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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是民法上的物吗

发布时间: 2021-07-17 21:31:13

Ⅰ 民法上货币为何为可分物

您好,A.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价值或性能的物,如一袋米可分为若干份,并不改变效用与性质;货币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价值或性能,所以为可分物。

B.不可分物是分割后会改变性能或价值的物。不可分物有两种:

a、是自然性质上不可分,如一辆汽车、一架钢琴等;

b、是依权利人的意思不可分,如在一定时间内不许分割的共有物。

区分的法律意义:

A.确立共有物的分割方法。

共有人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可分物,可分割实物,各得其所;对于不可分物,只能作价值上的分割,而不能作实物分割,实物可归于一人,由其对他人所得作补偿,或者将实物出卖,分割所得价金。

B.确认多数人之债的性质。

对于多数人之债,须确认究属连带之债还是按份之债。当标的物为数人共有,标的物上产生的利益或负担自然也由共有人分享或分担。在标的物属可分物时,产生的利益或负担除法律有相反规定外,可作为按份债权或按份债务;在标的物属不可分物时,因产生的利益或负担属不可分债权或不可分债务,故在共有人之间发生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的关系。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Ⅱ 国家法律对于虚拟货币是怎样规定的

虚拟财产目前不受法律保护!社会中的货币只是一种方便经济交流的特殊商品,是由国家特殊机构来发行的。而且,货币是不能乱发行的,如果流通的货币和国家的经济总产值比例失衡,就会可能导致两种后果之一,一、通货膨胀。二、经济危机。国家每年都会对经济的总产值进行宏观调控和评估,由此来决定下一年的货币发行量。以维持国家的经济平衡。大家现在可以想在网络游戏的虚拟社会中的货币是怎么来的。答案很简单,游戏中的货币大部分由杀怪物或虚拟技能赚来的,没有任何游戏会有专门的货币发行机构。也就是说,游戏中货币可以无限增长。所以,游戏中通货膨胀是非常常见的情况。同样,游戏中的其他虚拟物品只要通过适当的手段(比如外挂),也可以无视日常的经济规律,无限增加。如果现在把这两种完全受不同经济规律影响的财产给联系起来,会有什么后果呢?

Ⅲ 您好,请问两个法律问题.1.货币是否属于民法上的遗失物2.如果属于遗失物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谢谢

答:
1、货币也属于遗失物。
2、货币不适用善意取得,而是属于不当得利。

我的老师给我讲诉不当得利的时候,就是以人民币为例子的。具体给忘记怎么说了,只知道,不当得利的话,应当返还(就是要把捡到的钱归还给失主)。
善意取得,得用在别的地方。比方甲乙两人,甲有一部相机,乙跟甲借了用,结果乙在缺钱的情况下,将相机转卖给了丙,而丙不知情,以为相机是乙的,就跟乙买了。结果甲知道了,跟丙要。这回就是要不到了,因为丙是善意取得。甲只能找乙要。

Ⅳ 货币算不算《物权法》中提到的“物”

根据目前的通说,货币属于物,而且属于证券化之物。我国的《物权法》并未对货币进行规定,但台湾民法典以及《德国民法典》都对其进行了规定,认为他是特殊的动车,适用特殊的物权变动规则,即占有即所有,

Ⅳ 通过充值获得的游戏币(如:充人民币换比特币)能算是民法上的物吗

应该算,现在互联网内的虚拟财产也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比特币有一个特征,就是价格起伏不定,有的时候作为一种特殊的衡量价值的物,类似于钱一样,但是它的汇率又是波动的,所以不好确定它值多少

Ⅵ 虚拟财产是不是民法上的物

一,所谓虚拟财产,一般指网络游戏财产.

二,我国财产分二类.

1,有形财产,2,无形财产.

三,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财产

四,虚拟财产,不属于民法上的物

1,民法上的物是指物权的权利和义务.

2,民法是调整合同法性有物权,例如;毒品

3,网络游戏买到的虚拟财产或打到的装备买卖,属于不合法虚拟财产.

4,原盛大网络,收取有是上网费,不是买到的虚拟财产或打到的装备.

综上所述,法律允许合法买卖的有形财产或无形财产,为民法中的物.虚拟财产,不属于民法上的物,也不可交易.

Ⅶ 虚拟财产是否是民法当中概念的物

属于。而且法院有相关判例。有一期法制节目 《还我屠龙刀》,应该是法律讲堂。该案中就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结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年具体第几期你可以查一下)中有篇文章对该问题进行了探讨,最后给出属于民法中物的结论。
由此可见,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是持肯定态度的。

Ⅷ 钱财是法律上的物吗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支配控制的物质产品”。钱财,原则上是法律意义上的物。但钱在刑法上是单独分类的,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物,而是民法意义上的物。

财物的定义,在刑法上,有以下三种类型:

1、金钱:

即能够实现物质利益的一般等价物。金钱属于“财”的范畴。在实践中,如果行贿人使用假币进行“行贿”的,当受贿人在对假币不知情的时候进行收受,对受贿人应当以受贿罪的未遂论处。理由在于假币虽属于“物”的范畴,但没有使用价值,受贿人是基于认识错误而收受的,所以不能实现受贿罪构成,因而应当论为受贿罪未遂,在这种情形下,对“行贿人”不能以行贿罪论,因为假币不具有使用价值而“行贿人”完全是在利用欺骗手段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对这种情形的应对“行贿人”论以使用假币罪论处。

2、物

刑法上的物,仅指能够进行的,有形的,具有使用价值的物。这与民法上“物”的概念基本是一致的。民法理论中认为,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支配控制的物质产品”。对于贿赂犯罪中的“物”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理解,一是有形性,就是具有一定的物理或化学属性,并且这种属性能够被现代技术测量的。有形性不等于固定性,以其他形式出现的,同样是一种物,比如:电、煤气、暧气等都属于刑法中 “物”的范畴,自然属于贿赂中“物”的范畴。如果行为人以接受他人免费提供使用的电、煤气、暧气等,如果其价值达到受贿罪的定罪数额的,应当论以受贿罪,二是可交换性。实际上可交换性是以能够现实地可以支配控制为基础的。对于不能进行支配控制的东西,即便是有形的,也不属于刑法中的“物”。三是有使用价值,也就是说,能够通过它来满足人们的物质和精神需要。

3、可以行使物质利益请求权的凭证

将前两类作为贿赂犯罪中的“财物”不会引起太大的争议,关键是对于可以行使物质利益的请求权的凭证,因为在民法理论上,这类凭证是不属于“物”的范畴的,就现实而言,钱货交易形式在逐渐发生变化,一是现金交易的逐渐减少,代之以票据交易、记账交易等形式;二是电子货币的出现,大量的资金的划转开始通过互联网等网络进行,比如现在正蓬勃兴起的电子商务、信用卡交易等形式,从将来的发展来看,传统的交易形式会慢慢的让位于新兴的交易形式。因此,物质利益请求权的凭证,也是一种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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