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虚拟货币的论文致谢词
A. 最近在写关于虚拟商品的论文,求一些关于中国虚拟市场发展以及虚拟产品交易规模的一些数据。
最近虚拟货币“比特币”引人关注。你可以上网关注一下它的数据。
比特币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数量有限,跟腾讯公司的Q币类似,但是可以用来套现:可以兑换成大多数国家的货币。你可以使用比特币购买一些虚拟的物品,比如网络游戏当中的衣服、帽子、装备等,只要有人接受,你也可以使用比特币购买现实生活当中的物品。
比特币与其他虚拟货币最大的不同,是其总数量是非常有限的,具有极强的稀缺性。该货币系统在前4年内只有不超过1050万个,之后的总数量将被永久限制在2100万个之内。还有一点是,你可以用电脑生产比特币。
在经历了今年1月的最新一轮上涨后,目前一比特币的网络交易售价接近140美元,整个比特币交易市场的价值更是超过了10亿美元。这一里程碑似的市场价值促使一度界限模糊的网络货币成为轰动一时的媒体焦点问题。如果当初哪怕仅仅投资100美元购买比特币的话,那么今天的投资回报也将异常丰厚。
B. 关于虚拟货币的知识,应该怎么讲
网络虚拟货币大致可以分为
第一类是大家熟悉的游戏币。在单机游戏时代,主角靠打倒敌人、进赌馆赢钱等方式积累货币,用这些购买草药和装备,但只能在自己的游戏机里使用。那时,玩家之间没有“市场”。自从互联网建立起门户和社区、实现游戏联网以来,虚拟货币便有了“金融市场”,玩家之间可以交易游戏币。例如,欧陆众筹平台上的各种实体资产的代币。
第二类是门户网站或者即时通讯工具服务商发行的专用货币,用于购买本网站内的服务。使用最广泛的当属腾讯公司的Q 币,可用来购买会员资格、QQ秀等增值服务。
第三类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BTC)、莱特货币(LTC)等,比特币是一种由开源的P2P软体产生的电子货币,也有人将比特币意译为“比特金”,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主要用于互联网金融投资,也可以作为新式货币直接用于生活中使用。
C. 虚拟货币的相关法规
2009年06月28日,文化部、商务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虚拟货币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他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
以下是文化部、商务部通知全文:
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商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商务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随着网络游戏的迅速发展,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广泛应用于网络游戏经营服务之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促进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用户权益缺乏保障;二是市场行为缺乏监管;三是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使用中引发的纠纷不断。
为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和《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等文件精神,经商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同意,现就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D. 关于虚拟货币的通货膨胀
1.有规定的,运营商不能把游戏币转换成人民币
2.具体是装备合适还是材料合适,你应该很清楚,你就是玩这个游戏的,你应该知道什么更值钱
E. 谁能帮我找两篇有关虚拟货币法律问题的外文文献
[1] Dan Hunter and F. Gregory Lastowka:Virtual Property; California Law Review 92th,2004.
只找到一个,不过可以告诉你一个方法,去知网下载一篇优秀硕士论文,看他的参考文献,肯定会有外文文献!
F. 虚拟货币原理学习心得
参加教育部辅导员培训班学习心得体会
王
戍
2009
年
4
月
19
日—
4
月
30
日,我有幸参加了吉林省高校辅导员第二期
岗位培训班,
衷心感谢学校给我创造条件,
为我提供了向在此领域的资深领导和
专家学习的机会,为我和其他高校辅导员创造了相互交流的平台。
此次培训班是我来华外以后参加的专家层次最高、学习时间最长、学习
内容最全、
参加活动最多的而且是唯一的一次培训,
使我受益匪浅。
此次培训班
的授课专家有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思政处处长徐艳国,
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翁
铁慧、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青年发展研究院
院长陆士祯,
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理事、
大学生心理咨询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清
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富珉,吉林社会科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邴正,中国
伦理学会秘书长、
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吴潜涛,吉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校长助理高文新,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张
彦等在思想政治教育战线上的资深领导和教育专家。
学习的内容有我们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总指挥部的领导为我们讲解当今辅
导员的角色定位、国家对辅导员的政策、当今辅导员成长、出路等问题;有高校
教育战线的资深专家为我们传授当代青年的特点、
心理健康教育方法等;
有现任
著名高校学生工作领导为我们讲授典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
有教育部重点高校相
关学生工作的介绍;
有跟我们一样在一线工作的辅导员杰出代表——全国优秀辅
导员李勤为我们现身说法。
培训班使我们在各个方面受到全方位的培训。
培训期
间,
我们还相继参加了两次论坛、
两次东北师范大学参观考察,
使我们增强了交
流,增长了见识。
通过培训,我有以下几个体会,现汇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到辅导员工作的重要性,了解了国家在高校思想政治工
作方面的相关背景、相关政策,备受鼓舞
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思政处处长徐艳国在培训中指出,辅导员队伍是
党和国家的亲兵卫队,辅导员的任务是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精师易得,
人师难求”
,
这句话把辅导员在育人工作中的作用摆在了一个崇高
的位置上,
作为一名辅导员不但要教学生生存,
更要教学生做人,
做学生的人生
导师和良师益友是无比高尚的。
辅导员作为直接接触学生学习生活的老师,
辅导
员的言谈举止不仅影响着学生人生观、
世界观、
价值观的形成,
更影响到学生的
成长成才。
所以,
高校辅导员必须充分认清自身职责所在,
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荣
誉感、
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切实担负起为党和国家培养优秀人才,
促进祖国繁
荣发展的神圣使命。
同时,徐处长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
教育部于
2006
年
5
月
20
日制定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
《规定》
提出了辅导员的定位问题,
高校辅导员既是教师又是管理干部,
是学生日常思想
政治教育的组织者、
实施者和指导者,
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和人生导师。
《规定》指出,辅导员在高校教师的评聘中要占一定比例,评审标准独
立,评审标准要符合辅导员工作实际,成果认定要灵活。
徐处长指出,今后教育部将要结合辅导员的综合素养的提高定期举办相
关培训,组织全国优秀辅导员评选,为辅导员的成长创造良好的平台和环境。
徐处长结合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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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令”为我们展示了辅导员的工作重要性、工作
背景、
前途发展,
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组织的全省高校辅导员岗位
培训,
充分说明了国家和上级教育部门对辅导员和学生工作的重视,
感觉备受鼓
舞,更有干劲。
二、充分认识到应切实提高自身的能力和素质,以适应新时期学生工作
新时期、新阶段的学生工作存在很多新的问题,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对辅
导员工作提出了新期待、新要求。如何着力满足这些新期待、新要求,解决目前
学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是做好新时期高校辅导员工作必须正视和急需解决的问
题。
通过有关领导和专家在培训过程中进行的讲解授课,
我深刻体会到,
新时期
的辅导员不是以前的保姆型辅导员、
救火队型辅导员和管理型辅导员。
当代辅导
员要了解自己工作的重要性,
要深入了解掌握心理健康知识,
要通晓工作对象群
体的特点,
要把党的大政方针贯彻到学生工作中,
要做专家型的辅导员,
这样才
能对学生产生春风化雨般的教育作用。聆听各位专家的报告后,我深刻体会到,
自身在学生工作中存在很多的不足。
这些不足包括,
对学生的认知不足,
自身知
识层次和结构不足,
解决学生心理疾病问题的能力不足,
与时俱进做好学生工作
的能力不足,自身的理论素养严重不足。在以后的工作中,必须正视这些不足,
有决心、有计划、有步骤的加以补充和完善,弥补不足,提高自身能力和素质,
努力做一名合格的高校辅导员,
适应岗位需要,
满足新时期、
新阶段广大学生提
出的新要求、新期待。
三、充分认识到辅导员模范典型的先进性,认识到自身与优秀辅导员尚
存在很大差距,需见贤而思齐焉
第二期培训班邀请了全国优秀辅导员、全国优秀大学生黄来女的辅导员
李勤老师为大家作报告,
在培训中各位专家也多次提到的上一届全国优秀辅导员
复旦大学“包涵”,两位优秀辅导员的感人事迹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1
、要做一个有心的人
《包涵心语》是一个普通高校辅导员工作的缩影,她的所作所为很平凡,
很普通,
可以说只要是完整带学生四年的辅导员都会经历过包涵的这些琐碎的工
作,
只要是有一点同情心、
责任心的老师都会为学生真心地付出,
我们每一个高
校辅导员同时都具有一定的文笔表达能力,
但是为什么只出了一本
《包涵心语》
?
只有一个包涵?说明我们还不够用心生活,
用心工作。
诚然,
我们可以说有太多
琐碎的工作使我们没有时间,
尤其是有大型活动或者重要时期,
我们甚至连睡觉
的时间都没有,但是我们不可能天天如此,周周如此,月月如此,包涵写的也不
是日记,
相信她也没有这么多时间写日记,
她写的是周记!
这就说明包涵是一个
有心的人,
有心生活的人就一定会有心工作,
才能在工作中为学生服好务,
引好
路。
2
、做一个无悔的人,无私奉献的人
李勤在报告中提出来一个他的伞兵理论:一个人问一个伞兵,你一下飞
机就有可能被敌人包围逮捕,
你不害怕吗?伞兵回答:
我们伞兵生来就是被包围
的!
——我们要成为无怨无悔的人,
要成为无私奉献的人。
我觉得对于辅导员来
讲非常生动贴切,
我们应该认同。
李勤在报告中讲述的他和广大同学无私帮助黄
来女及其父亲的事迹感染了每一个人,
这种帮助已经超越了师生的程度,
甚至超
越了亲人的程度,这表明他已经把这个伞兵理论充分理解并应用到工作实践之
中。
G. 我需要一个关于虚拟货币的影响和监管的议论文
人肉搜索是利用人工参与来提供纯粹搜索引擎信息的一种网络查询机制。简单地说,所谓“人肉搜索”就是搜索他人隐私信息的一种网络途径。显然,人肉搜索不可避免地要涉及个人隐私,有关人肉搜索的纠纷首先也是法律问题。人肉搜索触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法律科学又如何来诊断人肉搜索现象呢?从人肉搜索的涵义框定及运行实践来看,该项引擎技术主要以挖掘他人隐私信息为主要动机,这同时也是人肉搜索的主要功能。于是,人肉搜索先会触及个人隐私权。隐私权是自然人(公民)享有的具体人格权之一,以个人自然信息与行为信息为权利客体。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侵害隐私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窥探、泄露、传播、滥用等。隐私权一旦被侵害,即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人肉搜索的活动机制为:一旦发现人肉对象,即广泛发动网民力所能及地搜索其隐私信息,然后为用户提供搜索便利。可见,谁被“人肉”,谁的隐私即有可能被侵犯。
可恶的是,人肉搜索不仅披露他人隐私,而且还有可能捏造事实,对人肉对象侮辱、诽谤,夸张声讨,如此行为又极易触及他人名誉权。名誉权也是自然人(公民)享有的具体人格权之一,其以社会评价降低作为侵权评判标准,而导致社会评价降低的手段主要是侮辱、诽谤,人肉搜索过程中,不少网民出于激愤,对人肉搜索的对象低劣描绘,出言不逊,海量的谩骂和侮辱言辞弥漫于网络。这都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受损的不利后果。不论是隐私权受到侵犯,还是名誉权遭遇伤害,都不可避免地给“人肉门”的主角造成人格上的损失。
人肉搜索的危害还不仅限于上述直接侵权。更为严重的是,借助人肉搜索的信息,在现实中实施侵扰行为,如拨打骚扰电话、上门张贴含有不雅词句的大小字报等。显然,人肉搜索的危害已经由网络空间蔓延至现实世界。如此连环侵权接踵而至,最终上演了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受害者终究将造事者及相关网站告上了法庭,并最终胜诉。[1]
不难看出,人肉搜索几乎可以与侵权行为划上了等号,不少人甚至呼吁严惩人肉搜索者,甚至主张禁止人肉搜索。诚然,法律科学可以诊断人肉搜索的具体案例,并且能够给出法技术分析与价值评判,但人肉搜索的产生与发展的沿革及其实践,又似乎在向人们证明人肉搜索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当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尤其是网络时代的信息爆炸之时,人们对新生事物的好奇心以及快节奏生活所累积的心理压抑,很容易瞬时爆发,人肉搜索者宁愿头顶法律风险和舆论谴责的压力,也要上演伤害当事人的网络狂欢,亲身体验人肉搜索游戏带来的刺激。
尽管这几年人肉搜索在中国发展地如火如荼,但国外人肉搜索却“润物细无声”地健康成长,不仅商业利润非常可观,而且自觉遵守法律规则,使人肉搜索沿着法治化、商业化道路理性发展,其用户自然也就将人肉搜索看作一种正常的必要的人工互动帮助服务。反观中国,人们一听到人肉搜索,似乎就压根没把它看作好东西,在多数人眼里,人肉搜索可能就是一场糟糕的网络游戏或无聊的网络闹剧。人肉搜索之所以如此让人怀有偏见,主要是因为这种搜索引擎几乎游离于法律的边缘。
事实上,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不应将其一杆子打倒,要辩证分析人肉搜索的利弊,全面认识其对人、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人肉搜索作为一种资讯提供途径,无疑在诸多环节为网络用户提供了知情便利。随着社会发展趋向信息化、多元化,获取并占有一定量的信息是人们所应当享有的一项正当权利,也是人作为社会系统一分子的一种内在需求。在事关人权和公共利益的领域,人们不仅享有知情权,而且还有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权利与义务。当侵权乃至犯罪行为或者殃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事件发生时,对当事者的查证和谴责即成为必要。此时,借助人肉搜索,通过吸收知情者参与信息提供的快捷方式,当事者往往容易被准确“人肉”出来。人肉搜索的积极功能不仅体现于对作恶者的监督性搜寻,在诸如寻亲寻好人等查找利害关系者的行动中,人肉搜索同样也可以表现不凡,借助大众力量,将信息资源有效筛选,亮出人们所需要的搜索结果。此外,从人肉搜索的发展实践来看,其功能已不仅局限于对人的搜索,而且已经渗透到对其他信息的搜索领域,聚集网民热情,施展其搜索绝活。
如果说,单纯作为一项网络搜索方式或技术,人肉搜索因其自身所蕴涵的积极功能而彰显了其问世价值,那么,人们对人肉搜索的运用行为则可能会使其自有功能偏离轨道,滑向容易招致谴责和怨恨的消极领域。从现实中已经发生的人肉搜索案例来看,人肉搜索之所以遭遇不少非议,并非因为人肉搜索本身带有与生俱来的侵权毒素,而是因为这项游戏的操作者无视人肉搜索对象的合法权益,在事件本身之应受谴责度与搜索对象权益正当性的价值考量上,网民们似乎不约而同地将利益的天平偏向了事件本身的应受谴责度,不假思索地认为对人肉搜索对象的谴责和揭批价值远远重于对其正当权益的保护。此时,道德审判逾越了法律底线。当以道德审判官自居的人越来越多之时,法律赋予人的权利和义务则被完全抛在脑后而置之度外。于是,一旦遇到人肉搜索事件,往往会瞬间聚集大量人气,如火如荼地暴露人肉搜索的可憎面目。
此刻,被集体侦察和审判的搜索对象,无疑正在经受着隐私被披露、权益被蚕食的痛苦。造成这一结局的罪魁祸首,并非人肉搜索,而是本文开头所提及的种种侵权行为。换句话说,不是人肉搜索本身酿成了侵权行为,而是人肉搜索者的行为惹怒了受害人。平心而论,人肉搜索者并非天生就有侵权动机,许多情况下未必是人肉搜索者有意为之,而是因为对其行为的指导规范缺失,而纵容了人肉搜索者的疯狂。现实恰恰正是如此,直接有关人肉搜索行为的法律法规处于空白状态,遇到人肉搜索引发的侵权案件,只好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规范。完全可以说,人肉搜索正游离于法律的边缘。
游离于法律边缘的“人肉搜索”,究竟是一纸禁令将其宰割于摇篮,还是通过填补立法空白让其走上正道?[2]根据前文对人肉搜索积极功能的阐释,结合国外人肉搜索的健康运行实践,从人肉搜索在我国的发展空间及实际需要出发,与其通过取缔人肉搜索来扼杀这一新生事物,倒不如通过科学立法来合理规范人肉搜索的行为。这几乎已经成为共识。[3]而且从现行法律规范来看,对于侵权行为构成的认定,也并非缺少法律依据,从法的一般调整功能来看,我国现行法律在规范人肉搜索侵权行为上并非无能为力,已经作出判决并得到部分执行的人肉搜索第一案也正是援引了现行侵权法律规范。然而,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网络侵权类型,因其自身具有的特殊性而不能不促使立法者在其责任分配方面格外关注。
对此,行之有效的做法应该是合理界定人肉搜索侵权的责任空间。单纯就人肉搜索侵权行为所涉及的责任来看,网站和人肉搜索的具体行为人均有可能成为责任承担者。但确定责任主体的要害在于责任构成之要件,因此,设计何种审查制度和归责原则将对责任主体的最终锁定至关重要。人肉搜索具体操作者的责任追究依据已有侵权法律规范即可实现调整的任务,对符合侵权责任构成的组织者和隐私信息提供者及其他形式侵权行为者,课以侵权法律责任,自无疑问。对于网站的责任确定应采取何种态度呢?鉴于对互联网络整体发展以及人肉搜索自身积极功能的考虑,对人肉搜索行为发生的当事网站课以事后审查义务更为妥当。所谓“事后审查”,主要是在原告认为其权益受到该网站人肉搜索行为的侵害而向其发出救济请求之后,或者有充分的证据表明网站能够采取制止措施而未予制止。[4]可见,事后审查规则所蕴涵的是“过错归责原则”,即只有在网站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成为责任主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5]
当然,从对人肉搜索的法律规范来看,立法显然不应只局限于侵权责任,还应对人肉搜索的适用范围、搜索内容、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人肉搜索的监督管理等事项作出相应的合理规范。顺便提及,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曾建议用刑法来规范人肉搜索,追究人肉搜索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人肉搜索最近几年才在我国起步,尚算新生事物,对待这项网络搜索手段,既不能通过严厉禁止的手段让人肉搜索彻底消灭,又不应放任人肉搜索无限膨胀。但作为一项立法行为,对人肉搜索行为的规范和调整,应走循序渐进之路,根据人肉搜索行为的具体运行实践适时出台相应立法,而不是自始就重磅出击,先入为主地将人肉搜索视为犯罪工具,将人肉搜索行为人贬为“罪犯”。我国刑事立法宣告了罪刑法定原则,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完全依据具体案件事实和刑事法制谨慎定夺,而不应以工具论罪,动辄启用刑法规制人肉搜索行为。[6]
纵观现代法治国家立法史,对有着积极导向可能的新生事物的立法思路向来是也应该是,规范引导先于严厉制裁。因此,尽管说人肉搜索尚游离于法律边缘,社会生活中也发生了几起影响较大的人肉搜索事件,有的甚至也搬上了法庭,但这并不意味着非要采取重拳遏制不可。至少就目前来说,人肉搜索还没有走到如此不可救药的地步。
H. 与加密货币(虚拟货币)采矿有关的相关术语有哪些
1、闪电网络闪电网络是一种脱链技术,使用第2层消除了比特币的交易处理能力。
术语用法示例
加密货币交易所Bitfinex计划实施基于Tether的闪电网络(USDT)。
详细说明
如果引入了闪电网络(Lightning Network),则有可能在拥挤的区块链之外进行交易,从而加快交易速度并降低费用。如果可以加快交易速度并降低费用,则可以进行小额付款,这有望创造出新的产品和服务。
6、矿池挖矿池是一个有组织的服务器,其创建目的是收集每个矿工的哈希值并在挖矿中进行协作。
术语用法示例
虚拟货币交易所Binance在采矿池中赚取的奖励可以由Binance直接进行交易。
详细说明
在规模至关重要的采矿业务中,多个矿工共同合作进行采矿的一种机制。奖励根据采矿的贡献支付。
7、半衰期半衰期是指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采矿奖励(=新发行量)减少一半的时间。
术语用法示例
加密货币比特币(BTC)于2020年5月12日达到其第三个半衰期,采矿奖励从12.5 BTC降至6.25 BTC。
详细说明
许多虚拟货币具有防止通货膨胀的“发行限额”,并且每隔一定间隔的半衰期,新发行的发行量将减少一半。这也是虚拟货币特有的值得注意的事件,因为随着供应量的减少和价格趋于上涨,稀缺价值显着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