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对虚拟货币的措施
❶ 3.15国家对虚拟货币采取了什么
3.15已经过去了,但政府并没有对虚拟货币采取什么措施。不过,据说数字货币是政府这次严打的重点之一。之前,P2P被查的,跑路的非常多。数字货币的传销骗局也是层出不穷,作为政府严查的对象也很正常。之前,许多猖獗一时的传销币都已经开始被政府严查。
但并不是所有的虚拟货币都是违法的,也有很多是非常优秀的例如比特币、瑞泰币、莱特币等主流的数字加密货币。
❷ imf在东南亚危机时的措施是采用了什么理论依据呢
东南亚金融危机自1997年7月由泰国铢暴跌而引发, 进而蔓延整个亚洲,欧美也接连“感冒”不断,继而又向俄罗斯及南美巴西“传染”,世界经济一时间犹如“黑云压城城欲摧”,处处硝烟四起,烽火连天。在这场没有赢家的“战争”中,人们不时会发现一个不知疲倦且自以为是消防队的身影-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人们对imf的身影不应该陌生,因为它早在1994年扑灭墨西哥金融危机那场“大火”时已初试锋芒。 作为二战后世界经济秩序全面框架的一部分,imf 负责帮助各成员国克服短期性国际收支失衡,以提供政府间贷款的方式来缓和成员国的外汇短缺困境,协调国际货币的秩序。正是基于这样的定位,它被人们形容为处理国际金融货币危机的“维持和平”部队,在实践中也确曾起过积极作用。 然而,近年来imf 处理金融危机的方式及效果却处处遭人非议与谴责,尤其对亚洲金融危机的处理方式及效果更为人所诟病。那些已经得到imf援助的国家不知道什么时候能摆脱金融动荡的困扰;那些向imf提供资金的国家也开始怀疑这样做的意义何在。与此同时,一些国际政治领袖及世界级风云人物如美国总统克林顿、英国首相布莱尔、法国总理诺斯潘,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的领导人及国际金融界权威人士如著名金融炒家绍罗什等,均呼吁要对现行国际货币金融体系和制度进行改良与改革。事实表明,imf 赖以生存和发挥作用的整个国际经济环境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远非50年前可比,它在处理地区乃至全球金融危机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难以克服的法律制度难题。本文仅就其中几个重要方面进行一些探讨。 一、imf协定宗旨的调整问题 imf协定条款自1945年12月27日生效以来, 成员国曾先后对其进行过三次修改(注:见刘丰铭:《国际金融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修订版,第427页。)。尽管imf的成员国数目及活动范围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其总目标即宗旨却一直维持不变。按imf 协定条款第一条规定,成立imf的主要宗旨是: 第一,通过设置一常设机构就国际货币问题进行磋商与协作,从而促进国际货币领域的合作; 第二,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与平衡发展,从而有助于提高和保持高水平的就业和实际收入以及各成员国生产性资源的开发,并以此作为经济政策的首要目标; 第三,促进汇率的稳定,保持成员国之间有秩序的汇兑安排,避免竞争性通货贬值; 第四,协助成员国之间建立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体系,取消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外汇限制; 第五,在具有充分保障前提下,向成员国提供暂时性普通资金,以增强其信心,使其能有机会在无需采用损害本国和国际繁荣的措施情况下,纠正国际收支失调。 第六,根据上述原则,缩短成员国国际收支失衡的时间,减轻由此带来的负担。 从上述宗旨看,不难发现:imf 的根本目标或宗旨是协调或促进会员国货币政策,力争各会员国国际收支平衡。换言之,imf 的中心任务是实现会员国国际收支平衡。但是该问题由于涉及广泛的经济、财政与货币政策问题,各成员国必须授权imf从事广泛与货币相关的活动, 上述宗旨目标才能达到。 从经济理论上讲,一国国际收支失衡,最终将导致该国货币对外汇率剧烈波动,这是一国贸易乃至整体经济发展状况欠佳或运行不良的后果。因此,在发生金融危机之前或之后,当事国政府或国际机构欲稳定币值及纠正国际收支失衡,根本的办法应是调整其宏观经济政策包括财政、税收及货币政策。仅靠imf 或其相关渠道提供短期贷款来弥补收支失衡及稳定本国货币的做法,只能是治标不治本。此次东南亚金融危机之所以久治难愈,其症结就在于有关各国的经济结构和经济政策以及与之相应的法律制度存在问题。从这个角度观察当今国际货币法律制度,就会发现imf的现行宗旨目标范围过于窄小。尽管imf协定条款第12条第8款规定,经70%多数票赞成同意后,imf有权确定成员国货币政策与经济发展状况是否有可能直接导致其他成员国国际收支的严重失衡,就此向其他成员国公布。但该条款仍存在明显缺陷:其一,该项条款只强调了当事国的货币政策,而其他相关政策均未涉及。至于“经济发展状况”则过于笼统与含糊,不便于操作。其二,该条款发挥作用时须经过表决程序,而不是直接授权给imf理事会直接行使, 这样会使该款实施的效率及效果大打折扣。其三,如此重要的条款,未放进宗旨内,也使其地位大为降低。 imf协定宗旨的另一大缺陷,是现行目标条款几乎全是“促进”、“帮助”、“劝导”,“补救”等性质的条款。只有当成员国国际收支出现严重失衡,导致其货币大幅贬值,影响本国经济并同时威胁他国货币及经济发展时,imf才伸出“援手”,挽救危机中的当事国。 这种“促进”,“挽救”性质的立法宗旨使国际经济法律的效力更加软化。在世界经济尚未达到全球一体化,各国经济规模和相互影响较小的背景下,这种立法宗旨也许能勉强行得通。而当全球经济及法律制度日趋一体化的情况下,就难以奏效了。其直接的不良后果,便是延误金融乃至经济危机的预防和处理时机与效果。有鉴于此,笔者认为,imf 协定宗旨有必要增加事前事后的监督功能条款。至于监督的范围及如何实施监督职能,则需要进一步研讨。最近一时期来,许多国际政要及国际金融专家纷纷呼吁要加强imf 对货币危机当事国之货币与经济运行情况的预警与监督机制,正是反映了国际货币金融立法的内在要求。 imf宗旨又一可商榷之处,是其宗旨范围不仅偏狭, 而且还较为分散,并有些详略不当。从前述宗旨表述内容看,其中心目标是帮助各成员国维持国际收支平衡,进而保持其币值稳定,反过来又推动和维护国际贸易健康发展,进而又维持收支平衡。然而其宗旨中却出现了提高就业水平及保持实际收入增长的目标条款。这样表述有两点不妥:一是把增加收入与提高就业水平列入目标条款是多余的,因为这是任何一种经济社会运行的必然目的,每个国家和地区无论社会经济制度如何,均要朝这个方向努力。二是并非国际收支平衡和币值稳定就一定能带来贸易发展,更不会由此而必然导致整体经济的发展与提高。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imf 协定的宗旨范围应围绕或集中在维持成员国国际收支平衡及其对外币值稳定,在此基础上应增加对成员国货币政策或其他有关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某种监督的条款,同时增补有关国际合作的条款以便对有损国际货币金融秩序稳定的国际资本流动进行有效监管。 二、imf行动干预权与成员国金融主权的协调问题 imf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按联合国宪章规定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国际组织与其成员国(地区)关系以及成员之间的关系应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相互之间没有管辖权。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在内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干预成员国的内政,不得侵犯成员国的主权,这是国际法律制度包括国际货币金融制度在内的一个重要特点,更是国际组织行动的准则,其理论根据来自国际公法的“绝对主权论”。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传统国际法之“绝对主权论”,越来越受到当代国际法新主权论即“相对主权论”的挑战,后者认为在当代国际关系中尤其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各国及地区相互依存度大大提高,由于各国经济大规模、广泛地相互渗透,使得各主权国家不得不出让一部分主权给国际组织或其他成员国,以便协调意志,管辖共同
❸ 试述西方发达国家和中国对虚拟货币监管的联系与区别
区别在于国外它的这种监管有的特别严格啊,有的特别松,国内就是监管来说的话相对也是比较完善的。
❹ 四大虚拟货币违法吗
私发虚拟货币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另外《《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紧急通知》对类似问题也严令禁止。
(4)联合国对虚拟货币的措施扩展阅读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知名的虚拟货币如网络公司的网络币、腾讯公司的Q币,Q点、盛大公司的点券,新浪推出的微币(用于微游戏、新浪读书等),侠义元宝(用于侠义道游戏),纹银(用于碧雪情天游戏),2013年流行的数字货币有,比特币、莱特币、无限币、夸克币、泽塔币、烧烤币、便士币(外网)、隐形金条、红币、质数币。目前全世界发行有上百种数字货币。圈内流行"比特金、莱特银、无限铜、便士铝“的传说。
市场形成
互联网引致了一个新的市场的出现,这个市场就是基于网络空间的虚拟市场。互联网为消费者提供了大量的交流和沟通场所,同时也给企业提供了经营市场,企业从以产品为核心,到以服务为核心,必须转变为以客户为核心。随着计算机人工智能技术、数据库技术的发展,企业可以便利地搜集顾客的信息,做到及时了解客户需求,改变企业经营策略,实时掌握经济动脉。
电子金融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的迅猛的发展,互联网技术的应用逐渐向人类的各种活动领域渗透,其中所蕴藏的无限商机使得商家纷纷把目光投向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正在以人们难以想象的速度向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渗透。
传统的金融也密切地注视到这股势不可挡的全球经济一体化、网络化的潮流。于是,增值服务是以美术为卖点,可以看作商品;而游戏里的宝剑则不一种全新的金融服务经营理念——电子金融便应运而生。
从历史发展的进程来看,要理解电子金融必须从金融电子化和电子商务谈起。所谓电子金融化,是指金融企业采用除互联网技术以外的现代通信、计算机和网络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传统金融服务业务的工作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实现金融业务处理自动化、金融企业管理信息化和决策科学化,为客户提供更快捷、更方便的服务,进而提升金融企业是市场竞争优势的行为。
电子金融是对金融电子化的一个超越。与金融电子化有所不同,电子金融运行的主要技术基础是日益完善的互联网技术。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全球连通性、开放性、快捷性和边际成本低廉的特征,电子金融更加强调整个金融服务业务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重组和创新,使客户不受营业时间和营业地点的限制,随时随地享受金融企业提供的各种高质量、低成本的服务。
随着Internet的发展,货币存在的形式更加虚拟化,出现了摆脱任何事物形态,只以电子信号形式存在的电子货币。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虚拟货币
❺ 国家法律对于虚拟货币是怎样规定的
虚拟财产目前不受法律保护!社会中的货币只是一种方便经济交流的特殊商品,是由国家特殊机构来发行的。而且,货币是不能乱发行的,如果流通的货币和国家的经济总产值比例失衡,就会可能导致两种后果之一,一、通货膨胀。二、经济危机。国家每年都会对经济的总产值进行宏观调控和评估,由此来决定下一年的货币发行量。以维持国家的经济平衡。大家现在可以想在网络游戏的虚拟社会中的货币是怎么来的。答案很简单,游戏中的货币大部分由杀怪物或虚拟技能赚来的,没有任何游戏会有专门的货币发行机构。也就是说,游戏中货币可以无限增长。所以,游戏中通货膨胀是非常常见的情况。同样,游戏中的其他虚拟物品只要通过适当的手段(比如外挂),也可以无视日常的经济规律,无限增加。如果现在把这两种完全受不同经济规律影响的财产给联系起来,会有什么后果呢?
❻ 虚拟货币是什么情况怎么一夜之间就这样子了
金融业三大协会联合发声抵制虚拟货币炒作
近期,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有所反弹,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要求,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正确认识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
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四、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
各会员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监管要求,恪守行业自律承诺,坚决不开展、不参与任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三家协会将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监督,发现违反有关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管理要求的,将依照相关自律规范对其采取业内通报、暂停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措施,并向金融管理部门报告,涉嫌违法犯罪的,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链乔教育在线旗下学硕创新区块链技术工作站是中国教育部学校规划建设发展中心开展的“智慧学习工场2020-学硕创新工作站 ”唯一获准的“区块链技术专业”试点工作站。专业站立足为学生提供多样化成长路径,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产学研结合培养模式改革,构建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体系。
❼ 国家对虚拟货币的政策是什么
现在也发行了虚拟的人民币,国家对虚拟货币的政策是一定要加强监管。在此情况下可以同意。
❽ 联合国如何打击金融犯罪
骗局其实是很难打击的,运营者的信息是秘密。
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提示:
近期国内多地出现以“金融互助”为名,承诺高额收益,引诱公众投入资金的行为。其主要特点包括;
一、名目繁多。常见的有:“XX 金融互助社区”、“XX 金融互助平台”、“XX金融互助理财”、“XX慈善金融互助平台”、“XX金融互助投资”、“XX互助社区”、“XX财富互助平台”等。
二、发展迅速。依托互联网,通过网站、博客、微信、QQ等平台公开宣传,波及范围广。
三、迷惑性强。有的打着“境外名人”旗号,声称以“摧毁不公正世界金融体系、打破金融家的控制、创建普通人的社区”为目标,通过建立所谓“公平、公正、互惠、诚实的人助人金融平台”,让社会公众通过资助别人从而得到更多人的帮助。同时妄称“经过市场检验,已在多个国家成熟运作多年,拥有全球数亿会员”等等。
四、利诱性强。宣称投资门槛低、周期短、收益高。例如,免费注册后,投资60元-6万元,满15天可提现,日收益1%,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无手续费。此外,参与者发展他人加入,还可获得推荐奖(下线投资额的10%)、管理奖(根据会员等级确定相应比例)等额外收益,发展人员无上限、返利无上限。
五、隐蔽性强。多由境外人员远程操控,投资款往往通过个人银行账户网银转账或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流转。
此类运作模式违背价值规律,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投资者将面临严重损失。请广大公众切实提高风险意识,理性审慎投资,防止利益受损。同时,对掌握的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
币圈比特币之家网也曾报道过多个类似的虚拟货币传销骗局,可以去查阅一下。
❾ 国家对虚拟电子货币有没有完善的法律
目前,中国对虚拟货币没有一个较为完整的法律监管体系。唯一的一次是在2013年12月5日央行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比特币风险通知,在通知中明确把比特币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商品,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买卖,否定了其货币属性,任何金融机构不得开展相关的比特币业务。央行行长周小川则把比特币比作是像邮票一样的可交易资产。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也大多对比特币采取保守谨慎的态度,有的认为比特币是资产,有的认为是货币。在美国各个州对待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态度也不同,美国纽约州比特币相关的公司开展业务需要申请牌照,美国加州承认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合法性,运营主体需要进行合法的注册登记。福源币就是美国加州进行的合法注册登记。
❿ 中国现在有几家合法虚拟货币公司
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正式公布有合法的法虚拟货币公司。
1、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知名的虚拟货币如网络公司的网络币、腾讯公司的Q币,Q点、盛大公司的点券,新浪推出的微币(用于微游戏、新浪读书等),侠义元宝(用于侠义道游戏),纹银(用于碧雪情天游戏),2013年流行的数字货币有,比特币、莱特币、无限币、夸克币、泽塔币、烧烤币、便士币(外网)、隐形金条、红币、质数币。目前全世界发行有上百种数字货币。圈内流行"比特金、莱特银、无限铜、便士铝“的传说。
2、第一类是大家熟悉的游戏币。在单机游戏时代,主角靠打倒敌人、进赌馆赢钱等方式积累货币,用这些购买草药和装备,但只能在自己的游戏机里使用。那时,玩家之间没有“市场”。自从互联网建立起门户和社区、实现游戏联网以来,虚拟货币便有了“金融市场”,玩家之间可以交易游戏币。
3、第二类是门户网站或者即时通讯工具服务商发行的专用货币,用于购买本网站内的服务。使用最广泛的当属腾讯公司的Q 币,可用来购买会员资格、QQ秀等增值服务。[1]
4、第三类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BTC)、莱特货币(LTC)等,比特币是一种由开源的P2P软体产生的电子货币,也有人将比特币意译为“比特金”,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主要用于互联网金融投资,也可以作为新式货币直接用于生活中使用。
(10)联合国对虚拟货币的措施扩展阅读
2009年06月28日,文化部、商务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虚拟货币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他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
(资料来源:网络:虚拟货币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