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最高院司法解释
❶ 离婚后,男方通过虚拟货币变现获得大量资产,婚内女方不知晓男方拥有此存在,女方能否要求重新分配财产
离婚时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样也包括虚拟货币,离婚后发现男方通过虚拟货币变现获得大量资产,婚内女方不知晓男方拥有此存在,女方离婚后得知,可以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要求分割男方的虚拟货币变现的资产。
我国对虚拟财产的分割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虚拟财产的价值难以认定。实践中,大多数法院对此是不予处理的,在少数处理的法院中,多采用一方获全部虚拟财产,同时按比例支付另一方折价款的方式进行。而且,这种分割大多是以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而非判决的方式进行认定的。但是如果婚后虚拟货币变现,可以要求对此部分资产进行分割,但是无法重新分配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❷ 2022年2月24日,最高司法解读虚拟货币,虚拟货币还可以玩吗
建议别玩。
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解释》),修改后《解释》保留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要件不变,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另结合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增加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
《解释》新增是对过往去阶段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与提炼。此次《解释》的发布能够严密非法集资相关的法网,一方面能够加大对非法集资行为的震慑力度,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统一适用标准、提升司法效率。
❸ 最高法称虚拟货币挖矿是高耗能产业 判决抚州创世纪返还显卡
吴说区块链获悉,据the Block报道,创世纪基于 Genesis Mining 未能支付其电费的指控,突然暂停了从 2018 年 9 月开始向其托管客户支付的加密货币。Genesis Mining 于 2019 年 5 月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其 560,000 台 GPU 以及 60,580 台 AntMiner S9 比特币 ASIC 矿机。该公司指责创世记未能履行其义务并侵吞矿机。Genesis Mining 表示已决定终止托管关系,但对方在开始出售部分设备的同时拒绝归还矿机。Genesis Mining 提交书面意见称,一、抚州创世纪公司提出再审申请具有拖延诉讼,继续非法占有案涉设备运营获利的恶意。
江西省高等法院命令创世记将 100,000 个 GPU 返还给 Genesis Mining 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并将 385,681 个 GPU 返还给 Genesis Mining 的香港实体。但创世记用新证据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愿,要求中国最高司法机构审查此案。今年早些时候,最高法院驳回了复审申请,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GM公司有权主张返还设备,案涉设备现仍处于运行使用状态,具备返还条件,原审判决抚州创世纪公司将设备返还给GM公司,并无不当。但这段时间 GPU 是否存在挖矿所得在判决书中没有体现。
最高法判决文书强调:“本案所涉抚州数据中心的建立以及设备的保管运营,实际是利用设备进行高性能计算以获得虚拟货币奖励的行为,系国家不予鼓励的高耗能产业,原审判令解除合同,双方法律关系终止,亦符合目前国家对案涉产业的调整方向。”
❹ 买卖虚拟货币的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虚拟货币是一种互联网技术发展后在互联网环境中生成的虚拟物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❺ defi是否违法
defi本身不违法但看具体操作,如果某类产品,比如说定投基金的回报率到了10%,这就是比较危险的信号,离这类远一些国家法规对于一些特定方向。
DeFi是英文 Decentralized Finance的简写,翻译过来就是去中心金融,纵观加密货币的发展,加密货币的进化过程伴随着混乱和希望,Difi 是2019年区块链领域中最受关注的话题之一。 Linktobit(链币)亚太研究院执行院长邹冠军曾公开表示: DeFi一定是未来,因为它是安全性、隐私和效率的最优结合。
❻ dgc虚拟货币合法吗
这种币在国内不合法,涉嫌严重的虚假宣传和非法集资。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这种币和比特币、瑞泰币、莱特币等主流的数字货币是不同的,共享币随时可能跑路,类似的币跑路的不在少数。
❼ 雷达币是国家认可的吗
不是,雷达币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2017年央视公布350个资金传销组织名单,雷达币在名单中。
雷达币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其价值只在投资雷达币的小范围人群中被认可;因此雷达币属于一种虚拟货币,与我国依法认可的金钱、财物等有形财产存在着明显差别;其法律属性应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7)虚拟货币最高院司法解释扩展阅读:
雷达币Radar是一个互联网金融工具(同等于互联网银行),帮助用户简单、快捷、低成本地进行支付、转账和全球货币的自由兑换。
当下很多货币打着区块链技术的幌子进行诈骗,发明这个货币的人套现几十亿甚至几百亿最终离场,接盘侠为此埋单。雷达币在中国没有得到国家认可,至于啥时候崩盘,恐怕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告诉大家,不过雷达币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且容易受到投资者情绪影响价格,投资风险特别大。
❽ 所有虚拟货币交易都是犯罪开设交易所是否一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9月24日10部门公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二条,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这些业务活动包括法币交易,币币交易、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币、为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业务,而这些业务活动基本涵盖了发币行为、交易行为、衍生品投资等等,这是不是意味着,所有的虚拟货币投资或者交易行为,都会被认定为一种非法金融活动?
如果这种观点成立,那10部门通知的第四条,就会和第二条内容产生内容矛盾。新通知的第四条是对参与投资虚拟货币的风险提示,其提到,任何主体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该规定的意义在于,警告相关投资风险,但是如果不违背公序良俗,即相关投资活动的民事法律行为则有效。
但是有观点认为,如果按照第二条的规定,所有的币币交易、法币交易行为都是非法金融活动,这种非法性的前提下,所谓的投资行为,也应该包含在这种币币交易或者法币交易行为内,也属于一种非法金融活动,既然属于非法,那自然应该是无效行为,而不能观察其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因此,有观点就认为该两条规定存在内容上的矛盾之处。
笔者认为,这两条并不存在矛盾,以上观点的错误之处在于,没有分清第二条和第四条内容针对的主体或者行为模式。
对于此问题,相比于2017年的七部门94公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其对于非法金融活动的概念仅仅限于代币发行融资这一种活动,但是2021年92410部门新通知,则将非法金融活动的概念范围扩展到几乎所有与虚拟货币有关的发行、交易活动,未来可能还是进一步把去中心化金融的智能合约也纳入其中,比如相关借贷、质押、存储等等活动。
2.虚拟货币交易所的非法经营定性路径基本明确
期货合约业务是明确的入罪红线,触碰必刑
此前94规定中,所有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但相关刑事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其相关罪名问题,只是在代币融资发行中,提到的涉嫌犯罪有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
而在最新的924新通知中,对于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涉嫌罪名的列举,增加了一个非常不同的罪名即非法经营期货业务。而根据刑法规定,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而此处的“情节严重”,数额标准并不高,犯罪金额达到30万即可刑事立案。
而在924的新通知中,通知所列举的法律依据,相比94规定,也增加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这是因为,当前大量的虚拟货币交易所,不仅仅会提供币币交易等信息中介服务,也会提供数字货币投资的保证金投资合约投资业务,衍生还会有相关融资融券等金融业务,这些业务,一旦涉及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就可能被定性为开展未经批准的期货业务,一旦金额达到30万以上,就涉嫌非法经营罪。
3.非法经营罪的另一个路径:擅自开设金融类业务交易所
现实中,还有一类交易所,只提供otc交易服务,不提供其他任何合约或者其他区块链金融服务,是否就不会涉嫌非法经营罪了?
目前来看,答案并非如此乐观。
而本次新的通知中,依照的法律法规文件比较引人注意的还包括《国务院关于清
理整顿各类地方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
其中,《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明确规定“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而一旦开设交易所提供了数字货币的交易服务,如果面向中国境内客户,那种服务就属于一种非法的金融服务活动,这类交易所就应该获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的批准,一旦没有获得批准,就属于违法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属于违法国家规定,如果打到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该类开设交易所提供非法金融服务活动的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逻辑基本形成。
当然,根据当前最高法对于非法经营罪的有关答复,要求对于没有明确司法解释要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案件逐层上报最高法定性。而从当前的政策环境和监管态势来看,最高法的答复如何,相信读者自己心理会有相关的衡量。
在国外有的合法啊!因为没有交易所的话,基乎比特币就没有人买卖炒作了
照这样说那开没交易所不就是组织犯罪吗?
❾ 数字货币纳入司法保护范畴
作者:于鲁平 谭天
《意见》指出,为“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夯实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制度基础”,“健全以公平公正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将“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在正式文件中提到“数字货币”,对于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的认定,以及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均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因为在司法领域,只有明确了权益的范围,才能进行全面合法的保护。
笔者所在的项目组此前就提出过一个观点,在中国境内,“数字货币”具有专属性,即特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正在进行内部测试的“央行数字货币(DC/EP)”。在此前出台的针对虚拟货币监管的相关政策文件中,均未出现“数字货币”字样。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日前介绍,目前数字人民币研发工作遵循稳步、安全、可控、创新、实用原则,先行在深圳、苏州、雄安、成都及未来的冬奥会场景进行内部封闭试点测试。此前,四家国有银行和包括华为以及电信巨头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在内的多家大公司都进入了测试阶段,滴滴、哔哩哔哩和美团点评等实体企业也参与到测试之中。央行数字货币(DC/EP)呼之欲出,需要在法律上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和范围。
此次最高院发布的《意见》中,将“数字货币”与网络虚拟财产、数据放在同等保护的位置,其用意就是为了明确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和范围,并且对“数字货币”与其他“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定义上的区分。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典中明确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意见》中将“网络虚拟财产”列为新型权益予以保护,统一了司法实践中对于类似财产的定性。尤其是对于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财产,此前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此前对于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财产的官方定义包括:
1、特定的虚拟商品
早在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就对比特币的属性进行了确定,即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所谓“虚拟货币”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简称“9.4公告”)中,将比特币、以太币等称为所谓“虚拟货币”。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关于防范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风险的提示》中,也将比特币、莱特币以及各类代币等称为所谓“虚拟货币”。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判例将比特币、以太坊、莱特币等“代币”认定为虚拟财产、一般财产、不合法物、数据等。
对此次《意见》中的“网络虚拟财产”范围,我们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核心依然是“财产”,应当具备使用价值、交易价值、稀缺价值。因此,“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从《通知》的内容中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对于新型权益的保护对象主要包括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三部分。今后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对新型权益进行合法有效保护,将会面临以下几方面的挑战:
1、确权纠纷
由于新型权益存在于互联网、服务器中,具有网络虚拟属性,导致权属的不易确定,对于新型权益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等的确权纠纷会逐渐增多。
2、合同纠纷
新型权益的交易价值决定了其必然要进行交易,在交易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合同纠纷,但是由于该财产的虚拟性,导致大部分合同也具有电子化、非书面化的特征,如何将电子化的合同约定进行固化,如何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何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是非货币化的履行责任,都是比较棘手的问题。
3、侵权纠纷
4、国际间司法协作
互联网具有国际性,网络平台、服务器等可能在国外,新型权益也有可能被转移到其他服务器上,这就对于国内司法管辖权提出了一个难题,如何能够对该财产的流向进行追踪、保全、追回,需要与世界各国进行合作,加大国际间司法协作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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❿ 投资虚拟货币被骗可以报警立案吗
投资虚拟货币被骗可以报警,但是立案得看涉及具体金额是否达到立案标准。
【法律分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即涉案数额达到数额较大即可立案。行为人诈骗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的,已经是要依法判刑的,那么“数额较大”的,应予以立案追诉。对于诈骗罪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为三千元到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而对于“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存在差异,以当地实行规定为准。当然,司法实践中还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具体情况后才能做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如果数额低于三千元,可能会被治安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