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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打击虚拟货币进展安排

发布时间: 2023-01-02 15:06:52

虚拟货币挖矿”违法!苏州发布行业内首个虚拟币犯罪侦查指引

虚拟币交易自去年9月被央行等多部委列为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动以来,国内各地公安、检察机关等披露了一批涉虚拟币交易、结算等非法案件,而近期,除了将虚拟币交易、结算等活动视为非法行为之外,与之相关的挖矿行为也被列为违法犯罪行为。

4月28日,浙江湖州相关执法部门公布的一起案例中了解到,湖州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同吴兴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分局于近期查处了一起价值百万元的重大虚拟货币“挖矿”案件,该案也成为湖州市推进“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以来破获的首起要案。

据了解,在此前的4月12日,浙江省发改委通过日常监测平台监测到吴兴区埭溪镇上强村存在部分异常IP地址登录情况,疑似为非法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并立即将相关情况告知吴兴区发改经信局。随后,吴兴区发改经信局联合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吴兴公安分局组成专门行动小组,在吴兴区埭溪镇上强村开展逐一排查工作,最终在上强村南园自然村一间简陋的出租民房内查获上百台矿机

无独有偶,在4月27日,江苏苏州相城区检察院官微“相城检察发布”发布一则消息显示,该区检察院近日制发了《涉虚拟货币犯罪侦查指引》(下称“指引”),针对虚拟货币隐匿性强、跨境流通快、价值兑换多元等特点,为规范侦查工作提供全流程指导。

“从今年3月上海公安发布首例超亿元虚拟货币网络投资诈骗案,到江浙等地陆续公布的相关案例,对于该领域的犯罪查处频率明显增加。另外值得关注的是,以前虚拟币挖矿被列为淘汰项目,浙江最新公布的指引则直接将其连带定性为虚拟币交易违法行为,可见国家对虚拟币领域的清理整顿力度加大,势头不减。”

“挖矿”交易同样违法

从湖州官方发布的案情获悉,在4月15日,当地执法队员通过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在吴兴区埭溪镇上强村的出租民房内从事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并进行以太坊等虚拟货币境外网络兑换。

其后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赶赴杭州,与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浙江分中心合作,首次通过高科技手段进行技术鉴定和证据固定,经鉴定确认当事人所持有的网络设备属于虚拟货币挖矿设备;

4月18日,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队员、吴兴区发改经信局工作人员和湖州深蓝计算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前往埭溪镇对剩余设备(包括U盘、移动硬盘)进行现场核验。经核验其中121套设备存在虚拟货币“挖矿”数据(总价值近300万元),执法队员现场制作设备数量清单,交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目前该案行政处罚告知书已送达当事人。据悉,湖州吴兴区已查处相应违法案件4起,查获挖矿设备132台,涉及金额350万元,可以腾出用能空间约330吨标准煤。

“从该案中透露出一个讯息,‘挖矿’交易已被视为违法活动。这几年针对‘挖矿’产业国家的政策是逐步收紧的,从鼓励到淘汰,再到限制违法,挖矿后即使不交易,它本身高耗能的性质也不符合我国碳中和的总目标,因此可以预见国内‘挖矿’将被严控。”

而在上海资深加密货币市场研究员王恒看来,当前虚拟币交易的违法犯罪风险越来越高,以前只是针对ICO现场严厉打击整顿,这一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性特别高,因此监管及公安部门也将其列为与传销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样的罪名。而现在‘挖矿’交易也同样违法,虽然不一定受到刑事处罚,但从交易金额来定性,经济处罚必不可少。

业内现首个虚拟币犯罪侦查指引

长三角地区近年来关于虚拟币交易犯罪案的数量和金额都不小,其中不乏涉案金额过亿元的案件。

今年315期间,上海市公安局对外正式披露所侦破的上海首例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网络传销犯罪的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0余名,涉案金额达1亿余元;

2020年11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了一起涉案金额超77亿元的 WoToken 特大网络传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驳回对一审结果不服的上诉人的上诉,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高玉东等多个犯罪嫌疑人刑期以及经济处罚,该案也成为国内迄今最大的一起虚拟币交易大案。

4月17日江苏苏州相城区检察院所公布的指引中也表示,该院近年来办理了多起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涉及虚拟币的组织领导传销案、电信网络诈骗案,涉案资金高达数十亿元。

据了解,该指引共十四条,对虚拟货币案件财物的查扣,证据的调取,财物的处分进行分析归纳,引入第三方技术公司解决虚拟货币资金流向等技术性问题,力求规范和完善公安机关的取证行为。将电子数据作为涉虚拟货币案件的侦查重点,立足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对保存原始存储介质、现场提取电子数据、远程勘验、电子数据检验与鉴定等办案流程进行了详尽规定,并从线索收集、证据提取、金额认定等全链条、精细化引导侦查,破解侦查难题,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

与此同时,指引还加大了追赃挽损和反洗钱力度,秉持决不让犯罪人员在经济上获利理念,要求对涉案赃款应追尽追,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损失。如针对犯罪嫌疑人通过这种平台转移虚拟货币、从事洗钱犯罪等行为,指引建议侦查机关对资金流实时监控,锁定资金最终去向,准确认定涉案金额。

对此,相城区检察院检察长寿樱表示,虚拟货币洗钱黑灰产业链不断演变,逐步呈现规模化、专业化趋势,数字经济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和公民的生活消费方式产生了极大影响,应当聚焦企业所盼、群众所需重点发力,提升检察履职的精准度。指引的制发偏重于社会效果,也是从保护公民权益角度作出的努力。

“这份针对虚拟币犯罪侦查的指引,可能是业内首次成体系的文件,因为虚拟币犯罪主要通过互联网进行,其隐蔽性和跨境交易的特点都比一般的经侦、刑侦案耗费精力要大,能够将案件侦办经验具体化,对于我国公检法部门在此领域内进行犯罪侦查会提供便利。”

Ⅱ 虚拟币国家政策打击

法律分析:我国政策明确指出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相关交易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犯罪活动。

法律依据:《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 第二条 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不得用虚拟货币为产品和服务定价,不得承保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客户提供虚拟货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虚拟货币或将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虚拟货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虚拟货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Ⅲ 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内容

一、严格市场准入,加强主体管理
(一)本通知所称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
(二)文化行政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的,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凡提供上述两项服务的企业,须符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有关条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是指发行并提供虚拟货币使用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是指为用户间交易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提供平台化服务的企业。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以上两项业务。
(三)企业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除依法提交相关材料外,须在业务发展报告中提交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含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等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四)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此类企业在提出申请时,除依法提交的材料外,须在业务发展报告中提交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含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等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五)已经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相关经营业务。逾期未申请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抄送商务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二、规范发行和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
(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依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产品营运情况,适量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严禁以预付资金占用为目的的恶意发行行为。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虚拟货币总量等情况,须按季度报送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七)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保存用户的充值记录。该记录保存期自用户充值之日起不少于180天。
(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它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
(九)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和申诉处理程序措施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企业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网站上显著位置进行说明。
(十)用户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过程中出现纠纷的,应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核实用户身份后,应提供虚拟货币充值和转移记录,按照申诉处理程序处理。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积极协助进行取证和协调解决。
(十一)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计划终止其产品和服务提供的,须提前60天予以公告。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
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30天的,视为终止。
(十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变更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单位购买价格,在新增虚拟货币发行种类时,需根据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材料内容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十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支持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的,应采取技术措施禁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用户账户之间的转移功能。
(十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在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相关交易服务时,须规定出售方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要求其绑定与实名注册信息一致的境内银行帐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必须保留用户间的相关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保留期自交易行为发生之日起不少于180天。
(十五)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要建立违法交易责任追究制度和技术措施,严格甄别交易信息的真伪,禁止违法交易。在明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为非法获取或接到举报并核实的,应及时删除虚假交易信息和终止提供交易服务。
(十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十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和交易服务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在相关部门依法调查时,必须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记录。
(十八)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用户间虚拟货币转移服务的,应采取技术措施保留转移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180天。
三、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利用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九)各地要按照公安部、文化部等部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的要求,配合公安机关从严整治带有赌博色彩的网络游戏,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在用户直接投入现金或虚拟货币的前提下,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戏道具或虚拟货币。
(二十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管理部门,采取技术手段打击“盗号”、“私服”、“外挂”等。
(二十二)对经文化部认定的网络游戏“私服”、“外挂”网站上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由文化部通报中国人民银行。
四、加大执法力度,净化市场环境
(二十三)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企业,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
(二十四)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由文化行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十五)建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盗号”、“私服”、“外挂”、非法获利、洗钱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部门应定期沟通,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工作。
(二十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所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与游戏内道具名称重合。网络游戏内道具的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商 务 部
二○○九年六月四日

Ⅳ 国家最虚拟币交易所最近政策是什么

国家对虚拟货币交易的政策规定:监管严格,明令禁止: 2018年6月,在处置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议上,中国央行表示,将对涉嫌非法集资的“虚拟货币”相关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针对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的ICO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所,央行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发布公告,明确态度、警示风险、并部署各地开展整治。

·2018年8月,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 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强调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的活动实则以“金融创新”为噱头,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中国现在对虚拟货币的政策很严格,明令禁止。望采纳。

Ⅳ 购买虚拟货币违法吗

法律分析】:购买虚拟货币可能违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虚拟货币很容易被当成噱头来制造犯罪。国家将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Ⅵ 虚拟货币遭禁止,全面封杀

奉劝虚拟货币玩家们,不要再自欺欺人了,虚拟货币在现如今国内的状态是全产业链全面封杀,即将迎来的不是监管,而是禁止。

继5月18号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后, 央行国务院金融委5月21日又下达了新的通知,打击比特币的挖矿和交易行为。这就表明虚拟货币这种纯粹的金融 游戏 ,在以发展实体经济为主的中国是不可能获得合法的地位。咱们先来说说5月18号金融业三大协会和央行公告的主要意思:全产业链禁止虚拟货币,把牵涉到虚拟货币经营的行为定性为非法集资罪、非法发行证券罪、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罪等等。具体分为以下几点:一、全面禁止企业以经营虚拟货币为主营业务,封禁虚拟货币的经营主体,二、禁止为虚拟货币提供登记、兑换、支付、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让虚拟货币变成一堆没有意义的数字。三、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信息平台、中介服务等等,封禁虚拟货币的流通。四、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碰虚拟货币,让虚拟货币断网断链,五、虚拟货币不得作为资产用于抵押或者为其保险,不得利用虚拟货币发行金融产品,信托公司、投资公司不得将虚拟货币作为投资标地消灭虚拟货币的所谓的数字资产属性。六、个人炒币不受法律保护。很多人不明白不受法律保护的含义是什么,简单一点说就是你要报案,公安部门不受理,你要起诉,法院不受理,这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含义等等等等。

当时并没有封禁挖币行为,没想到三天之后的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下达通知打击比特币的挖矿和交易行为,如此的话,虚拟货币最后的也是最基础的一环也遭到封杀。虚拟货币在国内的生产、经营、交易、兑换、服务全部链条已经被全面封禁,如果你使用银行卡用于虚拟货币的交易,你的银行卡也要小心了。有人说,以前也有类似的文件,还不是雷声大雨点儿小?各位币圈玩家,今天可不一样,此一时彼一时,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国家对金融业管理的思路已经发生了大的逆转,有两点是核心,第一点,金融要服务实体,各位以为一季度18%的GDP增长率是怎么来的,金融如果不能服务实体就没有存在的意义,虚拟货币非但不能服务实体,还会导致实体经济脱实向虚,你说它能不被封禁吗?第二点,防范金融风险,防范个体风险向 社会 领域传递。所以还是那句话,如果有人建议你抄底,你觉得他是让你去抄底,还是让你去接盘呢?

Ⅶ 风暴眼 | 央行等十部委出手,比特币大跌8%,“币圈9·4”再现

时隔四年之后,币圈再次迎来几大部委的联手整顿。

9月24日下午,央行、银保监会、网信办、外汇局等十部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通知指出,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应坚决依法取缔等。

与此同时,国家发改委也发布文件,矛头直指“挖矿”:禁止任何名义“挖矿” ,将数据中心类企业相关承诺纳入征信;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停止一切财税支持等。

消息出来后,主流加密货币皆应声而跌。比特币跌破41000美元/枚,日内跌8.74%。

以太坊跌破2800美元/枚,日内跌11.23%。其他币种如莱特币、狗狗币等跌幅也都不小。

这次出台的监管政策,不仅让人想起四年前的币圈“9·4禁令”。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门曾出手正式叫停ICO融资。此后各大交易所代币价格一路下跌,数百家小交易所倒闭或出海,币圈迎来一个大熊市。

同样是在九月,同样是多个部位联手,币圈会再次迎来一场“狂风暴雨”吗?

实际上,自今年5月以来,国内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就在持续收紧,对于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的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国内加密货币行业正在迎来一场史无前例的监管风暴。

有行业人士对凤凰网《风暴眼》表示:政策的出发点,除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打击空气币、传销等违法行为外,更是在‘双碳’政策的大背景下,对这种于国计民生无益且高耗能的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闭环打击。”

十部委联手,此次监管政策有何不同?

9月24日,央行等十部委发布的文件,和之前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有何不同呢?

世界经合组织区块链政策委员会专家王娟认为,相较于之前的文件,这次的文件在内容上变化非常大。它是分级分类,由中央到省市,再到县乡,一层一层的去进行分级整治,对存量增量都有不同的具体实施方法,包括对大数据园区、对高新技术园区异常用电的核查,都是非常具体的实施措施。从财税优惠、金融政策,到地方监管、举报,全面的进行细致化的整治、打击,这个内容是史无前例的。

王娟表示,特别要关注的是,以前虚拟货币挖矿被发改委从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淘汰类去除之后,这一次虚拟挖矿重新进入了淘汰类的目录。这是一个非常明显的信号,虚拟货币交易和挖矿在国内处于一个逐步的,完全清退的趋势中。这个文件里特别也提出,数据中心是不可以用于来挖矿的,所以企图在数字经济、战略新兴产业、数据中心建设等一些比较热点的词汇上去挖掘监管的空白地带应该是越来越小。

财经 评论员王赤坤认为:“这次打击虚拟币炒作的部委中增加了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等,将相关虚拟币交易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将境外交易所在境内的相关活动也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从事虚拟币炒作不仅损失财产还会涉及犯罪入刑。相关个人相关公司和相关产业链应关注、知晓、理解和把握相关政策信号,提前预案,及时做好相关退出工作。”

针对这次政策带来的影响,有律师认为,这次发文有“最高院”“最高检”,区别于之前的银行、行业协会等发文,后续政策落地和各地法院判例都会有明显的价值倾向。

“单纯从法律角度,个人层面的风险没有因为这个文件而发生变化。核心风险在于平台方,OTC商户次之,这一点要看政策在各地落地的情况。”该律师表示。

四个月发布19条“禁令”,币圈迎来最严监管风暴

如果说2021年前4个月比特币从1万多美元暴涨到6.4万美元,点燃了很多投资者心中的财富欲火的话,那么5月以来国内持续的监管风暴,则浇灭了这把火。

5月18日晚间,中国人民银行官微转载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银协和互金协会发布的联合公告,明确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

5月19日早间,内蒙古发改委也发布公告,设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全面受理关于虚拟货币“挖矿”企业问题信访举报。

5月21日,国务院金融委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特别强调“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 社会 领域传递”。

此后,内蒙古、云南、四川、新疆、青海等“挖矿”大省也都相继发布了打击虚拟货币挖矿的政策。

9月24日,央行等十部委和国家发改委也发布监管文件,禁止任何名义“挖矿” ,坚决依法取缔虚拟货币相关业务。

据凤凰《风暴眼》不完全统计,自5月中旬以来,国务院金融委、国家发改委和央行等十部委,以及内蒙古、云南、安徽等省份及相关机构,共发布了12条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的监管政策。

虽然近些年来国内对于虚拟货币保持了持续的严监管态度,但今年出台的监管政策的数量之多,范围之广,力度之大,可谓史无前例!

从五月到九月,国内为何会掀起一场针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的监管风暴呢?

有分析认为,原因可能有多个:一是包括防范“热钱”资金利用比特币违规进出境;二是在DC/EP逐渐推广应用的背景下,清理规范数字货币概念和范围;三是碳中和趋势下,比特币挖矿过于耗电等。

打击“挖矿”行为,成为监管重中之重

实际上,中国对于比特币等加密货币以及其衍生行业的监管一直是非常严格的。

早在2013年,央行等五部委就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发文,将ICO定性为非法集资,取缔了超过38家的非法虚拟货币平台。

今年6月刚刚被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提议任命为IMF副总裁的央行副行长李波,在谈到比特币等加密货币时曾表示:“比特币等加密资产是投资工具而非货币,应接受相应监管。”

李波认为,比特币本身不是货币,而是一种另类投资。因此,加密资产将来应该发挥的主要作用,是作为一种投资工具或者是替代性投资。他强调,如果稳定币等加密资产能够成为广泛使用的支付解决方案的话,就需要一个更加强有力的监管规则,也就是说,要比比特币现在所接受的监管规则更加严格。

可以看出,对于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的监管,一直是明确的。但对于“挖矿”,政策上一直没有非常明确规定。

凤凰网《风暴眼》发现,在这轮针对虚拟货币的监管风暴中,政府亮明了对“挖矿”行为绝不容忍的态度,并且从中央部委到地方政府,打出了一套“组合拳”。

随着国内监管政策的骤然收紧,曾占到全球算力65%的中国比特币矿场,也上演了一幕迁徙出海的“大逃离”。

5月份以来,四川、内蒙古、云南等省份已经关停了大批比特币矿场。国内一些体量较大的矿机企业和矿场主,也陆续向国外迁移。

据中国第一家矿机上市企业“嘉楠 科技 ”微信公众号消息,日前,嘉楠 科技 已正式开启在哈萨克斯坦的自营挖矿业务,首批阿瓦隆矿机上架开机运行。

装车运往海外的阿瓦隆矿机

据媒体报道,中国另一大矿机企业比特大陆也在6月 22 日对矿工表示,暂时停售现货机器。此外,比特大陆已宣布全面向海外转移,部分中高层员工正向海外转移。

中国为何要严打比特币“挖矿”?

在这轮针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打击清理风暴之前,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比特币挖矿集中地,四川省更是被称为“矿都”。

中国的“挖矿”产业究竟有多大?BTC.com上的算力分布图显示,目前世界上最大算力的比特币矿池,如Antpool、F2Pool、BTCC等,都位于中国,中国的算力超过了比特币总算力的60%。

在国外的社交媒体上,甚至还能看到有许多国外的比特币爱好者呼吁要打破中国在比特币上的“算力垄断”。在2018年,知乎上还有人问“比特币算力集中在中国有多大隐患?”

另外,世界上最大的三家矿机企业,嘉楠 科技 、亿邦国际和比特大陆,都诞生于中国。其中嘉楠和亿邦还分别于2019年和2020年在美股上市。

可以说,在中国,比特币挖矿已经建立了从上游到下游的完整产业链,成为一个庞大的产业。

这么大的一个产业,政府为何要打掉它呢?因为,它实在太耗能了。

此前剑桥大学另类金融中心公布数据称,比特币的总能源消耗介于40-445兆瓦时(TWh)之间,平均统计约为130兆瓦时,比特币挖矿一年消耗的电量约与荷兰全国用电量相当。

由成千上万台矿机组成的比特币矿场

研究还显示,约65%的加密货币挖矿活动在中国进行,而煤炭在中国能源结构中的占比达到60%左右。约75%的矿工使用某种可再生能源,但可再生能源在总能耗中的占比仍不到40%。

有行业人士对凤凰《风暴眼》表示,“在碳中和、碳达峰这样的大背景下,高耗能的挖矿显然是与大方向相悖的,关停只是迟早问题”。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认为,比特币挖矿行为,往往以“大数据项目”作为掩护,骗取地方政府支持,耗费大量电力资源,不符合实现“碳中和”目标方向。

他此前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与交易乱象刻不容缓》文章中指出,金融管理部门应加大对虚拟货币非法挖矿和交易活动的打击力度。对比特币挖矿项目,各地应进行全面清理、及时关停。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虚拟货币“挖矿”不仅属于高耗能产业,而且虚拟货币对产业发展没什么贡献,基本上没有其他有益的作用,政府对此加大打击力是合情合理的,特别是“碳中和”的大背景下。

林伯强认为,在打击虚拟货币“挖矿”上必须采取“一刀切”,如果不一刀切的话,肯定会有人钻漏洞,因为虚拟货币的利润太高了。

世界各国态度不一,有国家将比特币当做法币

实际上不只是中国,英国、美国、韩国等国家也都在考虑加强对加密货币的监管。

今年8月,日本最高金融监管机构将加密货币交易商视为反洗钱计划的一部分;日本FSA也考虑实施更严格的加密货币法规。

韩国、新加坡等对加密货币相对宽容的国家,也都在加强对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的监管力度,打击洗钱等行为。今年6月,墨西哥财长表示,墨西哥金融系统禁止使用加密货币。

今年5月24日,美联储理事布雷纳德表示,在保持安全的央行货币作为基础的情况下,存在竞争的空间,不断改善加密货币监管框架是非常重要的,监管框架应该随着加密货币汇率的发展而变化,与美联储相比,其他监管机构可能在加密货币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

包括美联储在内的美国相关机构一直对加密货币持谨慎和严格监管的态度,包括制裁因涉嫌网络攻击和洗钱的加密货币交易所SUEX等。

但与此同时,也有一些国家对比特币等加密货币敞开了怀抱。今年6月,中美洲国家萨尔瓦所就通过了比特币法案,宣布将比特币作为国家法币。

9月7日,萨尔瓦多的比特币法案正式生效,萨尔瓦多也因此成为世界上首个采用比特币作为法定货币的国家。凤凰网《风暴眼》了解到,目前麦当劳、星巴克、必胜客以及当地的一些商店,都已经可以用比特币进行消费支付。

近日,据乌克兰媒体报道,乌克兰最高拉达(乌克兰议会)通过了虚拟资产法案,加密货币等虚拟资产在该国正式合法化。不过与萨尔瓦多不同,乌克兰的法案规定虚拟资产在该国不得作为支付手段,但公民可以合法地持有以及交易。

比特币究竟是“数字黄金”还是骗局?

从2020年下半年开始,币圈持续的暴涨吸引了许多散户投资者涌入币圈,一些瞄准“新韭菜”的各种山寨币、空气币项目也层出不穷。可以说,牛市之下乱象丛生。

尽管监管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已经落下,有人恐惧逃离的同时,也有贪婪者坚守“信仰”。更多的人可能依然充满疑问:比特币究竟是不是骗局?还能够继续投资吗?

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经济学教授,国家高端智库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院长樊纲在接受凤凰网 财经 采访时表示,比特币就是一场赌博,“你输了,就会输得很惨”。

如是金融研究院院长管清友认为,不要把比特币当作一夜暴富的事,你可以去尝试这种所谓的资产波动、体会这个市场,但是大家现在这种抗风险能力,我不建议大家所谓去高杠杆投资,因为你无法控制这样的风险。也许你运气极好,,但从投资概率上来讲,很难赚到钱,因为这是高杠杆、高波动的资产,大部分人都是泡沫。

今年5月,清华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张晓燕接受凤凰网 财经 采访时表示,很支持目前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监管政策是在保护散户投资者的血汗钱。

张晓燕表示,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在本质上是不同的。提到目前热议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她表示,首先,据2018年统计,比特币25-30%的交易场景是非法的。再者,“虚拟货币”的交易缺乏有效监管,其价格容易被操纵,导致价格忽上忽下,波动剧烈。

“我很支持目前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这些政策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她说,中国的散户数量很多,中小投资者的共性是金融知识少,对虚拟货币的了解不够深刻。监管政策是在保护散户投资者的血汗钱。

[责任编辑:刘玉芳 PF012]

Ⅷ 我国2022年对虚拟货币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的规定:
1、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
3、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拓展资料:
(通知)提出的工作措施:
1、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中央层面,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十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整体统筹和推动工作落实;地方层面,各省级人民政府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依法取缔打击本辖区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
2、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预警。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完善虚拟货币监测技术平台功能,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各部门、各地区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
3、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协作,从切断支付渠道、依法处置相关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加强相关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依法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综合施策,有关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全方位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Ⅸ 国家网信办集中整治涉虚拟货币炒作乱象,有哪些实质性的效果

据媒体报道,由于虚拟货币的兴起,与其相关的各种炒作也随之而来。而国家网信办集中整治涉虚拟货币炒作乱象也让许多人感到好奇,有哪些实质性的效果呢?据了解,国家网信办持续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现象的高压打击态势,清理了1.2万个违规用户的账号,清理违规信息5.1万余条,带来的实际效果也是十分显著的,各种炒作乱象也在逐渐消失。

据此,笔者认为,由于之前虚拟货币炒作的乱象,也让许多人受到了财产损失,而国家网信办的这种行为,也会严厉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交易安全,减少此类的设虚拟货币炒作乱象,稳定市场交易的秩序,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Ⅹ 国家网信办出手了!集中关闭1.2万个币圈违规账号,虚拟货币交易凉了吗


国家网信办出手了!集中关闭1.2万个币圈违规账号,虚拟货币交易得到严加管教,打击打击虚拟货币乱炒作现象甚至以此来某取私利进行骗取他人钱款行为进行严厉惩罚。

对于各种没有虚拟货币来谋取私利,诱导炒作,欺骗人进行网上投资等现象越来越严重,所以网信办对此事件也做出相关政策调整和打击,严肃处理他们对一些用户和主要经营部门已经采取关闭罚款等多项政策。作为人民群众,一定减少对这种虚拟货币投资,并且要督促身边人减少此类被骗现象,以此避免丢失更多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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