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发言稿
Ⅰ 虚拟货币"炒币"者何去何从
继七部门叫停代币(ICO)融资后,在监管高压下,14日起,包括比特币中国、火币网、OKCoin币行在内的多家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陆续关停平台所有业务或人民币交易业务。虚拟货币交易究竟有哪些风险?监管部门为何出手整治?曾为之疯狂的“炒币”者又将何去何从?
据业内人士透露,随着监管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态度日渐明朗,地方相关部门已经紧锣密鼓地开始清理和整顿工作,一些交易平台正根据监管要求,在一定期限内有序停止交易业务,逐步引导用户提币撤出。
记者在多个“比特币投资交流群”中观察发现,随着交易平台相继关闭,比特币价格大跌,不少投资人直呼“亏得厉害”。针对三家交易平台做出的“提币、提现均不受影响的承诺”,16日下午,记者尝试电话联系三家交易平台客服,但均因“咨询客户量太大”或占线等原因未能拨通。
记者了解到,随着国内外交易市场的虚拟货币价差增大,为了避险保值,有一些投资者已把国内交易平台上的虚拟货币退回到个人比特币钱包,转战海外市场和场外交易。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王永利建议,加强国际间的沟通和协调,尽快建立国际统一的监管规则,避免监管漏洞和跨境套利。
Ⅱ “杀猪盘”再现!知帆科技提醒:警惕虚拟货币交易骗局
近日,吉安王女士添加了一个“微信好友”,之后被拉进一个“投资理财”微信群,跟着群里的“老师”学着炒虚拟货币,很快数千元盈利到账,此后便不断追加投资,前后投入本金达数十万元之多。后来王女士通过透支信用卡、借钱、拉人等方式筹集了20余万元购买该平台虚拟币。不久王女士就发现投资平台已无法打开,客服也联系不上,王女士这才意识到被骗,遂报案。
无独有偶,嵊州市某街道的李女士在微信上认识了一位名叫杨某辉的男子,杨某辉多次向李女士介绍名叫“72mex”的虚拟币交易平台,并向其发送了平台链接,声称能带李女士一起投资赚钱。李女士在其花言巧语和温柔攻势下落入骗子圈套,前后共计投入395万元。然而,当李女士再次联系杨某辉时,发现自己已被其删除好友,且所持虚拟币也开始亏损,仅10天就亏损剩余不到10万元,直至李女士无法打开该平台,才意识到自己被骗并报了警。
知帆团队安全专家揭露杀猪盘骗局
目前随着网络社交的普及,围绕社交实施“杀猪盘”的诈骗案件屡见不鲜,再加上不法分子宣称“投资虚拟货币暴富”的概念,“虚拟货币杀猪盘”出现了。由于对虚拟货币一知半解,不少民众上当受骗,财产损失和 情感 伤害巨大,同时给网络社交环境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扰乱了正常的 社会 秩序。
针对“杀猪盘”,知帆团队安全专家解释到,这是一种新型网络电信诈骗方式,所谓“杀猪盘”,其实就是温水煮青蛙,令人非常难以识别。披着感情的外衣,犯罪分子伪装成高富帅或者白富美的形象,以编造故事、甜言蜜语等方式让受害者陷入其中,令受害者一步步掉进骗子圈套。
通常,诈骗分子把受害人叫“猪”,把交友工具叫“猪槽”,把聊天剧本叫“猪饲料”,把恋爱叫“养猪”,把诈骗钱财叫“杀猪”。受害人遭受了心里和经济上的双重损失。
知帆团队安全专家揭露了“杀猪盘”的一系列套路:首先是取得信任。骗子通过各类APP交友软件或婚恋网站添加受害人为好友,对其嘘寒问暖,并与之确定恋爱关系。其次是引诱投资。待到时机成熟,骗子会诱骗受害者购买虚拟货币,并通过操纵后台,让其小赢几笔。等获取受害者信任后,骗子便驱使受害者向平台投入大量资金。再次就是提现失败。等受害人投入大量资金欲提现时,却发现根本无法提现,且联络不上客服。最后就是消身匿迹。当受害者再次与骗子沟通时,发现自己已被删除好友,骗子人间蒸发,等明白自己受骗上当才悔之晚矣。
近两年,虚拟货币市场行情大涨,很多人怕错过“机会”,在对新技术不了解的情况下也纷纷下场。普通人很难发现披着虚拟货币外衣的“杀猪盘”套路,因此更容易上当受骗。
知帆 科技 建立一系列解决方案助力警方破获该类案件
知帆团队安全专家提醒,虚拟货币交易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目前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服务器大多都在境外,其真实操控情况并不明晰,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虚拟货币的名义实施诈骗。公众如遇陌生人加微信搞投资理财,要求安装陌生理财APP,一定要提高警惕。一旦发现上当受骗,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在杀猪盘诈骗案件的背后,其实是涉及了不少黑产产业链,民众应该进一步提高防范意识,不轻易相信网上交友及婚恋平台上所谓的“高富帅”、“白富美”,涉及金钱交易时一定要注意核实对方身份,但凡称能操纵后台及币价的都是诈骗。
知帆 科技 率先研发出“虚拟货币追踪查证平台”,为公安日常研判虚拟货币案件提供工具支持,并与全国数百家公安机关建立合作。为了更好地解决虚拟货币案件查证难题,知帆 科技 自主研发了虚拟货币追踪查证平台“逐迹”,以便为公安等执法部门日常研判虚拟货币案件提供工具支持。
Ⅲ 虚拟代币禁止交易!监管为什么不出手为何不直接关闭所有交易平台
我觉得一旦直接关闭的话,那么很可能会让这个平台全部瘫痪掉,那么损失将会不可估量,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Ⅳ 辩护角度谈虚拟货币的“价值”
与其他国家不同,我国一直对虚拟货币持高压态度,且政策层层加码。2013年五部委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否定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将其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叫停虚拟货币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并表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将追究相关境内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随后国内的交易平台或暂停中国境内新用户的注册并清退存量用户,或直接永久关掉了交易服务。
至此,笔者也认为,目前虚拟货币在国内已经终结。但与之相关的案件未来一段时间仍将高发。在相关案件的刑事辩护工作中,我们始终无法绕开虚拟货币“价值”的认定问题,往往需要对涉案的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行举证及对其价格鉴定进行质证等工作。
下面我们以比特币为例,谈谈我们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明其“价值”来源的一些思路。
1 价值来源——“共识”和“信任”
我们的货币 历史 ,经历了实物货币到纸币,再到记账货币的变迁。何为记账货币?就是以数字记录方式确定归属和转移的货币,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生活中早已习惯脱离实体钱包,只使用手机扫码支付,这种便利正是来源于记账货币的充分应用,我们之间的相互转账只是在彼此银行账户的数字上做加减法,整个过程就是一个双方记账过程。而这个记账的权利掌握在国家手中,由各个银行、三方支付机构和央行负责,央行拥有整个国家大账本的记账权,即“中心化记账”的方式,而我们之所以认为纸币及这些“手机中的数字”具备“价值”,是我们基于对国家的“信任”,是国家在这些“数字”背后的信用背书让我们达成了它们具备“价值”的“共识”。
同样,黄金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我们已经达成了其作为货币交换一般等价物的“信任”;钻石的价值,也同样是人们对其稀缺性及其背后的某种象征意义的达成“共识“”。所以, 价值的本质,其实是人们对特定物价值的“共识”和“信任”, 如果人们不对一个事物达成有“价值”的“共识”,那么很多我们认为“值钱”的事物,其实根本没那么“值钱”(包括钻石和国家发行的纸币)。
但纸币天然存在一个问题,无论是当年密西西比泡沫时期的法国政府,还是次贷危机和新冠期间的美国政府,都会出现无节制超发货币的现象,货币超发及经济危机往往引发通货膨胀,纸币大幅贬值。纸币之所以贬值,也正是人们对于政府发行货币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对于的黄金等物品“价值”的“共识”提升,进而金价上涨。虚拟货币鼻祖比特币诞生于2008年次贷危机后期的美国,在此背景下,针对主权货币的通胀问题,其被设计成“去中心化”和“总量恒定”等特性。
随着人们基于对这种“去中心化”虚拟货币达成“共识”,产生“信任”,虚拟货币才产生了“价值”。并随着达成“共识”、“信任”其“价值”的人越来越多,它们的价格也水涨船高。
以比特币为例,2009 年1月,中本聪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时,市场对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无法形成对其“价值”的“共识”,所以,此时比特币的价格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国人拉兹罗首次用10000个比特币购买了25美元的披萨(首次比特币交易,拉兹罗也是首次使用显卡挖矿的人),那么它的价值变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浦路斯发生经济危机,当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贬值的塞浦路斯镑货币,而纷纷抢购比特币,导致比特币价格飙涨8.8倍。当2013年11月比特币达到8000人民币阶段高点的时候,中国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发布,严重打击了人们对其的“信任”,比特币价格随之大幅下跌,同样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MTGox破产,冲击了人们对比特币的“信任”,让其价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证明、共识机制和最长链机制保证了比特币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币都可以追溯诞生及交易的 历史 ,具备不可伪造的特征。这些特征也增加了人们对其“价值”的”共识”。
所以,虚拟货币是基于人们对达成“共识”、形成“信任”的程度,而产生了其价值,并基于“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响其价格。
2 价值来源——“获取成本”
虚拟货币有两种获取发生——“挖矿”和“交易”。
先说说“挖矿”,以比特币为例,其原始产生就是由“矿工”、“挖矿”生成。“矿工”可以由身处全世界任何地点的任何人担任,“挖矿”是指“矿工”借助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过程,第一个求得特解的“矿工”能够获得新增“账本”的记账权,从而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奖励。计算这个特定解的过程需要大量的运算,同时比特币在设计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规则,算力每过一段时间需要调整一次,这意味着挖矿的难度也在上升,也让成本(主要是显卡等硬件)大幅提高。
同时,随着挖矿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矿难度增大,个人能挖到比特币的概率越来越小,也就逐渐发展出规模化的矿场,也就是聚合n多台矿机的算力一起挖矿,挖矿从个人挖矿转变为矿场或矿池,一个矿场的成本有:建设成本、设备成本、维护成本(包括店里成本和人工成本)、网络成本等。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那么虚拟货币的挖矿过程,同样投入了具体的(劳动力)“成本”,并且这个“成本”可以量化为具体的(虚拟货币)商品价格。早在比特币诞生的2009年,一个叫“新自由标准”的用户,就在比特币早期论坛上提成通“生产成本”计算比特币价格的方法。他认为一枚比特币的价值计算方法应为:计算机运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电量是 1331.5 千瓦/时,乘以上年度美国居民平均用电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个月,除以过去30天里生产的比特币数量,最后的结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币的定价结论。
至于“交易”的获取方式,无论是直接使用法币交易,还是使用法币兑换虚拟货币后再进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终能够与法币达成某种“汇率”的自由兑换,它背后自然存在确定的价值。
如我们在 《谈虚拟币诈骗案件的辩护要点》 文中所述,实务中我们需要区分非主流货币中的特殊币种,通常所称的类主流币(山寨币),他们在技术模式上与主流币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实项目、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按照其白皮书的规划执行,常见的山寨币有EOS、BTM。针对这类涉案虚拟币。在实际辩护中,我们应当重点证明这些 虚拟币符合流通性,与主流币或者法定货币能够自由兑换的特征 。
我们前年承办的浙江某虚拟币诈骗案,工作重点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与比特币自由兑换的证据材料,即证明该类非主流“山寨币”可以与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最终能够变现成法币的特征,证明其具有财产属性。
此外,如无法达到上述标准的虚拟币,一般属于空气币和传销币。空气币,顾名思义,就是在实际发展中,没有任何产品或业务落地,单纯发币圈钱跑路而已,如已经跑路的英雄链、超级明星、太空链等等。传销币,则是打着区块链之名,行传销之实的货币,如此前轰动一时的深圳普洱币等,我们也在 《谈虚拟币传销案件的辩护要点》 一文对传销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
由于区块链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虚拟属性,导致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对其价值真实性的判断存在严重误区。我们认为,比特币为代表的主流虚拟货币去中心化,没有发行政府及权威机构做信用背书,且交易价格波动巨大,并不具备货币属性也不宜作为货币使用。但其本质上仍属于一种特殊商品,应定性为一种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这不仅于民法层面拥有充分的物权理论支撑,同时也能被进一步解释为《刑法》第92条所规定的“财产”,所以,针对该类型的网络诈骗,从鱼龙混杂的“币”中,区分出主流虚拟币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币”,是对抗诈骗指控的有力辩点。
3 价值来源——司法认定
1、十部委《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改变了主动民事判决中“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方向,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定虽受政策影响大,但尚不明确。
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则彻底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随后内蒙古、云南、安徽等省份及相关机构,先后发布了12条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的监管政策,这也同时改变了很多民事判决对“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铁亮诉火币网一案判决中认为,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双方缔结的 合同有效 ,虚拟币交易合同 不属于合同无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陈国贵与浙江亿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判决中也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 并未禁止 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 未禁止 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买家不属于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不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十部委《通知》发布后,多地法院的案例开始基于“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如北京东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诉云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判决中认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挖矿”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须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从行为效力上看,“挖矿”活动电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矿机”日均耗电量极大,且生产交易环节威胁国家金融安全, 社会 稳定衍生风险突出,已经成为一种投机性工具, 与《民法典》“绿色原则”精神相悖,属于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合同 ;从责任负担上看,比特币“挖矿”活动中出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及由此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方自担 。
同时各地法院关于虚拟货币的认定也并不明确。
在(2018)浙11民终263号丁建强、陈映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因本案的虚拟货币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标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该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认定因案涉合同无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颁布后,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对于虚拟货币不予保护的态度,基于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要求,很多法院都采取认定虚拟货币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济南中院在(2021)鲁01民终3796号中对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予以认可。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所设虚拟货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虚拟货币财产权益依法给予法律保护。
虽然主流裁判规则如此,但综合全国近几年的判决来看,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笔者认为,正是近年来国家对于虚拟货币投资一直持严厉态度,并频繁升级的监管政策,司法裁判才会短期内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来人民法院对虚拟货币纠纷案件也会更多的减少虚拟货币财产保护,需要公民自担风险。
2、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在司法实务中,虽然刑事领域对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仍存争议,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发布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终1043号判决中即有认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对价后得到比特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因此被告人通过互联网窃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币后,再将其售出所得款项计人民币20余万元到了其个人的银行帐户,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020)粤0304刑初2号判决认为,以太币在中国境内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个,但其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其所有者能够对持有的货币进行管理、通过特定方式进行支付、转移且能够使用货币公开进行交易,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2013 年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所以被害人的账户信息变动详情可由代币交易平台出具证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处理中还存在以当地物价局出具的比特币《价格鉴定结论书》为其价值依据,如“武宏恩盗窃案” (2016)浙10刑1043号,及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虚拟货币价格证明,如“胡志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东刑初字第1252号。
所以在众多刑事判例中,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具备“价值”,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本文作者|郑夏律师,中南 财经 政法大学硕士,,曾任职检察院、政府办等部门。先后获无锡优秀专业律师(刑辩类)、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优秀骨干律师)、无锡优秀律师团队(2016、2018、2020)、无锡律协优秀个人会员(2018、2021)、首届华东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无锡优秀专业案例、江苏产业人才培训优秀讲师等荣誉。
Ⅳ 如何看待虚拟货币的未来发展前景
这里说说比特币吧!!
比特币价格被腰斩
区块链如何落地应用仍是目前面临的最主要难题。除比特币以外,区块链在其他场景的大规模应用还未到商用阶段,回溯2017年下半年,比特币价格几乎每天创出新高,最终在全球溢价最高的韩国交易所达到巅峰——每枚约14万元人民币。2018年6月3日,截至发稿时,Coinbase比特币交易平台则报价49688元,比特币价格已被腰斩。今年以来,比特币价格已经鲜有令人瞠目的暴涨暴跌,并且整体呈现逐月下跌的趋势。
比特币发展现状
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区块链行业商业模式创新与投资机会深度分析报告》数据显示,5月份,比特币价格呈下行走势,总体市值由月初的1573亿美元跌至月末的1274亿美元,跌幅19%;此外,日均活跃地址44.4万个,日均转账19.7万笔。从走势上看,活跃地址数和每日转账数与交易价格呈较大的正相关,5月份,整体呈现震荡下行走势已经十分明显。
比特币近半年的平稳下跌原因
应当如何理解比特币近半年的“平稳下跌”?主要有两点原因:首先,也是最主要的原因是,机构投资者以及积累了大量“获利盘”的投机赢家兑现利润,正在离开这个市场;其次,在区块链行业没有实质的应用和盈利模式出现之前,比特币价格上涨只能算投机性的炒作。此外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中国央行果断出手关闭比特币交易平台,在阻止比特币投机方面成效显著。
目前国内的比特币交易所已经基本迁到境外了,与国内没有任何关系。投资者在那些平台操作,风险需要自担。
目前行情不是很好,只有行情好的时候,才会有投资者想方设法找渠道参与比特币投资。由于目前币圈总市值依然较小,随着区块链应用更多,未来仍有潜力。
被过度消费的区块链
由于比特币价格“不温不火”,区块链作为其底层技术,反而达到了“妇孺皆知”的程度,甚至近期热度一度超过比特币。
近期,一系列相关报道颇有滥竽充数、充满炒作的嫌疑,区块链已经有明显被过度消费的倾向。除比特币以外,区块链在其他场景的大规模应用还未到商用阶段。
随着对区块链技术的认识逐渐深入,国内各大企业纷纷布局区块链技术、平台和应用,包括网络、腾讯、阿里、京东、网易等互联网企业,各大银行、中国平安等金融企业以及华为等。在应用方面,国内积极探索和推动联盟链、私有链等形式的区块链+应用,辅助解决相关行业的痛点问题,提升效率,降低成本。
Ⅵ 我国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虚拟货币是什么
虚拟货币是在高科技中替代实物货币的数据流或数据流。与支票和电汇不同,虚拟货币不能通过银行转账,只能在现在的网络世界中流通。也就是虚拟货币在特定的地方有它的价值,离开这个特定的地方就失去了价值。
虚拟货币未来发展如何?
互联网经济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数字货币已成为我们生活中的新概念。它的发展速度远远超出我们的预期。互联网作为一场革命,颠覆了很多传统行业,淘宝也颠覆了很多实体店。虚拟货币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拉动经济发展。
Ⅶ 一场风暴,将加密货币打到了谷底,虚拟货币都存在哪些风险
01、交易的时候存在隐匿性
如果是传统的普通货币,在交易的时候会被转到指定的账户上面,而且在开通账户的时候也是需要实名认证才可以办理的。但是虚拟货币就不一样了,因为虚拟货币本身是在网络上面进行交易的,所以在交易的过程当中也就没有太多的限制。虽然有一部分的虚拟货币,在交易的时候是要求进行实名登记注册的,但是这些注册的信息并不一定是真实准确的,而且客户的真实身份也是没有办法去进行辨别。也就是说在整个交易过程当中是可以去隐藏交易者身份信息的,这其实就是比较明显的一个风险了。
04、交易平台存在风险
实际上很多的虚拟货币平台都是需要我们把资金存到该平台上,然后才能够进行交易的,不平台为了吸引别人的眼球,往往会提供很多的优惠条件,然而有一些平台确实会存在很大的风险。比如说某些平台会直接卷钱跑路,甚至连平台的高管都会失踪,这样一来最后吃亏的还是普通老百姓。
Ⅷ 一月一号国家对虚拟货币的态度
一月一号国家对虚拟货币的态度如下:
有关虚拟货币的新闻近段时间可以说是比比皆是,而每篇有关虚拟货币的新闻也都有着高的不同寻常的阅读量,无论是真正参与其中进行买卖的“局中人”还是不参与其中只为了找点闲时谈资的“围观群众”都在时刻关注着虚拟货币的相关动向。但今天我们要聊的不是以个人意愿为主体的虚拟货币市场,而是要来盘点一下参与虚拟货币市场的那些“国家力量”。
1.中国:对于虚拟货币,中国央行等相关部门一再表明自己的坚决立场,对虚拟货币不支持,并予以打压。早在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就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紧急叫停了ICO活动。同年截止到9月30日,在相关部门的强烈要求下,虚拟货币交易所彻底关停了在中国的所有交易活动。但针对中国民众的海外交易依旧频繁。2018年1月26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风险提示,提醒国内民众,境外平台存在系统安全、市场操纵和洗钱等风险隐患。2月6日,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再次发布了关于“虚拟货币”、ICO、“虚拟数字资产”交易、“现金贷”的相关风险提示。足以看出中国相关部门对虚拟货币的打击力度之大。
2.美国:美国对于虚拟货币的态度同样不容乐观,对虚拟货币以及ICO进行严加监督管控,但美国相关机构最后会做出何种决议也尚不能确定。根据两位美国监管机构的主席所言,去中心化区块链技术有着极大的潜力,但是否能给大众带来好处尚不可知。未来美国将会针对虚拟货币指定哪些具体政策暂时还是未知数。
3.俄罗斯:俄罗斯在之前也并没有明确表示对虚拟货币的态度,但是面对虚拟货币这一风口问题,俄罗斯不得不进对市场进行相关规范。就在前不久的1月25日,俄罗斯在俄罗斯财政部网站上正式公布了相关立法草案。草案规定将禁止使用加密货币作为支付手段,但同时建议将通过数字交易所运营商来使用最初代币发行(ICO)的行为合法化。俄罗斯相关部门表示立法草案是为了解决因为虚拟货币带来的“灰色地带”的一些问题,实现对“灰色地带”的监管。相关负责人表示,该草案系紧急制定,后期还会进行重新拟定,至于会如何修订还暂无定论。
Ⅸ 警惕虚拟货币犯罪的新趋势,筑起安全防护墙
2021年以来,投资虚拟货币暴富的神话刺激了大量投机者。随之而来的是泡沫加速破裂,空气币被热炒,暴涨暴跌成为常态,越来越多参与者开启高杠杆交易,风险巨大。
与此同时,这一领域时刻都有新技术出现,元宇宙、NFT、链游、DeFi等区块链领域“新概念”频频爆火,为网民展示了“新风口”,不法分子也跟风转换套路,利用新兴概念的噱头行骗。那么当大家看到、听到以下类似的话语时,要格外注意,谨防被骗子“套路”。
稳赚不赔,一夜暴富不是梦
不法分子利用人们“一夜暴富”的心理,以“低风险高收益”作为诱饵,声称可以低买高卖虚拟货币“搬砖套利”、租赁矿机挖矿“躺赚”收益、投资xx币“稳赚不赔”,其实质都是操作虚假后台,控制价值涨幅,最终圈钱跑路。
钱包空投,亲测收到xxxx
不法分子通过网络钓鱼,发送空投信息实施诈骗。空投骗局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在空投活动时引导受害者填写钱包私钥,目的是盗取受害者钱包中的币。另一种是虚假空投,一般是为了聚集用户,再用聚集的用户变现。
云养宠物,会获得巨额回报
不法分子打着“云养xx”的旗号,设置典型的“躺赚”陷阱,其本质就是“互助盘”的庞氏骗局模式,受害者用虚拟货币购买饲料等虚拟资产云养宠物,等待“虚拟宠物”升值,当项目平台突然关闭时,投资者的资金将无法提现。
DeFi革命,颠覆未来
DeFi,即去中心化金融,通常是指使用基于区块链上 的 智能合约创建的DAPP(去中心化应用)来实现传统的金融功能,比如交易、借贷、抵押、保险等。有不法分子发行空气项目,再为项目披上DeFi的外衣,实行诈骗。
去中心化的项目收益100%
去中心化本是区块链的特征之一,原意为“消除垄断,人人都可以成为中心”。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假借“去中心化”的概念,喊着“金融革命”“人人都有机会”“分众时代到来”的口号,表面去中心化项目,实则传销。
NFT是下一个风口
有不法分子打着NFT的幌子,引诱投资者入局,以此实施诈骗,或利用NFT传销、伪造NFT等方式,进行非法犯罪活动。
元宇宙,互联网下一个风口
2021年被看作“元宇宙元年”,10月末Facebook宣布改名“Meta”并宣布布局元宇宙业务,元宇宙概念被热炒。“元宇宙课程”“元宇宙炒房”“元宇宙链游”层出不穷,不法分子借机打着元宇宙的旗号,实施击鼓传花式的金融骗局。
边玩 游戏 边赚钱
随着元宇宙成为市场热点,不法分子借机炒作“元宇宙链游”,扬言“玩 游戏 就能赚钱”,然而许多区块链 游戏 的本质就是网页 游戏 ,开发成本很低,其实质为披着链游外衣的庞氏骗局。由于涉及虚拟货币结算,其本身或已涉嫌非法集资或金融诈骗。
交易平台正在清退,请您配合我们的操作
2021年底,各大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全面清退。有不法分子假冒交易所平台、公检法等机关工作人员,以“交易所清退大陆账户”或“账户异常操作”等名义,要求受害者配合“查验资金”,实则转移受害者资产,实施诈骗。
你涉嫌洗黑钱,需要开通数字人民币账户
2021年下半年,数字人民币逐渐走进大众视野,然而其支付隐私性强、钱包转账金额大等特点却被不法分子利用。有不法分子假冒“公检法”,通过打电话等方式告知受害者涉嫌洗钱等违法行为,诱导其开通数字人民币账户,最终转移受害者资金。
结语: 随着国内对虚拟货币相关产业的监管持续升级,监管部门动作频频,相关政策密集出台。小安特别提醒,相比传统金融工具,虚拟货币市场尚不成熟,投机性强、炒作性高、波动性大,导致操控价格、虚假交易、平台跑路等事件时有发生。面对虚拟货币的市场乱象,监管趋严是大势所趋,同时也需各方合力以降低风险。从消费者的角度而言,增强自身风险意识,不参与、不轻信,才是长远之道。
Ⅹ 大家对虚拟货币的看法
对虚拟货币的看法
从用来买道具的Q币和点卷,到如今可以与美元欧元兑换的比特币。都说明了虚拟货币的使用率和广泛性逐渐增强。我认为这种虚拟货币有利有弊,虚拟货币弥补了货币的不足但不会代替真正的通货。
1、虚拟货币的安全性。前日,一家总部位于日本的比特币交易平台曾受到很多人青睐,但由于丢失了客户的75万枚比特币,以及自己的10万枚比特币,这家公司不得已申请破产保护。这充分说明了虚拟货币的安全性难以保证。
2、货币的使用无法被管制。问题在于没有类似中央银行的管理者,由于匿名性很强,很容易被用于投机和药物等的违法交易以及洗钱等。由于不经过金融机构的网络,很难掌握其流动情况,而这将给征税带来困难。
虽然其具有很多不确定性,但虚拟货币在一定程度上是十分有效的可靠地。
1、虚拟货币通货膨胀的可能性小,不受政策的影响。避免了中央对财政的影响,虚拟货币由于发行量有限,可以证明其价值的稳定性。而不会因为货币供给增加,而抬高物价降低货币价值。
2、流通性强。人们可以在世界上任何一个有网络和电脑的地方运用比特币交易,十分方便。
既节省了时间,也省下了不菲的交易费用。
比较之后,我认为虚拟货币将饱和并不对真实的通货造成威胁。建立
在网络计算机上虚拟货币,一方面,在落后的地区和国家他们更多地依赖通货,与发达地区产生隔阂。另一方面,虚拟货币也会依据网络技术的发展,安全性将越来越难确定。人们也很难将大量资金以虚拟货币的方式运用在巨额的投资上。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传统文化的国家里,百姓更放心将财产交给银行等金融业,而不是镜中花一样的网络世界中。
1、比特币和股票没有可比性,股票是人们对某个公司的盈利期望,比如一个公司不断地产生新产品使自身财富增加,人们可以通过持有该公司的股份,从而与该公司一起获得财富的增长。并且股票就是个投资品,没有货币属性,不可能说一个ipad值多少工行股票,相反,和比特币一样,可以通过交易所把股票变现为法币去采购ipad。同样,在所谓接受比特币支付的公司,全是法币标价,通过第三方公司去接受比特币,最终接收第三方公司的法币。
所以说股票就是人们对某个公司未来发展的期望,是投资品。和叫嚣要成为货币的比特币没有可比性。
2、货币的存在在于流通和定价,一个从存在开始就沦为投机工具,指望升值,对财富重新分配的东西是不可能成为货币的。
3、如cndx大神所说,比特币以后会有2.0,与1.0无缝对接,那就好笑了,2.0的发明者干嘛要和1.0对接?就像比特币没有和RMB对接一样,又是一次财富重新分配的机会。
4、虚拟币的存在只能满足小部分人的洗钱需要,所以是有市场的,比如最近有人要洗100万美元,就会导致比特币与法币的比率发生变化,也是符合市场规律的。当然了洗钱有风险,说不定买了100万美元的比特币,就永远持有,不损失币了呢。
5、我的法币在银行,我丢失了还能用身份证取回来,我的比特币密码没了?我找谁去?
6、cndx所期望的币不会损失,最多也就像Q币一样,在某个圈子里玩。
7、这个东西是无政府主义的产物,想体现价值,只能在无政府的情况下。财富的分配本就靠权力和鲜血。比如你持有10000个比特币,ZF说不给用,你说我就用,砰,你被毙了,哦比特币又升值了,因为总量少了1000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