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论坛2018
㈠ 原子链的创始人是谁总部在哪里
原子链(ATOS)是一种基于区块链去中心化的金融处理方案。其方针是经由过程区块链与分布式账本手艺,构建一个全球规模内的货泉自由通畅体系。这个体系可以让每个用户自由的停止国际间金融生意。原子链接纳五层架构:数据层、搜集层、共识层、合约层、应用层。数据层使用分布式账本手艺,实现货泉的刊行、付出、交流等把持;搜集层接纳P2P搜集和谈实现的对等搜集;共识层基于POD及BFT共识算法;合约层接纳创世合约和多说话智能合约停止货泉的刊行与办理,对假造机停止了优化,支撑图灵完好,接纳自省机制防止图灵完好中的死锁状态;应用层对多品种型的终端友爱,便当开发者便捷的基于原子链开发应用。经由过程去中心化的自治情势,建造一个多元化的金融通畅搜集,晋升货泉的活动性、安然性、遍及性。ATOS作为共赢生态中一种货泉单位,方针是成为全球国际间生意的通用性货泉。原子链作为一个开放性体系,用户可以基于原子链API开发各类独立的DAPP,建立个性化的应用场景。
原子链手艺上将有新的冲破。比特币由于寡头矿池据有跨越51%的算力,有比力特搜集鞭挞打击的风险,所以很难成为一个国家的外汇储藏。而原子链接纳的更去中心化的POD算法,所谓POD算法是我们原子链首先命名的算法,这个算法在IOTA(前10名的加密货泉)上面有实现,可是没有正式命名,便是Power Of Device的简称。生意0手续费,可是生意前必要帮整个搜集措置两笔生意。如许我们用的人越多,算力越多,转账速度会越快。每个用户都是一个节点,如许我们的TPS是没有上限的,远超比特币只需7TPS,以太坊只需15TPS,以及EOS的百万TPS…并且0手续费,不必要挖矿。矿池都没有,何须有矿池节制全网算力的51%的懊恼?永久都是高度去中心化。接纳DAG(有向无环图)可以并行措置大量链上数据,可以完满处理比特币生意速度TPS慢的问题
㈡ 虚拟货币被我国判为是违法行为,为什么呢
虚拟货币在我国是合法存在的,但利用虚拟货币从事非法活动是违法的。比特币在中国被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商品。在此阶段,金融机构不允许提供比特币相关产品或服务。比特币不能也不应该被用作货币。有效遏制国内虚拟货币交易,切实保障人民财产安全。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络信息办等部门将继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控的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掘、交易、交换的全链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财务管理部将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相关资金的监控。每个不同的终端节点负责维护同一台账,维护过程主要是通过算法对交易信息进行打包和加密。虚拟货币是市场中自发形成的零星交易。形成规模后,第三方逐步建立交易所完成交易。
㈢ 2018年虚拟货币挖矿赚钱,哪个比较好求推荐
个人推荐ECO、RCO,优于比特币的支付型数字货币。这是目前最简单的能挖到的数字货币,挖到后直接提到币易交易所交易变现,简直爽歪歪呀。
㈣ 虚拟货币该如何玩是否靠谱
从现阶段的情况看,天平秤在向“不可靠”这一边歪斜。拿BTC而言,2017年BTC曾大涨1400%,最大时做到一个比特币2万美元的水平。但进到2018年后,市场是一片哀嚎。一季度BTC下滑超出50%,现在的价格是7000元以内。全部数字货币市场现阶段也都很萧条,各种各样币的价钱都是在跌,例如“以太币”已从1300多美元跌到400元上下。更为重要,外部放出的非利好消息数据信号愈来愈多。在这个生态链里,如果按利润的分派算得话,最赚钱的是发售虚拟货币的那个团体。他的关键任务就是开发和宣传策划,把币虚构出来以后,争得进到最出名的那几个虚拟货币交易销售市场。
销售市场焦虑完美的控制着这个市场进入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之上仅仅个人浅见并不等于一切投资价值分析。个人觉得虚拟货币只不过是区块链技术的一种表现方式, 区块链的技术使用价值才是大家认可的,这也是一种发展趋势。可是区块链应用≠虚拟货币。自然目前来说区块链应用最常见应用在了虚拟货币上,在加上资产的操作,爆炸式提高。但是目前的虚拟货币的价格如同气温一样:变幻无常,可是个人觉得虚拟货币总体的发展趋势或是下行的,但也不排除以后会上涨,那时候能否拖住或者能高抛低吸那样神操作,全看自己了。此外倘若中后期什么发行数字货币的公司可以把区块链应用应用到实体线,还是很有期待的。
㈤ 虚拟货币圈几位大神天才,V神、BM、孙宇晨,哪个更胜一筹呢
说到虚拟货币圈的大神,首推的当属比特币的创始人中本聪了。
但这位高人神龙见首不见尾,自从2008年10月31日发表了一篇题为《比特币:一种点对点式的电子现金系统》的论文后,便消失于人们的视野当中了,江湖上也只留下他的传说。
中本聪是如何做到在人肉搜索那么强大的互联网上隐藏自己的身份的?
有人说中本聪根本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幕后组织,也有人说中本聪已经死了,还有一些人站出来承认自己就是中本聪,但却得不到人们的认可。这个虚拟货币圈“创世纪”的人物可能只存在于人们的传说中了。
以太坊创始人V神。
1994年,一个小男孩出生于俄罗斯,父母给他起名Vitalik Buterin。受程序员父亲的影响和熏陶,V神在很小的时候就开始接触计算机编程。
2011年,V神从他父亲那里了解到比特币。在论坛上认识一些人之后,他被邀请为一个比特币博客写文章,当时,他写一篇文章可以得到 5 个比特币(价值 3.5 美元)。可惜的是,由于当时只有很少的人关注比特币,这个博客网站很快关停了。
2013 年,V神周游全球,他曾有一段时间待在中国,他的中文也很好,常和中国网友在论坛上用中文交流。
2013年19岁的布特林进入加拿大滑铁卢大学。能用这样的名字命名,可见这个大学也绝非泛泛之辈。这所大学在加拿大排名第三,并且是北美最优秀的学校之一。可惜V神只在区块链,入学8个月后,就走上了很多大佬的老路:辍学了。
2014年1月23日,20岁的小V神在比特币杂志上发表了《以太坊:一个下一代加密货币和去中心化应用平台》一文,首次公开提出以太坊技术相关概念。
以太坊已经不是一个单一的货币了,而是一个全新的区块链平台,允许任何人在平台中建立和使用通过区块链技术运行的去中心化应用,且不局限于数字货币交易。
如果说中本聪和比特币掀开了21世纪区块链革命的大幕,那么V神则接过了中本聪手中的火炬,与以太坊一起开启了区块链2.0时代,给革命画卷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EOS(柚子币)创始人BM
BM原名Daniel larimer,币圈一般都叫他BM。BM诞生于美国的工程师家庭,从小在他老爸的指导下在Mac上进行编程。
BM在09年比特币出现之前,就已经开始研究开发一种数字货币了,而就在BM研发数字货币的时候,比特币横空出世。但是发现比特币存在可测量性的问题 很难支持小型支付,于是他就和中本聪在论坛里互怼起来。
2010年7月,BM觉得比特币10分钟一次的交易确认时间太长,使用起来很不方便,于是就在当时全球最大的比特币社区里发了一个帖子公开指出这一问题,提出改进共识机制。
没想到引来了中本聪本尊的回应:“If you don’t believe me or don’t get it, I don’t have time to try to convince you, sorry.”(如果你不信或者不理解,我也没时间去说服你,抱歉。)
后来这句话成为了币圈的金句,翻译成中文就是:爱玩玩,不玩滚。
之后BM自己就开发出了去中心化交易平台BTS(BitShares),同时创造出了DPOS(授权股权证明)共识机制,不同于比特币的POW(工作量证明)。
然后BM又开发了STEEM和之后的EOS,BM也成为了目前世界上唯一一个连续成功开发了三个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系统,并且都曾进入世界前50的人。
波场币创始人孙宇晨(Justin)
把孙宇晨放入这个名单中,大家是不是觉得:这不是在开玩笑吧。诚然孙总在技术上无法企及上面几位的高度,但要说起营销的话,估计币圈没几个人能比得上孙总。
2015年,马云创立湖畔大学,孙宇晨作为区块链行业代表,成为湖畔大学的首期学员。自那以后,他就自称是马云最年轻门徒。
2017年,ICO站在了风口上。作为区块链的早期参与者,孙宇晨肯定不能错过。
7月, 孙宇晨 发布区块链项目—— 波场,拉上这些年认识的大佬,包括比特大陆吴忌寒、OFO戴威、、薛蛮子等。8月21日,波场直接在币安平台开启认筹,5亿个波场币在53秒内以0.01元的价格出售完毕。其实也才500万而已,有这么多资本给背书,自己随便抢一下不就完了吗。
之后赶上了94事件, 要求相关项目进行清退,币圈陷入恐慌,ICO瞬间冷却下来。孙宇晨苦思之后,想到了一个营销方法:因为波场最开始对标的就是以太坊,碰瓷以太坊的创始人V神怎么看都合情合理。
之后,V神的推特下水军出没,常常出现踩以太坊夸波场的言论。V神跑去看看波场,白皮书抄的,代码抄的,啥也没有的空气啊。这下彻底怒了,回怼道: “如果以太坊被波场取代的话,那么人们将失去希望!”
孙宇晨一看V神下水了,营销已经成功。颇为“绅士”的回应: “如果波场取代以太坊,我将为以太坊树碑立传。”
2017年12月,孙宇晨发动豪车攻势,交易排名前列者送玛莎拉蒂、奔驰等礼品。一波波骚操作下来,2018年1月,波场达到 历史 最高点1.3元,相比发行价暴涨了130倍,流通市值近22亿美元。一时间,孙宇晨豪言壮语, “马云做到了1000亿用了十年,但我只用了四个月。”
2019年6月,孙宇晨花了3000万拍到巴菲特午餐,万众期待,不是好奇他多有钱,而是想看巴菲特怎么怼他。因为巴菲特之前说过,虚拟货币基本上就是一种幻想。
按照原计划,7月25日,孙宇晨会和巴菲特在旧金山共进午餐。谁也没想到午餐前夕,孙宇晨却突然宣布不去了。理由是:突发肾结石。
这波操作估计连巴菲特老爷子都要感慨:活久见啊。
拍下午餐吸引一波眼球,放鸽子再引发一波争议,最后吃饭再营销一波,“一餐三用”的操作你感觉水平如何?在2020年1月,孙宇晨也是“圆梦”巴菲特,和他共进了午餐。
至于其它的方法,比如:
罗永浩创业失败,他慷慨地说“高薪聘请”,为他捐排忧解难;
ofo深陷押金退还危机,他站出来说“要帮朋友戴威给1万个ofo用户退押金”;
见义勇为反被拘捕,他又站出来宣布“为被冤枉的赵宇先生提供总计1000万元的支持计划”;
还有和王思聪互怼、和王小川互撕等故事就不胜枚举了。
看完了上面的介绍,如果说孙宇晨是个营销天才,你还会质疑吗?
㈥ 18年虚拟币矿难在几月
2018年11月份。根据相关公开信息查询显示:比特币暴跌就因跌穿了挖矿成本价,而被称为一场“矿难”。同时,其它虚拟货币也生计艰难,2018年,全球有超过800种加密货币名存实亡。
㈦ 想投资虚拟货币,2018年还能用什么手机app或者网站可以购买虚拟货币
很多,但是二级市场投资风险较大!
㈧ 在琳琅满目的虚拟货币,为什么越来越多人选择易投币ctc
现在的虚拟货币领域热火朝天,门庭若市。过去的比特币无疑是参天大树,然而时间暴露了比特币的种种缺点,它的老大地位也并非像过去那样牢不可破。诞生半年的新一代虚拟货币易投币CTC,在发布之后就迅速崛起,备受广大用户钟爱,在虚拟货币角逐的战场上屡战屡胜,持续地开疆扩土。
易投宝 CTC是交易平台本身的权益证明,拥有创新的“交易即挖矿”机制。CTC发行总量恒定100亿,永不增发。易投宝会将大部分收入及时回购销毁流通的CTC。同时,CTC持有者共同享有社区的治理各类权利。
CTC权利
Token作为可流通的加密数字权益证明,将成为未来数字经济时代的基本要素。CTC作为易投宝跟单社区权益的代表,是易投宝社区治理的基石。
Token作为可流通的加密数字权益证明,将成为未来数字经济时代的基本要素。CTC作为易投宝社区权益的代表,是易投宝社区治理的基石。
权利说明
收入分配: 易投宝跟单平台的收入,会拿出一定比例回购销毁流通的币,拿出比例为25%,75%用于易投宝开发及运营。
参与决策: CTC社区通过发起智能合约投票,让CTC持有者参与重大经营事务的决策。
选举和监督: CTC社区委员会成员定期换届,CTC持有者可以参与委员会成员的选举,也可以对平台的透明程度和委员会成员的尽职程度进行监督。
易投宝(CTC Token)初始分配
战略伙伴:10%
社区回馈:51%
创始团队:19%
易投宝 Fund:20%
易投宝CTC Token发展历程
2017年12月正式版本上线
2018年1月开放挖矿机制,首日流通10万CTC;
2018年4月2018(首届)全球区块链柬埔寨高峰论坛正式发布易投宝CTC;
2018年5月后台统计5000万的易投宝CTC被开采;
㈨ 2018年买什么虚拟货币好些
彩币tix不错,可以说彩币tix是2018年第一潜力虚拟货币,很多人都买的这个,升值也快。
㈩ 辩护角度谈虚拟货币的“价值”
与其他国家不同,我国一直对虚拟货币持高压态度,且政策层层加码。2013年五部委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否定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将其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叫停虚拟货币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并表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将追究相关境内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随后国内的交易平台或暂停中国境内新用户的注册并清退存量用户,或直接永久关掉了交易服务。
至此,笔者也认为,目前虚拟货币在国内已经终结。但与之相关的案件未来一段时间仍将高发。在相关案件的刑事辩护工作中,我们始终无法绕开虚拟货币“价值”的认定问题,往往需要对涉案的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行举证及对其价格鉴定进行质证等工作。
下面我们以比特币为例,谈谈我们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明其“价值”来源的一些思路。
1 价值来源——“共识”和“信任”
我们的货币 历史 ,经历了实物货币到纸币,再到记账货币的变迁。何为记账货币?就是以数字记录方式确定归属和转移的货币,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生活中早已习惯脱离实体钱包,只使用手机扫码支付,这种便利正是来源于记账货币的充分应用,我们之间的相互转账只是在彼此银行账户的数字上做加减法,整个过程就是一个双方记账过程。而这个记账的权利掌握在国家手中,由各个银行、三方支付机构和央行负责,央行拥有整个国家大账本的记账权,即“中心化记账”的方式,而我们之所以认为纸币及这些“手机中的数字”具备“价值”,是我们基于对国家的“信任”,是国家在这些“数字”背后的信用背书让我们达成了它们具备“价值”的“共识”。
同样,黄金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我们已经达成了其作为货币交换一般等价物的“信任”;钻石的价值,也同样是人们对其稀缺性及其背后的某种象征意义的达成“共识“”。所以, 价值的本质,其实是人们对特定物价值的“共识”和“信任”, 如果人们不对一个事物达成有“价值”的“共识”,那么很多我们认为“值钱”的事物,其实根本没那么“值钱”(包括钻石和国家发行的纸币)。
但纸币天然存在一个问题,无论是当年密西西比泡沫时期的法国政府,还是次贷危机和新冠期间的美国政府,都会出现无节制超发货币的现象,货币超发及经济危机往往引发通货膨胀,纸币大幅贬值。纸币之所以贬值,也正是人们对于政府发行货币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对于的黄金等物品“价值”的“共识”提升,进而金价上涨。虚拟货币鼻祖比特币诞生于2008年次贷危机后期的美国,在此背景下,针对主权货币的通胀问题,其被设计成“去中心化”和“总量恒定”等特性。
随着人们基于对这种“去中心化”虚拟货币达成“共识”,产生“信任”,虚拟货币才产生了“价值”。并随着达成“共识”、“信任”其“价值”的人越来越多,它们的价格也水涨船高。
以比特币为例,2009 年1月,中本聪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时,市场对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无法形成对其“价值”的“共识”,所以,此时比特币的价格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国人拉兹罗首次用10000个比特币购买了25美元的披萨(首次比特币交易,拉兹罗也是首次使用显卡挖矿的人),那么它的价值变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浦路斯发生经济危机,当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贬值的塞浦路斯镑货币,而纷纷抢购比特币,导致比特币价格飙涨8.8倍。当2013年11月比特币达到8000人民币阶段高点的时候,中国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发布,严重打击了人们对其的“信任”,比特币价格随之大幅下跌,同样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MTGox破产,冲击了人们对比特币的“信任”,让其价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证明、共识机制和最长链机制保证了比特币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币都可以追溯诞生及交易的 历史 ,具备不可伪造的特征。这些特征也增加了人们对其“价值”的”共识”。
所以,虚拟货币是基于人们对达成“共识”、形成“信任”的程度,而产生了其价值,并基于“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响其价格。
2 价值来源——“获取成本”
虚拟货币有两种获取发生——“挖矿”和“交易”。
先说说“挖矿”,以比特币为例,其原始产生就是由“矿工”、“挖矿”生成。“矿工”可以由身处全世界任何地点的任何人担任,“挖矿”是指“矿工”借助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过程,第一个求得特解的“矿工”能够获得新增“账本”的记账权,从而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奖励。计算这个特定解的过程需要大量的运算,同时比特币在设计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规则,算力每过一段时间需要调整一次,这意味着挖矿的难度也在上升,也让成本(主要是显卡等硬件)大幅提高。
同时,随着挖矿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矿难度增大,个人能挖到比特币的概率越来越小,也就逐渐发展出规模化的矿场,也就是聚合n多台矿机的算力一起挖矿,挖矿从个人挖矿转变为矿场或矿池,一个矿场的成本有:建设成本、设备成本、维护成本(包括店里成本和人工成本)、网络成本等。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那么虚拟货币的挖矿过程,同样投入了具体的(劳动力)“成本”,并且这个“成本”可以量化为具体的(虚拟货币)商品价格。早在比特币诞生的2009年,一个叫“新自由标准”的用户,就在比特币早期论坛上提成通“生产成本”计算比特币价格的方法。他认为一枚比特币的价值计算方法应为:计算机运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电量是 1331.5 千瓦/时,乘以上年度美国居民平均用电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个月,除以过去30天里生产的比特币数量,最后的结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币的定价结论。
至于“交易”的获取方式,无论是直接使用法币交易,还是使用法币兑换虚拟货币后再进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终能够与法币达成某种“汇率”的自由兑换,它背后自然存在确定的价值。
如我们在 《谈虚拟币诈骗案件的辩护要点》 文中所述,实务中我们需要区分非主流货币中的特殊币种,通常所称的类主流币(山寨币),他们在技术模式上与主流币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实项目、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按照其白皮书的规划执行,常见的山寨币有EOS、BTM。针对这类涉案虚拟币。在实际辩护中,我们应当重点证明这些 虚拟币符合流通性,与主流币或者法定货币能够自由兑换的特征 。
我们前年承办的浙江某虚拟币诈骗案,工作重点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与比特币自由兑换的证据材料,即证明该类非主流“山寨币”可以与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最终能够变现成法币的特征,证明其具有财产属性。
此外,如无法达到上述标准的虚拟币,一般属于空气币和传销币。空气币,顾名思义,就是在实际发展中,没有任何产品或业务落地,单纯发币圈钱跑路而已,如已经跑路的英雄链、超级明星、太空链等等。传销币,则是打着区块链之名,行传销之实的货币,如此前轰动一时的深圳普洱币等,我们也在 《谈虚拟币传销案件的辩护要点》 一文对传销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
由于区块链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虚拟属性,导致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对其价值真实性的判断存在严重误区。我们认为,比特币为代表的主流虚拟货币去中心化,没有发行政府及权威机构做信用背书,且交易价格波动巨大,并不具备货币属性也不宜作为货币使用。但其本质上仍属于一种特殊商品,应定性为一种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这不仅于民法层面拥有充分的物权理论支撑,同时也能被进一步解释为《刑法》第92条所规定的“财产”,所以,针对该类型的网络诈骗,从鱼龙混杂的“币”中,区分出主流虚拟币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币”,是对抗诈骗指控的有力辩点。
3 价值来源——司法认定
1、十部委《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改变了主动民事判决中“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方向,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定虽受政策影响大,但尚不明确。
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则彻底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随后内蒙古、云南、安徽等省份及相关机构,先后发布了12条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的监管政策,这也同时改变了很多民事判决对“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铁亮诉火币网一案判决中认为,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双方缔结的 合同有效 ,虚拟币交易合同 不属于合同无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陈国贵与浙江亿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判决中也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 并未禁止 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 未禁止 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买家不属于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不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十部委《通知》发布后,多地法院的案例开始基于“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如北京东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诉云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判决中认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挖矿”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须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从行为效力上看,“挖矿”活动电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矿机”日均耗电量极大,且生产交易环节威胁国家金融安全, 社会 稳定衍生风险突出,已经成为一种投机性工具, 与《民法典》“绿色原则”精神相悖,属于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合同 ;从责任负担上看,比特币“挖矿”活动中出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及由此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方自担 。
同时各地法院关于虚拟货币的认定也并不明确。
在(2018)浙11民终263号丁建强、陈映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因本案的虚拟货币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标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该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认定因案涉合同无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颁布后,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对于虚拟货币不予保护的态度,基于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要求,很多法院都采取认定虚拟货币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济南中院在(2021)鲁01民终3796号中对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予以认可。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所设虚拟货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虚拟货币财产权益依法给予法律保护。
虽然主流裁判规则如此,但综合全国近几年的判决来看,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笔者认为,正是近年来国家对于虚拟货币投资一直持严厉态度,并频繁升级的监管政策,司法裁判才会短期内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来人民法院对虚拟货币纠纷案件也会更多的减少虚拟货币财产保护,需要公民自担风险。
2、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在司法实务中,虽然刑事领域对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仍存争议,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发布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终1043号判决中即有认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对价后得到比特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因此被告人通过互联网窃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币后,再将其售出所得款项计人民币20余万元到了其个人的银行帐户,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020)粤0304刑初2号判决认为,以太币在中国境内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个,但其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其所有者能够对持有的货币进行管理、通过特定方式进行支付、转移且能够使用货币公开进行交易,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2013 年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所以被害人的账户信息变动详情可由代币交易平台出具证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处理中还存在以当地物价局出具的比特币《价格鉴定结论书》为其价值依据,如“武宏恩盗窃案” (2016)浙10刑1043号,及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虚拟货币价格证明,如“胡志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东刑初字第1252号。
所以在众多刑事判例中,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具备“价值”,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本文作者|郑夏律师,中南 财经 政法大学硕士,,曾任职检察院、政府办等部门。先后获无锡优秀专业律师(刑辩类)、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优秀骨干律师)、无锡优秀律师团队(2016、2018、2020)、无锡律协优秀个人会员(2018、2021)、首届华东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无锡优秀专业案例、江苏产业人才培训优秀讲师等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