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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BSN

发布时间: 2023-05-03 06:31:45

1. CCN币什么时候正式主网上线

一般主网上线前,token就会公开交易。有人问,主网上线以前,不也是一样的正常买卖转账的用吗?对,是可以买卖存储,但都是基于其它公链下的代币而已,比如比原链ETH下面的erc20(比原链也是公链,以后也可以为其它的币,尤其是金融概念做发布用,暂不提)。上主网前,用的都是其他公链虚拟币的区块链,上主网后,用的就是自己的区块链了。

ERC- 20 标准出现前,项目方需要先众筹再创建以太坊合约,再按照众筹的人提供的ETH地址发放代币。主网上线后再转移到主网,周期较长。比如比原链项目发起于 2017 年 6 月,主网1.0. 0 版“智”于北京时间 2018 年 4 月 24 日14: 00 正式上线。ERC- 20 标准的出现,原则上所有的token创建出来之后都可以立即交易,方便快捷,但项目方通常会选在 3 个月之后交易。

Token先于主网上线进行交易主要有两大使命:第一,尽早积累前期种子用户;第二,技术开发与社区运营同时推进。按照大部分白皮书的路线设计,主网上线通常需要 1 年左右时间,在这漫长的等待过程中,毕竟并不是所有投资者会有这么大的耐心。
CCN这种数字货币的发行时间是2014年1月22日,发行总量为4,701,576,上架交易所为1家。

主网上线的意义:
1. 主网上线阶段对其数字资产的影响较大,因为这属于大事件,会有很多人关注。

2.类似基于ERC- 20 的token完成了其使命,需要进行销毁,项目方一般会在主网上线后将原来的token按照比例1:1兑换为主网币。

3.主网上线意味着项目生态启动,后续的商业行为才真正开始,大量的DApp可以在上面开发。这时候其项目白皮书中描述的美好愿景才更有可能实现,更多的用户参与进来,当然,这也将大大考验项目方的技术和运营能力。所以,主网上线不是结束,而是一个里程碑式的开始。

由R3与BSN共同建立的中国Corda网络(ChinaCordaNetwork,简称:CCN)正式上线发布。CCN旨在通过为我国打造一个国际广泛认可的金融区块链基础设施,让中国开发者以极低的成本使用Corda技术进行创新,赋能我国数字经济建设。CCN这种数字货币的发行时间是2014年1月22日,发行总量为4,701,576,上架交易所为1家。

2. 比特币是否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根据文中公布的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电子扫描件,仲裁庭认为:“本案中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103010第127条规定,法律对互联网上的数据和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国目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进行交易。”

北京仲裁委公布的与主流不同的判决,再次凸显了比特币涉及的虚拟货币纠纷的争议性。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背景下,如何统一此类案件的司法裁判标准,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合法性争议:全部非法,还是部分合法?同一款,两种解读。半年前的《通知》是明确了所有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活动,还是只将虚拟货币活动作为非法金融予以禁止?

可以说,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如果受中国法律保护,其前提是必须符合《民法典》中对虚拟财产的认定。

可以看到,在上述案件的“认为”部分,北京仲裁委提出:“本案中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

那么,虚拟货币真的属于虚拟财产吗?

对于这一认定,第一个争议点是各方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空间。

如前所述,《民法典》确实承认了虚拟财产的法锋绝律地位,但没有明确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不明确。

唯一涉及的是2013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发布的《民法典》。其中,在定义比特币的属性时提到:“在性质上,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

需要说明的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王锦在2020年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号文中指出,虚拟物品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唯一与之法律上近似的概念是《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谈比特币纠纷的裁决思路》号(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27条规定的虚拟财产。

另外,上述行政法规只提到了比特币,没有谈到其他虚拟货币属性。

也有律师持否定观点,认为在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下,虚拟货币无法获得合法地位。

他进一步指出,由于2021年9月央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门发布的银含姿《民法总则》(以下简称《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一句明确提到“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因此虚拟货币失去了合法性,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但也是基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但该款第二句是北京仲裁委引用的:“涉嫌非法买卖代币、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以中央对手方身份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等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

因此,北京仲裁委认为,《通知》并未禁止一切以虚拟货币为标的的交易活动,而是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作为非法金融活动予以禁止。

刘洋也同意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他说,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只有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才应该受到控制,而不是所有与金钱相关的行为,比如持有虚拟数字货币。持有本身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

对于《通知》发布后的部分合法性,刘洋引用了第一条第四款第二句话:“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有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的民事法律行为都老羡被认定为无效,就不需要加上‘违背公序良俗’这句话。”刘洋认为,只有在投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才能无效。换句话说,如果投资行为不违反公序良俗,民事行为是有效的,有效的后果是受法律保护。

回到本文开头的判决本身,北京仲裁委的审理也包含了其对发展中的新生事物宽容审慎的判决思路。

《通知》颁布前,王锦在前述文章中指出,在民商事审判中,一方面要考虑监督的相关规定,支持监督机构依法有效行使监督职能;但也要严格区分民商事审判和行政监督的不同职能。

“最好从法律角度看待行政监督领域的这种禁止性规定,不要过度干预。”王锦认为,在不明显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不明显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保障双方的契约自由。

“在大多数商人和律师看来,比特币明显具有财产属性,但监管发声,司法系统必须尊重。”夏海龙对此有明确的看法。在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下,虚拟货币无法获得合法地位。

审理尺度不同:对虚拟财产的认定存在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北京、上海等地多家法院认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而更多地方中级法院不认可比特币以外的虚拟货币的属性。一些法院承认比特币是虚拟财产,但称其“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估标准”。

不同当事人对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和国家相关规定的把握,加上审判的价值取向,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例如,2021年8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第10254号]认为,比特币的物理存在形式是数字代码,存在于网络空间,可以用现有的计量标准量化其价值。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比特币可以视为网络虚拟财富。

产的特征,具有物的属性。

2021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11624号】认为,BSN币作为一种虚拟货币,是使用矿机(超级计算器)连接指定矿池根据特定算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后所获得的奖励。从其产生的过程看,挖矿的过程凝结了人类的劳动成果,具有一定价值;由于其特定的程序和算法的限制,也不可能无限生成,具有稀缺性;挖出之后,所有权人可以上特定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兑现,可以进行使用支配。BSN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可以作为普通商品进行交易。

与此同时,更多的地方中级法院则对除比特币以外的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不予认可,部分法院认可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但称其“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价标准”,故最后的审判结果还是指向“诉请不予支持”“合同无效”“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受案范围”“风险自担”。

比如,2021年7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4民终2401号】认为,由云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创立的数字代币CC币是未经批准由平台发行,数量由平台自由发放,并不凝结人类抽象劳动,且无法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因此该数字代币不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不具备商品的流通性。

2021年11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终11978号】认为,案件中涉及的虚拟货币既非货币,亦不具备虚拟财产的商品属性,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的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故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2021年12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3民终9625号】认为,以太坊不由当局发行,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也不具有种类物的属性,亦无法用法定货币进行量化。

2023年2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10民终352号】认为,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价标准,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产生的风险应当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纠纷案件还面临哪些裁量难题?

娄鹤表示,相关案件面临取证难、司法程序处置难等困境,由于虚拟货币的技术属性,在案件处理中会涉及信息壁垒、域外取证及认定标准不统一等;对虚拟财产进行冻结、委托第三方处理等。

“一方面,我国已经明确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因而否定了基于虚拟货币主张经济利益的可能性,但另一方面,也有大量其他国家并未禁止虚拟货币,行为人又的确能够通过虚拟货币获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夏海龙指出,在涉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中,如何对相关的“盗窃”、诈骗行为定罪、犯罪金额如何认定等问题均存在较大争议,亟待解决。

娄鹤也认为,此类案件在经济损失的认定上有难度。“目前相关认定标准不统一,去中心化特点导致虚拟货币在不同市场的价格差异,价格波动较大。”他说道。

其实,国内在目前审判尺度不一的情况下,对于承认虚拟货币财产价值的纠纷案件,便存在着价值认定的“矛”与“盾”。

判例中的比特币价值:零、市场价,还是共同认可价格?“《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亦认可比特币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虽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财产性价值,如果一概拒绝予以保护,对当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以全国首例涉比特币的仲裁裁决撤销案件【(2018)粤03民特719号】为例。

2017年12月2日,当事人签署的一份协议中规定,高某要分三期将李某委托其进行理财的数字货币资产(20.13个比特币、50个比特币现金、12.66个比特币钻石)全部归还至李某的电子钱包。

结果,该协议签订后,高某未履行合同义务。

李某遂根据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要高某归还上述数字货币资产相等价值的美金和利息等诉求。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高某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约定交付双方共同约定并视为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等,构成违约,应予赔偿。

在比特币的财产价值上,仲裁庭参考李某提供的okcoin.com网站公布的合同约定履行时点有关BTC(比特币)和BCH(比特币现金)收盘价的公开信息,估算应赔偿的财产损失。

高某宇随后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深圳中院撤销上述仲裁裁决,撤裁的主要理由是该仲裁裁决违反我国公共利益。

具体而言,高某主张,根据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自2017年9月4日起,任何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因此,自2017年9月4日起,okcoin.com网站提供数字货币的交易及定价均为非法。仲裁裁决认定高某赔偿李某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因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故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2021年11月份,北京仲裁委官网发布的《中国商事仲裁年度观察(2021)》(下称《年度观察》)中,将该案称为全国首例涉比特币的仲裁裁决撤销案件,亦是近年来法院确认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并予以撤销的极少数案件之一。

根据《报核规定》第3条,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之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而拟予撤销的案件必须逐级上报最高院批准。

也就是说,该案结论已得到最高院背书,因此结论具有可参照性和可复制性,对未来司法和仲裁实践均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年度观察》认为,《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亦认可比特币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虽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财产性价值,如果一概拒绝予以保护,对当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而在上海部分法院的判决中,在确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价值时,并未如上述仲裁裁决一样采用第三方平台所公布的比特币市场价格,而是采用当事人共同认可的价格作为标准,以此避开了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的兑付、定价和信息中介的禁止性规定。

“如何在不违反国家货币政策的前提下客观公平地确定虚拟货币的财产价值并对其予以保护,是未来司法实践需要解决的难题。”《年度观察》提到。

娄鹤认为,在民事及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都不可避免涉及虚拟财产都定价问题,通常可以参考标准有:根据用户真实货币的投入计算;根据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网络运营商确定的定价;根据受害者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

相关问答:请问中国唯一合法虚拟货币是什么?

我国并没有一种合法虚拟货币的。对于虚拟货币(比如比特币)中国目前没有说不合法,但也没说合法,只是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但是还是有很多中国人交易,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相关行为作出了明确规范,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公告》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比特币

3. 比特币被盗是怎么回事

遇到黑客了啊。
被盗也没有办法查到,就像勒索病毒是哪里,被谁勒索了,至今还是谜一样。
比特币的性质就是无法破案。
比特币(Bitcoin:比特金)最早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可以购买现实生活当中的物品。它的特点是分散化、匿名、只能在数字世界使用,不属于任何国家和金融机构,并且不受地域的限制,可以在世界上的任何地方兑换它,也因此被部分不法分子当做洗钱工具。

4. 什么是红色元宇宙

什么是红色元宇宙

红色元宇宙是指在宇宙大爆炸之后,物质、能量开始“分子化”过程中,能量袜橘极度集中,温度极高,光子不能自由传播,物质也不能完全形成,处于一种抽象的状态。此时,宇宙的温度很高,使得激光的波长偏向红色,而整个宇宙的背景辐射也处于一种红色的衰减状态,所以被称为“红色元宇宙”。红色元宇宙是册态宇宙大爆炸后,物质和能量分子化的状态,它的特征是温度极高,光子不能自由传播,物质也不能完全形成,处于一种抽象的状态,而整个宇宙的背景辐射也处于一种红色的衰减状态,所以被称为“红色元宇宙”。在红色元宇宙时期,宇宙中没有原子,没有星体,没有物质,只有极为高能的光子和粒子,根据宇宙大爆炸模型,这个时期大约持续了约州好源10-35秒。

5. 所谓“区块链”是什么

可以说,2020年是产业区块链元年。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发展,积极布局区块链的企业数量呈指数级增长。然而,区块链还处在一个很早期的发展阶段,区块链应用落地仍需要不断探索。
近十多年,区块链技术已经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了广泛的影响。相比诞生之初,区块链行业的面貌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前几年的区块链市场更像是2000年之前的互联网,2000年之前的互联网经历了躁动期,也遇到过起起伏伏,然后大浪淘沙,真正有实力的企业才发展起来。
在参加Cointelegraph中文的活动时,Avalanche亚洲生态合伙人Wilson表示:“在2018年的时候,区块链生态和现在完全不一样,那个时候更多是概念式的。去年开始,区块链行业发生了很大的差异。越来越多靠谱的项目诞生。”
的确,除了最初局限于在数字货币领域应用,如今区块链技术已经逐渐成为不同传统行业的基础设施。经过十多年的探索与研发,区块链也已经发现了更多能够凸显其价值的应用场景。
增长之势不减,但仍未实现大规模应用
可以说,2020年是产业区块链元年。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发展,积极布局区块链的企业数量呈指数级增长。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的大背景下,区块链技术也展现出其巨大的待开发潜力。
在过去的一年,全球区块链企业继续呈增长趋势,但是速度有所减缓。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的《区块链白皮书(2020年)》数据显示,截止至2020年9月,全球共有3709家区块链企业,并主要分布在美国和中国,其中美国占27%,中国占24%。
显而易见,随着全球各个国家不断出台向好的区块链政策,推动区块链技术赋能实体经济,区块链行业泡沫出净,行业也回归至理性。越来越多的企业跑步入场,积极利用区块链技术拓展业务。
即使目前区块链相关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但区块链还处在一个很早期的发展阶段。从最底层的协议层来说,离成熟和完整的状态还很早。中间件层可能离成熟也非常远,而中间件层可能是未来区块链与真实的世界和实体经济结合所需要的很重要的基础设施。
当这些东西都已经逐渐走向标准化成熟的时候,我们才会迎来一个区块链走向主流和大爆发的阶段。
对于整个区块链技术的发展状况,Helium中国Managing Director高原指出:“现在各种区块链应用的用户体验还不是很好,中间件的发展和用户端的成熟,是实现大规模应用的关键点。最终区块链能够落地、能够成为实体经济的一部分,需要监管层面上的成熟和清晰的状态。”
然而,区块链应用落地仍需要不断探索。如果区块链底层基础设施的性能不提高,未来的商业化大规模应用是很难实现的。那么,大量区块链应用没有成功落地的原因是什么呢?Polygon中国区负责人Charlie Hu认为:
一是对开发者不够友好;
二是扩容性能有限;
三是缺乏互操作性,其核心逻辑就是未来区块链世界不是只有一条链,是多链共存的。基于不同的商业应用有不同的链存在,跨链互操作性是很重要的。
为什么互操作性对于不同区块链至关重要?
区块链的“互操性”,是指不同的区块链网络之间能够轻易实现相互通信,共享信息。互操作主要指应用层互操作、链间互操作、链下数据互操作。
IOHK首席执行官和Cardano创始人Charles Hoskinson在接受福布斯采访时称,区块链的互操作性将带来从一个系统到另一个系统的轻松迁移。
在区块链行业中,一个能够满足用户需求、并且运转高效的区块链是必需品,其地位举重若轻。虽然以太坊创新的创造出智能合约技术,并构建了包含各式应用的超级生态系统,但它远远未能满足商业需求,至少在以太坊2.0完全推出之前是这样。
为什么区块链的互操性如此重要?随着区块链技术自身的不断扩张以及在不同行业的应用拓展,不同链之间的难以互操作、不同应用之间的难以对接、链上链下的难以可信交互,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区块链的大规模应用。
不同的区块链之间的场景需求可能有所不同,而在这些不同需求下就需要产生大量交互。针对互操作性,Edge & Node 亚洲商务战略负责人Iris表示:“如果链和链之间是孤岛,就没有办法交互,这样就会大大地影响应用。互操作性跨链是有不同层面的,从资产到数据,再到更底层的共识。很多项目已经实现了资产跨链,下一步比较难的就是数据跨链。”
只实现不同区块链之间的互操作是远远不够的。在雷兔科技创始人知县看来,互操作性不应局限于区块链生态内部,只有打通区块链与互联网之间的互操作性,才能实现用户基数的最大化。
跨链技术是实现互操作性的关键。目前,跨链技术包括公证人机制、侧链/中继链、哈希时间锁定和分布式私钥控制等。
针对交互过程中的数据可信、安全问题,O3Labs 产品VP Tim认为,不同链的互操作性可能会有一些挑战。他补充道:
第一,用户体验。产品做出来要面向更多的用户,不管在企业中、机构中还是消费者,都会考虑到用户体验问题。即使在技术方面可以实现,但是也要在体验方面能够实现。
第二,安全性。不同链上会需要调一些链下的数据。不同链的方式不一样,保证数据的准确很重要。因为这会变成一个基础,如果未来在这个链上有很多应用的话,这些数据的准确性和速度等等就必须要很一致。
与传统互联网中注重隐私保护一样,不同链之间以及链上链下交互过程中也要注重隐私保护问题。每一次交互都应避免交互过程中的隐私泄露。Suterusu CTO林煌对此表示,目前,跨链方面项目太多,可以看到有很多这方面的产品。然而,考虑支持多链的隐私保护的产品是比较少的,Suterusu现在已经做了很多隐私保护方面的工作,接下来会部署在一些链上。
区块链的未来——多链并存
区块链行业一直处在不断的进化之中。除以太坊之外,还有很多抱有和以太坊一样愿景的区块链涌现,比如EOS、Polkadot、Cosmos、Avalanche、Polygon等。
各个行业的发展竞争和合作是必然的,区块链行业也是如此。只有竞争,才能不断地创新。
未来,以太坊不会是“一超多强”,势必会形成多链并存的局面。不同的公链以及不同的基础设施会有一些差异化的竞争,最后通过跨链技术将这些不同链连接在一起。
在被问及区块链的未来发展时,BSN发展联盟常务理事兼北京红枣科技有限公司CEO何亦凡展望:
3至5年后,特别是操作系统层越来越成熟的情况下,区块链技术技术应该变成一个常规技术。如果开发者连传统数据库都不会使用,根本就不用工作了。3至5年后,每一个开发者应该会用区块链技术搭建基本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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