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持有人
A. 为什么现在虚拟货币这么火,国家怎么监管。我身边的人现在都在挖矿,
原因: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实体货币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资金流动需求。如果有足够多的人认可某种虚拟货币的价值,则它完全可能成为物质交换的替代单位,虚拟币的存在必然还会再引起金融界的一股热潮。
针对虚拟货币可能存在的风险,目前已有许多国际组织和中央银行对虚拟货币体系的监管问题进行了公开回应。这些回应大体可以分为四类:警告与风险提示,监管与登记许可,立法规范,明令禁止。
(1)警告与风险提示。
一些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对比特币及虚拟货币体系发出了风险警告。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法兰西银行、荷兰和比利时中央银行就针对使用比特币可能引发的洗钱与恐怖主义融资发出了公开警告。欧洲银行业管理局(EBA)在2013年底发布的报告中警告消费者虚拟货币存在的诸多风险,如兑换损失、电子钱包被盗、支付不受保护、价格波动等。西班牙虽然没有类似的风险警告,但及时发布了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信息公告。
(2)监管与登记许可。
总体而言,国际组织均认为对虚拟货币的监管应在防范风险和促进创新之间找到平衡。瑞典从2012年开始要求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交易必须在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登记。另外一些国家则注重资质监管,进而使其间接满足审慎监管要求。还有些国家的监管主要针对虚拟货币交易的商业模式。法国金融审慎监管局将提供比特币流通买卖服务,并在此过程中赚取资金的行为视作是一种支付服务而要求得到政府授权。另外一些国家将监管的重点着眼于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中介机构。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和丹麦的监管机构认为,为虚拟货币提供中介服务需要获得授权。
(3)立法规范。
目前,已有部分国家拟立法监管虚拟货币交易。加拿大拟立法允许政府对比特币交易进行监管,并将数额大于一万美元的交易纳入可疑监管范围。美国希望调整相关法律结构应对比特币的发展。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为使银行保密法(BSA)在网络背景下适用,于2013年发布了针对私人生成、持有、分配、交易、接受和传输虚拟货币的行为及主体界定的解释性指引。欧洲央行强调应加强现有法律框架下的国际合作,从欧洲与全球层面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对虚拟货币加以规范。更多的国家则认为比特币不是一种流通货币,不具有法律地位,也不符合金融工具的定义,如芬兰、瑞典、马来西亚和印尼等。
(4)明令禁止。
在某些国家,与比特币有关的交易被禁止。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禁止金融机构进行比特币交易,上述禁令随后扩展至支付服务的供应商。持同样态度的还有泰国和印尼央行。匿名网络货币(包括比特币)的流通被俄罗斯司法检查部门视作对货币的替代而被禁止。俄罗斯中央银行早先已经将提供比特币服务纳入可疑交易的监察范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禁止发行未注册股票换取比特币,禁止未经注册从事以虚拟货币计价的网上证券交易活动。
B. 比特币乌鲁木齐持有人是谁
这个问题是非常难回答的,这些数据只有交易平台上有,而交易平台一般是不会泄露个人信息的。比特币作为一种数字加密货币,主要存在于互联网上,任何人都是可以去购买的。
央行相关负责人也明确表示,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买卖。瑞泰币、莱特币、以太坊这些山寨币也是如此。
C. 澳大利亚冻结加密货币持有人账户,加密货币和虚拟货币有什么区别
加密货币可以包括QQ币、社区币、网络社区账号、虚拟货币等等。虚拟货币就只是一种货币,一种符号。
虚拟币、电子币这种类型的属于是一个人或者一个企业或单位的,就是一个人或企业单位发行出来的,可以拿为做积分可能拿来当钱用,去打折之类的东西,是内部操作出来的。有一个问题出来了,当一个企业或这个人或这个单位不见了之后,这个东西也会跟着不见的,因为它是依靠系统设定出来的,它在自己本身内部的系统里操作的。
如果让这些加密数字货币不见的话,很简单就把全球的互联网全部关掉,这个东西就没有了。
D. 我们公司购买个人持有的网络虚拟货币,支付的价款需要代扣个税吗
参考《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规定,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该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 国内现在出现了各种虚拟货币,这究竟是什么东西呢
虚拟货币概念的理解
(一)基于实体的虚拟货币
自古以来,凡是用纸制作的“货币”都叫做纸质货币,当代世界各国实际上都是纸币。在马克思时代,纸币只是金属货币的符号,纸币的实际含金量等于名义含金量,当名义含金量大于实际含金量时,金属货币物价指数就会因纸币过多而提高,当超过一定限度,就发生了通货膨胀。马克思将这些没有黄金作为保证的超发银行券称作虚拟货币。凯恩斯时代,纸币是GDP的符号,他定义因弥补财政赤字而导致的纸质货币增发为赤字货币,并认为纸质赤字货币的发行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生产的发展,而只会造成半通货膨胀。张春嘉在《虚拟货币概论》中的研究也证明,既无贵金属又无GDP保证的纸质货币的投放会引起物价上涨,而这种货币称为虚拟货币。
(二)基于虚拟的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是网络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一种新型货币,以满足用户的安全性与便利性需求而存在,它代表了未来货币存在形式的发展方向。它产生于互联网,并在网络社会中完全或部分的充当一般等价物,虚拟货币是一种实实在在的货币,具有货币的基本属性,但它是虚拟的,依赖于网络虚拟环境。虚拟货币与生俱来的无国界性,使其在全球范围内比传统货币更具流动性。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相对应,通过虚拟货币与传统货币的兑换关系发生联系,在一定条件下,特定的虚拟货币可以购买实物商品,传统货币也能购买特定的虚拟商品。
二、虚拟货币的特性
1.价值性,用户消费运营商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而获得效用价值,虚拟货币通过提供交换来满足消费者的这种效用而具有价值,虚拟货币的数量衡量一般商品的价值量。虚拟货币的发行本质也是信用发行,是持有者对发行者的债权。在一定范围内,这种债权具有的价值就是索取权。
2.虚拟环境依赖性,虚拟货币的存在以发行商提供的虚拟经济环境及发行商自身持续经营为前提,否则虚拟货币没有任何意义,
3.近视货币性,货币价值形式作为商品交换过程中的最高价值形式可以被认为是真正意义的上的货币。虚拟货币由于其流通范围的有限性,尚不能充当所有商品的一般等价物;但是其在一定范围内,具备货币的价值尺度、流通手段等职能。所以,可以认为虚拟货币近似货币价值形式,是货币的一种初级形态,具有近似货币性。
4.需调控性,虚拟货币的发行与流通虽仅限于有限范围,但会通过货币乘数效应,放大货币供应量,影响宏观经济调控的难度和准确度。虚拟货币发行者需将其发行量与流通量等指标告报中央银行,并随时服从央行的统一管理
5.需规制性,货币由央行发行,并由央行通过货币政策进行宏观调控。而虚拟货币,由金融体系之外的非金融主体发行,其发行目的是获取商机与竞争优势,是一种市场行为,必然会导致发行者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完全会产生不正当竞争行为或通过寻租获取竞争优势,这就决定了需要规制主体根据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管理规范。
6.虚拟性,虚拟货币作为一种近似货币,若只存在于虚拟世界中并可购买其中的虚拟财产,则表现为虚拟存在;若与主权货币挂钩,可在现实世界存在并购买实体资产,则表现为主权货币的虚拟物。虚拟货币实际上是一串存在于计算机系统中的一段数据文件,仅有发行者对其系统解释后才具有虚拟货币的意义,由此可见,虚拟货币的存在形式具有虚拟性。
7.应用有限性,一般而言,虚拟货币可以购买发行者提供的产品与服务,也可与发行范围以外的发行者联盟,按一定比率兑换从而可以购买联盟者的产品。对联盟以外的产品,虚拟货币就不具有任何价值意义;同理,当虚拟货币仅被授权在不同销售周期购买不同产品时,虚拟货币的使用就具有时间与范围的有限应用,而不像主权货币可以完全自由交换。
8.可分性,虚拟货币不具有实物形态,是数字化的存储信息,异于传统纸质货币需要考虑主币与辅币的发行量及各种币值比例的平衡关系,它可以无限拆分。比如暗黑币,尽管总量仅有2300个,但是每个Bitcoin可以拆分到十的八次方位。
9.与实体经济的关联性,尽管虚拟货币存在于虚拟世界之中,但新技术革命的进程,已将虚拟世界与现实紧密相连,虚拟世界已经成为人们精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现实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比如大量娱乐活动应用项目为人们提供了丰富的精神财富与现实财富,投资虚拟币的人也越来越多,这代表着一种趋势,而做的比较成功的就有比特币,莱特币以及国内新推出的帝景币;相反,在虚拟世界中发生的洗钱、赌博、网络盗窃等会对现实经济带来反作用。
F. 窃取虚拟货币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国家七部委发布生效了规制代币发行活动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中对于各类代币及“虚拟货币”的性质做出了明确定义: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尽管如此,不能否认的是,各类“虚拟货币”仍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是持有人的财产的一部分。那么,对此类代币实施的偷窃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性质呢?
笔者拟通过一则有关新闻报道及相关案例对此类问题进行探讨,以起到保护“虚拟代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偷窃比特币
近日,一则新闻报道称,北京海淀警方破获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员的权限,修改公司电脑内应用程序,盗取100个比特币,还未来得及销赃,仲某便被警方抓获。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
从报道中可以看到,对于行为人偷窃比特币的行为警方是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对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笔者看来,该罪名在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该罪名保护的法益实质上是我国社会的公共秩序,而并非数字货币持有人的财产利益,实际上否认了数字货币的财产价值,而是仅仅将其作为一种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或系统功能而进行保护的。这样的做法笔者认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国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因为其在性质上来看应当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通知》中也明确提到,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其背后所具备的财产价值不可忽视。
其次,我国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尽管只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这表明了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态度。虽然我国尚未有针对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但是从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预测未来必然会有相关内容的立法。
最后,从相关案例中我们也能够看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可。2013年4、5月,刘某预谋成立比特币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黄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组建 “比特币”交易平台。期间,刘某、黄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贺某除了其他直接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外,还频繁通过变卖客户的比特币来兑现人民币,转走了网站上的120个比特币。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予以定罪处刑,被告人所转走的比特币也是被纳入了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中的。因此,从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国家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认可。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对于偷窃虚拟货币的行为仅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予以规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们应该正视其背后所隐藏的财产价值,考虑我国《刑法》中侵犯财产犯罪罪名的适用。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有效保护我国数字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与财产。
G. 请问在例如Mt. Gox提现比特币到另一个比特币地址,例如btc-e的账户内的33位地址,能否追踪到账户持有人
您好,根据您描述的情况是不能追踪到账户的持有人的。 不然就称不上 加密货币了。 这个匿名性正是电子加密货币的特点。
虽然现在不少平台也有身份认证(认证后数额大些好像 配合法律防止洗钱)
不过不认证(或者假的认证)的现象也比较常见
即时认证了 作为普通用户也是无法查看他人平台账户持有人是谁的。
H. 数量有限的比特币,到底谁是最大持有人
如果说加密货币交易所是最大的比特币仓库,人们可能不会感到意外。目前流通的比特币中有6.7%(约价值98亿美元)是由各个加密货币交易所持有的。然而,更有趣的是,尽管经历了漫长的熊市,无论“涨与跌”,这些交易所的比特币储备一直在增加。
在过去两年中,包括Kraken、Bitstamp和Binance在内的八家交易所的BTC的库存稳步增加。这与比特币自2017年3月以来经历的波动形成了鲜明对比。这些最大的比特币持有者继续对加密货币市场抱有信心,并在不考虑市场状况的情况下不断增加自己的份额。
如果你想像自己是加密池塘里的一条大鱼,以后可能会变得容易些。正如bitco几周前报道的那样,你需要成为一头鲸鱼的BTC的数量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如果你相信某些理论,持有一个比特币或许就可能会给你足够的力量来影响市场。
尽管其他人不同意,他们指出,2100万比特币中的一枚非常“微不足道”。所以说,不管情况如何,不管你有多少比特币,都要保持积极乐观的态度。
I. 虚拟货币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虚拟货币到底有什么价值
虚拟货币并不是真正的钱币,而是一种虚拟的东西,虚拟货币也有它自身的价值,因为对于投资人来讲,这是一种训练。
他们认为一些虚拟货币会很有市场,所以这个时候,作为一个投资人,独到的眼光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进入太晚,那么这个虚拟货币可能没有任何价值,那么如果进入太早,可能也不是自己所料想的那样,所以这个时候,进入时间就非常重要。
所以虚拟货币也能够让我们快速成长,这种成长是对大局的判断,以及知识的学习。所以虚拟货币,对于我们而言,它是一种收入,当然这种收入,前期我们并不知道是多少,其次,他能够让我们迅速学习,提高自己的知识素养,而且还能够通过不断的实践来学习,实践和学习相结合,这些正是我们需要做的事情,就学习角度而言,他也起到督促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