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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运营商清空虚拟货币

发布时间: 2021-05-25 07:33:19

❶ 游戏里收售游戏币被运营商封停账号理由是私下交易属于违反游戏规则的他们这样做合理嘛

这个一定会封您的帐号,虚拟货币交易只能是有合法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虚拟货币交易资质的公司才在平台上运作,同时受到监管,如果金额过大是要被谈话的,您做的就是违法的事情怎么维权?

❷ 关于网络游戏运营商关闭 玩家损失是否可以得到赔偿 !

网游突然倒闭,通常是不会向玩家进行赔偿的。但是网游突然倒闭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

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

(2)游戏运营商清空虚拟货币扩展阅读:

我国网络游戏管理的法律缺乏具体的立法,现有的网络管理制度规章层次较低,使得网络游戏得不到应有的管理和规范。尽管国家有一系列法规的出台,但其对在网络游戏中产生的问题难以全面覆盖和解决。

而且政府制定的法规在执行力度上不够,《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中规定,网吧等场所不得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等信息的内容,但是,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网吧经营网络暴力游戏已成为公开的秘密。

网络游戏管理部门的分工在法规中没有很好地得以体现,从而导致各部门对复杂问题推诿推卸,网络游戏管理滞后,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❸ 玩一个网游花了很多钱,它突然就关服倒闭了,那我游戏里花那么多钱怎么办追究责任

你花了多少钱呀?另外你在游戏里面的这些虚拟消费都是你自己自愿的,并不是其他人所强迫的。

在网络游戏里面,比如说充值买武器装备等等,这些都属于个人的行为,又不是含有欺诈的性质,所以一般像你所说的这种情况,网游关闭的也许是不符合相关的国家的规定。

玩游戏花钱也是很正常的一件事情。

所以你花了再多的钱也没有用的,也没办法追究责任的,因为也没有和你签订相关的合同协议之类的,没有任何的证据,或者是保证你这个游戏能有多长时间的年限等等,所有的解释权都是在这个游戏的本身,而且都倒闭了,那你可以先报警一下试试吧。

❹ 网游运营商变相出售自己游戏里的虚拟货币算不算违法

不算违法,属于正常的买卖,理论上需要收税,但是实际上很难行的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81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8〕114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
三、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❺ 游戏运营商可以清除用户的网络虚拟货币嘛

从技术上来说,这是非常容易的事情。从运营上来说,厂商应该不会干这种卑劣的事情。从法律上来说,厂商这样做是侵犯了用户的既得利益的,如果数据特别巨大,可以起诉,有成功案例了的。你可以搜索下。

❻ 这事儿游戏运营商是否有责任

2011年5月9日下午我通过淘宝网购买网易游戏点数10000点,网易确认并冲值进了我的游戏账户,之后我将这10000点数兑换成其旗下网游<大唐无双>的虚拟元宝时打了折扣.常规是10000点数兑换成10000可以进行交易的元宝和10000积分,可网易公司在没有给我任何提示消费后果的情况下给我换成10000绑定元宝(绑定元宝无法换成我本意需要的虚拟货币)且没有积分,造成了我的损失.之后我向客服申诉,答复因非官网冲值,其没有任何责任.同时也告诉我是他们不可售卖的赠送点数兑换的元宝为绑定.那么不可售卖的点数以售卖的方式冲值到了我账户网易认可的点数,网易公司没有给我任何消费后果的提示直接兑换了,就完全没责任么?我个人认为运营方有责任提示消费者消费后果,而且因为其管理疏忽,非售卖商品变成了售卖商品造成了我的损失运营商应该负责.求专业人士解疑,不甚感谢.

❼ 一个软件以新版本为理由清空里面的虚拟货币(与人民币无关),犯法吗

违法,虚拟货币也是一种个人财产。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被我国央行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商品,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先可以自由的买卖,否定了其货币属性。央行行长周小川曾表示,比特币就像邮票一样的可交易资产,不是由央行发行,央行无权取缔。

既然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在我国是合法的资产,清除个人的虚拟货币,当然是违法的了,侵犯了个人的私人财产。

❽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属于个人财产吗(比如穿越火线cf点),无故被游戏运

这个当然是违法的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属于个人财产,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当然,比特币、瑞泰币、莱特币、活力币这些数字加密货币也属于虚拟财产的范畴,也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

❾ 游戏运行商对通过非官方交易平台得到的虚拟货币进行没收是否合法

等待中交易
目前,围绕虚拟财产交易、虚拟货币是否会冲击现有金融体系,是否应立法禁止或者认可,各方已经爆发了大规模的热议。相关企业呼吁国家立法机构和管理部门加快立法、加大监管力度,杜绝不法分子从事非法的地下交易和销赃活动。有关主管部门也纷纷发表了意见,但目前还没有实质性政策法规出台。
所有的参与者还都在等待政策或者法规,而虚拟财产交易并没有停止。
对于互联网经济时代来说,虚拟财产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款项并无本质的区别,目前只存在能否交易这一个本质差别。现实中的事实是,这些交易非常红火。国外的例证也说明单纯禁止并不能真的有效。而中国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对虚拟财产进行认可,在之前的案例中,都是把武器装备的丢失归结为服务器的漏洞和运营商的失职,并没有涉及虚拟财产的法律本质。

❿ 网游玩家的虚拟币受消协保护吗

一、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

网络“虚拟财产”又称为“网财”,一般是指网民、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账号(ID)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

但这些网络“虚拟财产”算不算私人财产?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权受不受法律保护?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玩家在游戏中取得的,其取得方式与状态由游戏的规则所确定,属于游戏内容的一部分,因此其所有权属于运营商,而玩家只享有使用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虚拟财产”是玩家通过自身努力所取得,而经营商只是存储这些数据,所以这些“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是属于玩家的。

笔者同意后一观点,“虚拟财产”虽然产生于特定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并且通常只能存储在该特定服务器上,但是“虚拟财产”的产生和变化并不由运营商控制,而是玩家在接受运营商服务时特定行为的结果,具体虚拟角色和财物的种类和数量则是完全取决于玩家自身的活动。运营商只是提供游戏时段的服务及相应的保管工作。因此,“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玩家,而不属于运营商,运营商只是在服务器上保存这些数据,并没有对其任意修改的权利。

二、“虚拟财产”是否具有财产价值

按照传统的观点,玩家在游戏中获得的财物、身份等完全是虚拟的,只是在特定游戏中的内容信息,如同在比赛中取得的分数,其本身不具有价值。但笔者认为,网络游戏并非传统意义的比赛那么简单,在网络游戏中玩家在游戏规则范围内通过特定的行为来提高级别、获取“虚拟财产”,这些虚拟身份和财物已不只是单纯的记录数据而具备了一定的价值意义。在网络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各方面的今天,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商务、消费、创作等各种活动,产生的数据普遍被认为是有价值的。那么网络游戏产生的“虚拟财产”这类数据也当然具有价值。而且,玩家的“虚拟财产”不仅在游戏中具有使用价值,而且由于形成了需求,已经成为可以交易的商品,在各大拍卖网站上常有游戏中的虚拟道具、财物等进行拍卖,运营商为开拓市场向玩家出售虚拟道具和财产,玩家之间的离线交易也迅速发展,形成了一定的规模,甚至出现了代练级别而后将游戏账号出售以获取收益的职业。这样看来,尽管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在游戏终止运营后往往就失去了存在意义,但其一旦产生,就已经独立出来具备了一定的财产价值。

按照马克思经济学说,价值通过使用价值体现,通过交换价值衡量。而网络游戏玩家通过练级或购买获得的“头盔”“战甲”等武器装备,是玩家花时间、金钱、精力获得的,应该算劳动所得,属于私有财产的范围。这种财产既有价值,也有使用价值,可以进行转让。从内容中讲,它是一种智力成果,接近于知识产权,我国民法通则有无形财产的规定,因此“虚拟财产”也是法律规定的一种财产表现形式。

三、“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法理依据

我国的法律在这方面规定的较为滞后,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做出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也没有对 “虚拟财产”的数据资料做出规定,玩家对虚拟数据的权利也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所规定的九项消费者权利中的任一项,因此使得“虚拟财产”的权利主张陷入了一种无法可依的尴尬之中。但笔者并不完全赞同这一观点,我们应该用动态的眼光看待财产的内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财产的内容已经发生膨胀,享有财产的手段也更加丰富。要从行为的角度理解财产,即你有权利做什么,有权利获得什么,而且这种行为最终可以用金钱来衡量。从这个角度讲,财产已扩大为一种权益。在丰富多彩的现代社会,还把财产局限于实物的观点是错误的。

在《民法》教程中,也将财产分为三种类型,即一种是静态的财产,就是物权里面所说的,包括所有权等。第二种是动态的财产,就是在交易当中的财产,比如说订立合同,你买人家东西,要给人家钱,财产是在交易当中的财产,第三种财产就是无形的财产,比如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里面体现的财产。这三个是目前国际上通常讲的三种财产,那么现在是不是还应该有一种网络当中的“虚拟财产”,我觉得应该看到,它也是一种财产,或者将“虚拟财产”归于一种特定的无形财产,使其在现有的法律中,当网络“虚拟财产”受到侵犯或盗窃时有法可依,不会造成“虚拟财产”的财产权权利的主张陷入尴尬局面。

笔者认为,“虚拟财产”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可修改。随着玩家参与网络游戏的时间和投入,该ID的相关参数是变化的。(2)可交易。正是由于这些参数是可以被修改,因此可以交易、转让、过户,就像现实生活中交易房屋一样,通过过户使得一个ID的指数添加到另一个ID。(3)与金钱挂钩。这个参数与玩家投入的资金、时间有关。既可以通过委托其他玩家“练级”的办法提高等级,也可以直接购买其他玩家的装备,还可以自行从网络游戏中取得。(4)可量化。基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交易不利于网络游戏的公平竞争,不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所提倡的合法致富的就业途径,因此被认定为非法的。但网络游戏相关装备的价值还是可以量化的。举《传奇》游戏为例,一个初学者若要“修炼”到38级,花费上网费和游戏点卡约数千元,还需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因此,可以纳入民事法律的保护范畴,具有可诉性。

纵观世界,在立法和司法上承认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在网络游戏发达的韩国,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均明确承认“虚拟财产”的价值,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游戏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肆意进行修改和删除。可见在法律上,这种“虚拟财产”的性质与存在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区别。我国台湾、香港等地区均已出台了相关法律,并且已经出现了侵犯网络“虚拟财产”刑事判决的先例。而就在近期,台湾有关部门做出规定,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记录”,在诈骗罪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被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在网络游戏中窃取他人“虚拟财产”将被视为犯罪,最高可处3年有期徒刑。

四、“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亟待完善

就目前情况看,网络游戏玩家的“虚拟财产”失窃被盗,基本还达不到新刑法中规定的“互联网犯罪”的程度,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又存在着对“财产”概念的盲区。尽管很多专家都赞同为虚拟财产“****”,但专家们也承认,即便法律能确立“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但如果缺乏可操作的关键的规则,执行中也存在一些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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