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虚拟货币法案
❶ 这项比特币法案,撕开了美国合法化的口子!
相信最近这段时间,你已经被日本承认比特币合法化洗脑了。但你知道么,和比特币天下第一好的,还有这样一个地方:美国的新罕布什尔州。
据悉,每年七月初,位于该州的曼彻斯特市都会举办比特币玩家见面会,人们可以通过比特币在会上购买任何想买的东西。除此以外,还有许多门店或者公司接受比特币支付。
就在这个比特币玩家的天堂,近期又发生了一件或将成为历史转折点的利好事件。
据悉,一项比特币的保护法案在新罕布什尔州商务委员会听证会上获得支持,法案提议新罕布什尔州虚拟货币用户无需再登记为“货币转移人”。注:该法案三月份已获得该州众议院通过。
提议者表示:这项法案是为了鼓励新罕布什尔州的创新产业发展,该州的《消费者保护法》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比特币的使用情况。同时提议者还透露电子商务厅已对该法案表示支持。目前该法案的支持人数远大于反对者,反对的声音主要来自新罕布什尔州银行业委员会,原因是银行不愿意承担这种非自己范围内的金融风险,他们认为该法案是在帮助虚拟货币产业躲避新罕布什尔州的监管。
简单来说,一旦法案通过,比特币公司将不再受严格的“了解客户”和“反洗钱”规则限制。也就是说,比特币可以在这里变得畅通无阻,再也不受任何约束!
当然,比特币法案不停迭代的原因还要归功于比特币底层区块链技术的普及。当前区块链技术已经普及至全世界所有大型机构及公司,这无疑为其首个落地应—比特币铺好了道路。
目前在美国并不是所有州都对比特币用户或企业持开放态度:今年早些时候,Coinbase被迫停止其在夏威夷的业务。新罕布什尔州新法案的落地,必将推动比特币在世界第一经济大国的普及。其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它代表着比特币在美国监管上撕开了一道口子,或将对未来美国对待比特币的态度上产生积极的引导作用。
❷ 日本又给虚拟货币修订新法了
白天看到《日经新闻》关于“虚拟货币海外汇款”的报道,实在是槽很大不吐不快,忍不住写一个解读版逐段分析一下:
由于管理不善,导致近期虚拟货币的海外汇款业务频频出现问题,为此日本财务省制定了规则。规则明确了3000万日元等额以上的支付应该向当局报告的准则。财务省预计将来会有使用虚拟货币进行的跨境货物及服务的结算,需要易懂的规则,因此领先于其他国家制定了此项规则。
这样一来,不仅更容易把握跨境交易实态,也可以有效抑制洗钱。
今年一月,虚拟货币行业的大型承兑商Coincheck流失了相当于580亿日元的资产。为此金融厅迫使暴露出问题的从业商退出,并且接受IT以及券商顶级企业的支援,从此进入了摸索下个成长方式的阶段。使用虚拟货币的海外汇款,也改变了不明确的报告规则,规范了交易环境。
财务部有可能在6月就对外汇法的相关法令进行修改。外汇法规定了在海外法人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超过3000万日元的支付,有向财务部事后报告的义务。日本在2017年的修正版资金决算法里,也在发达国家中首先规定虚拟货币与现金一样是有法律效力的【支付手段】。通过此次修正,虚拟货币开始在形式上出现了3000万日元以上的报告义务。
可是由于并没有定义虚拟货币是否“超过了3000万日元”的准则,使得漏报成为可能。基此现状,财务省指定了是否有报告义务的明确基准。
修正法案里,根据实际支付日的虚拟货币承兑商的价格,换算成现金价格来判断是否需要向财务省进行报告。例如,今天是4月4日,1个比特币可以承兑大约80万日元。如果这一天使用了40个比特币进行支付,也就是超过了3000万日元,就需要向财务省进行申报。
如果是使用了缺乏参考市价的知名度低的虚拟货币来支付,允许参考此币种与比特币或其他主流货币的之间交易市价来判定是否超过了3000万日元。
虚拟货币的相关大事件:
2014年,MtGox丢了约为470亿日元的虚拟货币
17年,修正版资金决算法施行。虚拟货币被定为有法律效力的支付手段,此外虚拟货币承兑商导入注册制,接受当局监督。
18年1月,CoinCheck丢失580亿日元虚拟货币,金融厅强化了对策。
2月,金融厅对承兑商进行入驻检查。
3月,金融厅对7家承兑商进行行政处分。
G20开始讨论虚拟货币问题。
4月,Monex开始对收购Coincheck进行最后调整。
根据财务省消息,早在2017年虚拟货币被定义为有法律效力的支付手段之前,便有基于外汇法向财务省的报告。最早的报告始于2016年年中,现在约有1000件。
跨国内外的承兑商之间的虚拟货币流通额中,很多支付金额超过了3000万日元。财务部预估最近一年半最低也有300亿日元。
但是,这类自主报告很有可能只是来自于一部分极其专业的从业者。虚拟货币市场如果变得更加健全,与国外进行交易时使用虚拟货币的法人和个人也会渐渐增多。财务省外汇室表示要“防止不知不觉地违反外汇法”。一旦规则明确了,虚拟货币的交易方式也会更加便利。
❸ 比特币何去何从各国态度不同,讨论激烈
比特币,一个最近持续占据热搜前十,讨论热度始终不减的话题。似乎永远有新的讨论点,这两天一个叫萨尔瓦多国家通过了比特币法案,让比特币成为该国的法定货币,等同美元。
从2008年中本聪提出这一概念,2009年正式诞生以来,将比特币设为国家的法定货币,又是一个新的里程碑。但对于萨尔瓦多和比特币来说,是不是好事还未可知。
但凡新的事或物的出现或发展过程中,避免不了的是态度的碰撞,关于不同国家对比特币态度,也是各持己见。例如中国一些省份正在清退打击矿场,而美国一些州则也在考虑挖矿的耗能问题,包括以下这些国家,都让比特币的发展有所不同。
萨尔瓦多总统纳伊布·布克莱在6月5日的活动中表示,将在下周向国会提交法案,立法比特币成为该国的法定货币之一。
6月8日,萨尔瓦多以62/84(84票通过62票)的绝对多数通过立法,成为全球首个使用比特币作为法定货币的国家。其总统表示美元仍继续作为法定货币使用。
通过法案后,接着就传来消息,总统布克莱表示要 探索 利用火山地热能开采比特币。这位1981年出生的布克尔一直以来就特立独行,不走寻常路,他表示“我们开始围绕它设计一个完整的比特币挖矿中心。”
萨尔瓦多政府为了大力推广比特币,开始施行“只要投资3个比特币就可以获得萨尔瓦多的永久居留权”的政策,但是,并是不是所有的移民都是大家想象中的那么美好,你去的或许是一个国内经济以农业为主,盛产咖啡豆和棉花,工业基础薄弱,黑帮众多,世界公认的“中低等收入国家”和“全世界谋杀案犯罪率最高的国家”之一,这样的移民,诱惑力在哪呢?
伊朗在2018年禁止国内银行从事加密货币交易,但未明令禁止国民。而后在2019年批准比特币挖矿合法化,并颁发许可证,以此规避遭受美国经济制裁带来的影响。
伊朗因国内停电事故而打击非法挖矿,甚至禁止所有挖矿,又因对抗美国制裁,伊朗总统希望尽快出台加密货币“法律和指示”。
美国在的S-6486号法案被提交给纽约委员会审议,要求禁止开采比特币三年,以进行环境评估,测量该州的矿场挖矿对温室气体排放和野生动物的影响。对此,矿场和环保人士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矿场表示自己已弃用煤炭发电的电厂,打算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开采比特币,并表示这符合纽约州的所有环境保护法。经过激辩,议员放弃了禁止比特币三年开采的条款,将其限制在扩建的新项目和现有业务上。并禁止对对于使用碳基燃料供电的矿场颁发许可证。
然而,美国德克萨斯州众议院却全票通过了一则承认虚拟货币合法地位的“虚拟货币法案”。因其美国能源站基地的称号,很多加密挖矿企业都在德州设厂。例如比特大陆、Blockcap lnc、等都在这里设立经营点。同时,中国比特币矿机商在德克萨斯州投资2500万美元新建设施。
美国,各州对比特币的态度不同。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在5月1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
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金融委特别强调,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并设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同时出台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
新疆昌吉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立即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为企业进行停产整顿的通知》。通知中表示,从事虚拟“挖矿”的企业须于6月9日14时前全部停产整顿,并将企业停产整顿情况报至昌吉州发改委。
同为9日晚,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全面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对有关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开展清理整顿。
全球三大比特币矿机商均为中国企业,中国矿工占据了比特币网络算力的70%左右。因此,大部分矿工开始向对比特币友好的国家和地区转移。可是即使矿工出海,矿场背后是中国矿工的本质并不会变。
中国对比特币的态度,仍需观望。
虽然每个国家对于比特币的态度有所不同,但不管是支持还是抵制,都无法遏制比特币的发展,因为总有人需要它,至于会发展到什么程度,是否会成为世界通用,还需要时间去检验和验证。
❹ 为什么日本能成为对虚拟货币接受程度最高的国家
日本还是世界范围内首个对虚拟货币立法的国家。就在去年4月,日本《更改资金支付法》正式确立,虚拟货币被定义为具有货币的功能,并可以用作货币支付。而且在前段时间,国内币圈的大佬也纷纷前往日本“取经”。
最后,虚拟货币在日本的流行,其实也是日本政府的有意引导。虚拟货币的出现,让日本政府看到了一个全新的“未来”。日本政府期望通过虚拟货币来建立一套独立于美国监管之外的货币体系,借机来重振自己所谓的大国地位。
不过我们也应该看到,日本太过宽松的虚拟货币环境也衍生了很多负面问题。比如频频发生的虚拟货币失窃案,就让日本政府不得不出手去干预虚拟货币市场的资产安全问题。由此,日本加强了对虚拟货币的监管,也让虚拟货币市场变得有些沉寂——火币、BigOne等交易所甚至纷纷放弃日文服务!
❺ 一文搞懂数字货币、加密货币和虚拟货币
摩根大通发行的 JPM Coin,是一种“数字货币”,而 Facebook 的 Libra 自称为“加密货币”,讽刺的是,这可能是为什么世界各地的监管机构揪着它不放的原因。
尽管 JPM Coin 和 Libra 在设计上有所不同,但是区块链专家认为它们并不是“加密货币”,而是“虚拟货币”或“数字货币”。因为它们是由公司管理的,中心化的。
事实并没有这么简单,虽然去中心化是加密货币的一种核心意识形态,但部分加密货币可以中心化,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的。
加密货币是用强大的加密技术构建的数字或虚拟货币(这两者之间的微妙之处将在本文后面讨论),这使得它具有高度的安全性和不可变性。大多数加密货币都基于区块链技术。
然而,没有区块链的加密货币在技术上也是可能的,事实上,DigiCash,20世纪90年代初发布的最早的加密电子支付形式之一,就没有区块链。
加密货币中也有子类别区分,比如,NEO是一种coin,而BNB实际上是一种token。关于coin和token的区别,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你真的懂token吗?)中有详细介绍。
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
数字货币是一个笼统的术语,用来描述所有形式的电子货币,无论是虚拟货币还是加密货币。数字货币的概念最早是在1983年提出的。研究者后来以DigiCash的形式实现了它。
数字货币的定义特征是,它们仅以数字或电子形式存在,与实际的纸币或硬币不同,它们是无形的。它们只能通过电子钱包或指定连接的网络在网上拥有和使用。数字货币的优点是没有银行,交易是即时的,而且交易费用很低。
所以:coin,token,虚拟货币都属于数字货币。
欧洲央行(ecb)在2012年首次定义了虚拟货币这个词:
虚拟货币是指“在一个不受监管的环境中,由开发商发行和控制的数字货币,并用作特定虚拟社区成员之间的一种支付方式”。
虚拟货币的主要用例是在电子游戏中,比如魔兽世界的点卡,GTA在线现金卡或EA体育游戏中的积分。这些通常存在于相应的游戏生态系统中,并被用来解锁额外的内容。
因此,与普通货币,甚至特定的数字货币不同,虚拟货币不能由中央银行或其他银行监管机构发行-这解释了它们容易出现的波动性。因此,加密货币完全独立于虚拟货币,不应混合在一起。
加密货币的定义并不具备普适性
加密资产仅存在了10年,而大多数政府机构仅在3-5年前才开始关注它们,当时比特币的受欢迎程度随着其价值的急剧上升而开始大幅上升。Facebook 的 Libra 刚刚在金融监管机构中引起了轰动:某些国家正在讨论什么是 Libra 以及如何监管 Libra 。
因此,加密货币的定义往往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之间甚至在司法管辖区内有所不同:仅在美国,就有五家不同的监管机构根据各自的权限,以五种不同的方式定义加密货币。美国国税局将加密货币和大多数其他虚拟货币视为财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它们代表证券,而金融犯罪执法网络则认为加密货币是货币。此外,日本的加密货币监管框架《支付服务法案》将加密货币定义为一种财产价值,俄罗斯央行行长曾将比特币称为一种货币替代品。
考虑到区块链一直在以惊人的速度发展,而且监管机构大多处于落后状态,我们有理由假设,未来可能会出现数字货币的新术语,因此跟上当前的术语尤为重要。
❻ 有哪些国家承认了比特币
德国:世界首个承认比特币合法地位的国家
2013年8月,德国宣布承认比特币的合法地位,并已纳入国家监管体系。德国是世界上首个承认比特币合法地位的国家。
日本:定义比特币为资产
2014年6月,日本执政党自民党表示,决定暂时不监管比特币。2015年8月,Mt.Gox首席执行官被捕,日本政府考虑比特币监管事宜。2016年5月,日本首次批准数字货币监管法案,并定义为财产。
加拿大:承认比特币的“货币地位”
2013年12月,世界上首个比特币ATM机在温哥华投入使用。很多美国本土的比特币创业者,由于美国国内不同州的法律监管问题,选择搬迁到加拿大创业。
❼ 比特币征税时代结束!原来它在国外这么火!
7月1日,星期六。
日本全面取消8%的比特币消费税。
7月1日,同一天。
澳洲全面中止比特币的双重征税。
日本与澳大利亚同时减免比特币交易税,一方面代表了日本和澳大利亚这两大经济体对比特币的强烈支持,另一方面象征着比特币赋税时代结束,在国际上正式进入发展期。
因此可以这么说:
比特币的未来,提前而至!
在此数月之前,日本政府正式承认比特币为一种合法支付方式,同时还为日本数字货币交易所制定了监管框架,这推动了比特币在日本蓬勃发展,日本一跃成为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市场。
如今世界范围内越来越多的商店、航空公司、旅馆开始接受比特币支付,如日本乐桃航空公司宣布接受比特币支付机票。此外,日本著名的胶囊酒店也开始接受比特币支付。
比特币正在国际上越来越火,已进入蓬勃发展期。去年我们梦想中的比特币未来时代,已经提前来临。你,做好准备了吗?
❽ 挖“比特币”等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数字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华勤基信(杭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近年来,比特币、莱特币、狗狗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火热行情吸引无数一夜暴富心态的人群积极参与,币安、火币、OKEx之类的网站迅速扩张拥有大量交易参与方,除了通过买卖途径,很多人也选择通过“挖矿”获得加密数字货币。在“挖矿”的过程中产生一系列行为,而其中部分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笔者认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必须先就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行为的概念进行了解。
第一部分 关于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的概念和性质
一、加密数字货币的概念
口语化普遍使用“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来指称比特币、莱特币、USDT、狗狗币等,其实“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的范围比较广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包括我们日常所知道的腾讯Q币、盛大元宝等 游戏 币或置换网站内部增值服务等的网络专用币,也包括加密数字货币,笔者本文探讨的各种行为或情节特指加密数字货币。加密数字货币是一种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单位创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来源于开放式的算法导致没有固定的发行方或管理方,通过网络计算方法进行解密获得原始数字货币,因为算法解总量可控从而做到让数字货币总量固定,交易过程获得网络中各个节点的认可从而导致交易行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数字货币与实物货币或者形式货币的数字化不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1]和《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2]明确其作为虚拟商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货币最初为不容易大量获取的物品,而后变为金属(尤其是金银),这些本身即有价值的物品被挑选出来赋予交换权,按照某一时间点特定的价值比例可以循环、普适地交换其他商品或服务。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体)成立后发行法币,基于政府公信力和金银储量等基础进行许诺,赋予法币可以代替实物货币进行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交换。法币(比如人民币、美元、英镑等)是在主权信用、货币契约理论和金银储备等基础上而被赋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换价值的 社会 接受度。而 社会 之所以接受,是因为发行法币时,主权机构将会就该等份额的法币做出相应信用许诺,法币具有转化为真实实物价值的可能性。通常每个主权国家或区域只是用一种法币,由中央银行发行和控制,严格遵循“MPQV”的公式进行计算,避免发生严重背离市场的通货膨胀或紧缩。
加密数字货币背后并没有所谓的主权信用或价值支撑,是通过区块链技术保密和流通、计算机算法而获得的虚拟物。区块链是用分布式数据库识别、传播和记载信息的智能化对等网络。2009年比特币第一个区块被开发出来,有人称之为“创世区块”。用于加密数字货币的计算机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种虚拟标记,这个标记被设定的程序认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运算结果程度,基于运算结果给这个标记一定的数字货币值。这个值本身没有内在价值,是数学难题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对应的就是解法研发和所耗费的“矿机”购买价格、能耗价格等,而前者无法代表有价物,后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没有创造。
二、“矿机”和“挖矿”
获得加密数字货币的初始方法就是运算,需要借助计算机(“矿机”)来完成复杂运算过程。“矿机”通过中央处理器芯片或者显卡参与数学计算,开展“挖矿”过程。如果能够计算出结果,那么被赋予一个或者几分之一个数字货币值。以比特币为例,“挖矿”就是找到一个随机数(Nonce)参与哈希运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后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难度要求。
“挖矿”过程涉及的参与方和设备材料包括矿工、矿机、矿机销售方、矿池管理方、区块确认和广播等。矿工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参与“挖矿”的每个人或机构,矿池是为了避免单个矿工“挖矿”收益的不稳定性而聚合矿工后产生的集合,根据不同矿工的运算贡献对收益结果进行分配,区块确认和广播是通过区块链节点互相认可某一个矿机代表的矿工工作量证明,进行记账和通知其他节点。矿工的收益存储于有密钥的电子钱包中,可以查阅、使用和交易。“挖矿”的形式主要分为集中托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矿工将矿机托管给某个矿池管理方,矿工支付电费和管理费,矿池管理方统一进行操作维护;后者是矿工自行管理矿机。
笔者认为单纯的“挖矿”行为在此前并未存在任何有关于涉嫌违法的法律规定,但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根据会议精神,“坚决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此后就虚拟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应当会出台进一步的规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现状
一、笔者以“刑事案件”、“虚拟货币”、“挖矿”等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进行搜索,存在132篇文书。经过对案件文书的研判,笔者发现:
1.根据审判程序来看。 一审判决书占比81.81%;二审裁定书等占比16.67%;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等占比1.52%。
2.根据定罪罪名来看。 (1)一审定罪主要分布为:盗窃罪主要为盗窃公共电力资源,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主要为在他人计算机内植入木马外挂程序、利用工作职务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计算机系统挖矿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除了与“挖矿”有关,还与加密数字货币的发行紧密相关,少量盗窃罪和其他类案件主要是与矿机买卖相关,或“挖矿”收益取得后被非法侵犯产生的其他犯罪行为。大量案件为单一罪名,少量案件数罪并罚。(2)二审定罪主要为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犯罪,占50%;控制、入侵、破坏计算机系统等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占18.18%;其余各项罪名(抢劫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盗窃罪等)占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维持原判。
二、笔者另通过网络搜索发现:
2018年5月腾讯网报道[3]称,“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并批捕该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为专业化的网络技术人员,组织‘黑客联盟’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并将计算机中的虚拟货币转移,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
2020年11月哈尔滨新闻网报道[4]称,黑龙江警方抓获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获一起涉嫌以“哥伦布CAT虚拟货币”“挖矿”为噱头的特大网络传销案件,总价值近人民币3亿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现场报道[5]称,武汉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专为网络诈骗团伙开发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托定制开发一款名为联合众鑫的虚拟币平台,以USDT充值后,“宣称兑换联合众鑫独有币种ZBCT后,可在平台内购买矿机挖矿产生收益”,但矿机运营图片全部为网络图片,同时可以使用后台修改权限,“随意修改ZBCT价格及具体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间开发了150余个涉及区块链、虚拟货币、电子钱包、网络商城等APP、小程序,几乎全部是网络金融诈骗、传销团伙所定制”[6]。
公布案例和网络报道表明,近年来与加密数字货币“挖矿”行为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非常猖獗,采取网络等方式,存在金额高、行为性质复杂、多角色参与、受害者群体遍布广等特征。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国关于非法“挖矿”行为的态度
从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要求,都在宏观层面确认了加密数字货币在发行、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因为加密数字货币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动所“青睐”。
2021年5月25日,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已多次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进行围追堵截。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有关情况调研座谈会的通知》。
二、从国际上而言
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行业规范政策,比如在投资人门槛、交易所牌照、实名认证机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则准备直接禁止民众交易及持有加密数字货币。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大趋势也逐渐朝着管控方向归拢。
三、非法“挖矿”行为的非法性体现分析
单纯的个人购买或者租用矿机进行加密数字货币“挖矿”,并未有法律规定禁止,这是基于个人需要而获得虚拟商品的行为,需要被禁止的应当是带有非法属性的“挖矿”行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为体现为:
1.技术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购买矿机,或管理计算机,或其他便利条件,通过对计算机系统内植入木马病毒为自己“挖矿”,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 ,或盗取他人已经获得的加密数字货币 涉嫌盗窃罪 。
2.盗取电力资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过私设电缆、增设微电脑控制器等手段盗窃电能用于“挖矿”,已经成为了部分地区的多发性案件。盗电行为不仅仅直接通过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资源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可能会因线路漏电引起火灾、影响节能减排政策下的区域供电安排和平衡、影响区域性阶梯用电的电价,应予以打击。
3.引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 或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等涉众
(1)A宣称可以销售(含销售后托管)或租赁矿机进行“挖矿”, A向 社会 公众宣称,矿机具有强大的算力(衡量矿机销售价格或租赁费用多以算力或配置为主要标准之一),称可以每月获得一定的加密数字货币收益回报。如果回报是维持在一定的固定标准时,则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2)A宣称其矿机存在一定标准的算力,但实际未达到该等运算效率,甚至矿机并不实际存在,A收受投资人支付的购买款和租赁费,就 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或 集资诈骗罪 。
(3)A通过三级以上代理渠道推广“挖矿”业务,要求各级代理必须先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可以介绍他人参与购买或承租矿机“挖矿”的行为,可以获得浮动收益。也就是说,代理通过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获得入会资格,再通过拉人头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润分配,形成三级或以上组织架构,A将 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四、再进一步思考
1.A没有矿机或矿机根本不符合其宣称的性能,向投资人销售的同时约定托管,或进行租赁时以虚假信息表现存在矿机、以各种借口阻止投资人现场查看或查看虚假场所,但是A与投资人约定退出机制并按月交付投资收益,在市场上购买加密数字货币宣称“挖矿所得”给予投资人、赚取利差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究其本质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使投资人误以为A有符合宣传的矿机、可以带来符合预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购买价款或租赁费用。
2.A自己发行了一种加密数字货币,自行定价,宣称租赁A的矿机可以“挖矿”获得该加密数字货币,实际上并没有矿机供投资人使用,仅仅是根据投资人的投入金额,向投资人固定地发放加密数字货币。A通过程序设定“挖矿”所得数量,甚至将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兑换价格无限调整,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仍然是诈骗行为,该加密数字货币可能仅仅在A控制网络节点中做闭环运作,通过一系列的包装,利用投资人的回报期待,以无价值的数字化产物置换法币(也可能现要求投资人以法币购买主流加密数字货币,再以主流加密数字货币进行投资,增加手段的隐蔽性),实际上还是非法占有受害人财产。
3.A发行了加密数字货币,投资人租赁矿机参与“挖矿”的目的不在于看好该加密数字货币的升值空间,而在于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恒定兑换比例。投资人以其获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购买该加密数字货币,在闭环系统里兑换为主流加密数字货币,通过买卖获得法币资产。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过“挖矿”洗白。A的行为根据其故意程度、参与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等。
综上所述,大量人群为了高回报期待参与“挖矿”行为,在不法分子的引诱、欺骗下,或在自身利益驱动下可能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涉案的罪名种类繁多,行为手段也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涉众化,需要加强监管,避免加密数字货币的热潮给犯罪活动提供温床。
❾ 虚拟货币被国家认可吗
在2013年年底央行等五部委下发的防范比特币风险通知中明确把比特币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商品,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买卖,否定了其货币属性。各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比特币相关的服务,比特币相关的网站必须进行备案,要求用户进行实名认证。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一次采访中则表示,比特币就像是邮票一样的可交易资产。
一句话,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在我国是合法存在的,但政府对虚拟货币采取冷处理的态度,不肯定也不否定。世界上各主要的国家也大都对虚拟货币采取冷处理的态度。
2015年以来流行的虚拟货币有比特币、莱特币、福源币、狗狗币、瑞波币等等。
有可能,但就目前来说政府还没有禁止。
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在我国是合法存在的,央行等五部委在2013年的比特币风险通知中明确把比特币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商品,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买卖,各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否定了其货币属性。央行行长周小川则把比特币比作是像邮票一样的可交易资产。
全球各主要的国家大都对虚拟货币采取冷处理的态度,国家禁止虚拟货币主要有以下几种可能:
1、虚拟货币严重的冲击了现有的货币体系,大有取而代之的意图;
2、虚拟货币爆出知名的弱点和缺陷,在一定时间内是无法克服的;
3、虚拟货币被用于洗钱等非法活动,政府无法忍受。
2013年以来流行的虚拟货币有比特币、福源币、莱特币、狗狗币、瑞波币、元宝币等等。
央行行长周小川在博鳌亚洲论坛表示,虚拟货币本来就不是央行批准的货币,也谈不上取缔。由于数字货币并非央行启动和批准的币种,因此谈不上取缔。数字货 币属于数字资产,个人与个人之间可以自由交易。所以数字货币不是传销,不是资金盘,是一种理财投资。
央行其实很早就开始研究数字货币了。从历史发展的趋势来看,货币从来都是伴随着技术进步、经济活动发展而演化的,从早期的实物货币、商品货币到后来的信用货币,都是适应人类商业社会发展的自然选择。作为上一代的货币,纸币技术含量低,从安全、成本等角度看,被新技术、新产品取代是大势所趋。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全球范围内支付方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数字货币发行、流通体系的建立,对于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都是十分必要的。
中国承不承认虚拟货币_****** 在2013年年底央行等五部委下发的防范比特币风险通知中明确把比特币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商品,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买卖,否定了其货币属性.各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比特币相关的服务,比特币相关的网站必须进行备案,要求用户进行实名认证.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一次采访中则表示,比特币就像是邮票一样的可交易资产.一句话,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在我国是合法存在的,但政府对虚拟货币采取冷处理的态度,不肯定也不否定.世界上各主要的国家也大都对虚拟货币采取冷处理的态度.2015年以来流行的虚拟货币有比特币、莱特币、福源币、狗狗币、瑞波币等等.
国家为什么不取缔虚拟货币****** 1.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2. “虚拟”这种形式及其表现并不是第一位重要的,第一位重要的是内在价值问题.也就是说,虚拟货币代表的价值,与一般货币代表的价值具有什么样的联系与区别.3. 鉴于问题背景的深度,在研究的出发点上,需要站得更高.货币问题是现代性范畴的问题,虚拟货币问题则是后现代性范畴的问题.它们之间并不共享同一基础范式.而正是范式的差异,而非虚拟现象,导致了二者的不同.
虚拟货币中国为什么不制止_****** 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新生的事物,有其进步性的一面,中国对待新事物的态度一项是法不禁止则可为,但如果虚拟货币对现有的金融体系造成威胁,政府就会出手.在2013年下半年比特币曾火爆一时,一度飙升至8000元大关,随之而来的是民众...
有哪些国家承认虚拟货币的合法性地位 世界各国承认_****** 日本目前已经承认比特币合法了
虚拟货币被国家认可吗_****** 不.因为涉及洗钱,容易崩盘等要素.最著名的虚拟货币,比特币虽然不能说受到打压,在国外有寥寥无几的实物与虚拟币的交易,其前景依然有待观望.如今的现况是很多恶党骗徒打着虚拟币的旗帜敛财,那种纯金字塔的结构是不会受到国家认可的.
中国有什么政策禁止买卖虚拟货币的吗?****** 中国没有禁止虚拟货币买卖的政策,虚拟货币交易在我国是合法的.在2013年年底央行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比特币风险通知,在通知中明确把比特币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商品,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买卖,否定了其货币属性.现阶段,各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比特币相关的服务.支持其交易的交易平台必须做好反洗钱工作.杨行长周小川在博鳌论坛采访中把比特币比作是邮票一样的可交易资产,央行无权取缔.2013年以来流行的虚拟货币有比特币、莱特币、福源币、狗狗币、瑞波币等等.
中国的虚拟货币合法吗?_****** 虚拟货币可以在中币网交易比特币 莱特币 以太币....
虚拟货币在中国违法吗_****** 虚拟货币在国内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虚拟货币从事非法的活动那就是违法的.《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
中国将禁止所有虚拟货币商业交易?虚拟货币会被禁止吗_****** 中国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后,怎样才能买卖虚拟货币?
2017年国家对虚拟货币如何对待?****** 我国目前还没有官方正式承认虚拟货币的价值,只是在部分涉嫌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的领域,部分承认它的存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