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挖虚拟货币
目前比较靠谱的虚拟货币,只有比特币比特币是通过相应的算法生成的一种虚拟货币需要使用大量的矿机也就是服务器进行挖矿,我们国内现在目前只有央行发行的虚拟货币是合法的,其他均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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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想挖虚拟货币,不挖btc就想挖国内的一些虚拟货币,怎么挖用什么软件挖。具体流程是什么!
你先到各位虚拟币的官网去看一下,然后你得考虑是多大规模,大型矿场投入就多都是收益也很庞大,如果想赚零花钱就下载到手机或其它电脑上面开始挖矿就行。
3. 黑客团伙盯上虚拟货币,男子巨额虚拟货币被盗刷,虚拟货币如何制造出来的
其实虚拟货币的产生,也是需要专业的开发团队来开发,不能自己发展和产生的。虚拟货币的开发技术已经成熟,技术上没有困难,但虚拟货币的定位是最大的问题,而且虚拟币的产生需要大量硬件设备进行挖掘才可以获取。
它不是一般等价物,而是价值相关性的表现,或者说是表现符号,也可以说它是一种个性化货币。另一方面它也可以被称作信息货币。其共同之处在于都是表示不确定价值、相对价值的符号。在这种情况下,货币的传统意义已经被打破。最初意义上的货币,只是一种新的更广义的货币的特殊情况。金钱既可作为一般等价物,又可作为一组相对价值的符号。
4. 虚拟币怎么挖
不同的虚拟币有不同的挖法。
类似比特币这种pow算法的币,需要专业的矿机来挖,也就是说,你要先买矿机才行。
类似点点币这种pos币,只要你按照要求在钱包里持币,就可以获得额外的代币奖励。
部分dpos币种,类似eos这种,只有超级节点可以获得奖励,但普通用户可以通过质押,获得奖励。
5. 盗窃网络虚拟货币是盗窃吗,如何认定盗窃金额
根据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质,其并不具有刑法意义上财产的属性,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不能认定为盗窃罪,而按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处理,能做到罚当其罪。
6. 盗币非法获取虚拟币会被怎么处理
这属于违法行为,已经涉及到行政犯罪,这不是小事,公安机关会依据刑法定罪的。
7. 窃取虚拟货币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国家七部委发布生效了规制代币发行活动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中对于各类代币及“虚拟货币”的性质做出了明确定义: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尽管如此,不能否认的是,各类“虚拟货币”仍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是持有人的财产的一部分。那么,对此类代币实施的偷窃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性质呢?
笔者拟通过一则有关新闻报道及相关案例对此类问题进行探讨,以起到保护“虚拟代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偷窃比特币
近日,一则新闻报道称,北京海淀警方破获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员的权限,修改公司电脑内应用程序,盗取100个比特币,还未来得及销赃,仲某便被警方抓获。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
从报道中可以看到,对于行为人偷窃比特币的行为警方是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对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笔者看来,该罪名在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该罪名保护的法益实质上是我国社会的公共秩序,而并非数字货币持有人的财产利益,实际上否认了数字货币的财产价值,而是仅仅将其作为一种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或系统功能而进行保护的。这样的做法笔者认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国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因为其在性质上来看应当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通知》中也明确提到,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其背后所具备的财产价值不可忽视。
其次,我国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尽管只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这表明了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态度。虽然我国尚未有针对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但是从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预测未来必然会有相关内容的立法。
最后,从相关案例中我们也能够看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可。2013年4、5月,刘某预谋成立比特币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黄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组建 “比特币”交易平台。期间,刘某、黄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贺某除了其他直接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外,还频繁通过变卖客户的比特币来兑现人民币,转走了网站上的120个比特币。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予以定罪处刑,被告人所转走的比特币也是被纳入了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中的。因此,从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国家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认可。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对于偷窃虚拟货币的行为仅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予以规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们应该正视其背后所隐藏的财产价值,考虑我国《刑法》中侵犯财产犯罪罪名的适用。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有效保护我国数字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与财产。
8. 虚拟币受法律保护吗虚拟币盗骗算不算犯罪
第一,虚拟币,比如比特币等,或者一些游戏、网络货币,如QB,某游戏金币等都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只要个人合法取得,就受到保护
第二,国家所禁止的交易,特指在国内禁止炒作、交易该虚拟币。但是禁止交易不代表该虚拟币本身违法或者没有价值
举个例子:例如比特币,我国拒绝承认任何区域链块币,也禁止交易和服务,但是这不代表比特币本身没有任何价值,在国际交易体系中,比特币在部分地区是获得认可的,而且也有对应的价值尺度
当他人盗窃比特币或者骗取比特币时,国家依然会按照盗窃罪或者诈骗罪论处,金额需要核定。
目前我国禁止的是虚拟币的交易、定价等,但不是禁止虚拟币本身的价值和持有,只要该币不被定义为非法,那么就是合法的
同理,游戏货币同样被认定为合法财产,只是国家禁止其交易而已,而不影响因对虚拟货币侵害而导致的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