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是物权客体么
⑴ 物权客体指什么电子,电力,阳光三着何为物权客体
物权的客体是有体物或权利,阳光不是物!《物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够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物质形态的物质对象。
⑵ 物权客体与物的关系是什么
物权客体包括民法上的物与财产权利,其中主要是民法上的物。但民法上的物与自然界的物还有区别。如民法上的物,或者说是能成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处于人身之外;必须对人有用;必须能够为人所控制与支配;须有一定稀缺性;必须是物质实体等。但现在也把网络虚拟产品视为物。而明月清风、星辰阳光等,尽管也是物质实体,但由于还不能为人所控制支配,也不具有稀缺性,就不是民法上的物,也不是物权客体。
⑶ ( )主要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AD 其中D项的法律依据为 《物权法》第2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⑷ 存款是物权客体吗
存款不具有物权属性,所以不是物权客体,存款是债权客体。
⑸ 货币算不算《物权法》中提到的“物”
根据目前的通说,货币属于物,而且属于证券化之物。我国的《物权法》并未对货币进行规定,但台湾民法典以及《德国民法典》都对其进行了规定,认为他是特殊的动车,适用特殊的物权变动规则,即占有即所有,
⑹ 虚拟财产是否应成为物权客体
我国民法尚无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规定,关于虚拟财产权的构建,尚无定论。民事权利中财产权之所以分为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是由于他们各自的客体的自然属性即存在方式的差异所致,换而言之,客体作为利益的载体,其内在属性的差异导致了权利内容设计的不同。对虚拟财产概念、法律性质及其权利客体属性的深入分析,是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调整的理论前提。学界对于虚拟财产及其属性的种种争鸣,都在为法律的发展和完善提供借鉴。对虚拟财产问题的研究,不仅关系到现代财产法体系的划分标准、民事权利的扩大协调,而且涉及现代民法价值理念、基本原则的变化发展,同时将对民法研究领域的纵深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⑺ “物”为何物:物权客体的界定
捐献的血液、胎盘、提取的精子、移植的肾脏、义肢、尸体、“百年老汤”、股票、楼花……,能不能一概以“物”论之?这促使我们用法眼透视—— 常鹏翱(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以下简称常):物权,望文生义,就是人对物的特定权利。物是物权的客体,物之不存,权将焉附?故而要想认知物权,就必须先看清“物”为何物。 李富成(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李):我们每个人都深深地嵌在这个世界之中,但是,“物”为何物的追问,天然地包含了弘扬人的主体性的价值命题,而不是一个简单的事实判断问题。我考虑,这个命题的展开应当依照三个递进的逻辑层次,即人与物的界分,客观物与法律物的界分,法律物与民法物的界分。 常:没错,“物”里藏着大乾坤。我们可以在法理上展开这三个层次。首先是人、物的界分。在当代“法律人”看来,这种界分似乎天经地义,普洛泰戈拉关于“人是万物的尺度”命题的正当性也似乎毋庸置疑。历史却并非如此。在现代民法的老祖宗古罗马法的视野里,人、动物和自然界在宇宙中平等共居,人对自然和万物君临一切的主体态度尚未建立起来,人和物之间的区分并不明晰,比如,在生理形体上属于人的奴隶,在罗马的万民法中不过是与土地、衣服、金钱地位相同的有体物。这种状况一直到15、16世纪才有了改观,法律把自然人和其他物明确予以划分,规定只有自然人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至此,民法中的人与物才有了井水不犯河水的疆界。后世民法基本上沿袭了这种人与物的二元划分。 常:是的。为了维护人至高无上的主体地位,首先要划清物与人的界线,将法律上的“物”限定为人之外的物质,人体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但是,实际生活的需要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不断挑战着人体与物之间的界分。首当其冲的,就是人体向物的转化,即在不损害人体正常形态和功能完整性的前提下,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不再承载主体价值,在法律性质上就转化为物,比如被剪落的毛发、捐献的血液、摘取的器官等。前段时间闹的沸沸扬扬的医院卖胎盘的现象就与此有关。胎盘在母体内构成人体的一部分,其自然脱离母体后就转化为物,所有人是产妇,除非她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包括医院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得任意处分,否则就是侵害所有权。 李:由人体转化的物比较特殊,其毕竟曾经负载过人的主体价值,与一般的物不同,法律应另眼相看,否则就会引发诸如器官买卖、血液黑市、胎盘宴等有悖公序良俗的行为。而且,并非所有脱离人体的器官或者组织均立即转化为物,还要看原主的意志。如果原主还有使该器官或者组织将来再进入原主身体的目的,那么它们就仍然是身体的一部分。德国联邦法院的一则判例就说明了这一点:一位男子将自己的精子提取出来,冷冻在某医院中,以供自己将来生殖的需要。但后来医院不慎遗失该精子,双方为之发生诉讼,法院认定医院侵害了该男子的身体权。 常:这种见解有道理。另外,还有物向人体转化的情形:第一,当脱离人体的器官或者组织被植入他人身体后,就构成新主身体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就不再是物,原主不能再对其主张所有权。第二,原本在性质上属于物的东西(如连接关节的医用钢材、心脏起搏器等)进入身体,成为身体机能正常运行的必要组织时,就属于人体而不再是物了。 常:以上是人与物的界分。不过,并非万物均能入得法眼,要成为法律世界的物,必须符合一定标准,这就涉及到客观物与法律物的界分,这里的法律包括了公法与私法、国内法与国际法。不过,很难确立一个普适的法律物的标准,规范目的不同的法律所确认的物可能并不相同。即使勉强抽取出一个法律物的公因式,它与客观物的区别可能已经很微薄,徒劳无益。 李:你说的不无道理。客观物要想成为法律物,首先必须具备可控制性。可控制性因为主体的控制能力的差别而不同,如宇航员能踏上月球,而普通人只能“举杯望明月”。其次,物还应能满足主体的需要。因主体需求的层次不同,客观物进入法律的渠道、领域、深度也不同,比如土地在国际法上属于国家领土,在民法上则是土地登记簿中记载的特定地块。 常:这也表明,法律物与民法物有区别,因为民法物具备有体性与特定性,在可控性方面也有其特殊性。首先,有体性的标准要求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具有一定形体或者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据此,物权客体应当是有体物,它的物理形态可以是固态、液态或者气态等。没有物理实体的无体物,如商誉、信用、商业秘密、思想等,就不是物权的客体。值得一提的是,有些商家宣称的“百年老汤”虽然具有有体物的基础,但其中更多的表明了一种较高的商誉,它能不能单纯地归属于物的范畴,还需要认真考虑。这个标准让我们知道,物权与财产权不是一回事,后者的范围更宽泛,它既可以是存在于有体物之上的物权,还可以是依附于无体物的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不过,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无体物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就规定了权利质权,票据、债券、股票等权利能够负载质权。 李:而特定性要求物独立存在并能与其他物相区别。沧海之一粟不具有特定性,其上无从成立物权。特定性标准也使物权与债权相区分,物作为债权标的可以是非特定的,在特定化并交付之前,债权人对其不享有物权。此外,可控制性表现为人们为了通常的社会生活需求所进行的控制。随着科技进步,人类征服和改造自然的能力愈来愈强,电力、天然气、光波、磁波等没有特定形体但能为人力控制的物也成为了物权的客体。再比如,随着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的发展与普遍运用,人类对能够形成降水的云层的控制力越来越强,从而有必要合理分配其中的利益,就可能使其进入物权法的调整范围。 常:这些界定标准是很有意义的,能帮助我们改变许多习见的错误观念。比如,与房产商签订了预售房销售合同,很多人认为此时购买者就是房屋所有权人。其实,其所购买的不过是“楼花”,只是一种预期的利益,并非现实而特定的存在,之上不能负担物权,买受人也就不能成为“房屋所有权人”。
⑻ 民法中的电子为什么不是物权客体
物权的客体主要是能被人类所控制,基本上都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电力虽然无形,但是可以作为物权法上的物,盗用别人的电在民法上一样会形成不当得利。
至于电子,如果能满足被人控制,也能作为物权客体,阳光在一般情况下就不行了,无法被人类所掌控,只能收集到其转换后的效果。
⑼ 为什么种类物不能作为物权客体
所谓的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客体也就是可以支配和行使的物。
种类物种是指具有共同特征,用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即通过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比如红富士苹果、天山雪梨等。
与之相对的是特定物,比如某个特定的红富士苹果、某个天山雪梨等。
在物权中,你只能说你拥有对某个苹果、梨的所有权,而不是说你对红富士苹果、天山雪梨拥有所有权。
所以物权的客体必须是明确,具体的特定物,而不能是不具体的种类物。
(清注意:人民币属于特殊的物,谁占有,谁所有,且你手里握的100元人民币是特定物,而不是种类物)
⑽ 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 A电子 B电力 C阳光 D人身
最关键的理由是:电力虽然是五体物,但可以被人有效支配。这符合对物权客体的实质要求。
电力是以电能作为动力的能源;而电子则是构成原子的基本粒子之一,质量极小,带负电。因此,电子本身是不为人支配的物质,在法律上没有进行规范的意义和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