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道具虚拟货币
① 虚拟道具不得兑换法定货币什么意思
仔细看,新规此条指的是网络公司不得让玩家用虚拟道具向网络公司兑换法定货币,双方是玩家与网络公司。而梦幻西游藏宝阁是玩家与玩家之间交换,与新规所指无关。
② 网络虚拟道具不得兑换法定货币是真的吗
正确答案:C 解析:C【解析】解题的关键信息在于“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C项是玩家玩游戏获得,并不是用钱购买的,故不符合定义。A项属于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符合定义;B项是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购买的虚拟货币,符合定义;D项是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符合定义。本题正确答案为C。
③ 游戏虚拟道具、虚拟货币兑换现金是违法行为,那么玩在线游戏可以赚到钱吗
虽然不太了解游戏,但是有人玩游的确戏可以赚钱的,而且不是违法行为,也不是职业的。
④ 虚拟货币是什么
虚拟货币,是用于电子流通的货币。现在虚拟货币的范围很大了,有Q币、比特币等等。随着数字货币的发展壮大,虚拟货币越来越丰富,可能会发展成未来的主流。比如BTC、EOS、BCBOT等等已经不止是虚拟货币了,已经有了算法、有了落地项目、有了技术。
虚拟货币主要由网络游戏服务商发行,用来购买游戏中的道具,如装备、服装等。但是目前虚拟货币的使用已经大大超出了此范畴,虚拟货币可以用来购买游戏点卡、实物和一些影片、软件的下载服务等。
(4)虚拟道具虚拟货币扩展阅读:
现实风险
虚拟货币作为电子商务的产物,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且,越来越和现实世界交汇。然而,在虚拟货币日益长大的同时,相关法规却相对滞后,埋下了不少隐患。
欺诈行为
网上虚拟货币的私下交易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虚拟货币与人民币之间的双向流通。这些交易者的活动表现为低价收购各种虚拟货币、虚拟产品,然后再高价卖出,依靠这种价格差赢取利润。随着这种交易的增多,甚至出现了虚拟造币厂。虚拟货币除了主营公司提供之外,还有一些专门从事“虚拟造币”的人,以专业玩游戏等方式获取虚拟货币,再转卖给其他玩家。
以温州地区为例,大概有七八家这样的“虚拟造币工厂”,从业者达到四五百人。这样不仅给虚拟货币本身的价格形成一种泡沫,给发行公司的正常销售造成困扰,同时也为各种网络犯罪提供了销赃和洗钱的平台,从而引发其他一些不良行为。
冲击体系
现代金融体系中,货币的发行方一般是各国央行,央行负责对货币运行进行管理和监督。而作为网络上用来替代现实货币流通的等价交换品,网络虚拟货币实质上同现实货币已经没有区别。不同的是,发行方不再是央行,而是各家网络公司。
如果虚拟货币的发展使其形成了统一市场,各个公司之间可以互通互兑,或者虚拟货币整合统一了,都是以相同标准和价格进行通用,那么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虚拟货币就是通货了,很有可能会对传统金融体系或是经济运行形成威胁性冲击。
参考资料:网络-虚拟货币
⑤ 什么是虚拟货币如何发明一种虚拟货币呢
货币的本质是一般等价物,在人类历史不断发展和演变的过程中,经历了实物货币阶段、代用货币阶段,然后步入了信用货币阶段。在原始社会,人们以牲畜、盐巴、贝壳等不易获取的物品作为一般等价物进行交换。
在漫长的历史岁月里,金属货币的出现使得经济生活达到了空前的繁荣。但由于金属货币携带不便,后来纸币又成了社会主流的货币形式。在现代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下,电子货币走进了我们的生活。
如果说从实物形态货币向价值符号纸币的演化过程是货币发展史上第一次质的飞跃,那么从纸币向电子货币的演化过程则是货币发展史上的第二次质的飞跃。
从货币形态上看,实物货币除履行货币职能外,它本身就是商品;纸币是商品交换的价值符号化工具,是信用货币;电子货币则是互联网经济高度发达、银行支付结算技术手段不断进步的产物,它不仅具备传统货币的职能,又能不断完善数字化货币。
在电子货币异常红火的同时,同样以电子信息为载体而存在的虚拟货币市场也是热火朝天。截至2014 年年底,我国网民数量达到6.32 亿,其中网络游戏市场的注册用户为5.l7 亿,营业销售收入达1144.8 亿元,较上年实际增长37.7%。
一个基于互联网存在的巨大虚拟空间正式形成,作为一种具有内在价值、方便网上交易行为、降低交易成本、有服务商发行等特点的虚拟货币应运而生。
首先从职能上分析。虚拟货币在互联网虚拟空间是一种交易媒介,具有价值尺度的职能,但虚拟货币的价值尺度与法定货币的价值尺度不同。
使用虚拟货币购买虚拟产品和服务,只能在虚拟货币发行者(互联网运营商) 规定和允许的范围内,这个范围的大小取决于虚拟产品和服务的数量。如果网站提供的虚拟产品和服务足够大,那么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就大。
虚拟货币的币值取决于发行者对虚拟货币的定价,没有货币能够在虚拟网络空间和现实之间沟通时,产品和服务的定价仍然以真实的人民币标价。也就是说,虚拟货币的发行者在给自己发行的虚拟货币定价时,先要以人民币为依据,换算虚拟货币价格。
⑥ 虚拟货币的常见种类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知名的虚拟货币如网络公司的网络币、腾讯公司的Q币,Q点、盛大公司的点券;2013年流行的数字货币有,比特币、莱特币、福源币、狗狗币等等。
网络虚拟货币大致可以分为
第一类是大家熟悉的游戏币。在单机游戏时代,主角靠打倒敌人、进赌馆赢钱等方式积累货币,用这些购买草药和装备,但只能在自己的游戏机里使用。那时,玩家之间没有“市场”。自从互联网建立起门户和社区、实现游戏联网以来,虚拟货币便有了“金融市场”,玩家之间可以交易游戏币。
第二类是门户网站或者即时通讯工具服务商发行的专用货币,用于购买本网站内的服务。使用最广泛的当属腾讯公司的Q 币,可用来购买会员资格、QQ秀等增值服务。
第三类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BTC)、福源币(FTC)、莱特货币(LTC)等,比特币是一种由开源的P2P软体产生的电子货币,也有人将比特币意译为“比特金”,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主要用于互联网金融投资,也可以作为新式货币直接用于生活中使用。
⑦ 虚拟货币有哪些
除了比特币之外,虚拟世界还存在很多别的虚拟货币。
Litecoin
Litecoin(LTC)发布于2011年10月7日,是目前市值最高的山寨币,约为 BTC 市值的2%。目前单价为2.31美元,总币值 3800 万美元。
这同样是一种分布式(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不同于比特币使用的 SHA256 挖矿算法,LTC 采用 scrypt 算法。独特的算法也是从山寨币中脱颖而出的关键,scrypt 算法使用 SHA256 作为其子程序,而 scrypt 自身需要大量的内存,每个散列作为输入的种子使用的,然后与需要大量的内存存储另一种子伪随机序列,共同生成序列的伪随机点而输出哈希值。在 BTC(Bitcoin)的开采依靠单纯的显卡挖矿已经力不从心(利用一般配置显卡挖到一个 BTC 大概需要十几到数十天),各种价格不菲挖矿机的出现提高了普通人通过挖矿获得 BTC 的门槛,而 LTC 在使用 PC 显卡挖矿上具有一定优势。(本段来源于知乎。)
Litecoin 对比 BTC 在技术上做了一点的改进,如果现在 BTC 是金,那 LTC 暂时是银。
Litecoin 的最大优点是能更快确认真伪,该虚拟货币由 Charles Lee 设计和维护。比特币的交易需要验证,验证的时间平均在10分钟以上,大多数交易网站验证需要1个小时。Litecoin 交易确认平均为2.5分钟,开发者声称缩短验证增加了虚拟货币的实用性。定制机器和 AMD GPU 的比特币采矿效率最高,令使用 CPU 采矿的矿工几乎无利可图。Litecoin 的采矿排除了 GPU 和定制处理器,因此不过于依赖少量专业矿工。
PPCoin
PPCoin(PPC) 发布于2012年8月19,在 BTC 原有技术上有所提升。使用 proof-of-stake,并加入 coin age 概念。
PPCoin 是 Bitcoin 的分叉项目,目标是实现能源效率,并尽可能保持原 Bitcoin 的最好性能。PPCoin 单价0.22美元,总币值 400 万美元。
PPCoin 没有一个固定的货币供应量上限,但这并不意味着 PPCoin 比 Bitcoin 有明显通胀。可以将 Bitcoin 比做黄金,黄金每年的通胀是1-3%左右,虽然黄金并没有已知的货币供应量上限,但我们仍知道它是可靠的稀缺品。
PPCoin 的铸造有两种类型,工作证明及股权证明。工作证明的铸币率受摩尔定律影响,这取决于我们的工作证明能力的成倍增长。而大家都知道的是摩尔定律最终会结束,到那时通胀的 PPCoin 可能已经接近黄金的水平。而股权证明铸造每年最多通胀 1%。与此同时,PPCoin 的交易费用被销毁以抗衡通胀。所以整体来说, PPCoin 的铸币设计仍是未来一个非常低的通胀设计,可以达到和 Bitcoin 相媲美的程度。
PPCoin 的奖励方式类似彩票,会根据矿工持有的 PPCoin 数量决定获胜几率,创始人之一的 Sunny King 说,他们的设计是基于长期能量效率的新概念。
Terracoin
Terracoin(TRC)发布于2012年10月26,总币量 4200 万。每块速度为2分钟,比 LTC 稍快一些。技术上没有太多特别之处,类似 BTC 每4年产量减半。
不过运营团队似乎有较强商业背景,可能会在流通上优于其他比特币。虚拟货币现在的发展越来越得到重视,现在一些有商业背景的团队进入,会加速虚拟货币的发展。
Namecoin
Namecoin 是一个基于比特币技术的分布式域名系统,其原理和 Bitcoin 一样, 这个开源软件首次发布的日期是2011年4月18日。
Namecoin 产生于一个不同于 Bitcoin 主交易区块的起源块, 使用一个新的区块链(blockchain),独立于 Bitcoin 的区块链之外,因为是基于 Bitcoin,域名的安全性, 分布性, 鲁棒性, 加密性, 迁移都有数学保证。可以用挖 Bitcoin 的方式,同时挖 Namecoin。
这个项目由 bitdns 讨论并提出,主要是对目前 DNS 的缺陷不满。Namecoin 惟一的顶级域名是 .bit, 注册 .bit 域名需要花费 Namecoin。
另外,什么q币,盛大币,起点币,各种网络游戏币等也是虚拟货币。
⑧ 在中国合法的虚拟货币都有哪些
网络公司的网络币、腾讯公司的Q币,Q点、盛大公司的点券,新浪推出的微币(用于微游戏、新浪读书等),侠义元宝(用于侠义道游戏),纹银(用于碧雪情天游戏)。
网络虚拟货币大致可以分为:
第一类是大家熟悉的游戏币。在单机游戏时代,主角靠打倒敌人、进赌馆赢钱等方式积累货币,用这些购买草药和装备,但只能在自己的游戏机里使用。那时,玩家之间没有“市场”。自从互联网建立起门户和社区、实现游戏联网以来,虚拟货币便有了“金融市场”,玩家之间可以交易游戏币。
第二类是门户网站或者即时通讯工具服务商发行的专用货币,用于购买本网站内的服务。使用最广泛的当属腾讯公司的Q 币,可用来购买会员资格、QQ秀等增值服务。
第三类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BTC)、莱特货币(LTC)等,比特币是一种由开源的P2P软体产生的电子货币,也有人将比特币意译为“比特金”,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主要用于互联网金融投资,也可以作为新式货币直接用于生活中使用。
(8)虚拟道具虚拟货币扩展阅读
执法从严:
(二十三)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企业,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
(二十四)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由文化行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十五)建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盗号”、“私服”、“外挂”、非法获利、洗钱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部门应定期沟通,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工作。
(二十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所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与游戏内道具名称重合。网络游戏内道具的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虚拟货币
⑨ 虚拟道具兑换法定货币和玩家线下交易卖成现金的区别
一、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网络“虚拟财产”又称为“网财”,一般是指网民、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账号(ID)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但这些网络“虚拟财产”算不算私人财产?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权受不受法律保护?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玩家在游戏中取得的,其取得方式与状态由游戏的规则所确定,属于游戏内容的一部分,因此其所有权属于运营商,而玩家只享有使用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虚拟财产”是玩家通过自身努力所取得,而经营商只是存储这些数据,所以这些“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是属于玩家的。笔者同意后一观点,“虚拟财产”虽然产生于特定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并且通常只能存储在该特定服务器上,但是“虚拟财产”的产生和变化并不由运营商控制,而是玩家在接受运营商服务时特定行为的结果,具体虚拟角色和财物的种类和数量则是完全取决于玩家自身的活动。运营商只是提供游戏时段的服务及相应的保管工作。因此,“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玩家,而不属于运营商,运营商只是在服务器上保存这些数据,并没有对其任意修改的权利。二、“虚拟财产”是否具有财产价值按照传统的观点,玩家在游戏中获得的财物、身份等完全是虚拟的,只是在特定游戏中的内容信息,如同在比赛中取得的分数,其本身不具有价值。但笔者认为,网络游戏并非传统意义的比赛那么简单,在网络游戏中玩家在游戏规则范围内通过特定的行为来提高级别、获取“虚拟财产”,这些虚拟身份和财物已不只是单纯的记录数据而具备了一定的价值意义。在网络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各方面的今天,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商务、消费、创作等各种活动,产生的数据普遍被认为是有价值的。那么网络游戏产生的“虚拟财产”这类数据也当然具有价值。而且,玩家的“虚拟财产”不仅在游戏中具有使用价值,而且由于形成了需求,已经成为可以交易的商品,在各大拍卖网站上常有游戏中的虚拟道具、财物等进行拍卖,运营商为开拓市场向玩家出售虚拟道具和财产,玩家之间的离线交易也迅速发展,形成了一定的规模,甚至出现了代练级别而后将游戏账号出售以获取收益的职业。这样看来,尽管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在游戏终止运营后往往就失去了存在意义,但其一旦产生,就已经独立出来具备了一定的财产价值。按照马克思经济学说,价值通过使用价值体现,通过交换价值衡量。而网络游戏玩家通过练级或购买获得的“头盔”“战甲”等武器装备,是玩家花时间、金钱、精力获得的,应该算劳动所得,属于私有财产的范围。这种财产既有价值,也有使用价值,可以进行转让。从内容中讲,它是一种智力成果,接近于知识产权,我国民法通则有无形财产的规定,因此“虚拟财产”也是法律规定的一种财产表现形式。三、“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法理依据我国的法律在这方面规定的较为滞后,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做出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没有对“虚拟财产”的数据资料做出规定,玩家对虚拟数据的权利也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九项消费者权利中的任一项,因此使得“虚拟财产”的权利主张陷入了一种无法可依的尴尬之中。但笔者并不完全赞同这一观点,我们应该用动态的眼光看待财产的内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财产的内容已经发生膨胀,享有财产的手段也更加丰富。要从行为的角度理解财产,即你有权利做什么,有权利获得什么,而且这种行为最终可以用金钱来衡量。从这个角度讲,财产已扩大为一种权益。在丰富多彩的现代社会,还把财产局限于实物的观点是错误的。在《民法》教程中,也将财产分为三种类型,即一种是静态的财产,就是物权里面所说的,包括所有权等。第二种是动态的财产,就是在交易当中的财产,比如说订立合同,你买人家东西,要给人家钱,财产是在交易当中的财产,第三种财产就是无形的财产,比如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里面体现的财产。这三个是目前国际上通常讲的三种财产,那么现在是不是还应该有一种网络当中的“虚拟财产”,我觉得应该看到,它也是一种财产,或者将“虚拟财产”归于一种特定的无形财产,使其在现有的法律中,当网络“虚拟财产”受到侵犯或盗窃时有法可依,不会造成“虚拟财产”的财产权权利的主张陷入尴尬局面。笔者认为,“虚拟财产”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可修改。随着玩家参与网络游戏的时间和投入,该ID的相关参数是变化的。(2)可交易。正是由于这些参数是可以被修改,因此可以交易、转让、过户,就像现实生活中交易房屋一样,通过过户使得一个ID的指数添加到另一个ID。(3)与金钱挂钩。这个参数与玩家投入的资金、时间有关。既可以通过委托其他玩家“练级”的办法提高等级,也可以直接购买其他玩家的装备,还可以自行从网络游戏中取得。(4)可量化。基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交易不利于网络游戏的公平竞争,不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所提倡的合法致富的就业途径,因此被认定为非法的。但网络游戏相关装备的价值还是可以量化的。举《传奇》游戏为例,一个初学者若要“修炼”到38级,花费上网费和游戏点卡约数千元,还需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因此,可以纳入民事法律的保护范畴,具有可诉性。纵观世界,在立法和司法上承认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在网络游戏发达的韩国,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均明确承认“虚拟财产”的价值,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游戏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肆意进行修改和删除。可见在法律上,这种“虚拟财产”的性质与存在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区别。我国台湾、香港等地区均已出台了相关法律,并且已经出现了侵犯网络“虚拟财产”刑事判决的先例。而就在近期,台湾有关部门做出规定,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记录”,在诈骗罪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被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在网络游戏中窃取他人“虚拟财产”将被视为犯罪,最高可处3年有期徒刑。四、“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亟待完善就目前情况看,网络游戏玩家的“虚拟财产”失窃被盗,基本还达不到新刑法中规定的“互联网犯罪”的程度,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又存在着对“财产”概念的盲区。尽管很多专家都赞同为虚拟财产“正名”,但专家们也承认,即便法律能确立“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但如果缺乏可操作的关键的规则,执行中也存在一些考验。(一)“虚拟财产”的价值如何衡量?如前所述“虚拟财产”早已不仅仅在网络中存在的,它已和现实中的货币产生了联系。现阶段,“虚拟财产”的价格产生方式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运营商官方价格。很多运营商为了提高利润而推出出售虚拟道具和财物的活动。如新浪为推广其代理的网络游戏《天堂》而打包出售虚拟道具和虚拟财产;UbiSoft公司在北美地区代理《魔剑》时也曾推出优惠方案使部分玩家可以获得游戏中某些隐藏种族的密码。这些“虚拟财产”的价格多为数元到数百元不等。但是运营商制定“虚拟财产”的价格是完全从自身的利益出发的,其高低完全取决于特定游戏的运营和利润状况,以及运营商的营销发展策略。因此运营商确定的价格并不能作为“虚拟财产”价值确定的标准。另一类是玩家之间的离线交易,包括“虚拟财产”和游戏账号的离线交易。玩家之间的离线交易具有无序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并带有很强的感情色彩。以《传奇》为例,其中虚拟道具的离线交易价格从几十元到几千元不等。还有一些玩家因为在游戏中受挫,花费数千甚至上万元购买级别较高的账号以在游戏中报复。因此,玩家之间的离线交易价格也不能准确说明“虚拟财产”的价值,更无法作为确定其价值的标准。(二)网络“虚拟财产”发生纠纷取证困难因为在目前的条件下,很多游戏很难去判别这个物品是不是你自己直接取得的,这种方式在目前可能还有一些困难。一是“虚拟财产”的诈骗存在取证难的问题,现实生活中银行存款有存款单、购物有发票凭据,但在网上,所有电子数据都存放在运营商的服务器中一旦丢失,很难找回,而且没有规范的法律依据,运营商未必愿意付出较大成本来为客房提供相关证据;二是网上追查犯罪嫌疑人也有相当难度。在网上,多数玩家不用实名注册,即使查到了某个ID号,你也不清楚对方的真实情况。(三)对“虚拟财产”的评价和救济的适当性把握存在困难玩家可以在虚拟世界中结婚并把“虚拟财产”作为家庭财产,如果这两个玩家后来闹离婚,并为如何分配“虚拟财产”而产生纠纷,法院是否会为双方裁决“虚拟财产”如何分配?网络游戏可以年复一年地玩下去,如果某一拥有亿万“虚拟财产”的玩家不幸去世,法院是否要把这些“虚拟财产”直接纳入遗产,并在现实世界中通过继承程序予以分配?尽管目前立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无论是在技术层面上,还是在可行性上,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尽快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广大网民的虚拟财产权和相关权益已经迫在眉睫。首先应从维护网民的合法财产权入手,建立起保护网民虚拟财产权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如对网上购物应建立“追踪机制”,完善网上追踪系统,这样出现“虚拟财产”失窃事件后,可以及时找到相关的责任人,做到有责任可查。目前最简易可行的方法是利用现已比较成熟的银行支付系统,由网络运营商与银行联手,所有支付行为均通过银行,实行银行实名汇款制,保证玩家的真实存在性,从而保障游戏玩家对于“虚拟财产”拥有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