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号房虚拟货币
『壹』 辩护角度谈虚拟货币的“价值”
与其他国家不同,我国一直对虚拟货币持高压态度,且政策层层加码。2013年五部委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否定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将其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叫停虚拟货币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并表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将追究相关境内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随后国内的交易平台或暂停中国境内新用户的注册并清退存量用户,或直接永久关掉了交易服务。
至此,笔者也认为,目前虚拟货币在国内已经终结。但与之相关的案件未来一段时间仍将高发。在相关案件的刑事辩护工作中,我们始终无法绕开虚拟货币“价值”的认定问题,往往需要对涉案的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行举证及对其价格鉴定进行质证等工作。
下面我们以比特币为例,谈谈我们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明其“价值”来源的一些思路。
1 价值来源——“共识”和“信任”
我们的货币 历史 ,经历了实物货币到纸币,再到记账货币的变迁。何为记账货币?就是以数字记录方式确定归属和转移的货币,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生活中早已习惯脱离实体钱包,只使用手机扫码支付,这种便利正是来源于记账货币的充分应用,我们之间的相互转账只是在彼此银行账户的数字上做加减法,整个过程就是一个双方记账过程。而这个记账的权利掌握在国家手中,由各个银行、三方支付机构和央行负责,央行拥有整个国家大账本的记账权,即“中心化记账”的方式,而我们之所以认为纸币及这些“手机中的数字”具备“价值”,是我们基于对国家的“信任”,是国家在这些“数字”背后的信用背书让我们达成了它们具备“价值”的“共识”。
同样,黄金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我们已经达成了其作为货币交换一般等价物的“信任”;钻石的价值,也同样是人们对其稀缺性及其背后的某种象征意义的达成“共识“”。所以, 价值的本质,其实是人们对特定物价值的“共识”和“信任”, 如果人们不对一个事物达成有“价值”的“共识”,那么很多我们认为“值钱”的事物,其实根本没那么“值钱”(包括钻石和国家发行的纸币)。
但纸币天然存在一个问题,无论是当年密西西比泡沫时期的法国政府,还是次贷危机和新冠期间的美国政府,都会出现无节制超发货币的现象,货币超发及经济危机往往引发通货膨胀,纸币大幅贬值。纸币之所以贬值,也正是人们对于政府发行货币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对于的黄金等物品“价值”的“共识”提升,进而金价上涨。虚拟货币鼻祖比特币诞生于2008年次贷危机后期的美国,在此背景下,针对主权货币的通胀问题,其被设计成“去中心化”和“总量恒定”等特性。
随着人们基于对这种“去中心化”虚拟货币达成“共识”,产生“信任”,虚拟货币才产生了“价值”。并随着达成“共识”、“信任”其“价值”的人越来越多,它们的价格也水涨船高。
以比特币为例,2009 年1月,中本聪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时,市场对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无法形成对其“价值”的“共识”,所以,此时比特币的价格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国人拉兹罗首次用10000个比特币购买了25美元的披萨(首次比特币交易,拉兹罗也是首次使用显卡挖矿的人),那么它的价值变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浦路斯发生经济危机,当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贬值的塞浦路斯镑货币,而纷纷抢购比特币,导致比特币价格飙涨8.8倍。当2013年11月比特币达到8000人民币阶段高点的时候,中国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发布,严重打击了人们对其的“信任”,比特币价格随之大幅下跌,同样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MTGox破产,冲击了人们对比特币的“信任”,让其价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证明、共识机制和最长链机制保证了比特币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币都可以追溯诞生及交易的 历史 ,具备不可伪造的特征。这些特征也增加了人们对其“价值”的”共识”。
所以,虚拟货币是基于人们对达成“共识”、形成“信任”的程度,而产生了其价值,并基于“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响其价格。
2 价值来源——“获取成本”
虚拟货币有两种获取发生——“挖矿”和“交易”。
先说说“挖矿”,以比特币为例,其原始产生就是由“矿工”、“挖矿”生成。“矿工”可以由身处全世界任何地点的任何人担任,“挖矿”是指“矿工”借助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过程,第一个求得特解的“矿工”能够获得新增“账本”的记账权,从而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奖励。计算这个特定解的过程需要大量的运算,同时比特币在设计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规则,算力每过一段时间需要调整一次,这意味着挖矿的难度也在上升,也让成本(主要是显卡等硬件)大幅提高。
同时,随着挖矿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矿难度增大,个人能挖到比特币的概率越来越小,也就逐渐发展出规模化的矿场,也就是聚合n多台矿机的算力一起挖矿,挖矿从个人挖矿转变为矿场或矿池,一个矿场的成本有:建设成本、设备成本、维护成本(包括店里成本和人工成本)、网络成本等。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那么虚拟货币的挖矿过程,同样投入了具体的(劳动力)“成本”,并且这个“成本”可以量化为具体的(虚拟货币)商品价格。早在比特币诞生的2009年,一个叫“新自由标准”的用户,就在比特币早期论坛上提成通“生产成本”计算比特币价格的方法。他认为一枚比特币的价值计算方法应为:计算机运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电量是 1331.5 千瓦/时,乘以上年度美国居民平均用电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个月,除以过去30天里生产的比特币数量,最后的结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币的定价结论。
至于“交易”的获取方式,无论是直接使用法币交易,还是使用法币兑换虚拟货币后再进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终能够与法币达成某种“汇率”的自由兑换,它背后自然存在确定的价值。
如我们在 《谈虚拟币诈骗案件的辩护要点》 文中所述,实务中我们需要区分非主流货币中的特殊币种,通常所称的类主流币(山寨币),他们在技术模式上与主流币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实项目、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按照其白皮书的规划执行,常见的山寨币有EOS、BTM。针对这类涉案虚拟币。在实际辩护中,我们应当重点证明这些 虚拟币符合流通性,与主流币或者法定货币能够自由兑换的特征 。
我们前年承办的浙江某虚拟币诈骗案,工作重点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与比特币自由兑换的证据材料,即证明该类非主流“山寨币”可以与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最终能够变现成法币的特征,证明其具有财产属性。
此外,如无法达到上述标准的虚拟币,一般属于空气币和传销币。空气币,顾名思义,就是在实际发展中,没有任何产品或业务落地,单纯发币圈钱跑路而已,如已经跑路的英雄链、超级明星、太空链等等。传销币,则是打着区块链之名,行传销之实的货币,如此前轰动一时的深圳普洱币等,我们也在 《谈虚拟币传销案件的辩护要点》 一文对传销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
由于区块链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虚拟属性,导致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对其价值真实性的判断存在严重误区。我们认为,比特币为代表的主流虚拟货币去中心化,没有发行政府及权威机构做信用背书,且交易价格波动巨大,并不具备货币属性也不宜作为货币使用。但其本质上仍属于一种特殊商品,应定性为一种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这不仅于民法层面拥有充分的物权理论支撑,同时也能被进一步解释为《刑法》第92条所规定的“财产”,所以,针对该类型的网络诈骗,从鱼龙混杂的“币”中,区分出主流虚拟币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币”,是对抗诈骗指控的有力辩点。
3 价值来源——司法认定
1、十部委《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改变了主动民事判决中“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方向,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定虽受政策影响大,但尚不明确。
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则彻底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随后内蒙古、云南、安徽等省份及相关机构,先后发布了12条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的监管政策,这也同时改变了很多民事判决对“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铁亮诉火币网一案判决中认为,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双方缔结的 合同有效 ,虚拟币交易合同 不属于合同无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陈国贵与浙江亿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判决中也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 并未禁止 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 未禁止 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买家不属于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不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十部委《通知》发布后,多地法院的案例开始基于“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如北京东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诉云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判决中认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挖矿”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须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从行为效力上看,“挖矿”活动电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矿机”日均耗电量极大,且生产交易环节威胁国家金融安全, 社会 稳定衍生风险突出,已经成为一种投机性工具, 与《民法典》“绿色原则”精神相悖,属于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合同 ;从责任负担上看,比特币“挖矿”活动中出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及由此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方自担 。
同时各地法院关于虚拟货币的认定也并不明确。
在(2018)浙11民终263号丁建强、陈映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因本案的虚拟货币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标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该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认定因案涉合同无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颁布后,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对于虚拟货币不予保护的态度,基于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要求,很多法院都采取认定虚拟货币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济南中院在(2021)鲁01民终3796号中对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予以认可。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所设虚拟货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虚拟货币财产权益依法给予法律保护。
虽然主流裁判规则如此,但综合全国近几年的判决来看,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笔者认为,正是近年来国家对于虚拟货币投资一直持严厉态度,并频繁升级的监管政策,司法裁判才会短期内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来人民法院对虚拟货币纠纷案件也会更多的减少虚拟货币财产保护,需要公民自担风险。
2、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在司法实务中,虽然刑事领域对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仍存争议,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发布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终1043号判决中即有认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对价后得到比特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因此被告人通过互联网窃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币后,再将其售出所得款项计人民币20余万元到了其个人的银行帐户,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020)粤0304刑初2号判决认为,以太币在中国境内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个,但其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其所有者能够对持有的货币进行管理、通过特定方式进行支付、转移且能够使用货币公开进行交易,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2013 年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所以被害人的账户信息变动详情可由代币交易平台出具证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处理中还存在以当地物价局出具的比特币《价格鉴定结论书》为其价值依据,如“武宏恩盗窃案” (2016)浙10刑1043号,及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虚拟货币价格证明,如“胡志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东刑初字第1252号。
所以在众多刑事判例中,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具备“价值”,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本文作者|郑夏律师,中南 财经 政法大学硕士,,曾任职检察院、政府办等部门。先后获无锡优秀专业律师(刑辩类)、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优秀骨干律师)、无锡优秀律师团队(2016、2018、2020)、无锡律协优秀个人会员(2018、2021)、首届华东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无锡优秀专业案例、江苏产业人才培训优秀讲师等荣誉。
『贰』 虚拟货币1600U是多少人民币
你好,
当前(2020-08-08 21:50:00)1U等于6.9元人民币,1600U等于11040元人民币。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望采纳,谢谢!
『叁』 韩国检方对N号房主犯赵主彬一审宣判,审判结果是什么
韩国检方对N号房主犯赵主彬一审宣判,判其有期徒刑40年。
『肆』 韩检方对N号房8名共犯追加起诉,迟到的正义还是正义吗
据韩国媒体报道,6月22日,韩国检方对8名共犯提出了额外指控,其中包括“医生的房间”的主犯赵朱斌,罪名是涉嫌组织和加入犯罪集团。首尔中央区检察院数字性犯罪特别调查组22日表示,包括赵在内的8人因组织、加入或参与犯罪组织而被追加起诉。
6月15日,清北地方警察局拘留了安胜镇,理由是涉嫌违反有关儿童和青少年性保护的法律。对此,国内许多网民表示,“这种人根本不值得同情。”“当你伤害女人时,你不感到悲观吗?”“这种人太自私,不会考虑他的家庭”等等。通过这一事件,我们可以认识到许多现实。26万会员的这种行为是好奇还是我心中有问题?他们就不能为这种不人道的事情想想自己的家人吗?如果这发生在他们的家人身上,他们会有什么感觉?是道德沦丧、人性扭曲还是精神变态?
『伍』 炒股软件app排名
1. 同花顺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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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老牌的炒股软件,同花顺也善于发现潮流,早在2012年就开始在移动端发力和布局,赶上了移动互联网的最大风口。尤其是2015年,A股超级大牛市+移动互联网风口,让同花顺迅速跻身行业NO.1。
同花顺虽然自己不做交易平台,但其APP支持多家证券公司,下单速度也十分迅速,软件也设计了警示系统,给予用户警示,减少亏损,是一款智能的股票APP。
除了软件,同花顺在资讯内容上也毫不示弱,而整体风格也更加互联网范,受到了比较多的年轻一代股民的喜爱。
2. 东方财富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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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财富从财经资讯类起家,然后涉及证券、基金、软件等方面也算是现在金融市场一个比较知名的品牌了。
凭借十多年的积累,东方财富在股市资讯和数据领域,依然把持着业内第一阵营的位置,这让它的APP得以延续PC端的优势地位。
不过,东方财富算是一个传统的财经网站,所以即使他做了APP,风格也是秉承了网站的风格,现在股民慢慢呈现年轻化趋势,所以把APP界面做得互联网风格一点可能会更受欢迎。
3. 英为财情http://Invest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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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投资者可能对这个品牌比较陌生。其实http://Investing.com在国际市场有较高的知名度,已超越彭博晋升为全球第三大财经门户网站。中文站取名叫英为财情,英为财情http://Investing.com把所有行情数据及资讯本土化,免费提供全球全市场超过20多万种金融产品的数据及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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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英为财情APP是一个宝藏APP,它的数据十分全面强大,有些甚至是垄断性的。比如美国十年期国债收益率、富时中国A50指数,或者大家熟知的股票在其他市场的行情。比如波音法兰克福市场行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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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雪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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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球APP是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创业公司的佼佼者,也是现在很多财经经济学家经常发表文章的阵地,比如秦朔、吴晓波等等,所以雪球算是一个靠着大V效应起来的炒股社区。
另一方面,雪球也炒红了一批炒股达人,这些大V在各个行业有很深的研究,比如“流水白菜”、“唐书房”、“管我财”等。雪球的投资氛围是很浓厚的。
除了做内容,雪球也不断开发了自己的产品,比如旗下的雪盈证券APP,可以做港美股开户和交易。
5. 淘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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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股吧算是比较早的一批炒股社区,和东财的股吧很像,这里每天生产的帖子也是数以千万计,里面也是有很多的炒股达人,后来开发了APP之后,也是继承了网站社区的良好氛围。
不过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所以淘股吧内容倒是挺多的,但也很多广告,水贴更多,更甚者会不负责任发表看法,怂恿股民操作,所以作为股民得加以分辨。
6. 大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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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智慧APP也是在股民中口碑较好的一款软件,不少炒股多年的老股民一直使用的是PC版的大智慧软件,现在也开始尝试使用手机版的大智慧软件。
大智慧APP的界面较为简洁、传统,功能包括自选、市场、咨询、交易和彩票等,可支持语音查询股票代码,较为人性化。
大智慧APP拥有专业的投顾24小时在线,随时随地给用户提供合理的投资建议。软件还有直播功能,用户可以面对面和大手子交流,获得更多资讯。用户买卖软件处理速度也很快,不会让用户错过更多行情。
7. 老虎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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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于2014年的老虎证券,借着海外资产配置潮的东风,很快在港股APP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
2014年的时候投资美股的人群还很少,大部分人对美股、港股交易的认知是茫然的。老虎证券抓住了国人这一痛点,老虎证券的社区和资讯首当其冲,经常会第一时间发布重要消息,有的甚至比国内媒体更早。
此外,老虎证券还推出了多种维度的市场波动榜单给用户参考,包括热门股票榜,异动榜等,使许多小白用户的视野从中概股拓展到整个美股市场。
8. 富途牛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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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途牛牛具有互联网基因、产品技术能力,并且关注用户体验。2015年港股行情火爆时,很多港美股券商因为订单量大增而出现宕机、交易失败等状况,富途依靠科技实力成为唯一一个顶住交易高峰的互联网券商。
富途证券是非常罕见的A、B、C连续三轮融资阶段没有变换过投资人的创业企业,也是唯一一家由腾讯连续三轮领投的创业企业。
9. 腾讯自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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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自选股APP由腾讯开发设计,是一款基于互联网的证券APP。软件使用比较方便快捷,充分考虑消费者的习惯,使用QQ帐号就可以快捷登录不用注册其他账号,还可以同步使用QQ、软件或者网页就可以清清楚楚看到股票的具体情况。
腾讯自选股资讯内容覆盖沪深、港股、美股三大市场,适用于大多数投资者。
不过,腾讯自选股APP文章大多是抓取别家文章,原创较少。文章更新有延迟,文章排序时常出现问题。
10. 智通财经
推荐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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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tongcaijing.com/ (右上角扫码下载)
智通财经APP是以财经资讯为主,不做行情。但其内容非常专业并且具有深度,大部分都是原创。智通财经起初深耕港股,跟踪各个港股公司或行业,并且经常去香港或公司实地调研,文章都是干货。
现在智通的资讯范围已经加入了美股,文章延续了一贯的高质量风格。
『陆』 n号房到底具体是什么事件
韩媒不久前曝光系列网络性犯罪事件,统称“N号房”案。有人在即时通讯软件上开设加密聊天室内,上传分享非法拍摄的性剥削视频和照片,只有付费成为会员才能观看。该平台可设置私密聊天、阅后定时删除信息等,支持虚拟货改态币交易。
2018年开始,嫌犯在聊天室发布性剥削画面供会员观看并收取会费。案犯们冒充警察威逼利诱受害者们拍摄裸照再用这些照片威胁受害者,对受害者实施性犯罪,还将犯罪过程拍摄下来发布到了会员收费制的聊天群。此案因涉及未成年人,受害者人数众多以及有公职人员涉案。
2020年3月23日,韩国总统文在寅下令彻查“N号房”事件,要求警方调查聊天群所核吵源有会员。3月25日,犯罪嫌疑人赵主彬被移送检方。4月13日,赵主彬被送上法庭,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网络性犯罪专项调查组以违反《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等嫌疑对赵主彬提出拘留起诉。
案件经过:
2018年开始,嫌犯在聊天室发布性剥削画面供会员观看并收取会费。
案犯们冒充碰搭警察威逼利诱受害者们拍摄裸照再用这些照片威胁受害者,对受害者实施性犯罪,还将犯罪过程拍摄下来发布到了会员收费制的聊天群。此案因涉及未成年人,受害者人数众多以及有公职人员涉案。
截至2020年3月22日,韩国警方所掌握线索的受害女性多达74人,其中16人为未成年人,最小年龄受害者为年仅11岁的某小学生。而曾经加入过房间共享非法传播物的用户则多达26万人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N号房
『柒』 现在买黄金会比买房子升值空间更大吗
买黄金号,买房子,哪个升值空间大?黄金是从古至今的一种交易金属,在世界各地都通用,可以用来换取货币,被人们称为是最保值的东西。多年前买的黄金,现在也没什么贬值。房子也比较保值,很多地方的房价比以前翻了好几倍,升值空间很大。不过投资多套房子交的税会更多。黄金和房子都具有一定的保值性,也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性,所以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喜好来选择。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的投资方式,例如:债券、股票、黄金、房子等。相比于股票和债券的不稳定,更多人选择投资黄金和房子。那么黄金和房子哪个更保值呢?投资有哪些注意事项呢?接下来,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个人观点,房子和黄金比较,黄金的升值空间比较大。
『捌』 韩国“N号房”主犯之一获刑7年
是的,据韩媒报道,16日,对因涉嫌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相关特例法而被拘留起诉的“N号房”主犯之一、网名为“watchman”的全某,韩国水原地方法院宣布,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
同时,法院还对全某下达接受120小时性暴力治疗项目、10年内公开及告知信息、10年内限制在儿童及青少年相关机构和残疾人福利设施就业的命令。
法官表示,被告人全某在聊天室中上传其他聊天室的链接,使得超过1万条的视频和超过100条的儿童非法影像流出并造成广泛传播,危害了社会的健全性意识。
(8)n号房虚拟货币扩展阅读
案件其他情况
此前,全某因涉嫌运营淫秽物非法网站于2019年10月被起诉并接受审判,2020年2月因涉嫌“N号房”而被追加起诉。
检方在3月向法院要求将全某处以3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但随着“N号房”事件浮出水面,检方向法院申请重新进行辩论。在进行补充调查后,检方于10月19日举行的终审判决中,将求刑量提高3倍,申请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韩媒此前曝光系列网络性犯罪事件,统称“N号房”案。有人在即时通讯软件上开设加密聊天室内,上传分享非法拍摄的性剥削视频和照片,只有付费成为会员才能观看。该平台可设置私密聊天、阅后定时删除信息等,支持虚拟货币交易。
『玖』 数字货币,虚拟货币和电子货币区别
一、电子货币:即通过电子化方式支付的货币。本质上是法定货币的电子化和网络化, 按照发行主体和应用场景分为储值卡、银行卡、第三方支付等; 通常是指电子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企业、金融机构使用数字化的支付手段,通过网络向另一方进行货币 支付或者资金流转的过程。 一般根据 N.Asokan 的分类方法可以将电子支付系统划分 为基于账户和基于数字货币的两大支付系统。基于账户的支付系统是用户在支付服务提供商处开设账户. 并授权其进行支付,如借记卡、信用卡等结算卡系统,通过网络由“卡 号”找到后天系统的账户账号,根据指令完成账户上资金的流转。 基于数字货币的支付 系统,用户从货币发行处购买电子数字代币,代币具有一定的价值,可以实现对商家的 支付,也可以存储下来,在网络环境中起到现金的作用。
二、虚拟货币:欧洲央行 2012 年 10 月发布的《虚拟货币体系报告》将虚拟货币定义为:一种未加监管的数字货币,由其开发者发行并控制,被某一特定虚拟社区成员接受并使用。 简单来说虚拟货币由特定主体发行,被特定成员接受和使用,货币价值、用处、 管理和控制均由发行主体控制。 据此定义目前我国的腾讯 Q 币,新浪的 U 币,网络的 网络币等都是虚拟货币。2009 年 6 月以前腾讯的 Q 币等虚拟货币可以兑换人民币, 2009 年之后国家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通知,上述虚拟货币仅能够在特定平台上流 通,不可兑换人民币,不可赎回。
三、加密货币(Cryptocurrency):是一种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 易单位创造的交易媒介。 加密货币使用加密算法和加密技术来确保整个网络的安全性。许多加密货币都是基于区块链的分布式系统,通过私钥和公钥来促进对等传输,实现点 对点交易,公钥必须在区块链上公布,让所有人见证加密货币的归属和交易过程。 发行 方不对货币的价值、用处、存在方式有任何的限制,运行在区块链网络上,价值取决于 使用者。典型的加密货币如比特币、Libra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