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欺骗的官司
❶ 虚拟货币成陷阱有人被骗124万,犯罪分子是如何编织骗局的
这个团伙成立了公司之后,购买了二手的豪车来为公司充门面,然后雇佣了专业人士在后面进行操盘,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后,他们便用各种手段吸引顾客来买他们的红酒等物,并且赠送给他们一种虚拟货币,通过虚拟货币来套取更多的钱财。很多人便是上了他们的当,购买产品之后拥有了虚拟货币,看到盈利之后又投入了自己的更多资金,最严重的人甚至被骗了100多万。后来这些人的行为曝光,还是因为他们内部起了矛盾,导致背后的操盘手被举报了。事情曝光之后,这些人也都被警方带走调查,而那些在他们公司购买了红酒的人才知道自己上当受骗了,所谓的投资虚拟货币,根本就是这家公司的人做的一场局。
投资虚拟货币确实有可能让我们获得收益,但我们一定要通过正规的渠道进行投资,不要去相信一些市面上根本就没有的虚拟货币。当然,投资是有风险的,少部分人能够获得收益,但大部分人只会血本无归。因此在投资之前,我们一定要谨慎分析局势,并且要积极地去学习相关知识,如果自己实在搞不明白的话,可以先用少量的金钱慢慢摸索。虚拟货币诈骗其实是一件非常常见的事情,很多坏人便是盯上了这一块,通过免费分享一些培训资料给别人推荐炒虚拟货币的软件或网站,但这些软件或网站其实都是由他们自己进行操控的,并不是什么正规的软件或网站。
❷ 虚拟货币被骗能立案吗
虚拟币被骗也是可以立案的,如果被骗的虚拟币数额在三千元以上的,则构成诈骗罪。
【法律分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❸ 警方抓获非法经营“外汇银行”团伙!涉案金额达2亿!案件起到了哪些警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非法外汇交易20万美元以上,非法所得5万元以上,构成非法外汇交易罪。
非法外汇交易罪是指中国机构、单位或个人、外国机构及其在华工作人员的严重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外汇交易的法律法规,以追求非法利益为目的,非法来华交易或者变相购买外汇的外国人。
因此,在讨论任何与投资相关的话题之前,我们应该仔细考虑如何享受这种待遇。广西发生一起特大案件,涉及2.3亿元。这起案件是一个在线销售虚拟货币的金字塔,我国也关注打击虚拟货币。我们已经发布了有关虚拟货币的官方警告,但国家不承认这些警告。一旦虚拟货币崩溃,我们将得不到一分钱。似乎每个人都不听国家事务,只想通过虚拟货币发财。因此,越来越多的人被虚拟货币所欺骗。
❹ 我国出现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是多少年
我国出现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是2003年
“虚拟财产”并非财产
——析我国首例“虚拟财产失窃”纠纷案
黄 龙
内容摘要:在网络游戏的语境中,“虚拟财产”实际上已演变为一个先入为主的概念。它建立在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就是“虚拟财产”的错误判断之上,进而导出“虚拟财产”就是财产的荒谬结论。游戏者通过进行网络游戏而取得的“虚拟物品”并非财产,但在法律上可定性为一种具有相对独立性、通过电子数据表现出来、在特定条件下游戏者依法可以享有某些权利但不具有财产属性的劳动成果。
关键词: 网络游戏 虚拟物品 虚拟财产 无形财产
(一)“虚拟装备”失窃起讼争
2003年11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国内首例“网财”被窃案并作出判决。备受玩家和公众关注的全国首例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案终于一审审结,原告李宏晨如愿要回了自己丢失的“武器”。
河北的网络游戏玩家李宏晨在过去的两年时间里,共花费几千个小时的精力和上万元的现金,在一个名叫“红月”的游戏中积累和购买了虚拟的“生物武器”几十种。但在2003年2月17日下午,当他再次进入游戏时,却发现自己库里的所有武器装备都不翼而飞了,包括3个头盔、1个战甲、2个靴子等虚拟物品。于是他想到了报警,但警方却以技术力量不足拒绝立案。后经查证,这些“装备”被另外一个玩家盗走了,李宏晨找到游戏运营商北极冰科技发展公司进行交涉,但该公司却拒绝将盗号者真正数据交给李宏晨,于是,李宏晨以游戏运营商侵犯了他的私人财产权为由,将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被告赔偿他丢失的各种装备,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等诉讼请求。2003年8月27日和11月5日,朝阳区法院分别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但在网络游戏环境中是无形财产的一种,所以应该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由于玩家参与游戏时,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需以货币购买,所以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被告经营网络游戏,原告是参与该游戏的玩家之一,双方形成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由于被告无法证明原告装备丢失的原因,也没有证据表明原告的密码有证人之外的其它人员知道,因此可以认定被告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欠缺,应对原告物品的丢失承担保障不利的责任,原告主张的丢失物品可由被告通过技术操作对已查实的物品进行回档。据此,法院判令运营商对李宏晨在“红月”丢失的虚拟装备予以恢复,并返还其购买105张爆吉卡的价款420元,以及交通费等其它经济损失共计1140元。但驳回了精神损害赔偿等其它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与被告都表示不满。[1]12月30日,被告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该案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法院对其在网络游戏运营中的安全防护职责的认定有误,不应由其承担虚拟装备被盗的赔偿责任。[2]
(二)“虚拟物品”能否作为游戏者的财产保护?
前案的处理,关键在于能否正确认识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的法律属性,即从法律上对“虚拟物品”进行正确定性。在“虚拟物品”能否作为游戏者的财产看待与保护问题上,国内法律法学界存在着两种相互对立的认识与主张。
一些人持反对意见。反对者的主要理由是:1、游戏者在网络游戏中获得的财物完全是虚拟的,只是在特定游戏中的内容信息,如同在比赛中取得的分数,其本身不具有价值。有人称:“它本身就是不存在的,要求法律或个人为不存在的东西负责,我认为很可笑”;2、虚拟物品的价值是虚拟的。虚拟财产对于着迷的游戏玩家来说,它们是昂贵的。而对于其它人来说,这些东西又是一文不值的;3、“虚拟财产”是资料而不是财产。有人认为,就本质而言,“虚拟财产”不过是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中的各种数据和数据,而且完全是无形的,这种虚拟的所谓财产,不能算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因为作为游戏玩的过程当中积累的这些装备和武器本身来讲,没有任何经济意义,它就是用一种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组数据,这些数据在计算机游戏这个软件里面运行的时候,可能是起到了某种作用,本身独立出来,没有任何意义;4、将“虚拟物品”视为网络游戏者的财产缺乏法律依据。有人认为,目前我国还没有将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列入法律保护的范畴。
但似乎有越来越多的法律人士认为“虚拟物品”存在着其固有价值,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赞成者的主要理由是:“虚拟物品”属于无形资产。根据我国的立法精神以及民法的规定,公民的财产应受法律保护。“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自然要受法律保护。如北京大学法学院钱明星教授认为:“它既然可以交易,那也就是说它既有市场价值,也有交换价值,这种属性就可以非常肯定地说明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也认为“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从法律对财产的定义来看,虚拟财产也应得到保护,网财的获得往往经过持有者的个人劳动(练级)、真实财物付出(购买游戏卡)、市场交易(买卖装备),网络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真实财产的基本特性”。[3]
此外,有人专门撰文就 “虚拟财产”属于财产的观点进行过具体论证:1、虚拟财产的获得,主要是通过个人的劳动,同时客观存在着伴随性的财产投入;2、虚拟财产的获得,可以通过实际购买的方式获得 ;3、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之间存在着市场交易;4、虚拟财产与真实货币的固定兑换方式已经存在 ;5、虚拟财产所有者对虚拟财产的重视性与日俱升。[4]
比较权衡之下,笔者持反对态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认同反对者的具体观点与理由。因为反对者的反对理由并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与实质,没有就“虚拟财产”是不是财产这一问题进行充分的法律论证,而是仅就某些现象进行主观评论与批判。笔者的基本观点是:“虚拟财产”并非财产。在网络游戏的语境中,“虚拟财产”实际上已演变为一个先入为主的概念(这是导致赞成者的观点与理由背离常识的重要原因。“虚拟财产”概念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只是它出现在错误的地方)。它建立在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就是“虚拟财产”的错误判断之上,进而导出“虚拟财产”就是财产的荒谬结论。只有走出“虚拟物品”就是“虚拟财产”这一认识误区,重新审视和认识 “虚拟物品”的法律属性,才能正确回答它是否属于游戏者的财产这一问题并且给出合理的法律解释。财产有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之分,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既非游戏者的有形财产,亦非其无形财产:
其一,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并非民法上的物,不是有形财产。理由是:
1、不具备物的特性。民法上的物,通常是指能够为民事主体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对象,能够独立存在并能为人所控制。“虚拟物品”只能依附在特定网络游戏软件中,不能独立存在。
2、不具有物的价值特性。作为财产的物,必须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这些价值必须是客观存在而非虚拟的,而“虚拟物品”根本不可能具有物的价值特性。就事物之间的联系看,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不外是游戏程序对游戏胜利者的奖励。换言之,它们只是一种游戏成果或成绩,是游戏者的游戏技能及水平的象征。乍看起来,“虚拟物品”似乎具有某些价值,它们的存在与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游戏者的娱乐需要、增强了游戏的娱乐功能和让游戏者的获得充分的主观体验等。但这只是一种错觉,因为这些价值其实是特定游戏程序本身的价值体现而非“虚拟物品”的价值。任何“虚拟物品”只会有“虚拟价值”,而不可能象现实中的物一样具有为人们普遍认可的真实价值。
3、缺乏一切物应有的自然属性。现实生活中的物种类繁多且具有不同的自然属性。如猪肉能作食品、毒药有毒性和爆炸物具有高度危险等。而网络游戏中一切虚拟的同类物,根本不具有这些自然属性。
其二,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也不是游戏者的无形财产,因为:
1、“虚拟物品”虽然具有无形财产的形态与特征,但它们并非游戏者所创造。游戏者获得“虚拟物品”,是按照游戏设计者事先设计的程序和规则进行游戏并取得胜利的结果。在游戏过程中,游戏者没有也不可能对“虚拟物品”的产生进行任何创造性的劳动。而任何一种知识产权的产生,都与创造性劳动分不开。即使将游戏中的“虚拟物品”视为无形财产,其知识产权也只能属于特定游戏的设计者或开发者。
2、“虚拟物品”与特定网络游戏在使用上具有不可分离性,故不能分离或转化为游戏者的无形财产。作为附属性内容,它们存在于特定游戏软件中,其使用价值的发挥依赖于特定游戏程序。“虚拟物品”缺乏独立存在和独立发挥的价值,这注定了其知识产权不可能由游戏者拥有或与知识产权人分享。
3、“虚拟物品”缺乏成为游戏者无形财产的客观条件。游戏者根据其与游戏网站合同通过游戏胜利而取得“虚拟物品”,而并不与特定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人发生涉及知识产权转让方面的法律关系,这在客观上排斥了游戏者取得虚拟物的无形财产权利的可能。更何况,游戏者拥有这些虚拟的物,是有时间条件和其它条件限制的。如合同约定的时间是否已经届满、当事人是否续签合同和网站是否还提供此类游戏消费服务等。
4、具有可交易性并不意味着“虚拟物品”就是游戏者的无形财产。依经济常识分析,无形财产固然具有可交易性,但具有可交易性的东西却未必是于财产。网络游戏中的“头盔”、“战甲”等“虚拟物品”在现实中的确可以成为交易的对象。表面上看,这种交易似乎属于无形财产的买卖,但其实不然。“虚拟物品”交易主要有三种不同类型:一是游戏者之间进行的交易;二是网络游戏运营商与游戏者进行的交易;三是特定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人与购买者包括游戏者进行的交易。从法律角度观察,这三种交易都不属无形财产交易,也不能说明“虚拟物品”属于游戏者的无形财产:
(1)游戏者之间就“虚拟物品”进行交易,本质上是劳动或劳动成果的交易。即“虚拟物品”的拥有者向另一方游戏者出卖其劳动或劳动成果。因为“头盔”、“战甲”等“虚拟物品”的取得,依赖于拥有者即游戏者的智力水平、游戏技巧、游戏水平投入的时间和成本。游戏的过程,从另一个侧面也可以被看作为一种特殊劳动即智力劳动过程,这正是法律允许游戏者进行“虚拟物品”交易或“转让”的根本原因所在。作为交易客体或对象的劳动成果,未必就是知识产权或有形财产。要知道,劳动成果、知识产权和无形财产是三个不同的概念。
(2)网络游戏运营商与游戏者之间的交易也并非属于无形财产或知识产权交易(有效与否还取决于特定游戏知识产权人是否允许,因为运营商的知识产权产品所有权是受知识产权限制的),在本质上同样属于游戏消费交易,只不过它表现为一种从合同关系。这种从合同建立在游戏规则(依网络游戏规则,获得“虚拟物品”的途径是取得游戏胜利)之外,同样属于游戏消费合同,游戏者需要进行网络游戏消费才能使“虚拟物品”交易具有实际意义。
(3)知识产权人与购买者进行的交易也不属无形财产交易,而是知识产权产品的交易,在法律上应视为物的交易。依所有权法律规定,购买者取得该知识产权产品的所有权,任何人包括、知识产权人和网络运营商等都依法负有不得妨碍和不得侵害购买者的所有权的法定义务。可见,法律对购买者权利的保护,是针对真实的特定知识产品即物的所有权,而不是针对知识产品中的“虚拟物品”。
而“虚拟财产与真实货币的固定兑换方式已经存在”的事实,仅表明网络游戏消费或交易方式发生变化而已,同样不能证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无形财产为正确命题。
5、“虚拟物品”的重要性与其是否属游戏者的无形财产无关。以“虚拟财产所有者对虚拟财产的重视性与日俱升”论证“虚拟物品”就是财产的观点更是片面和荒谬的。理由很简单,“虚拟物品”对游戏者的重要性与“虚拟物品”的法律属性是完全无关的。
综上所述,游戏者通过进行网络游戏而取得的“虚拟物品”并非财产,但在法律上可定性为一种具有相对独立性、通过电子数据表现出来、在特定条件下游戏者依法可以享有某些权利(如占有权和使用权等)但不具有财产属性的劳动成果。
(三)判决缺陷与思考
基于上述思考,结合“虚拟财产失窃”纠纷案的具体案情,笔者认为一审各项判决结果都是正确的,但判决中存在着明显的说理缺陷。本案案件类型新颖且属全国首例诉讼案,大众传媒的关注又使之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非常广泛的传播,判决说理缺陷可能会引起某些负面影响,如误导同类纠纷案的定性、造成判决基础不牢、影响正确适用法律和妨碍正确认识的生成等。因此,应当重视反思判决之不足。
1、判决中认定虚拟装备属无形财产缺乏法律依据。应当承认,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装备的确具有知识产权即无形财产的价值与属性,但那是针对游戏的设计者或其它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的。由于使用者并没有对这些虚拟装备的产生做出过任何创造性劳动或贡献,故虚拟装备上的知识产权或无形财产权不可能属于纯粹的游戏产品所有人或使用者,包括通过购买方式取得特定网络游戏的运营商和游戏者。如此看来,法院将案中争议的虚拟装备定认定为属于原告的无形财产(如果不是认定属于原告的无形财产,这对判决又是毫无意义的)是没有丝毫法律依据的。
不认定虚拟装备属无形财产并不会妨碍法院依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处理本案中的虚拟装备丢失问题:首先,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游戏消费合同关系。依此类合同要求,运营商有义务妥善保管游戏者的虚拟装备,即游戏后形成的专属于游戏者的特定资料。依合同法,原告游戏虚拟装备的丢失,可推定被告有过错;其次,原告也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曾拥有案中的虚拟财产;最后,被告具备恢复虚拟装备的条件。网络游戏运营商可控制服务器数据,了解玩家活动情况,对玩家有严格的保障义务,故被告应对原告物品的丢失承担保障不利的责任。
2、判决中认定本案中的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不合逻辑。游戏者与游戏运营商之间的合同性质是游戏消费合同而不是游戏产品买卖合同。依此类合同,运营商的主要义务是提供特定网络游戏服务并保证向游戏者提供约定的玩游戏的时间。要说有价值,其价值也只能体现在游戏时间上。花钱玩游戏与游戏中的“虚拟物品”是否具有价值没有任何的逻辑联系。而游戏者专门购买装备的游戏卡即“虚拟物品”,充其量只产生一种从合同关系,其主合同仍然是在游戏者与运营商之间发生的特定网络游戏消费合同。这种交易,依然不能说明“虚拟物品”本身具有现实价值。
有报导称:韩国以及我国台湾、香港等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均明确承认“网财”的价值并加以刑法保护,并已出现诸起侵犯“网财”刑事判决的先例。韩国就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作肆意的修改或删除,这种“网财”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5撇开其真实性不谈,笔者注意到,报导内容是相当模糊的,人们无法就此展开必要的法律评说,也无法从中得出“网财”即“虚拟财产”在上述国家和地区中已被法律视为财产的结论。将“网财”纳入法律调整的视野,未必就是因为“网财”属于财产的缘故。例如,我国合同法也保护“网财”,这不能当然地认为法律在保护以“网财”形式出现的游戏者的财产。退一步说,假使果真上述国家或地区存在明确规定“网财”就是网络游戏者的财产的立法,我们也需要对之进行全面而严密的考察,探知其立法初衷、立法方法、具体调整手段和立法利弊等问题,深入了解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网络游戏“虚拟物品”的各种交易方式,才能断定其立法是否科学和是否具有借鉴价值。显而易见,光考虑立法的必要性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要看立法有无科学性和可行性。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具有复杂性法律属性并涉及到不同的法律规范,依现行法律规定保护“虚拟物品”,还存在着许多客观障碍或困难:
1、侵权难防。众所周知,包括网络游戏在内的网络安全目前还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尽管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都为此做出了很多努力,如采取了一系列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非法外挂和密码保护等,但盗窃密码账户和玩家虚拟装备的事仍层出不穷,而且受害者往往无法知悉侵权者及其详细情况。调查显示:六成玩家虚拟财产经常被盗。从目前的条件看,法律对此类侵权行为的应有的一般预防功能难以得到发挥。要想减少此类侵权现象的发生,必须强化网络游戏的安全监管。
2、举证困难。由于种种原因,大多数网络游戏玩家在注册网名时都是使用虚拟身份或虚拟数据,并且仅注重网名与密码的记忆与保存而忽视其它注册数据的保存。一旦密码失窃,便很难证明自己的特定网络游戏账号的合法使用者和“虚拟物品”的拥有者。而涉及到特定网站以外的第三者侵权,要证明被告是网络世界中的某个人,更上难上加难。2003年底,一网络用户状告网络游戏服务商侵权的诉讼案,便因不能举证证实自己是网络游戏“决战-冰风传奇”中“shellcx”游戏账号的注册者身份,其诉请判令被告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恢复网络游戏账号“shellcx”正常使用并在公开致歉的诉讼请求便被法院判决驳回。6
3、具体责任难定。在肯定侵权事实的前提下,如何承担具体的侵权责任和确定侵权责任大小也并非易事。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虚拟价值的现实评价机制与法律保护方法尚未形成。由于涉及到网络技术与立法技术对接方面的问题,网络游戏侵权立法与司法的难度都非常大。
4、平衡利益困难。在一切网络游戏纠纷中,可能涉及到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人、游戏运营商、游戏玩家、网络管理者和第三人包括侵权人的利益的保护问题。而平衡各方利益并非易事,它不仅要考虑到法律的公平原则要求,还要尊重合理的网络规则包括网络游戏消费规则。不仅要从宏观上保证公平原则的贯彻,还要从微观上根据不同类型的权利、侵权性质与不同的侵权方式等区别对待。更重要的是,立法与司法都必须充分考虑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的不同法律属性,才能决定具体的保护方法。
“虚拟财产失窃”纠纷案进入诉讼程序的意义与价值,决不仅仅限于一个官司输赢所直接体现出的东西。它在反映民众权利意识日益增强的客观现实的同时,也悄悄地向人们传递出这样一个信号:网络时代的民事纠纷很精彩,但也非常复杂。这些新型纠纷正对法学家和法官的观念与能力提出新的挑战,也向法学、立法和司法提出了很多人们前所未遇的新问题。如何从容面对网络时代的法律挑战和交出合格答卷?这是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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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
通讯地址:南宁市广园路25号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邮政编码:530023
(本文载中国互联网协会会刊《互联网天地》2004年第2期,发表时篇幅略有删减)
1综合2003年12月19日《北京娱乐信报》和中国法院网相关报导。
2荆龙:《北京首例虚拟财产案被告方提出上诉》,载2004年1月1日《人民法院报》第四版。
3 援引自中央电视台相关节目报导:《聚焦国内虚拟财产保护第一案 虚拟财产如何保护》(http://www.cctv.com/news/financial/inland/20031221/100182.shtml)
4于志刚:《关于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思考》,载2003年7月10日《法制日报》第九版。
5武侠:《“网财”挑战法律空白》,载2003年11月19日《人民日报》第十六版。
6张嘉林:《虚拟网络世界游戏账号主人难寻》,载2003年12月12日《法制日报》第五版。
❺ 有朋友让我投钱做比特币合约然后他钱不给我了我这个能不能请求诉讼
如果说你的朋友让你投资去跟他合伙做生意,比如说赚钱,就像你说的投资比特币,但是现在他钱都不给你了,可能是投资失败了,这个是你心甘情愿的,如果说他赚到钱不给你,至少也应该把本钱还给你,要有证据才好打官司。
❻ 成都警方打掉特大虚拟货币“杀猪盘”诈骗团伙,究竟是如何诈骗的
成都警方打掉特大虚拟货币“杀猪盘”诈骗团伙,究竟是如何诈骗的?近期成都警方打掉虚拟货币诈骗团伙,给人们敲响了警钟,也让人们意识到了当下电信诈骗的威力,下面让我们一起来探究一下电信诈骗是如何实施的。
作案手段技术含量不断提高,作案手法不断翻新,电信诈骗手段跟进科技发展,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从以前的邮寄信件、利用短消息群发器发送诈骗短信,发展到现在使用多重代理或无线上网技术维护诈骗网页,利用国外服务器使用VOIP网络电话,利用“透传”技术任意设置来电显示号码,欺骗性更强,反侦查的能力也更高。另一方面,犯罪集团各种骗局紧跟社会热点,翻新极快,令人防不胜防。
❼ 虚拟货币诈骗立案标准
对于虚拟货币诈骗立案标准并不明确。
主流观点是比特币之类的虚拟币具有市场价值,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如果诈骗虚拟币达到立案数额的,成立诈骗罪。根据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就会成立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犯罪构成主要有:
1、欺骗行为,欺骗行为的内容是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2、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欺骗行为必须使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即使受骗者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骗行为的成立。
3、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处分财产的具体表现通常有直接交付财产、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承诺免除行为人的债务等。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宜认定为诈骗罪。
4、行为人或者第三者获得财产,欺骗行为使对方处分财产后,行为人或第三者获得财产。
5、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根据相关规定要求诈骗罪的既遂情形是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或者导致发生了财产损失的紧迫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❽ 相声演员姜昆在美国被起诉 到底咋回事
在美国,著名相声演员姜昆被卷入了一场集体诉讼案中,并成为了被告。
尽管姜昆曾经声明与相关企业无关,他在美国的律师也提出如果没有实证,姜昆会以诽谤、不实指控等罪名向对方律师提出控诉,但是原告律师刘龙珠已经决心将官司打到底,并向姜昆的律师提出在本月22日当面对质的挑战。
实际上,这是一场与“诈骗”有关的案子。刘龙珠所代表的华裔们针对的是一家名叫富豪集团的企业。9月29日,这家位于洛杉矶的华人公司遭到了查封。该公司被指利用一种名为“珍宝币”的虚拟货币以传销方式来欺骗投资者,而姜昆的照片成为他们宣传“珍宝币”的材料。
在中国大陆,目前仍然有人在兜售“珍宝币”,只不过兜售者没有向大陆购买者提到姜昆。
“终于不用再继续投钱了”
其实,对于国内的“珍宝币”购买者来说,他们在购买的时候,并不知道姜昆与“珍宝币”的关系。而现在,他们更关注的是自己曾经投过的人民币。
“我看到总部被查封的消息挺开心的,终于不用再继续投钱了。”来自山东的李浩(化名)说。
去年10月份,李浩的父亲在朋友介绍下投资了6000美元。当时,公司的名称还是美洲矿业。“他们说自己有来自多米尼加共和国的矿产,拥有什么全世界最大的矿产机构、什么中美政协,都是骗一些退休老头老太太的。”李先生说。
李浩回忆称,去年年底湖南警方在泰国抓了一些给他们开会的首脑后,这家公司改名成了富豪集团,推出了“珍宝币”。
李浩所提到的这次抓捕行动发生在2014年的6月至11月间,其背景是公安部开展的“猎狐行动”。根据常德警方的通报,其在2014年6月26日,摧毁了一个涉及山东、辽宁、浙江、广东、广西、云南、河南、湖南等10多个省市,打着所谓“中美政治协商促进会”支持项目的特大传销团伙,抓获侯某等骨干成员22人。又于11月初在曼谷将传销头目陆巍等人抓获。
根据《常德晚报》当时的报道,这个传销团伙以“美洲矿业”的所谓原始股为诱饵,疯狂收取会费近10亿元。
不过,警方的行动没能让李浩父亲回心转意。李浩说当时美洲富豪集团向他父亲解释,“珍宝币”已经成为了可以流通的虚拟货币,“于是他们又相信了”。随后,李浩的父亲追加投资了几万块。
今年暑假,李浩的父亲再次投资1万美元。对于父亲所期待的公开交易后,珍宝币的价格会上涨几千倍的发展前景,李浩完全不相信,“涨一千倍?可能吗?”
“家里人劝了好多次,吵架也吵了好多次,但听不进去。”李浩无可奈何。至今,父亲陆续投资的十多万人民币几乎没有任何回报。
“珍宝币”销售在国内还在继续
虽然美国的珍宝币“官网”目前处于维护状态下,但声称是“珍宝币”的中文“官网”还能显示在网络搜索上,并且依然能够打开。
与李浩所说的相符合的是,这家叫做“美国珍宝富豪货币”的网站在10月3日23时59分发布的《珍宝币签署协议实名制程序》一文中写道,“2014年9月份,原美洲矿业正式更名为美国大富豪集团,由美国富豪货币基金发行珍宝币Gemcoin”。
而该网站同天所发表的《受联合国邀请的八位AFG代表》一文中又提到“公司为配合SEC的例行调查暂时休假几天”,SEC即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英文缩写。
显然,SEC的检查也不是“例行调查”。根据美国媒体报道,9月29日下午,对位于亚凯迪亚市“美国富豪集团”办公楼进行查封的多家联邦执法机构中,就包括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此外,该网站还对外公布着一张打印文件照片,上面用中英文写着:兹聘请余成友先生为美洲矿业有限公司中国浙江省绍兴地区市场总监。聘其从2013年10月一日到2016年10月一日。(原文如此,记者注)
实际上,销售者们并没有真正的“暂时休假”。根据网站公布的微信号,北京青年报记者以购买人的身份通过微信联系上了一位名为“紫气东来”的销售者。
“紫气东来”表示,他是余成友团队的负责人之一。“珍宝币”的网站并不是富豪集团真正的官方网站,而是他们团队自己建立的,但其内容都“通过了公司审核,都是真实”的。当北青报记者问及如何购买时,他介绍说珍宝币套装从1000美金一套到10000美金一套,共10档,选择一种即可。购买者需要提供真实的姓名、身份证、电话、收货地址、邮箱等。同时他向记者提供了余成友农业银行浙江绍兴支行的银行卡号,款项汇入此卡即可。
他声称自己最近不在国内,而是去迪拜参加美洲富豪集团举办的“珍宝币”大会去了。
卖家称“谈不上合法不合法”
这最高能卖到10000美金一套的“珍宝币”到底是什么东西呢?
据余成友的网站上介绍:“珍宝币由美国富豪集团于2014年9月1日开始对外发行,发行价为0.05美元,7月临时停牌价格是0.3137美元,10月2日的最新消息称,珍宝币将于10月16日零时升值为0.5美金一个币成交。”
一位自称级别比余成友还要高,在迪拜晚宴上坐主席位的卖家蒋女士说,“我们的交易平台是比特币的技术团队开发的,但比它们先进,是比特币的2.0版本,不容易被黑客攻击。”
随后,蒋女士向北青报记者发了一份关于“珍宝币”投资的简介。这份资料显示,目前只有珍宝币、比特币和万事达币是“真正合法的数字加密资产”。至于“珍宝币”在国内是否合法,蒋女士回应说,“目前国内还没有法,所以谈不上合法不合法,超前的东西才是最挣钱的东西。”
但另外的一个问题是,“珍宝币”是否是像比特币这样的虚拟货币呢?
“珍宝币”背后的琥珀矿
余成友的网站上宣称,“根据美国加州2014年6月28日通过的129号法案,在美国加州……珍宝币的流通已经合法化。”与比特币这些虚拟货币不同的是,它的价值有美国投资联盟集团(AFG)公司投资的宝石矿山作为支撑。购买者购买了“珍宝币”也就意味着投资了美国投资联盟集团公司下面的矿山。
余成友所建立的网站上还附带了“美洲富豪多米尼加琥珀矿拥有证明”。类似的表述也出现在美国富豪集团制作的宣传片上。
无论是美国华裔投资者还是大陆的投资者,都曾对北青报记者表示,实际上美国富豪集团在还是美洲矿业公司的时候就开始以开发琥珀矿的名义销售公司原始股了,而销售“珍宝币”只是换了一种方式而已。
华裔杰森(化名)对北青报记者说他曾经是美洲矿业公司顾问委员会主要成员之一。据他介绍,2014年7月,公司组织了一次赴南美矿场考察的机会,杰森和部分投资者一行22人前往了矿场所在地——南美洲的多米尼加共和国。
杰森表示,最终美国这边的投资者就去了包括他在内的3个人,其他的19人都是来自中国大陆的投资者。
通过考察,杰森发现矿场规模远远没有公司之前描述的那么大。
“因为资金链断裂,2014年年初,公司负责人陈力提出了一个设想,要发售数字货币,也就是现在的珍宝币。”杰森表示,发行数字货币需要一定的市场,但他觉得公司当时并不具备这种条件。2014年9月1日,陈力正式对外发行“珍宝币”。出于对这项业务的警惕,杰森和他的几位朋友并没有投资“珍宝币”项目。
陕西的王倩(化名)说,去年4月份,她的母亲通过朋友介绍投资了2000美金,但“到目前没有任何收益,也从来没见过琥珀长什么样”。
“最早不是叫珍宝币,而是投资美洲矿业的琥珀等珠宝,后来这个美洲矿业变成了美国富豪集团,我妈妈投资的琥珀变成了珍宝币。”王倩说。
参与对富豪集团集体诉讼的刘龙珠律师在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珍宝币”本身并不合法。“美国加州第129号法案只是说同意虚拟货币,而珍宝币不是真正的虚拟货币,不是合法的,他们属于偷换概念。”刘龙珠说。
“珍宝币”的“奖金制度”
根据美国媒体的报道,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已经对美国富豪集团老板陈力及其拥有的13家公司进行了民事起诉,其理由是:涉嫌非法传销“珍宝币”。
不过,在美国富豪集团那里,他们中文用的是“直销”这个词。例如余成友的网站上,就发布了一篇名为《珍宝币直销运作模式》的文章。文章中提到“珍宝币的奖金制度”。会员注册成为“经销商”后,除了按照销售业绩得到销售奖,还可以得到互助奖。
互助奖的领取制度包括“在左右组织各直推一位经销商”;“如在发展过程中,您直接推荐的经销商退出或不再缴付网管费,不再享有经销商资格时,您的推荐将视为不合格”;“成为经销商一年后,按时交纳网管费,每年100美元;业绩每日结算,奖金每周发放。以太平洋时间周一00: 00 至周日24:00 为结算期”。
除此以外,文章还提到一个永续消费奖,符合条件者可获得其直系组织内十二代永续消费奖金。各代奖金比例:“第一代20%,第二至六代的10%;第七至十二代的5%”。
实际上,北青报记者所暗访的销售者蒋女士也提到了同样的说法。她对记者说如果拉一个朋友投资10000美金,可获得7.5%的提成;如果拉人到两位数,就会再得到一个互助奖。
姜昆律师:姜昆从未参与美国富豪集团活动
10月5日,洛杉矶华人律师刘龙珠向洛杉矶高等法院提出集体诉讼案,同时指控与美国富豪公司相关的“中美政治协商促进会”及个人。刘龙珠表示,由于姜昆是该促进会的联合发起人,所以也在被告名单之列。在暗访中,销售者蒋女士没有主动跟北青报记者提起姜昆。在余成友建的网站上,记者曾经看到其在“中美政治协商促进会”的介绍图片里,用了四个人的头像,其中第四个是 Nelson L Huang。
但是在美国,华裔们所得到的关于“中美政治协商促进会”的宣传册上,Nelson L Huang头像的位置印的是姜昆头像。
根据富豪集团的介绍,“中美政治协商促进会”是美国富豪集团的发起者和控股方。在该促进会给华裔们的宣传册上提到,“中美政治协商促进会简称中美政协,英文缩写UCCA……是由美国AFG投资集团董事长Steve Chen……中国全国政协委员姜昆等十名中国全国政协委员联合发起成立。”
“我亲眼目睹了陈力在办公楼的职工餐厅招待姜昆。”肖先生对北青报记者表示,他曾经是美国富豪集团经销商之一,向“珍宝币”投资了两万多美元,目前没有取得任何收益。
肖先生回忆称,2014年2月8日,姜昆来洛杉矶的帕萨迪纳市立大剧院演出。演出前一两天,陈力带着他的一些朋友给姜昆举办了个招待会。“当时招待会一共有5桌,三大桌两小桌,他们坐最大一个桌,我坐旁边一个小桌。”肖先生说。
肖先生称,他“清楚地听到了姜昆与陈力之间的谈话”。陈力许诺如果票卖不出去,他会给姜昆包场支持演出,还问姜昆能不能加演;姜昆夸赞陈老板有眼光,说要在中国帮陈力找投资商,投资陈力的房地产生意。不过,肖先生并不能提供音视频资料来证明姜昆和陈力所交谈的内容。
据肖先生介绍,演出之后,姜昆又来了一次公司,“他直接去了陈力办公室,不知道他们谈了什么,具体哪个是姜昆参与的我就不清楚了”。
曾是陈力公司的顾问委员会的主要成员之一的杰森也向北青报记者证实,2014年2月,姜昆曾来到公司考察。“他看起来和陈力挺熟的样子,还一起吃饭聊天。”杰森说。但具体谈话内容他表示并不知情,也不清楚姜昆是否参与了公司的业务。
现在中国著名相声演员姜昆和中美政治协商促进会发起者之一、美国AFG投资集团董事长、美国富豪集团总裁陈力一起吃饭的合影被流传了出来,同时网上流传的还有用毛笔写的“姜昆声明”:“我本人姜昆与美国usfiaInc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该公司目前在日本进行的以我的形象和名义筹办的各类集资活动,全是骗局,是非法的。希望善良的朋友不要上当。”声明落款是“2014.7.15 北京”。落款时间与他和陈力吃饭的时间相距5个月。
根据2014年7月3日《中文导报》发出的报道,2014年7月份USFIA公司在日本进行集资时,也曾打着姜昆的名义。彼时,USFIA的中文名字还是“美洲矿业”。姜昆知道后发去了声明,表示自己与当时在日本的这场集资活动没有任何关系,后在7月15日又写下了毛笔版的“声明”。
但是即便如此,美国的刘龙珠律师依然把姜昆作为集体诉讼的被告。刘龙珠在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表达了他的观点:首先,姜昆写的是与“usfiaInc 公司”没有关系,但“USFIA”与“中美政协”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人个体,因此并不说明他和“中美政治协商促进会”无关。 其次,姜昆写的是在“日本的活动是骗局”,没有说明他是否参与在美国举办的活动。
10月9日,姜昆委托洛杉矶律师赵联发函给原告律师刘龙珠,声称刘龙珠公开发表的材料不实,严重损害了姜昆个人的名誉,并要求控方澄清。
律师函指出,姜昆从未同意成为“中美政治协商促进会”的成员,他也从未参与任何跟该会或美国富豪集团的活动。赵联要求刘龙珠停止对姜昆的指控,并称如果拿不出把姜昆列为被告的实证,姜昆会以诽谤、滥讼和不实指控等罪名提出控诉。
10月9日,刘龙珠向赵联回函答复,他邀请姜昆和律师在10月22日一起举行新闻发布会,双方当面对质,提出证据,澄清事实。刘龙珠表示,如果姜昆的证据和说明圆满,他才会要求原告停止对姜昆的控诉。
富豪集团的反应
尽管联邦法院已经将查封的美国富豪集团交予“Thomas Seaman公司”托管,后者在“美国富豪集团官方托管人”网站上发布消息称富豪集团处于临时查封状态,但是“富豪集团”的各路人等已经开始“反击”了。
9月29日,位于洛杉矶的珍宝币总部被美国FBI查封后,美国富豪公司第二天便在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第498次全球顾委会录音”,称“律师正在和美国相关部门沟通,一切都按法律程序走”。
10月8日,该公司又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则被称为钱总的一位销售商的录音,称“被公司开除的两个领导人在美国举行了抗议,无外乎是想干扰公司的进程”。钱总称,即使“中美政治协商促进会”存在问题,但是“珍宝币”这个项目没有丝毫问题。
在录音中钱总进一步解释,“我们做的是数字加密资产虚拟货币,不是证券,不需要向美国证监会报备。这个新的金融衍生物,美国政府态度也是模棱两可。实际上今天我们处于一个谁都不会管谁都来管的当口”。
10月10日,该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推出《珍宝币家人的呼声》一文,来自河南、上海、广州等地的“珍宝币”买家举着“珍宝币必胜”、“支持陈力”等口号,表达对公司的信任和支持。(记者满羿 见习记者周丹 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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