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咸平虚拟货币对到
Ⅰ 为什么要做云企数字货币
这是典型的传销骗局。原因有如下几点:
首先,郎咸平教授是反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认为其没有任何价值,财经郎眼有一期关于比特币的节目,感兴趣的可以查阅一下。
其次,虚拟货币是不可能获得政府的大力支持的。我国央行已经明确把其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商品。任何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开展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由于比特币具有洗钱等风险,我国政府一直以来都对比特币采取冷处理的态度。
再次,我在币圈那么长时间,并未听到任何相关的信息,主流业内和大众媒体网站也没有相关的报道,收购美国一家数字货币研究所应该属于大新闻,但是国外媒体却没有报道,不正常。
最后,个人认为这是一个疑似传销的币种,自建的平台,圈钱跑路的风险极大。
Ⅱ 国家网信办集中整治涉虚拟货币炒作乱象,虚拟货币的价值是人为赋予的吗
国家网信办集中整治涉虚拟货币炒作乱象,虚拟货币的价值是人为赋予的首先是炒作的越厉害虚拟货币的价值越高,其次就是炒作的时间越长那么影响的程度越大,另外就是越多人入资那么价格越高,还有就是很多的虚拟货币交易盘都是诈骗盘,最后就是虚拟货币本省市不具备现实货币的能力的。需要从以下五方面来阐述分析国家网信办集中整治涉虚拟货币炒作乱象,虚拟货币的价值是人为赋予的。
一、炒作的越厉害虚拟货币的价值越高
首先是炒作的越厉害虚拟货币的价值越高 ,对于虚拟货币而言本身是没有任何价值的,但是随着炒作的人群越来越多那么价值就在不断地飙升,这对于很多的人群而言都是不利的。
群众投资虚拟货币的注意事项:
尽量选择一些正规的渠道进行投资。
Ⅲ 财经郎眼2015观后感
细心的朋友应该会发现,以前每期财经郎眼都要写观后感的文武双全,竟然没有写2014年1月20号的那一集《民营银行来了》的观后感。原因是这样的
话题,对我这样的老百姓来说实在太无聊了。感觉这样的节目,完全是欺骗粉丝的感情。所以看完以后,我没有写观后感,以表达我对烂节目的鄙视。1月27号这
一集是节前播出的,刚好春节放假期间我的笔记本电脑坏了。回老家以后没得电脑上网,于是一直耽搁到2014年2月8号下班回来才有时间上网看这一期的财经
郎眼。就在我对2013年底节目质量越来越差的财经郎眼几乎要绝望的时刻,2014年1月27号的《财经郎眼之比特币真相》确让我眼前一亮。
难得好看的一集《财经郎眼》
这一期节目亮点很多,首先有郎咸平和比特币网站CEO的激烈争吵。大名鼎鼎的郎咸平竟然跟一个吊丝,泼妇骂街的在节目里吵架,看到这期节目的观众相
信已经大呼过瘾了。郎咸平讲了什么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在这样全国播出的节目里有这样的桥段。相信在台湾,这期节目已经变成综艺节目了。
那两个比特币网站来的吊丝,也是有备而来啊。郎咸平显然也是有准备的,对这两个人都调查过了。时寒冰准备的也很充分,不像以前总感觉时寒冰来节目里讲话总是感觉不到位不给力。
虚拟货币替代实物货币是人类发展的趋势
大家只要想一想,自己家里有多少现金,这些现金占到家庭总资金的比值有多少。就可以明白,我们的财产其实已经数字化了。我们的存款,变成了储蓄本和银行卡上的数字。我们的财富都是以数字的形式存储在硬盘上,以二进制编码的形式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递财富数据。
之所以在管理财富的时候,我们引进了计算机技术,就是因为这大大便利了我们管理个人和管家的财富。就像货币的不断简化一样,虚拟货币最终将替代实物货币,这是人类发展的必然趋势。因为从任何角度来讲,虚拟货币都超过了实物货币。
比特币不是虚拟货币的趋势
但是苦逼的是,比特币确并不是虚拟货币的发展趋势。原因就在于,比特币不是任何政府发行的。如果比特币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他就不会有任何争论。
但是他是非政府机构瞎捣腾的,就注定他不会有好下场。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在内的世界各大国的央行,随时都有可能山寨一个比特币出来,而不是让比特币具有货币
的功能。
比特币再好,都不会有一个好结果。因为发行货币是政府的超级特权,他动了政府的奶酪,这岂是有关部门能忍的?虽然郎咸平讲的并没有太大的错误,我跟他的看法一致,但是他的讲话确实有点让人生气。因为我感觉他又在拍有关部门的马屁了,而不是他本身的观点错误了。
除非你送我,否则我不会买比特币
虽然大家都不愿意承认,但是比特币确实就是一个电脑游戏的产物。他不能产生任何价值,除非有比你更傻的人愿意买他。所以,除非你送我,否则我肯定不会买比特币。
就在前不久,我认识一个从北京大学出来的高材生。以前是学计算机软件开发的,搞android的。这家伙对比特币非常感兴趣,整天在我耳边说比特币
多么牛逼。我那个时候,就对他讲的东西不屑一顾,感觉这个人有点二。事实证明,他投资真的不行,比我还菜。比特币也好景不长,很快就阳痿了。
郎咸平说比特币送给他,他不要,我觉得他说假话了。在这里我严重声明,谁要送我比特币我还是要的。当然,前提是你不要我还礼。哈哈,最后祝大家新年快乐。这是农历2013年春节过后,文武双全写的第一篇日记啊。
Ⅳ 比特币是真正的货币吗
一、比特币是不是货币 比特币是货币吗
一般货币要具备三种功能:计价单位、交换媒介、价值储藏。比特币具有货币的三种功能,但是它还没有被经常使用。所以,目前比特币还不能算是货币。
BT币是08年一位日本人提出构想,09年开始正式发行的一种虚拟货币。
BT币好比是一座由总量为2100万个金币(它的总量上限被设计为2100万个 )组成的金山,想要得到它,就需要玩家们利用电脑的运算能力,根据设计者的算法计算出一组符合特定规律的数字,就像大家齐心合力或者单独计算一道数学题一样,每得出一组数字,那么就会得到一个BT币,每10分钟全球最多只能产出25个。这个计算过程就被形象地称为 挖矿 。
当然,这些数学题是越来越难的,从09年到现在,BT币的产量大约为1040万个,现存量越多,产出就越难。比特币有稀缺性,发行上限(2100万个)已经定死了,越到后面获得的难度成几何级数增加,据估计需要上百年才能开采完。
说它是国际QB倒有点可笑,倒确实都是虚拟货币,但是BT币的安全和通用性是QB无法比拟的。TX关门了,QB就跟着玩完了。但是要想BT币倒台,除非全球断电或者全球互联网瘫痪。
关于使用问题,目前全球都开始接受BT币的使用,德国首先承认BT币合法,我国也有交易的网站BTchina,可以直接把BT币换成绝大部分国家的各种现行货币,包括人民币。在我国,淘宝上有很多接受BT币的卖家,北京上海等大中城市也有不少开始接受BT币的商店,超市等等。
比特币
二、比特币的特征
去中心化:比特币是第一种分布式的虚拟货币,整个网络由用户构成,没有中央银行。去中心化是比特币安全与自由的保证 。
全世界流通:比特币可以在任意一台接入互联网的电脑上管理。不管身处何方,任何人都可以挖掘、购买、出售或收取比特币。
专属所有权:操控比特币需要私钥,它可以被隔离保存在任何存储介质。除了用户自己之外无人可以获取。
低交易费用:可以免费汇出比特币,但最终对每笔交易将收取约1比特分的交易费以确保交易更快执行。
无隐藏成本:作为由A到B的支付手段,比特币没有繁琐的额度与手续限制。知道对方比特币地址就可以进行支付。
跨平台挖掘:用户可以在众多平台上发掘不同硬件的计算能力。
Ⅳ 郎咸平对我国经济贡献怎样
1956年6月21日出生,祖籍山东潍坊。美国宾西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博士;现任香港中文大学讲座教授;曾任沃顿商学院,密西根州立大学,俄亥俄州立大学,纽约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教授。郎咸平作为世界级的公司治理和金融专家,主要致力于公司监管、项目融资、直接投资、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破产等方面的研究,成就斐然。2004年,郎咸平用最为传统的财务分析方法,痛陈国企改革中的国有资产流失弊病,质疑某些企业侵吞国资,并提出目前一些地方上推行的“国退民进”式的国企产权改革已步入误区。引起巨大的影响,被称之为“郎旋风”。
Ⅵ 辩护角度谈虚拟货币的“价值”
与其他国家不同,我国一直对虚拟货币持高压态度,且政策层层加码。2013年五部委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否定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将其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叫停虚拟货币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并表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将追究相关境内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随后国内的交易平台或暂停中国境内新用户的注册并清退存量用户,或直接永久关掉了交易服务。
至此,笔者也认为,目前虚拟货币在国内已经终结。但与之相关的案件未来一段时间仍将高发。在相关案件的刑事辩护工作中,我们始终无法绕开虚拟货币“价值”的认定问题,往往需要对涉案的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行举证及对其价格鉴定进行质证等工作。
下面我们以比特币为例,谈谈我们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明其“价值”来源的一些思路。
1 价值来源——“共识”和“信任”
我们的货币 历史 ,经历了实物货币到纸币,再到记账货币的变迁。何为记账货币?就是以数字记录方式确定归属和转移的货币,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生活中早已习惯脱离实体钱包,只使用手机扫码支付,这种便利正是来源于记账货币的充分应用,我们之间的相互转账只是在彼此银行账户的数字上做加减法,整个过程就是一个双方记账过程。而这个记账的权利掌握在国家手中,由各个银行、三方支付机构和央行负责,央行拥有整个国家大账本的记账权,即“中心化记账”的方式,而我们之所以认为纸币及这些“手机中的数字”具备“价值”,是我们基于对国家的“信任”,是国家在这些“数字”背后的信用背书让我们达成了它们具备“价值”的“共识”。
同样,黄金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我们已经达成了其作为货币交换一般等价物的“信任”;钻石的价值,也同样是人们对其稀缺性及其背后的某种象征意义的达成“共识“”。所以, 价值的本质,其实是人们对特定物价值的“共识”和“信任”, 如果人们不对一个事物达成有“价值”的“共识”,那么很多我们认为“值钱”的事物,其实根本没那么“值钱”(包括钻石和国家发行的纸币)。
但纸币天然存在一个问题,无论是当年密西西比泡沫时期的法国政府,还是次贷危机和新冠期间的美国政府,都会出现无节制超发货币的现象,货币超发及经济危机往往引发通货膨胀,纸币大幅贬值。纸币之所以贬值,也正是人们对于政府发行货币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对于的黄金等物品“价值”的“共识”提升,进而金价上涨。虚拟货币鼻祖比特币诞生于2008年次贷危机后期的美国,在此背景下,针对主权货币的通胀问题,其被设计成“去中心化”和“总量恒定”等特性。
随着人们基于对这种“去中心化”虚拟货币达成“共识”,产生“信任”,虚拟货币才产生了“价值”。并随着达成“共识”、“信任”其“价值”的人越来越多,它们的价格也水涨船高。
以比特币为例,2009 年1月,中本聪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时,市场对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无法形成对其“价值”的“共识”,所以,此时比特币的价格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国人拉兹罗首次用10000个比特币购买了25美元的披萨(首次比特币交易,拉兹罗也是首次使用显卡挖矿的人),那么它的价值变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浦路斯发生经济危机,当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贬值的塞浦路斯镑货币,而纷纷抢购比特币,导致比特币价格飙涨8.8倍。当2013年11月比特币达到8000人民币阶段高点的时候,中国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发布,严重打击了人们对其的“信任”,比特币价格随之大幅下跌,同样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MTGox破产,冲击了人们对比特币的“信任”,让其价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证明、共识机制和最长链机制保证了比特币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币都可以追溯诞生及交易的 历史 ,具备不可伪造的特征。这些特征也增加了人们对其“价值”的”共识”。
所以,虚拟货币是基于人们对达成“共识”、形成“信任”的程度,而产生了其价值,并基于“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响其价格。
2 价值来源——“获取成本”
虚拟货币有两种获取发生——“挖矿”和“交易”。
先说说“挖矿”,以比特币为例,其原始产生就是由“矿工”、“挖矿”生成。“矿工”可以由身处全世界任何地点的任何人担任,“挖矿”是指“矿工”借助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过程,第一个求得特解的“矿工”能够获得新增“账本”的记账权,从而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奖励。计算这个特定解的过程需要大量的运算,同时比特币在设计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规则,算力每过一段时间需要调整一次,这意味着挖矿的难度也在上升,也让成本(主要是显卡等硬件)大幅提高。
同时,随着挖矿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矿难度增大,个人能挖到比特币的概率越来越小,也就逐渐发展出规模化的矿场,也就是聚合n多台矿机的算力一起挖矿,挖矿从个人挖矿转变为矿场或矿池,一个矿场的成本有:建设成本、设备成本、维护成本(包括店里成本和人工成本)、网络成本等。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那么虚拟货币的挖矿过程,同样投入了具体的(劳动力)“成本”,并且这个“成本”可以量化为具体的(虚拟货币)商品价格。早在比特币诞生的2009年,一个叫“新自由标准”的用户,就在比特币早期论坛上提成通“生产成本”计算比特币价格的方法。他认为一枚比特币的价值计算方法应为:计算机运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电量是 1331.5 千瓦/时,乘以上年度美国居民平均用电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个月,除以过去30天里生产的比特币数量,最后的结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币的定价结论。
至于“交易”的获取方式,无论是直接使用法币交易,还是使用法币兑换虚拟货币后再进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终能够与法币达成某种“汇率”的自由兑换,它背后自然存在确定的价值。
如我们在 《谈虚拟币诈骗案件的辩护要点》 文中所述,实务中我们需要区分非主流货币中的特殊币种,通常所称的类主流币(山寨币),他们在技术模式上与主流币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实项目、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按照其白皮书的规划执行,常见的山寨币有EOS、BTM。针对这类涉案虚拟币。在实际辩护中,我们应当重点证明这些 虚拟币符合流通性,与主流币或者法定货币能够自由兑换的特征 。
我们前年承办的浙江某虚拟币诈骗案,工作重点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与比特币自由兑换的证据材料,即证明该类非主流“山寨币”可以与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最终能够变现成法币的特征,证明其具有财产属性。
此外,如无法达到上述标准的虚拟币,一般属于空气币和传销币。空气币,顾名思义,就是在实际发展中,没有任何产品或业务落地,单纯发币圈钱跑路而已,如已经跑路的英雄链、超级明星、太空链等等。传销币,则是打着区块链之名,行传销之实的货币,如此前轰动一时的深圳普洱币等,我们也在 《谈虚拟币传销案件的辩护要点》 一文对传销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
由于区块链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虚拟属性,导致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对其价值真实性的判断存在严重误区。我们认为,比特币为代表的主流虚拟货币去中心化,没有发行政府及权威机构做信用背书,且交易价格波动巨大,并不具备货币属性也不宜作为货币使用。但其本质上仍属于一种特殊商品,应定性为一种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这不仅于民法层面拥有充分的物权理论支撑,同时也能被进一步解释为《刑法》第92条所规定的“财产”,所以,针对该类型的网络诈骗,从鱼龙混杂的“币”中,区分出主流虚拟币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币”,是对抗诈骗指控的有力辩点。
3 价值来源——司法认定
1、十部委《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改变了主动民事判决中“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方向,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定虽受政策影响大,但尚不明确。
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则彻底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随后内蒙古、云南、安徽等省份及相关机构,先后发布了12条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的监管政策,这也同时改变了很多民事判决对“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铁亮诉火币网一案判决中认为,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双方缔结的 合同有效 ,虚拟币交易合同 不属于合同无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陈国贵与浙江亿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判决中也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 并未禁止 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 未禁止 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买家不属于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不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十部委《通知》发布后,多地法院的案例开始基于“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如北京东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诉云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判决中认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挖矿”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须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从行为效力上看,“挖矿”活动电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矿机”日均耗电量极大,且生产交易环节威胁国家金融安全, 社会 稳定衍生风险突出,已经成为一种投机性工具, 与《民法典》“绿色原则”精神相悖,属于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合同 ;从责任负担上看,比特币“挖矿”活动中出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及由此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方自担 。
同时各地法院关于虚拟货币的认定也并不明确。
在(2018)浙11民终263号丁建强、陈映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因本案的虚拟货币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标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该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认定因案涉合同无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颁布后,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对于虚拟货币不予保护的态度,基于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要求,很多法院都采取认定虚拟货币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济南中院在(2021)鲁01民终3796号中对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予以认可。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所设虚拟货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虚拟货币财产权益依法给予法律保护。
虽然主流裁判规则如此,但综合全国近几年的判决来看,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笔者认为,正是近年来国家对于虚拟货币投资一直持严厉态度,并频繁升级的监管政策,司法裁判才会短期内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来人民法院对虚拟货币纠纷案件也会更多的减少虚拟货币财产保护,需要公民自担风险。
2、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在司法实务中,虽然刑事领域对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仍存争议,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发布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终1043号判决中即有认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对价后得到比特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因此被告人通过互联网窃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币后,再将其售出所得款项计人民币20余万元到了其个人的银行帐户,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020)粤0304刑初2号判决认为,以太币在中国境内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个,但其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其所有者能够对持有的货币进行管理、通过特定方式进行支付、转移且能够使用货币公开进行交易,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2013 年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所以被害人的账户信息变动详情可由代币交易平台出具证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处理中还存在以当地物价局出具的比特币《价格鉴定结论书》为其价值依据,如“武宏恩盗窃案” (2016)浙10刑1043号,及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虚拟货币价格证明,如“胡志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东刑初字第1252号。
所以在众多刑事判例中,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具备“价值”,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本文作者|郑夏律师,中南 财经 政法大学硕士,,曾任职检察院、政府办等部门。先后获无锡优秀专业律师(刑辩类)、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优秀骨干律师)、无锡优秀律师团队(2016、2018、2020)、无锡律协优秀个人会员(2018、2021)、首届华东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无锡优秀专业案例、江苏产业人才培训优秀讲师等荣誉。
Ⅶ 金融业三大协会发声整治虚拟货币,将会对虚拟币带来哪些影响
金融业三大协会对于虚拟货币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而且对于目前的整个数字货币市场来说,已经出现了比较大的跌幅。
而国家的一些政策就是给这些机构投资者的一个信号,所以说当国家颁布了一定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政策限制的时候,那么对于整个市场的影响是巨大的。
Ⅷ 狗狗币大涨,狗狗币能超越比特币吗
随着比特币、以太坊突破新高,其他加密货币的行情也出现了大面积的上涨。尤其是狗狗币,涨幅居然达到了70%多。价格也从早上的0.08刀一路上涨到了0.14刀。
Ⅸ 郎咸平认为的百分之一的可投虚拟货币是什么
因为美元充当着世界货币的职能,美元与黄金挂钩,而其他货币又是与美元挂钩的。故,著名经济学家郎咸平会有上述言论。
Ⅹ 为什么说把比特币作为规避风险的资产,是很危害的
以比特币作为一种避险资产还为时过早,很可能将我们的积蓄置身于巨大风险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