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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众筹和非法集资

发布时间: 2021-07-17 20:36:51

『壹』 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成非法集资新幌子是怎么回事

e租宝、中晋系、昆明泛亚、快鹿……这两年,动辄上百亿的非法集资案件牵动人心。非法集资有何新变化?打击有哪些难点?消费者该如何提防?近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13个成员单位召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对当前非法集资形势特点进行了介绍。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2016年全国新发非法集资案件5197起、涉案金额2511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4.48%、0.11%。

投资人要警惕承诺高额固定收益的虚假项目

未来打击非法集资的重拳如何出击?

处非办相关负责人说,下一步将着重强化对投资理财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对融资类广告的管理,推动加快出台金融类广告正面清单、负面清单,明确金融机构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布任何融资类广告,力争从源头上铲除非法集资土壤。为此,5月至7月将组织各省(区、市)政府开展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并将全力推动出台《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此外,处非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增强百姓金融知识和辨识能力才是消除非法集资的根本之道。这位负责人提醒投资人了解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包括以签订合同、投资理财、投资入股等名义,承诺高额固定收益编造虚假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

公安机关提醒投资人,如果遇到所许诺的投资收益率畸高,尤其是许诺“静态”“动态”收益等回报方式的投资,或者以“虚拟货币”“资金互助”及境外股权、期权、期货、能源、矿产、外汇、贵金属等交易投资为噱头的情况,务必高度警惕、谨慎投资。

『贰』 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集成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独特特色。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不够,尽管陆续出台了一些互联网金融法规,但是互联网金融法规总体偏少。笔者对现有相关互联网金融模式对应的监管法规进行了罗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专门监管法规
1、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2、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 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3、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4、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5、互联网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止。

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6、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意味着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现,也意味着需要新的监管法规。况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尚不完善,有些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出现,但是相关监管规定还处于滞后状态,即监管空白。期待监管机关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的监管。

『叁』 《非法集资处罚条例》如何严控非持牌机构募资

8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稳定。记者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8月24日由银监会起草的《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经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对此,肖飒认为,该条款对各个非持牌金融机构的募资进行了360度无死角禁止,不利于扩大我国互联网金融已经走在世界行业的优势,对于新兴融资渠道可能会“误伤”,建议留有余地和空间,毕竟“水至清则无鱼”。

目前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虚拟货币”也被纳入《征求意见稿》,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表示,对于以发放虚拟货币融资的ICO众筹项目来说,在不涉及股权交易且有真实的底层项目、经营活动的,较难认定为非法集资行为,仍需调查部门调查后予以确认。

『肆』 互联网金融可能会涉及什么刑事犯罪

一、刑法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1、《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专门监管法规

1、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编者按,此后,虽先后又出台了《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征求意见的《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具体支付业务管理规定,但相关规定均以2010年的管理办法为基础,第三方支付的制度架构未发生根本变化。】

2、P2P监管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3、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Startups Act,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编者按:2014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亦须关注】

4、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编者按:对于时下热炒的比特币,《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明确: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5、互联网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止。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编者按: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0号)对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的提出了具体要求】

6、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SPAN>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编者按:2014年初,保监会草拟了《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亦值得关注】

(转载于法客帝国,部分内容摘选自湖南青年律师联合会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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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1 17:37
#知道最神秘组织让琅琊阁甘拜下风#
提问者采纳
以下信息是从湖南青年律师联合会博客中转载的内容,希望帮助到你。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独特特色。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不够,尽管陆续出台了一些互联网金融法规,但是互联网金融法规总体偏少。笔者对现有相关互联网金融模式对应的监管法规进行了罗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专门监管法规

1、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2、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 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3、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4、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5、互联网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止。

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6、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意味着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现,也意味着需要新的监管法规。况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尚不完善,有些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出现,但是相关监管规定还处于滞后状态,即监管空白。期待监管机关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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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反传销网
2015-10-09 14:27:34

直销人网讯:2015年10月9日,今天一大早,【反传联盟】微信公众平台小编看到两篇文章,关于百川币发出的《为什么说百川不是传销,看完下面八点你就明白了》、《关于系统近期状况公告》。
自本微信公众平台于2015年10月4日下午发布警示曝光文章,截止到目前,该文阅读量达到140000多,共受理咨询电话600多次,微信公众平台回复咨询3000多条。针对百川币做出的狡辩,小编实在是看不下去了,骗子还在继续迷惑着这些参与者、痴迷者、受害者。
【反传联盟】《百川币,再怎么狡辩也改变不了传销的本质》VS【百川币】《为什么说百川不是传销,看完下面八点你就明白了》:
【百川币传销组织说】百川理财币它有自己的公司,可以让会员实地考察,有自己的实体产业,百川旗下有百川理财、菁地农业、洗车宝宝,酒店等,有自己的网上商城,还有很多线下百川币指定消费点,传销有吗?
【反传联盟K它】有无公司主体,并不是判断是否传销的标准。
比方说前两年出现的最大传销案——太平洋官方直购网(百川教徒们自己网络查查这个案子),人家也注册公司,注册资金过亿,有商城、还搞借贷、还宣称银行合作出信用卡,线下的加盟商店那都是几十万级。还有,人家参与的人群层次比你们高多了。结果咋滴,骗了960万人参与。你这是小菜,得瑟个啥。
小编给大家普及一下法律知识:
我国颁发的《禁止传销条例》中对传销做了明确的定义: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明确对传销行为进行细化、形象化、具体化。条例中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传销具有以下两个基本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层级关系,形成传销的“人员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
行为特征1、是否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
行为特征2、是否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
行为特征3、是否存在团队计酬?
如果具备上述3个行为特征,以及2个基本要件,那么就可以断定是传销行为。
【百川币传销组织二说】百川理财不会强迫任何一个人来做,都是本着自愿的原则,投资800元,做静态照样每天有收入。传销一般会交纳高额入会费,拉不到人,就没有收入。
【反传联盟二K它】都啥年代了,你还想着强迫人做传销,OUT了。自愿原则?那是建立在你忽悠诱骗他人的基础上。静态返利?你不也加动态嘛,你不鼓励他们发展下线繁殖老鼠啊!高额入门费?多少才叫高额,小编曾配合公安部门打击过入门费才20元的网络传销呢。
机会难得,小编再给大家普及一下关于目前国内传销的基本形式:
小编可不是自吹,可以算得上是打击传销的专家级人物了,哦!不对,是骨灰级。我们曝光出来的传销,基本上80%都关网或者被打击了,当传销的信徒们千夫万指唾骂我们之后,得来的结果是你们成为了受害者。好了,言归正传。
目前国内传销可以分为:异地拉人头传销(打着人际网络旗号的、打着资本运作的、打着网络营销的)、互联网网络传销、金融传销(涉众型拉人头非法集资)、非法直销、直销违规涉传。
在这些传销形式中,只有异地拉人头传销中的“打着网络营销旗号的传销(主要聚集在广东)”经常出现采用非法拘禁、抢劫强迫他人加入传销,因为发展下线骗人都是通过网络招聘、见网友弄来的陌生人。“打着人际网络旗号的传销”出现30%的概率存在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其它形式极少数,甚至不可能强迫他人加入。
但是!!注意啦,这些不管任何形式的传销,都是建立在忽悠欺骗、坑蒙拐骗来诱使他人加入。
【百川币传销组织说】传销是收了你的钱,让你去听一些洗脑式的课程,限制你的人身自 由。百川不会给你洗脑,更不会限制你的自由,该干吗干吗。
【反传联盟三K它】卧槽,尼玛,都不需要再K你了。你把你们百川币的信徒当傻逼啦,你限制他们自由,他们还能跟你干传销?真他妈傻逼。
【百川币传销组织说】百川投资800元一单,是一个小本创业,大众创业的理财平台,是一种互联网+直销+众筹模式。传销是吗?
【反传联盟四K它】当前传销打的旗号多了,比你们冠冕堂皇的说法多得去了,小编给你说道说道:
早在十几年前,也就是你们的传销祖宗,他们说他们的行为是国家构建人际网络,保护民族企业,应对WTO带来的挑战。你有人家那么民族大义啊。
“资本运作”、“PE私募股权”、“移动互联”、“消费返利”、“消费养老”“爱心助学”、“慈善联盟”、“游戏理财”“数字货币”……数不胜数了,好多都是七大板块,二十几大版块,你这算个啥?木有什么创新嘛,我要搞个传销,找个幌子,比你好使。
【百川币传销组织说】传销会很低调,很隐蔽,东躲西藏。百川不会,各个电视台先后报道百川集团公司,公司懂事长周运煌更是不停的参加全国各种活动。
【反传联盟五K它】说对十分之一,确实有的传销组织很低调,可是不少传销公司都上央视啦,活动档期排得满满滴,估计比黄晓明还忙。对了,你们百川币的小编要被开除了。为啥,董事长都写成“懂”了,我看你们不懂事。
给你们举几个传销公司案例,那都是百万级会员,涉案百亿级传销大案:
你们看看前两天才爆出来在美国覆灭的“富豪集团、珍宝币、美洲矿业”(本期微信公众平台推送的文章里有全文),人家那宣传造势的,你这比起人家来,都是大象和蚂蚁。
再去网上查查:江西精彩生活投资有限公司的太平洋官方直购、万家购物、21世纪福克斯、红通国际,唉!太多了,都不知道该给你们推荐哪些……,不过小编还是要警示一下:传销骗局太多了,别参与了。
【百川币传销组织说】百川理财币与许多知名企业对接,例如:百川和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对接,可以用百川币在淘宝消费。传销敢吗?
【反传联盟六K它】你听说过对接中国联通合作的传销吗?联通3G就是,被打击了哦。听说过对接五粮液的传销吗?太平洋官方直购网上对接的,案发后都被没收了,没有钱支付货款,还被五粮液起诉打官司了。对了,太平洋官方直购也对接过淘宝,不过都是你下单,有人帮你代买。
【百川币传销组织说】百川集团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江西省新余市政府给百川6000余亩地作为农业基地。传销会得到政府的支持吗?
【反传联盟七K它】政府支持的6000亩地,证明材料目前我们都没有看到。小编在想啊,你换个马甲,找个项目骗取政府支持,也未尝没有可能,有传销头目这么干过:
【《中国青年报》(2015年05月08日02版)】2011年,“传销大佬”江宇翔给凤冈县画下“生命产业特区”的大饼,声称计划投资75亿元建一个69平方公里的“贵州省十二五规划重点项目”,其后以政府红头文件圈钱2亿多元并逃往美国。凤冈当地政府不仅存在不作为,更有一些失当之处。一方面在项目开始引进时,可行性论证和资格审查没有做到位,地方政府被“传销大佬”忽悠,并非因为对方手段太高明,恰是自我防范意识不足而自入其瓮;另一方面,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没有对出现的可疑因素进行排查,也未能有效减少可能带来的损失。
【百川币传销组织说】百川世界集团不断的在做慈善,捐赠物资。传销有吗?
【反传联盟八K它】香港爱联国际,集善家园、百孝慈善联盟……太多太多了。爱联国际骗了4万人(声明:不是邀功,这个传销组织,也是我们最先曝光的),全国各地确实捐助了不少贫困学生,还对接各地团委。
对了,异地资本运作传销,1040工程,这个是不折不扣的传销吧,想当年四川地震,这帮传销分子还捐款呢,然后拍照,进了他们传销自己印刷的非法刊物和光碟。
当前广大群众对传销缺乏基本的判断能力,很多群众只是单纯地从公司是否存在、是否卖产品、是否限制人身自由、是否发工资奖金,是否被打击曝光等等外在现象进行简单的判断。随着传销的变异和升级,传销公司或传销组织越来越会包装,有的甚至通过上央视做节目,找所谓法学专家进行论证,花钱找媒体进行大肆的正面报道。
传销组织的谎言太多,但是有三个谎言必不可少:
首先是“合法性谎言”,为了证明自己合法,每个传销团伙都会竭力与“传销”本身划清界线,把自己说成是一个“新生事物”、“新商业模式”,政府支持这个新事物、新商业模式,引进他们,扶持他们,并且为他们制定了大量的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在这个过程中,他们还会编造大量的领导讲话、会议精神、媒体报道,把层层光环都扯到自己身上,然而我们知道:这世上能发光的不仅是太阳,污水里冒出的肥皂泡也会偶尔泛出微光。
其次是“伟大使命谎言”,此处他们要虚构一个黑暗的社会现实:经济危机、物价飞涨、民生凋敝、企业破产……而更加不堪的是中国居然加入了WTO,洋货即将大举入侵,到时没破产的也要破产,破了产的再破一次,真叫个“国势糜烂,不可想矣”。正是这种种内忧外患,国家要靠他们振兴中华、抵御列强、发展经济、造福人群……,一句话,中国的未来就指望他们了。
再次是“美妙前景谎言”,每个团伙都会以百倍乃至几百倍的暴利来引诱新人,为了证明这不是天上掉馅饼,他们还会虚构出许多有名有姓的发财故事,把马云、牛根生这样的企业家也指认为传销英雄,把超越阿里巴巴、支付宝、网络、腾讯作为目标。
于是,一个白痴诞生了,两个白痴诞生了,一千万个白痴诞生了……
对了,百川币 今天发出了《关于系统近期状况公告》,百川信徒,你们懂的。关网三天。这三天在干啥,懂行的人,都明白。你们还在被迷惑。
最后,每一个阅读到此文的百川参与者,如果三天未开网,尽快去报案。如果三天后开网,登录会员后台,做好证据保全,将里面的各种各样的材料、证据截图,例如会员网络结构、充值入账账户、有价值的通知公告……,自己看着办吧。

『陆』 金种子金币是传销吗

是传销,属于金融传销的新变种的传销币。

案例:

披着虚拟货币外衣的金融传销

金融传销手段花样翻新,其中包括披着虚拟货币外衣、搞金融传销把戏的骗局。互联网上推销电子虚拟币的金融传销骗局中,名声最为狼藉的当属“百川币”。

通过分层级、拉人头、赚奖励的方式,福建百川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川币公司”)法人代表周运煌只用了不到一年时间,便建立起“百川币”多级金字塔形传销活动王国,范围涉及24个省区市90余万会员,会员层级多达253层,涉案金额21亿元。

采访中,业内人士认为,百川币之所以可以大行其道,是因为其内部有一套噱头颇新又极为复杂且闭环的运作逻辑,即按照九级顺序组织发展层级,以直接和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参加者发展下线以骗取财物。

一位百川币受害者向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百川币的投资分为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两部分。静态收益投资一单百川币800元。从第二天起,投资者每天分红18元。

其中50%为金币,10%为购股币,即1.8元购股币只能用来购买百川世界股票;3%是购物消费币,即0.54元,可在百川商城购物;37%是金种子币,即6.66元,在平台累计800元可自动增加一个账户。

无论是金币、购股币、百川世界股票、购物消费币还是金种子币,都是百川币传销封闭的金字塔中人的自娱自乐,有人不停加入,就是拿下家的钱发上家的工资,所谓的百川币只在这些会员中流通,出了这个圈子没有任何用处。

第一财经记者调查发现,不法分子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的幌子进行的庞氏骗局,多会用到传销手段,再借助互联网层级扩张,传染性极强。

而传销的产品已经从传统的化妆品、资源开发、种植养殖等“实体经济”向众筹理财、期货、虚拟货币等一位百川币受害者向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百川币的投资分为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两部分。静态收益投资一单百川币800元。

从第二天起,投资者每天分红18元。其中50%为金币,10%为购股币,即1.8元购股币只能用来购买百川世界股票;3%是购物消费币,即0.54元,可在百川商城购物;37%是金种子币,即6.66元,在平台累计800元可自动增加一个账户。虚拟产品、“资本运作”的手段进化。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网-金融传销新变种:智商与贪婪的对决

『柒』 轻信朋友圈,男子被骗19万元,数字货币骗局哪些该知道

数币货币骗局基本上都是一个套路,那就是先将你拉进一个微信群中,然后给你推荐一个平台,带着你一起炒股或者炒其他的数字货币。刚开始时你的收益都是非常大的,但是后面数值达到了一定程度的时候你就再也提现不出来了,你如果去询问对方的话,对方还会让你充值更多的资金来解冻你的账户,但不管你投入再多的资金,你的那些钱都是拿不回来的。而微信群里那些赚到钱的成员,也基本都是诈骗团伙中的人,那些收益的截图也基本都是他们进行伪造的。很有可能这整个微信群中,只有你一个人是真实的成员。

如今的诈骗分子越来越高端,不仅会利用手机,还会利用互联网进行诈骗。而他们的这些知识有的是自学的,有的是从别的诈骗分子那里学来的。毕竟有些诈骗分子甚至还是高知识分子,只是同其他的高知识分子不一样,走向了歧路。如果我们发现我们有朋友的朋友圈中都是一些关于货币投资的内容,那么我们的这个朋友很有可能已经走上了歧路。

『捌』 互联网非法集资有哪些特征

一是专业化趋势明显。一些不法组织和个人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未取得相关牌照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以具体项目和线上投资标的等为依托,包装专业规范的合同文本和业务流程,手法极具迷惑性,增加了投资者辨别难度。

四是“多头在外”躲避监管打击。一些非法集资涉案人员通过藏身境外、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络集资平台、将涉案资金非法转移至境外等方式躲避国内监管打击,使得案件侦破难度加大。

『玖』 小币兽跟超级算力superpoints 是什么关系

超级算力和小币兽交易所是合作关系,超级算力的spt 已经在小币兽交易所上市了,spt 可以挂单自由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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