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非法集资概念
⑴ 虚拟货币合法吗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虚拟货币本质上只具有商品属性,不具备货币属性。目前全世界发行有上百种数字货币,目前流行的数字货币有:比特币、莱特币、无限币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指出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当时盛兴的“代币发行融资”行为予以规制。明确了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因此,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2018 年 8 月 24 日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指出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实质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
2021年5月18日,针对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有所反弹的客观形势,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 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重申了虚拟货币只具有商品属性,不具备货币属性的本质,并且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滋生非法跨境转移资产、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风险,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再次要求有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2017年3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其中新增的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我国民法第一次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利,归入民法保护范围。这也就意味着,尽管国家对金融领域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予以严厉打击禁止,但是由于比特币又具备虚拟财产的属性。因此,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例对于以比特币作为商品或财产而产生的契约式纠纷,法律仍予以了保护。
所以大家要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一、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
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⑵ 投资虚拟币违法吗
法律分析:投资虚拟货币属于违法活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禁止虚拟货币在我国交易和流通。该公告指出,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所谓的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一、准确认识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
⑶ 【以案说法】虚拟货币“杜鹃花”非法集资“吞金花”!
区块链、虚拟货币、挖矿机……
一个个光鲜亮丽的“概念”
吸引投资者投入多年的血汗钱
却又亲眼看着它化为泡影
2021年5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人周行等8人正式开庭审理。
出行服务公司布下“区块链”投资骗局
周行于2005年在上海创立了一家从事机票、高铁票、酒店预订的杜鹃航空服务公司,为了扩大经营产业链,他找到姐姐周兰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4年,互联网产业火爆,周行就找人开发了一款“一键登机”APP,客户可以在软件上订票,非常方便。2018年初,他见“区块链”概念火爆,遂找到软件开发人员刘立国,研发“杜鹃出行链”APP,组织了大型宣讲会,募集“投资者”参加,他把“杜鹃出行链”描述为“ 可以对接所有的航空公司服务以及其他战略伙伴旗下的资源,是一款可以媲美支付宝、微信的软件 ”。
“投资人”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听周行吹嘘在软件内储值日收益达5‰,远高于银行存款,便纷纷下载充值。2018年6月至12月,周行等人通过“杜鹃出行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亿元。
资金链断裂出新招 计步器竟能“挖矿”
“杜鹃出行链”本质上是个拆东墙补西墙的“庞氏骗局”,而且公司开支相当大,周行还挪用了部分资金,至2019年初,公司资金链几近断裂。
此时,周行想起了费涛,一名涉嫌非法收公众存款罪的监外执行对象。费涛立刻提出蹭“虚拟货币”的热度吸金,两人一拍即合。周行便将“杜鹃出行链”中的一项子功能“计步器”交由刘立国开发一款独立软件,名为“挖矿机”,并向客户宣传杜鹃集团即将推出全新虚拟货币“杜鹃花”,并在国际认可的VVBTC交易所上市。投资人只需花5万元购买名为“挖矿机”的计步器,并通过充值和积攒步数获得“杜鹃花”,就能换取“杜鹃币”。
所谓“挖矿机”实际只是成本几十块钱的计步器。费涛随后成立“杜鹃商学院”,前往北京、江苏、湖北、云南等地进行巡回宣讲,每月一场,每场吸引“投资人”千余名,所谓“挖矿机”也水涨船高到20万元一台。
“杜鹃币”的市值也由周行等人暗箱操作。为吸引更多的投资人,周行将“杜鹃币”的价格从发行价的1元一份炒作到近20元一份。大批中老年“投资人”情绪高涨,卖车、卖房、刷信用卡、借款,不断追加投资。当最后一波“韭菜”入市,周行等人开始收网。
2019年8月初,周行操控“杜鹃币”大幅跳水,同时限制“投资人”进行交易转卖。截至2019年8月30日,“杜鹃币”跌至每份人民币一分钱。
投资人血本无归 检察机关指导定罪量刑
2019年起,周行等人就卷走大量资金肆意挥霍,并出资让杜文辉担任公司法人代表。案发后的“杜鹃大楼”更是人去楼空,走投无路的投资者纷纷向检察机关信访申诉。
承办检察官王胜几个月内就收到1000余封上访信,他筛选出357名信访人逐一进行电话答复,并前后接访群众代表21批共计百余人。
经全面调查核实,检察官认为周行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相关规定,非法吸收 社会 不特定对象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同时其所谓的“海外上市”“每日升值”均为杜撰捏造,故意骗取被害人钱财,非法占有目的明显。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对周行等人批准逮捕。
由于周行等人在出逃之前将所有设备的数据清空,公安机关一度无法取证。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召开研商会议,会同审计人员对审计口径进行研判,认为本案涉案金额应当以周行等人实际控制的几家公司对公账户为审计对象,指导并协调审计人员调取账户流水重新审计,最终追加本案涉案金额至3.1亿余元,成功固定证据。
分化处理逐个击破 帮助受害人追赃挽损
2020年5月至8月,8名主犯先后落网,但他们仍然心存侥幸,拼命抵赖。检察官王胜因人施策、分化处理,他将8名涉案人员逐一分析研判,从公司法人代表杜文辉切入,对他着重释法说理,促使他主动认罪认罚。随后,几名主犯陆续交代罪行,检察官王胜全面把握各量刑情节,准确提出量刑建议。
经释法说理,杜文辉主动退赔赃款。检察官王胜通过提审了解到费涛曾用赃款购置了一辆奔驰迈巴赫车辆,要求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及时将车辆扣押,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损失。除8名主犯外,检察官又对杜鹃集团全国各地市场部24名工作人员予以追诉,目前已发出5份追捕追诉书,到案1人。
该案庭审时,检察官邀请了7名被害人代表参与出庭,开启了青浦区检察院集资案件被害人出庭的先河。庭审现场,检察官当庭出示了周行等人大量宣讲会视频、照片等证据,连续两日庭审至深夜,充分揭示了被告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本质。
检察官王胜为此收到了来自被害人的一面锦旗,他说:“身为检察官,秉持公平正义、严厉打击犯罪是我的职责和使命。‘司法为民’不是一句空话,今后我将尽我所能为被害人追赃挽损、为 社会 大众普及法律、为人民群众办好实事!”
2021年7月,该案因成功办理,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而入选为“上海检察机关落实‘三号检察建议’优秀案(事)例”。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检察官说法
每一起集资诈骗案件的背后,都是一个个倾家荡产、血本无归的真实惨剧。 社会 公众尤其是中老年人,一定不能被利益蒙蔽双眼,切不可相信天下会掉馅饼。
⑷ 虚拟货币违法犯罪吗
【法律分析】:不违法,违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法律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十九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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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gcb是什么币
所谓的GCB币实际上是一种“山寨币”, 也就是投资者群体常说的虚假的“虚拟货币” 。GCB于2017年正式发行,当时定位是在支付工具,具有金融性质和去中心化的特点,而且可以保值增值,甚至是自动繁殖增加数量。其流通的板块主要有三大类,分别是全球购物板块、全球支付板块和全球汇板块。
GCB 币
GCB 是一种虚假的“虚拟货币”,是传销组织者用以进行非法集资、骗取居民钱财而杜撰的一种“山寨币”。根据“虚拟货币”的概念,“虚拟货币”具有六大特征:
1 、具有真正的开源代码(即在相关网站开源);
2 、发行定量化;
3 、货币去中心化(虚拟货币没有主体的收益中心);
4 、无任何中央服务器(虚拟货币的网络是分布式的,任何国家和地区都无法关闭);
5 、无任何封闭期(即存款和提现是完全自由的);
6 、注册与使用完全免费。
而反观 GCB ,这种“山寨币”完全不符合以上特点。 GCB 的的发行并没有经过任何相关部门的批准,即没有真正的开源代码; GCB 并不能实现存取自由; GCB 要获得会员资格必须花高价购买矿机; GCB 有着传销组织特有的层级奖金制度; GCB 不是交易工具,本身不具备货币的任何属性,因此没有任何价值,并不是“虚拟货币”,而是一种虚假的“虚拟货币”,是传销组织的圈套。
⑹ 如何辨别传销,直销,非法集资
如何辨别传销,直销,非法集资
你可以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种的三个标准鉴别这个企业是否涉嫌传销。如果他们的行为符合此条例,可到商务部官网查询该企业是否经商务部批准并获得直销许可证。如果没有,那么就可以确定这是传销行为,属于违法。
王海龙非法集资两千万如何辨别非法集资?
一、判断是不是非法集资,则要看是否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二、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何辨别传销,如何查询直销公司
正规的直销公司有直销牌照,是合法的,传销是违法的,直销是销售产品,传销是纯资本运作
如何识别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
六种非法集资犯罪新手法
网际网路平台非法集资:这种犯罪手法表现在利用P2P网路借贷平台、股权众筹、金融互助计划等新型网际网路金融形式实施,非法集资和网路传销复合犯罪;采取虚构借款人及投资专案、释出虚假招标资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发售原始股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
地方交易场所非法集资:一些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场所通过授权服务机构及网路平台,将某些业务包装成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出售,承诺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涉嫌非法集资。
房地产企业变相融资: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公众购买,或是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
虚拟理财非法集资:无实体专案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无实体机构,以“互助”、“慈善”、“复利”为噱头,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依托网路进行宣传推广、资金运转,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相互交织的特征。
打着“养老”旗号引诱老年人投资: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或是以销售保健、医疗产品名义,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亲情关爱等方式骗取信任,吸引投资。
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工艺品、字画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
五种传销犯罪新伎俩
以“虚拟货币”为载体的网路传销:通过网站平台发售“五行币”“百川币”“宝特币”“万福币”等虚拟货币,以数倍甚至数十倍投资本金的“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设定推荐奖、领导奖等奖金制度,引诱投资人发展他人参与,再通过设定提现门槛、定期重置、后台操纵产品价格等手段牟取暴利。
以“消费返利”为名的网路传销:推出“电子商务”“消费返利”“购物返本”等运营模式,夸大或虚构盈利前景,通过发展渠道商、加盟商、代理商、会员并进行实际或虚拟消费,从中收取佣金。
以“慈善互助”为名的网路传销:建立专门网站,以“爱心慈善事业”“股权投资”“境外债券、股权”“网路游戏”等为噱头,许以高额回报,引诱网民参与。
以“高新技术”为名的“拉人头”式传销:以所谓合法公司为掩护,假借高科技、新产品的幌子,以产品直销为名,宣传增设专卖店、体验馆、概念店等,采取发展加盟商、收取加盟费形式发展人员。
以“资本运作”为名的“拉人头”式传销:以参观、考察、观光投资专案为幌子,诱骗他人在本地或异地非法聚集,以面对面推荐、请老师授课、微信“空中课堂”等形式对参与人进行“洗脑”,收取入会费。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非法集资、传销不受法律保护,不要盲目相信投资理财专案,不要盲目听从宣传广告,不要轻信他人诱导,更不要眼红高额回报,这样才能确保自己不落入非法集资、传销的陷阱圈套,一旦发现非法集资、传销等经济犯罪线索要及时举报,共同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非法集资,是传销吗》
两回事
非法集资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传销 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
传销含有非法集资的部分性质,但是两者还是有明显区别的
如何辨别传销陷阱
刑法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对刑法意义上的传销给出了定义。
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 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二0一0年五月七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如何辨别网贷平台是否陷非法集资陷进
非法集资三大显著特征:
1. 许诺超高投资回报率
投资人应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专案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2. 只提回报不说风险
“高回报、零风险”往往是“请君入瓮”的投资陷阱。一般情况下,不法分子会想尽各种办法淡化与之相关的高风险,如果有投资人问及风险,他们要么轻描淡写,要么信誓旦旦。这时就需要投资人在投资前从多渠道调查P2P平台的资质以及出借资金用途等等进行综合判断平台是否规范可信。
3.借国家政策支援之名
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以响应国家各项发展政策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之实,给受骗的投资人依附于 *** 巨集观政策的信赖感。
P2P平台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的三种情况:
一是一些网路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物件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并由平台实际控制和支配。
二是网路借贷平台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名义大量释出虚假的借款资讯。
三是网路借贷平台释出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甚至发假标自融,并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满足自身资金需求,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
怎么传销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和传销不同。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传销】: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传销的六大特点】:
1、组织严密、行动诡秘:一般采取把人员骗到异地参与,实行上下线人员单独联络,而组织者异地遥控指挥;
2、杀熟:以“找工作”、“合伙做生意”、“外出旅游”等为借口,诱骗亲戚朋友、同乡同事等到异地参与传销;
3、编造暴富神话:利用一套貌似科学合理的奖金分配制度的歪理邪说理论,鼓吹迅速暴富,鼓动人员加入;
4、洗脑:对加入传下组织的人以集中授课、交流谈心等方式不间断的灌输暴富思想,使参与者深信不疑;
5、高额返利:制定一套貌似公平且吸引力很强的“高额返利计划”,在组织者鼓噪下,让人产生投资欲望,轻率加入传销活动;
6、商品道具、价格虚高:传销的商品只是道具,目的是发展人员,骗取钱财,因此被传销的商品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很多是难以衡量价格的化妆品、营养品、保健器材、服装等,部分商品是“三无”商品。。
如何辨别传销,诈骗公司
如何辨别传销诈骗公司。识别传销,需要看三个特征:
1.入门费。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2.拉人头。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3.计酬方式。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如果符合以上特征,就有可能涉嫌传销。
河南五独集团是非法集资吗?是传销还是直销?
这个是采用倍增的模式运作的,
是直~销的模式,但是没有相关的牌照
如果做的话要慎重考虑
⑺ 虚拟货币被判为是违法行为,这是为什么呢
引言:虚拟货币的发展可以说是跌宕起伏,在刚开始的时候受到人追捧,有很多的人为虚拟货币做宣传。而如今的虚拟货币交易也被有关部门判为了违法行为,这也让很多人都感觉到挺意外的,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呢?
三、不要参与相关的活动
因为虚拟货币已经被判为了违法行为,那么参与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甚至组建平台都是属于违反的,就算签署的活动也是无效的。一旦是被查到的话,那么要接受牢狱之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