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管理政策
❶ 虚拟币挖矿机违法吗
虚拟货币挖矿不违法,但也不受法律保护。简单来说,“挖矿”本身只是一个计算机运算并产出虚拟货币的过程,这一过程既没有直接扰乱任何社会或经济管理秩序,也未侵犯任何公民的人身或财产权利,不存在法益侵害。
当前我国还未正式出台相关法律,所以虚拟货币挖矿是不违法的,我国对于虚拟货币挖矿是持不支持态度。就目前的政策来看,我国禁止虚拟货币挖矿是必然的。犯罪分子可能会利用虚拟货币的交易特点,将其作为洗钱工具。
在正规的虚拟货币矿场挖掘不会触犯法律,如果个人人无照经营且大规模挖矿,这样的挖矿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虚拟货币在我国不可直接兑换法定货币,不可直接购买商品,但比特币可作为商品被接受这使用人民币来购买。
这也就是说,比特币不可作为币种流通,但也可算作一种商品,购买商品并不触及我国任何法律。
但国家也不鼓励这种行为。
总之,法无禁令即可为,可以挖虚拟货币赚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严禁各地区立项、批复各类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现有的各类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全面关停。
坚决查处纠正以大数据、超算中心等名义立项但从事虚拟货币“挖矿”的项目主体。制止向虚拟货币“挖矿”行为提供场所、电力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❷ 中国关于虚拟货币的法律
1、虚拟币兑换实物,有违法风险。
法律依据: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第(九)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兑换法定货币或者实物的服务,但是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以法定货币方式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退还用户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的情况除外。
2、积分兑换实物,目前风险不大。
积分换实物、换话费、小礼品等,一般认为是一种促销活动,风险不大。目前其他游戏公司也有这种先例,比如巨人网络曾举办“积分兑换京东卡”的活动。
3、虚拟币在自己平台上设置玩家交易平台,有违法风险。
(1)涉嫌违反“发行与交易应当分开”的规定。法律依据:文化部、商务部联合下发《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同一企业不能同时经营虚拟货币的发行与交易,并且虚拟货币不得支付购买实物,防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对现实金融秩序可能产生的冲击。
(2)操作不当,易牵涉赌博。某些棋牌网站从赢家手中抽头,即抽取一定比例的佣金,涉嫌赌博类犯罪。
4、运营商线下收虚拟币,是违法的。运营商线下收虚拟币,即将虚拟币兑换为人民币,这是一种明令禁止的反向兑换。
法律依据: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第(九)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兑换法定货币或者实物的服务,但是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以法定货币方式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退还用户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的情况除外。
法律依据:
《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第九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兑换法定货币或者实物的服务,但是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以法定货币方式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退还用户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的情况除外。
❸ 支付宝严禁虚拟货币转账交易,发现会怎么处理
6月21日@支付宝 微博发布声明称,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金融委会议精神,严格落实《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规定,根据人民银行有关部门监管指导要求,支付宝将持续开展对虚拟货币交易的全面排查和打击治理,从四个方面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
1、继续严密监控排查涉及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对重点网站和账户建立巡查制度,一经发现立即封堵;
2、加强支付交易环节风险监测,严禁虚拟货币转账交易,部署风险算法模型,加强异常交易监测,对嫌疑付款方风险提醒、收款方进行限权;
3、加强商户管理,严禁虚拟货币商户准入,并持续对签约商户进行风险监测,一旦发现商户从事虚拟货币交易,将其纳入黑名单,禁止后续合作;
4、加强虚拟货币风险提示,通过风险弹窗、消息推送等方式强化用户宣传和警示教育。
支付宝被约谈:
中国人民银行6月21日发布消息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滋生非法跨境转移资产、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风险,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为打击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近日,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就银行和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提供服务问题,约谈了支付宝、工商银行等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
❹ 央行关于虚拟货币的新政策
法律分析: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不得用虚拟货币为产品和服务定价,不得承保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服务;广大消费者要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谨防个人财产及权益受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❺ 浙江虚拟货币挖矿政策
据通知内容显示,为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浙江省内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将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0元。此外,浙江省发改委同时要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的动态甄别工作,针对同一电力用户,若存在虚拟货币挖矿用电与其他用电混用的,其全部用电量将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政策执行时间不足一个抄表周期的,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天数确定。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省委网信办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通过直查机房、循线倒查“矿机”等方式,突击抽查全省7个地区20家国有单位的36个IP地址,严肃查纠一批利用公共资源参与虚拟货币“挖矿”与交易的违规违纪行为。
经现场核查发现,20家国有单位中有14家单位的人员主动利用公共资源“挖矿”。“挖矿”人员主要为熟悉网络、计算机技术的相关网络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
拓展资料:绍兴市上虞区职业教育中心机房管理员丁某某伙同劳务派遣人员何某某,利用办公电脑并购置3台“矿机”放置于信息技术楼,从事挖取渡鸦币活动累计111天,获利1.5万元;湖州市德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属事业单位地理信息中心副主任虞某及工作人员吴某某利用办公电脑“挖矿”。
据了解,在“挖矿”专项整治行动中,浙江共查封“矿机”68台、单机260余台,查处利用公共资源主动“挖矿”48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❻ 虚拟货币犯法吗
销售虚拟货币不是违法犯罪。销售虚拟货币是合法的,虚拟货币在国内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虚拟货币从事非法的活动那就是违法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为非法经营罪。
法律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❼ 挖虚拟货币违法吗
一、挖虚拟货币违法吗
1、挖虚拟货币行为违法。虚拟货币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网络世界中,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也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也不受法律保护。
2、法律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九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二、虚拟货币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虚拟货币可以作为遗产继承。遗产范围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文物、著作权等一一列举的方式删除,将遗产范围扩大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立法上采取了概括的方式,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最大限度地保障私有财产继承的需要。
❽ 网络游戏停服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停服”即关闭服务器,指网络游戏公司停止运营网络游戏。网络游戏作为视听作品,不同于电影或电视剧等,一旦创作完成并发行便可长期观看,网络游戏会存在停止服务、终止运营的情形,本文拟主要讨论IAP网络游戏为例,一般运营期限短则几个月、长则三年五年,部分数据不好的可能测试后即终止运营。终止运营后用户相关事宜的处理十分重要,如终止通知程序、用户已充值未消耗金额、用户游戏内未失效的服务和虚拟装备如何处理等,目前的行业实践如何、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又如何?停服处理如何操作可以降低风险等,本文将对前述停服相关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二、用户游戏内权益处理实践
经查询腾讯、网易等代表性游戏公司的官网可见,一般游戏停服,游戏公司会提前60日以上发布游戏停服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含停止充值时间、关闭服务器时间、停服后用户现有账户内资产的处理方案以及未处理的后果等。如腾讯公司就其运营的《天天飞车》游戏所发布的停服公告,明确了游戏内所有内容的删除时间、对未失效服务和未消耗虚拟货币的补偿方案、补偿活动参与的期间以及期满未参与的后果等。补偿方案多为提供该游戏公司运营的其他游戏的礼包,礼包价值一般等于或微大于账户内剩余未消耗虚拟货币的金额。如《天天飞车》游戏钻石0-100的可领取价值10Q币的礼包,而100钻石=10Q币。
(图一:《天天飞车》停服公告)
图二:《天天飞车》停服补偿方案)
此种处理,可能引起纠纷的点包含:1、大多停服的补偿,主要是针对游戏内未消耗的虚拟货币、而已购买未失效的道具等,并不会作价兑换礼包;2、礼包一般是提供的具体游戏的礼包,如果用户不想玩该游戏,而要求退款呢?3、参与补偿的期限一般为停服的期限,在兑换期间没有兑换的用户、或者没有关注到该停服信息的用户,如何处理?如果因此引起纠纷,后果是什么?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
(一)法律法规规定
游戏公司对于停服的上述处理,所依据的是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其中 (十一)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计划终止其产品和服务提供的,须提前60天予以公告。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以及,已废止但曾作为网络游戏监管的核心依据的《网络游戏暂行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
《通知》和《办法》中均规定停服要提前60日公告、对用户账户内资产进行处理,但二者有细微区别,通知要求对已购买但未使用的虚拟货币进行处理,而办法要求对未使用的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进行处理。根据《办法》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发行和交易有相关的备案和监管要求,有其自身的界定特点,与游戏币、游戏道具和服务存在不同。那么,对虚拟货币的界定在停服补偿中就尤为重要。根据《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监管和执法要点指引》相关内容,市面上常见的虚拟货币如腾讯Q币、网易点等,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和虚拟道具存在以下区别: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与虚拟道具(游戏币)的区别
以上,在停服时补偿时,以虚拟货币为准进行补偿还是以虚拟货币和服务为维度进行补偿,对游戏公司来说影响巨大。即使在《办法》有效期间,实践中游戏公司停服补偿也多以虚拟货币为原则,而根据上文的区别来看,从法律法规层面界定不同的游戏中是否存在虚拟货币需要具体讨论,但实践中即使是游戏程序内的但具有道具兑换功能的,多被游戏公司视为虚拟货币而被纳入到补偿范围内。现阶段因《办法》已经失效,且网络游戏现在的主管部门为中宣下设的版署,因此以上监管要求在实务处理中可以作为参考,时刻关注版署后续关于网络游戏停服相关监管政策。
(二)双方协议约定
四、相关司法实践
在张建福与被告完美世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完美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2018)京0105民初5339号]中,张建福是被告运营的手游《圣斗士星矢》的玩家,原告主张被告2016年9月21日发布停运公告,但曾于2016年6月29日发布辟谣公告表示不会关闭服务器,并接连发出一系列新服开启、一系列诱导充值的活动,刺激玩家大量充值,法院查明被告在2016年9月份发出5次开启新服公告。本案中,原告累计充值6749元,未消耗金额元。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支付的金钱和付出的劳动使得游戏中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被告停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应赔偿相应损失。对于未失效的服务和未使用的虚拟货币,法院酌定赔偿元(20%)。在张川与完美世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2019)京03民终10739号]中,案情与张建福案基本一致,一审法院判赔支持原告充值金额的20%,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在赵柏松与安徽三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三七公司”)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2021)粤01民终3985号]中,赵柏松是三七公司运营的《沙城争霸》游戏用户,因停服事宜起诉。就三七公司停服是否构成违约,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没有约定服务期限,应视为不定期服务合同,基于公平原则,任何一方可提前通知后解除,故本案中三七公司不构成违约。关于赔偿,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赵柏松已享受的游戏服务,视为被告已经履行对价,该部分合同已履行完毕,无需退还,剩余未消费金额应予以退还。后一审被告三七公司上诉,二审广州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在肖龙猛与湖南神起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神起互动公司”)等合同纠纷案[(2019)赣01民终482号、(2020)赣民申456号]中,肖龙猛系神起互动公司运营的《秦剑》游戏用户,截止停服原告共充值94238元。关于赔偿,一审法院认为肖龙猛接受了游戏服务,享受了游戏的乐趣,已经购买服务的金额无需退还,只能就充值但未用于兑换游戏服务的金额予以退还,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在一定的游戏环境和技术条件下,可能具有经济价值,在游戏终止或者用户注销时虚拟财产即消灭,肖龙猛创建的账号、角色及获得的虚拟装备就不再具有经济利益;再审法院认为,游戏装备仅为存在于虚拟网络中的模拟财产,本质是为游戏服务,在游戏关停服务后便失去价值,不属于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关于违约,再审法院认为,肖龙猛接受了游戏经营者提供的游戏服务,享受了游戏的乐趣,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不能认定湖南神起公司、江西神起公司关停服务的行为构成违约。
综上可见,网络游戏停服相关纠纷中,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1游戏公司停服是否构成违约;2原告的损失确认及赔偿。争议焦点一,用户在注册游戏时与游戏公司签订相关《用户协议》,因无法准确确定游戏的运营周期,《用户协议》基本未约定期限,法院一般认为属于不定期合同,在游戏公司履行了提前通知义务情形下,应当不视为违约。争议焦点二,对于已充值但尚未兑换游戏内具体服务、购买道具等的争议较小,多认为应该予以退还,本部分金额用户尚未享受游戏公司提供的服务,属于尚未履行的部分;争议点在于已充值并购买了游戏内道具等虚拟物品,享受了游戏服务部分,是否应该退还,退还多少?部分法院认为用户兑换了服务并玩游戏,享受了游戏乐趣,即视为游戏公司已经提供了游戏服务。本争议产生的原因之一在于用户认为如果游戏公司不停服,则其可以持续享受游戏服务,且《办法》要求对未失效的服务按比例退还,就该争议,本文认为一般情形下不应退还,一是部分游戏公司用户协议通过加粗等显著提示方式明确了购买的相关虚拟物品有效期截止停服;二是现在的网络游戏中大量虚拟物品并未明确有效期限,如果以未明确则视为永久,游戏公司停服就要按照比例赔偿,不符合公平原则,本处的未失效的服务,应解释为以时间为维度购买的服务,如《魔兽世界》30天、90天、180天是不同的售价,或者购买会员等。
五、停服处理建议
结合法律法规规定、司法案例、过往实践等,游戏停服过程中降低纠纷风险建议如下:
1.用户协议约定:游戏服务具有期限不确定性,而用户和游戏公司之间权利义务主要是通过双方签订的《用户协议》实现的,建议游戏公司在用户协议中以显著方式明确约定虚拟物品服务的期限(如网易公司用户协议中相关约定),游戏公司停服的权利、通知处理、异议期等。
2.停服前活动等安排:一般情况下游戏公司决定停服并非突然的突发奇想,而是根据游戏所处的生命周期情况、留存、活跃、付费、投入产出比等综合决定的,至少半年左右就有了相关计划。为避免给用户形成恶意薅羊毛的印象,建议在停服公告发布前不要再进行大规划的用户充值类活动,否则可能导致用户情绪上不满意进而不断的投诉、甚至诉讼等。如前文案例部分张建福诉完美公司案,存在多个用户起诉,存在大量用户投诉,导致公司更新了补偿公告,9月份充值全部退还,还付出了应诉成本、舆论形象损失等。
3.停服通知时间、方式:在新的游戏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前,建议继续按照提前60日通知,也符合我国《民法典》关于不定期合同解除提前通知的要求,降低违约可能性。通知方式应多样化,实现实际触达相对方的效果,如通过官网公示、游戏内弹出公示、短信通知、邮件通知等,确保用户接收到通知,降低用户在停服后才发现而投诉的几率。条件允许情况下,可在通知期限届满前再次通知,将通知义务履行到极致。
4.通知内容:通知内容应参考《办法》《通知》的要求,内容齐备、表达清晰,对于补偿活动要进行详细的表述,有清晰的操作指引,避免设置较高的用户的理解和操作成本。除了通知外,建议有具体的联系方式、反馈意见途径,为部分有特殊诉求的用户提供通畅的诉求表达通道。条件允许情况下,建议停服通知经过公司法务、GR、PR等审核,以便分别是专业角度给出意见,完善操作方式方法,提前做好风险处理预案等。
游戏停服是每一个游戏公司、每一个游戏玩家都要面对的事,妥善处理能实现双赢,一款游戏旅程的结束,也是另一款游戏结缘的机遇。通过案例检索可见,游戏停服导致的诉讼量并不大,完美公司的数个案例均为同一款游戏停服就相同问题引发的。鉴于此,在游戏里停服过程中,事先用户协议约定,事中妥善处理好停服通知、用户补偿安排等,可降低纠纷发生的可能性。对游戏公司来说,如真有纠纷发生,应从合同解除权、履约情况、实际损失等角度全面分析,夯实证据,积极应诉。
❾ fc虚拟货币国家有政策吗
有政策,在我国虚拟货币被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商品。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通知
近期,一种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所谓“比特币”(Bitcoin)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国内也有一些机构和个人借机炒作比特币及与比特币相关的产品。为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
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三、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意见,依法对违法比特币互联网站予以关闭。
四、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当密切关注比特币及其他类似的具有匿名、跨境流通便利等特征的虚拟商品的动向及态势,认真研判洗钱风险,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各分支机构应当将在辖区内依法设立并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督促其加强反洗钱监测。
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用户使用实名注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各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以及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如发现与比特币及其他虚拟商品相关的可疑交易,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调查活动;对于发现使用比特币进行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线索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五、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及投资风险提示
各部门和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货币概念,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
各金融监管机构可以根据本通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地方性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❿ 国家对虚拟货币的政策
法律分析:中国没有禁止虚拟货币买卖的政策,虚拟货币交易在我国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本通知所称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