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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承包合同

发布时间: 2024-12-20 14:00:28

1. 果园地承包期限法律规定是什么

果园地承包期限法律规定是70年时间,承包期限届满之后,是可以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继续承包的,但是必须要签订相关的承包的合同,对于双方当事人关于承包的一些事项权利义务作出合理的约定。

一、果园地承包期限法律规定是什么?

果园地承包期限法律规定是70年时间。《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八条规定,果园地、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承包方案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

林地承包经营权自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林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林地承包经营权。

二、林地承包合同书范本怎么写?

发包人(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村民小组

承包人(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山林地的承包经营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承包地块的概况及要求

1、承包地块位置:

甲方将地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村民小组(队)有权处理的商品山林地(山名为_________下称该地块)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乙方将该地块营造成速生丰产林基地(含用材林、按树等),具体林木品种由乙方自行决定。该地块航拍图的林地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地块的具体四至位置,按照航拍图测定的范围确定。

2、承包地块的要求:

(1)、甲方保证该地块有合法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2)、在本合同签订的之前甲方未对该地块所有权和使用权作任何处理(包括无转让、无抵押、无租赁、无发包等)。

(3)、该地块符合商品林用地之规划。

(4)、甲方将该地块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甲方必须办妥法律规定的一切手续(包括村委会发包决议书,村民代表同意发包签名确认书等)。签署本合同时,甲方应当将该地的林权属证书或可证明该地块权属的其他合法有效文件提交给乙方审核,并将该证书或者文件等复印一份,构成本合同之附件(附件一)。

无论在何种情况之下,因该地块权属争议而引起的纠纷,都由甲方妥善处理,在处理中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若因权属争议或者纠纷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据实赔偿,且对该部分承包林地乙方有权拒付承包费,拒付承包费的期限直至权属争议解决,生产经营转上正常为止。

第二条承包面积

要根据政府林木主管部门的航拍红线图,甲方发包给乙方实际承包经营的地块面积为_________亩,并构成本合同之(附件二)。实际承包经营面积确认是以林业部门航拍红线图的实际面积为准。

第三条承包经营期限及期限届满后的处理办法

1、 承包经营期限为____________年,即从__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年__月__日止。

2、 承包经营期限届满,甲方将该地块继续对外发包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承包经营优先权,但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延长本合同的经营期限,或者重新订立承包经营合同。

3、 承包经营期届满,乙方在承包期内营造的林木生长仍处于中幼林未能砍伐或因砍伐指标限制,不能砍伐时,甲、乙双方同意延长本合同的承包期限,直至该林地林木砍伐期结束,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轮伐期(五年)。

4、 承包经营期届后60天内,乙方应当将该地块交回甲方,前款另有约定除处。移交时,乙方在承包期添置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拆除并予以处理,乙方在期满后60天内未拆除或处理的,视为无偿归甲方所有,并由甲方予以处理。

第四条 承包地块的移交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在_________天内处理完该地块上的树木、竹林及甲方认为有价值的地上物,并将地块移交给乙方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该承包地块上的附着物如逾期不处理的,则全部无偿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权提出异议并不得据此请求乙方补偿。

第五条承包费及其支付方法

1、 承包款:该地块的承包费为每亩每年壹拾元(¥10元),实际承包经营面积确认是以林业部门航拍红线图的实际面积为准。

2、 承包款支付:签订本合同后两个月内,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一年的山地租金,第二年甲方给予乙方一年的免租金期作为乙方炼山清山补偿,第三年开始每年8月30日前乙方分年度支付承包费给甲方。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以林业部门航拍红线图的实际面积(附件二)一次交当年的承包费,共计______________元。

甲方在收取承包费后,应当在收款之日开具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给乙方。除收取承包费之外,甲方无权以任何名目请求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第六条 林道、防火带及其他林业设施

乙方有权无偿使用该地块范围内外的现有公路、林道及甲方移交该地块时未处理的其他设施及道路。同时甲方必须提供从现有镇道路、村道路到该地块的道路给乙方无偿使用,确保乙方的交通运输畅通。承包经营期间,乙方有权在该地块上开筑林道、防火带和构筑承包经营所需的其他基础设施,并拥有因此而产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承包经营权及投资收益权

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在该地块上拥有自主经营权、合作、合资经营权、收益权、和经营权的担保或抵押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或阻碍。未经乙方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该地块范围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砍伐林木、采挖矿、开荒垦地)。如发现某山场地下矿床有开采价值的,甲方应自行办理开采手续,如对乙方经营的林木(青苗)及设施物有影响的,开采人应按实作出补偿,对占用的林地应相应减免林地承包费。

如旅游业发展旅游单位须租用或征用乙方承包的部份地块时,在征(占)用地的补偿费中,属土地补偿部份归甲方所有,属地面物补偿部份归乙方所有,并共同签署补充协议确认减免林地承包费事宜。但在乙方已缴交当年度的承包费的,应按实际使用期和使用面积折算林地承包费,并将多交部份的承包款退还给乙方。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在该地块上投资经营所得的一切收益归乙方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

第八条 转包

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可自主决定将该地块转给他人承包,但必须将转包事项通知甲方。转包费由乙方收取,但甲、乙双方仍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同时,乙方还有权以其承包经营权,承包后的林木收益权作价入股或作借款担保抵押,甲方必须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征(占)用地补偿

承包经营期间,该地块因国家建设需要被征(占)用的,在征(占)用单位支付的补偿费中,属于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外,其余属乙方投入的一切林木及地块上的附首物等补偿均属乙方所有。

第十条 合同提前解除时,作如下处理

经双方协商同意提前解除的,该林地的设施物和林木按市场价折价给甲方,属国家征(占)用地原因致合同提前解除的,依照本合同第九条处理。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承包经营期间,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规定的条款,不得单方擅自终止合同,如单方终止合同,则视为违约,违约方除按本合同承包总款的20%赔偿给守约方外,还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如遇到不可抗力的影响,以致使无法履行本合同时,则在此范围内得以免除其责任。但遭遇不可抗力事由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合法证明。如未能及时通知另一方,致使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责任。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股、且足以直接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法律法规的变更等。

第十三条 其他

(一)承包经营期间,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理顺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单位及村民的关系,为乙方的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乙方在安排用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聘用甲方及当地的劳动力,为增加当地就业提供帮助。

(二)为了便于乙方开展生产经营和生产资料及产品的运输,根据乙方的需要,甲方同意乙方使用甲方的水田、旱田开路,补偿参照当地土地的价格执行。

(三)乙方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应尊重甲方所在地原有的祖坟,应维持原有祖坟占用地。

(四)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将在该地块上按照计划安排分批种植、砍伐林木。在每一批(次)林木种植的头两年内,严禁在种植地放牧或者从事其他任何有害于林木正常生长的活动。若乙方的生产遭受到人畜的破坏,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对侵害行为人进行罚款或补种等妥善处理。

(五)承包经营期间,当乙方种植的林木需要砍伐时,甲言应当无偿为乙方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以便乙方向有关部门办理砍伐手续。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自行协商补充。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合同附件(均为复印件)包括:山林权属证明文件(附件一);土地航拍红线图(附件二);村民集体决议(附件三)。

1、 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

在上述合同附件中,凡涉及京戏当由双方确认的附件,可与本合同同时签署确认。

第十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在条件具备时共同向甲方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他项权登记,将该地块之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登记于乙方名下。办理前款登记手续以乙方为主,甲方主动积极配合,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 本合同以人民币为计价和结算币种。

第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共七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一份,副本一份,其中:甲方所在地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存档各一份,其余各份用于办理证件及林木他项权登记手续。

甲方(盖章): 乙方:

住址: 住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现代社会利用土地是可以创造很多的收益的,所以很多人都会选择承包土地。比如说承包林地或者是果园地等,可以从事相关的营业活动,创造更大的价值,当然承包果园地期限是70年时间。

2. 林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可以导致林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的情形是承包合同已经严重违反了《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是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承包林地经营权的目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都无效。

一、林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林地承包合同书范本怎么写?

发包人(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村民小组

承包人(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山林地的承包经营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承包地块的概况及要求

1、承包地块位置:

甲方将地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村民小组(队)有权处理的商品山林地(山名为_________下称该地块)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乙方将该地块营造成速生丰产林基地(含用材林、按树等),具体林木品种由乙方自行决定。该地块航拍图的林地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地块的具体四至位置,按照航拍图测定的范围确定。

2、承包地块的要求:

(1)、甲方保证该地块有合法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2)、在本合同签订的之前甲方未对该地块所有权和使用权作任何处理(包括无转让、无抵押、无租赁、无发包等)。

(3)、该地块符合商品林用地之规划。

(4)、甲方将该地块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甲方必须办妥法律规定的一切手续(包括村委会发包决议书,村民代表同意发包签名确认书等)。签署本合同时,甲方应当将该地的林权属证书或可证明该地块权属的其他合法有效文件提交给乙方审核,并将该证书或者文件等复印一份,构成本合同之附件(附件一)。

无论在何种情况之下,因该地块权属争议而引起的纠纷,都由甲方妥善处理,在处理中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若因权属争议或者纠纷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据实赔偿,且对该部分承包林地乙方有权拒付承包费,拒付承包费的期限直至权属争议解决,生产经营转上正常为止。

第二条承包面积

要根据政府林木主管部门的航拍红线图,甲方发包给乙方实际承包经营的地块面积为_________亩,并构成本合同之(附件二)。实际承包经营面积确认是以林业部门航拍红线图的实际面积为准。

第三条承包经营期限及期限届满后的处理办法

1、 承包经营期限为____________年,即从__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年__月__日止。

2、 承包经营期限届满,甲方将该地块继续对外发包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承包经营优先权,但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延长本合同的经营期限,或者重新订立承包经营合同。

3、 承包经营期届满,乙方在承包期内营造的林木生长仍处于中幼林未能砍伐或因砍伐指标限制,不能砍伐时,甲、乙双方同意延长本合同的承包期限,直至该林地林木砍伐期结束,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轮伐期(五年)。

4、 承包经营期届后60天内,乙方应当将该地块交回甲方,前款另有约定除处。移交时,乙方在承包期添置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拆除并予以处理,乙方在期满后60天内未拆除或处理的,视为无偿归甲方所有,并由甲方予以处理。

第四条 承包地块的移交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在_________天内处理完该地块上的树木、竹林及甲方认为有价值的地上物,并将地块移交给乙方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该承包地块上的附着物如逾期不处理的,则全部无偿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权提出异议并不得据此请求乙方补偿。

第五条承包费及其支付方法

1、 承包款:该地块的承包费为每亩每年壹拾元(¥10元),实际承包经营面积确认是以林业部门航拍红线图的实际面积为准。

2、 承包款支付:签订本合同后两个月内,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一年的山地租金,第二年甲方给予乙方一年的免租金期作为乙方炼山清山补偿,第三年开始每年8月30日前乙方分年度支付承包费给甲方。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以林业部门航拍红线图的实际面积(附件二)一次交当年的承包费,共计______________元。

甲方在收取承包费后,应当在收款之日开具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给乙方。除收取承包费之外,甲方无权以任何名目请求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第六条 林道、防火带及其他林业设施

乙方有权无偿使用该地块范围内外的现有公路、林道及甲方移交该地块时未处理的其他设施及道路。同时甲方必须提供从现有镇道路、村道路到该地块的道路给乙方无偿使用,确保乙方的交通运输畅通。承包经营期间,乙方有权在该地块上开筑林道、防火带和构筑承包经营所需的其他基础设施,并拥有因此而产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承包经营权及投资收益权

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在该地块上拥有自主经营权、合作、合资经营权、收益权、和经营权的担保或抵押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或阻碍。未经乙方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该地块范围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砍伐林木、采挖矿、开荒垦地)。如发现某山场地下矿床有开采价值的,甲方应自行办理开采手续,如对乙方经营的林木(青苗)及设施物有影响的,开采人应按实作出补偿,对占用的林地应相应减免林地承包费。

如旅游业发展旅游单位须租用或征用乙方承包的部份地块时,在征(占)用地的补偿费中,属土地补偿部份归甲方所有,属地面物补偿部份归乙方所有,并共同签署补充协议确认减免林地承包费事宜。但在乙方已缴交当年度的承包费的,应按实际使用期和使用面积折算林地承包费,并将多交部份的承包款退还给乙方。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在该地块上投资经营所得的一切收益归乙方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

第八条 转包

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可自主决定将该地块转给他人承包,但必须将转包事项通知甲方。转包费由乙方收取,但甲、乙双方仍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同时,乙方还有权以其承包经营权,承包后的林木收益权作价入股或作借款担保抵押,甲方必须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征(占)用地补偿

承包经营期间,该地块因国家建设需要被征(占)用的,在征(占)用单位支付的补偿费中,属于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外,其余属乙方投入的一切林木及地块上的附首物等补偿均属乙方所有。

第十条 合同提前解除时,作如下处理

经双方协商同意提前解除的,该林地的设施物和林木按市场价折价给甲方,属国家征(占)用地原因致合同提前解除的,依照本合同第九条处理。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承包经营期间,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规定的条款,不得单方擅自终止合同,如单方终止合同,则视为违约,违约方除按本合同承包总款的20%赔偿给守约方外,还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如遇到不可抗力的影响,以致使无法履行本合同时,则在此范围内得以免除其责任。但遭遇不可抗力事由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合法证明。如未能及时通知另一方,致使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责任。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股、且足以直接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法律法规的变更等。

第十三条 其他

(一)承包经营期间,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理顺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单位及村民的关系,为乙方的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乙方在安排用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聘用甲方及当地的劳动力,为增加当地就业提供帮助。

(二)为了便于乙方开展生产经营和生产资料及产品的运输,根据乙方的需要,甲方同意乙方使用甲方的水田、旱田开路,补偿参照当地土地的价格执行。

(三)乙方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应尊重甲方所在地原有的祖坟,应维持原有祖坟占用地。

(四)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将在该地块上按照计划安排分批种植、砍伐林木。在每一批(次)林木种植的头两年内,严禁在种植地放牧或者从事其他任何有害于林木正常生长的活动。若乙方的生产遭受到人畜的破坏,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对侵害行为人进行罚款或补种等妥善处理。

(五)承包经营期间,当乙方种植的林木需要砍伐时,甲言应当无偿为乙方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以便乙方向有关部门办理砍伐手续。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自行协商补充。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合同附件(均为复印件)包括:山林权属证明文件(附件一);土地航拍红线图(附件二);村民集体决议(附件三)。

1、 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

在上述合同附件中,凡涉及京戏当由双方确认的附件,可与本合同同时签署确认。

第十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在条件具备时共同向甲方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他项权登记,将该地块之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登记于乙方名下。办理前款登记手续以乙方为主,甲方主动积极配合,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 本合同以人民币为计价和结算币种。

第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共七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一份,副本一份,其中:甲方所在地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存档各一份,其余各份用于办理证件及林木他项权登记手续。

甲方(盖章): 乙方:

住址: 住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农村的林地属于集体财产,城市的林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但是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都是一样的,最起码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制度,比如,当事人发现林地上面有沙子,承包林地为了挖沙的话,合同肯定是无效的。

3. 西华山的世界钨都西华山

西华山,在大余县城西北9公里处,钨矿资源甚为丰富,有“世界钨都”之称。
大余钨的发现与开采已达100多年。早在1882年,以传教为名的大余(庾)福音堂德国牧师邬礼亨发现西华山乌金,买通西华山庆云寺和尚妙园,盗运钨砂出口。中华民族的地下宝藏,岂容帝国主义的掠夺,大余人民奋起抗争。1901年,大庾爆发以陈大毛为首的反洋教群众运动,火烧梅岭教堂。但斗争残遭镇压,陈大毛被害。富有爱国精神的大余人民不畏强暴,前赴后继。1908年(光绪34年)在大余人民的强烈要求下,清朝江西巡抚俞明震与德国牧师邬礼亨及德国驻华机构多次交涉,在我方凛然正气,广大群众无比义愤强大攻势下,一举收回西华山山权。
解放前,钨矿开采、始终停留在工人抡大锤及点火爆破的原始落后状况,破烂小民窑遍布全区各矿区。建国后,国家十分重视发展以钨矿为主体的有色冶金工业。婉延的五岭山脉中,西华山矿列入国家一五计划重点工程,属前苏联援建的156项工程之一。社会主义建设春风,使得百年老矿青春焕发,面貌大变。然而,半个世纪过去,举世闻名的钨都上空,依然笼罩着出口钨矿,进口钨丝的半殖民地阴云。优质钨砂车装船运、漂洋过海、源源流向西方工业国家,换回的是升值了几十倍仍至几百倍钨制品的屈辱,刺痛了华夏子孙,更刺痛了钨都人的心。
1969年,周恩来总理在一次会议上明确指出,要扭转中国钨砂出口,钨丝进口的局面。改革开放的大潮,使钨都人民实现了总理的遗愿,大余人民完成了从矿石冶炼到钨丝生产的全系列多品种的技术改造,大余生产的黑钨精矿获得国家银奖,白钨精矿获得国家金奖,年产5亿米的钨丝源源流向国际市场,经过深加工的仲钨酸铵和蓝钨(蓝色氧化钨)连连叩开了许多国家的大门。 早在宋朝(公元960--1279年),西华山的观音岩、大水坑、正桥头、牛婆坑一带就有人开始采炼锡矿,直到清朝康熙年间(公元1662--1723年)才停止。当时,虽然黑石到处可见,但不知道是钨矿石。清光绪末叶(约1906年)盛夏,大余县城天主教福音堂德籍牧师邬利亨,为寻幽揽胜,沿着盘旋曲折的崎岖小道乘轿上了西华山。在徒步观赏了构筑精巧的庆云寺,饱览了景色宜人的自然风光后,发现所到之处,皆是乌黑发亮的石头,邬利亨甚感奇怪,拣了一块一掂,感觉很重,便意识到这是一种贵重矿石.于是又拣了几块带回教堂。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邬利亨携石回国,经鉴定,发现此矿石含有稀有金属一钨。
接着,德帝国主义为发展军火工业.指令邬利亨赶回大余.火速没法多搞钨矿石,运回德国。邬利亨回到大余后,便以修建花园为名,暗使教徒上山拣取,并以低价收购。然后雇请挑夫,挑至广东省南雄县,装船经广州、香港,运回德国。
不久,邬利亨为独占钨矿资源,私行开采,背着当地政府,用500银元,从西华山庆云寺住僧妙园和尚手中买下山权。这样,邬利亨就开始明目张胆地掠夺矿石了。
光绪三十四年冬,有一在南京西江优级学堂(前中央大学)读书的大余籍学生,也将西华山矿石带到该学堂化验室鉴定,始知为含有稀有金属钨的矿石。此时巧逢南安、赣州、吉安、宁都道道台俞明震来大余巡视,得知西华山产出钨矿和山权被卖之事.便命县府收回。经与邬利亨多次交涉.才以1000银元赎回了山权。从此,揭开了“钨都”的光辉历史。 民采时期
西华山刚发现钨矿时,山上到处可见裸露地表的钨矿石,福音堂的天主教徒每人每天可拣几十斤,有的多达100余斤。山权赎回后,概由当地百姓自采。
民国3年(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各国军火工业急需钨制作军械,美、英、德等帝国主义纷纷指派其代理人来到大余县,抢购钨砂。顿时砂价猛涨,因而吸引了大余县及邻近县成千上万的农民上山拣矿、挖矿。当时上山的农民,多不在山上长期居住,只带少许粮食和简单炊具及工具,风餐露宿,挖拣钨砂。农民上山下山,自来自往,毫无约束。
民国7年,山上有火余、南康、上犹、崇义、信丰等县民工2万余人,山上工棚鳞次栉比,店铺到处可见,钨砂产量也大大增长,是开山以来的极盛时期。此时,民工用冲水口的方法来选洗粗砂,提高钨砂的纯度。钨砂交易时,由收砂者以肉眼观察,认为所收钨砂符合标准,便予收购。每100市斤钨砂价格为毫洋15元(以下皆为毫洋)。
民国8年·湖南省水口山一批民工来到西华山。他们使用钢钎凿岩.黑硝爆破,不仅沿脉露天采挖,而且还掘小窿子,这就将西华山的采矿技术向前推进了一步。由于采矿技术的提高,钨砂产量日益增加,加上民国10年锡砂重新上市,致使钨砂价格顿时跌到每100市斤10元。
民国11年,各地矿商在美、英、德帝国主义扶植下,纷纷来到大余县城开设收砂公司,其中有“华记”、“瑞记”、“德裕元”、“华南”、“永生”、“越华”、“广钜安”、“桓记”等十几家,可谓公司林立。钨锡砂收购开始按度数论价。山上有小贩收购,钨砂价格每100市斤最高为14元8毫,最低为13元;锡砂每担(105市斤)价格为40元至54元。小贩收砂后,再雇挑夫挑至大余县城转卖给各收砂公司,挑力费每担(125市斤)5毫。大余县城钨砂价格每100市斤为15元5毫。锡砂价格每100市斤55元,故民工们多将钨锡砂挑到大余县城出卖。
民国12年,广西军某部进驻大余后,抓丁派捐,大肆抢劫,山上民工纷纷回家躲避。西华山曾一度出现“冷山”。大余县城各收砂公司因收不到钨砂而关门停业。民国13年,广西军离开大余后,山上才恢复正常。
随着开采的深化和难度的增大,民国16年,山上开始出现由民工几人或数十人自由组合的生产团伙--“棚”。棚有棚主,形式有四种:一是家庭式,家长为棚主,家庭其他成员有的入窿采挖矿石,有的破碎矿石,有的选矿。二是合股式,民工自由组合,大家平摊伙食费,卖砂所得归大家平分。三是棚主式,一种是一人为棚主,雇工若干人。雇工仅得工资(雇工每日工资2毫至4毫不等)或分净砂。工资额视其工作技能优劣而定,伙食由棚主供给,采矿盈亏全归棚主;另一种是由一人为棚主,雇请若干人,只供伙食不给工资,盈余时,棚主得一半卖砂钱,雇工得一半卖砂钱,亏欠时,棚主损失全棚伙食费,雇工损失劳动力。四是缴棚式,民工之伙食、用具、炸药等费用,均由小贩、商人或士绅贷给,卖砂所得先偿还贷款,余则贷主从中得十分之二,然后民工每人平分。总之,全山除家庭式外,其余流动性极大,民工可以任意选棚入股,无干涉限制。小贩上山收购钨砂每100市斤加秤15市斤,价格比大余县城每100市斤少一元。由于盲目、混乱采挖造成伤亡重、纠纷多,打架斗殴时常发生,民工自然分成派系,当时主要有以颜正为首的江西派和以蒋国裕为首的湖南派。
民国17年,江西省政府建设厅为筹集建设基金,开始征收钨砂税,在大余县城由粤商广钜安等7家收砂公司联合组成“利济”公司.承办钨砂的代营运销,并且统一上缴钨砂税。
民国18年,大余县城的十几家收砂公司,又联合组成“大余钨砂同业公会”统一包办收购钨砂。由于砂价压得过低,中国共产党西华山支部组织和领导了西华山和荡坪、洪水寨等地工人,举行了反对“包办”的大罢工,迫使政府解散了“大余钨砂同业公会”,取消了私人代营运销。同年,西华山大部分山地被划为“官地”。民工在“官地”上开采,不受任何干涉,政府也不备案,也无资考。民工在“官地”开的窿硐,归已所有,也可以出租,他人不得侵占。但还有少部分山地仍为私人所有的叫私产地,如:石坪里、大水坑、正桥头、果山东脑,不管是“官地”还是私产地区域,基本上不收山租,只有私产地石坪里,收取低微的山租,每个工棚每日收1毫至5毫不等。
民国20年,打眼放炮采矿的生产成本提高,加之税捐繁多,钨砂价格上涨到每100市斤25元以上。
民国22年,进驻大余的粤军余汉谋部,由军政部派人员上西华山,对民工,工棚进行登记,并加以管理。从而结束了西华山20多年完全自由开采历史,出现官方管理,私人开采的“官督民办”的经营方式。
官办时期
民国23年(1934年),西华山的钨砂开始由大余县各家收砂公司收交江西省钨矿局,再由该局委托江西裕民银行代营运销。由于当时正值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夕,各国军备竞争激烈,使钨砂价格由每100市斤30~40元上涨到80,后稳定在60元。同年3月13日,由国民政府实业部批准,并呈报行政院备案,在西华山划定国营矿区,计面积1100公倾90公亩,按照矿业法施行细则第55条之规定,依法办理国营钨矿业登记。民国25年,国民党中央军事委员会资源委员会命粤军第一集团总部军垦处组织调查团,赴西华山调查钨砂的开采和专买情况。7月,粤军撤离大余后,在大余县城设立了江西钨业管理处第十事务所。事务所由主任、事务员书记员各一人组成。专门负责办理西华山、漂塘、洪水寨等矿山的钨砂收购运销事宜。从此,大余县城各家收砂公司全部关闭,10多年来钨砂自由收购的历史随之结束。同年,成立了西华山矿场,徐铅荣任场长。矿场配有工务员3人,总务员2人,会计员1人。工务员负责安排矿场的工程开拓和民窿生产技术指导;总务员负责安排矿场的生活福利和物资供应,并为民窿矿工代购应钢钎、铁锤、乌硝、引线和油、盐、米等生产工具、爆破材料料和生活物资;会计员负责矿场的财务帐目和民窿矿工的生产贷款。
民国26年初,西华山工程处成立,程宗扬任主任。工程处设工务员1人,事务员2人,监工3人,雇工3人。主要管理矿场自行开拓的工程(即自办工程)的招工和向外购机器设备等工作。矿山钨砂生产仍以民窿为主体,民窿采挖也有很大发展,除沿脉平窿外,还有横窿、斜窿和直井三种。政府也开始征收钨砂税,有省、县的地方税和国家的矿产税两种。
民国27年,西华山矿场自办工程采用机械和手工掘进,开拓了东西大巷(现二坑口四八三中段正巷)。东大巷掘进203米,西大巷掘进204米。矿场还对全山民窿进行实行分区管理,区下设若干组,组下又分若干棚。棚设棚头(头),组设组长,区设监工员。所有民窿矿工,须经登记,按棚发证。从此,山上有了“公窿”和“民窿”,“里工”和“民工”之分。自办工程开拓的窿硐叫“公窿”,公窿里的矿工教“里工”,里工中有采矿工(凿岩工)、选洗工、运矿工、支柱工、铁工、杂工。
民国28年,东西大巷掘进主巷163米,分巷162米,贯眼11米。民国29年,不仅掘进主巷53.1米,分巷138.4米,贯眼24.55米,而且对4条0.5米宽,1条0.1米宽的矿脉进行了开采。
民国30年,使用新式炸药,提高了爆破率,加快了井巷掘进速度,增加了钨砂产量,掘进主巷217.53米,分巷42.6米,贯眼98.85米,开拓了1号探矿窿,并生产钨精矿288吨。
民国31年,撤销第十事务所,西华山民窿的钨砂收购和运销事宜,转由矿场负责办理。这年,开拓主巷280.40米,分巷567.32米,贯眼236.75米,开拓了第2号、第3号、第4号探矿窿。民国32年,又开拓主巷322.37米,分巷183.15米,贯眼80米,开拓了第5号、第6号探矿窿。
民国33年上半年,主巷掘进86.61米,分巷51.82米,贯眼3.29米。下半年,日军侵入赣南,同时太平洋战争爆发,钨砂难于销售,砂价猛跌,西华山矿场奉命停止开采和收购钨砂,大部分员工分别遣散回家。民国35年,日军投降后,矿场才恢复生产,至年底主巷掘进5.4米,分巷93.75米,贯眼8.8米。产品品种增加了钼精矿。
民国36年,主巷掘进57.55米,分巷272.95米,贯眼396.9米,产钨精矿175吨,开拓了第7号探矿窿,并成立了第一特种矿产管理处员工励进会西华山工程处分会(应社),下设总务组、培训组、体育组、娱乐组。
民国37年,在西华山标高474米处建立了一座净砂场。矿场还开办了采选技工培训班,共培训技工1531名。这年,矿场对全场员工进行了技术职称的评定和技工定级。技术职称分为工程师、副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工务员、助理工务员;主管理师、管理师、副管理师、助理管理师等3种职称。技工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
民国38年7月,解放大军挺进赣南,钨业管理处.西华山工程处和西华山矿场的要员闻风欲逃,500名里工被遣散回家,“自办工程”随之停办。
恢复时期
1949年8月16日,大余县城解放,以程奇,张安国为首的中国人民解放33师的军代表接管了西华山工程处。8月22日又派军代表李景钦接管了西场,接管后仍由徐凳荣任场长,李景钦任副场长。矿场有管理人员8人,工务员4人,助理工程师1人,废除了监工,同时着手筹划恢复生产,制定了以民窿生产为主,加快进行“自办工程”复工生产准备工作的方针。
在全山民窿中,取消了民窿把头制,开办了矿工集体福利,把大量的福利物资和生产器材调运进矿,稳定了在山的民工队伍,逐步恢复和发展了民窿生产。民工由原来380余人,到年底增至1300多人,窿硐由36个增至100个。全山民窿组成了35个工人小组,成立了职工筹备委员会。矿场还派出了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为民窿生产进行技术指导和安全检查,对民窿中品位高、效益好的窿硐优先进行扶助,对180个停废窿硐还拨款给予生活用品及生产资料的补助。
在矿场“自办工程”中,招回里工318人,组成若干生产小组,每组选出工友代表参加管理矿山。矿场还建立了工人浴室、工友膳堂等集体福利设。这一年,开拓巷道进尺34.35米,探矿工程640.93米,自选毛砂12.89吨,收购加工净砂1000吨。在收购毛砂时以分计算,每吨定为700分,每公担(合2市担计200市斤)毛砂定价为50市坦食米,在支付时60%折价配米,15%折价配布.25%折价配乌硝、钢钎等,同时,在严厉打击商贩霸头的前提下,允许商贩上山合理收购钨砂。
1950年,西华山矿场除配置1名场长外,还配有2名副场长,并设立了工务股、会计股、业务股和总务股。场长负责工程技术,第一副场长负责行政工作,第二副场长负责工运、人事事务。工务股负责自办工程的探、采等事宜及窿生产的技术指导、生产量的统计、生产合同的签订和安全管理.贷款补助等工作。会计股负责审核费用收支情况、制作传票证、编制月报表和兼管供销社会计事务。业务股负责物资采购和材料、生产产品管理。总务股负责文书处理、人事、财务管理、物资供应及医疗卫生。这年,矿场对所有民窿进行了生产区域的划分,全山共划分为3个区,各区由矿场派1名民窿管理员负责管理。每区又按地势分数个地段(第一、三区各3个地段,第二区2个地段),各地段设地段委员会,地段委员会设有组织、劳保、生产、文教、青工、安全委员。3个区管理的地域是:第一矿区管辖下坳、石坪里、园龄上、观音岩、牛婆坑、大水坑、芭蕉潭、丝茅坪,欧公洞、马尾水、上石壁河、烂埂子、牛岗地、牛孜石等;第二区管辖中坳、烂埂子上、竹子窝、游屋埂、马鞍山、头崠;第三区管辖上坳、大窝里、杞柴窝、大老虎头、小老虎头、罗坑、扉斗排、大窝坑等。山上总共有民工2916人,炮口(即工作面)165个,水口39个,打小苗子(即小矿脉)的230户,拣零砂的159户。民工与矿场签订生产合同680份,其中炮口166份,水口25份,打小苗子330份,拣零砂159份。当年民窿共产出钨砂1240.85吨。“自办工程”有里工600余人,开拓工程70米,采矿工程600立方米,生产钨精矿17.55吨。
1951年,矿场撤销总务股,设立行政股和民窿股。行政股负责文书处理、人事、统计、职工工资、劳动保护、考勤、教育、任免、调遣和矿场管理费的支出及固定资产的保管。民窿股负责民窿的生产、安全等管理工作。矿场还对全山民窿进行了全面的整顿。经勘察,对不安全的废窿予以查封,停止采挖。同时对120多个安全好的窿硐先后进行了549次生产贷款,与580户民工签订了生产合同。这年全山工友生产窿硐157个,民工3053人,其中技工1371人,杂工856人,拣零砂工399人,女工246人,童工171人。固定在山上生产的民工2111人,半工半农的民工942人。全年共手工民工生产的毛砂1696吨,选洗后的精矿1299吨。同年“自办工程”整顿了劳动组织,每个公窿分若干个生产大班,其下分若干个生产小组,以及钳工工组、运钎组、修钎组等。此外,还配有一个拉风工和工房生产管理工。洗选场设桶洗组、槽洗组、破碎组、手选组、挑动组、压砂机管理组等。
1952年,矿场对民窿开始实行租赁。这年,矿场共向民工收购毛砂1819吨,锡砂7.7吨,钼砂2.8吨,给183户窿硐生产贷款322次。“自办工程”开拓巷道337.2米,铺道300.85米。
扩建准备
收回民窿大余解放后,党和政府立即建立了民窿管理机构,并着手进行民窿调查,民工登记,签订生产合同,发展民窿生产,为扩建矿山奠定了基础。1953年又重点进行了民窿内部合伙合同和劳资合同的制订和执行。1953-1954年按区分段对民窿生产状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全山有窿硐704个,其中废窿硐562个,占总窿硐数的79.8%;生产窿硐126个,占总窿硐数的17.9%;半生产窿硐16个,占总窿硐数的2.3%。1954年,西华山矿场正式成立了民窿接收委员会,由郭福平任主任,宋文、袁九章任副主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政治工作组和总务组。1954年3月18日开始进行民窿收回工作。首先在矿山第三区和第一区一段进行试点,4月16日开始,19日结束,收回民工1365人;第二批8月4日,收回民工436人;第三批9月18日,收回民工776人。三批共收回民工2577人。从此,西华山全部民窿收回国家所有。
施工建设
1956年.西钨设有生产技术监督科、专家工作科、基建财务科、施工技术科、竖井掘进队、砌璇队等基本建设机构,由主管基建的副矿长全面统一领导。
整个建设工程除井巷工程(包括井巷掘进砌6旋.支架与坑内铁道敷设),系西华山钨矿自营外,其余土建与安装概由江西有色冶金建筑第二工程公司.机电安装公司和第九冶金化学建筑总公司等单位承包负责施工。
1956年7月,根据技术设计书开始井巷工程施工,至1958年10月份完成了全部坑内运输系统工程。工程项目有215主平窿,431主平窿,1#辅助竖井,2#辅助竖井及全长1636米长的7个溜矿井,除此以外,还掘凿了各生产中段石门.通风井、调车场.坑内水泵房、区域变电所、消防器材库、工具库、凿岩机修理室、坑内炸药库及大量的探矿、采准坑道。
1956年3月,进行土建工程施工。开始施工的是矿山自行设计的工人村。1957年12月后才陆续进行工业建设施工。1958年1月动土兴建选矿厂主厂房。1958年9月,除尾沙坝工程以外,全部土建工程基本竣工。随着土建工程的进行,1957年12月开始安装设备,1959年9月底完成了全部安装任务。
竣工验收
1960年2月23日,成立了西华山钨矿采选企业基本建设工程验收委员会,由江西省冶金工业管理局局长李华封任主任委员,江西省冶金工业管理局副局长康文清等4人任副主任委员,中共江西省大余县委剐书记张喜贵等22人任委员。委员们经过4天的现场检查,两天的讨论研究.拟写了验收报告书。2月29日下午2时在西钨会议室举行了竣工验收签字仪式.由中共西华山钨矿党委副书记曲百川致词,西钨工程师章寿吾宣读验收签定书,江西省冶金工业管理局基建处副处长沈炳炎作了重要讲话。至此,工程基本建成,并开始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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