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开放博彩虚拟货币
⑴ 在网上以赌博的形式进行,但是输赢都是虚拟币,并且不能和真的货币互换,算违法吗
不.
⑵ 海南虚拟币
没有海南虚拟货币这一说,虚拟货币理论上可以全球流通的。知名的虚拟货币有比特币、瑞泰币、莱特币、狗狗币、以太币、瑞波币等等。
⑶ 网络虚拟币怎么样交易构成赌博
如果是一个利用虚拟货币进行对赌的平台,那就可能会构成赌博。例如,世界杯期间使用比特币进行赌博的是非常多的。虽然是违法的,但仍旧是屡禁不止。
虚拟货币实际上在国内并没有获得完全的认可,是不可以作为货币来使用的,只是作为一种互联网商品而存在。但也可以作为一种资产而存在,例如欧陆众筹平台推出的代币是作为一种资产凭证而存在的。
⑷ 付款方显示对方交易风险,请以赌博赢钱、虚拟币投资或炒汇理财等理由的拉拢付款,支付宝中断了此次操作
支付宝被多人投诉了,建议付款时不要在备注哪里乱写,直接转就好,现在支付宝系统对虚拟币交易风控严重。
⑸ 在网络上做赌博类游戏的游戏币买卖构成犯罪吗
如果情节严重,则涉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⑹ 我想问大家个事,我爸爸骗别人钱,可能骗的还不少,他在搞了个什么虚拟货币,其实就是诈骗和赌博,我想问
问什麼?我建议你匿名举报,否则受害人会活的很艰难
⑺ 家人沉迷虚拟货币骗局,该如何劝阻
把他的币悄悄转到自己的冷钱包里,等他发现币被盗了,就不会再相信这些互联网的投资产品了,这样一举两得,即能阻止他买数字币,等牛市来了你一卖还能发财!
⑻ 比特币15分钟爆仓8亿,比特币算不算一种赌博
比特币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当然是一种赌博。因为我觉得比特币就是一种虚拟的金融经济,就是为了吸引我们现实生活中的股民参与进去,因为只有更多的人带着自己的钱财涌入,这些资本企业家才能通过后台运作来赚取一定的收益。那么这些钱怎么来的,就是把现实生活中的股民的钱。对于我们来说是赌博,对于他们来说就是稳赚不赔的事业。
但是我觉得他就是一种赌博,现在还在市场中,可能有些人会赌输赌赢,但是当你做到了最后一定会满盘皆输。到时候就会因为比特币这种泡沫经济的萧条使得全球虚拟界都会收到影响。
⑼ 海南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银商宝
完全就是陷阱来的,就是一个类似传销的骗子公司,打着所谓的“高风险,高回报”的幌子,其实这根本就不是投资项目,而且公司也根本没有上市,股票代码都是假的,大家可以去查,一个月之后就跑路了。
真正的数字货币的信息都是公开透明的,随时可以进行查询的,例如比特币、瑞泰币、莱特币、活力币等等。
⑽ 用推币机做生意违法吗 警方抓吗
推币机,是赌博机的一种,是法律严厉禁止的。
如果摆推币机,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之规定,涉嫌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赌博,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行为人进行查处。对于摆放的推币机,依法给予收缴。
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海南开放博彩虚拟货币扩展阅读
新司法解释
2005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准确理解和适用《解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区别赌博罪与非罪关键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构成赌博罪的前提,不但必须具备直接故意的一般主观要件,而且必须具备“以营利为目的”的特别主观要件。这里的“以营利为目的”,指行为人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是为了获取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
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抽头渔利,二是开设赌场获取非法收益,三是直接参赌获利,四是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获取回扣、介绍费等费用。
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以营利目的”,主要根据行为人实施赌博行为的方式和上述获利方式综合判断。“以营利为目的”的有无,决定了行为人是否构成赌博罪,也是区别赌博罪与非罪的关键。行为人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虽然主观上也有为了赢取少量财物的获利成分,但输赢对其无所谓,或者意义不大,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消遣、娱乐,因此,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
建立赌博网站可认定为开设赌场
司法实践中,只要查明行为人建立了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赌客投注的,即可认定其属于开设赌场,而无论其发展的赌客数量有多少,赌客投注的次数有多少、投注的资金量有多大。
实践中也存在这种情形,即行为人只是利用其获取的赌博网站的账号和密码,组织、招引他人在该账号内投注。对此,如果行为人既没有建立赌博网站,也没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则不能认定其开设赌场;如果行为人符合《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前三项标准之一,则应认定为聚众赌博,否则不构成赌博罪。
赌博罪的共犯为片面共犯
《解释》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片面共犯。在认定赌博罪共犯时,需要注意的有两点:
一是必须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他人在实施赌博犯罪,这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沟通故意的前提。行为人的认知状态是明知,认知内容是他人在实施赌博犯罪。
二是行为人必须提供了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其中计算机网络帮助,主要指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等条件和服务。其中直接帮助,是指对于赌博犯罪的发生和发展来说,这种帮助有直接的促进作用,并非可有可无。
国家工作人员赌博从重处罚
《解释》第五条规定了从重处罚的若干情形: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党政官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这次专项行动的重点之一,就是打击国家工作人员的赌博行为。在适用本条时,应当注意三点:
一是依照刑法规定,无论任何公民,除了以赌博为业的人以外,其参赌行为一般不构成赌博罪。国家工作人员的参赌行为也不例外。
二是从行为特征看,国家工作人员因其具有正当合法的职业,因此难以认定其以赌博为业,但可以在符合第一条规定标准时认定其聚众赌博或者开设赌场,从而构成赌博罪。
三是从追究刑事责任的角度讲,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赌博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理应从重处罚。
赌博贿赂必须符合受贿罪和行贿罪构成要件
《解释》第七条规定有两点需要注意:
一是“通过赌博形式实施行贿受贿”中,行贿人和受贿人均直接参与形式上的赌博:“通过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中,行贿人不直接参与赌博,只是为受贿人赌博提供资金。无论哪一种形式,受贿人均直接参与形式上的赌博。
二是认定赌博贿赂,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受贿罪和行贿罪的具体构成要件,诸如受贿人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行贿人的赌资的行为,或者有非法收受行贿人赌资,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行贿人是为谋取非法利益而提供赌资,等等。
赌资包括三种形式的款物
《解释》第八条规定,赌资包括三种形式的款物,即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除此之外的款物,例如行为人随身携带的尚未用作赌注或者换取筹码的现金、财物、信用卡内的其他资金等,则不能视为赌资。
在网络赌博中,“点数”相当于现实赌博中的筹码。这种计算方法,只适用于计算机网络赌博中对用作赌注的款物和赌博赢取的款物的数额的计算,能够反映计算机网络赌博中真实的投注数额和赢取数额。
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应当予以没收。参赌人临时乘坐的汽车、船只、临时联络用的手机等,则不宜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