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诉讼案例法理分析
❶ 经济生活中典型案例的案情及法理评析
及法理评析
❷ 诉讼法 案例分析
[答案与分析]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足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本案中丙不具备当事人的资格,她不是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婚姻关系)中的主体,故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不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法院无论如何判决,在法律上均与丙无关,因此她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起诉。所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刚找到的!不是本人写的!!将就下了!!!
❸ 一个法律案例的观点分析,请说明法理依据
汗!三种观点都不对,明显都是思维混乱。
前述案例中,一共三个法律行为。
第一个:继承行为
BCD继承A的遗产,依法本应各继承三分之一。(这里面压根儿没bcd什么事儿)
第二个:处分行为
BCD三个继承人约定共同继承该遗产,并对遗产形成共同共有关系。由于婚内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BCD的该行为系对继承财产的处分行为,因此bcd对该处分行为是有权提出异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bcd各对遗产享有六分之一的权利,遗产始终是三位继承人享有权利,bcd只在继承之后才享有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bcd未提出异议,那么该处分行为有效,该房屋并未依法按份分割,而是形成BCD共同共有的情况。(注意此处对房屋享有权利的,仍是BCD,没有bcd什么事儿。)
第三个:处分行为
BCD三人要改变房屋的共同共有状态,改为按份共有。法律上,只要BCD三人达成合意即可,权利人可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当然由于夫妻共同共有的关系,BCD任何一方对房屋的权利,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获得的收益也都是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
❹ 求一篇法律的案例加分析!
案情:
原告就读于崇明县东门中学初三。1997年8月4日,经法院判决,原告父亲俞某与 母亲夏某离婚,原告随其母共同生活,俞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元。1999年8月,原告母亲夏某被确诊为重症精神残疾人、无业。原告由外祖父母抚养长大。 2005年,原告读初中预备班后,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的抚养费增加至150元并履行至2008年12月。
现随着物价上涨及上学费用的增加,被告原每月给付的150元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原告日常生活所需,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俞某自 2008年12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800元,并全额承担原告日后的教育费、医疗费;二、被告俞某补付原告2006年1月至2008年11月间的每月 800生活费,共计18400元;三、被告俞某承担原告1997年至2008年11月间的教育费、医疗费18517元、购自行车费400元,共计 18917元。
被告则辩称,被告患有肺结核等多种疾病,且在家庭式小工场工作,收入不高。2005年,其给付原告的抚养费已增加至150元,并已履行2008年12月,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另查明,原告外祖父张某的每月享有退休金1265元,外祖母每月享有小城镇社保金607元。被告俞某已再婚,又生育一子,在其丈母娘开办的电脑绣花工场工作。
【裁判】
经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俞某自2008年1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俞某生活费人民币400元至18周岁止,并凭票据(除报销外)全部承担原告俞某的教育费、医疗费。
二、原告俞某的其他诉请,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被告俞某是否需要支付原告俞某每月800元的费用至原告18岁?
对原告提出的补付其2006年1月至2008年11月间的每月800生活费,法院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法理分析】
被告俞某是否需要支付原告俞某每月800元的费用至原告18岁?
本案中,1997年8月4日,经法院判决,原告父亲俞某(即被告俞某)与母亲夏某离婚,原告随其母共同生活,俞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元。此时 我们依据(1997)崇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1份可以知道,被告俞某与夏某离婚,法院已经对各自应支付的抚养费进行了判决。
被告夏某按照法院判决的每月100元抚养费进行支付直到2005年,也就是原告读初中预备班后,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的抚养费增加至150元并履行 至2008年12月。此时我们可以视为被告与原告的外祖父母之间达成了协议(1999年8月,原告母亲夏某被确诊为重症精神残疾人、无业),即双方之间认 同了被告每月支付原告150元抚养费。
此时原告以物价上涨的理由要求被告支付其每月800元的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 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 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可知婚姻法认为在某些情况下父母应超出协议的规定支付合理的抚养费。但注 意,当我们考查父母应超出协议的规定支付抚养费时,还涉及到超出多少的问题。超出多少显然与支付抚养费用双方的经济条件有关。
考查双方的经济情况,我们知道原告母亲夏某自1999年起被确诊为重度精神残疾人,根本无能力抚养原告。原告的外祖父母在这十年间承担着双重的 抚养照顾义务,现原告的外祖父母年事已高且收入不多,被告理应对原告尽更多地一份责任和爱心。但同时考虑到被告患有肺结核等多种疾病,且在家庭式小工场工 作,收入不高。每月支付800元的抚养费对其未免过于苛责,法院判处被告俞某自2008年1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俞某生活费人民币400元至18周岁止,并 凭票据(除报销外)全部承担原告俞某的教育费、医疗费,笔者认为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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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原告提出的补付其2006年1月至2008年11月间的每月800生活费,法院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之前已经提到,被告夏某按照法院判决的每月100元抚养费进行支付直到2005年,也就是原告读初中预备班后,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的抚养费增加至 150元并履行至2008年12月。此时我们可以视为被告与原告的外祖父母之间达成了协议(1999年8月,原告母亲夏某被确诊为重症精神残疾人、无 业),即双方之间认同了被告每月支付原告150元抚养费。
此时,原告提出需要被告补齐2008年12月之前每月800的抚养费,显然是对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进行了反悔,在协议是自愿、不显失公平情况下 签订的,我们就认为原告与被告就抚养费达成了一致,此时原告提出的请求,法院不应当予以支持,我们也看到,本案法官作出的判决是非常正确的。
【法理风险提示及防范】
对孩子抚养费的支付,首先看是否有协议,再看法院的判决是如何规定的。父母双方应按此规定支付孩子抚养费至其成年,在物价水平变化的情况下,双方应按照自己的经济情况协议抚养费的支付,履行自己作为父母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有关单位、有关行政部门的调解不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不经调解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仲裁是双方当事人将其争议交付给第三者居中评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申请仲裁。根据法律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可以依法将他们之间的民事纠纷交由人民法院审理和判决.
兄弟,参考下,任何东西要自己抓到焦点,写文章尤其如此,祝你学业有成呀!
❺ 法律案例分析怎么写
撰写法律案件分析报告可以按照以下方法:
首先应当介绍案件情况,其次可以对案件进行法律上的分析,然后把法律依据专门列明,在法律分析中可以对法律依据第一二三进行引用。最后是总结性的判决结果,并可以对判决结果进行小结。
在办案中会出现很多有争议的案件,法官与检察官、律师对案件有着不同的认识、处理方式也相差甚远。甚至学术界与实务界对此类案件都存在着不同认识,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
撰写这类案件主要目的是想通过讨论,形成共识,更好地处理这类案件。因此,撰写此类案件首先应当起一个能够概括争议问题的题目。题目应当简短明确,直接点出案例分析的实质问题。切忌题目过长或者不明确,使人读后不知所云。
第二,写出要旨。要旨应当是对最后的结论总结性的归纳。文字一般控制在150字左右,用简洁的语言,明确的观点概括出规则意义的结论。
第三,叙述案件事实。在正文中应当将有争议问题的事实完整叙述清楚,特别是有关决定案件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的细节事实问题叙述清楚,以免让读者读后生产误解或者被误导。
第四,对不同观点及理由进行全面介绍。这里的不同观点一般是指主流观点,而不是将所有的不同观点一一列上。
在介绍不同观点时,一定要与提出此观点的文章或者书籍进行核对,不要断章取义,更不应歪曲他人的观点。此外还应标出出处,以便编辑或者读者查找、核对原文。
第五,论证。
一是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的含义,若对法律条文理解上存在分歧的,运用解释法律的基本方法,如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等方法,来确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的含义、适用范围适用及条件;
二是,结合不同观点从学理上分析的立法的本意,以及法律条文本身是否存在漏洞,是否需要修补等等;
三是,涉及其他法律的,还应论述清楚该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的关系(包括是否存在冲突等问题);
四是,涉及到历史、文化、经济、风俗传统等问题的,亦要从这些角度并根据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例如,涉及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的确权案件,就应根据当时的土地制度和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分析;
五是不同处理方式的社会效果等等。
若在认定事实和证据上存在分歧的,还要从有关证据规则的原理分析庭审调查中,对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效力,根据有效证据,按照认定证据的规则确认案件事实。
例如,在撰写《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的能否认定为工伤——于保柱诉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诉案评析》中从《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行政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诉讼中的举证范围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从而得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在法理论述中,不少同志喜欢用比较法分析论证。比较有三种比较方式:一是用外国的法律与中国的法律进行比较,解决法律漏洞问题。此种方法对拓宽思路,找到更好的处理路径是很有帮助的。
但是,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法律体系不同,因此在介绍外国法律时,一定要介绍清楚制定相关规定时的社会背景,该规定的含义、适用范围及条件,适用的社会效果等背景情况。否则,难以进行比较,难以预料将外国的法律规定移植到中国是否存在水土不服等问题。
二是用国外发生的类似案件的处理方式与该争议案件进行比较。使用此种方法时,一定要将外国的类似案件的案情介绍清楚,是否真的与争议案件相类似,此外,还应将该国的国情及风俗习惯等问题介绍清楚,因国情不同,风俗习惯等不同,国外的处理方法就很难借鉴。
三是用国内其他法院类似的案件处理情况的利弊进行比较,从中找出对争议案件处理的最佳方式。在这里需要注意,中国幅员辽阔,各地方的经济、文化、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等多有不同,分析时不能忽略上述因素,否则南橘北枳。
对争议案件一般应当提出自己的结论性意见,不能没有结论或结论含糊不清。实在难以得出肯定性结论意见的,也应提出倾向性意见。
❻ 有关法律的案例分析
法律型案例分析包括分析背景和目标、基本情况、分析所用的理论介绍、分析过程、相关问题讨论和对策探讨、进一步的思考等。以具体的案例或者某一类型的案例作分析报告。
正文
关于副职干部过多过滥问题的案例调查报告
一、案例概要
(一)案例来源
关于副职干部过多过滥问题案例来自于《半月谈》(内部版)xx年第2期。
(二)案例内容概要
最近,在陆续召开的地方“两会”上,副职过多的问题也再次成为代表委员的议论话题。一些地方配备的副市长、副秘书长等竟然超过了两位数。
客观上说,领导干部的职数配备有严格的规定。特别是十七大前的新一轮地方党委政府换届中,中央对地方党委“副书记”职数作出了减少的统一规定。
但是,在一些地方还是出现了副职干部过多、甚至过滥的问题,副秘书长10多个,副镇长一大桌还坐不下。其原因有三:一是减牌子难减人。一些地方启动了大规模的撤乡并镇工作,牌子好撤,但官员难消化,所以只能都挤在一个牌子下;
二是增新人难减老人,干部退出机制不畅,导致干部走得少,来得多;三是挂职干部“身份需要”。虽然挂职干部不占职数,但客观上还是多出了不少带有副职名头的官员。
二、案例分析及对策
(一)案例中发现的问题
第一,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严重存在“十羊九牧”,官多民少。对于高层的领导来说,多几个副职的位子便于他们控制下属,层层设人,领导不必躬身于职工和群众当中;副职多是导致病垢百出的主因,如果一正一副或者不设副职,岂不“精壮”?
副职配多必然引起权力均衡、利益均等、关系协调等问题,最后归结为加重百姓负担。荀子曰“士大夫众则国贫”。南宋的史尧弼指出:冗员多生旷职,无其事虚设其官,无其功空食其禄,坐无事之人而食有限之禄,尽无穷之欲而有穷之财。致使财政入不敷出,农民负担苦不堪言。
第二,副职过多,分工不明确,职能交叉,有利的事争着办,无利的事互相推诿,造成出勤不出力,办事效率低下。有人不无讽刺道:三分之一干,三分之一看,三分之一在捣蛋。现实中副职之间互相扯皮导致工作效率低下且从事一线工作的人手严重不足的例子却屡见不鲜。
凡是副职过多,冗员过剩的单位和部门,再有能力的一把手也难调动和发挥广大干群的积极性,最终下场难逃“为官一任,山河依旧,星星还是那个星星,月亮还是那个月亮”的结局。教人做事要精益求精,否则,即使有一千只手也解决不了问题。
第三,官多必令出多门,互相制肘,无所适从。副职也都不是省油的灯,为了一点实权也是明争暗斗,正职整天疲于平衡关系,权力要平衡,待遇要均分,利益要均摊,不能有丝毫的偏心和马虎大意。否则,矛盾不断,小事难办,大事叫你出乱。
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于“权”力之乎也,权是角逐的最终目的。多位子可以便于他们平衡关系,你塞一个人,我也塞一个人,皆大欢喜;多位子也有利于某些有心搞腐败的领导批发官帽,坐地收钱。当然,还有重要的一条,因为多设副职的位子产生的各种成本由国家埋单,领导个人并不掏半文钱。
(二)行政管理学理论依据
第一,主体部分失灵,政府机构与人员设置的体制出现问题,现在更多的是根据上级的好恶来设置官位的多寡。管组织人事干部任免编制部门没有决策权,不管编制的手里握着使用权。编制都是行政一把手担任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可是提拔使用干部的决定权却在党委部门的一把手;这样自然会造成管事者说了不算,不管事者说了绝对管用。
有时再加上文件规定有弹性,诸如可配副职若干和可适当增配副职,无形告之副职配置可随意性,久而久之,副职便失去了限制;像副秘书长任用程序简单,又无需人大部门通过,更为副职泛滥开了绿灯。
第二,作为监管人事任免和具有选举权的人大和人大代表,有时为了一团和气和怕得罪党委政府,放弃监督权和主张权,亵渎了人民赋予的职责和权力。副职的多而滥增加了国家的运行成本,而这些成本最终要转嫁到纳税人的头上,加重他们的负担。
社会上现在都质疑大量超员的副市长、副县长、副乡长是怎么能通过人大被任命的。附件器官失效也应承担责任,不能一推了之。监督者不主张自已的权力,就必然导致有权力的人滥用权力。
第三,官本位是我国旧体制带来的老病,只要没有“新药”对症下药,很容易旧病复发。比如特权思想和官官相护等,一旦发作就像流行瘟疫一样迅速蔓延。
身体多病最容易被细菌乘虚而入,是贪官腐败的绝佳时机,收了人家的钱不提拨人家怕被“撕票”,违规提拔又怕出问题,只好给人搞个容易的“肥缺”(副职),多一个少一个都无所谓,最起码不会踩红线犯错误。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第一,制度管人,法律治事,真正让法律使想犯错误的人不敢犯错,让制度使有机会犯错的人犯不了错,让正义使有机会犯错的人不愿犯错,让道德使犯了错的人自已认错,让良心使犯了错的人感到忏悔和自责。
用法律和制度去约束手中的权力,改变权大于法,人管制度的本末倒置的现象,科学设置机构编制数额,精兵简政,不因事设庙,因事设人,建立高效的干部队伍。
第二,寻求良方,深化人事干部制度改革,标本兼治。对非法设置的机构和副职一律砍掉,新提拨副职采取竞争上岗,公平竞争,能者上庸者下。公生明,廉生威,只有公开用人条件,公开缺位职数,公开选拨程序,公开公平竞争,公开竞争结果,才能让人心服口服,彰显竞争魅力。
对违规提拨副职者实行追究制,负连带责任,轻者丢官,重者法办。历史不会重复它的事实,历史会重复它的规律,对待副职过多的最佳方法是对症下药,最好的状态是正常,最有效的手段是平衡,最高的境界是自然。
三、分析的结论及其推论
结论
民意希望政府精简不合理的官员设置、切实减轻地方财政负担、克服人浮于事弊端、提高行政效率。近些年,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要精简机构、精简人员,要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建设“廉洁、高效政府”。
但不少地方政府反而越来越甚,机构设置越来越多,人员越来越臃肿,干部队伍越来越庞大,副职配备越来越豪华,干部级别越来越高,无限度、无节制、无约束地配备和任命副职的豪华阵容,副职过多过滥似乎成了一种趋势,大有蔓延扩展之势。
冗官冗员似乎成了中国的一大特色。冗官冗员不仅占用了过多的公共资源,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增加了财政预算和行政开支,而且人浮于事,一些官员互相制肘,互相推诿,互相扯皮,行政效率低下,同时也助长了干部的官本位思想,和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错位,实在是弊大于利。
❼ 法理学案例分析
1,首先AB公司之间因为买卖行为产生的是一种双向(双边)的法律关系,同时又是一种横向的法律关系,即平权的法律关系。
2,AB公司与工商局之间是一种纵向的法律关系,工商局基于主体关系的特殊,而采取的行为,在这个案例中也产生了保护性的法律关系。
3,三者之间,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又形成一种复杂的多变法律关系。
以上,希望能帮到忙。
❽ 关于法理学的案例分析两道题,急求答案
1、以蒋某为被告,起诉案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以交通管理部门为被告,那是行政诉讼。但是这种纠纷,首先如果接到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不服,可在接到责任认定书后3日内,想处理本事故的上级交管部门提起复核申请。
❾ 法律案例分析
1--存在争议。要确定李某月收入900元是不是其生活主要来源。根据《民法通则》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其劳动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视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这900月收入是其生活主要来源,该赠予行为有效,反之无效。而且赠予行为是在李某患精神病之前发生
2李某如果是在校学生。其赠予行为无效。因为其身份是学生没有自己固定的收入来源,是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3000元的数码相机超出其能力范围。其家长可以行使监护权要求程某返还相机
❿ 求一份民事诉讼案件案例分析报告(来大神来高手)
对于购买的货品有产品编号等信息及检测证书,依据检测证书对原料比较,可以确定为同一物件时成立。如售货员同意退货并完成退货,则事实上反证造假成立,另有录音证据证明说 过假一罚百时方可成立。但举证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