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行虚拟货币的产生的原因
Ⅰ 中国央行要发行的虚拟货币是怎么回事
发行数字货币可以降低传统纸币发行、流通的高昂成本,提升经济交易活动的便利性和透明度,减少洗钱、逃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提升央行对货币供给和货币流通的控制力,更好地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助力普惠金融的全面实现。未来,数字货币发行、流通体系的建立还有助于中国建设全新的金融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中国支付体系,提升支付清算效率,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Ⅱ 国家为什么禁止虚拟货币交易
国家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的原因有以下两点:
1、价格波动剧烈,消费者保护缺失:
虚拟货币是网络化的产物,在网络内流动的数字化信息是所有人无法控制的。网络空间的代码是虚拟货币运行的基础,投资者只能通过前端界面操作,表面上“控制”着虚拟货币。而虚拟货币服务机构的运营者可能通过控制代码而成为虚拟货币的实际操控者。
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缺乏明确的价值基础,市场投机气氛浓厚,价格波动剧烈,投资者盲目跟风炒作,易造成资金损失。
2、躲避监管,成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
比特币在所谓的“暗网”(DarkWeb)世界作为支付工具大行其道。“暗网”中充斥着各类严重违法犯罪活动。比特币发明的初衷之一就是躲避监管,具有匿名性、跨境流动便利等特征,已成为“地下经济”的首选工具。
比特币及交易所等产业链的存在,构筑了一个法定货币之外进行资产转移、融资的违规金融市场,增加了监管部门对金融安全和稳定的管理难度,滋长了监管套利、金融犯罪。它给金融市场带来的风险和社会安全隐患,已经远高于其创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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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于2013年12月3日出具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从性质上看,虚拟货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其他虚拟货币这种不合法物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Ⅲ 虚拟币的产生背景
网币产生的主要背景是国内小额电子支付的困难。网游运营商采用了这种渠道成本并不低廉的代金券来收取费用。本来只允许人民币兑换网币,而不许反向兑换。然而随着网游产业的发展,民间自发出现了各种网币之间的兑换,甚至可用网币购买通常只有人民币才能买到的实物产品或服务,形成了类似货币的购买力,虚拟货币与真实货币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
实际上,在金融环境发达的国家,早就出现了虚拟货币,其目的就是赢利。如最早由Beenz推出的虚拟货币“网豆”。Beenz同万事达卡达成协议,消费者不仅可将在网上积攒的网豆存进智能卡,还可以在传统的商店里使用。这种经营模式是将虚拟的网豆以每个1美分卖给一些网站,网站再通过各种方式发给网友或让网友赢得。这些虚拟货币可以作为现金在网络商店消费。最后Beenz会以每个0.5美分的价格从网站运营商处购回而获取利润。在2000年,约有7.5亿Beenz网豆,相当于六七千万元人民币在流通。也正是那时出现了中国的网币,ChinaBonus以积分的形式,给消费者提供虚拟货币。积分累计到一定数额后,可用来兑换电话卡、上网卡、T恤等奖品。
网络游戏中虚拟物品如虚拟金币、虚拟装备、虚拟动植物和虚拟人对玩家产生的巨大吸引力,推动了为获得这些虚拟物品而产生的消费,但因国内电子支付手段的落后和安全性顾虑,玩家多采用预付现金购买营运商发行的虚拟货币,再用这些代金券在线购买游戏中的虚拟物品的方式消费。只要游戏的内容足够吸引人,玩家会通过各种渠道购买该游戏运营商发行的虚拟货币。网游业的发达带动了虚拟货币种类和发行量的激增。
为了聚集人气,扩大游戏用户数,提高玩家兴趣和忠实度,所有游戏运营商都提供了相当数量的免费虚拟货币,而且玩家通过游戏过程还能赢得虚拟货币,因此,网游运营商实际上具备虚拟货币的无限发行权。假如虚拟货币只用来购买虚拟物品,由于虚拟物品供应量是人为设定,而且制造时间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即使发生不同种类虚拟货币之间的交易,也不会对现实经济有何影响。但是,若能用虚拟货币购买现实商品和服务,则过量发行肯定会引起通货膨胀。而此时,虚拟货币是否转换为真实货币并不重要。
国内不少网络企业都突破了虚、实经济间的界限,如网易POPO按用户在线时长给予泡币奖励,这种虚拟货币可以支付手机短信。以一条短信价值1000泡币等于人民币0.4元的支付能力,可以算出在这项应用中的兑换率;此外还能在网易商城用做购买实物商品的代金券。盛大点币的持有者可购买网络的付费下载服务。Q币除了可以购买本公司的付费服务以外,也可用来购买其他游戏的点卡、虚拟物品,甚至是一些影片、软件的下载服务等。
货币的出现,是为了方便交换不同的资源而抽象出来的数量单位。如果有足够多的人认可某种虚拟货币的价值,则它完全可能成为物质交换的替代单位。如QQ的普及,使Q币逐渐成为一种可流通的等价交换单位。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1776年引用了以物易物来说明货币的起源:“戴奥米底的铠甲只值9头牛,而格劳克斯的铠甲却值100头牛。在阿比西尼亚,盐是商业和交易的普遍媒介;在印度海岸用一种贝壳,纽芬兰用干鳕鱼……”200多年后,不少人在用各种游戏币换取现实生活所需,网络世界又重新开始演绎货币的起源。
Ⅳ 为什么现在虚拟货币这么火,国家怎么监管。我身边的人现在都在挖矿,
原因: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实体货币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资金流动需求。如果有足够多的人认可某种虚拟货币的价值,则它完全可能成为物质交换的替代单位,虚拟币的存在必然还会再引起金融界的一股热潮。
针对虚拟货币可能存在的风险,目前已有许多国际组织和中央银行对虚拟货币体系的监管问题进行了公开回应。这些回应大体可以分为四类:警告与风险提示,监管与登记许可,立法规范,明令禁止。
(1)警告与风险提示。
一些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对比特币及虚拟货币体系发出了风险警告。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法兰西银行、荷兰和比利时中央银行就针对使用比特币可能引发的洗钱与恐怖主义融资发出了公开警告。欧洲银行业管理局(EBA)在2013年底发布的报告中警告消费者虚拟货币存在的诸多风险,如兑换损失、电子钱包被盗、支付不受保护、价格波动等。西班牙虽然没有类似的风险警告,但及时发布了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信息公告。
(2)监管与登记许可。
总体而言,国际组织均认为对虚拟货币的监管应在防范风险和促进创新之间找到平衡。瑞典从2012年开始要求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交易必须在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登记。另外一些国家则注重资质监管,进而使其间接满足审慎监管要求。还有些国家的监管主要针对虚拟货币交易的商业模式。法国金融审慎监管局将提供比特币流通买卖服务,并在此过程中赚取资金的行为视作是一种支付服务而要求得到政府授权。另外一些国家将监管的重点着眼于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中介机构。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和丹麦的监管机构认为,为虚拟货币提供中介服务需要获得授权。
(3)立法规范。
目前,已有部分国家拟立法监管虚拟货币交易。加拿大拟立法允许政府对比特币交易进行监管,并将数额大于一万美元的交易纳入可疑监管范围。美国希望调整相关法律结构应对比特币的发展。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为使银行保密法(BSA)在网络背景下适用,于2013年发布了针对私人生成、持有、分配、交易、接受和传输虚拟货币的行为及主体界定的解释性指引。欧洲央行强调应加强现有法律框架下的国际合作,从欧洲与全球层面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对虚拟货币加以规范。更多的国家则认为比特币不是一种流通货币,不具有法律地位,也不符合金融工具的定义,如芬兰、瑞典、马来西亚和印尼等。
(4)明令禁止。
在某些国家,与比特币有关的交易被禁止。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禁止金融机构进行比特币交易,上述禁令随后扩展至支付服务的供应商。持同样态度的还有泰国和印尼央行。匿名网络货币(包括比特币)的流通被俄罗斯司法检查部门视作对货币的替代而被禁止。俄罗斯中央银行早先已经将提供比特币服务纳入可疑交易的监察范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禁止发行未注册股票换取比特币,禁止未经注册从事以虚拟货币计价的网上证券交易活动。
Ⅳ 网络虚拟货币是如何发行的
虚拟货币可分为游戏币和网络代币两种。
游戏币主要是游戏公司和职业游戏人通过网络任务和地面销售两种方式流通处来。
网络代币:是各种可以在网络上流通的等值于正常货币的一种虚拟货币。如大家常用的Q币等。这种主要是要方便用户在网络上的各种消费活动而出现的,前期都是用免费定量的发放一些,以引导消费者一种虚拟消费习惯,后期则开设专门的出售渠道。
Ⅵ 虚拟货币的涨跌有哪些原因
上涨的原因有很多,最主要的是团队炒作,跟上趋势进行买卖,不要贪高;其次是外界对他的认知认可程度,认可程度越高,价格越稳,短期内或许有稍许波动但长线看下去不会有太大损失。下跌的原因最主要的是币种市场认可度不高,或外界有新项目吸引玩家抛币转站外平台。纯手打,望采纳。
Ⅶ 什么是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的由来
虚拟货币是以互联网作为主要工具的虚拟经济时代所产生的一种新的货币形态,为了与虚拟经济相对应,所以称之为虚拟经济货币,简称虚拟货币。
Ⅷ 虚拟货币是什么
虚拟货币,是用于电子流通的货币。现在虚拟货币的范围很大了,有Q币、比特币等等。随着数字货币的发展壮大,虚拟货币越来越丰富,可能会发展成未来的主流。比如BTC、EOS、BCBOT等等已经不止是虚拟货币了,已经有了算法、有了落地项目、有了技术。
虚拟货币主要由网络游戏服务商发行,用来购买游戏中的道具,如装备、服装等。但是目前虚拟货币的使用已经大大超出了此范畴,虚拟货币可以用来购买游戏点卡、实物和一些影片、软件的下载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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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风险
虚拟货币作为电子商务的产物,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且,越来越和现实世界交汇。然而,在虚拟货币日益长大的同时,相关法规却相对滞后,埋下了不少隐患。
欺诈行为
网上虚拟货币的私下交易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虚拟货币与人民币之间的双向流通。这些交易者的活动表现为低价收购各种虚拟货币、虚拟产品,然后再高价卖出,依靠这种价格差赢取利润。随着这种交易的增多,甚至出现了虚拟造币厂。虚拟货币除了主营公司提供之外,还有一些专门从事“虚拟造币”的人,以专业玩游戏等方式获取虚拟货币,再转卖给其他玩家。
以温州地区为例,大概有七八家这样的“虚拟造币工厂”,从业者达到四五百人。这样不仅给虚拟货币本身的价格形成一种泡沫,给发行公司的正常销售造成困扰,同时也为各种网络犯罪提供了销赃和洗钱的平台,从而引发其他一些不良行为。
冲击体系
现代金融体系中,货币的发行方一般是各国央行,央行负责对货币运行进行管理和监督。而作为网络上用来替代现实货币流通的等价交换品,网络虚拟货币实质上同现实货币已经没有区别。不同的是,发行方不再是央行,而是各家网络公司。
如果虚拟货币的发展使其形成了统一市场,各个公司之间可以互通互兑,或者虚拟货币整合统一了,都是以相同标准和价格进行通用,那么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虚拟货币就是通货了,很有可能会对传统金融体系或是经济运行形成威胁性冲击。
参考资料:网络-虚拟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