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严打
㈠ 虚拟币诈骗,传销犯罪在严监管下还能坚持多久
虽然虚拟货币管理比较困难,但是可以依据银行法和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监管和制裁。
例如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不允许给虚拟货币办理结算,这样虚拟货币在中国就没有交易市场。然而,虽然国内没有结算市场,但虚拟货币可能会选择到境外去结算,因为虚拟货币是依附于互联网的,在哪个国家结算都可以。
而通过在国外某个网站建一个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供人们进行交易,这样管理起来会比较困难。而国内也有一些第三方支付机构,偷偷为虚拟货币提供结算服务,这种虚拟货币交易市场给监管带来一定难度。
现在正规支付结算经营机构都不允许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结算通道,但非正规机构仍然可能会在暗地里提供结算服务。即使对非正规机构都进行清理整顿,某些人还可能会选择去国外实施类似行为。
(1)虚拟货币严打扩展阅读:
对于虚拟货币监管而言,应该注重于防止任何形式的虚拟货币代替人民币的功能,以及通过虚拟货币从事非法行为,即强化对虚拟货币功能和用途的监管。要重点关注虚拟货币是否作为货币来使用,不仅仅是从货币的客体形式看是否属于伪造和变造人民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使货币职能的任何客体,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有关规定。而以代码形式呈现的虚拟货币,只要是被作为货币来使用,那性质就相当于假币,都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和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监管和制裁。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多地严打虚拟货币交易 专家:重点监管功能用途
㈡ 3.15国家对虚拟货币采取了什么
3.15已经过去了,但政府并没有对虚拟货币采取什么措施。不过,据说数字货币是政府这次严打的重点之一。之前,P2P被查的,跑路的非常多。数字货币的传销骗局也是层出不穷,作为政府严查的对象也很正常。之前,许多猖獗一时的传销币都已经开始被政府严查。
但并不是所有的虚拟货币都是违法的,也有很多是非常优秀的例如比特币、瑞泰币、莱特币等主流的数字加密货币。
㈢ 数字法币对决虚拟货币
#数字货币# #虚拟货币监管再升级#
原创:牲产队长
公众号:牲产队
在虚拟货币领域,全世界都不乏有着大批的忠实信徒。
相信虚拟货币的人,就像相信上帝一般。
他们为之疯狂,为之痴迷,不惜为之押上全部的身家。
每天都有无数的人在虚拟货币的炒作中一夜暴富,也有更多的人在虚拟货币的炒作中,一夜赤贫。
这是全世界最大的赌场。 庄家控盘、大V带货、平台作弊、携款跑路等地下赌场的一切暗箱操作手法,都在虚拟货币的盘子里出现过。
可对赌徒而言,他们最怕的不是输,而是突然赌场关闭。那么,他们就再也没有翻身的机会。
只要这个赌场继续存在,就会有源源不断的赌徒蜂拥而至。
为了让这个赌场能够永远地存续下去,他们一边自己玩,一边拉拢身边更多的人来玩。
在人世间,金钱的魔力,往往比上帝更值得信仰。
很多人都有一个疑问,虚拟货币到底有没有价值?
从价值本身来看,非法定发行的虚拟货币,就跟空气一样,是没有价值的。 但大家要明白一点,全世界所有的货币本身都是没有价值的,包括法币也是没有价值的。
货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它的金融工具性。
不管法币,还是虚拟货币,他们都是一种金融工具。
如果你从金融工具的角度来看,虚拟货币不仅有价值,而且价值巨大。而这,也是虚拟货币的价格能够不断冲顶的根本原因。
今天,队长就跟大家讲一下, 为什么虚拟货币会受到大资本的狂热式追捧。
大家首先要明白一点,在任何一个资本市场,散户都不是拉升价格的主力。在虚拟货币领域,同样如此。我们就拿比特币来举例。
比特币的价格在巅峰时期,突破了6万美元。 即便在中国遭遇三部门封杀,比特币的即时价格仍有3.8万美元。那么,比特币的价格支撑到底是什么呢?
21年3月13日,比特币价格突破6万美金
主要支撑有四点:
其一,资本自由主义扩张的最新形态,就是货币自由。
法定货币,终究要被政府控制。但虚拟货币不同,资本家自己就能控制。虚拟货币的另一个名字就是加密货币,采取匿名交易模式。任何人都查不到它的流通方向,任何人都查不到它的交易者信息。
所有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共同组成了一个巨大的货币暗网。
在这个暗网体系内,钱疯狂地流动。而且,它是无人监管的。且不说投资价值,仅仅避税这一项,都能给大资本带来巨额收益。
况且,比特币不是银行里的钱,它的面值不是固定的。
在美国,资本家避税主要就是通过在海外注册一家子公司,然后以投资的名义,把钱都汇入那家子公司,从而规避美国本土的高税收。
因为根据美国税法,海外投资可以免税。
这时,如果你是一个大资本家,你就有两个避税的选择。
第一,把钱汇到海外子公司,避税。第二,把钱拿来买虚拟货币,既避税,又能增值。你选哪一个?
当然,投资比特币有风险。但你要知道,如果你不投资,美国政府就会以税金的形式,把你的钱收走。
你买了比特币之后,你的资产到底是多少,你的企业到底赚了多少钱,美国政府是无法查明的。
换句话说,你的钱通过加密货币藏起来了!
其二,绕过银行监管系统,满足暗网交易需求。
在这个世界上,除了我们能够访问的公开网站之外,还存在着大量的暗网。这些暗网常常从事着非法交易。例如,国际黑市上的非法石油贸易、毒品贸易、军火贸易等。
如果采取美元交易,最稳妥的方式就是现金交易,因为银行转账必然留下痕迹。但现金交易有个问题,金额太大了,不方便携带。
虚拟货币完全满足了暗网体系下的非法交易需求。
不管是多么的非法,都能通过比特币完成支付。干脏活的人拿到比特币后,随时都能兑换成美元,而且还能躲过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
因此,只要暗网交易不消失,虚拟货币的金融工具价值就不会消失。
其三,洗钱。
贪腐是一个全世界都无法完全规避的问题。在世界各国,都存在着大量见不得光的黑钱。要想洗白这些黑钱,最容易的方式就是投资虚拟货币。
不管你钱是怎么来的,但都可以通过虚拟货币的匿名投资,再提现到自己的常规银行账户。人家要是问起你怎么突然暴富了?哪怕你偷来的,抢来的,都可以光明正大地说一句:“买比特币赚来的。”
其四,抵制美元霸权的刚需。
在特朗普时期,美国就曾把伊朗一脚踢出SWFIT美元结算体系,导致伊朗的美元资产全部被冻结。
你不懂SWFIT是什么不重要,你就把他当成中国银联。如果中国银联把某一家银行踢出它的结算体系,这家银行里的钱就不能进行转账和支付了。
也就是说,伊朗的银行涉及美元的支付业务,就都停摆了。
而加密货币却不受美国SWFIT体系所限制,也不受美国政府的监管。那些被美国制裁的国家,完全可以通过加密货币,完成黑市交易,继续石油出口,赚取美元外汇。
像俄罗斯和朝鲜,在GDP下滑的情况下,还把挖矿当做赚取外汇的手段之一。尤其是朝鲜,被美国经济封锁,出口被严格限制。但挖矿是不需要出口的,挖到就是赚到,美元外汇赚得数到手软。
因此,在以上四个需求的推动下,虚拟货币的价格不断创造新高。
然而,虚拟货币的风险性也全部来源于以上四个需求。
目前,中美两国都是对虚拟货币重拳打击。 对美国而言,有三大理由:
一是,拜登政府正准备收富人税,可富人都通过虚拟货币把钱藏起来,这怎么行?
二是,虚拟货币在美元霸权体系之外,构建了一套独立的货币交易体系,这不是挖美元的墙角吗?
三是,虚拟货币在某种程度上,助推了犯罪。美国是全球第一大毒品消费国,如果任由虚拟货币助推毒品贸易发展,那美国岂不是要变成北美病夫?
中国封禁虚拟货币则有四大理由:
第一个,当然是要打击犯罪,尤其是洗黑钱类犯罪。
第二个,中国已经推出法定的数字人民币。在法定数字人民币推出之后,中国就只能允许一种虚拟货币的存在,它就是数字人民币。私自发行货币,中国上下五千年来,都是非法的。
第三个,防范金融风险从个人向 社会 领域扩散。虚拟货币涨跌幅巨大,杠杆率可以加至100倍以上,很容易导致投资者一夜倾家荡产。破产的人一多,就很容易形成 社会 风险。
例如,报复 社会 之类的。
第四个,虚拟货币挖矿耗电量巨大,不符合我国碳中和和碳达峰的国家战略。从能耗上来看,虚拟货币的挖矿属于高耗能的落后产业,对电能耗损巨大。
规范化管理的矿场
从国家战略来看,国内矿场将被全部清退,这是必然的趋势。
通过以上,我们就能看出,未来,虚拟货币不会消亡。虚拟货币的对手是法定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对应的是白钱,而虚拟货币对应的是黑钱。
只要这个世界上的黑钱不消亡,虚拟货币就不会消亡。
在各国严打之下, 虚拟货币将迎来大洗牌。
虚拟货币的信用来源于它的流动性,它能换美元。在严打之下,各方资本出于避险情绪,就会收拢资金,集中投资于极少数主流虚拟货币。
这样就会带来两个结果, 一是,那些山寨币将会被大量地清盘。二是,资金将向极少数主流虚拟货币集中。
㈣ 内蒙古发布打击虚拟货币挖矿措施,国内矿业的未来将何去何从
国内矿业或将面临“大撤退”。
近日,国务院金融委发声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后,记者发现,距离金融委发声仅4天,已经有不少矿商有所反馈。
部分平台暂停了相关服务。5月23日,莱比特矿池创始人江卓尔宣布停止中国大陆境内客户矿机代购服务;24日,火币发布英文版公告,称目前将暂停为中国大陆的新用户提供相比特币矿机的商城服务;25日,算力蜂平台宣布将暂停比特币、以太坊系列相关挖矿产品的销售。
也有部分平台选择屏蔽大陆境内IP访问。当前,已有名为火星云矿、比特富富、BitDeer比特小鹿等矿商衍生服务提供平台宣布择时屏蔽所有中国大陆地区IP。
不过,国内矿业向海外转移,仍然成为业内预测其长远趋势的共识。此前,在金融委宣布打击挖矿的政策新闻发出后,就已有不少矿场主陆续在朋友圈发布海外矿场招商信息,地点包括加拿大、非洲、伊朗、美国等,并因此诞生了新的生意。
有投资机构运营人员对记者表示,之前虽有海外资源但并无海外矿场招商计划,嗅到商机之后已经开始分发招商信息,目前也的确收到不少问询。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国内矿场转移至海外难度不小,不仅需要重新找地、建厂、招人,还需要面临矿机转移的高昂费用,“小矿场也折腾不起,猜测会有一波抛售潮。”
内蒙古《八项措施》加大挖矿打击面
5月25日,内蒙古发改委官方发布公告,对《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下称《八项措施》)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该规定不仅划定了比特币挖矿的非法主体范围:对“挖矿”提供场地的工业园区、数据中心、自备电厂、存在“挖矿”行为的主体包括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企业、通讯企业、互联网企业、网吧等,且明确了各个主体的追责形式。
如对于提供虚拟货币挖矿的工业园区,将采取核减能耗预算、退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的追责形式;对于通讯企业、互联网企业等主体,则采取依法吊销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追责形式。
同时,《八项措施》还将对存在“挖矿”企业、人员纳入失信黑名单,对公职人员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或为其提供方便与保护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以上内容参考界面新闻-第一枪!内蒙古八大举措严打虚拟货币挖矿,国内矿业面临大撤退
㈤ 内蒙古设举报平台,坚决清退虚拟货币挖矿,虚拟币为何会遭到严打
之所以比特币会受到内蒙古政府的严厉禁止,是因为目前的整个比特币市场上是存在着非常多的问题的,而且它的整个价格波动也是非常大的,对于大部分的普通投资者来说,如果过度参与相应的交易的话,肯定会损失惨重,而且对于这些挖矿企业来说,他们本身会对整个电力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
而且虚拟货币存在着非常大的投机性,目前的整个比特币市场也是有着非常大的价格波动,如果有可能投资者贸然进入到这个市场上出现一定的亏损的话,那么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
㈥ 有关部门会不会持续加强虚拟货币洗钱的打击力度
会持续加强打击虚拟货币的洗钱力度的。因为虚拟货币在我国是不合法的,不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打击是必要的。
㈦ 国务院金融委严厉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比特币在中国是不是要凉
我们国家能够有越来越强烈的意识,而且我们国家也能够出台更多的政策打击虚拟货币在我们国家的运行,而且我们国家也能够抵制虚拟货币,能够对更多挖矿行为予以惩处。
我们国家的相关机关能够履行相应的职责,而且也能够对更多的虚拟货币予以更加严厉的谴责。国务院金融委严厉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比特币在中国是不是要凉?我认为比特币在我们国家的确要凉,之所以这么认为,主要有三个原因:
一、比特币在我们国家将会毫无市场。
我认为比特币的确会凉凉,因为我们国家能够有更加严厉的监管行为,而且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比特币一定会在我们国家消失。比特币最终会变得毫无市场。如果我们仍然想要投资比特币的话,我们应该让自己也更加清醒地认识,比特币一定会更加凉凉,不会受到我们国家的重视。
以上就是我的看法,大家有什么想法吗?
㈧ 《严打集资诈骗专项处置紧急条例》是真的么
这是虚假信息,是造谣,没有这个条例文件。
正确的条例是这样的: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00008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21年01月26日
标题: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发文字号: 国令第737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10日
主 题 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7号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已经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21年1月26日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单位参加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经费,并列入本级预算。
第二章防范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推动建设国家监测预警平台,促进地方、部门信息共享,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发现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及时予以重点关注。
第十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用于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相关非法集资广告。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与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防范非法集资的义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防止他人利用其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
(二)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三)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第十四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督促、引导成员积极防范非法集资,不组织、不协助、不参与非法集资。
第十五条联席会议应当建立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推动全国范围内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者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非法集资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国家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接受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七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有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
第三章处置
第十九条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第二十条对跨行政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由其登记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人为个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集资资产所在地以及集资参与人所在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配合调查认定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确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联席会议确定。
第二十一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四)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二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组织调查,有权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经调查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立即停止有关非法活动;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调查认定,不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必经程序。
第二十四条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
(二)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三)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措施,应当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五条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
(一)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五)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七条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为非法集资设立的网站、开发的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第二十九条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第三十三条对依照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由有关部门建立信用记录,按照规定将其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对涉嫌非法集资信息的防范和处置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未履行防范非法集资义务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的,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阻碍调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
(三)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四)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
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进行处置。
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防范和处置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具体类型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㈨ 网警查到挖虚拟矿要求单位协查,但没结果怎么办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关停矿场。如果在网络警察在查到挖虚拟矿并且要求单位协查后,那么就要关停矿场了,在监管明令要求全面整顿、清理虚拟货币炒作和挖矿活动的大背景下,国家发展改革委也强调严打虚拟货币挖矿。
㈩ 60个虚拟货币传销名单
2020年60个虚拟货币传销名单
“传销货币”的图片搜索结果
央视发布的60个虚拟货币传销名单包括:
MBI、M3币、暗黑币、亚洲币、恒星币、金缘购物联盟电子币、长江国际虚拟币、奇乐吧、微视传媒电子币、分红点币、虚拟金币、HGC、COA、LFG、SRI、bismall、AHKCAP、CPF、亿分、K币、R币、百川币、K宝、中富通宝、红通币、雷恩斯电子货币。
环球贝莱德一号理财币、格拉斯贝格、BCI、M币、翼币、EV币、业绩币、FIS、U币、ES、藏宝网业绩币、汇爱电子币、建业盘电子币、补助币、高频交易币(HFTAG)、开心复利币、快联网站虚拟货币、世华币、恩特币、CPM、克拉币、至尊币。
五华联盟虚拟币、美盛E、中华币、米米虚拟货币、FIS、世界云联云币、利物币、维卡币、马克币、善心币、无极币、ATC、IPC、中央币、五行币、汇爱币、航海币等至少65种名称的“虚拟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