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破获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
㈠ 窃取虚拟货币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国家七部委发布生效了规制代币发行活动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中对于各类代币及“虚拟货币”的性质做出了明确定义: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尽管如此,不能否认的是,各类“虚拟货币”仍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是持有人的财产的一部分。那么,对此类代币实施的偷窃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性质呢?
笔者拟通过一则有关新闻报道及相关案例对此类问题进行探讨,以起到保护“虚拟代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偷窃比特币
近日,一则新闻报道称,北京海淀警方破获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员的权限,修改公司电脑内应用程序,盗取100个比特币,还未来得及销赃,仲某便被警方抓获。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
从报道中可以看到,对于行为人偷窃比特币的行为警方是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对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笔者看来,该罪名在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该罪名保护的法益实质上是我国社会的公共秩序,而并非数字货币持有人的财产利益,实际上否认了数字货币的财产价值,而是仅仅将其作为一种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或系统功能而进行保护的。这样的做法笔者认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国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因为其在性质上来看应当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通知》中也明确提到,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其背后所具备的财产价值不可忽视。
其次,我国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尽管只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这表明了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态度。虽然我国尚未有针对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但是从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预测未来必然会有相关内容的立法。
最后,从相关案例中我们也能够看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可。2013年4、5月,刘某预谋成立比特币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黄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组建 “比特币”交易平台。期间,刘某、黄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贺某除了其他直接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外,还频繁通过变卖客户的比特币来兑现人民币,转走了网站上的120个比特币。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予以定罪处刑,被告人所转走的比特币也是被纳入了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中的。因此,从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国家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认可。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对于偷窃虚拟货币的行为仅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予以规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们应该正视其背后所隐藏的财产价值,考虑我国《刑法》中侵犯财产犯罪罪名的适用。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有效保护我国数字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与财产。
㈡ 男子巨额虚拟货币被盗刷,这是被黑客团伙盯上了吗
他很有可能是被黑客团伙给盯上了,因为根据警方侦查中发现这是利用了黑客的技术去获取被害人计算机中信息的一个犯罪,而犯罪嫌疑人使用了黑客的方法和技术盗取了被害人虚拟货币的交易账号,并且还用假的证件补办了他的手机,最后破解了他的交易密码,所以说该男子是被黑客团伙给盯上了。
平时我们也要注意自己的账号问题和手机上的安全,因为有些不法分子总是利用一些手段来破解别人的账号信息,因为一旦被别人破解,那么就会造成经济上的重大损失,所以这点我们一定要特别注意,而像这种被黑客团伙盯上的很有可能是该男子到处去炫耀自己的巨额资产,因为如果他没有去炫耀的话,那么黑客团伙也不知道他有这么多钱也不会把它盯上,所以作业还是要低调点不要到处炫富否则被盯上了也不知道。
㈢ 西安破获的盗窃虚拟货币案涉案金额达多少
日前从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了解到,历时近半年的“3·30”特大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告破,3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初步查明该团伙所涉案件案值达6亿元。
2018年3月30日,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接到受害人张某报警,称其个人电脑疑似被非法入侵,大量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被洗劫一空,市值达上亿元。市公安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开展侦破工作。
经审查,3名犯罪嫌疑人均为高级黑客,曾通过多次非法入侵、控制公司企业和个人网络系统,获取大量非法收益,初步查明的涉案金额就达6亿元。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㈣ 被盗1450万!江西“比特币”盗窃案告破,嫌疑人将面临什么处罚
被盗1450万,江西比特币盗窃案告破,这件事情在网上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我们都知道现在的时代是一个互联网时代,同时也是一个高速发展的时代,有非常多的人想着通过不法手段来赚取钱财,其实是非常的不值得提倡的,我们也希望每个人能够吸取这次教训,嫌疑人也将会面临非常严厉的处罚。
我们也希望通过这次的教训能够给每个人引发一个警醒,如果每个人都像他们这样的话,那么一定会面临牢狱之灾的同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黑客技术再厉害依然还会留下非常多的热点的,终究是肉体凡胎,离不开法律的制裁,也希望他们能够吸取这次教训,在以后的生活中能够好好做人,一定不做违法乱纪的事,希望每个人都能够注意到这一点。
㈤ 盗取网络虚拟钱币算不算犯罪、算的话要报案的话找什么部门
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盗取网络虚拟钱币或虚拟财产虽然在形式上不同于窃取传统意义上的公私财产,虚拟钱币或财产虽然是无形的,但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其真实地存在并具备传统财产的价值性、流通性特征,具有财产的基本属性,也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可以视为是现实货币的特殊转换形式,其内在本质完全符合刑法所保护的“公私财物”,也应当认定为是刑法意义上的“财物”,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秘密窃取他人虚拟财产完全可以适用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当然,也有专家曾经主张对此定性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司法界特别是掌握定罪量刑司法权的机关法院则认为,此类行为的本质是秘密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然后占有或通过转卖获取非法利益,行为都是基于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对他人财产进行的一种秘密窃取,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近两年河南、北京、广东、辽宁、四川等地法院均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有罪宣判。2009年4月,张晋之等人利用网络黑客技术盗取网络游戏币,并在网上销售获利案,经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审理,以盗窃罪判处张晋之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
㈥ 黑客盗取游戏币牟利70多万会被判多久
据新华社武汉3月12日电 (记者 周梦榕)去年破获的“天龙八部”游戏币被盗案近日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网民夏彪、付强因盗卖游戏币非法获利76万元,以盗窃罪分别获刑12年、10年,各处罚金3万元。
去年2月17日,武汉市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称发现黑客入侵,武汉警方迅速锁定并抓获网上盗窃犯罪嫌疑人夏彪、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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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江西警方破获一起虚拟货币盗窃案,在这背后人们该思考什么
比特币是我们都十分熟悉的,但是比特币带来的风险是未知的,江西警方破获一起虚拟货币盗窃案值得我们去思考,为什么比特币账户里面的钱会被转走,犯罪团伙是怎么知道我们的账号密码等等都值得我们去思考。
网络交易是现在十分普遍的一种交易方式,但是在这样的交易方式之下存在很多的风险,一旦发生资金流失对受害人就是一件严重的事情。在现在虚拟账号也有很多,非接触式诈骗可以说是层出不穷。
三、遇到这样的事情怎么办
在我们发现财产受到损失并且确定是违法犯罪分子盗窃,诈骗等,一定要及时联系公安机关,保留自己的相关证据,将自己的经历如实告诉公安机关,因为对于我们来说所有违法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打击,法律对于我们是公平的。
㈧ 警方破获全国首例利用区块链合约技术开设网络赌场案,涉案金额达到了多少
区块链是一种带有数据“散列验证”功能的数据库,目的是为了验证信息的有效性,一般适用于金融、保险、公益、公共服务、移动通信等领域,所以,近年来有很多不法分子盯上了区块链,用于网络赌博,来谋取巨大的利益。2021年1月15日,盐城建湖警方成功破获全国首例利用区块链合约技术的赌博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1人,参赌人员高达7.3万余人,涉案资金更是高达80亿元,涉及境内外17个国家和地区。
一、区块链犯罪初露矛头2020年10月,建湖警方接到的线索称,在柚子币的公链上有一款叫“Biggame”的赌博应用,其每日的交易量都位居榜首,柚子币是由国外组织发行的一种数字货币,允许应用在公共区块链。这款赌博应用日参与人员有一万余人,日投注金额1000余万元,参与赌博方式就是我们常见水果机、红黑大战等。
你有被引流去参与虚拟货币赌博的经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