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虚拟货币诈骗案五年前
1、网络虚拟货币虽不能完全等同于货币等传统意义上的财物,但在特定的场合下,行为人可以通过对虚拟货币的占有实现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因此以虚拟货币为对象的诈骗行为,同样可能危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也应当作为犯罪予以惩处。
2、如果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检察院不能批准逮捕,就应当办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还要经过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❷ 央视一台报道警方破获二起虚拟货币诈骗案件
以下是央视2报道的代币传销骗局视频连接:http://tv.cntv.cn/video/C11350/
现在打着虚拟货币的幌子进行传销诈骗活动睿翼猖獗,根据中国反传销志愿者联盟掌握的资料,百川币与SMI、MBI、马克币、暗黑币、MMM、美国富达复利理财、克拉币、石油币、华强币、CB亚投行香港集团、币盛、世通元、U币、聚宝、21世纪福克斯、万喜理财、BBT(经媒体多次曝光现已改名为摩根币)类似,都是披着虚拟货币外衣进行的非法传销。
❸ 发现家人陷入虚拟货币诈骗,并已被骗20万,如何获取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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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虚拟货币交易被骗公安机关会立案吗
虚拟货币交易被骗公安机关立案的可能性不大,因为虚拟货币交易骗局一般涉及的人数多、范围广、金额小、匿名性较强。
公安机关收集取证较难、抓捕行动也难以进行,因为大多虚拟货币骗局的创世运营团队的信息是不公开的,无从取证,也许主谋被抓以后也会成为受害者。
随着虚拟货币的流行,与之相关的纠纷频频出现。近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因投资买卖虚拟货币引发的纠纷。法院提醒,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要保持清醒理性。
(4)深圳虚拟货币诈骗案五年前扩展阅读:
司法机关对犯罪案件或民事纠纷审查后,决定列为诉讼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是诉讼活动的开始阶段。一般包含刑事案件立案、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及民事诉讼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
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❺ 历史广东十大经济诈骗
央广网广州2月28日消息(记者郑澍 通讯员曾祥龙
袁永超)近日,广东省公安厅对社会公众公布了2015年全省十大经济犯罪案件。2015年,广东省公安经侦部门紧紧围绕省委“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按照“三个打造”(打造有为经侦、打造信息经侦、打造法治经侦)的工作思路,坚持打防并举,深入推进“四项建设”,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经济犯罪活动,共立经济犯罪案件2.4万多宗,破案9700多宗,抓获犯罪嫌疑人1.8万多名,挽回经济损失24亿多元,全省“猎狐2015”、打击非法集资、地下钱庄、制假售假、银行卡犯罪等专项工作综合考评均居全国前列。
1.惠州“猎豹905”伪造货币案
2015年9月,在省公安厅经侦局的组织指挥下,惠州、汕尾、深圳、广州四地公安机关联合开展收网行动,一举捣毁分别位于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镇金罗路附近工厂和惠州市仲恺区陈江镇附近工厂内的特大伪造货币机制窝点2个,缴获第五套2005年版假人民币半成品约2.1亿元,四开单色胶板印刷机4台,抓获犯罪嫌疑人29名,印制假币胶版1套以及晒版机、切纸机、油墨、纸张等印制原料一大批,该案所印假币无一流入社会。
2.广州“海燕4号”打击买卖银行卡犯罪专案
2015年5月至7月,省公安厅经侦局组织广州、深圳、汕头、佛山等16个市公安机关,开展“海燕4号”打击买卖银行卡犯罪两个波次收网行动,共抓获犯罪嫌疑人70名,缴获银行卡4000余张以及U盾、银行卡信息、电话卡、身份证等一大批;同时发起全国集群战役,多省联动打击取得显著战果。
3.深圳“3·30”地下钱庄案
2015年8月,在公安部经侦局、省公安厅组织指导下,深圳市公安局组织多个警种及分局力量,开展“3·30”专案破案收网行动。捣毁地下钱庄非法经营窝点6个,刑拘犯罪嫌疑人8名,现场缴获人民币5万余元,港币10万余元,美金1万余元,以及大量财务账册、电脑等作案工具,冻结涉及18家银行账户207个,冻结金额3.15亿元,涉案金额高达442亿余元人民币。
4.深圳“海浪1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6月17日,省公安厅组织深圳公安机关对被公安部和国税总局列为联合督办案件的“海浪1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案开展统一收网行动,共打掉犯罪团伙3个,抓获犯罪嫌疑人31名,捣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窝点15个,现场缴获现金人民币30多万元、网银U盾100多个及发票税控机、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账册等作案工具一大批,涉案价税超过100亿元。
5.广州、江门“利剑1号”万众财富公司非法集资案
2015年4月,省公安厅经侦局组织广州、江门等7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开展联合收网行动,成功侦破万众财富公司非法集资案,捣毁窝点10个,抓获涉案人员91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到案,涉及金额逾8亿元,受害人员涉及10省7000余人。
6.深圳、肇庆“利剑5号”网络虚拟货币非法集资案
2015年11月,省公安厅经侦局组织深圳、肇庆等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开展行动,成功侦破“爱币”、“K币”等系列网络虚拟货币非法集资案,现场抓获涉案人员98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到案,打掉非法集资犯罪团伙2个,涉案金额10亿多元,受害人员涉及28省5000多人。
7.珠海博元投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2015年8月,省厅经侦局组织珠海市局经侦部门立案侦破珠海市博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和伪造金融票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经查,博元投资控制股东余某夫妇为支付原控股股东未按期履行的5.26亿元股改业绩承诺款,通过虚假方式制造公司已收到3.84亿元业绩承诺款的假象,并对股改业绩承诺款的履行情况进行虚假公告披露,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8.揭阳“10·28”非法制售假发票案 10月28日至12月18日,省公安厅经侦局组织协调揭阳、深圳、潮州等地公安机关,以揭阳为主战场,联合甘肃省兰州市、辽宁省沈阳市、湖南省永州市、四川省成都市等地公安机关,对“10·28”假发票专案开展波次收网行动,实现对假发票胶版制作、非法印制和销售环节的全链条打击,共捣毁窝点8个,抓获涉案人员23名,缴获制假机器37台、普通发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胶版1900余张、PS版765张、假印章1052枚,查获涉及广东、甘肃、浙江、辽宁、内蒙古等10多个省市的各类假发票约120万份。9.广州庄某明等人合同诈骗案 2015年7月,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抓获庄某明夫妇,成功侦破一宗涉案金额达1.44亿元的合同诈骗案。经查,犯罪嫌疑人先后以购买土地等名义以月息3%至4.5%的利息向庄某等十一人借款1.1亿多元,并骗取另一报案人铺位款项2800万元。其款项大部分用于赌博“六合彩”和个人消费,借款到期后又使用假身份证逃往缅甸。在“猎狐2015”的强力追逃中,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千里追踪,在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的协调下,于2015年7月由缅甸警方协助将其抓获归案。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起诉。10.广州假冒伪劣润滑油案 2015年7月至9月,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组织白云、番禺、增城区分局经侦大队,转战新疆、北京、上海、辽宁、山东、浙江等10多个省市,成功收网3起特大假冒伪劣润滑油集群战役,彻底摧毁以地下生产、销售工场为据点,通过互联网向全国10多个省市销售假冒“美孚”、“壳牌”、“嘉实多”等品牌润滑油的特大犯罪团伙,共打掉犯罪团伙10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2名,捣毁包括生产、加工、仓储、销售假冒伪劣润滑油窝点16个,查获假冒各类品牌的润滑油成品2万多瓶、半成品1.5万多瓶,润滑油滤清器2000个,商标标识、包装箱、封口机、灌装机等作案工具,涉案金额高达5800多万元。
❻ sDs虚拟货币诈骗破案了吗
去年是诈骗案的话,应该被货币诈骗案应该被破了。
❼ 窃取虚拟货币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国家七部委发布生效了规制代币发行活动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中对于各类代币及“虚拟货币”的性质做出了明确定义: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尽管如此,不能否认的是,各类“虚拟货币”仍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是持有人的财产的一部分。那么,对此类代币实施的偷窃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性质呢?
笔者拟通过一则有关新闻报道及相关案例对此类问题进行探讨,以起到保护“虚拟代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偷窃比特币
近日,一则新闻报道称,北京海淀警方破获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员的权限,修改公司电脑内应用程序,盗取100个比特币,还未来得及销赃,仲某便被警方抓获。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
从报道中可以看到,对于行为人偷窃比特币的行为警方是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对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笔者看来,该罪名在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该罪名保护的法益实质上是我国社会的公共秩序,而并非数字货币持有人的财产利益,实际上否认了数字货币的财产价值,而是仅仅将其作为一种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或系统功能而进行保护的。这样的做法笔者认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国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因为其在性质上来看应当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通知》中也明确提到,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其背后所具备的财产价值不可忽视。
其次,我国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尽管只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这表明了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态度。虽然我国尚未有针对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但是从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预测未来必然会有相关内容的立法。
最后,从相关案例中我们也能够看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可。2013年4、5月,刘某预谋成立比特币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黄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组建 “比特币”交易平台。期间,刘某、黄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贺某除了其他直接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外,还频繁通过变卖客户的比特币来兑现人民币,转走了网站上的120个比特币。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予以定罪处刑,被告人所转走的比特币也是被纳入了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中的。因此,从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国家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认可。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对于偷窃虚拟货币的行为仅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予以规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们应该正视其背后所隐藏的财产价值,考虑我国《刑法》中侵犯财产犯罪罪名的适用。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有效保护我国数字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与财产。
❽ 普银币诈骗案有3千多投资者被骗吗
这两年,如果不晓得“区块链”“比特币”这些流行词,都不好意思出门。一时间,各种打着“去中心化”“运用区块链技术”旗号的虚拟货币大行其道,让人难辨真假。这不,深圳某公司发行了一种号称“全球首个本位制数字货币”,并有100亿藏茶背书的“普银币”出了事,3000多位投资者被骗,甚至有投资者数百万元打了水漂。
这两年,比特币猛涨,让不少投资者格外关注区块链,各种虚拟货币一夜之间涌出。虽然挂上了区块链、数字加密等高大上的技术名词,投资者最关心的还是资金安全问题。
普银币宣称其与藏茶实物资产对应,流通价值高,增值前景广阔。且普银集团母公司已开始筹备上市,并得到国际认可,2016年9月在韩国平台首发,未来将会在新加坡、日本等平台陆续上线。这些渲染的前景,让大批投资者蜂拥认购。
在普银币贴吧,投资者们相互交流经验,“为什么普银币今天猛涨”“今天怎么又狂跌”,形同股市涨涨跌跌的普银币,让投资者们操碎了心。直到2017年12月份,贴吧里讨论的热点开始变为“普银钱包里的币能不能找得回来”。
投资者们开始惊慌,他们找到普银的办公地,这家公司幕后老板已经消失,办公室里只有三三两两的工作人员在撑场子,已经形同停业。“普银跑路”的传闻开始四起。
2017年11月,深圳市市场稽查局曾对普银区块链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利用宣传资料发布含有虚假内容广告以及在网站上发布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普洱币)广告,通过回购对普洱币的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合计120万元。
事实上,警方早已经介入调查。2017年6月15日,南山警方接群众举报,深圳普银区块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银公司)存在非法集资的情况。经查,普银公司通过“趣钱网”P2P平台,非法吸收公众资金,骗取被害人约3.07亿元人民币,并有集资诈骗嫌疑。南山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案件侦查工作。
今年3月28日,南山警方对普银公司涉嫌集资诈骗案开展收网,成功抓获潘某东、熊某龙等犯罪嫌疑人6名。目前正在追逃其他犯罪嫌疑人,追缴赃款,为受害人最大程度挽回损失。警方督促其他在逃犯罪嫌疑人,尽快投案自首,主动退赃,争取从宽处理。
❾ 被虚拟货币投资诈骗如何维权
虚拟货币也是用人民币兑换出来的。
要是受到诈骗带着证据报警。
诈骗案是刑事案。
警方会调查,会甄别。
要是诈骗案,警方会积极破案。
案件要是破了,会挽回受害人的损失的。
❿ 虚拟货币诈骗应立民事还是刑事案
如果诈骗数额达到诈骗罪的标准,则属于刑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即立案标准)。起刑点的具体数额,各地有更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