑人褚某利用其公司对网吧进行维护之机,暗中植入“挖矿程序”的不法事实。同时,警方还查明,该程序来源于周某、熊某和刘某3人。
2017年8月24日,瑞安警方在温州市鹿城区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褚某。经审讯,褚某交代,由于“挖矿”需要电脑资源,而自己的网吧维护公司因为工作便利正好掌握有大量的网吧电脑资源。周某和熊某(两人均已归案)因此找他合谋,一方出资源,一方出程序,双方一拍即合干起损人利己的“无本买卖”。
程序安装者、程序推广者相继落网,揪出程序设计者便成为案件侦破的关键。2017年9月初,瑞安警方经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刘某就是该案“挖矿程序”的设计者。自此,一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网络彻底浮出水面:该团伙由刘某负责设计开发“挖矿程序”,再由周某、熊某将该程序与“挖矿”教程打包推广运营,向包括褚某在内的全国30多个城市近百余家的网络维护公司推广。最后,各层级参与人员根据“挖矿”所得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成。
鉴于案情重大,涉及面广,该案先后被浙江省公安厅和公安部列为挂牌督办案件。2017年9月27日,瑞安警方兵分三路,分别在湖南常德、怀化和浙江永康将犯罪嫌疑人周某、熊某和刘某抓获归案。证据面前,三人对自己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不法行为供认不讳。
据犯罪嫌疑人周某交代,其与熊某是很早就认识电脑的湖南老乡,两人都是从事网吧工作的,刘某是网络技术人员。2017年,一次偶然的机会,三人在一个QQ群内聊起“挖矿”一事,一拍即合,达成了三个人和下家分别按三七分成的协议,其中30%由三人均分,每人各得10%。
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瑞安警方辗转云南、湖南、四川、江西、贵州、浙江等地,分别抓获另外12名犯罪嫌疑人并全部予以移送起诉。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魏菡
电脑
❽ 查到公司挖矿怎么办
最好举报。
所谓网络“挖矿”,是指计算机被植入的软件程序,会通过特定算法,在计算机上进行运算。运算完成后,自动得到特定结果,从而产生虚拟币,这些虚拟币可在第三方平台换算,获得真实货币。由于这种程序的非破坏性和隐蔽性,即使用户电脑中毒也不会像勒索病毒一样即时感知到。挖矿木马只会潜伏在用户的电脑中,定时启动挖矿程序进行计算,大量消耗用户电脑资源,导致用户电脑性能变低,运行速度变慢,使用寿命变短,甚至烧坏电脑硬件。而且通过大量耗费被控电脑的CPU,GPU资源和电力资源,持续不断地挖取虚拟货币,并将这些虚拟货币转至控制者处,从而提现牟取暴利,违反了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