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获虚拟货币
㈠ 虚拟货币“挖矿”违法!苏州发布行业内首个虚拟币犯罪侦查指引
虚拟币交易自去年9月被央行等多部委列为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动以来,国内各地公安、检察机关等披露了一批涉虚拟币交易、结算等非法案件,而近期,除了将虚拟币交易、结算等活动视为非法行为之外,与之相关的挖矿行为也被列为违法犯罪行为。
4月28日,浙江湖州相关执法部门公布的一起案例中了解到,湖州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同吴兴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分局于近期查处了一起价值百万元的重大虚拟货币“挖矿”案件,该案也成为湖州市推进“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以来破获的首起要案。
据了解,在此前的4月12日,浙江省发改委通过日常监测平台监测到吴兴区埭溪镇上强村存在部分异常IP地址登录情况,疑似为非法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并立即将相关情况告知吴兴区发改经信局。随后,吴兴区发改经信局联合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吴兴公安分局组成专门行动小组,在吴兴区埭溪镇上强村开展逐一排查工作,最终在上强村南园自然村一间简陋的出租民房内查获上百台矿机。
无独有偶,在4月27日,江苏苏州相城区检察院官微“相城检察发布”发布一则消息显示,该区检察院近日制发了《涉虚拟货币犯罪侦查指引》(下称“指引”),针对虚拟货币隐匿性强、跨境流通快、价值兑换多元等特点,为规范侦查工作提供全流程指导。
“从今年3月上海公安发布首例超亿元虚拟货币网络投资诈骗案,到江浙等地陆续公布的相关案例,对于该领域的犯罪查处频率明显增加。另外值得关注的是,以前虚拟币挖矿被列为淘汰项目,浙江最新公布的指引则直接将其连带定性为虚拟币交易违法行为,可见国家对虚拟币领域的清理整顿力度加大,势头不减。”
“挖矿”交易同样违法
从湖州官方发布的案情获悉,在4月15日,当地执法队员通过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在吴兴区埭溪镇上强村的出租民房内从事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并进行以太坊等虚拟货币境外网络兑换。
其后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赶赴杭州,与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浙江分中心合作,首次通过高科技手段进行技术鉴定和证据固定,经鉴定确认当事人所持有的网络设备属于虚拟货币挖矿设备;
4月18日,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队员、吴兴区发改经信局工作人员和湖州深蓝计算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前往埭溪镇对剩余设备(包括U盘、移动硬盘)进行现场核验。经核验其中121套设备存在虚拟货币“挖矿”数据(总价值近300万元),执法队员现场制作设备数量清单,交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目前该案行政处罚告知书已送达当事人。据悉,湖州吴兴区已查处相应违法案件4起,查获挖矿设备132台,涉及金额350万元,可以腾出用能空间约330吨标准煤。
“从该案中透露出一个讯息,‘挖矿’交易已被视为违法活动。这几年针对‘挖矿’产业国家的政策是逐步收紧的,从鼓励到淘汰,再到限制违法,挖矿后即使不交易,它本身高耗能的性质也不符合我国碳中和的总目标,因此可以预见国内‘挖矿’将被严控。”
而在上海资深加密货币市场研究员王恒看来,当前虚拟币交易的违法犯罪风险越来越高,以前只是针对ICO现场严厉打击整顿,这一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性特别高,因此监管及公安部门也将其列为与传销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样的罪名。而现在‘挖矿’交易也同样违法,虽然不一定受到刑事处罚,但从交易金额来定性,经济处罚必不可少。
业内现首个虚拟币犯罪侦查指引
长三角地区近年来关于虚拟币交易犯罪案的数量和金额都不小,其中不乏涉案金额过亿元的案件。
今年315期间,上海市公安局对外正式披露所侦破的上海首例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网络传销犯罪的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0余名,涉案金额达1亿余元;
2020年11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了一起涉案金额超77亿元的 WoToken 特大网络传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驳回对一审结果不服的上诉人的上诉,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高玉东等多个犯罪嫌疑人刑期以及经济处罚,该案也成为国内迄今最大的一起虚拟币交易大案。
4月17日江苏苏州相城区检察院所公布的指引中也表示,该院近年来办理了多起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涉及虚拟币的组织领导传销案、电信网络诈骗案,涉案资金高达数十亿元。
据了解,该指引共十四条,对虚拟货币案件财物的查扣,证据的调取,财物的处分进行分析归纳,引入第三方技术公司解决虚拟货币资金流向等技术性问题,力求规范和完善公安机关的取证行为。将电子数据作为涉虚拟货币案件的侦查重点,立足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对保存原始存储介质、现场提取电子数据、远程勘验、电子数据检验与鉴定等办案流程进行了详尽规定,并从线索收集、证据提取、金额认定等全链条、精细化引导侦查,破解侦查难题,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
与此同时,指引还加大了追赃挽损和反洗钱力度,秉持决不让犯罪人员在经济上获利理念,要求对涉案赃款应追尽追,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损失。如针对犯罪嫌疑人通过这种平台转移虚拟货币、从事洗钱犯罪等行为,指引建议侦查机关对资金流实时监控,锁定资金最终去向,准确认定涉案金额。
对此,相城区检察院检察长寿樱表示,虚拟货币洗钱黑灰产业链不断演变,逐步呈现规模化、专业化趋势,数字经济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和公民的生活消费方式产生了极大影响,应当聚焦企业所盼、群众所需重点发力,提升检察履职的精准度。指引的制发偏重于社会效果,也是从保护公民权益角度作出的努力。
“这份针对虚拟币犯罪侦查的指引,可能是业内首次成体系的文件,因为虚拟币犯罪主要通过互联网进行,其隐蔽性和跨境交易的特点都比一般的经侦、刑侦案耗费精力要大,能够将案件侦办经验具体化,对于我国公检法部门在此领域内进行犯罪侦查会提供便利。”
㈡ 网上买卖虚拟币被刑警抓了
法律分析:买卖虚拟货币被刑事拘留的,证明所从事的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可能涉及非法集资问题,经审查确为违法犯罪的,会受到刑法的制裁。
《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三、存在多种违法风险。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以“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㈢ 网上买卖虚拟币被刑警抓了
买卖虚拟货币是合法的,虚拟货币在国内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虚拟货币从事非法的活动那就是违法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为非法经营罪。但是我国不承认虚拟货币,所以大多数都会和犯罪挂钩。
法律依据:《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现在没有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是受国家承认的。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就已经指出: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应该立即停止各类代币发行的融资活动,对于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作出清退等安排。
㈣ 广西破获一起虚拟货币网络传销案,涉案资金超2.3亿,他们是如何作案的
2022年7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部门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对百日行动的工作情况进行了通报,并且发布了典型案例。从新闻发布会中,人们得知广西破获了一起虚拟货币网络传销案,共抓捕犯罪嫌疑人17人。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发现,有一个团伙涉嫌参与一个名为TR的外汇平台,进行网络传销活动,这个平台以保险对冲的模式来炒外汇。
该地区的行动无疑是非常快速的,在2022年6月28日全区开展了整治行动,并且抓捕了许多犯罪人员。对打着高息吸资,养老服务,民族资产解冻等名义的犯罪行为,相关部门对此进行了精准打击。在行动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一直积极的与民众建立沟通渠道,以一种多元化的方式来化解矛盾,让一些隐患消失在人们的生活中,同时也化解了多起矛盾纠纷。
㈤ 虚拟币洗钱被抓一般怎么处理
构成洗钱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法律分析】
数字货币交易涉嫌的罪名主要有: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及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等,具体量刑标准如下:1、构成洗钱罪的量刑标准:构成洗钱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自然人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4、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量刑标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㈥ 犯罪团伙用虚拟币交易洗钱120亿,背后的犯罪团伙到底是如何作案的
我国警方破获了虚拟交易的洗钱犯罪
在人的心中洗钱是一种十分高端的犯罪活动,一般服务的对象都是贪官为了洗干净自己的赃款,才会找到洗钱犯罪团队,并且这样的团队一般都活跃在各个反黑电影中,但是近期我国警方却破获了一起虚拟交易的洗钱犯罪活动,让很多居民明白洗钱犯罪也真实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这个犯罪团队利用区块链网络兑换数字虚拟货币来进行洗钱,一共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多达63名,涉及的金额高达120多亿元,是一起十分大型的案件。
㈦ 现金堆成小山!警方破获120亿虚拟货币洗钱案,案件哪些细节值得关注
涉案金额巨大、参与成员众多、利用区链链兑换虚拟币等都是值得关注的细节。
警方破获了120亿虚拟币的洗钱案,在破案现场现金堆积成山,在这个案件中有诸多细节值得人们关注,最重要的就是涉案金额巨大和参与成员众多。警方发现这个案件得益于现在高科技的技术,因为他们与当地银行的联网系统发出预警,有嫌疑人在当地银行的资金流水出现异常,月流水交易量超过了1,000万,警方沿着这个信息进行深入调查,才发现了这个涉案金额高达120亿的洗钱案件。
经过长达几个月的努力,才捣毁了这个洗钱的犯罪团伙,抓获了主要犯罪嫌疑人至此,这个特大利用网络区块链兑换数字虚拟货币的洗钱团伙,全部落网到尾洗钱跑分的窝点十几个,共收缴违法所得1.3亿。这个巨大的洗钱案件也给人们敲响了警钟,一定不要去帮人跑分,更不要相信区块链兑换虚拟货币,这些都是犯罪团伙设下的陷阱,一旦进入就会让自己上当受骗或者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㈧ 警方抓获非法经营“外汇银行”团伙!涉案金额达2亿!案件起到了哪些警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非法外汇交易20万美元以上,非法所得5万元以上,构成非法外汇交易罪。
非法外汇交易罪是指中国机构、单位或个人、外国机构及其在华工作人员的严重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外汇交易的法律法规,以追求非法利益为目的,非法来华交易或者变相购买外汇的外国人。
因此,在讨论任何与投资相关的话题之前,我们应该仔细考虑如何享受这种待遇。广西发生一起特大案件,涉及2.3亿元。这起案件是一个在线销售虚拟货币的金字塔,我国也关注打击虚拟货币。我们已经发布了有关虚拟货币的官方警告,但国家不承认这些警告。一旦虚拟货币崩溃,我们将得不到一分钱。似乎每个人都不听国家事务,只想通过虚拟货币发财。因此,越来越多的人被虚拟货币所欺骗。
㈨ 网上买卖虚拟币被刑警抓了
网上买卖虚拟货币,可能涉嫌诈骗罪或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首先,若当事人被警方以涉嫌某罪名刑拘,表明警方认为当事人构成犯罪并已经收集了一定的证据。此时,当事人应当聘请专业律师介入案件,弄清楚警方掌握的何种指控当事人构成犯罪,同时向律师咨询如何应对警方的讯问对自己更加有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㈩ 公安部定性维卡币
维卡币被公安部认定为传销。
湖南省株洲县检察院将公安部督办的“3·15”维卡币特大网络传销案第三批次的最后4名涉案嫌疑人向法院提起公诉。
据悉,该案历时二年,株洲县检察院共审查起诉106人,提起公诉98人,追缴涉案款项近17亿元人民币,是该院成立以来审查起诉涉案人数最多、挽回经济损失金额最大的案件。
2016年6月16日,分别在广东深圳和湖南醴陵将犯罪嫌疑人乔某某、李某某、王某等人抓获归案。6月22日,在江西萍乡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抓获。7月8日,在广东惠州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抓获。8月至11月抓获该传销组织上线成员宋某某、杨某某、易某某等人。2016年5月至12月,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55名。2017年1月至今,抓获犯罪嫌疑人64名。
在铁的证据面前,到案的119名嫌疑人均对参与“维卡币”网络传销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10)抓获虚拟货币扩展阅读:
2016年3月,株洲醴陵市公安局接群众举报称:王某自2015年初以来,以醴陵市某宾馆为据点,以网络虚拟货币“维卡币”为道具,以高额回报、快速致富为诱饵,发展、吸收下线400余人,涉及金额400余万元。
经初步查证发现:“维卡币”网站设立高额入会门槛,并通过激励会员以“拉人头”方式层层发展下线获取高额返利,运作模式完全符合传销的基本特征,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立案查处。
2016年3月15日,醴陵市公安局对王某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立案侦查,并立即向株洲市公安局进行汇报。株洲市公安局遂成立专案组指挥部,并由经侦支队总牵头,投入200余名骨干民警组成“3·15”专案组,全面负责该案侦办。
鉴于案情重大复杂,株洲市公安局迅速将案情向湖南省公安厅、公安部层级汇报。2016年8月20日,“3·15”专案被公安部列为督办案件。
专案组围绕“资金流、信息流、人流、物流”四方面要素,通过对低层“网头”王某的资金动态进行追踪分析,绘制资金流向图,呈现可疑账户并推断账户持有人在该案中的作用,从而呈现“维卡币”传销组织的基本架构。
经过60余天艰辛梳理,一个涉及全国20余个省(市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境外国家的跨境网络传销团伙浮出水面。
专案组紧盯案发地涉及的犯罪嫌疑人目标,自下而上,全力抓捕,确保打击传销网络不断层、不断级。按照部署,参战民警分成14个小组。分别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珠海、中山、武汉、福建、江西、哈尔滨、长春、沈阳等地展开侦查工作。
2016年12月20日,株洲市公安局将首批36名犯罪嫌疑人移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其中1人作不诉处理)。2017年9月8日,株洲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判决,段某某、李某某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余33名被告人均获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缓期执行,并处1万元至500万元不等的罚金,依法没收涉案资金13.68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