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拟货币怎么写
⑴ 虚拟货币买卖协议书什么写
虚拟货币的买卖活动好像不需要写买卖协议书。在国内外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注册一个账户,进行实名认证,绑定银行卡和手机号即可进行正常的交易活动。需要写买卖协议书的虚拟货币大多都是存在很大的风险的,传销币和认购币居多。
⑵ 货币银行经济学毕业论文好写吗关于虚拟货币发行或者比特币的研究
我国商业货币经济金融产品创新研究
出口保险中融资货币经济权益保障法律问题分析
VaR在商业货币经济信用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论货币经济的全面风险管理核心方法RAROC
我国货币经济跨国经营的战略选择
基于价值链的货币经济商业模式创新
入世后城市商业货币经济的发展问题研究
我国农村商业货币经济竞争力实证分析
关于我国城市商业货币经济竞争力的分析
商业货币经济企业客户满意度探讨
货币经济人力资本价值测量及其贡献研究
论商业货币经济私人业务的品牌建设
我国国有商业货币经济不良资产的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中国商业货币经济投资理念研究
我国商业货币经济跨境并购动机及其战略实现
货币经济帐户资金权利状态研究
我国网络货币经济发展战略研究
关于我国货币经济并购问题的探讨
平衡计分卡在我国商业货币经济绩效管理中的应用研究
外资货币经济法律监管制度研究
国有商业货币经济公共性职能探讨
我国商业货币经济中间业务的发展及对策研究
我国货币经济保险业务发展瓶颈及其对策研究
中国商业货币经济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及效应研究
政府对国有商业货币经济管理关系初探
我国民营货币经济发展问题探究
招商货币经济网上货币经济建设的研究
商业货币经济制度变迁研究
我国商业货币经济客户经理制再造研究
VAR模型在我国商业货币经济市场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我国商业货币经济客户关系管理理论及信息技术应用
试论强化政府货币经济监管的方法和途径研究
⑶ 虚拟货币转让协议怎么写
参照实物转让合同即可,但写清楚虚拟物品的价值、时效和存在状况.
通过转让合同格式为:
甲方: (签字、地址、身份证等)
乙方: (签字、地址、身份证等)
具体条款:
物品名称、存在形态、存在位置、价值等
交付方式、纠纷解决办法等可以分点表达。
最后双方签字生效。
虚拟货币的获得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在交易平台上进行购买或者认购。认购币有风险,需谨慎。
2、通过挖矿获得虚拟货币,比特币、莱特币、狗狗币等加密货币均是。
3、通过出售商品或服务换取虚拟货币,微软,戴尔等公司均接受比特付款。
4、通过购买商品获得虚拟货币奖励,类似商业积分,例如购买珠宝可获得福源币。
⑷ 求一篇1000字英文的虚拟货币辩论 为反方 观点不应该使用虚拟货币 不要查百度,自己写谢谢
是因为虚拟货币的话,1000个人英文的话这个输入法也不好打啊,到时候我给你写一篇拍个照片给你看。
⑸ 谁给我一篇有关虚拟货币的英文文献呀写毕业论文用的~~,谢谢各位大哥哥大姐姐了~
阿瓦达试试事实上事实上事实上事实上事实上事实上事实上事实上事实上事实上事实上
⑹ 虚拟货币的理论分析有哪些
长城币这种虚拟货币目前差不多任何相关的信息,是否可以在交易上进行交易也是未知的。不过,类似的国产币多为传销币。之前火爆一时的摩根币,打着摩根大通的幌子进行虚假的宣传,光彩币则打着慈善的幌子宣传,最终都被证明是个骗局。不懂数字加密货币就不要去玩,如果想玩就去了解一下比特币、瑞泰币等主流的数字加密货币。
长城币一般是指纪念币。长城币可谓当代中国流通硬币与流通纪念币的开山鼻祖,又可称之为试机币。长城流通币包括:1角,2角,5角,1元四种面值。长城币共发行了7年(1980-1986),其中对社会公开发行只有四年(1980、1981、1983、1985),2角币对社会公开发行仅三年(1980、1981、1983)。
⑺ 我需要一个关于虚拟货币的影响和监管的议论文
人肉搜索是利用人工参与来提供纯粹搜索引擎信息的一种网络查询机制。简单地说,所谓“人肉搜索”就是搜索他人隐私信息的一种网络途径。显然,人肉搜索不可避免地要涉及个人隐私,有关人肉搜索的纠纷首先也是法律问题。人肉搜索触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法律科学又如何来诊断人肉搜索现象呢?从人肉搜索的涵义框定及运行实践来看,该项引擎技术主要以挖掘他人隐私信息为主要动机,这同时也是人肉搜索的主要功能。于是,人肉搜索先会触及个人隐私权。隐私权是自然人(公民)享有的具体人格权之一,以个人自然信息与行为信息为权利客体。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侵害隐私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窥探、泄露、传播、滥用等。隐私权一旦被侵害,即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人肉搜索的活动机制为:一旦发现人肉对象,即广泛发动网民力所能及地搜索其隐私信息,然后为用户提供搜索便利。可见,谁被“人肉”,谁的隐私即有可能被侵犯。
可恶的是,人肉搜索不仅披露他人隐私,而且还有可能捏造事实,对人肉对象侮辱、诽谤,夸张声讨,如此行为又极易触及他人名誉权。名誉权也是自然人(公民)享有的具体人格权之一,其以社会评价降低作为侵权评判标准,而导致社会评价降低的手段主要是侮辱、诽谤,人肉搜索过程中,不少网民出于激愤,对人肉搜索的对象低劣描绘,出言不逊,海量的谩骂和侮辱言辞弥漫于网络。这都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受损的不利后果。不论是隐私权受到侵犯,还是名誉权遭遇伤害,都不可避免地给“人肉门”的主角造成人格上的损失。
人肉搜索的危害还不仅限于上述直接侵权。更为严重的是,借助人肉搜索的信息,在现实中实施侵扰行为,如拨打骚扰电话、上门张贴含有不雅词句的大小字报等。显然,人肉搜索的危害已经由网络空间蔓延至现实世界。如此连环侵权接踵而至,最终上演了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受害者终究将造事者及相关网站告上了法庭,并最终胜诉。[1]
不难看出,人肉搜索几乎可以与侵权行为划上了等号,不少人甚至呼吁严惩人肉搜索者,甚至主张禁止人肉搜索。诚然,法律科学可以诊断人肉搜索的具体案例,并且能够给出法技术分析与价值评判,但人肉搜索的产生与发展的沿革及其实践,又似乎在向人们证明人肉搜索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当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尤其是网络时代的信息爆炸之时,人们对新生事物的好奇心以及快节奏生活所累积的心理压抑,很容易瞬时爆发,人肉搜索者宁愿头顶法律风险和舆论谴责的压力,也要上演伤害当事人的网络狂欢,亲身体验人肉搜索游戏带来的刺激。
尽管这几年人肉搜索在中国发展地如火如荼,但国外人肉搜索却“润物细无声”地健康成长,不仅商业利润非常可观,而且自觉遵守法律规则,使人肉搜索沿着法治化、商业化道路理性发展,其用户自然也就将人肉搜索看作一种正常的必要的人工互动帮助服务。反观中国,人们一听到人肉搜索,似乎就压根没把它看作好东西,在多数人眼里,人肉搜索可能就是一场糟糕的网络游戏或无聊的网络闹剧。人肉搜索之所以如此让人怀有偏见,主要是因为这种搜索引擎几乎游离于法律的边缘。
事实上,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不应将其一杆子打倒,要辩证分析人肉搜索的利弊,全面认识其对人、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人肉搜索作为一种资讯提供途径,无疑在诸多环节为网络用户提供了知情便利。随着社会发展趋向信息化、多元化,获取并占有一定量的信息是人们所应当享有的一项正当权利,也是人作为社会系统一分子的一种内在需求。在事关人权和公共利益的领域,人们不仅享有知情权,而且还有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权利与义务。当侵权乃至犯罪行为或者殃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事件发生时,对当事者的查证和谴责即成为必要。此时,借助人肉搜索,通过吸收知情者参与信息提供的快捷方式,当事者往往容易被准确“人肉”出来。人肉搜索的积极功能不仅体现于对作恶者的监督性搜寻,在诸如寻亲寻好人等查找利害关系者的行动中,人肉搜索同样也可以表现不凡,借助大众力量,将信息资源有效筛选,亮出人们所需要的搜索结果。此外,从人肉搜索的发展实践来看,其功能已不仅局限于对人的搜索,而且已经渗透到对其他信息的搜索领域,聚集网民热情,施展其搜索绝活。
如果说,单纯作为一项网络搜索方式或技术,人肉搜索因其自身所蕴涵的积极功能而彰显了其问世价值,那么,人们对人肉搜索的运用行为则可能会使其自有功能偏离轨道,滑向容易招致谴责和怨恨的消极领域。从现实中已经发生的人肉搜索案例来看,人肉搜索之所以遭遇不少非议,并非因为人肉搜索本身带有与生俱来的侵权毒素,而是因为这项游戏的操作者无视人肉搜索对象的合法权益,在事件本身之应受谴责度与搜索对象权益正当性的价值考量上,网民们似乎不约而同地将利益的天平偏向了事件本身的应受谴责度,不假思索地认为对人肉搜索对象的谴责和揭批价值远远重于对其正当权益的保护。此时,道德审判逾越了法律底线。当以道德审判官自居的人越来越多之时,法律赋予人的权利和义务则被完全抛在脑后而置之度外。于是,一旦遇到人肉搜索事件,往往会瞬间聚集大量人气,如火如荼地暴露人肉搜索的可憎面目。
此刻,被集体侦察和审判的搜索对象,无疑正在经受着隐私被披露、权益被蚕食的痛苦。造成这一结局的罪魁祸首,并非人肉搜索,而是本文开头所提及的种种侵权行为。换句话说,不是人肉搜索本身酿成了侵权行为,而是人肉搜索者的行为惹怒了受害人。平心而论,人肉搜索者并非天生就有侵权动机,许多情况下未必是人肉搜索者有意为之,而是因为对其行为的指导规范缺失,而纵容了人肉搜索者的疯狂。现实恰恰正是如此,直接有关人肉搜索行为的法律法规处于空白状态,遇到人肉搜索引发的侵权案件,只好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规范。完全可以说,人肉搜索正游离于法律的边缘。
游离于法律边缘的“人肉搜索”,究竟是一纸禁令将其宰割于摇篮,还是通过填补立法空白让其走上正道?[2]根据前文对人肉搜索积极功能的阐释,结合国外人肉搜索的健康运行实践,从人肉搜索在我国的发展空间及实际需要出发,与其通过取缔人肉搜索来扼杀这一新生事物,倒不如通过科学立法来合理规范人肉搜索的行为。这几乎已经成为共识。[3]而且从现行法律规范来看,对于侵权行为构成的认定,也并非缺少法律依据,从法的一般调整功能来看,我国现行法律在规范人肉搜索侵权行为上并非无能为力,已经作出判决并得到部分执行的人肉搜索第一案也正是援引了现行侵权法律规范。然而,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网络侵权类型,因其自身具有的特殊性而不能不促使立法者在其责任分配方面格外关注。
对此,行之有效的做法应该是合理界定人肉搜索侵权的责任空间。单纯就人肉搜索侵权行为所涉及的责任来看,网站和人肉搜索的具体行为人均有可能成为责任承担者。但确定责任主体的要害在于责任构成之要件,因此,设计何种审查制度和归责原则将对责任主体的最终锁定至关重要。人肉搜索具体操作者的责任追究依据已有侵权法律规范即可实现调整的任务,对符合侵权责任构成的组织者和隐私信息提供者及其他形式侵权行为者,课以侵权法律责任,自无疑问。对于网站的责任确定应采取何种态度呢?鉴于对互联网络整体发展以及人肉搜索自身积极功能的考虑,对人肉搜索行为发生的当事网站课以事后审查义务更为妥当。所谓“事后审查”,主要是在原告认为其权益受到该网站人肉搜索行为的侵害而向其发出救济请求之后,或者有充分的证据表明网站能够采取制止措施而未予制止。[4]可见,事后审查规则所蕴涵的是“过错归责原则”,即只有在网站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成为责任主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5]
当然,从对人肉搜索的法律规范来看,立法显然不应只局限于侵权责任,还应对人肉搜索的适用范围、搜索内容、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人肉搜索的监督管理等事项作出相应的合理规范。顺便提及,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曾建议用刑法来规范人肉搜索,追究人肉搜索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人肉搜索最近几年才在我国起步,尚算新生事物,对待这项网络搜索手段,既不能通过严厉禁止的手段让人肉搜索彻底消灭,又不应放任人肉搜索无限膨胀。但作为一项立法行为,对人肉搜索行为的规范和调整,应走循序渐进之路,根据人肉搜索行为的具体运行实践适时出台相应立法,而不是自始就重磅出击,先入为主地将人肉搜索视为犯罪工具,将人肉搜索行为人贬为“罪犯”。我国刑事立法宣告了罪刑法定原则,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完全依据具体案件事实和刑事法制谨慎定夺,而不应以工具论罪,动辄启用刑法规制人肉搜索行为。[6]
纵观现代法治国家立法史,对有着积极导向可能的新生事物的立法思路向来是也应该是,规范引导先于严厉制裁。因此,尽管说人肉搜索尚游离于法律边缘,社会生活中也发生了几起影响较大的人肉搜索事件,有的甚至也搬上了法庭,但这并不意味着非要采取重拳遏制不可。至少就目前来说,人肉搜索还没有走到如此不可救药的地步。
⑻ 在一个区块链论坛财路网上看到很多写虚拟货币的文章,虚拟货币和区块链技术是什么关系啊
简单的说,区块链就是数字货币里边的一个防作弊系统。就像游戏里边的防作弊系统一样,功能都差不多。
现在很多骗子拿区快链这个概念词去炒作,然后拉投资骗钱。我真不知道这帮人投资一个防作弊系统有什么用,这个系统又不产生价值。
⑼ 虚拟货币和黄金的辩论观点
一、虚拟货币的定义
虚拟货币本指非真实的货币.
在虚拟跟现实有连接的情况下,虚拟的货币有其现实价值.知名的虚拟货币如腾讯公司的Q币,Q点、盛大公司的点卷,新浪推出的U币米票(用于iGame游戏),侠义元宝(用于侠义道游戏),纹银(用于碧雪情天游戏).
二、虚拟货币的种类
如果不算上银行系统的电子货币,网络虚拟货币大致可以分为:
第一类是大家熟悉的游戏币.在单机游戏时代,主角靠打倒敌人、进赌馆赢钱等方式积累货币,用这些购买草药和装备,但只能在自己的游戏机里使用.那时,玩家之间没有“市场”.自从互联网建立起门户和社区、实现游戏联网以来,虚拟货币便有了“金融市场”,玩家之间可以交易游戏币.
第二类是门户网站或者即时通讯工具服务商发行的专用货币,用于购买本网站内的服务.使用最广泛的当属腾讯公司的Q 币,可用来购买会员资格、QQ秀等增值服务.
三、真实货币与虚拟货币的区别
第一个特点:价值形成机制不同.
一般货币与虚拟货币的价值基础不同,前者代表效用,后者代表价值.
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它所“等”之“价”,语言上虽称为价值,但实际上是指效用.而虚拟货币代表的不是一般等“价”之“效”,而是价值本身.
虚拟货币不是一般等价物,而是价值相对性的表现形式,或者说是表现符号;也可以说,虚拟货币是个性化货币.
第二个特点:货币决定机制不同.
一般货币由央行决定,虚拟货币由个人决定.
反映到货币决定机制上,真实货币由央行决定;而虚拟货币市场(如股市、游戏货币市场)是由央行之外的力量决定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在经济学中有人把股票市场称为虚拟货币市场,把股市和衍生金融市场形成的经济称为虚拟经济.虚拟经济的本质是以个体为中心的信息经济.
第三个特点:价值交换机制不同.
一般货币的价值转换,在货币市场内完成;而虚拟货币的价值转换,在虚拟货币市场内完成.一般货币与虚拟货币的价值交换,通过两个市场的总体交换完成,在特殊条件下存在不成熟的个别市场交换关系.因此可以说,一般货币与虚拟货币处于不同的市场.
有人担心游戏虚拟货币可能引发通货膨胀,这是由于他不了解虚拟货币的市场交换机制,把货币市场与虚拟货币市场混为一谈了.正如商品市场的供求失衡,不能直接导致货币市场的供求失衡,而一定要通过在总体市场上增发货币才能导致通货膨胀一样;虚拟货币市场上的供求失衡,也不能直接导致货币市场的通胀.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形成了统一的虚拟货币市场.目前股市是统一市场,而游戏市场还不是这样.
举例来说,某种游戏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比值,最初可能是80万比1,随后可能变化为800万比1.也许今天能够购买一座城堡的虚拟币,到明天也许就只够买一只战斧了.这种现象确实可能发生;如果虚拟货币形成了统一市场,也确实可能对货币市场形成压力,问题是,现在并不存在这样的统一市场,游戏币的发行主体相互独立,且不具备金融主体的地位,更谈不上在金融市场水平与货币的交换.而且更主要的是,无论是基础货币还是增值货币,货币量(M)和货币价格水平(V,即流通速度)都没有因此发生变化,因此不能认为会出现货币膨胀或紧缩.
对于当前的游戏币贬值现象,宁可解释为作为增值服务的某一游戏的服务条件发生了变化.由于游戏者水平的普遍提高或游戏者数量的增多,对虚拟币的需求增加,所涉及服务的价格及虚拟币的价格水平有所下降.由于这种服务供求条件的变化,导致服务价格的下降.这是一个实体商品市场就可以解释的现象.