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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虚拟货币判决

发布时间: 2023-06-06 01:41:41

Ⅰ 币全假交易所破案了吗

9月26日,湖南衡阳县公安首次通报“9.15”特大洗钱犯罪集团案。该犯罪团伙涉嫌利用虚拟币交易洗钱金额高达400亿元,目前已串并涉电诈案件300余起。

据公安部门披露,专案组从刘某被诈骗780万元入手,于2021年12月、2022年7月分别在海南、广东、福建、江西等地多次开展收网行动,全链条捣毁了以洪某某为首的洗钱犯罪集团,抓获犯罪嫌疑人93人,查封冻结涉案资金3亿元,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780万元。

经查,自2018年开始,以犯罪嫌疑人洪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先后在国内多个城市联系代收代付点,将涉诈涉赌等犯罪资金转换为虚拟币再变现为美元进行洗白,最后利用国内多家公司采用非法回汇的手段将资金交付给其他金主,从中攫取非法利益。

该犯罪集团利用虚拟币交易的方式洗钱金额高达400亿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洪某某等93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今年4月,公安部相关负责人曾表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出现了一些新变化、新特点,从资金通道看,传统的三方支付、对公账户洗钱占比已减少,大量利用跑分平台加数字货币洗钱,尤其是利用USDT(泰达币)危害最为严重。

虚拟货币洗钱背后是一套愈加成熟的犯罪链。有刑事律师向界面新闻表示,随着犯罪分子利益链条的不断扩张,犯罪手段的不断变化,除了洗钱罪,一个与网络洗钱紧密相关的新兴罪名出现,叫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即帮助洗钱团伙进行资金的非法转移。

近日,裁判文书网上披露了一则与帮信罪有关的刑事判决书,几名青年组团用银行卡、微信账号、虚拟货币APP等网络软件帮助他人线上转移非法所得,踩到了刑事犯罪的红线,为了“不劳而获”的数万元走上犯罪道路。

根据最高检公布的帮信罪数据,2022年上半年检察机关起诉帮信罪6.4万人。特别是2020年10月“断卡”行动以来,帮信罪目前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

具体来看,涉案人员低龄化现象突出,30岁以下的占64.8%,18至22岁的占23.7%。同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民营企业尤其是科技公司收入较高者涉罪人数持续增加,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开发软件、提供技术支持。

此前,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全面禁止与虚拟货币结算和提供交易者信息有关的服务,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9月26日,人民银行发文称,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要全面清理整顿金融秩序,持续打击境内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中国境内比特币交易量在全球占比大幅下降。

8月份,网信办发文称,网信办正在督促指导主要网站平台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持续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高压打击态势,加大对诱导虚拟货币投资等信息内容和账号自查自纠力度。

Ⅱ 特大虚拟币交易洗钱案告破衡阳市广发银行在哪位子

特大虚拟币交易洗钱案告破衡阳市广发银行在9月23日在海南、广东、福建、江西等地。衡阳县公安局召开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新闻发布会。会上,首次公开通报了“百日行动”期间破获的“915”特大洗钱犯罪集团案等9起典型案例。其中“915”特大洗钱犯罪团伙涉嫌利用虚拟币交易洗钱金额高达400亿元,目前已串并涉电诈案件300余起。

挖矿矿机托管算力不足法院判决

本文以“虚拟货币‘挖矿‘”为关键词,时间条件设置为2021年9月24日之后,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中执行高级检索,再对不具有主题相关性的部分案例予以删选,最终得到37篇案例。

该37篇案例的审理结果代表了自2021年9月24日多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后,全国各地法院对虚拟货币“挖矿”纠纷的审理态度。

在图1中可以看到,此类案件多分布于四川、广东和上海,广东和上海地区经济流动频繁,出现虚拟货币“挖矿”纠纷多尚可理解,四川地区的此类纠纷居于全国之首,说明此地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可能相对较频繁。

Ⅳ 历史广东十大经济诈骗

央广网广州2月28日消息(记者郑澍 通讯员曾祥龙
袁永超)近日,广东省公安厅对社会公众公布了2015年全省十大经济犯罪案件。2015年,广东省公安经侦部门紧紧围绕省委“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按照“三个打造”(打造有为经侦、打造信息经侦、打造法治经侦)的工作思路,坚持打防并举,深入推进“四项建设”,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经济犯罪活动,共立经济犯罪案件2.4万多宗,破案9700多宗,抓获犯罪嫌疑人1.8万多名,挽回经济损失24亿多元,全省“猎狐2015”、打击非法集资、地下钱庄、制假售假、银行卡犯罪等专项工作综合考评均居全国前列。

1.惠州“猎豹905”伪造货币案

2015年9月,在省公安厅经侦局的组织指挥下,惠州、汕尾、深圳、广州四地公安机关联合开展收网行动,一举捣毁分别位于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镇金罗路附近工厂和惠州市仲恺区陈江镇附近工厂内的特大伪造货币机制窝点2个,缴获第五套2005年版假人民币半成品约2.1亿元,四开单色胶板印刷机4台,抓获犯罪嫌疑人29名,印制假币胶版1套以及晒版机、切纸机、油墨、纸张等印制原料一大批,该案所印假币无一流入社会。

2.广州“海燕4号”打击买卖银行卡犯罪专案

2015年5月至7月,省公安厅经侦局组织广州、深圳、汕头、佛山等16个市公安机关,开展“海燕4号”打击买卖银行卡犯罪两个波次收网行动,共抓获犯罪嫌疑人70名,缴获银行卡4000余张以及U盾、银行卡信息、电话卡、身份证等一大批;同时发起全国集群战役,多省联动打击取得显著战果。

3.深圳“3·30”地下钱庄案

2015年8月,在公安部经侦局、省公安厅组织指导下,深圳市公安局组织多个警种及分局力量,开展“3·30”专案破案收网行动。捣毁地下钱庄非法经营窝点6个,刑拘犯罪嫌疑人8名,现场缴获人民币5万余元,港币10万余元,美金1万余元,以及大量财务账册、电脑等作案工具,冻结涉及18家银行账户207个,冻结金额3.15亿元,涉案金额高达442亿余元人民币。

4.深圳“海浪1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6月17日,省公安厅组织深圳公安机关对被公安部和国税总局列为联合督办案件的“海浪1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案开展统一收网行动,共打掉犯罪团伙3个,抓获犯罪嫌疑人31名,捣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窝点15个,现场缴获现金人民币30多万元、网银U盾100多个及发票税控机、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账册等作案工具一大批,涉案价税超过100亿元。

5.广州、江门“利剑1号”万众财富公司非法集资案

2015年4月,省公安厅经侦局组织广州、江门等7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开展联合收网行动,成功侦破万众财富公司非法集资案,捣毁窝点10个,抓获涉案人员91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到案,涉及金额逾8亿元,受害人员涉及10省7000余人。

6.深圳、肇庆“利剑5号”网络虚拟货币非法集资案

2015年11月,省公安厅经侦局组织深圳、肇庆等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开展行动,成功侦破“爱币”、“K币”等系列网络虚拟货币非法集资案,现场抓获涉案人员98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到案,打掉非法集资犯罪团伙2个,涉案金额10亿多元,受害人员涉及28省5000多人。

7.珠海博元投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2015年8月,省厅经侦局组织珠海市局经侦部门立案侦破珠海市博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和伪造金融票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经查,博元投资控制股东余某夫妇为支付原控股股东未按期履行的5.26亿元股改业绩承诺款,通过虚假方式制造公司已收到3.84亿元业绩承诺款的假象,并对股改业绩承诺款的履行情况进行虚假公告披露,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8.揭阳“10·28”非法制售假发票案 10月28日至12月18日,省公安厅经侦局组织协调揭阳、深圳、潮州等地公安机关,以揭阳为主战场,联合甘肃省兰州市、辽宁省沈阳市、湖南省永州市、四川省成都市等地公安机关,对“10·28”假发票专案开展波次收网行动,实现对假发票胶版制作、非法印制和销售环节的全链条打击,共捣毁窝点8个,抓获涉案人员23名,缴获制假机器37台、普通发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胶版1900余张、PS版765张、假印章1052枚,查获涉及广东、甘肃、浙江、辽宁、内蒙古等10多个省市的各类假发票约120万份。9.广州庄某明等人合同诈骗案 2015年7月,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抓获庄某明夫妇,成功侦破一宗涉案金额达1.44亿元的合同诈骗案。经查,犯罪嫌疑人先后以购买土地等名义以月息3%至4.5%的利息向庄某等十一人借款1.1亿多元,并骗取另一报案人铺位款项2800万元。其款项大部分用于赌博“六合彩”和个人消费,借款到期后又使用假身份证逃往缅甸。在“猎狐2015”的强力追逃中,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千里追踪,在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的协调下,于2015年7月由缅甸警方协助将其抓获归案。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起诉。10.广州假冒伪劣润滑油案 2015年7月至9月,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组织白云、番禺、增城区分局经侦大队,转战新疆、北京、上海、辽宁、山东、浙江等10多个省市,成功收网3起特大假冒伪劣润滑油集群战役,彻底摧毁以地下生产、销售工场为据点,通过互联网向全国10多个省市销售假冒“美孚”、“壳牌”、“嘉实多”等品牌润滑油的特大犯罪团伙,共打掉犯罪团伙10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2名,捣毁包括生产、加工、仓储、销售假冒伪劣润滑油窝点16个,查获假冒各类品牌的润滑油成品2万多瓶、半成品1.5万多瓶,润滑油滤清器2000个,商标标识、包装箱、封口机、灌装机等作案工具,涉案金额高达5800多万元。

Ⅳ 见比特币暴涨,男子竟自创虚拟货币,诈骗两千多万,会判多少年

一个是高中生,一个是大专生,见比特币涨势凶猛,竟自创虚拟货币,短短三个月诈骗了两千多万元,受害者当中不乏高学历者,为何诈骗分子这么容易得手?又该判他们多少年?

2017年年底,郝某见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涨势喜人,各种虚拟货币如春笋般出现,周边的很多人也都在买,便觉得“赚钱”的机会来了。郝某经过几天的苦思冥想,终于想出了一条妙计:自己也创造一种虚拟货币。但因为只有高中学历,对相关的技术不懂,郝某便拉上大专学历的杨某“一起干”。

两人商量之后,觉得先注册一个名字“唬人”一点的公司,更容易实施诈骗。但不久,两人找到了“合伙人”崔某,因其名下有香港天道集团和“天易家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两公司几乎均为空壳公司),并自创了LCC影视区块链虚拟货币。对外宣传,“一枚虚拟币初始价格3.5元,预计一年之后能涨到30元一枚”。两人招收大量的业务员,通过发传单的方式先邀请大量的“潜在客户”(尤其是老年人)到饭店“白吃白喝”,通过讲师乘机宣传LCC币。 慢慢地有一些人被公司的强大背景(郝、杨二人虚假包装)和导师的专业性所折服 ,投资买了LCC币。再加上介绍新客户会有高额提成,于是很多人的身份从“客户”变为“业务员”。

短短三个月,郝、杨二人通过这种方式非法吸纳资金多达两千多万元。从2017年年底到 2018年初,LCC币一路上涨,所有买进的客户都赚了钱,但大家很快发现,只能“充值”不能“提现” ,感到受骗的部分客户报了警,广州警方将郝、杨二人拘捕,这起利用虚拟货品进行诈骗的案件也浮出了水面。


2020年3月2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 判决如下:

郝某、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判处退赔投资人损失两千余万元。


本案本质上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曾经有人用几十个比特币只能买一个汉堡,现在能值上千万。郝、杨二人正是利用人性的贪婪,给投资者“画大饼”,殊不知,投资者看到的是“比本金大几十倍的收益”,而诈骗分子看上的只是“投资人的本金”。

现在还有一些年轻人,梦想一个暴富,甚至有的人明知是诈骗公司,还要入职上班,因为“来钱快”。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到最后悔之晚矣,不但可能会锒铛入狱,自己所谓的“快钱”也都会被追缴。

Ⅵ 比特币是否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根据文中公布的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电子扫描件,仲裁庭认为:“本案中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103010第127条规定,法律对互联网上的数据和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国目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进行交易。”

北京仲裁委公布的与主流不同的判决,再次凸显了比特币涉及的虚拟货币纠纷的争议性。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背景下,如何统一此类案件的司法裁判标准,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合法性争议:全部非法,还是部分合法?同一款,两种解读。半年前的《通知》是明确了所有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活动,还是只将虚拟货币活动作为非法金融予以禁止?

可以说,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如果受中国法律保护,其前提是必须符合《民法典》中对虚拟财产的认定。

可以看到,在上述案件的“认为”部分,北京仲裁委提出:“本案中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

那么,虚拟货币真的属于虚拟财产吗?

对于这一认定,第一个争议点是各方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空间。

如前所述,《民法典》确实承认了虚拟财产的法锋绝律地位,但没有明确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不明确。

唯一涉及的是2013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发布的《民法典》。其中,在定义比特币的属性时提到:“在性质上,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

需要说明的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王锦在2020年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号文中指出,虚拟物品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唯一与之法律上近似的概念是《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谈比特币纠纷的裁决思路》号(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27条规定的虚拟财产。

另外,上述行政法规只提到了比特币,没有谈到其他虚拟货币属性。

也有律师持否定观点,认为在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下,虚拟货币无法获得合法地位。

他进一步指出,由于2021年9月央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门发布的银含姿《民法总则》(以下简称《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一句明确提到“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因此虚拟货币失去了合法性,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但也是基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但该款第二句是北京仲裁委引用的:“涉嫌非法买卖代币、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以中央对手方身份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等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

因此,北京仲裁委认为,《通知》并未禁止一切以虚拟货币为标的的交易活动,而是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作为非法金融活动予以禁止。

刘洋也同意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他说,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只有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才应该受到控制,而不是所有与金钱相关的行为,比如持有虚拟数字货币。持有本身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

对于《通知》发布后的部分合法性,刘洋引用了第一条第四款第二句话:“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有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的民事法律行为都老羡被认定为无效,就不需要加上‘违背公序良俗’这句话。”刘洋认为,只有在投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才能无效。换句话说,如果投资行为不违反公序良俗,民事行为是有效的,有效的后果是受法律保护。

回到本文开头的判决本身,北京仲裁委的审理也包含了其对发展中的新生事物宽容审慎的判决思路。

《通知》颁布前,王锦在前述文章中指出,在民商事审判中,一方面要考虑监督的相关规定,支持监督机构依法有效行使监督职能;但也要严格区分民商事审判和行政监督的不同职能。

“最好从法律角度看待行政监督领域的这种禁止性规定,不要过度干预。”王锦认为,在不明显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不明显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保障双方的契约自由。

“在大多数商人和律师看来,比特币明显具有财产属性,但监管发声,司法系统必须尊重。”夏海龙对此有明确的看法。在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下,虚拟货币无法获得合法地位。

审理尺度不同:对虚拟财产的认定存在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北京、上海等地多家法院认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而更多地方中级法院不认可比特币以外的虚拟货币的属性。一些法院承认比特币是虚拟财产,但称其“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估标准”。

不同当事人对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和国家相关规定的把握,加上审判的价值取向,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例如,2021年8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第10254号]认为,比特币的物理存在形式是数字代码,存在于网络空间,可以用现有的计量标准量化其价值。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比特币可以视为网络虚拟财富。

产的特征,具有物的属性。

2021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11624号】认为,BSN币作为一种虚拟货币,是使用矿机(超级计算器)连接指定矿池根据特定算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后所获得的奖励。从其产生的过程看,挖矿的过程凝结了人类的劳动成果,具有一定价值;由于其特定的程序和算法的限制,也不可能无限生成,具有稀缺性;挖出之后,所有权人可以上特定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兑现,可以进行使用支配。BSN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可以作为普通商品进行交易。

与此同时,更多的地方中级法院则对除比特币以外的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不予认可,部分法院认可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但称其“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价标准”,故最后的审判结果还是指向“诉请不予支持”“合同无效”“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受案范围”“风险自担”。

比如,2021年7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4民终2401号】认为,由云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创立的数字代币CC币是未经批准由平台发行,数量由平台自由发放,并不凝结人类抽象劳动,且无法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因此该数字代币不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不具备商品的流通性。

2021年11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终11978号】认为,案件中涉及的虚拟货币既非货币,亦不具备虚拟财产的商品属性,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的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故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2021年12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3民终9625号】认为,以太坊不由当局发行,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也不具有种类物的属性,亦无法用法定货币进行量化。

2023年2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10民终352号】认为,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价标准,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产生的风险应当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纠纷案件还面临哪些裁量难题?

娄鹤表示,相关案件面临取证难、司法程序处置难等困境,由于虚拟货币的技术属性,在案件处理中会涉及信息壁垒、域外取证及认定标准不统一等;对虚拟财产进行冻结、委托第三方处理等。

“一方面,我国已经明确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因而否定了基于虚拟货币主张经济利益的可能性,但另一方面,也有大量其他国家并未禁止虚拟货币,行为人又的确能够通过虚拟货币获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夏海龙指出,在涉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中,如何对相关的“盗窃”、诈骗行为定罪、犯罪金额如何认定等问题均存在较大争议,亟待解决。

娄鹤也认为,此类案件在经济损失的认定上有难度。“目前相关认定标准不统一,去中心化特点导致虚拟货币在不同市场的价格差异,价格波动较大。”他说道。

其实,国内在目前审判尺度不一的情况下,对于承认虚拟货币财产价值的纠纷案件,便存在着价值认定的“矛”与“盾”。

判例中的比特币价值:零、市场价,还是共同认可价格?“《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亦认可比特币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虽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财产性价值,如果一概拒绝予以保护,对当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以全国首例涉比特币的仲裁裁决撤销案件【(2018)粤03民特719号】为例。

2017年12月2日,当事人签署的一份协议中规定,高某要分三期将李某委托其进行理财的数字货币资产(20.13个比特币、50个比特币现金、12.66个比特币钻石)全部归还至李某的电子钱包。

结果,该协议签订后,高某未履行合同义务。

李某遂根据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要高某归还上述数字货币资产相等价值的美金和利息等诉求。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高某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约定交付双方共同约定并视为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等,构成违约,应予赔偿。

在比特币的财产价值上,仲裁庭参考李某提供的okcoin.com网站公布的合同约定履行时点有关BTC(比特币)和BCH(比特币现金)收盘价的公开信息,估算应赔偿的财产损失。

高某宇随后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深圳中院撤销上述仲裁裁决,撤裁的主要理由是该仲裁裁决违反我国公共利益。

具体而言,高某主张,根据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自2017年9月4日起,任何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因此,自2017年9月4日起,okcoin.com网站提供数字货币的交易及定价均为非法。仲裁裁决认定高某赔偿李某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因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故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2021年11月份,北京仲裁委官网发布的《中国商事仲裁年度观察(2021)》(下称《年度观察》)中,将该案称为全国首例涉比特币的仲裁裁决撤销案件,亦是近年来法院确认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并予以撤销的极少数案件之一。

根据《报核规定》第3条,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之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而拟予撤销的案件必须逐级上报最高院批准。

也就是说,该案结论已得到最高院背书,因此结论具有可参照性和可复制性,对未来司法和仲裁实践均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年度观察》认为,《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亦认可比特币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虽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财产性价值,如果一概拒绝予以保护,对当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而在上海部分法院的判决中,在确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价值时,并未如上述仲裁裁决一样采用第三方平台所公布的比特币市场价格,而是采用当事人共同认可的价格作为标准,以此避开了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的兑付、定价和信息中介的禁止性规定。

“如何在不违反国家货币政策的前提下客观公平地确定虚拟货币的财产价值并对其予以保护,是未来司法实践需要解决的难题。”《年度观察》提到。

娄鹤认为,在民事及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都不可避免涉及虚拟财产都定价问题,通常可以参考标准有:根据用户真实货币的投入计算;根据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网络运营商确定的定价;根据受害者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

相关问答:请问中国唯一合法虚拟货币是什么?

我国并没有一种合法虚拟货币的。对于虚拟货币(比如比特币)中国目前没有说不合法,但也没说合法,只是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但是还是有很多中国人交易,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相关行为作出了明确规范,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公告》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比特币

Ⅶ 窃取他人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是否构成侵权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是私人财产的一种吗

如果该装备金额较大是可以构成《刑法》上的盗窃罪的,“网络游戏装备” 是网络游戏玩家通过劳动投入,不断地升级、攻关、打怪而获得的虚拟财产,在此其中玩家投入了大量的物力、劳力,在现实中是可以用价值来衡量的,有其固有的价值,应受到现实社会的法律保护,也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我国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性,属于个人财产的一部分。
相关案例:
2006年1月,深圳南山区法院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盗窃QQ号码案作出一审判决,11名被告利用木马病毒的方式,非法盗取数百万个QQ号码和网络游戏账号、道具,并在网络上销赃获利70多万元被认定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被处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为,依照法律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但在我国相关法律均未将QQ号码、QQ币等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因此,QQ号码和Q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
2007年3月的国内首例偷盗虚拟财产被重判的案件中,两名靠虚设电话号码非法盗取QQ游戏币获利70余万元的罪犯胥某和陈某,被浙江省丽水市法院一审判决,以盗窃罪被判处13年和10年徒刑。

Ⅷ 买卖泰达币洗钱怎么判刑

因非法所得4.5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并处违法所得1万元罚金。他身后的诈骗团伙带着“洗白”的USDT (TEDA硬币)逃之夭夭。这是李原(化名)26岁时的生活,与他直接或间接牵连的其他三人结局相同,四人共洗钱3800万元。

据刘忠义介绍,从资金渠道来看,传统三方支付和对公账户洗钱占比下降,大量通过跑分平台加数字货币洗钱,尤其是TEDA币危害最大。

同月,中国司法文书还在网上披露了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株洲中院”)发布的《李原、姜伟(化名)等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二审刑事裁定书》。庭审文件详细展示了诈骗团伙利用TEDA币洗钱的操作手段和“炮灰”的培养。

2.8%的佣金。

2018年12月,23岁的李元载深圳公司“卡斯纳”入职。他刚刚获得学士学位。该公司的工作是利用该公司及其银行卡通过互联网销售TEDA硬币,帮助他人洗钱,从而赚取佣金。

李原平台转卖TEDA币给买家的时候,价格会比在火币上买的时候高2分左右。由此,李元载平台将获得7万元的账单,获利约200元。

在国内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反洗钱监管趋严的形势下,这样的“生意”注定不会长久。

2019年1月至2月,李原有的多张银行卡被执法部门冻结,有相关受害人反映钱被转到了他名下的银行卡上,公司同事的银行卡也被冻结,于是老板解散了公司。

公司的解散和银行卡的冻结并没有阻止李原。

2019年2月,李原带着1996年出生、同样是湖南人的姜伟,继续在平台上倒卖TEDA币。在深圳的出租屋内,李原负责提供资金,而姜伟则利用自己的银行卡绑定平台进行操作。所得利润由李原和姜维按433606进行分配。

“之所以有人愿意花钱从一个知名度不高、价格较贵的平台购买TEDA币,是因为它的购买资金不正规、不合法。”谈仔罩姜后来承认,虽然他知道购买币的资金是不正常和非法的,但他欠了一笔网贷,想通过这种方式赚钱。

2019年4月,李原、姜伟等人从深圳搬到长沙,在长沙的出租屋内继续倒卖TEDA币。6月,他们开始让肖大光(化名)用自己的银行卡,按含闹照出资的方式操作。

获得“赚钱秘诀”后,肖大光开始独立。

2020年3月,1997年的肖大光把这个方法教给了年仅18岁的小小光(化名)。戚灶他们共同出资,利用小的银行卡绑定平台倒卖币。所得利润由肖大光和肖按433606分配至2020年9月。

根据上述四人后来的供述,他们都承认在参与时知道平台上的钱是违法的。钱转到卡上后,银行卡可能被冻结。

随着被盗资金背后的受害者越来越多,执法部门开始行动,依附于这条诈骗产业链的“炮灰”首当其冲。

2021年4月1日,李原被抓获归案;2021年4月7日,姜维被抓获归案;2021年4月11日,肖大光、小小光主动投案;还有两个同伙在逃。

经查,李原利用其持有的4张银行卡实施上述行为,被转移资金共计834万余元;姜伟利用自己的13张银行卡实施上述行为,被转移资金共计781万余元;肖大光利用其持有的5张银行卡实施上述行为,转移资金1577万余元;小利用其持有的4张银行卡实施上述行为,并对mor

2021年12月21日,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281初字第479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述四人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无主犯;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此外,判处李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肖大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姜维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小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宣判后,李原、姜维不服,提出上诉。其中,姜维及其辩护人提到,客观上,姜维出售TEDA币不能认定为支付结算;姜维从事TEDA货币交易不构成犯罪,上游犯罪未查实。一审判决在蒋伟781万元全部流水资金的基础上认定其违法所得有误。

在近3800万元的交易流水中,法院可以确认被害人的诈骗金额只有31万元。

这是上游犯罪的事实之一。诈骗资金金额在平台上与小账户上的币价值匹配成功后,就会接单,上游诈骗账户显示为小的账户。当诈骗的资金进入小的账户时,诈骗团队会带着币躲在暗网里。

关于姜维及其辩护人的上诉意见,株州中院在刑事裁定书中称,李原、姜维、肖大光等人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绑定平台,通过运营销售TEDA币,客观上为他人犯罪转移资金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

论定罪门槛的确定。株洲中院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条第一款“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构成情节严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受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但相关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三千元以上即构成诈骗罪。

“本案无论是从支付结算金额还是违法所得金额均构成情节严重,且本案共有31.2515万元被诈骗资金流入,本案被帮助对象达到了诈骗罪入罪门槛。”株洲中院认为,李原、蒋委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客观上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且被帮助对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达到了诈骗罪入罪门槛,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此外, 株洲中院表示,李原、蒋委等人是根据走账金额即银行流水金额千分之二点八提取好处费,故一审判决以单边交易流水金额为依据追缴其违法犯罪所得,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问答:泰达币是什么意思

泰达币(USDT)是一种将加密货币与法定货币美元挂钩的虚拟货币,是一种保存在外汇储备账户、获得法定货币支持的虚拟货币。【拓展资料】简介:泰达币(USDT)是Tether公司推出的基于稳定价值货币美元(USD)的代币Tether USD(下称USDT),1USDT=1美元,用户可以随时使用USDT与USD进行1:1兑换。Tether 公司严格遵守1:1的准备金保证,即每发行1个 USDT 代币,其银行账户都会有1美元的资金保障。用户可以在 Tether 平台进行资金查询,以保障透明度泰达币是一种将加密货币与法定货币美元挂钩的虚拟货币。每一枚泰达币都会象征性的与政府支持的法定货币关联。泰达币是一种保存在外汇储备账户、获得法定货币支持的虚拟货币。该种方式可以有效的防止加密货币出现价格大幅波动,基本上一个泰达币价值就等1美元。泰达币发展轨迹:2014年11月下旬,注册地为马恩岛和香港的公司Realcoin改名为Tether。2015年2月发布时就抱上了一条粗腿,当时比特币期货交易量最大交易平台:bitfinex宣布支持泰达币(下称USDT)交易。随后竞争币交易平台Poloniex交易所也支持USDT。P网凭着以太币强势崛起,在竞争币交易平台中隐有龙头之势,也顺带提携了USDT的交易量。USDT的发行和交易使用的是Omni(原Mastercoin)协议,而Omni币可以说是市面上的第一个基于比特币区块链的2.0币种。所以USDT的交易确认等参数是与比特币一致的。根据Tether的CTO及联合创始人Craig Sellars 称,用户可以通过SWIFT电汇美元至Tether公司提供的银行帐户,或通过Bitfinex交易所换取USDT。赎回美元时,反向操作即可。用户也可在上述两个网站用比特币换取USDT。其网站宣称严格遵守1:1的准备金保证,即每发行1枚USDT代币,其银行帐户都会有1美元的资金保障。在合规方面,所有涉及到法币的操作,都要求用户完成KYC认证。当被问及用户如何验证银行帐户保证金时,Craig称法币由Tether Liminted公司保管,并有定期审计,但目前用户还不能直接查询保证金。

Ⅸ 揭秘400亿元人民币圈第一大案,这是一起怎样的案件

在2021年4月8日的夜晚,我国财经频道报道了我国的公安人员所查出的一起关于400亿人民币的骗局。这个事件是一个于2018年成立的某虚拟钱包。其涉及的金额更是高达了4,000亿元人民币,而犯下这种重大罪行的发起者,竟然是一位只有初中学历的男子。

遇到这类事件该怎么办?

如果还未加入这种对于虚拟货币的炒作,就应该及时制止这种想法和行为。对于非官方的虚拟货币其实是没有保障的,他们的涨幅极快,亏损也是极快。如果已经加入这种虚拟货币的操作,首先我们要见好就收,在拿到一定的收入之后直接退出这种行为,不要因为赌徒心理,一错再错。如果已经加入并且这种虚拟货币已经崩盘跑路的情况下,应该及时报警,争取追回自己所亏损的资金。

Ⅹ 最高法称虚拟货币挖矿是高耗能产业 判决抚州创世纪返还显卡

吴说区块链获悉,据the Block报道,创世纪基于 Genesis Mining 未能支付其电费的指控,突然暂停了从 2018 年 9 月开始向其托管客户支付的加密货币。Genesis Mining 于 2019 年 5 月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其 560,000 台 GPU 以及 60,580 台 AntMiner S9 比特币 ASIC 矿机。该公司指责创世记未能履行其义务并侵吞矿机。Genesis Mining 表示已决定终止托管关系,但对方在开始出售部分设备的同时拒绝归还矿机。Genesis Mining 提交书面意见称,一、抚州创世纪公司提出再审申请具有拖延诉讼,继续非法占有案涉设备运营获利的恶意。

江西省高等法院命令创世记将 100,000 个 GPU 返还给 Genesis Mining 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并将 385,681 个 GPU 返还给 Genesis Mining 的香港实体。但创世记用新证据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愿,要求中国最高司法机构审查此案。今年早些时候,最高法院驳回了复审申请,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GM公司有权主张返还设备,案涉设备现仍处于运行使用状态,具备返还条件,原审判决抚州创世纪公司将设备返还给GM公司,并无不当。但这段时间 GPU 是否存在挖矿所得在判决书中没有体现。

最高法判决文书强调:“本案所涉抚州数据中心的建立以及设备的保管运营,实际是利用设备进行高性能计算以获得虚拟货币奖励的行为,系国家不予鼓励的高耗能产业,原审判令解除合同,双方法律关系终止,亦符合目前国家对案涉产业的调整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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