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ef
1. 手机挖矿挣钱的软件有那些
你网络“pi币COOL社区”就可以下载手机挖矿挣钱的软件了
2. Second life是什么东西
second life 第二人生
<br>中文论坛:<a href="http://www.secondlifechina.cn/club/index.php" target="_blank">http://www.secondlifechina.cn/club/index.php</a>
<br>谢谢点这个的话,算我推荐的,帮帮忙了:<a href="http://www.secondlife.com/?u=" target="_blank">http://www.secondlife.com/?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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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其实你可以把它简单的看成是一个3D的网络游戏,但是如果仅仅当成游戏,和正流行的魔兽世界、完美世界、激战、奇迹世界什么的比较起来要差很多,包括人物的操作性,动作真实性,人物和场景细腻程度,色彩、比例什么的。但是它又不单纯是游戏,因为没有怪物,也不用升级什么的。在这个世界里,你可以与其他用户在线聊天、互相添加为好友、语音通话,可以在公共场合跳舞赚一种叫做林登币的虚拟货币,也可以使用虚拟货币与其他人进行在线交易。也可以在网站上充值虚拟货币。也可以把虚拟货币弄成现实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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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上上周在报纸上看到以后,我就下载下来玩过,界面是全英文的,人物外貌穿戴可以随时设置,人可以随时起身在里面的天空飞(这倒是跟黑客帝国里面的那个虚拟世界很像,没有重力),随时把汽车点起火来到处逛,但是感觉仍然不是很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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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可能是普通人玩不来吧,里面可以发电子邮件,可以发帖子,可以做交易,可以利用一种叫做PRIM的基本原材料,进行任何形状物品的设计。用户还可以自己编写程序脚本,让物品实现各种动作。这一点不同于常见的那类网游,利用一种叫做PRIM的基本原材料,进行任何形状物品的设计。用户还可以自己编写程序脚本,让物品实现各种动作。这一点不同于常见的“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游戏(MMORG)”,那类的游戏规则通常由游戏公司设定,玩家只能被迫使用现有的工具而无法创造。的游戏规则通常由游戏公司设定,玩家只能被迫使用现有的工具而无法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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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2005年,菲利普因为“第二人生(Second Life)”而一夜成名。“第二人生”并不是菲利普开发的一款游戏,它更像是建立的一个虽然虚拟但却真实的世界。在“第二人生”里的每个人既是那个社会的成员,也是那个世界的创造者;有人在这个世界里找到生活,而有人在这里创造了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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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研究政治学的认为它是一部尚未书写完成的自由市场经济史,哲学家在这里看到了与真实生命等价的“人工生命”,社会学家把它看作是社会发展史在虚拟社会的类型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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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存在于现实生活的虚拟世界对现实社会的影响力尚无法预期,但却已经正在不断侵蚀“现实”这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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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第二人生”不仅仅是对现实生活的简单模拟,在这个世界里,人们的创造力和想象力得到发挥,大量带有智力劳动特征的产品被制造并生存在这里。也正因此,从来没有哪一种新生事物能像“第二人生”那样激发如此多类型、深层次的思考。不仅仅是在互联网世界里的津津乐道,现实社会中的专家学者也参与其中,似乎每个人都会根据各自不同的知识背景、宗教信仰、文化偏好对“第二人生”做出完全不同的诠释,而这些诠释又都能自圆其说。林登实验室明确表示:在“第二人生”的世界里,凡是用户制作的物品,所有权力都归属本人,即使林登实验室也无权干预。这种给用户最大的创作权力和对个人物品所有权的承认,无疑激发了每一个参与者的创作激情,从而发挥最大才能来建设这个庞大的虚拟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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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PS:如果你玩进去了,说不定真的能研究出媒体所说的那些东西来。
<br>要了解它并不困难。只需登陆网站secondlife.com,点JOIN NOW,注册帐号下载“第二人生”的软件,就可以在电脑上畅游这个世界了。在这个世界里,你可以与其他用户在线聊天、互相添加为好友、语音通话,也可以使用一种叫做林登币的虚拟货币与其他人进行在线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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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DNA是指虚拟生意?我不清楚.这里面的虚拟生意有这些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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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虚拟世界里的生意
<br>作者:飞猪 发布时间:2006.12.14 09:25:45 来源:赛迪媒体-数字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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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刚拿到了千万美元风险投资的《Second Life》的下一步行动是进军中国这个网游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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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同Youtube一样,总部位于旧金山的林登实验室(Linden Lab)也只有不到100名员工,不同的是,这个工作室运营的虚拟游戏《Second Life》的成长率甚至超过了Youtbe,用户数从今年初的10万到现在的200万,只花了不到一年时间,人口成长率每月超过40%。有了眼球自然就不愁生意,越来越多的游戏厂商在这里召开虚拟的新闻发布会,邀请各大通讯社的记者以虚拟身份参加,IBM、戴尔、索尼和日产汽车、荷兰银行等大公司纷纷在这里置业,一个个百万富翁争先恐后地诞生——仅仅靠炒虚拟地皮或是制作虚拟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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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如果你今天再登录《Second Life》,会发现新手村已经人满为患,到处是东张西望的新村民,遍地是在虚拟世界淘金的怪想法,虚拟世界的不动产涨幅已经远远超出现实世界。服务器和软件压力也让林登实验室不堪重负,你会在这里看见类似《黑客帝国》中的场面:土地、房屋甚至流水会在瞬间消失得无影无踪,甚至你会发现自己身体的某个器官也会因贴图错误而离你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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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如果是传统的网络游戏,玩家早就对这样糟糕的游戏程序和网络服务用脚投票了,但在《Second Life》里,人们并不在乎玩得如何,因为这是正经的虚拟生意,是现实世界之外的另一个世界——你怎么能抱怨一个新世界的环境太糟糕呢?事实上,《Second Life》里的玩家也会抗议和集会,但不是抱怨林登实验室,而是抗议虚拟形象的穿着太清凉、个别财团操纵了虚拟货币的比价,以及大公司的进驻影响了虚拟世界的创意等,甚至有玩家制造了虚拟逻辑炸弹进行恐怖活动,炸掉他们不满意的居民或企业的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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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然而这种行为是触犯法律的。早在2003年11月,林登实验室就宣布所有在《Second Life》里创建东西的产权都属于创建者,玩家甚至可以将虚拟货币兑换成现金。这样的措施赢得了玩家的一致欢迎。如今,在《Second Life》里每天都有大量的交易以Linden币成交,仅今年头一个月,这里就有420万宗衣服和房产交易成交,总金额达到500万美元。据统计,《Second Life》里的居民花四分之一左右的在线时间来创建各种各样的东西。他们觉得自己在创建一个全新的世界——事实上他们是。林登实验室预计,创造这样大的一个世界,要花费4100人一年的工作量才能完成。假设一个程序员一年的薪水是10万美元,《Second Life》的虚拟价值就是4亿1000万美元——可以制造出货真价实的410个百万富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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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关于《Second Life》的最近一个新版本传奇,是32岁的华裔女子艾琳·格拉芙(Ailin Graef),她用钟安社(Anshe Chung,音译)这个花10美元注册的网名在《Second Life》里经营房地产,拥有虚拟世界里大约36平方公里的大型社区——这相当于大概两个纽约中央公园那么大。在艾琳的王国里,有些地段限制高层建筑,有些地方禁开商场和夜总会,她靠薄利多销和优美的居住环境让手里的土地升值,一年可以赚到真金白银的100多万人民币,成了虚拟世界里的新一代商业奇才。当然,她已经把教中文的工作转成了兼职,专心经营她的虚拟生意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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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值得激动的是,最近有传闻说,上海的一家公司已经拿下了《Second Life》的运营权,下个月就要公测。我虽然没有时间玩网游,但是还是想进去炒炒地皮,试试手气。不知道《Second Life》中国版的虚拟财产,是不是也可以和现实货币自由兑换呢?这倒是个不能不考虑的严肃问题.
<br>官方网站:<a href="http://www.secondlife.com/" target="_blank">http://www.secondlife.co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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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非洲矿业AMBC是真的吗
还在相信“AMBC中非国际矿业”的人,请仔细去看看吉林警事,四平公安宣传微信公众号里面的这篇文章《 》,仔细看看里面的图片,以及主要嫌疑人被通缉的报道:
全市公安机关“打击、查处、整治”百日会战开始后,梨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不断加大打击新型网络犯罪力度。
近日,成功侦破一起公安部督办、涉案金额高达三亿的“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案,抓获嫌疑人25人,扣押涉案资金300余万;扣押涉案各类电子设备200余套;扣押伪造书籍3000多套;扣押伪造国家机关证件300多个。
一女子资金流异常引关注
2020年4月22日,刑警大队反电信网络诈骗中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一女子资金流异常。
于是,办案民警对其展开秘密调查。经过近一个月的调查发现,这名叫刘某霞(50岁)的女子每天银行交易十几次。该女子使用一款APP软件,已经拉拢会员9400多人。
4月14日,主管刑侦副局长徐庆华、刑侦大队长张占伟经过深度研判之后,让副大队长王君带领反电信网络诈骗中队民警陈航、王一凡等人将刘某霞传唤到办案区。
可狡猾的刘某霞拒不交代使用APP软件拉拢会员犯罪事实。 于是,王君带队在其家中搜出了作案所用手机,在手机上发现刘某霞参加了投资“中非国际矿业”虚拟货币APP软件,这款软件打着“一带一路”项目旗号;
通过拉拢会员,进行虚拟货币投资返利,是典型的“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案件。 由于证据确凿,犯罪嫌疑人刘某霞交代了全部过程及上线。
深度研判幕后“大鳄”浮出水面
经过深度研判之后,王君和办案民警发现款APP软件的幕后在境外。但客服部、技术部及主要组织者、经营者分布在全国各地。
通过进一步分析发现,客服部、技术部分别在山东省泰安市和陕西省西安市,7名组织者、经营者在广西南宁、辽宁省盘锦市、山东省泰安市等地。
4. 我需要一个关于虚拟货币的影响和监管的议论文
人肉搜索是利用人工参与来提供纯粹搜索引擎信息的一种网络查询机制。简单地说,所谓“人肉搜索”就是搜索他人隐私信息的一种网络途径。显然,人肉搜索不可避免地要涉及个人隐私,有关人肉搜索的纠纷首先也是法律问题。人肉搜索触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法律科学又如何来诊断人肉搜索现象呢?从人肉搜索的涵义框定及运行实践来看,该项引擎技术主要以挖掘他人隐私信息为主要动机,这同时也是人肉搜索的主要功能。于是,人肉搜索先会触及个人隐私权。隐私权是自然人(公民)享有的具体人格权之一,以个人自然信息与行为信息为权利客体。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侵害隐私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窥探、泄露、传播、滥用等。隐私权一旦被侵害,即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人肉搜索的活动机制为:一旦发现人肉对象,即广泛发动网民力所能及地搜索其隐私信息,然后为用户提供搜索便利。可见,谁被“人肉”,谁的隐私即有可能被侵犯。
可恶的是,人肉搜索不仅披露他人隐私,而且还有可能捏造事实,对人肉对象侮辱、诽谤,夸张声讨,如此行为又极易触及他人名誉权。名誉权也是自然人(公民)享有的具体人格权之一,其以社会评价降低作为侵权评判标准,而导致社会评价降低的手段主要是侮辱、诽谤,人肉搜索过程中,不少网民出于激愤,对人肉搜索的对象低劣描绘,出言不逊,海量的谩骂和侮辱言辞弥漫于网络。这都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受损的不利后果。不论是隐私权受到侵犯,还是名誉权遭遇伤害,都不可避免地给“人肉门”的主角造成人格上的损失。
人肉搜索的危害还不仅限于上述直接侵权。更为严重的是,借助人肉搜索的信息,在现实中实施侵扰行为,如拨打骚扰电话、上门张贴含有不雅词句的大小字报等。显然,人肉搜索的危害已经由网络空间蔓延至现实世界。如此连环侵权接踵而至,最终上演了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受害者终究将造事者及相关网站告上了法庭,并最终胜诉。[1]
不难看出,人肉搜索几乎可以与侵权行为划上了等号,不少人甚至呼吁严惩人肉搜索者,甚至主张禁止人肉搜索。诚然,法律科学可以诊断人肉搜索的具体案例,并且能够给出法技术分析与价值评判,但人肉搜索的产生与发展的沿革及其实践,又似乎在向人们证明人肉搜索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当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尤其是网络时代的信息爆炸之时,人们对新生事物的好奇心以及快节奏生活所累积的心理压抑,很容易瞬时爆发,人肉搜索者宁愿头顶法律风险和舆论谴责的压力,也要上演伤害当事人的网络狂欢,亲身体验人肉搜索游戏带来的刺激。
尽管这几年人肉搜索在中国发展地如火如荼,但国外人肉搜索却“润物细无声”地健康成长,不仅商业利润非常可观,而且自觉遵守法律规则,使人肉搜索沿着法治化、商业化道路理性发展,其用户自然也就将人肉搜索看作一种正常的必要的人工互动帮助服务。反观中国,人们一听到人肉搜索,似乎就压根没把它看作好东西,在多数人眼里,人肉搜索可能就是一场糟糕的网络游戏或无聊的网络闹剧。人肉搜索之所以如此让人怀有偏见,主要是因为这种搜索引擎几乎游离于法律的边缘。
事实上,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不应将其一杆子打倒,要辩证分析人肉搜索的利弊,全面认识其对人、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人肉搜索作为一种资讯提供途径,无疑在诸多环节为网络用户提供了知情便利。随着社会发展趋向信息化、多元化,获取并占有一定量的信息是人们所应当享有的一项正当权利,也是人作为社会系统一分子的一种内在需求。在事关人权和公共利益的领域,人们不仅享有知情权,而且还有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权利与义务。当侵权乃至犯罪行为或者殃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事件发生时,对当事者的查证和谴责即成为必要。此时,借助人肉搜索,通过吸收知情者参与信息提供的快捷方式,当事者往往容易被准确“人肉”出来。人肉搜索的积极功能不仅体现于对作恶者的监督性搜寻,在诸如寻亲寻好人等查找利害关系者的行动中,人肉搜索同样也可以表现不凡,借助大众力量,将信息资源有效筛选,亮出人们所需要的搜索结果。此外,从人肉搜索的发展实践来看,其功能已不仅局限于对人的搜索,而且已经渗透到对其他信息的搜索领域,聚集网民热情,施展其搜索绝活。
如果说,单纯作为一项网络搜索方式或技术,人肉搜索因其自身所蕴涵的积极功能而彰显了其问世价值,那么,人们对人肉搜索的运用行为则可能会使其自有功能偏离轨道,滑向容易招致谴责和怨恨的消极领域。从现实中已经发生的人肉搜索案例来看,人肉搜索之所以遭遇不少非议,并非因为人肉搜索本身带有与生俱来的侵权毒素,而是因为这项游戏的操作者无视人肉搜索对象的合法权益,在事件本身之应受谴责度与搜索对象权益正当性的价值考量上,网民们似乎不约而同地将利益的天平偏向了事件本身的应受谴责度,不假思索地认为对人肉搜索对象的谴责和揭批价值远远重于对其正当权益的保护。此时,道德审判逾越了法律底线。当以道德审判官自居的人越来越多之时,法律赋予人的权利和义务则被完全抛在脑后而置之度外。于是,一旦遇到人肉搜索事件,往往会瞬间聚集大量人气,如火如荼地暴露人肉搜索的可憎面目。
此刻,被集体侦察和审判的搜索对象,无疑正在经受着隐私被披露、权益被蚕食的痛苦。造成这一结局的罪魁祸首,并非人肉搜索,而是本文开头所提及的种种侵权行为。换句话说,不是人肉搜索本身酿成了侵权行为,而是人肉搜索者的行为惹怒了受害人。平心而论,人肉搜索者并非天生就有侵权动机,许多情况下未必是人肉搜索者有意为之,而是因为对其行为的指导规范缺失,而纵容了人肉搜索者的疯狂。现实恰恰正是如此,直接有关人肉搜索行为的法律法规处于空白状态,遇到人肉搜索引发的侵权案件,只好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规范。完全可以说,人肉搜索正游离于法律的边缘。
游离于法律边缘的“人肉搜索”,究竟是一纸禁令将其宰割于摇篮,还是通过填补立法空白让其走上正道?[2]根据前文对人肉搜索积极功能的阐释,结合国外人肉搜索的健康运行实践,从人肉搜索在我国的发展空间及实际需要出发,与其通过取缔人肉搜索来扼杀这一新生事物,倒不如通过科学立法来合理规范人肉搜索的行为。这几乎已经成为共识。[3]而且从现行法律规范来看,对于侵权行为构成的认定,也并非缺少法律依据,从法的一般调整功能来看,我国现行法律在规范人肉搜索侵权行为上并非无能为力,已经作出判决并得到部分执行的人肉搜索第一案也正是援引了现行侵权法律规范。然而,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网络侵权类型,因其自身具有的特殊性而不能不促使立法者在其责任分配方面格外关注。
对此,行之有效的做法应该是合理界定人肉搜索侵权的责任空间。单纯就人肉搜索侵权行为所涉及的责任来看,网站和人肉搜索的具体行为人均有可能成为责任承担者。但确定责任主体的要害在于责任构成之要件,因此,设计何种审查制度和归责原则将对责任主体的最终锁定至关重要。人肉搜索具体操作者的责任追究依据已有侵权法律规范即可实现调整的任务,对符合侵权责任构成的组织者和隐私信息提供者及其他形式侵权行为者,课以侵权法律责任,自无疑问。对于网站的责任确定应采取何种态度呢?鉴于对互联网络整体发展以及人肉搜索自身积极功能的考虑,对人肉搜索行为发生的当事网站课以事后审查义务更为妥当。所谓“事后审查”,主要是在原告认为其权益受到该网站人肉搜索行为的侵害而向其发出救济请求之后,或者有充分的证据表明网站能够采取制止措施而未予制止。[4]可见,事后审查规则所蕴涵的是“过错归责原则”,即只有在网站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成为责任主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5]
当然,从对人肉搜索的法律规范来看,立法显然不应只局限于侵权责任,还应对人肉搜索的适用范围、搜索内容、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人肉搜索的监督管理等事项作出相应的合理规范。顺便提及,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曾建议用刑法来规范人肉搜索,追究人肉搜索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人肉搜索最近几年才在我国起步,尚算新生事物,对待这项网络搜索手段,既不能通过严厉禁止的手段让人肉搜索彻底消灭,又不应放任人肉搜索无限膨胀。但作为一项立法行为,对人肉搜索行为的规范和调整,应走循序渐进之路,根据人肉搜索行为的具体运行实践适时出台相应立法,而不是自始就重磅出击,先入为主地将人肉搜索视为犯罪工具,将人肉搜索行为人贬为“罪犯”。我国刑事立法宣告了罪刑法定原则,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完全依据具体案件事实和刑事法制谨慎定夺,而不应以工具论罪,动辄启用刑法规制人肉搜索行为。[6]
纵观现代法治国家立法史,对有着积极导向可能的新生事物的立法思路向来是也应该是,规范引导先于严厉制裁。因此,尽管说人肉搜索尚游离于法律边缘,社会生活中也发生了几起影响较大的人肉搜索事件,有的甚至也搬上了法庭,但这并不意味着非要采取重拳遏制不可。至少就目前来说,人肉搜索还没有走到如此不可救药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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