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破获虚拟货币
『壹』 被查封的虚拟货币有哪家
1、“珍宝币”被诉传销欺诈。
2、2015年初,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侦办了一起暗黑币公司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打击“暗黑币”公司的非法传销行为。
3、但该公司网络传销手段不断升级翻新,近日,淮安开发区分局接到了一起报案,在原网址查封后,该公司新操作“克顿币”平台,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等等还有许多,炎黄财经就有相关报道。所以:请广大群众注意防范,发现此类网络传销活动,积极举报,以便公安机关及时有效打击。
『贰』 徐州一女子饭店鬼手掉包,真币瞬间变假钞,商家如何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
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给人的生活也带来了很大的方便。大家在外出购物的时候都不用带现金,只要一部手机就可以结账。这是很方便的,对于年轻人来说,出门在外带现金很麻烦,不小心还会丢失。直接拿一部手机,想要买什么东西,直接用手机扫码就可以将钱付给商家。现在这个社会上已经很少人用现金了,毕竟用手机支付也不用担心钱的真假。
商家如何预防此类事件发生?她打开收银台的抽屉,拿出刚才收的100元钱一看,才发现这张钱是一张假钞。而且是高仿假钞,一半是真的一半是假的。这位女子的行为真的让人觉得很气愤,竟然用假钞蒙骗商家,她这也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商家在接顾客的钱的时候,一定要注意防范,每一张钱都要进行检查。当顾客表示不要这个商品,要拿回钱的时候,商家就应该提高警惕,这也是一种很常见的行骗手法。
『叁』 西安破获的盗窃虚拟货币案涉案金额达多少
日前从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了解到,历时近半年的“3·30”特大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告破,3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初步查明该团伙所涉案件案值达6亿元。
2018年3月30日,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接到受害人张某报警,称其个人电脑疑似被非法入侵,大量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被洗劫一空,市值达上亿元。市公安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开展侦破工作。
经审查,3名犯罪嫌疑人均为高级黑客,曾通过多次非法入侵、控制公司企业和个人网络系统,获取大量非法收益,初步查明的涉案金额就达6亿元。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肆』 虚拟币达世币下线后原有的币子怎么办
下线以后只有存放在钱包里或者充值到其它支持其交易的平台进行交易。
达世币原名暗黑币,拥有比比特币更高匿名度,且拥有特殊“刺激存货量“来达成前期旺盛需求的新型虚拟货币。拥有极高的投资价值。暗黑币具有一种特色功能,在这种功能保护下,用户的任何一笔交易都会自动与另外两位用户的交易混合在一起,想窥探某笔交易流向的人将无法辨析这样的数据。暗黑币满足了一些投资者对绝对隐私的需求。此前,比特币也因为具有匿名性而被广泛运用于洗钱和违禁物品交易,但这一虚拟货币其实只是“伪匿名”,比特币的交易仍可以追本溯源到交易者本身。
暗黑币曾在国内曾经被传销组织所利用。2015年6月,赤峰市红山区公安分局联合徐州市泉山区公安分局成功侦破一起出售虚拟货币“暗黑币”组织传销案,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目前,该组织传销骨干白某某已被红山区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经侦查发现,该传销组织在美国租用网站服务器,在香港和深圳租用办公楼成立虚拟交易公司,夸大实力虚假包装,借助媒体报道传播自己设立的虚假“暗黑币”官网博取群众信任,利用“暗黑币”各项特点均优于比特币的说词来鼓动人们进行投资,通过后台操盘控制走势,鼓吹“天天睡大觉就能赚钱”,诱骗更多的人加入该组织。该传销组织建立虚构“暗黑币”中文官网,并模拟真正“暗黑币”挖矿设备开发、虚拟货币交易、在线开发与运营、全球兑换虚拟货币等项目,以拉人头投资的方式进行非法传销活动。经初步调查,该传销组织在赤峰等地发展会员200余人。
『伍』 江西警方破获一起虚拟货币盗窃案,在这背后人们该思考什么
比特币是我们都十分熟悉的,但是比特币带来的风险是未知的,江西警方破获一起虚拟货币盗窃案值得我们去思考,为什么比特币账户里面的钱会被转走,犯罪团伙是怎么知道我们的账号密码等等都值得我们去思考。
网络交易是现在十分普遍的一种交易方式,但是在这样的交易方式之下存在很多的风险,一旦发生资金流失对受害人就是一件严重的事情。在现在虚拟账号也有很多,非接触式诈骗可以说是层出不穷。
三、遇到这样的事情怎么办
在我们发现财产受到损失并且确定是违法犯罪分子盗窃,诈骗等,一定要及时联系公安机关,保留自己的相关证据,将自己的经历如实告诉公安机关,因为对于我们来说所有违法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打击,法律对于我们是公平的。
『陆』 家人沉迷虚拟货币骗局,该如何劝阻
把他的币悄悄转到自己的冷钱包里,等他发现币被盗了,就不会再相信这些互联网的投资产品了,这样一举两得,即能阻止他买数字币,等牛市来了你一卖还能发财!
『柒』 虚拟货币传销带头人名单有那些
为了保护隐私权,不会公布具体名字,如徐州市破获的“未来城万福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其领导者官方披露姓名为刘某本。
记者在一些“万福币”的推广网站、公众号看到,刘某头衔众多,包括全球未来城集团总裁、美国加州原副州务卿等,还有多张刘某与外国政要、名人的合影。为发展更多会员,刘某还分别在印尼巴厘岛、香港等地举办了声势浩大的招商大会,吸引了国内数千人参加。
刘某还宣称“万福币”是由美国证监会和银监会批准,即将在国内申请直销牌照。据警方查证,“万福币”作为虚拟数字货币在国内申请直销牌照并无法律依据,纯属虚构。
徐州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万福币”都反映了当前传销的新特点。
1、假借虚拟货币名义
假借虚拟货币这一新生事物进行传销,同时打着电子商务、个人理财、远程教育的旗号吸引人,一般群众不了解,容易上当受骗。
2、网络上发展会员
发展会员都是在网络上进行,会员必须通过网站才能加入传销,并且使用的用户名都是假名或者代号,都有各自的登录密码,彼此之间主要通过微信等即时聊天。这改变了传统网络传销设工作室、报单中心进行传销组织活动的模式,增加了传销的隐蔽性。
3、在互联网上传播
互联网使传销突破了地域和国界的限制,传销骨干人员经常把总部设在境外,躲在境外发号施令,资金转移境外,抓捕难,追赃难,除根难。
警方提示,当前网上宣传的“虚拟货币”有一两百种,真假难辨。利用虚拟货币进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多发,投资者应仔细甄别。
(7)徐州破获虚拟货币扩展阅读:
虚拟货币网络平台特点
1、炒作“新概念”
虚拟货币网络平台的形式非常灵活,经常改头换面,很多只是造了一些概念,所有的“游戏规则”都是由平台说了算,存在非常大的暗箱操作空间。
2、鼓吹“零风险”
“真正的0风险,只赚不赔的理财项目”“中国首枚FC虚拟货币横空出世,将再次打造无数千万富翁”……记者看到,在FC虚拟货币的一份宣传单页上,写着这样的口号。一位“玩家”告诉记者,其他“玩家”还曾宣称,今后一枚币就可以买一栋房。
3、瞄准“老年人”
益阳网络平台案件中,不少参与者已60多岁,年龄最大的接近80岁,而他们平时大部分时间在家里带孙辈,对网络的东西搞不懂,有关知识都是听别人讲的。老年人群体有一定财富积累,又对新生事物不甚了解,难以识别虚假宣传,很容易成为这些网络平台的目标。
『捌』 关于售MBI虚拟币是合法的吗
不合法,就是一个典型的传销币,国内负责人在2015年就已经被抓。
2015年8月,41岁的何振球在印尼巴厘岛被抓获,随后被押解回国。在江苏徐州公安机关侦破的一起传销案中,何振球被指认为领导、组织者。
公开网络信息显示,何振球此前长期在资本市场做股票,且收益丰厚,有“股神”之称。2012年前后接触虚拟货币,开始受雇于MBI公司。MBI总部位于马来西亚吉隆坡,成立于2009年,初期以种植、销售蓖麻为主,后来扩展到服装业、连锁酒店、影视等行业和领域。2012年,公司推出一个名叫“mface”的网络理财平台,有关辐射到中国内地、香港、台湾的业务,即借助此平台开展。
检方起诉书称,2014年初,被告人何振球等人通过MBI公司社交理财平台,打着“游戏理财计划”的幌子,以高额理财收益为诱饵,驱使会员继续介绍和发展下线形成层级,并以直接和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投资金额来计算和给付报酬的方式,在徐州地区宣传发展MBI理财,吸收多人成立传销工作室,通过授课、买卖虚拟货币等方式发展传销组织。被告人在发展传销组织过程中,以缴纳700元到35000元不等的价格吸收会员。
不懂数字货币最好不要去碰数字货币,数字货币的水很深,而且传销币在国内横行,一不小心就进去了。不过,可以去关注一下比特币、莱特币等主流的数字货币以及欧陆众筹平台推出的代币,也可以说成是资产凭证,有实际资产的支持,每年有固定的分红。
『玖』 EGD和虚拟货币(企业币)的区别
企业币(统称山寨币)基本特征:
企业币可以无限量发行,无任何外界监管机制!币量供应无限制,嫁接投资项目供大于需容易出现兑现泡沫!
企业币只可以内部流通,无法对接全球公认第三方数字资产交易所,企业在,币就存在,企业消失,币就消失!
加密数字货币基本特征:
它不属于任何个人或企业,总量限定,不可篡改,去中心化,接受公众监督,无国界限制!
加密数字资产明显特征之一,是通过公匙地址(钱包地址)收发资产:
开源加密数字货币全球流通,可以对接全球第三方数字资产交易所自由买卖,只要互联网存在,价值永不消失。
网络黄金积分是基于网络数据区块链技术的数字加密资产,总量限定、去中心化、使用便捷、全球通兑十余种法币。
1、EGD不是钱,只是各国承认合法,可自由买卖的资产,它只能先换成法定货币再去消费,因此不影响法定货币的流通。
2、货币拥有三大功能:交易媒介、计价单位、价值储藏。很多互联网虚拟货币都瞄准了替代法定货币和美元,想成为全球通用货币。但EGD不拥有交易媒介和计价单位的功能,只有价值储藏功能。因此网络黄金积分不是虚拟货币和数字货币,而是加密数字资产。
『拾』 窃取虚拟货币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国家七部委发布生效了规制代币发行活动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中对于各类代币及“虚拟货币”的性质做出了明确定义: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尽管如此,不能否认的是,各类“虚拟货币”仍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是持有人的财产的一部分。那么,对此类代币实施的偷窃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性质呢?
笔者拟通过一则有关新闻报道及相关案例对此类问题进行探讨,以起到保护“虚拟代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偷窃比特币
近日,一则新闻报道称,北京海淀警方破获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员的权限,修改公司电脑内应用程序,盗取100个比特币,还未来得及销赃,仲某便被警方抓获。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
从报道中可以看到,对于行为人偷窃比特币的行为警方是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对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笔者看来,该罪名在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该罪名保护的法益实质上是我国社会的公共秩序,而并非数字货币持有人的财产利益,实际上否认了数字货币的财产价值,而是仅仅将其作为一种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或系统功能而进行保护的。这样的做法笔者认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国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因为其在性质上来看应当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通知》中也明确提到,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其背后所具备的财产价值不可忽视。
其次,我国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尽管只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这表明了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态度。虽然我国尚未有针对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但是从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预测未来必然会有相关内容的立法。
最后,从相关案例中我们也能够看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可。2013年4、5月,刘某预谋成立比特币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黄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组建 “比特币”交易平台。期间,刘某、黄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贺某除了其他直接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外,还频繁通过变卖客户的比特币来兑现人民币,转走了网站上的120个比特币。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予以定罪处刑,被告人所转走的比特币也是被纳入了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中的。因此,从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国家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认可。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对于偷窃虚拟货币的行为仅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予以规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们应该正视其背后所隐藏的财产价值,考虑我国《刑法》中侵犯财产犯罪罪名的适用。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有效保护我国数字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与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