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金融风险虚拟货币
A. 虚拟货币受法律保护吗
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2017年9月,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框架下,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涉嫌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指导各地集中取缔173家平台,此后保持监管高压态势,累计清退38家境内新增平台。监管部门早已明确,任何为中国居民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的个人或交易所均涉嫌开展非法金融活动。但不少个人或“交易所”仍铤而走险,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目前,我国明令禁止交易平台从事法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提供定价和信息中介等服务,按现行监管规定这一要求对境外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商同样适用。
法律依据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第一条 准确认识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
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B. 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的法规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保护人民财产安全,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就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问题,约谈了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6月21日晚间,中国农业银行率先发布声明表示:将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监管要求,坚决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禁止使用本行服务进行虚拟货币交易。随后,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和支付宝等机构纷纷发表类似声明,表示将持续加强排查监测力度,一经发现相关行为,立即采取暂停账户交易、终止金融服务等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拓展资料】
据我调查发现,随着各大银行和支付宝的一纸公告,比特币交易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根据比特币网站Coindesk数据显示,22日晚20时27分,比特币急速下跌至29771美元,在过去的24小时累计跌幅达到了9.12%,距4月份比特币史上最高点62829美元已斩至腰部下方。其他虚拟货币也大幅下跌,以太坊一度跌超10%,跌破1900美元/枚;币安币、艾达币跌超5%,狗狗币跌近16%。
监管层层加码,近期重拳频出
近年来,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领域的监管和整治从未停止。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印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强调比特币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也不是银行、保险等金融体系中的金融产品,而是一种虚拟商品。
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也明确规定:“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有关部门指导各地集中取缔173家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的平台,此后保持监管高压态势,累计清退38家境内新增平台。
今年5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规定有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同时提醒消费者也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财产损失。
5月21日,国务院金融委要求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值得注意的是,这是金融委首次提出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
5月26日,内蒙古发改委发布《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其实早在今年3月份,内蒙古政府就要求在2021年4月末前关停所有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但是很多矿主换了马甲继续“挖矿”。为此,内蒙古发改委专门设立了举报平台,呼吁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挖矿”活动。随后,云南、青海、四川等部分电价较低地区也纷纷出台文件要求停止虚拟货币“挖矿”行为。
金融风险大,与节能减排背道而驰
为何中央、各地方政府频频出台相关政策,对虚拟货币进行全面封杀主要原因在于虚拟货币具有高度匿名性、去中心化发行等特点,不但脱离实体经济,而且还成为洗钱、贩毒、走私、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载体,严重扰乱市场经济金融正常秩序,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据业内人士分析,炒作虚拟货币至少存在三大风险:“一是虚拟货币没有实际价值支撑,也没有主权信用和商业信用,价格容易被操纵,出现暴涨或暴跌现象;二是境内当前已没有虚拟货币交易场所,‘翻墙’在境外购买没有消费者保护措施,投资者只能自负损失;三是虚拟货币容易受到‘马斯克式’的炒作,投资者在短时间内被‘割韭菜’,从而遭受巨大财产损失。”
C. 多措并举 防范金融科技风险
近年来,中国金融科技领域创新发展迅速。金融和技术的融合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科技在提升金融服务效率、降低金融服务成本、推进普惠金融方面的实践。最近一段时间,众多监管人士关于金融科技监管频繁发声,强调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也应注意防范金融风险,透露出未来监管趋严的信号。
监管层关注度上升
当前中国金融科技发展水平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几乎已成为共识。中国金融科技发展迅速是诸多因素叠加的结果:一是2000年以来中国在互联网技术与产业发展方面取得了极大进步,在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一轮科技革命中迎头赶上,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统称“ABCD”)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均具备较高水平,为金融科技发展提供了技术基础。
二是得益于相对完善的互联网基础设施以及居民收入水平、消费能力的提升,中国零售电商蓬勃发展。2015年以来,社会零售消费品总额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的累计同比增速始终保持在20%以上,消费者的习惯和行为发生变化,消费线上化产生了新的金融服务场景和需求。
除上述原因以外,早期监管环境宽松是中国金融科技迅速发展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前提条件。传统的金融监管理念、制度及框架主要针对金融市场中已经具备稳定形态、具有一定规模的机构。金融科技作为新生事物,具有诸多区别于传统金融业的特点,体制健全和监管人才知识结构更新都需要时间,短期内监管体制出现空白也在情理之中,而这恰恰为金融科技发展提供了空间。
2016年以前,业内讨论得更多的是互联网金融。按照目前学界和业界的讨论,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科技并非同一概念,但在内涵上有诸多关联及相似之处。中国对金融科技的监管真正开始进行大规模探索,就始于2016年起开展至今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从那时起,监管迅速趋严,2016年也被称为“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
截至目前,整治行动尚未完成,监管方面表示仍然需要一到两年的时间。但在某些特定领域如虚拟货币、网络借贷方面已经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例如,ICO活动及部分P2P平台假借科技创新之名、行非法金融活动之实,在过去两年受到了监管的严厉打击。
总体来说,本轮整治的重点在于防范风险、治理乱象、打击伪创新和非法金融活动,尤其在十九大后被整体纳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框架之下。需要明确的是,监管从未否定过互联网金融在提升金融服务普惠性、改善金融服务效率等方面带来的巨大积极作用,本轮整治的直接目的是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随着互金专项整治的进行,监管层面对金融科技也增加了关注,并从宏观层面探索中国金融科技的发展方向。
监管逻辑和前景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认为,金融科技作为以现代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正不断影响着金融功能的实现形式和金融市场的组织模式,展现了深刻变革金融业的潜力。大多数监管者也认可金融科技在提升金融服务效率、促进金融转型等方面的积极意义。具体来看:一方面,金融科技在促进金融业转型升级、金融普惠、提升金融服务效率、降低获取金融服务成本等方面已经体现出明显优势。另一方面,从宏观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金融科技也为经济持续增长提供了助推力。
然而,相比于前期开放、观察为主的监管态度,最近多位监管人士公开发声,透露出监管加强的讯息。当前监管层对待金融科技创新发展的担忧,归纳下来,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担忧宏观经济政策有效性受到影响。一方面,现有监管体系对于金融科技新业态难以覆盖全面,监管者担忧行业发展可能会造成经济数据的统计偏差,影响宏观调控政策的准确制定;另一方面,新技术支撑下的金融业务数据维度更加丰富,可能会导致定价机制发生变化。此外,智能投顾等业务创新采用程式化交易,可能带来市场同质化问题,进而将改变宏观政策的传导机制。
二是担忧现有货币体系遭到冲击。虚拟货币伴随区块链技术而兴起,具有匿名性、去中心化等特点,第三方支付独立于银行体系规模迅速做大,对现有的央行货币发行、支付结算体系有直接影响,监管者担忧其可能影响货币政策传导路径及政策效果。
三是担忧金融组织方式变化造成监管套利。金融科技企业在经营特点、业务范围、风险属性与传统金融机构不同,监管对象难以清晰界定。而业务范围和创新边界难以把握,跨界融合对监管理念、监管协调提出了更高要求。
四是担忧“长尾”人群风险。传统机构的风控通常选择回避“长尾”人群,金融科技则使金融服务范围扩大,主要依托大数据风控。然而,有监管人士认为,大数据在改变传统金融的风控方法和对风险判断的能力方面虽然有巨大的潜力,但仍处于初级阶段,较传统方法还未体现出优势,且未经过金融周期检验,似乎也无法解决系统性风险问题。
针对上述担忧,近年来监管也在有针对性地出台一些监管措施。值得关注的是,在宏观层面,近期监管层已逐步将金融科技纳入金融监管的统一框架之下。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旨在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防范系统性风险。目前机构名单尚未公布,但可以预期,除传统金融机构外,部分大型金融科技企业或被纳入名单接受监管。
监管应张弛有度
基于上述分析,本质上监管层对于金融科技的高度关注或源于金融科技快速发展背景下,对宏观经济、金融市场产生的深刻影响,将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纳入统一监管只是重要的一步,预期未来试点后,将有更多措施出台。
可以看到,鉴于金融创新的日新月异,在监管层面进行探索符合客观需要,也是行业规范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实际上,在实践领域,由于缺乏行业标准与监管规则,早前互联网金融发展鱼龙混杂,ICO、P2P平台活动中乱象频出,相当一部分活动假借金融创新之名、行非法金融活动之实,扰乱行业发展秩序的同时,也误读了金融科技创新的含义,加大了金融风险。
但需要明确的是,从本质来说,互联网金融不等同于金融科技,而是泛化了金融科技的概念。实际上,真正的金融科技是要遵从金融行业本质,以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等新兴科技,为金融机构提供数字化、线上线下全场景化服务,助力金融机构在场景拓展、获客、运营、风控、研发等核心价值环节提升效率、降低成本、增加收入。金融科技在促进金融业转型升级、提升金融服务效率、推广普惠金融、降低融资成本等传统金融短板方面具有突出优势。考虑到中国金融科技探索在全球具有领先优势,且中国新经济的快速发展能在传统经济转型艰难时期,为抵消经济放缓提供支撑,对金融科技风险的担忧并不应成为鼓励其发展的阻碍。
为推动行业良性发展,应创造更加有益的监管环境,在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之间,监管应做到张弛有度,既要避免监管过松,产生过多伪创新,保证经济稳定,防止劣币驱逐良币,也要避免监管过度,压缩金融科技企业的生存空间,扼杀其进行有益创新的动力。建议广泛吸取国际经验,增加监管层与被监管者之间的交流与沟通,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推广监管沙箱、监管科技等手段,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相应的,金融科技企业也应该加强与监管者的协调配合,在行业创新方面先试先行,特别是行业领先的企业应发挥引领者的作用与担当,与监管层一起,共同助力行业健康良性发展。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D. 国家网信办集中整治涉虚拟货币炒作乱象,起到哪些警示作用
虚拟货币,不是真正的货币,而是一种以计算机技术为载体,以通信技术为手段,以数字形式储存,使用范围有限的虚拟货币。随着虚拟货币的发展,也衍生出了一些货币炒作乱象。比如虚拟货币奖励乱象,通过主播将虚拟货币变现的隐秘赌博模式,以及在直播平台上公然设计虚拟货币反向兑换法定货币的端口。以及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此次网信办集中整治虚拟货币炒作乱象,就是为了保护网友们的信息安全和财产安全。
总的来说,网信办集中整治炒币乱象不仅进一步整治了网络环境,优化网络环境,而且还进一步打压了虚拟货币引发的金融犯罪的发展。通过加强监管,我们可以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最后,小编呼吁所有用户和全社会共同举报,共同打击网络世界,共同净化我们生活在其中的每一天。
E. 如何防范虚拟货币带来的税收风险
自2009年比特币面世以来,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投资行为及经济活动迅速风靡全球,至今,全球虚拟货币总市值已经突破2万亿美元。从区域上来看,我国是虚拟货币投资的活跃国家,由于传统监管手段的局限性,虚拟货币带来的税收流失风险问题值得深入研究探讨。
全面厘清行业涉税数据。早在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其中明令禁止交易平台在我国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禁令出台后,一些境内交易平台选择“出海”,以“海外机构”的形式,向国内用户提供相关交易服务,并逐步形成以币安、火币、欧易为龙头的交易所行业。随着近年来虚拟货币市场的火爆,相关平台的交易额迅猛增长,其中头部平台的现货及衍生品24小时总交易额甚至超过万亿元,接近A股市场的单日交易额。2021年9月24日,央行等十部委再次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境外交易所此前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的服务,可以视为“法无明文禁止”,但必须按照我国税法,就其从我国境内取得的收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按照各虚拟货币交易所此前的交易额与收入情况测算,交易所行业总体税收规模相当可观,其余相关行业税收更有待进一步厘清。
建立税收监管整体框架。尽管我国当前对虚拟货币形式的非法金融活动进行了严格限制,但是从当前情况看,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在全球范围内的交易很难在短时间内消失,未来发展的方向也无法确定。同时,在当前法律框架内,我国对于个人持有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并未禁止,而虚拟货币的交易被定义为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却并未从法律上明确禁止。从税收角度上来看,对于国内企业和居民参与虚拟货币的境内外交易,我国应加强部门协作与国际多边监管合作,重点防范资金违规跨境流出和利用虚拟货币在境内外避税,并将虚拟货币账户纳入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之列。同时,我国应完善相关财产申报登记机制,对持有大量虚拟货币的用户进行实名登记与动态追踪。在罚没收缴、重组并购、破产清算等司法领域,要对虚拟货币的处置方式予以明确,避免国家税款流失。此外,税务部门应当主动与央行、金融监管、市场监管、公安司法等部门联动,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用于地下经济、走私、洗钱、逃税等非法行为。
推动税收征管技术升级。由于当前虚拟货币普遍使用了加密算法及分布式账户等区块链技术,链上的相关经济活动很难通过传统技术进行追踪监管,这就对税收征管技术的升级提出了更高要求。而区块链技术本身具备分布式、加密化、可追溯、不可篡改等特点,这些特征同税收征管的要求是高度契合的,因为税收征管数据本身来源面广,对于辨识真伪、数据分析和保护隐私的要求都比较高。以强化虚拟货币税收征管为契机,全面 探索 区块链技术在税收征管当中的应用,其意义十分深远。可以预见的是,在我国的金税四期工程与智慧税务建设中,关于加密算法、分布式账本、智能合约等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将成为重要的发展方向。
F. 虚拟货币遭禁止,全面封杀
奉劝虚拟货币玩家们,不要再自欺欺人了,虚拟货币在现如今国内的状态是全产业链全面封杀,即将迎来的不是监管,而是禁止。
继5月18号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后, 央行国务院金融委5月21日又下达了新的通知,打击比特币的挖矿和交易行为。这就表明虚拟货币这种纯粹的金融 游戏 ,在以发展实体经济为主的中国是不可能获得合法的地位。咱们先来说说5月18号金融业三大协会和央行公告的主要意思:全产业链禁止虚拟货币,把牵涉到虚拟货币经营的行为定性为非法集资罪、非法发行证券罪、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罪等等。具体分为以下几点:一、全面禁止企业以经营虚拟货币为主营业务,封禁虚拟货币的经营主体,二、禁止为虚拟货币提供登记、兑换、支付、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让虚拟货币变成一堆没有意义的数字。三、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信息平台、中介服务等等,封禁虚拟货币的流通。四、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碰虚拟货币,让虚拟货币断网断链,五、虚拟货币不得作为资产用于抵押或者为其保险,不得利用虚拟货币发行金融产品,信托公司、投资公司不得将虚拟货币作为投资标地消灭虚拟货币的所谓的数字资产属性。六、个人炒币不受法律保护。很多人不明白不受法律保护的含义是什么,简单一点说就是你要报案,公安部门不受理,你要起诉,法院不受理,这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含义等等等等。
当时并没有封禁挖币行为,没想到三天之后的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下达通知打击比特币的挖矿和交易行为,如此的话,虚拟货币最后的也是最基础的一环也遭到封杀。虚拟货币在国内的生产、经营、交易、兑换、服务全部链条已经被全面封禁,如果你使用银行卡用于虚拟货币的交易,你的银行卡也要小心了。有人说,以前也有类似的文件,还不是雷声大雨点儿小?各位币圈玩家,今天可不一样,此一时彼一时,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国家对金融业管理的思路已经发生了大的逆转,有两点是核心,第一点,金融要服务实体,各位以为一季度18%的GDP增长率是怎么来的,金融如果不能服务实体就没有存在的意义,虚拟货币非但不能服务实体,还会导致实体经济脱实向虚,你说它能不被封禁吗?第二点,防范金融风险,防范个体风险向 社会 领域传递。所以还是那句话,如果有人建议你抄底,你觉得他是让你去抄底,还是让你去接盘呢?
G. 三协会倡议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
近年来,我国NFT市场持续升温。NFT作为一项区块链技术创新应用,在丰富数字经济模式、促进文创产业发展等方面显现出一定的潜在价值,但同时也存在炒作、洗钱、非法金融活动等风险隐患。
对此,三协会倡议,坚守行为底线,防范金融风险。一是不在NFT底层商品中包含证券、保险、信贷、贵金属等金融资产,变相发行交易金融产品;二是不通过分割所有权或者批量创设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质化特征,变相开展代币发行融资(ICO);三是不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变相违规设立交易场所;四是不以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作为NFT发行交易的计价和结算工具;五是对发行、售卖、购买主体进行实名认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发行交易记录,积极配合反洗钱工作;六是不直接或间接投资NFT,不为投资NFT提供融资支持。
同时,三协会还倡议,合理选择应用场景,规范应用区块链技术,发挥NFT在推动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方面的正面作用;确保NFT产品的价值有充分支撑,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防止价格虚高背离基本的价值规律;保护底层商品的知识产权,支持正版数字文创作品;真实、准确、完整披露NFT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建议,投资者应充分认识NFT的价值和风险,不参与NFT非法炒作和交易。普通投资者对虚拟货币、ICO、NFT等难以充分了解,建议不进行盲目投资,应自觉抵制各类诱惑,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H. 一场风暴,将加密货币打到了谷底,虚拟货币都存在哪些风险
01、交易的时候存在隐匿性
如果是传统的普通货币,在交易的时候会被转到指定的账户上面,而且在开通账户的时候也是需要实名认证才可以办理的。但是虚拟货币就不一样了,因为虚拟货币本身是在网络上面进行交易的,所以在交易的过程当中也就没有太多的限制。虽然有一部分的虚拟货币,在交易的时候是要求进行实名登记注册的,但是这些注册的信息并不一定是真实准确的,而且客户的真实身份也是没有办法去进行辨别。也就是说在整个交易过程当中是可以去隐藏交易者身份信息的,这其实就是比较明显的一个风险了。
04、交易平台存在风险
实际上很多的虚拟货币平台都是需要我们把资金存到该平台上,然后才能够进行交易的,不平台为了吸引别人的眼球,往往会提供很多的优惠条件,然而有一些平台确实会存在很大的风险。比如说某些平台会直接卷钱跑路,甚至连平台的高管都会失踪,这样一来最后吃亏的还是普通老百姓。
I. 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风险提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的决策部署,防控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近期,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怀柔区政府相关部门,对涉嫌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软件服务的北京取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予以清理整顿,责令该公司注销,官方网站已停用。
在此,我们郑重警告辖内相关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辖内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应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不盲目跟风虚拟货币相关投机行为,谨防个人财产及权益受损。要珍惜个人银行账户,不用于虚拟货币账户充值和提现、购买和销售相关交易充值码以及划转相关交易资金等活动,防止违法使用和个人信息泄露。及时举报虚拟货币交易相关违法违规线索,对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021年7月6日
J. q币属于虚拟货币吗,虚拟货币的风险有哪些哪些商品需要防范风险
Q币属于虚拟货币,虚拟货币的风险有: (1)容易导致欺诈行为 网上虚拟货币的私下交易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虚拟货币与人民币之间的双向流通。这些交易者的活动表现为低价收购各种虚拟货币、虚拟产品,然后再高价卖出,依靠这种价格差赢取利润。随着这种交易的增多,甚至出现了虚拟造币厂。虚拟货币除了主营公司提供之外,还有一些专门从事“虚拟造币”的人,以专业玩游戏等方式获取虚拟货币,再转卖给其他玩家。以温州地区为例,大概有七八家这样的“虚拟造币工厂”,从业者达到四五百人。这样不仅给虚拟货币本身的价格形成一种泡沫,给发行公司的正常销售造成困扰,同时也为各种网络犯罪提供了销赃和洗钱的平台,从而引发其他一些不良行为。 (2)冲击金融体系 现代金融体系中,货币的发行方一般是各国央行,央行负责对货币运行进行管理和监督。而作为网络上用来替代现实货币流通的等价交换品,网络虚拟货币实质上同现实货币已经没有区别。不同的是,发行方不再是央行,而是各家网络公司。如果虚拟货币的发展使其形成了统一市场,各个公司之间可以互通互兑,或者虚拟货币整合统一了,都是以相同标准和价格进行通用,那么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虚拟货币就是通货了,很有可能会对传统金融体系或是经济运行形成威胁性冲击。 (3)导致网络问题 虚拟货币的购买方式除了直接用现金以外,还提供手机短信、网络转账和固定电话充值等多种方式。这些购买方式在为用户提供方便的同时,也有不小的风险。比如盗用电话充值和未成年人购买等问题。另外,虚拟货币并没有现实货币的防伪技术,电脑黑客可能会利用其安全漏洞生产伪币。国家工商部门有关人员表示,虚拟货币交易是网络时代派生的经营行为,至今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范,工商注册范围也没有关于虚拟物品交易的项目。但当虚拟财产交易逐渐人员雇佣化、场所固定化、交易盈利明确化,具有经营性质后,就可能涉及市场秩序、税收问题。甚至,游戏运营商也没有能力来控制,网络中存在大量“伪钞制造者”一以主营棋牌类网游的边锋为例,其网币对应的购买力曾在一年内缩水近40%。不少人士指出:这样的通货膨胀只会让网民受损,也会让网民丧失对互联网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