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虚拟货币达数百万
❶ 盗窃国有资产达百万 如何判刑
盗窃国有资产达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❷ 盗窃网络虚拟货币是盗窃吗,如何认定盗窃金额
根据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质,其并不具有刑法意义上财产的属性,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不能认定为盗窃罪,而按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处理,能做到罚当其罪。
❸ 公安机关立案处理简单的说是什么意思破案率有50%吗是盗窃手机的案件(7000人民币)
立案侦查意思就是说,有人来报案了,即有人来请警察破案了。古代有民不告,官不惊之说,就是这个道理。民不来告,官就装着不知道,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中国是破案率最高的国家,据说也只有40.1%
❹ 是谁盗取了公司价值数百万元比特币
工程师盗取公司价值数百万元比特币, 或面临严惩。
非法获取数据
嫌犯面临严惩
本案承办人纪敬玲检察官称,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嫌疑人仲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规定,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检察官表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作为一个新兴互联网金融概念,受到人们热炒,央行曾就“虚拟货币”发布风险提示强调:我国尚未发行虚拟货币,也未授权任何机构公司发行,更无推广团队,目前市场上的“虚拟货币”均为非法定的虚拟货币。
本案系北京市首例比特币被盗案件,虽然难以从法律角度对比特币价值进行定性,但如果超越权限,非法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修改,造成维修等经济损失,也同样会触犯法律。
❺ 网络虚拟财产是不是刑法上的财产
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目前还不能得出一个是或者不是的唯一答案。
虽然刑法典没有明文将虚拟财产写入,但实践中已有很多侵犯公民虚拟网络财产的案例。这些案例的最终处理结果不一,其背后即体现出刑法学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位与认知的不同。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孟动、何立康网络盗窃案中,就明确了行为人通过网络实施的虚拟行为如果对现实生活中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应当受刑罚惩罚;有认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观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6)深南法刑初字第56号判决认定曾智峰等秘密窃取他人 QQ号出售获利的行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也有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装备、金币等物品是虚拟财产,其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不属于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财产,盗窃网络游戏中的装备、金币等虚拟财物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还有观点认为应该分类处理,对于网络身份认证信息类的盗窃行为应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于盗窃虚拟货币和虚拟物的应认定为盗窃罪。
同时,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刑事审判上存在分歧,但是侵犯公民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达到一定程度,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是肯定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❻ 窃取虚拟货币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国家七部委发布生效了规制代币发行活动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中对于各类代币及“虚拟货币”的性质做出了明确定义: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尽管如此,不能否认的是,各类“虚拟货币”仍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是持有人的财产的一部分。那么,对此类代币实施的偷窃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性质呢?
笔者拟通过一则有关新闻报道及相关案例对此类问题进行探讨,以起到保护“虚拟代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偷窃比特币
近日,一则新闻报道称,北京海淀警方破获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员的权限,修改公司电脑内应用程序,盗取100个比特币,还未来得及销赃,仲某便被警方抓获。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
从报道中可以看到,对于行为人偷窃比特币的行为警方是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对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笔者看来,该罪名在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该罪名保护的法益实质上是我国社会的公共秩序,而并非数字货币持有人的财产利益,实际上否认了数字货币的财产价值,而是仅仅将其作为一种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或系统功能而进行保护的。这样的做法笔者认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国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因为其在性质上来看应当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通知》中也明确提到,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其背后所具备的财产价值不可忽视。
其次,我国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尽管只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这表明了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态度。虽然我国尚未有针对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但是从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预测未来必然会有相关内容的立法。
最后,从相关案例中我们也能够看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可。2013年4、5月,刘某预谋成立比特币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黄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组建 “比特币”交易平台。期间,刘某、黄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贺某除了其他直接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外,还频繁通过变卖客户的比特币来兑现人民币,转走了网站上的120个比特币。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予以定罪处刑,被告人所转走的比特币也是被纳入了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中的。因此,从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国家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认可。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对于偷窃虚拟货币的行为仅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予以规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们应该正视其背后所隐藏的财产价值,考虑我国《刑法》中侵犯财产犯罪罪名的适用。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有效保护我国数字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与财产。
❼ 盗窃金额数目达到多少算大案
我是北京公检法:
很明确的告诉你:现在盗窃的案子太多了,以北京市为例盗窃的案子应该可以占到所有按键的四分之一。所以以上所有人的回答未免太草率了。
1、对于动辄盗窃10多万元的案件来说,已经不算什么大案了。这样的案件基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一年办理个40到50件已经见怪不怪了。只要你在公检法干过,就很清楚。
2、那么什么叫大案,你从网上搜一下就很清楚了,一般是非常严重的盗窃团伙,盗窃数额最起码也得上百万,社会影响大或者属于某个领域最新的形式盗窃案件,才可能称之为大案。
3、一般能够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盗窃案才叫大案,为了让提问者很直观的知道什么叫大案,我举几个例子:
如:偷挖古墓牵上百宗盗窃大案、一枚纽扣破获2百万元盗窃大案、[焦点访谈]报道的“亿元“网上银行”盗窃大案”、湘潭雨湖破获盗窃机动车大案(盗窃300万余元)、7盗窃老手酿百万摩托车大案。等等都是盗窃大案。这些主犯要么被判处无期徒刑,要么严重就被判了死刑。
结论:因此盗窃如果以数额论大小案,起码盗窃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才可能称之为大案。(各地标准不一,无期徒刑起刑点也不一致)
无真不欢尽心回答!!!
❽ 西安破获的盗窃虚拟货币案涉案金额达多少
日前从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了解到,历时近半年的“3·30”特大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告破,3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初步查明该团伙所涉案件案值达6亿元。
2018年3月30日,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接到受害人张某报警,称其个人电脑疑似被非法入侵,大量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被洗劫一空,市值达上亿元。市公安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开展侦破工作。
经审查,3名犯罪嫌疑人均为高级黑客,曾通过多次非法入侵、控制公司企业和个人网络系统,获取大量非法收益,初步查明的涉案金额就达6亿元。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❾ 诈骗金额达百万元以上应判多少年
诈骗金额达百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涉嫌诈骗罪,应当按照规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