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收入摊销
⑴ 虚拟货币交易税税率是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的规定,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⑵ 虚拟货币日收入1到2万是真的吗
有可能是真的,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2013年比特币火爆时,比特币价格一天一个价,基本上只涨不跌,一天赚几十万的大有人在,但现在基本上很难。
2、虚拟货币操盘手,手里握住大量筹码,坐庄赚钱。
3、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高频交易,赚钱微小的差价。
4、可能是一个传销币,是一个典型的旁氏骗局,前期进入者可能会赚钱。
⑶ 公司开发和出售虚拟货币怎么做会计账
允许退不,我感觉应该做个预收账款专设个二级科目为好,具体消费时再做收入。我把虚拟货币理解成一个收据。
⑷ 虚拟货币和虚拟财产的区别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知名的虚拟货币如网络公司的网络币、腾讯公司的Q币,Q点、盛大公司的点券,新浪推出的微币(用于微游戏、新浪读书等),侠义元宝(用于侠义道游戏),纹银(用于碧雪情天游戏),2013年流行的数字货币有,比特币、莱特币、无限币、夸克币、泽塔币、烧烤币、便士币(外网)、隐形金条、红币、质数币。目前全世界发行有上百种数字货币。圈内流行"比特金、莱特银、无限铜、便士铝“的传说。
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以及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⑸ 一个关于虚拟货币的会计处理的问题
借:其他货币资金 借:无形资产
贷:库存现金 贷:其他货币资金
⑹ 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规定,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⑺ 网络虚拟货币交易收入应缴税
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所有取得收入的网络交易行为都应缴税 通过网络进行的实体商品交易行为(如C2C\B2B模式),只要是因交易获得收入,原则上讲都是应该缴税的,所有取得收入的网络交易行为都应该缴税。除上述原则外,还应根据卖家是经营行为还是偶尔转让行为,按不同项目征税。如果是纯粹经营行为,应该按照“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如果是偶尔转让物品,则按照“财产转让”税目征税。网上广告代理业务也应缴税 纳税人从事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时,应按广告代理业务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委托广告发布单位制作并发布其承接的广告,无论该广告是通过何种媒体或载体(包括互联网)发布,无论委托广告发布单位是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纳税人都应该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以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向广告发布单位支付的全部广告发布费可以从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中减除。
⑻ 2008年10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北京市地税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的收入将征收个
D
⑼ 为什么颁布关于网络游戏企业收入审计技巧和方法
《提示》建议审计师应结合网游企业具体的业务模式、盈利模式,准确理解并运用收入准则;以IT审计为支撑,加强分析性复核程序的运用,加强非财务信息与财务信息的核对分析;适当运用观察、询问和检查程序,结合其他科目,如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经营活动现金流等,判断收入相关的逻辑性;严格执行函证程序,并针对异常游戏玩家实施核查程序等。总体的建议审计方面包括:
(一)IT系统审计:
网游企业游戏的运营高度依赖于游戏网络系统,收入确认及结算的基础数据也均来源于网络系统。所以,在执行网游企业收入审计时,应当以IT审计为基础,具体包括:
针对IT整体系统的审计,包括IT系统控制环境有效性、系统数据真实与准确性、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的信息传输准确性等;
针对IT系统在开发、变更、IT运行过程中的安全、维护等四个方面的审计,如付费与免费玩家的区分、游戏数据是否存在可修改缺陷、系统授权体系是否有效等。
(二)进一步审计程序:
在完成IT审计并确认网游企业的业务系统安全且运行有效的情况下,可重点采用检查、函证、分析等通常审计程序对收入数据的真实、完整性进行进一步审计。主要包括:
检查程序:包括确认企业游戏运营模式与行业角色、道具类型、收入确认分期、会计估计等;
函证程序:对银行、重大的联运或代理方的函证等;
分析程序:各运营模式下的收入金额、充值金额、消费金额的趋势是否正常,玩家总体数据及大金额付费玩家的个体数据与行为分析等;
其他程序:根据实际审计情况及发行,确认是否需要进行其他程序如员工充值检查、IP地址检查、大金额付费玩家访谈等;
网游企业收入确认的重点问题:
根据我们的经验,网游企业在进行收入确认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运营模式:
网游企业按参与者类别可大致分为游戏开发商、游戏发行商(游戏运营平台)及游戏渠道商等,运营模式主要包括自营模式和联运/授权模式。各方承担的责任不同,在收入确认时首先需要根据各参与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判断企业在相关游戏中承担责任的重要程度,考虑采用总额法亦或净额法。一般情况下,渠道商的收入为游戏的总流水收入,而发行商和研发商分别应按扣除上游厂商分成后的净额确认收入。
(二)虚拟货币:
玩家充值取得虚拟货币(如钻石、金币等)时,不能直接将相关金额确认为收入,而需要根据虚拟货币的实际消耗以及其所兑换成的道具类型分别进行确认。
(三)道具类型:
一次性的消耗虚拟物品:在使用时刻确认收入(如药水等);
有使用期限的消耗性虚拟物品:在使用期限内摊销(如有时限的坐骑、装备、装饰、属性加成等);
永久性虚拟物品:需综合考虑玩家与游戏产品的生命周期等因素,在合理期限内分期摊销确认收入。
(四)赠送:
对于游戏中常见的虚拟货币赠送、道具赠送、买赠等行为,需将其视为销售折扣,对虚拟货币、道具等的单位价值进行调整。
网游企业典型的可通过审计手段发现或质疑的舞弊行为范例:
产品后台控制权限混乱,存在人工篡改产品数据的现象或可能;
产品后台数据(如用户充值与消耗记录极少,无法满足合理的产品运营与分析需要;
无法取得上游合作商(渠道或发行商)的准确对账单,以及对方盖章的询证函;
玩家的道具消耗在短期内急剧增加,且在该期间并无特别的运营活动。
多个大额付费玩家IP地址相近或存在特定规律;
多个大额付费玩家电话号码连号或存在特定规律;
单一大额付费玩家通过多个不同账号、支付渠道进行充值;
大额付费玩家充值消耗行为与其上线时长、运营促销活动、游戏版本更新时间等其他不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