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监管不力
① 未成年人在玩父亲的手机。后来父亲的信用卡被骗四万多元人民币、有讨说法的地
这种问题还是要具体分析的,如果是简单的诈骗,不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法律可能都会管的,都可以立案调查!如果是未成年人用这笔款购买了什么东西或者进行游戏充值之类的那么一般都需要家长提供证据证明属于未成年人的消费了!不然没什么办法的!
② 数字货币真的可以“暴富”吗
随着区块链技术提升到国家战略规划的高度,央行人民币数字货币DCEP的出现,数字货币与人的距离越来越近。数字货币的初衷是用电子货币取代传统货币。众所周知的虚拟货币和加密货币是目前数字货币的不同表现形式,已知的虚拟货币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熟悉的游戏货币,如QQ货币和一些游戏中用于交易的游戏货币。这种货币是不能兑换的,它的价值只反映在游戏货币所使用的特定游戏中。
由于监管不力,大部分交易所都被三大交易所挤兑,在整个汇市下跌的情况下极难生存,这也造成了首日成交。因此,山寨货币和平台货币“割韭菜”作为敛财手段,给用户造成资产损失当然,除了三大交易所外,还有一些数字货币交易所真正致力于区块链的发展。塔库交易所成立于2018年8月,在中小交易所中脱颖而出。塔库交易所成立一年多来,通过自身系统的不断完善和24小时的专职客户服务,累计用户8万多人,定期有专业的讲师分析市场,学习区块链知识。每周活动和福利。过去,tacu以用户体验为中心,负责任的方式,举办各种主题、形式的活动。活动热度也保持在较高水平。因此,亚洲货币,数字货币,亚洲元ACU,选择与tacu交易所合作,创建一个地区通用的数字货币,为加密数字资产的交易和流通提供更多选择。塔库交易所有望成为目前亚洲唯一通用数字货币的真正落地场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塔库平台用户,塔库平台将进一步改革原有会员制,推出专属会员制。用户将拥有专属的“专属会员”标识,体现会员与普通用户的不同。当时的独家服务。
③ 为什么在中国进行比特币交易是违法行为
比特币已经成为全球最火爆的加密货币,对于比特币的交易,有国家允许,但也有国家是禁止的,我国就属于后者。中国为什么关停比特币交易呢?今日就来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比特币目前在中国并没有具备交易媒介的功能,因此不能称之为货币。同时,比特币有储藏价值的功能,有一定的投资价值,然而当前价格的快速上升形成了投机性预期,未来可能会形成泡沫,因此提前采取措施是必要的,这也可以抑制一些通过比特币进行洗钱、转移资产的不法行为。
④ 炒币真的赚钱吗
不能,而且还要比正常的炒股稳健,一般情况下,就中国市场来看,因为监管层的不力,政策法规的不完善,以及处罚力度的问题,导致股票市场经常性的出现违规违法现象。而这些又是我们作为小散无法预期的事情,风险性比较大。
(4)虚拟货币监管不力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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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选一个主流的平台(受FSA监管或者NFA监管,说明他们操作和资金流转上都是否的规范和认真,保障了我们的安全。英国FSA监管最严格,一般FXCM,FXSOL知名度比较高。
选一个好的代理商最好是一级代理商。正规一级的,口碑是慢慢沉淀的,所以操作都很正规。不加佣金和其他手续费,服务及时和素质专业,对你的资金安全也有保障。
交易的时候要设好止损控制好仓位,这点很重要。保持好的心态。盈利很正常。(备注:你本人也需懂得一些基本的外汇)。可以去FXCM环球金汇注册外汇模拟账户先免费注册个玩玩。看看模拟炒外汇是这么炒的。
⑤ 买币会不会出现对方收到款不放币的情况
那要看你在什么交易所购买比特币,小交易所不排除有监管不力的情况出现,所以买比特币必须去大平台,现在国内其实基本上主要在OKEx上购买,是不可能出现对方收到款不放币的情况的,因为卖家的比特币已经被冻结在平台了,如果卖家不放币,OKEx会直接放币的,不用担心。如果认可我的回答,希望能帮忙采纳下
⑥ 全球为什么争建人民币离岸交易中心
因为人民币离岸交易中心的离岸人民币市场的用户,只要资金不与中国境内发生来往,就可以享受到和美元欧元类似的政策,从而不受中国境内资本管制的金融服务。利率和汇率都是由市场决定的,而且可以和中国境内的——即在岸的——市场不同。
人民币离岸交易中心,是指在中国境外经营人民币的存放款业务,起到推行人民币国际化的桥头堡作用,是人民币内外体系循环的节点。 亚洲和欧洲都已经设立多个人民币离岸交易中心。
⑦ 虚拟货币对金融秩序有哪些影响
虚拟货币对金融秩序的影响问题,其实换个提法会更加好,那就是虚拟货币具备什么样的信用。货币的信用,是货币对金融秩序造成影响的主要因素。
信用货币(credit money)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流通不以任何贵金属为基础的独立发挥货币职能的货币。目前世界各国发行的货币,基本都属于信用货币。信用货币是由银行提供的信用流通工具。其本身价值远远低于其货币价值,而且与代用货币不同,它与贵金属完全脱钩,不再直接代表任何贵金属。
信用货币作为一般的交换媒介须有两个条件:
⒈货币发行的立法保障;
⒉人们对此货币抱有信心。
以上,是讨论货币是否会对金融秩序造成影响的基本考虑因素。
同时,货币信用其实就是政府信用的集中体现。一国财政、经济稳健,货币自然能够在同等条件下具备更多的信用特征,那么对金融秩序的影响也就越大。这里最鲜明的例子就是美元。
那么说回来,虚拟货币。首先,虚拟货币并不具备货币发行的立法保障。同时,人们对于此货币抱有的信心是有限的。原因很简单,他不能代表国家信用,代表的是发行者的信用,比如企业信用。
那么虚拟货币的影响可以将此和企业债券做一个比较,其信用不会高于债券,因为债券是一种债务所由形式,有偿还保障,所以能够明确定价,而虚拟货币缺乏这样的定价基础。
同时,若没有这个基础,虚拟货币的价值是什么?说不清楚。
了解了以上内容,我们再讨论一下现在的虚拟货币。的确前期有过流行一段时间,流行过程中,也体现出了虚拟货币的两大作用:第一、投机;第二、洗钱。
投机方面,政府有很多方法抑制过度投机;洗钱方面,看标准了,做得过了,不会没有人管。
所以最后回答你的问题,虚拟货币对金融货币的影响有哪些?没有影响,或者不会产生太大影响,影响到一定程度之后其必将被整治。只有在整治不力的情况下,会造成短暂的金融混乱。同时,虚拟货币的存在会增大过度投机者的投机风险,以及国际社会对于洗钱的监管难度。
⑧ 现在做数字货币风险大不大
以下仅供参考:
非常大。
在区块链和虚拟货币领域,此类由于交易所安全性导致损失的案件频频发生,给用户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巨汇ggfx的安全专家也给出提示:目前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依然存在诸多漏洞,比如最常见的就有以下六种:
第一种:拒绝服务攻击
拒绝服务攻击是目前最主要的针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攻击方式,攻击者通过拒绝服务攻击,让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访问,而用户因为无法准确分辨攻击程度,往往会造成恐慌性的资产转移,从而带来一定的损失影响。
第二种:钓鱼事件
即使是目前最好的技术措施也无法让数字货币交易平台避免钓鱼攻击,一些黑客和不法分子可以通过虚假的域名或者仿冒页面的方式迷惑数字货币投资者,而一般的投资者又无从辨别真伪,因此很容易就造成资产上的损失。
第三种:热钱包防护问题
很多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使用单个私钥来保护热钱包,如果黑客们可以访问单个私钥,他们就可以破解与私钥相关的热钱包。例如,2017年首尔交易所Yapizon的攻击,攻击者一年内前后两次对交易平台发起了针对平台上热钱包的盗取,总共造成交易平台近50%的资产损失,并最终导致了交易平台破产。
第四种:内部攻击
由于没有完善的风险隔离措施,或对于员工权限监督不力,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也存在员工监守自盗,部分拥有平台操作权限的员工利用内部信任为自己谋取不义之财。例如,2016年交易平台ShapeShift发生的员工盗取比特币事件,通过私下盗取和将敏感信息转卖给他人的方式给交易平台共造成23万美元损失。
第五种:软件漏洞
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软件漏洞则包括单点登陆漏洞、oAuth协议漏洞等。目前各国都有法律要求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实施信息安全措施,以保护客户的存款。但由于区块链领域还处于起步阶段,目前缺少适用于加密数字资产的此类规范。因此,许多交易平台在缺乏安全规范约束的条件下,存在大量漏洞并非偶然。
第六种:交易可锻性
区块链的技术支持者常常认为区块链交易是高度安全的,因为它们被记录在据称不可更改的记录上,但是每个交易都需要有相应签名,而在交易最终确认之前,记录是可以被暂时伪造的。曾经占据世界交易总额80%的Mt.Gox,就是因为被黑客在初始交易发布之前向公共账本提交代码更改,并因此造成4.73亿美元的损失。
⑨ 韩国查获2416名比特币藏富偷税者,他们可能会面临什么样的惩罚
据国外媒体报道,韩国国税厅近期查获了二千四百百一拾六名以比特币藏匿自已真实资产的偷税者,随后韩国国税厅对这些人员以现金和债权的方式追回了大约价值三百六十六亿韩元的税款,韩国国税厅同时表示将后将集中力量打击使用数字货币进行逃税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会追讨税金并追处罚金,同时情况恶劣的情况下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随着比特币在全球市场的价值不断攀升,目前比特币已经在市场中引起了疯狂的投机行为,而交易量的增在也成为了一大隐患,因为交易数额和交易次数的加大都对比特币的监管是不力的,接下来世界范围内应该好好的讨论下该如何对虚拟货币进行有效的约束和监管,以避免虚拟货币对目前的金融市场造成冲击。
⑩ 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商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商务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迅速发展,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广泛应用于网络游戏经营服务之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促进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用户权益缺乏保障;二是市场行为缺乏监管;三是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使用中引发的纠纷不断。
为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和《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等文件精神,经商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同意,现就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市场准入,加强主体管理
(一)本通知所称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
(二)文化行政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的,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凡提供上述两项服务的企业,须符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有关条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是指发行并提供虚拟货币使用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是指为用户间交易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提供平台化服务的企业。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以上两项业务。
(三)企业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除依法提交相关材料外,须在业务发展报告中提交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含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等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四)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此类企业在提出申请时,除依法提交的材料外,须在业务发展报告中提交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含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等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五)已经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相关经营业务。逾期未申请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抄送商务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二、规范发行和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
(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依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产品营运情况,适量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严禁以预付资金占用为目的的恶意发行行为。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虚拟货币总量等情况,须按季度报送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七)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保存用户的充值记录。该记录保存期自用户充值之日起不少于180天。
(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它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
(九)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和申诉处理程序措施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企业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网站上显著位置进行说明。
(十)用户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过程中出现纠纷的,应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核实用户身份后,应提供虚拟货币充值和转移记录,按照申诉处理程序处理。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积极协助进行取证和协调解决。
(十一)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计划终止其产品和服务提供的,须提前60天予以公告。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
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30天的,视为终止。
(十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变更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单位购买价格,在新增虚拟货币发行种类时,需根据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材料内容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十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支持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的,应采取技术措施禁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用户账户之间的转移功能。
(十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在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相关交易服务时,须规定出售方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要求其绑定与实名注册信息一致的境内银行帐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必须保留用户间的相关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保留期自交易行为发生之日起不少于180天。
(十五)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要建立违法交易责任追究制度和技术措施,严格甄别交易信息的真伪,禁止违法交易。在明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为非法获取或接到举报并核实的,应及时删除虚假交易信息和终止提供交易服务。
(十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十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和交易服务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在相关部门依法调查时,必须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记录。
(十八)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用户间虚拟货币转移服务的,应采取技术措施保留转移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180天。
三、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利用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九)各地要按照公安部、文化部等部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的要求,配合公安机关从严整治带有赌博色彩的网络游戏,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在用户直接投入现金或虚拟货币的前提下,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戏道具或虚拟货币。
(二十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管理部门,采取技术手段打击“盗号”、“私服”、“外挂”等。
(二十二)对经文化部认定的网络游戏“私服”、“外挂”网站上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由文化部通报中国人民银行。
四、加大执法力度,净化市场环境
(二十三)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企业,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
(二十四)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由文化行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十五)建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盗号”、“私服”、“外挂”、非法获利、洗钱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部门应定期沟通,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工作。
(二十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所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与游戏内道具名称重合。网络游戏内道具的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特此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出版总署。
文化部 商务部
二○○九年六月四日
《文化部 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
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迅速发展,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广泛应用于经营服务之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促进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特别是市场行为缺乏监管、用户权益缺乏保障、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使用范围缺少限制等现象比较严重,成为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要求切实加强管理。2009年6月4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会签同意,文化部、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着眼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力求解决当前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通知》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一、首次明确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定义
确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内涵和外延,是开展管理工作的基础。《通知》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做出如下界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游戏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
上述界定,明确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适用范围,对当前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与游戏内的虚拟道具从管理实践出发做了区分,《通知》所定义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涉及网络游戏内的虚拟道具(例如角色服饰、游戏币、武器道具等),与法定货币有直接的关系。对于游戏内道具的管理,《通知》中预留了管理接口,相关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适应新发展,解决新问题
当前,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面临市场行为缺乏监管、用户权益缺乏保障、使用范围缺少限制等突出问题,《通知》着力解决制度缺失问题,从依法行政的角度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提供了依据,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制度创新:
一是加强主体管理,《通知》在网络游戏经营许可中细化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两项业务,从事相关服务的企业需批准后方可经营。《通知》同时也规定了从事这两项业务的企业申报程序。
二是从电子商务管理出发,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 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
三是规范市场行为,防范市场风险。特别是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作出了严格规定,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他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防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对现实金融秩序可能的冲击。
四是对相关企业提出严格要求。《通知》对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企业都明确了一系列规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例如: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支持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的,应采取技术措施禁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用户帐户之间的转移功能。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要建立违法交易责任追究制度和技术措施,严格甄别交易信息的真伪,在明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为非法获取或接到举报并核实的,应及时删除虚假交易信息和终止提供交易服务。
五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通知》禁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网络游戏的功能系统非常复杂,限制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对于保护未成年人、防止过于复杂的经济功能影响未成年人成长有积极作用。
三、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明确企业责任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中一直存在着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不力的问题。某些网络游戏产品在终止服务时,对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不退还、不补偿,损害了用户合法权益。
《通知》在用户权益保障方面明确了企业责任。在用户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下,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核实用户身份后,应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充值和转移记录,按照申诉处理程序处理。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积极协助进行取证和协调解决。在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退还用户。
同时,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在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相关交易服务时,须规定出售方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绑定与注册信息一致的境内银行账户,保留用户间的相关交易记录和帐务记录。
四、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通知》充分利用现有的管理手段,提出建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调,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防止和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通知》与《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实行对接,要求各地配合公安机关从严整治带有赌博色彩的网络游戏,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的违法犯罪行为。目前,某些网络游戏产品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博彩的方式分配游戏道具或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用户和社会中产生了不良影响,《通知》禁止此种行为,对涉嫌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进行赌博或博彩的行为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角度,加大对“私服”、“外挂”网站的打击力度。当前,“私服”、“外挂”已经成为损害网络游戏行业的毒瘤,文化部在坚持打击、查处的同时,首次从网上支付角度,对经文化部认定的网络游戏“私服”、“外挂”网站上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由文化部通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机构将依法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