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电能源虚拟货币
一、对工业园区、数据中心、自备电厂等主体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电力支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规,加大节能监察力度,核减能耗预算指标;对存在故意隐瞒不报、清退关停不及时、审批监管不力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严肃追责问责。
二、对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企业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取消各类优惠政策,退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从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通讯企业、互联网企业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由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严肃追究责任。
四、对网吧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停业整顿等处置。
五、对未经报批私自接入动力电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等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规,对其违法窃电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企业、个人等主体存在以虚拟货币形式进行洗钱等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对企业、个人等主体存在利用虚拟货币进行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相关法规,由主管部门从严处置。
八、对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相关企业及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纳入失信黑名单;对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或为其提供方便与保护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B. 国内现在还有做IPFS吗
国内要封杀IPFS挖矿了吗?今年二月份内蒙古开始清退矿场,五月份公布最强法规,六月份四川矿场断电关闸,央行约谈各大银行。难道挖矿真的要黄吗?
其实不然,国家主要针对的还是BTC挖矿,主要是比特币挖矿每年消耗大量的国家能源,对国家社会的发展没有实质性的贡献;在就是BTC在某些特定的场所已经成为洗黑钱的重要渠道,国家出手打击也是正常的。
四川前脚关电拉闸BTC 后脚IPFS峰会就开起来了。看看组织单位你嗅到机遇了吗?
国家接连出台的这些打击虚拟货币的政策,恰好证明了国家已经开始重视对虚拟货币市场的监管了,而这样正好可以借此机会好好清洗一下这个市场,使得这个市场不再乌烟瘴气。
其实早在今年2月份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就已经发文,引导比特币挖矿逐渐转型为分布式云计算中心!四川将紧随其后。
IPFS&Filecoin能够加速国家“新基建”的建设,提高大数据中心的建设速度,并且有实际的落地应用,很符合国家在新时代的发展。
不要听信谣言,加深自己对项目的认知,抓准时机才是我们应该要做的。
个人观点,不做投资建议。欢迎点赞、关注、转发
C. 高耗能的虚拟货币挖矿究竟价值在哪
由于疫情全球中央银行“大量释放水”,虚拟货硬币进入了“群魔乱舞”风格的狂欢节。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加密货币,比特币的价格已经从2020年的最低水平超过3,000美元飙升至最高超过64,000美元,目前仍徘徊在58,000美元左右。此外还有许多小货币的收益更加难以理解。 作为虚拟货硬币的“生产者”,采矿圈的收入也有所增加。比特币的采矿设施-采矿机的价格翻了一番,而且“仍然很难找到一台机器”。 在利益的驱使下,机构和散户投资者不断“追随潮流”,并涌入虚拟货硬币采矿业。
一般来说小型矿山有数千台采矿机,大型矿山有数万台,而超大型矿山有数十万台。一位矿主告诉《报纸新闻》记者:“由于火力发电可以控制负荷,因此没有消耗和废弃,无法储存水力发电,如果不出售水力发电,这将被浪费,”水力发电厂对它们提供了更多的支持。 欧克云链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连轩认为,西南地区水力资源丰富,尤其是在高水时期,水力发电还没有得到充分利用。 比特币采矿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实际上,一些虚拟货硬币开采公司也被列为当地水力消耗公司,以帮助当地电力部门解决水资源浪费问题。 一位矿工向《 The Paper》透露,今年,四川省已经批准了5家消费公司进行虚拟货硬币开采。
D. 四川虚拟货币挖矿政策
法律分析:5月27日,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有关情况调研座谈会的通知。其中指出,根据国家能源局有关要求,为充分了解四川虚拟货币“挖矿”相关情况,我办决定组织召开调研座谈会,将于 2021 年 6 月 2 日 9:30-11:30 进行。会议内容包含: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分别汇报各自供区内虚拟货币“挖矿”有关情况及相关建议、关停虚拟货币“挖矿”对今年四川弃水电量的影响分析。虽然目前四川还未公布出关于挖矿的具体政策,但是从目前的大基调方向来看,矿老板必然不能再像以前那样肆无忌惮的挖矿了,而这或许就是矿难开启的序幕。
法律依据:《关于引导企业有序退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近期由于国外虚拟货币交易价格反弹,一些企业打着“区块链”或高新技术产业旗号,前往风电、水电充沛地区从事“挖矿”活动。目前一些企业对外宣传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属于国家鼓励区块链产业发展的范畴,吸引投资者跟风,潜藏较大的投资炒作、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风险隐患。
E. 内蒙古为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出台了哪些政策
近日,一则“内蒙古为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消息,引发了广大网友们的热议,在网上闹的沸沸扬扬。那么,内蒙古为了打击挖矿的行为,出台了哪些政策呢?第一,是处罚对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的对象进行处罚,例如工业园、数据中心、自备电厂等,知而不报的进行处罚。第二,对数据中心,云计算这样的企业挖矿进行处罚。因为这些企业也是需要用到很大的算力,是容易出现挖矿行为的地方。第三,对通讯企业,互联网企业挖矿进行处罚,这类企业也是容易发生挖矿行为的行业。那么具体的情况是什么呢?我来给大家分享一下我的看法。
一.对提供场地者处罚首先,就是会对一些为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的主体进行罚款惩罚。例如工业园、数据中心、自备电厂等等。挖矿很多需要依赖于这样的场地,所以是挖矿企业的常驻地。如果不主动进行举报,那么被查到了就需要进行处罚。
以上就是我对于这个问题所发表的看法,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大家有什么不同的看法都可以在评论区留言,大家一起讨论一下。
F. 辩护角度谈虚拟货币的“价值”
与其他国家不同,我国一直对虚拟货币持高压态度,且政策层层加码。2013年五部委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否定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将其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叫停虚拟货币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并表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将追究相关境内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随后国内的交易平台或暂停中国境内新用户的注册并清退存量用户,或直接永久关掉了交易服务。
至此,笔者也认为,目前虚拟货币在国内已经终结。但与之相关的案件未来一段时间仍将高发。在相关案件的刑事辩护工作中,我们始终无法绕开虚拟货币“价值”的认定问题,往往需要对涉案的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行举证及对其价格鉴定进行质证等工作。
下面我们以比特币为例,谈谈我们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明其“价值”来源的一些思路。
1 价值来源——“共识”和“信任”
我们的货币 历史 ,经历了实物货币到纸币,再到记账货币的变迁。何为记账货币?就是以数字记录方式确定归属和转移的货币,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生活中早已习惯脱离实体钱包,只使用手机扫码支付,这种便利正是来源于记账货币的充分应用,我们之间的相互转账只是在彼此银行账户的数字上做加减法,整个过程就是一个双方记账过程。而这个记账的权利掌握在国家手中,由各个银行、三方支付机构和央行负责,央行拥有整个国家大账本的记账权,即“中心化记账”的方式,而我们之所以认为纸币及这些“手机中的数字”具备“价值”,是我们基于对国家的“信任”,是国家在这些“数字”背后的信用背书让我们达成了它们具备“价值”的“共识”。
同样,黄金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我们已经达成了其作为货币交换一般等价物的“信任”;钻石的价值,也同样是人们对其稀缺性及其背后的某种象征意义的达成“共识“”。所以, 价值的本质,其实是人们对特定物价值的“共识”和“信任”, 如果人们不对一个事物达成有“价值”的“共识”,那么很多我们认为“值钱”的事物,其实根本没那么“值钱”(包括钻石和国家发行的纸币)。
但纸币天然存在一个问题,无论是当年密西西比泡沫时期的法国政府,还是次贷危机和新冠期间的美国政府,都会出现无节制超发货币的现象,货币超发及经济危机往往引发通货膨胀,纸币大幅贬值。纸币之所以贬值,也正是人们对于政府发行货币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对于的黄金等物品“价值”的“共识”提升,进而金价上涨。虚拟货币鼻祖比特币诞生于2008年次贷危机后期的美国,在此背景下,针对主权货币的通胀问题,其被设计成“去中心化”和“总量恒定”等特性。
随着人们基于对这种“去中心化”虚拟货币达成“共识”,产生“信任”,虚拟货币才产生了“价值”。并随着达成“共识”、“信任”其“价值”的人越来越多,它们的价格也水涨船高。
以比特币为例,2009 年1月,中本聪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时,市场对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无法形成对其“价值”的“共识”,所以,此时比特币的价格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国人拉兹罗首次用10000个比特币购买了25美元的披萨(首次比特币交易,拉兹罗也是首次使用显卡挖矿的人),那么它的价值变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浦路斯发生经济危机,当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贬值的塞浦路斯镑货币,而纷纷抢购比特币,导致比特币价格飙涨8.8倍。当2013年11月比特币达到8000人民币阶段高点的时候,中国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发布,严重打击了人们对其的“信任”,比特币价格随之大幅下跌,同样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MTGox破产,冲击了人们对比特币的“信任”,让其价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证明、共识机制和最长链机制保证了比特币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币都可以追溯诞生及交易的 历史 ,具备不可伪造的特征。这些特征也增加了人们对其“价值”的”共识”。
所以,虚拟货币是基于人们对达成“共识”、形成“信任”的程度,而产生了其价值,并基于“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响其价格。
2 价值来源——“获取成本”
虚拟货币有两种获取发生——“挖矿”和“交易”。
先说说“挖矿”,以比特币为例,其原始产生就是由“矿工”、“挖矿”生成。“矿工”可以由身处全世界任何地点的任何人担任,“挖矿”是指“矿工”借助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过程,第一个求得特解的“矿工”能够获得新增“账本”的记账权,从而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奖励。计算这个特定解的过程需要大量的运算,同时比特币在设计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规则,算力每过一段时间需要调整一次,这意味着挖矿的难度也在上升,也让成本(主要是显卡等硬件)大幅提高。
同时,随着挖矿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矿难度增大,个人能挖到比特币的概率越来越小,也就逐渐发展出规模化的矿场,也就是聚合n多台矿机的算力一起挖矿,挖矿从个人挖矿转变为矿场或矿池,一个矿场的成本有:建设成本、设备成本、维护成本(包括店里成本和人工成本)、网络成本等。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那么虚拟货币的挖矿过程,同样投入了具体的(劳动力)“成本”,并且这个“成本”可以量化为具体的(虚拟货币)商品价格。早在比特币诞生的2009年,一个叫“新自由标准”的用户,就在比特币早期论坛上提成通“生产成本”计算比特币价格的方法。他认为一枚比特币的价值计算方法应为:计算机运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电量是 1331.5 千瓦/时,乘以上年度美国居民平均用电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个月,除以过去30天里生产的比特币数量,最后的结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币的定价结论。
至于“交易”的获取方式,无论是直接使用法币交易,还是使用法币兑换虚拟货币后再进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终能够与法币达成某种“汇率”的自由兑换,它背后自然存在确定的价值。
如我们在 《谈虚拟币诈骗案件的辩护要点》 文中所述,实务中我们需要区分非主流货币中的特殊币种,通常所称的类主流币(山寨币),他们在技术模式上与主流币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实项目、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按照其白皮书的规划执行,常见的山寨币有EOS、BTM。针对这类涉案虚拟币。在实际辩护中,我们应当重点证明这些 虚拟币符合流通性,与主流币或者法定货币能够自由兑换的特征 。
我们前年承办的浙江某虚拟币诈骗案,工作重点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与比特币自由兑换的证据材料,即证明该类非主流“山寨币”可以与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最终能够变现成法币的特征,证明其具有财产属性。
此外,如无法达到上述标准的虚拟币,一般属于空气币和传销币。空气币,顾名思义,就是在实际发展中,没有任何产品或业务落地,单纯发币圈钱跑路而已,如已经跑路的英雄链、超级明星、太空链等等。传销币,则是打着区块链之名,行传销之实的货币,如此前轰动一时的深圳普洱币等,我们也在 《谈虚拟币传销案件的辩护要点》 一文对传销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
由于区块链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虚拟属性,导致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对其价值真实性的判断存在严重误区。我们认为,比特币为代表的主流虚拟货币去中心化,没有发行政府及权威机构做信用背书,且交易价格波动巨大,并不具备货币属性也不宜作为货币使用。但其本质上仍属于一种特殊商品,应定性为一种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这不仅于民法层面拥有充分的物权理论支撑,同时也能被进一步解释为《刑法》第92条所规定的“财产”,所以,针对该类型的网络诈骗,从鱼龙混杂的“币”中,区分出主流虚拟币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币”,是对抗诈骗指控的有力辩点。
3 价值来源——司法认定
1、十部委《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改变了主动民事判决中“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方向,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定虽受政策影响大,但尚不明确。
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则彻底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随后内蒙古、云南、安徽等省份及相关机构,先后发布了12条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的监管政策,这也同时改变了很多民事判决对“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铁亮诉火币网一案判决中认为,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双方缔结的 合同有效 ,虚拟币交易合同 不属于合同无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陈国贵与浙江亿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判决中也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 并未禁止 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 未禁止 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买家不属于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不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十部委《通知》发布后,多地法院的案例开始基于“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如北京东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诉云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判决中认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挖矿”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须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从行为效力上看,“挖矿”活动电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矿机”日均耗电量极大,且生产交易环节威胁国家金融安全, 社会 稳定衍生风险突出,已经成为一种投机性工具, 与《民法典》“绿色原则”精神相悖,属于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合同 ;从责任负担上看,比特币“挖矿”活动中出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及由此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方自担 。
同时各地法院关于虚拟货币的认定也并不明确。
在(2018)浙11民终263号丁建强、陈映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因本案的虚拟货币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标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该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认定因案涉合同无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颁布后,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对于虚拟货币不予保护的态度,基于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要求,很多法院都采取认定虚拟货币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济南中院在(2021)鲁01民终3796号中对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予以认可。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所设虚拟货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虚拟货币财产权益依法给予法律保护。
虽然主流裁判规则如此,但综合全国近几年的判决来看,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笔者认为,正是近年来国家对于虚拟货币投资一直持严厉态度,并频繁升级的监管政策,司法裁判才会短期内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来人民法院对虚拟货币纠纷案件也会更多的减少虚拟货币财产保护,需要公民自担风险。
2、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在司法实务中,虽然刑事领域对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仍存争议,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发布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终1043号判决中即有认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对价后得到比特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因此被告人通过互联网窃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币后,再将其售出所得款项计人民币20余万元到了其个人的银行帐户,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020)粤0304刑初2号判决认为,以太币在中国境内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个,但其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其所有者能够对持有的货币进行管理、通过特定方式进行支付、转移且能够使用货币公开进行交易,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2013 年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所以被害人的账户信息变动详情可由代币交易平台出具证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处理中还存在以当地物价局出具的比特币《价格鉴定结论书》为其价值依据,如“武宏恩盗窃案” (2016)浙10刑1043号,及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虚拟货币价格证明,如“胡志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东刑初字第1252号。
所以在众多刑事判例中,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具备“价值”,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本文作者|郑夏律师,中南 财经 政法大学硕士,,曾任职检察院、政府办等部门。先后获无锡优秀专业律师(刑辩类)、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优秀骨干律师)、无锡优秀律师团队(2016、2018、2020)、无锡律协优秀个人会员(2018、2021)、首届华东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无锡优秀专业案例、江苏产业人才培训优秀讲师等荣誉。
G. 比特币挖矿,到底如何挖- 解析虚拟货币挖矿流程和原理
网络上有许多种加密货币在流通说到底是什么意思?像是比特币(Bitcoin)、以太币(Ether)、瑞波币(Ripple)等等,但大家最常听到的还是非比特币莫属,可以说是全球的「矿工」们都在想尽办法获得它,许多人不只是把它看作是单纯的热潮跟风,甚至有些人将它视为资产在投资,比特币同时也是造成目前全球显示卡大缺货的主因,全世界有无数的矿工、矿场无时无刻不在运作,他们大量购买显卡,为得就是要抢在其他竞争对手前夺得先机。
然而,到底比特币挖矿在挖什么?如果现在想要进场挖矿会不会太晚?又要准备什么硬件设备才能开始挖矿呢?
身为目前最火红数位货币之一的比特币,由于获取难度高,且物以稀为贵的条件下,导致比特币的相对价值非常高。在数位货币市场上,比特币被当成一种「股票」操作,它可以用来当作保值品投资,也可以将其转换成各国货币并存入现行银行 帐户 ,许多网络商店甚至支持直接使用比特币购买商品。想要获得比特币的话,最直接快速的方法就是金钱购买,目前一个比特币的价值大约等同于30万左右,这是近一年来,价格最低的一段时间,想要直接用金钱购买比特币加入这股数位货币风潮的话,现在或许是最好的时机。
购买比特币的方法其实很简单,首先需要先在网络上建立一个可以储存比特币的电子钱包,关于电子钱包的种类网络上十分多样,本文我们将以「币托」(BitoEX)为例说明。进入币托首页以后,直接点击画面中央的「免费申请」并输入账号和密码建立电子钱包,完成信箱帐号认证以后你就会获得一个专属于你的电子钱包,登入后即可进入该电子钱包并浏览目前的余额,因为是刚申请的缘故,因此账户余额为零,这时候可以直接选择「购买比特币」功能开始交易。
不过此页面中最重要的是信息其实是位于右上方的「钱包地址」,这不仅是在交易时会使用到,后续挖矿时也会使用这个钱包地址作为比特币的储存目标。
不过,由于比特币单价价格昂贵,动辄二三十万以上,如果不想要直接用金钱购买比特币的话,另一个方法就是用挖矿的方式获得了。
1.进入币托网页以后,点击画面中央的「免费申请」开始建立个人电子钱包。
2.输入用来登入钱包的电子信箱以及密码,建议使用强度高的各种符号或数字字母作为密码组合。
3.完成步骤以后即可进入个人的电子钱包页面,这里可以随时关注自己钱包内的金额数量。
比特币的发行有它自己的时间以及数量,大约每十分钟会由代码执行新比特币的发行,并且授予给参与比特币交易的某(群)人,因此,获得新发行的比特币就好比是获得刚出土的金矿,所以才会将这些获得比特币的人比喻为矿工。而矿工们「挖矿」的动作在英文中称为「mining」,这是一种比特币使用者可以考虑、但是只有专业挖矿者才「有可能」获取比特币的方法。
想要开始挖矿的话,在开始之前有一些事前准备要做,包含硬件投入成本以及运作成本。
前者是指硬件的购入、安装、电费、折旧、场地以及散热等等;
而后者则是维持这些硬件持续运作,所需付出的成本。
两者综合以后,可以发现其实挖矿所需的成本非常庞大,这也就造成部分拥有大量资金成立挖矿专用硬件设备的以「出租」的方式来回收成本,这种挖矿模式被包装成一种「商品」并在公开的网络市场上进行买卖,当挖到比特币时,会依每位承租人的付出比例来分矿,这样的挖矿模式也就是所谓的「云端挖矿」。
开采比特币的做法主要有三种,除了云端挖矿外,还有「独立挖矿」以及「合力挖矿」,不过由于目前的挖矿难度不断提升,且有越来越多竞争者挤入,时至今日想要单靠自己的力量独立挖到矿的可能已经不大,虽然一旦成功挖矿便可独自获得全部利益,但一般比较可行的做法是采用后者「合力挖矿」,也就是团队挖矿的概念,挖到矿时全团依照每个人付出的比例来分矿。
由于挖矿难度与日俱增,个人想要藉由显卡挖矿获得比特币难如登天。
拥有大量资本的矿工会租挖矿机,最后甚至会把挖矿机承租给其他人,借此获利。
云端挖矿逐渐被塑造成一种金融商品,以月租或年租的方式收取承租费,挖到矿时再按比例分给承租人。
矿池 :早期比特币还不兴盛的时候,大部分人都用自己的电脑来挖矿,最早当然是用尽CPU的能力来运算,接着有人发现用显示卡的GPU Stream Processors来计算会快更多,可是当大家纷纷投入挖矿以后,出现了很多为挖矿优化的设备,一般个人电脑根本拼不过,因此需要加入矿池(Mining Pool)来挖矿,由服务器集合所有使用者的运算力量来挖,再由一定比例回馈使用者(矿工),才不会发生挖了老半天却拼不过专业挖矿机,花了电费却什么都得不到的情形。
矿机 :由于显卡虽然挖矿速度较快,但是显示晶片原本并不是专门用于挖矿,因此用显卡挖矿不仅很耗电而且发热量又高,如果是3、4张显卡所组成的挖矿电脑,更是耗电,最后计算起来很可能挖比特币的收益都还不够付电费呢!因此从2013年开始,挖比特币的重心逐渐转移到专业矿机上,这种矿机区分为两大类型:
挖矿的过程并不复杂,只需要下载「挖矿程序」其实就能开始挖矿。网络上的挖矿软件百百款,这里我们将以NiceHash Miner 这款软件举例说明。
首先,根据手上显卡厂商下载对应的NiceHash Miner 版本并开启软件,在正式开始挖矿以前,有几个步骤要先设定。
电子钱包页面中最重要的信息就是钱包地址,这除了是比特币买卖家交易时须使用的信息以外,同时也是挖矿时比特币储存的目标位址,点击币托页面中的钱包地址后,就会获得一串「未命名的钱包地址」,请复制这串数位码并好好保存。
接下来在挖矿程序中点击「钱包」(Wallet)选项,将刚刚复制的数位码贴上后即可完成储存目标设定。在左下方的「硬件信息」(Hardware Details)选项中,系统预设会找到你电脑使用的显卡型号,也可以在这里开启处理器加入挖矿的行列,可根据需求和喜好设定。
在「钱包」的选项中,贴上个人电子钱包位置,一旦挖到比特币时便会储存在该钱包中。
一切都准备就绪后,就可以按下中间的「开始挖矿」(Start),你的电脑会自动开启命令执行视窗进行挖矿,不同的挖矿软件无论每次挖矿的动作成功与否,都会释出不同的通知指令,以NiceHash 为例,成功挖矿时视窗上将会出现的绿色的指令通知。但这时候软件挖到的比特币数额其实非常小,需要长时间连续不间断的挖矿才能挖到完整一个比特币。
每个软件在挖矿时,显示的通知不尽相同,NiceHash是以绿色文字提示挖到比特币的通知信息。
根据挖矿的规模,每次成功挖矿时获得的比特币数额不同,需要长时间不间断开挖才能获得完整一个比特币。
无论你是使用金钱直接购买,还是使用各种不同的挖矿模式,在获得比特币以后该如何使用它?首先你可以把它当成是一种投资品保存,由于全世界几乎无时无刻都有人在进行比特币交易,因此,它的币值也在不断波动,你可以在它未来价格涨到最高点时脱手卖出,以去年一整年最高的平均价格50多万来看,现在一个比特币大约是25万,有可能可以获得大于成本两倍的获利。
如果没有打算将比特币当作保值品来看的话,你可以到币托或是MaiCoin 等网站里,将获得的比特币转换成人民币,换取现金到现行的银行帐户中供其他使用,如果不想换成人民币的话,也可以将比特币转换成其他虚拟货币来持有;此外,目前网络上还有许多网站或服务是支持比特币付款的。
其他还有很多网络零售商也支持买家使用比特币在平台上购买商品,国外电子产品零售业龙头之一的newegg 就是其中之一,它们和Bitpay 电子钱包合作,让消费者可以在购买商品时,选择使用比特币进行支付。其他还有像是NASDAQ 的线上百货零售商Overstock、纽约地产公司邦德纽约或是利用信用卡定世界各国旅馆获得比特币现金回馈的PointHound 等等,种类非常多。
比特币过去一年最高曾有突破50万的可观价值,将其视为一保值品也是不错的选择。
由于比特币在全世界造成的热潮至今还未间断,无论是用团队挖矿还是云端挖矿模式,仍有许多比特币使用者正在挖矿。在这样的热潮下,也间接导致了不少问题。
显卡严重缺货
首先最直接的问题就是显卡,由于显卡是矿工们最主要的挖矿工具,它们需要大量显卡加快挖矿的速度,借此抢在他人以前获得比特币,也导致目前无论是NVIDIA 还是AMD 显卡在全球都出现缺货的情形,同时也造成显卡价格上涨,尤其是高阶的显卡问题更严重,常常会需要以比厂商建议售价高出许多的价格购买,也让想要单买显卡帮电脑升级的民众购买困难。
挖矿的过程是将显卡以及电脑的效能发挥到最极致,如果能成功获得比特币那也就罢了,更惨的就是不仅没挖到矿,甚至还多花冤枉钱。挖矿的过程不仅需要随时保持电脑主机的温度,甚至主机还需要放在通风的室内运作来避免主机过热,长时间连续挖矿下,对于显卡的产品寿命也有害。
此外,挖矿过程中还必须考量到电费的问题,根据「比特币能源消耗指数」报告的统计,比特币在过去一年内挖矿的电力总消耗已累积达29.51兆瓦小时,约占全球总电力消耗的0.13%,听起来占比不大,但该数字已经超过全球近160个国家一年的电力消耗,可见挖矿的耗电量有多大。虽然说比特币确实有它的吸引力存在,但在通往致富的挖矿路上,矿工们仍要考虑许多成本付出的问题以及带来的影响。
在零售商的网页上,可以看到无论是NVIDIA还是AMD的显卡,高阶版本几乎都为缺货状态。
挖矿的过程中,会大量耗费处理器和显卡的性能,导致其温度升高,降低其产品寿命。
根据统计,比特币过去一年的耗电量已超过图中黄色国家和地区的耗电量。
# 科技 日报#
H. 内蒙古设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挖矿对电力资源有何影响
先对于挖矿来挖比特币,它本身就是对电力系统的一种干扰,对电力资源的一种浪费。
而且对于这些挖矿行为来说,他们还会对整个电力系统造成一定的干扰,因为目前的整个电力系统是存在着一定的波动和峰值的,但是对于这些挖矿电脑来说,他们是24小时不间断工作的,所以说就会使得一部分的电力资源遭受到一定的损失,而且对于目前整个国家对于比特币的管控也是非常严格的在国内进行,现在的比特币交易也是违法的,所以说对于大部分的比特币交易来说,肯定会受到非常严重的打击和影响。
I. “挖矿”业务引发各地重视 四川摸底虚拟币“挖矿”
本报记者 郑瑜 北京报道
随着比特币监管持续加码,比特币的产出活动——“挖矿”也引起了各地方的高度重视。
《中国经营报》记者获悉的一份会议通知显示,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5月25日下发《关于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有关情况调研座谈会的通知》。有接近四川监管的人士告诉《中国经营报》:“本次召开会议是为了解收集有关情况。”
而在同一天,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内蒙古发展改革委”)也公布《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工业园区、数据中心、自备电厂等主体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电力支持的,核减能耗预算指标;对存在故意隐瞒不报、清退关停不及时、审批监管不力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严肃追责问责。
四川、内蒙古同时发声的背后,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文要求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与虚拟币相关服务,以及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指出,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
地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
“挖矿”就是获取比特币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计算机需要进行运算,运算难度会与参与者数量呈现正相关,故各方在逐利目标下,互相比拼,会消耗大量电力能源。
当前,内蒙古正在准备多措并举整治当地虚拟货币相关业务。
关于5月25日的征求意见稿背景,内蒙古发展改革委表示,是为按照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51次会议关于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的部署要求,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进一步清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强化打击惩戒力度,构建长效监管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大数据行业环境及防范金融风险。
征求意见稿中,对相关企业作出要求,关于相关主体列举十分详细,包括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电力支持的工业园区、数据中心、自备电厂的电力提供方,以及开展挖矿的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企业的参与方等等。
比如,征求意见稿列举情形以及相应措施有,对通讯企业、互联网企业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由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严肃追究责任;对网吧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停业整顿等处置;对未经报批私自接入动力电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等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规,对其违法窃电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等。
可以看到的是,在“碳中和”目标的大趋势下,各地对虚拟货币“挖矿”业务愈发警惕。
日前,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有关情况调研座谈会的通知》。会议内容包括要求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分别汇报各自供区内虚拟货币“挖矿”有关情况及相关建议。同时,根据会议安排,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将汇报水电消纳示范区内大数据企业参与市场交易有关情况及相关建议;售电公司汇报代理大数据企业参与市场交易有关情况及相关建议。
仍有企业境内顶风提供服务
虽然多轮监管关注之下,风暴眼中的“挖矿”市场法律与投资风险急剧攀升,但是不忍割舍巨大利润的“冒险家”仍然存在。
5月26日,国内多家虚拟货币挖矿服务提供平台公告暂停中国用户注册账户、屏蔽中国大陆地区IP,或转战海外。5月27日,记者测试上述号称屏蔽境内IP的平台,发现其中多家仍可以正常使用国内IP登录、注册、完成电费缴纳、租赁矿机进行远程“云挖矿”投资。
“‘出海’哪是那么容易的?在美国挖矿缴纳税费高昂,而且合法性也不会因为缴纳税费就得到保障。目前宣称海外挖矿合法合规的平台都在掩盖一件事情——海外挖矿交税交的只是普通企业所得税罢了。国外也没承认过挖矿就是合法合规的。国内仍然是大家不忍舍弃的挖矿‘战场’。”一位矿场业务人士告诉记者。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坦言,当前挖矿的火爆与参与人员的热情,可见一斑。有需求,就有供给。可以预判,买了矿机的人不可能轻易丢弃,继续转入“地下”挖矿者应该不少。“必须明白继续加密代币的挖矿就会继续与法律对立,不仅是在我国,各国对于数字代币的谨慎态度会反映在各个方面。随着虚拟币对法币和金融安全的侵蚀,各国法律和执法只会趋严。无论你愿意还是不愿意,法律都在那里,不枉不纵。”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俊律师提醒,目前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主要针对平台企业(金融机构、清算机构、互联网企业、上市公司等机构)的金融活动。但个人投资者持有或者个人间相互买卖虚拟货币不违法,但是也不能放松警惕,需要谨防被犯罪分子利用。“切勿为可疑第三人购买虚拟币或者售出虚拟币,或者向不熟悉的人买卖虚拟货币,否则有很大可能会卷入网络赌博,电信诈骗或者地下钱庄,被牵连为同案犯或者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帮助犯,因此受到刑法处罚。”
J. 内蒙古设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对这个行业有什么影响
对虚拟货币的价格肯定会造成影响。根据媒体报道,日前内蒙古政府发布了新的虚拟货币管理政策,不仅表示要清除所有虚拟货币挖矿企业,还建立了专门的举报渠道。有业内人士指出,其实类似的整治政策从去年就开始了,之前因为内蒙古煤炭资源丰富,火力发电成本低,所以不少企业选择在内蒙古挖矿。但今年开始,国家强调碳达峰和碳中和,火电发电被严格限制,这种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又需要消耗大量的电力,所以和国家的政策肯定不统一,被清除也是意料之中。
但也并不是说使用水力发电就一定没有问题,现在央行在推行自己的数字货币,显然央行不会允许这些加密货币在国内发展运行,现在还只是暂停交易和使用。未来预计会全面停止境内对加密货币的挖掘,因为加密货币的价格波动巨大,如果国内投资者或者机构大量介入,未来可能造成金融风险,影响到社会的正常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