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他人游戏装备和虚拟货币的
⑴ 违法进入他人账号、出售他人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的行为应定为盗窃罪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虚拟财产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根据我国1994年2月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人机系统。即时通讯账号、电子邮箱账号、社交网站账号等账号信息以及储存在账户内的虚拟贺渣货币、顷拍并装备等,可能是存储在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也可能是该系统所处理的数据,亦可能是该系统传输的数据,因此虚拟财产所表现出的物质形态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数据,对账户窃取并转移的,应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雀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⑵ 盗窃他人游戏装备是否属于盗窃罪
法律分析: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玩家投入了一定的上网时间、脑力劳动所得,有价值性;网游中的虚拟货币、装备等都是通过支付真实货币取得,本质上与传统财产并无区别,因此盗窃虚拟财产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⑶ 窃取他人网络游戏装备是否构成侵权
一、盗取游戏装备行为构成何罪
1、构成盗窃罪。
2、游戏装备属于虚拟财产的一种,受法律保护。
3、盗窃游戏装备价值达到数额较大的,就会构成盗窃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4、盗窃罪量刑标准如下:
(1)、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雹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5、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二、如何认定虚拟财产的价值
1、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虚拟财产价值的认定,并不以评估鉴定为必要条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可在查证属实的基础上,直接以失窃人的销售价格为准进行认定。
2、对于虚拟财产的虚拟性与现实性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其虚拟性和现实性可以适当的规制。民法虽然对虚拟财产进行了一个笼统的倡导性的条文,但是还没有具体化,在这种前提下,如果是跳过民法的睁肆粗基础直接用刑法来规制,我觉得是有问题。
3、虚拟财产虽然是一种互联网的产物,但还是有用其他法律调整的空间,没有必要对每一个领域都悉镇要进行刑法规制。当然如果达到社会高度虚拟化,虚拟财产完全可以有一个虚拟的刑事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