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查虚拟货币
❶ 金融机构紧急与虚拟货币划清界限,屡次出手打击的原因是什么
紧接着,6月21日下午,央行又出手给虚拟货币一记重拳,直接约谈了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支付宝等在内的主要银行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要求各类机构都不得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包括账户开立、交易、清算、结算等。
消息一出,比特币迅速跳水,跌幅达到了10%,价格已经跌到了32000美元/枚;以太坊、狗狗币、瑞波币跟跌,这些虚拟货币今年以内,价格已经较高点跌去了一半不止。随后,比特币下跌引发了市场的风险,短短一天,虚拟货币市场爆仓人数超过了17万,爆仓金额合计达到了65亿美元。
近年来,我们国家的监管部门一直在持续加强对虚拟货币的监管。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就发起牵头,联合了工信部等四大部门,共同对外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这个通知否认了比特币作为货币的合法性与可能性,并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任何业务。2017年,各类虚拟货币发行的融资业务也被监管叫停,在这之后,人民币与比特币交易算是正式脱轨了。
今年以来,国家出手加强对虚拟货币的监管的力度又加强了。大家如果留一点心,就不难发现,目前在网络等搜索引擎上,已经很难查到虚拟货币交易的相关网站了,同时,原来非常活跃的币圈大V也消声灭迹,很多大V的微博 历史 内容已经无法查看。
那么,国家为什么紧急出手对虚拟货币进行重磅打击呢?
今年的5月21日,国务院金融委在北京召开了一次会议,会上专门讨论了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并且把这作为国家防控金融风险,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的重要工作。今年之后,国家对于比特币的监管和整治,几乎都是在贯彻这一次会议的精神。
其实啊,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最根本的问题,是监管问题,背后最大的风险除了炒币本身的风险之外,是一系列犯罪活动的风险。
首先,比特币的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是没有经过主权国家认可的,他作为货币本身就是不成立的,国内有很多人,看到别人早年炒作比特币发了财,眼红脑热也去投资了,很多人一开始投了一部分资金进去,赚钱后尝到甜头,持续加码,最后走火入魔甚至变卖家产,今年以来,比特币的这场暴跌,损失钱财可能都还是好的了,很多人因此家破人亡,堪称凄惨。
并且,现在对比特币没有统一的监管,24小时可以交易的比特币跟股票不同,完全游离于法外,因此呢,很多不法分子会利用炒币活动跨境转移资产,进行X钱,这对于任何国家来说,都是不会被允许的。
比特币在中国被这样围剿,未来的路真的就很难走了,大家不要跟国家作对,该退出的还是尽快退出,再不听国家的话,到时候怕是要后悔都来不及。
❷ 有人了解过rec虚拟货币吗可以投资吗
rec虚拟货币是一种新型的货币,就像美元,可以解决互联网的支付问题但是只能在数字世界中使用。rec虚拟货币是属于rec黄金树的项目,在2017年10月正式上线国际交易平台的。如果做投资的话rec虚拟货币还是不错的选择。
❸ 日本又给虚拟货币修订新法了
白天看到《日经新闻》关于“虚拟货币海外汇款”的报道,实在是槽很大不吐不快,忍不住写一个解读版逐段分析一下:
由于管理不善,导致近期虚拟货币的海外汇款业务频频出现问题,为此日本财务省制定了规则。规则明确了3000万日元等额以上的支付应该向当局报告的准则。财务省预计将来会有使用虚拟货币进行的跨境货物及服务的结算,需要易懂的规则,因此领先于其他国家制定了此项规则。
这样一来,不仅更容易把握跨境交易实态,也可以有效抑制洗钱。
今年一月,虚拟货币行业的大型承兑商Coincheck流失了相当于580亿日元的资产。为此金融厅迫使暴露出问题的从业商退出,并且接受IT以及券商顶级企业的支援,从此进入了摸索下个成长方式的阶段。使用虚拟货币的海外汇款,也改变了不明确的报告规则,规范了交易环境。
财务部有可能在6月就对外汇法的相关法令进行修改。外汇法规定了在海外法人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超过3000万日元的支付,有向财务部事后报告的义务。日本在2017年的修正版资金决算法里,也在发达国家中首先规定虚拟货币与现金一样是有法律效力的【支付手段】。通过此次修正,虚拟货币开始在形式上出现了3000万日元以上的报告义务。
可是由于并没有定义虚拟货币是否“超过了3000万日元”的准则,使得漏报成为可能。基此现状,财务省指定了是否有报告义务的明确基准。
修正法案里,根据实际支付日的虚拟货币承兑商的价格,换算成现金价格来判断是否需要向财务省进行报告。例如,今天是4月4日,1个比特币可以承兑大约80万日元。如果这一天使用了40个比特币进行支付,也就是超过了3000万日元,就需要向财务省进行申报。
如果是使用了缺乏参考市价的知名度低的虚拟货币来支付,允许参考此币种与比特币或其他主流货币的之间交易市价来判定是否超过了3000万日元。
虚拟货币的相关大事件:
2014年,MtGox丢了约为470亿日元的虚拟货币
17年,修正版资金决算法施行。虚拟货币被定为有法律效力的支付手段,此外虚拟货币承兑商导入注册制,接受当局监督。
18年1月,CoinCheck丢失580亿日元虚拟货币,金融厅强化了对策。
2月,金融厅对承兑商进行入驻检查。
3月,金融厅对7家承兑商进行行政处分。
G20开始讨论虚拟货币问题。
4月,Monex开始对收购Coincheck进行最后调整。
根据财务省消息,早在2017年虚拟货币被定义为有法律效力的支付手段之前,便有基于外汇法向财务省的报告。最早的报告始于2016年年中,现在约有1000件。
跨国内外的承兑商之间的虚拟货币流通额中,很多支付金额超过了3000万日元。财务部预估最近一年半最低也有300亿日元。
但是,这类自主报告很有可能只是来自于一部分极其专业的从业者。虚拟货币市场如果变得更加健全,与国外进行交易时使用虚拟货币的法人和个人也会渐渐增多。财务省外汇室表示要“防止不知不觉地违反外汇法”。一旦规则明确了,虚拟货币的交易方式也会更加便利。
❹ 虚拟币有哪些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
知名的虚拟货币如网络公司的网络币、
腾讯公司的Q币,Q点、
盛大公司的点券,
新浪推出的微币(用于微游戏、新浪读书等),
侠义元宝(用于侠义道游戏),
纹银(用于碧雪情天游戏),
2013年流行的数字货币有,比特币、莱特币、无限币、夸克币、泽塔币、烧烤币、便士币(外网)、隐形金条、红币、质数币。
目前全世界发行有上百种数字货币。圈内流行"比特金、莱特银、无限铜、便士铝“的传说。
❺ 数字货币挖矿从17年“94”事件,到现在经历了哪些政策调整
经历的东西可多了,但都是往良性发展,不然今天的比特币现在能到12万一枚吗?
2017年4月,央行等七部委将ICO定性为非法集资,叫停ICO并发布公告:ico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坊等所谓的“虚拟货币”,其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金融诈骗、传销违法犯罪活动。
一时间各大交易所平台纷纷清退资产关门歇业,交易所的币种纷纷跳水,跌幅达到90%,这就是币圈著名的“94”事件。
❻ 辩护角度谈虚拟货币的“价值”
与其他国家不同,我国一直对虚拟货币持高压态度,且政策层层加码。2013年五部委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否定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将其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叫停虚拟货币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并表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将追究相关境内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随后国内的交易平台或暂停中国境内新用户的注册并清退存量用户,或直接永久关掉了交易服务。
至此,笔者也认为,目前虚拟货币在国内已经终结。但与之相关的案件未来一段时间仍将高发。在相关案件的刑事辩护工作中,我们始终无法绕开虚拟货币“价值”的认定问题,往往需要对涉案的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行举证及对其价格鉴定进行质证等工作。
下面我们以比特币为例,谈谈我们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明其“价值”来源的一些思路。
1 价值来源——“共识”和“信任”
我们的货币 历史 ,经历了实物货币到纸币,再到记账货币的变迁。何为记账货币?就是以数字记录方式确定归属和转移的货币,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生活中早已习惯脱离实体钱包,只使用手机扫码支付,这种便利正是来源于记账货币的充分应用,我们之间的相互转账只是在彼此银行账户的数字上做加减法,整个过程就是一个双方记账过程。而这个记账的权利掌握在国家手中,由各个银行、三方支付机构和央行负责,央行拥有整个国家大账本的记账权,即“中心化记账”的方式,而我们之所以认为纸币及这些“手机中的数字”具备“价值”,是我们基于对国家的“信任”,是国家在这些“数字”背后的信用背书让我们达成了它们具备“价值”的“共识”。
同样,黄金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我们已经达成了其作为货币交换一般等价物的“信任”;钻石的价值,也同样是人们对其稀缺性及其背后的某种象征意义的达成“共识“”。所以, 价值的本质,其实是人们对特定物价值的“共识”和“信任”, 如果人们不对一个事物达成有“价值”的“共识”,那么很多我们认为“值钱”的事物,其实根本没那么“值钱”(包括钻石和国家发行的纸币)。
但纸币天然存在一个问题,无论是当年密西西比泡沫时期的法国政府,还是次贷危机和新冠期间的美国政府,都会出现无节制超发货币的现象,货币超发及经济危机往往引发通货膨胀,纸币大幅贬值。纸币之所以贬值,也正是人们对于政府发行货币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对于的黄金等物品“价值”的“共识”提升,进而金价上涨。虚拟货币鼻祖比特币诞生于2008年次贷危机后期的美国,在此背景下,针对主权货币的通胀问题,其被设计成“去中心化”和“总量恒定”等特性。
随着人们基于对这种“去中心化”虚拟货币达成“共识”,产生“信任”,虚拟货币才产生了“价值”。并随着达成“共识”、“信任”其“价值”的人越来越多,它们的价格也水涨船高。
以比特币为例,2009 年1月,中本聪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时,市场对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无法形成对其“价值”的“共识”,所以,此时比特币的价格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国人拉兹罗首次用10000个比特币购买了25美元的披萨(首次比特币交易,拉兹罗也是首次使用显卡挖矿的人),那么它的价值变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浦路斯发生经济危机,当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贬值的塞浦路斯镑货币,而纷纷抢购比特币,导致比特币价格飙涨8.8倍。当2013年11月比特币达到8000人民币阶段高点的时候,中国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发布,严重打击了人们对其的“信任”,比特币价格随之大幅下跌,同样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MTGox破产,冲击了人们对比特币的“信任”,让其价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证明、共识机制和最长链机制保证了比特币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币都可以追溯诞生及交易的 历史 ,具备不可伪造的特征。这些特征也增加了人们对其“价值”的”共识”。
所以,虚拟货币是基于人们对达成“共识”、形成“信任”的程度,而产生了其价值,并基于“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响其价格。
2 价值来源——“获取成本”
虚拟货币有两种获取发生——“挖矿”和“交易”。
先说说“挖矿”,以比特币为例,其原始产生就是由“矿工”、“挖矿”生成。“矿工”可以由身处全世界任何地点的任何人担任,“挖矿”是指“矿工”借助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过程,第一个求得特解的“矿工”能够获得新增“账本”的记账权,从而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奖励。计算这个特定解的过程需要大量的运算,同时比特币在设计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规则,算力每过一段时间需要调整一次,这意味着挖矿的难度也在上升,也让成本(主要是显卡等硬件)大幅提高。
同时,随着挖矿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矿难度增大,个人能挖到比特币的概率越来越小,也就逐渐发展出规模化的矿场,也就是聚合n多台矿机的算力一起挖矿,挖矿从个人挖矿转变为矿场或矿池,一个矿场的成本有:建设成本、设备成本、维护成本(包括店里成本和人工成本)、网络成本等。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那么虚拟货币的挖矿过程,同样投入了具体的(劳动力)“成本”,并且这个“成本”可以量化为具体的(虚拟货币)商品价格。早在比特币诞生的2009年,一个叫“新自由标准”的用户,就在比特币早期论坛上提成通“生产成本”计算比特币价格的方法。他认为一枚比特币的价值计算方法应为:计算机运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电量是 1331.5 千瓦/时,乘以上年度美国居民平均用电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个月,除以过去30天里生产的比特币数量,最后的结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币的定价结论。
至于“交易”的获取方式,无论是直接使用法币交易,还是使用法币兑换虚拟货币后再进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终能够与法币达成某种“汇率”的自由兑换,它背后自然存在确定的价值。
如我们在 《谈虚拟币诈骗案件的辩护要点》 文中所述,实务中我们需要区分非主流货币中的特殊币种,通常所称的类主流币(山寨币),他们在技术模式上与主流币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实项目、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按照其白皮书的规划执行,常见的山寨币有EOS、BTM。针对这类涉案虚拟币。在实际辩护中,我们应当重点证明这些 虚拟币符合流通性,与主流币或者法定货币能够自由兑换的特征 。
我们前年承办的浙江某虚拟币诈骗案,工作重点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与比特币自由兑换的证据材料,即证明该类非主流“山寨币”可以与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最终能够变现成法币的特征,证明其具有财产属性。
此外,如无法达到上述标准的虚拟币,一般属于空气币和传销币。空气币,顾名思义,就是在实际发展中,没有任何产品或业务落地,单纯发币圈钱跑路而已,如已经跑路的英雄链、超级明星、太空链等等。传销币,则是打着区块链之名,行传销之实的货币,如此前轰动一时的深圳普洱币等,我们也在 《谈虚拟币传销案件的辩护要点》 一文对传销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
由于区块链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虚拟属性,导致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对其价值真实性的判断存在严重误区。我们认为,比特币为代表的主流虚拟货币去中心化,没有发行政府及权威机构做信用背书,且交易价格波动巨大,并不具备货币属性也不宜作为货币使用。但其本质上仍属于一种特殊商品,应定性为一种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这不仅于民法层面拥有充分的物权理论支撑,同时也能被进一步解释为《刑法》第92条所规定的“财产”,所以,针对该类型的网络诈骗,从鱼龙混杂的“币”中,区分出主流虚拟币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币”,是对抗诈骗指控的有力辩点。
3 价值来源——司法认定
1、十部委《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改变了主动民事判决中“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方向,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定虽受政策影响大,但尚不明确。
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则彻底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随后内蒙古、云南、安徽等省份及相关机构,先后发布了12条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的监管政策,这也同时改变了很多民事判决对“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铁亮诉火币网一案判决中认为,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双方缔结的 合同有效 ,虚拟币交易合同 不属于合同无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陈国贵与浙江亿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判决中也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 并未禁止 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 未禁止 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买家不属于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不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十部委《通知》发布后,多地法院的案例开始基于“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如北京东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诉云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判决中认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挖矿”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须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从行为效力上看,“挖矿”活动电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矿机”日均耗电量极大,且生产交易环节威胁国家金融安全, 社会 稳定衍生风险突出,已经成为一种投机性工具, 与《民法典》“绿色原则”精神相悖,属于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合同 ;从责任负担上看,比特币“挖矿”活动中出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及由此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方自担 。
同时各地法院关于虚拟货币的认定也并不明确。
在(2018)浙11民终263号丁建强、陈映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因本案的虚拟货币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标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该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认定因案涉合同无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颁布后,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对于虚拟货币不予保护的态度,基于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要求,很多法院都采取认定虚拟货币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济南中院在(2021)鲁01民终3796号中对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予以认可。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所设虚拟货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虚拟货币财产权益依法给予法律保护。
虽然主流裁判规则如此,但综合全国近几年的判决来看,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笔者认为,正是近年来国家对于虚拟货币投资一直持严厉态度,并频繁升级的监管政策,司法裁判才会短期内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来人民法院对虚拟货币纠纷案件也会更多的减少虚拟货币财产保护,需要公民自担风险。
2、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在司法实务中,虽然刑事领域对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仍存争议,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发布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终1043号判决中即有认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对价后得到比特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因此被告人通过互联网窃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币后,再将其售出所得款项计人民币20余万元到了其个人的银行帐户,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020)粤0304刑初2号判决认为,以太币在中国境内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个,但其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其所有者能够对持有的货币进行管理、通过特定方式进行支付、转移且能够使用货币公开进行交易,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2013 年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所以被害人的账户信息变动详情可由代币交易平台出具证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处理中还存在以当地物价局出具的比特币《价格鉴定结论书》为其价值依据,如“武宏恩盗窃案” (2016)浙10刑1043号,及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虚拟货币价格证明,如“胡志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东刑初字第1252号。
所以在众多刑事判例中,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具备“价值”,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本文作者|郑夏律师,中南 财经 政法大学硕士,,曾任职检察院、政府办等部门。先后获无锡优秀专业律师(刑辩类)、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优秀骨干律师)、无锡优秀律师团队(2016、2018、2020)、无锡律协优秀个人会员(2018、2021)、首届华东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无锡优秀专业案例、江苏产业人才培训优秀讲师等荣誉。
❼ 如何看待各大行发布禁止虚拟币交易
这个说法,以及相应的银行措施,会造成以下几点影响:
1)虚拟币交易者更难利用国内的银行系统进行出金出金操作。
2)在虚拟货币渠道,反洗钱反行贿加强了力度。
3)由于这次银行的禁令,和相应省市执行关闭比特机矿机的操作,会造成我们在虚拟币衍生金融市场的整体回撤,对于相关的金融工具触及的生产力、就业和资本提升,可能会有不利的影响。
这次禁止,行政命令的色彩比较大,并没有从法理上禁止。
因为法律上禁止,要通过立法审议,包括全国人大的审核,一方面效率慢,一方面也不一定就能得到压倒多数的赞成票,反而暴露了完全禁止的难以执行。
从信息来看,目前主要是监管会议和口头警告为主:
“虚拟货币交易和投机活动已经扰乱了经济和金融系统的正常秩序。它们增加了非法跨境转移资产和洗钱等非法活动的风险。”
目前,虽然比特币已经不存在国内交易平台,可是位于海外的虚拟币交易平台,仍然提供了各类P2P的出金和入金渠道。
个人用户仍然通过这些渠道获得比特币或将虚拟币换成人民币。
主要的渠道是个人间的微信转帐,支付宝转帐,以及银行卡转账。
广义来说,现在的微信转帐,支付宝转帐,最终还是对应到中国境内的各类银行当中。
那么,如果各大银行宣称不再接受虚拟币间接交易,就意味着要加强监管,对于个人间的转帐目的性和来源进行监管。
锁定长期从事虚拟币交易的银行帐户或支付宝帐户等,一旦有所异动,则可以运用银行帐户管控数据,
向金融监管机关举报帐户行为,或者配合监管机关动作,对帐户进行冻结。
由于这是银行内部的金融控制,并不受法律条款影响,行动迅速,
一旦被银行侦知你的帐户资金流与虚拟币有关,就可以冻结帐户,给个人带来许多麻烦。
当然,由于该行为并没有法律支持,
作为个人用户,
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银行解锁帐户,
举证自己的帐户操作与虚拟币无关,
或者非关键干系人,并非行贿,洗黑钱所得。
就算举证成功了,
也会影响巨大,
极大地支援虚拟币持有者及交易者的信心。
当然,这个措施也是双刃剑,
国内银行禁绝了虚拟币相关操作后,
是否有资产流向国外银行帐户,或者国外银行的离岸帐户,并不受人民银行直接指导的情况下,
是否会造成银行存款流失呢。
因为,目前中国居民每年可购买外汇5万美元,如果通过这笔许可将人民币转移到外币帐户,必然会对国内的银行业有所影响。
人民银行对对虚拟币交易的理由很多,主要包括:
勿须置疑,去中心化的各类虚拟币,最大的问题就是难以监管。
一旦用户习惯采用虚拟钱包,
很难象原有的金融系统那样实施冻结帐户,强制还款等措施,
甚至没法收税。
这几年以来,
通过下调取现力度,严控发票报销,以及统一报税等措施,
我国对于个人金融帐户的管控力度日益加大,
国税局的作用越来越倾向美国的联邦税务局那么强大的功能。
同时,通过数字货币的发现,
与人民银行相结合,税务部门可以把每个人的每一笔现金流掌握在手中,
随时进行税务审计,
相信不少人都会有几个回答不上来的问题。
而虚拟货币去中心化,加密,难以监管的特征,
与税务局的要求背道而驰,
所谓枪打出头鸟,
它不打击你岂不是少了钱袋子。
所以,
随着数字货币的加快推出,
虚拟币还会受到下一阶段的打击。
前面说过,加强监管的第一个坏处,是有可能将一部分有意愿参与虚拟货币的资金,转移到海外银行的离岸帐户中去。
这样一方面脱离了人民银行的监管,另一方面也会造成相应的金融资本流失。
另一方面来看,
全球的虚拟币的交易已经形成了8万亿到10万亿人民币左右的巨大金融市场。(以比特币为主)
还在不断扩大。
在区块链地发展中,也不断涌现出去中心化的各类应用场景和金融场景。
如Defi借贷,去中心化交易所,虚拟资产NFT等多项变种,确有一小部分是具备欺骗性质的工具,但也有一些能够稳下来,在西方 社会 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所以,目前的关停矿场和禁止交易。
从短期来看,打击了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降低了电能的浪费,避免了资金外流。
但是从长远来看,
是否会让我们对这个快速发展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会完全绝缘呢,
很难确认。
更何况,
银行单方面的禁止交易,
或冻结帐户,
缺乏明确的法理依据和公信力,
很容易让个人投资者带来恐慌,
从而加快资金逃离。
这一点,
我们的长期目标和金融价值。
是需要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单位仔细思考的地方。
如果单单从力度上来看,是逊色于2017年9月的监管。2017年的9月七部委联合发文取消当时国内的所有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限期一个月的整改时间。而这次只是针对国内的虚拟货币挖矿行业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顿,以及禁止各大银行和支付机构进行利用平台进行虚拟币交易。
我们不妨站在一个大的背景上来看,就能够明白为什么当前会严密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
当前的全球范围内的虚拟货币交易市值中有80%以上来自于美元交易。包括国内几个大平台使用的锚定货币USDT、USDC这种稳定币,也是等同于变相的数字美元。背后的实质依旧是利用美元在进行交易,而目前美元的超发和贬值已经成为一个大的趋势。
站在国家角度来看,虚拟货币的交易一定程度上等同于国内资产的流失,在当前整个外汇金融行业都严加监管的大背景之下,这显然是不合理的。美联储超发的美元最终会回流美国,也会导致美股的泡沫急剧的膨胀,最终受损严重的还是美国经济。
所以最近这段时间央行明令禁止约谈一部分的银行和金融机构,禁止交易虚拟货币并不是单纯的只对虚拟货币行业进行监管,背后的博弈还是属于人民币和美元之间。以比特币为首的虚拟货币,本身就具有去中心化的属性,但是这种去中心化的属性,却离不开中心化的交易平台和中心化的出入金,这本身也就是有问题的。
虚拟货币本身就是一种数字 科技 产物,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央行做背书, 所以本身并不具备货币的属性,但因为其特殊的属性,俨然已经成为了“全球通用货币”。
但虚拟货币并没有给全球各国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反而浪费了很多 社会 资源,而且存在很多负面的影响。
也正因为如此,目前全球大部分国家都不承认虚拟货币的地位,甚至有些国家明确指出虚拟货币是非法货币,而在对待虚拟货币上,我国央行也开始出手整顿了。
2021年6月21日下午央行发布公告,公告内容指出,近日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就银行和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提供服务问题,约谈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和支付宝等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
这个通知明确要求各大银行不能为比特币交易提供服务。
这里面有4点要求:
1、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不得为相关活动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
2、各机构要全面排查识别虚拟货币交易所及场外交易商资金账户,及时切断交易资金支付链路;
3、要分析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资金交易特征,加大技术投入,完善异常交易监控模型,切实提高监测识别能力;
4、要完善内部工作机制,明确分工,压实责任,保障有关监测处置措施落实到位。
在央行下发通知之后,各大银行也及时做出回应,纷纷切断跟比特币之间的关系,禁止为比特币交易提供服务。
这次央行之所以要禁止银行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只能说虚拟货币有很多负面的影响,其带来的负面价值远远要高于给 社会 贡献的价值,这种负面价值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1、扰乱金融市场。
金融市场是一个非常严肃的事情,每个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管都非常严,特别是对货币这一块,货币基本上都是由每个国家的央行发行的,由国家做背书,所以信用度非常高。
但最近几年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进步,一些企业纷纷开发出各种虚拟货币,俨然把自己当成了“央行”,但这些虚拟货币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只是一个数字产品,现在却被当作货币来进行交易,而且不受任何监管,这完全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如果谁都可以随便发行货币,还可以正常交易,不受任何限制,那整个市场就乱了。
2、为非法交易提供支付工具。
最近几年虚拟货币之所以受到大家的追捧,因为它不受到任何约束,而且监管很难,因此虚拟货币就成为了一些犯罪分子主要的交易工具。
比如目前很多人都是通过比特币来进行洗钱,一枚比特币几十万,只需要买10枚就可以把几百万的资金洗掉,这无形当中就会给 社会 造成很大的损失,也会进一步增加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这无形当中会促使贩毒,抢劫,诈骗,行贿受贿,军火贩卖,恐怖分子等活动更加猖獗。
所以现在各国央行对这些虚拟货币进行打击,其实就是为了断这些犯罪分子的交易后路,让他们无处可寻。
3、损害了小投资者的利益。
虚拟货币目前已经严重脱离了监管,在没有监管环境之下,虚拟货币就像一匹脱缰的野马自由发挥,结果我们看到虚拟货币大起大落非常正常。
虚拟货币的这种大起大落让一些人成为了暴发户,但受伤的更多是一些小的投资者,这些小投资者盲目进入到虚拟货币当中,结果成为了被割的对象,有些人一天之内就可能损失几万几十万,如果这种投资乱象都不加以制止,可能会发生更加严重的事情。
4、浪费了大量的电力资源。
虚拟货币完全就是一个数字产品,虽然这种产品可以带动电脑、挖矿机、发电设备等一些产品的销量,这貌似对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但相比这种作用来说,虚拟货币所消耗的大量电力要远远超过它能够带来的价值。
比如根据剑桥大学替代金融研究中心研究的数据显示,截止2021年5月7日,全球比特币挖矿的年耗电量大约是1348.9亿度,这个耗电量可以排在全球所有国家的第27位,已经超过瑞典一年的耗电总量。
这种电力资源的浪费是触目惊心的。
也正因为虚拟货币存在的负面影响非常大,这种负面价值远远超过虚拟货币给 社会 创造的价值,所以现在各国央行开始加大对虚拟货币的打击力度, 让金融市场回归到正常的状态当中,只有将金融活动放进金融监管的框架之下,才能给 社会 带来积极的作用。
好消息呀!其实之前币圈的火热,跟咱们普通人还真没啥关系,不管是矿老板还是炒币客,他们赚了钱都和咱们没有一分钱关系,反而可能嘲笑咱们没眼光活该挣不了钱。只有在需要割韭菜的时候,才会疯狂鼓吹币圈,让普通人进来接盘。
天下哭币圈久矣 !
不过最近确实有不少好消息,一方面虚拟币政策不断收紧,不仅各大行在限制虚拟币交易,现在支付宝也限制了虚拟币交易。再结合各地不断清退矿场,可以说对咱们吃瓜群众是重大利好啊!
可能臭打 游戏 的朋友们应该最能感同身受了。之前网络显卡吧可以说是装机发烧友的聚集地,可惜不知何时现在已经变成了挖矿吧。贴吧里讨论的不是装机配置,而是如何挖矿。
当然这其实也怪不得网友们,毕竟显卡价格一涨再涨,有的显卡甚至你想多花点钱买都没货。最近B站的装机员也发话了,最近要矿难了,咱们终于可以买到正常价格的显卡了。
我对币圈是持负面看法的,这玩意不创造价值,甚至连股市都不如。至少股市还承担着为企业融资的任务,也正常接受法律监管。币圈这玩意号称去中心化,实际上就是没人负责的意思。哪天行情不好,交易所拔你的网线,你是一点办法也没有。
这玩意谁爱玩谁玩,至少在咱们中国,不欢迎这群人。
永远记住一句话:赌桌上的钱,只要不离开,就永远不是你的!
随着对虚拟币的监管越来越严,近日央行又放了大招。
约谈了多家银行和支付机构,要求其不得为相关虚拟币交易的活动提供服务。
随后,农行、建行、工行、邮政储蓄行、兴业银行以及支付宝等纷纷宣布跟虚拟币划清界限。
随之而来的是毫无疑问的虚拟币大跳水:
比特币跌幅一度接近10%,32000点位被跌破;
以太坊跌幅超过10%,1900点位被跌破;
除此之外,其他非主流的虚拟币也均有不同程度的下跌。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 虚拟币市场有超过17万人在过去的24小时内爆仓,金额超过65亿。
截止发文,虚拟币整个市场还在大跌。上面说的点位均已全部跌破。
除了从银行和支付机构保持高压态势之外,全国很多地方均已开始对“矿机挖矿”的行为进行禁止,因为这玩意说实话,太费电了。
前段时间的有个消息说:挖矿耗费的电量都赶上一个小型国家的耗电了。
从最近个各方面对虚拟币的高压态势来看,不难发现,上面对于虚拟币的态度非常坚决:就是要全面清剿。虚拟币的下跌趋势短时间也不会发生改变。不要再怀有侥幸心理。
可能很多还在这个市场的朋友听不得这样的话,但是良药苦口。
虚拟币本身就是一个被高度控盘的市场,而且完全不在监管范围内,只要暴涨暴跌,必然伴随着大量的人爆仓,这是什么,这就是割韭菜。
你以为你那点资金量,可以翻云覆雨?可以跟资本对抗?
另外,大部分人进入这个市场,都是听说某某在虚拟币市场一夜爆发等等,想着快速赚钱。
但是最终见好就收的又有多少?如果你在赌桌上赢了一大笔,有多少人会见好就收?
缺乏监管+暴涨暴跌+人性的弱点导致我们很难在这个市场获得长期收益!
最后,我想说的是:这次绝不是监管的结束,虚拟币的跌势也才刚刚开始。
你认知范围之外的财富,即使赚到了,也会还给市场!
感谢楼主的提问,随着时间的推移,全世界90%的国家都会禁止虚拟币的交易,虚拟货币客观上类似于私人金融集团建立的,可以在一定范围之内绕过国家的支付清算系统的新的支付清算系统和绕开监管的金融项目,现在来看禁止虚拟货币的国家为数不多,但是凡是具有主权货币的国家,都不会允许它绕过国家的支付清算系统跟金融监管的。
在传统的支付清算系统中,国家央行是货币的生产者,银行是货币分发和流转的渠道,随着纸币的使用量减少,几乎所有的货币都在央行的系统中流转,都能够被监管,虚拟货币尽管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它也无法在日常生活中使用,虚拟货币只要不变现,一直流转,但他整个流转的过程都处于暗箱操作 的一个状态,很难被监管到,我们常说的洗钱、地下交易、腐败、财产出境都可以非常方便的通过虚拟货币来实现,同时为虚拟货币提供分发,兑现的服务平台就变成了类似于传统的银行和证券交易所的角色,如果金融机构想正式来做这份生意,必须有一个主体为虚拟货币提供兑换法币的服务,没有国家主体背书,没有人敢买。二是建立一个大的虚拟货币资金池,类似于股票交易市场,这个大的虚拟货币交易所有两个作用,一是收集大量的法币,只有足够多的法币才能兑换交易完成,二是维持虚拟货币的估值,各大行发布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是为了保护不明真相的投资者被骗,虚拟货币宣扬自由主义,躲避金融监管,避税,实际上就是这些人利用自己的优势,设计的模式,帮着他们自己获得流动性获利。
1、首先这是在确定政策以后 各大银行具体的跟进措施
2、本来虚拟货币没有得到官方认可,即没有法定地位
3、虚拟货币在灰色地带,给现有的金融体系带来的冲击无法预料
央行最近约谈了6家银行和支付机构,为的就是给他们打好预防针:接下来国家都要对虚拟货币进行整顿和清理。
所以各大行都开始陆续发布禁止虚拟币交易、建立账户等行为,就是响应国家的号召。虚拟货币诞生至今,一直被不少人质疑,这样一个虚拟的东西,为何能炒上天?
事实上,虚拟货币今年开始就出现颓势,一夜之间大跳水的新闻随处可见。并且,目前全球都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对虚拟货币建立了保护的法律法规,也意味着其实各位手持虚拟货币的投资者们,一旦这其中出现什么意外,都不会受到任何的帮助,除非你自己愿意承担风险。
这种第三方虚拟货币是注定无法成为大众化的东西,未来不可能看得见这样的场景:上街买一瓶水用比特币付款、网上淘宝购物用比特币支付等。更何况虚拟货币挖矿本身就会浪费大量电力,产生二氧化碳,国家肯定是不会放任的。
现在已经明令规定: 所有服务商不得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便利。 不光各大行,支付宝微信现在都不可以了。我们该如何看呢?
第一、虚拟货币交易存在巨大风险。 现在的虚拟货币交易者,基本上都是任人宰割的韭菜。那些大户、大交易所才是永远的赢家。因为他们操作大盘太容易了。现在由于监管没法完全到位,这片交易看到就存在诸多不可控、不正当的因素,所以,目前为了个人资产安全,还是不要玩虚拟货币交易为好。
第二、很大一批投资者吃亏了,为了大家的资金安全考虑。 各大行现在都不能提供服务了,这就能保证我们法币的安全,不至于随便外流。为虚拟货币交易设置阻碍,就可以减少冲动投资、盲目投资,甚至被骗投资。
第三、虚拟货币代替法币只能是个别人的幻想了。 虚拟货币和黄金的属性类似,但是它确实没法完全代替货币,尤其是现在这个风险频发的时间里。各大行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就是在捍卫法币的权威性。法币的地位是坚不可摧的。
虚拟货币交易从刚开始的新鲜,也受到一部分人的追捧,到现在各国、各行、各个环节都被限制的局面,恐怕不是单单触及到利益那样简单,它自身存在的问题才是被禁止的根源。
避免了外国资本收割!
❽ 请问一下GEC币是什么
GEC是非法虚拟货币,注意不要上当受骗。
GEC是由世界环保创业基金会设计发布的开源软件以及建构其上的P2P网络。是一种P2P形式的数字货币。点对点的传输意味着一个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统。
GEC于2017年2月17日开始运行,GEC的发行速率按照等比数列,每五年减少一半,最终达到总量约80亿个,约是比特币的400倍,是莱特币的100倍,全球人均1枚的数量让GEC能更为快速的实现全球流通。
提醒:
世界环保创业基金会是一个非法社会组织。
处罚公告
2019年6月11日,被浙江省民政厅列为非法社会组织。
2019年6月11日,浙江省民政厅发布公告:截至4月底,浙江省各级民政部门共打击处理了22家非法社会组织,其中世界环保创业基金会被列名单之中。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世界环保创业基金会
以上内容参考闽南网-GEC环保币是什么能赚钱吗 GEC环保币合法吗
❾ 最近老听说CXC虚拟货币,CXC究竟是什么有人说还能赚钱,是真的吗
CXC虚拟货币是一种违法、诈骗行为,是不赚钱的。
因为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公告,明确指出,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2018年8月24日银保监会等部门又联合发出风险提示,指出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旗号,发行“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
(9)2017年初查虚拟货币扩展阅读:
特征
去中心化。区块链技术不依赖额外的第三方管理机构或硬件设施,没有中心管制,除了自成一体的区块链本身,通过分布式核算和存储,各个节点实现了信息自我验证、传递和管理。去中心化是区块链最突出最本质的特征 。
开放性。区块链技术基础是开源的,除了交易各方的私有信息被加密外,区块链的数据对所有人开放,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公开的接口查询区块链数据和开发相关应用,因此整个系统信息高度透明 。
独立性。基于协商一致的规范和协议(类似比特币采用的哈希算法等各种数学算法),整个区块链系统不依赖其他第三方,所有节点能够在系统内自动安全地验证、交换数据,不需要任何人为的干预 。
安全性。只要不能掌控全部数据节点的51%,就无法肆意操控修改网络数据,这使区块链本身变得相对安全,避免了主观人为的数据变更 。
❿ 正规的虚拟货币有哪些
正规的交易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