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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虚拟货币诈骗案例

发布时间: 2023-05-06 02:56:31

1. 韩国知名虚拟货币交易所被查,这个交易所可能犯了什么事

对于虚拟货币,大家应该都不陌生,还记得最先映入大家的视野当中的虚拟货币应该就是“QQ币”。当时通过“Q币”购买很多游戏道具,虚拟服装,或者是充值一些会员等等都会用到“Q币”。然后随着网络不断发达,电子商业也越来越火爆,很多企业都会在网络上进行商品买卖,然后在网络上直接进行交易,这个时候的货币,作为最初的“一般等价物”,为了能满足网络上的虚拟需求,不必再以真实货币的形式出现,虚拟货币便应运而生,成为了网络上金融等商业的主要流通手段。

2. 你不得不了解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法律法规


从事虚拟货币或者想要从事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不得不了解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定性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03

生效日期:2013.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银发〔2013〕289 号

通知明确比特币的四个主要特点:

1、没有集中发行方

2、总量有限

3、使用不受地域限制

4、匿名性

从而进一步指出,比特币尽管被称为“币”,但是由于其不是由 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因而不能被视 为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一种特 定的虚拟商品,比特币等的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 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39383642145156272&wf r=spider&for=pc

2019 年 7 月 18 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涉及比特币的网络财产侵 权纠纷案件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法院审理认为,比特币具有财产

作为权利客体需具备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应认定其虚拟 财产地位,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给予了肯定。

二、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发布日期:2017.03.15

生效日期:201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民法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 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是我国民法第一次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做出规定,尽管此次规 定并未在法条中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特性做出明确规定,但是 仍需肯定此次立法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利,归入民法保护范 围的重要意义。

案例: http://finance.sina.com.cn/blockchain/roll/2018-10-26/doc-

ifxeuwws8279214.shtml

(案例版权属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所有)

2018 年,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股权转让合同纠 纷的真实仲裁案件,本案系股权转让争议,因涉及 BTC(比特币)、 BCH(比特币现金)和 BCD(比特币钻石) 此类特殊类型的物,属于新 类型案件。

目前中国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尚未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的 概念、法律属性、交付流转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仲裁庭在现行法 律体系下,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案涉合 同的约定,结合诚信原则以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理念,肯 定了比特币的财产属性,依法予以保护,妥善处理了私人间比特币 契约纠纷。

三、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发布日期:2006.10.31

生效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洗钱行为指的是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 瞒毒品犯罪、黑 社会 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 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由于比特币及类似网络虚拟货币、虚拟财产具有的匿名性、便利性 等特点,使其很容易成为洗钱犯罪的犯罪工具,因此在对网络虚拟 财产予以合理的法律保护的同时,还应当在实践活动中谨防借助其 进行的洗钱犯罪。对于这样的犯罪手法,司法实践中已有判决案 例,应当引起重视。

案例:

https://www.sohu.com/a/396032667_161795?_f=index_pagerecom_7&sp m=smpc.content.fd-d.7.1589804235136AKl2UYR

该案例中,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的隐蔽性、以及可以支持境外交 易等特点,将诈骗款项成功转移到境外的银行账户中,从而使警方 难以追查。根据嫌疑人所述,警方调查核实发现,他们通过数字货 币为诈骗团伙“洗钱”不到半年时间,就获利人民币 30 余万。

《刑法》

发布日期:2017.11.04

生效日期:2017.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历史 修订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07.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 修订)[1997.03.14]

类似违法犯罪活动一度高发,在 社会 中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对于虚拟货币等虚拟财产可能涉嫌的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 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行为,我国刑法分别以第一百七十 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 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规定 予以规制,保护 社会 关系不被侵犯,保证 社会 秩序正常运行。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84749474243768969&wfr=spider&fo r=pc

案件描述:269 万余人参与、最大层级 3293 层、收取比特币(BTC) 314211 个、比特现金(BCH)117450 个......价值人民币超 148 亿。 由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破获的PlusToken传销案11月19日由江苏省盐 城市中级法院终审宣判。

四、禁止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09.04

生效日期:2017.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由于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 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 济金融秩序。

因此,包括“一行三会”在内的七部委联合发文,再次重申代币发行 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 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 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与此同时,对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予以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 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并且要求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不停止的的代 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经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 为。

七部委的此次发文主要是由于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 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很容易引发 群体性金融事件,危害金融市场稳定,因而予以禁止。

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的失效,就虚拟货币作为 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而言,还是要依照民法总则的规定,即“法律对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一(对代币发行的禁止): https://jiahao..com/s?id=1679040603930256593&wfr=spider&fo

r=pc

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3 月期间,被告人郝铃声、杨放伙(二人 均系二审上诉人)同崔某 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天易家 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家禾公司)的 名义,通过会议、 培训和发展下线等方式向 社会 公众公开销售 LCC 影视区块链虚拟 货币(以 下简称 LCC 币),并宣传该币只涨不跌,以高额回报为诱 饵,吸引公众投资。

期间,被告人郝铃声以香港三道集团执行董事等身份参与 LCC 币 宣传推广会议的讲课,被 告人杨放以天易家禾公司执行总裁“杨舜 琂”、“杨明心”等名义参与 LCC 币的招商会,向 社会 公众进行推广 宣传,并向部分投资者提供收款银行账户以及代为收款购买 LCC 币。

2018 年 3 月,多名投资人发现 LCC 币交易网站无法登陆交易后 进行报案,经统计,报案的 700 余名集资参与人中提供转账记录的 85 人(部分为集体报案人),所涉投资数额总计人民 币 22842621.25 元。同时,该团伙将 LCC 币转换为柏拉图 PTO 珠宝区块链虚拟 货币,以期继续吸引投资。

案例二(对于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仍给予肯定):

https://www.8btc.com/media/652152

2018 年 8 月 24 日,原告葛伟鹏与被告王志兵签订的《协议书》 中约定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在某交易所交易所平台购买数字货币进行 投资被告,该投资协议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到期,到期日被告兑 付原告本金和收益。原告应于 2018 年 9 月 8 日前,将人民币购 买的数字货币汇至被告平台账户,被告也提供了内部转账地址。

2018 年 9 月 7 日,原告葛伟鹏向协议中提供的账户转入 6000 个 USDT。2018 年 9 月 8 日 原告葛伟鹏向协议中提供的钱包地址转 入 1 个 BTC。到期日截止后,被告并没有及时兑付原 告的 1 个 BTC 与 6000 个 USDT 及相关收益。被告便在 2018 年 10 月 8 日向原告葛伟鹏出具 《欠据》,并载明欠葛伟鹏人民币壹拾叁万元 整(130000.00),保证所欠全款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之前还清, 超期未还款项,违约金按照超期未还金额的每日 0.08%执行。

此后,被告王志兵陆续向原告支付宝转账 9 笔人民币,共计 4150 元,剩余款项并未偿还。

3. 成都警方打掉特大虚拟货币“杀猪盘”诈骗团伙,究竟是如何诈骗的

成都警方打掉特大虚拟货币“杀猪盘”诈骗团伙,究竟是如何诈骗的?

近期成都警方打掉虚拟货币诈骗团伙,给人们敲响了警钟,也让人们意识到了当下电信诈骗的威力,下面让我们一起来探究一下电信诈骗是如何实施的。

作案手段技术含量不断提高,作案手法不断翻新,电信诈骗手段跟进科技发展,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从以前的邮寄信件、利用短消息群发器发送诈骗短信,发展到现在使用多重代理或无线上网技术维护诈骗网页,利用国外服务器使用VOIP网络电话,利用“透传”技术任意设置来电显示号码,欺骗性更强,反侦查的能力也更高。另一方面,犯罪集团各种骗局紧跟社会热点,翻新极快,令人防不胜防。

4. q币被人骗了报案能追回吗

可以追回。
根据《刑事诉讼法》查询得知,q币被人骗了报案能追回,作为受害人,积极主动联系警方,提供尽可能多和详细的助于破案的信息,有利于尽快抓到罪犯,追回损庆胡尘失,若警方短时间内无进展,也不要太过于着急,耐心等待同时汲取教训,不要再次上当受骗。
Q币,简称QB,也称QQ币、腾讯Q币等,誉禅通常它的兑价是1Q币=1人民币,用腾讯拍拍网交易一般做胡都是9折,QB是由腾讯推出的一种虚拟货币。

5. 非法经营虚拟货币判刑案例

法律主观:

当事人所拥有的虚拟货币被他人骗走的相关案件,公安机关是可以进行立案调查的。虚拟货币依然具有财产属性,骗取虚拟货币的行为侵犯了当事人所拥有的财产权。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 韩国知名虚拟货币交易所被查,该交易所存在哪些问题

韩国知名虚拟货币交易所被查

前段时间,韩国警方在一家虚拟货币交易所查获一起传销诈骗案。韩国知名虚拟货币交易所4日遭韩国警方突袭。据了解,这家虚拟货币交易所在短短9个月内非法募集资金高达1.7万亿韩元(约合98亿元人民币)。从去年开始,表面上提供比特币等主流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实际上以半年三倍本金的高回报吸引客户开设高价值账户,然后诱导账户持有人引入佣金高的新会员。

数字令牌交易容易出现新形式的非法集资和欺诈行为,因此投资者在做出相关投资决策时应保持警惕。在整治货币相关犯罪方面,韩国国家税务局3月15日宣布,已查获2416名通过虚拟货币手段隐藏资产的逃税者,并以现金或债权形式追回366亿韩元。

好了,以上就是本期所要分享的内容了。

7. 广西破获一起虚拟货币网络传销案,涉案资金超2.3亿,他们是如何作案的

2022年7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部门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对百日行动的工作情况进行了通报,并且发布了典型案例。从新闻发布会中,人们得知广西破获了一起虚拟货币网络传销案,共抓捕犯罪嫌疑人17人。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发现,有一个团伙涉嫌参与一个名为TR的外汇平台,进行网络传销活动,这个平台以保险对冲的模式来炒外汇。

该地区的行动无疑是非常快速的,在2022年6月28日全区开展了整治行动,并且抓捕了许多犯罪人员。对打着高息吸资,养老服务,民族资产解冻等名义的犯罪行为,相关部门对此进行了精准打击。在行动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一直积极的与民众建立沟通渠道,以一种多元化的方式来化解矛盾,让一些隐患消失在人们的生活中,同时也化解了多起矛盾纠纷。

8. 虚拟货币被骗了100多万

“虚拟货币”这个概念相信在很多人的认知中既熟悉又陌生。以虚拟货币比特币为例。大多数人只听说过它的存在,但很少有人真正了解它。

由于这些年比特币的价格一路飙升,一度从0.0025美元的发行价涨到了今天的38448美元,这使得这种虚拟货币的存在直接刷新了大部分人对“虚拟货币”的认知,他们认为“虚拟货币”一定是高回报的值得投资的“货币”,于是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投资货币圈。

然而就在前段时间,央视曝光了一个“虚拟货币”骗局,有人入局后甚至被骗了百万元。

那么,这篇文章的内容,大川将带你深入了解。“虚拟货币”到底是什么?“虚拟货币”骗局到底有多可怕?

当这些目标群体进入群聊时,群里所谓的“老师”就会通过各种手段对他们进行洗脑,使他们丧失判断能力,上当受骗。

最常见的一种洗脑方式,就是邀请“托儿”,不断在群里截图收入,时不时“放水”,让很多跃跃欲试的学生尝到“甜头”,或者给学生送礼,让他们越陷越深.

央视财经频道曝光的“虚拟货币”骗局非常典型。“老师”通过上课给学生洗脑,宣传一种回报率极高的“虚拟货币”。据老师推测,这种“虚拟货币”至少会有10到20倍甚至100倍的溢价。

如此高的回报率,再加上之前的“老师”给学生们尝到了不少甜头,让很多学生被眼前的利益冲昏了头脑。

直到资金全部被骗,受害者才反应过来。从头到尾,他们经历的一切都是诈骗团伙的一出大戏。

虽然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该诈骗团伙,但是整个调查过程的难度可想而知,而且除了这个诈骗团伙,警方还发现了其他一些类似的网络平台。在这些平台中,除了平台名和老师名,其他作弊手段可以说是完全再现。

直到事情曝光,一些受害者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然后选择了报警求助。

大川在开头提到,比特币作为一种典型的“虚拟货币”,确实让无数人看到了虚拟货币的巨大“前景”,但很多人其实并不知道这些虚拟货币是什么,从何而来。

我们以比特币为例。这是一种没有发行方的加密数字货币,是基于大量计算而诞生的。

目前,这种虚拟货币的唯一生成方式是由“矿工”挖出来。“矿工”通过计算机专用算法的大量计算不断试错,最终计算出正确的哈希值获得比特币奖励。据悉,设计师设计的比特币总数为2100万。开始时,每个“矿工”将获得50个比特币的奖励,然后每四年减半。当分割到最后无法继续的时候,比特币的产量就不再增加.

北美的Bitforms“比培裤手特币矿”

如今,比特币虽然被炒到了“天价”,但这种虚拟货币在国内并不被认可,比如dogecoin、以配嫌太坊、雷达币等等。

至于为什么中国不承认这种货币,举个简单的例子你就明白了。虽然美国是世界一流的印刷大国,但是美国发行的每一美元货币都会通过发行一美元国债来抵押。这就像一个商人在卖货。他每赚一美元,就需要卖出价值一美元的商品。

但是,那些通过网络算法得到的货币是不一样的。他们背后没有什么可以“抵押”的。说白了,这些虚拟货币在现实中没有价值。

所以中国不会承认这些虚拟货币的价值。

“虚拟货币”的出现,不仅催生了央视曝光的无数“虚拟货币”骗局,还造成了很多其他我们需要知道的危害。

虽然“虚拟货币”不被我国认可,但不可否认,我国投资“虚拟货币”的人确实不少。大川纯神身边很多朋友都尝试过投资“虚拟币”,投资这些“虚拟币”的危害显而易见。大川的朋友没有一个是从币圈出来的,基本都是把自己的投资款都取出来之后就从币圈跑了。但是,简单来说,他们投资的金额不是很大,也没有负债。

有人很难通过投资“虚拟货币”致富的原因很简单。这样的虚拟货币背后一定有“推手”。如果你赶上他们来“放水”,你或许能从中得到一些好处,但如果你不幸赶上他们来“收韭菜”,你就可能在劫难逃了.

除此之外,“虚拟货币”还可以帮助犯罪分子洗钱、逃税。

以比特币为例。如果犯罪分子以价值100万的比特币受贿,这些比特币就不是真钱,相关侦查部门就无法对其进行侦查。然而,犯罪分子在受贿后可以出国消费比特币,这使得犯罪分子更容易洗钱.

最后,大川想到了这样一句话,“吃亏的永远是想占便宜的人”,投资“虚拟货币”也是如此。

所以这里不建议做这样的投资。说白了,“虚拟货币”的投资纯属金融骗局,最后的赢家永远不可能是我们这样的普通人。

所有的“甜头”都只是幕后推手抛出的诱饵。收网了,所有抱着占便宜心态的人都脱不了干系.

相关问答:虚拟币交易违法吗

一、虚拟币交易违法吗1、虚拟币交易是否违法,视情况而定:(1)对于一般买卖虚拟货币,是合法的;(2)但是如果当事人利用虚拟货币从事非法的活动,那就是违法行为,会受到处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二、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秩序;2、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3、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等行为;4、主体是一般主体。

9. 虚拟货币成陷阱有人被骗124万,犯罪分子是如何编织骗局的

这个团伙成立了公司之后,购买了二手的豪车来为公司充门面,然后雇佣了专业人士在后面进行操盘,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后,他们便用各种手段吸引顾客来买他们的红酒等物,并且赠送给他们一种虚拟货币,通过虚拟货币来套取更多的钱财。很多人便是上了他们的当,购买产品之后拥有了虚拟货币,看到盈利之后又投入了自己的更多资金,最严重的人甚至被骗了100多万。后来这些人的行为曝光,还是因为他们内部起了矛盾,导致背后的操盘手被举报了。事情曝光之后,这些人也都被警方带走调查,而那些在他们公司购买了红酒的人才知道自己上当受骗了,所谓的投资虚拟货币,根本就是这家公司的人做的一场局。

投资虚拟货币确实有可能让我们获得收益,但我们一定要通过正规的渠道进行投资,不要去相信一些市面上根本就没有的虚拟货币。当然,投资是有风险的,少部分人能够获得收益,但大部分人只会血本无归。因此在投资之前,我们一定要谨慎分析局势,并且要积极地去学习相关知识,如果自己实在搞不明白的话,可以先用少量的金钱慢慢摸索。虚拟货币诈骗其实是一件非常常见的事情,很多坏人便是盯上了这一块,通过免费分享一些培训资料给别人推荐炒虚拟货币的软件或网站,但这些软件或网站其实都是由他们自己进行操控的,并不是什么正规的软件或网站。

10. 虚拟货币“挖矿”违法!苏州发布行业内首个虚拟币犯罪侦查指引

虚拟币交易自去年9月被央行等多部委列为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动以来,国内各地公安、检察机关等披露了一批涉虚拟币交易、结算等非法案件,而近期,除了将虚拟币交易、结算等活动视为非法行为之外,与之相关的挖矿行为也被列为违法犯罪行为。

4月28日,浙江湖州相关执法部门公布的一起案例中了解到,湖州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同吴兴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分局于近期查处了一起价值百万元的重大虚拟货币“挖矿”案件,该案也成为湖州市推进“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以来破获的首起要案。

据了解,在此前的4月12日,浙江省发改委通过日常监测平台监测到吴兴区埭溪镇上强村存在部分异常IP地址登录情况,疑似为非法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并立即将相关情况告知吴兴区发改经信局。随后,吴兴区发改经信局联合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吴兴公安分局组成专门行动小组,在吴兴区埭溪镇上强村开展逐一排查工作,最终在上强村南园自然村一间简陋的出租民房内查获上百台矿机

无独有偶,在4月27日,江苏苏州相城区检察院官微“相城检察发布”发布一则消息显示,该区检察院近日制发了《涉虚拟货币犯罪侦查指引》(下称“指引”),针对虚拟货币隐匿性强、跨境流通快、价值兑换多元等特点,为规范侦查工作提供全流程指导。

“从今年3月上海公安发布首例超亿元虚拟货币网络投资诈骗案,到江浙等地陆续公布的相关案例,对于该领域的犯罪查处频率明显增加。另外值得关注的是,以前虚拟币挖矿被列为淘汰项目,浙江最新公布的指引则直接将其连带定性为虚拟币交易违法行为,可见国家对虚拟币领域的清理整顿力度加大,势头不减。”

“挖矿”交易同样违法

从湖州官方发布的案情获悉,在4月15日,当地执法队员通过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在吴兴区埭溪镇上强村的出租民房内从事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并进行以太坊等虚拟货币境外网络兑换。

其后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赶赴杭州,与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浙江分中心合作,首次通过高科技手段进行技术鉴定和证据固定,经鉴定确认当事人所持有的网络设备属于虚拟货币挖矿设备;

4月18日,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队员、吴兴区发改经信局工作人员和湖州深蓝计算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前往埭溪镇对剩余设备(包括U盘、移动硬盘)进行现场核验。经核验其中121套设备存在虚拟货币“挖矿”数据(总价值近300万元),执法队员现场制作设备数量清单,交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目前该案行政处罚告知书已送达当事人。据悉,湖州吴兴区已查处相应违法案件4起,查获挖矿设备132台,涉及金额350万元,可以腾出用能空间约330吨标准煤。

“从该案中透露出一个讯息,‘挖矿’交易已被视为违法活动。这几年针对‘挖矿’产业国家的政策是逐步收紧的,从鼓励到淘汰,再到限制违法,挖矿后即使不交易,它本身高耗能的性质也不符合我国碳中和的总目标,因此可以预见国内‘挖矿’将被严控。”

而在上海资深加密货币市场研究员王恒看来,当前虚拟币交易的违法犯罪风险越来越高,以前只是针对ICO现场严厉打击整顿,这一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性特别高,因此监管及公安部门也将其列为与传销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样的罪名。而现在‘挖矿’交易也同样违法,虽然不一定受到刑事处罚,但从交易金额来定性,经济处罚必不可少。

业内现首个虚拟币犯罪侦查指引

长三角地区近年来关于虚拟币交易犯罪案的数量和金额都不小,其中不乏涉案金额过亿元的案件。

今年315期间,上海市公安局对外正式披露所侦破的上海首例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网络传销犯罪的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0余名,涉案金额达1亿余元;

2020年11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了一起涉案金额超77亿元的 WoToken 特大网络传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驳回对一审结果不服的上诉人的上诉,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高玉东等多个犯罪嫌疑人刑期以及经济处罚,该案也成为国内迄今最大的一起虚拟币交易大案。

4月17日江苏苏州相城区检察院所公布的指引中也表示,该院近年来办理了多起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涉及虚拟币的组织领导传销案、电信网络诈骗案,涉案资金高达数十亿元。

据了解,该指引共十四条,对虚拟货币案件财物的查扣,证据的调取,财物的处分进行分析归纳,引入第三方技术公司解决虚拟货币资金流向等技术性问题,力求规范和完善公安机关的取证行为。将电子数据作为涉虚拟货币案件的侦查重点,立足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对保存原始存储介质、现场提取电子数据、远程勘验、电子数据检验与鉴定等办案流程进行了详尽规定,并从线索收集、证据提取、金额认定等全链条、精细化引导侦查,破解侦查难题,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

与此同时,指引还加大了追赃挽损和反洗钱力度,秉持决不让犯罪人员在经济上获利理念,要求对涉案赃款应追尽追,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损失。如针对犯罪嫌疑人通过这种平台转移虚拟货币、从事洗钱犯罪等行为,指引建议侦查机关对资金流实时监控,锁定资金最终去向,准确认定涉案金额。

对此,相城区检察院检察长寿樱表示,虚拟货币洗钱黑灰产业链不断演变,逐步呈现规模化、专业化趋势,数字经济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和公民的生活消费方式产生了极大影响,应当聚焦企业所盼、群众所需重点发力,提升检察履职的精准度。指引的制发偏重于社会效果,也是从保护公民权益角度作出的努力。

“这份针对虚拟币犯罪侦查的指引,可能是业内首次成体系的文件,因为虚拟币犯罪主要通过互联网进行,其隐蔽性和跨境交易的特点都比一般的经侦、刑侦案耗费精力要大,能够将案件侦办经验具体化,对于我国公检法部门在此领域内进行犯罪侦查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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