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案件刑事判决书
『壹』 虚拟货币否据备立案条件,能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上的虚拟货币也若具有财产的属性(如需要花费一定的人民币予以购买或者需要付出一定的劳动才能得到的),也可认定是财产,具备财产属性的虚拟货币受到损害,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可以立案。
『贰』 窃取虚拟货币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国家七部委发布生效了规制代币发行活动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中对于各类代币及“虚拟货币”的性质做出了明确定义: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尽管如此,不能否认的是,各类“虚拟货币”仍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是持有人的财产的一部分。那么,对此类代币实施的偷窃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性质呢?
笔者拟通过一则有关新闻报道及相关案例对此类问题进行探讨,以起到保护“虚拟代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偷窃比特币
近日,一则新闻报道称,北京海淀警方破获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员的权限,修改公司电脑内应用程序,盗取100个比特币,还未来得及销赃,仲某便被警方抓获。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
从报道中可以看到,对于行为人偷窃比特币的行为警方是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对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笔者看来,该罪名在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该罪名保护的法益实质上是我国社会的公共秩序,而并非数字货币持有人的财产利益,实际上否认了数字货币的财产价值,而是仅仅将其作为一种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或系统功能而进行保护的。这样的做法笔者认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国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因为其在性质上来看应当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通知》中也明确提到,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其背后所具备的财产价值不可忽视。
其次,我国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尽管只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这表明了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态度。虽然我国尚未有针对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但是从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预测未来必然会有相关内容的立法。
最后,从相关案例中我们也能够看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可。2013年4、5月,刘某预谋成立比特币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黄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组建 “比特币”交易平台。期间,刘某、黄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贺某除了其他直接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外,还频繁通过变卖客户的比特币来兑现人民币,转走了网站上的120个比特币。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予以定罪处刑,被告人所转走的比特币也是被纳入了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中的。因此,从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国家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认可。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对于偷窃虚拟货币的行为仅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予以规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们应该正视其背后所隐藏的财产价值,考虑我国《刑法》中侵犯财产犯罪罪名的适用。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有效保护我国数字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与财产。
『叁』 虚拟货币交易被骗公安机关会立案吗
虚拟货币交易被骗公安机关立案的可能性不大,因为虚拟货币交易骗局一般涉及的人数多、范围广、金额小、匿名性较强。
公安机关收集取证较难、抓捕行动也难以进行,因为大多虚拟货币骗局的创世运营团队的信息是不公开的,无从取证,也许主谋被抓以后也会成为受害者。
随着虚拟货币的流行,与之相关的纠纷频频出现。近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因投资买卖虚拟货币引发的纠纷。法院提醒,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要保持清醒理性。
(3)虚拟货币案件刑事判决书扩展阅读:
司法机关对犯罪案件或民事纠纷审查后,决定列为诉讼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是诉讼活动的开始阶段。一般包含刑事案件立案、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及民事诉讼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
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肆』 成都警方打掉特大虚拟货币“杀猪盘”诈骗团伙,究竟是如何诈骗的
成都警方打掉特大虚拟货币“杀猪盘”诈骗团伙,究竟是如何诈骗的?近期成都警方打掉虚拟货币诈骗团伙,给人们敲响了警钟,也让人们意识到了当下电信诈骗的威力,下面让我们一起来探究一下电信诈骗是如何实施的。
作案手段技术含量不断提高,作案手法不断翻新,电信诈骗手段跟进科技发展,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从以前的邮寄信件、利用短消息群发器发送诈骗短信,发展到现在使用多重代理或无线上网技术维护诈骗网页,利用国外服务器使用VOIP网络电话,利用“透传”技术任意设置来电显示号码,欺骗性更强,反侦查的能力也更高。另一方面,犯罪集团各种骗局紧跟社会热点,翻新极快,令人防不胜防。
『伍』 西安破获的盗窃虚拟货币案涉案金额达多少
日前从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了解到,历时近半年的“3·30”特大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告破,3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初步查明该团伙所涉案件案值达6亿元。
2018年3月30日,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接到受害人张某报警,称其个人电脑疑似被非法入侵,大量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被洗劫一空,市值达上亿元。市公安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开展侦破工作。
经审查,3名犯罪嫌疑人均为高级黑客,曾通过多次非法入侵、控制公司企业和个人网络系统,获取大量非法收益,初步查明的涉案金额就达6亿元。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陆』 民间借贷返还用虚拟货币当事人同意后又反悔法院怎么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所以,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借贷利率过高的,法院不能支持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计付的利息,也不能一概地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倍或4倍去计付利息,而是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结合本地的经济状况和群众的生活水平来确定利率。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的规定精神,一般确定的利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倍是比较恰当的,但决不能高于4倍。所以,审判实践中那种利息约定过高便认为是高利贷而不支持当事人的利息请求和一概地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倍或4倍计付利息的做法都是不适当的。第1页共1页
『柒』 诈骗虚拟货币构成诈骗罪吗如比特币之类的
1、网络虚拟货币虽不能完全等同于货币等传统意义上的财物,但在特定的场合下,行为人可以通过对虚拟货币的占有实现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因此以虚拟货币为对象的诈骗行为,同样可能危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也应当作为犯罪予以惩处。
2、如果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检察院不能批准逮捕,就应当办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还要经过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捌』 被虚拟货币投资诈骗如何维权
虚拟货币也是用人民币兑换出来的。
要是受到诈骗带着证据报警。
诈骗案是刑事案。
警方会调查,会甄别。
要是诈骗案,警方会积极破案。
案件要是破了,会挽回受害人的损失的。
『玖』 虚拟货币诈骗应立民事还是刑事案
如果诈骗数额达到诈骗罪的标准,则属于刑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即立案标准)。起刑点的具体数额,各地有更明确的规定。
『拾』 116万虚拟货币相当于1160人民币被盗怎么报警会立案嘛
低于5000都不会立案的,警察侦破案件也需要成本的,你这也不是刑事案件,就这么点钱,破案的成本都比你丢的价值高的多,还是算了吧,别折腾警察折腾自己了,而且你这玩意还是虚拟货币,就更别扯淡了,取证就是一个大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